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8月20日,江苏国信披露:子公司江苏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江苏信托作为信托项目受托人(贷款人)就信托项目项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过江苏国信发布的公告了解到,该案件是原告是江苏信托、被告一:广州市佳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惠东县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9年3月,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并代表信托计划与被告一签订了《信托计划贷款合同》,约定将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贷款给被告一,贷款金额人民币25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贷款由被告一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由被告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其后,江苏信托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25亿元信托贷款,现被告一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江苏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偿还江苏信托贷款本金2,500,000,000元,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利息为759,0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违约金为314,074,125元);
2. 判令被告一偿还江苏信托代为垫付的抵押物保险费1,495,800元,以及代为垫付的抵押物资产评估费28,000元;
3. 判令被告一承担江苏信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80,000元,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4. 判令江苏信托就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有权对被告一持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共计506套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判令江苏信托就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有权对被告二持有的广州市佳穗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25日,江苏国信于A股市场发布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未来12个月投资计划。
江苏国信公告称,江苏信托拟于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计划,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信托计划的金额不超过120亿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据了解,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投向主要包括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贷款、证券投资、金融产品等。其中金融产品投资就包括信托计划及各类资管计划。
江苏国信表示,此举目的是为提高江苏信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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