信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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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终审判决,为资管行业代销业务的责任认定写下新注脚。2026 年 1 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4)京 74 民终 1703 号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沈某通过 DY 银行认购 300 万元 MS 信托 “至信系列” 产品遭遇兑付危机后,北京金融法院最终判定:发行方 MS 信托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代销方 DY 银行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在本金损失 8% 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资管产品发行与代销环节的权责边界,更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对银行等代销机构的 “实质尽责” 提出了刚性要求。


案件的核心矛盾,源于产品运作与销售环节的双重违规。法院审理查明,MS 信托作为受托人,在管理案涉信托计划时存在三项严重违规行为:其一,产品具备 “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 的资金池特征,直接触碰信托业 “穿透管理、禁止资金池” 的监管红线;其二,底层持仓的 A 股份公司债券出现风险、变现困难时,未及时响应受益人召开大会的诉求,怠于履行受托管理义务;其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底层债券持仓情况,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有私募、信托投资需求加我微信cwx0163
而 DY 银行在销售环节的履职瑕疵,是其承担责任的关键依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银行理财经理推介时,多次作出 “本金可保障兑付”“损失可能性极小” 等保本承诺,违背了信托产品 “非保本、高风险” 的本质属性;更值得警惕的是,手机银行购买流程中,风险申明书仅设置 10 秒强制阅读时间,投资者可快速勾选确认,未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风险提示。监管调查意见书进一步证实,DY 银行在已知 MS 信托存在负面消息的情况下,未开展独立风险研判,仅依赖发行方提供的信息销售,且未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违反适当性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精准践行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资管行业核心原则,责任划分逻辑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对于 MS 信托的全额赔偿责任,法院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MS 信托的多项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产品净值大幅回撤,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这一结果延续了近年司法实践对信托公司违规操作 “零容忍” 的态度,重申了 “受托人核心责任” 的行业底线。有私募、信托投资需求加我微信cwx0163
DY 银行 8% 的责任比例,成为本案焦点。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代销信托并非单纯 “通道业务”,而是负有 “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销售” 的法定适当性义务。DY 银行虽完成形式上的风险评估,但未实质核查底层资产、未充分揭示风险,且存在虚假承诺,其过错虽非产品违约主因,却加剧了投资者决策偏差。8% 的责任比例,既追责代销机构履职瑕疵,又考量其非资金实际管理方的角色,实现过错与责任的精准匹配,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了 DY 银行以 “投资者具有金融从业背景、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为由的抗辩。这一认定明确: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不以投资者背景为前提,无论投资者是否具备金融知识,代销机构均需完整履行风险提示与产品核查义务,不能以 “买者自负” 免除自身 “卖者尽责” 责任。

此次判决的影响远超个案,标志着资管行业代销业务的监管与司法审查,正式从 “形式合规” 转向 “实质合规”。
对银行等代销机构而言,判决敲响合规警钟。此前部分机构 “重销售、轻尽责”,将代销视为赚取手续费的渠道,对发行方资质与产品风险核查流于形式。而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最新规定,商业银行代销投向非标准化债权、未上市企业股权等的产品,需经代销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部门综合评估,并获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投资者而言,判决破除了 “银行代销即安全” 的固有认知。信托产品作为私募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不因代销机构品牌背书而降低。投资者认购时,应主动要求披露底层资产信息、确认资金流向合规领域,远离结构复杂、投向模糊的产品;签订合同前需细阅条款、关注风险揭示,切勿轻信口头保本承诺;同时保存好合同、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全套凭证,为维权留存依据。
从行业发展视角看,此次判决是司法推动资管行业责任体系重构的重要缩影。近年来,从托管银行因监督不力被追责,到代销机构因履职瑕疵担责,司法实践正逐步厘清资管产品发行、托管、代销等各参与方的责任边界,构建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的责任体系。有私募、信托投资需求加我微信cwx0163
这一趋势与《九民纪要》精神一脉相承。《九民纪要》明确,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 “卖者尽责” 的核心,也是 “买者自负” 的前提,卖方机构无法证明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次判决正是对这一规则的生动践行,意味着资管行业责任追究将更精准、体系化,任何环节的履职瑕疵都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未来,信托公司需回归资管本源,强化受托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重塑市场信任。上海信托圈指出,这起 300 万投资兑付危机的判决,为行业划定了明确规则。在资管行业回归本源的进程中,“卖者尽责” 不再是口号,而是具备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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