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信托产品暴雷,引发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担忧。近日,在微众银行代销的中海信托、光大信托部分产品中附加了风险保障金机制。据介绍,在上述产品业绩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可以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补充。
中海信托的“稳鑫12号7期”业绩比较基准为3.65%,产品期限95天,30万元起购。详情介绍表示,“中海信托-稳鑫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进行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底层资产以债券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产品的常见问题中介绍了产品风险保障金的作用,即“当产品业绩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可以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补充,但不构成最低收益的保证。”
除了这只产品,中海信托的“稳鑫29号6期”、光大信托的“盛元纯债稳利21号13期”和“盛元纯债稳利34号11期”也有风险保障金的设置。上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在3.75%至3.95%之间,产品期限在6个月至12个月,同样为30万元起购。
谈及风险保障金的具体功能,中海信托客服人员称,“风险保障金是每次项目到期之后,除了给客户分配的本金和收益以外,剩余余额放在一个特定的账户作为风险保障金,用于处理突发情况。该产品是我们公司主动管理的,但微众银行包销了这个项目,由该银行进行代销,实际内容还要咨询银行”。
光大信托一位高级客户经理介绍称,“比如,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5%,运作好的情况下超过了3.5%,超过3.5%的部分,信托公司自己留存;若有的项目预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7%左右,但没有达到,这时候就会用风险保障金来保障预期收益率”。
银行层面,微众银行产品经理则提到,风险保障金是部分信托产品特有的机制,信托管理人放弃当期超额业绩报酬(也就是浮动管理费),将浮动管理费计入风险保障金,在产品业绩不达基准的情况下,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补充,但不代表产品保本和承诺最低收益。
有投资者将风险保障金与信托业保障基金混为一谈,但值得关注的是,两者并非同一个概念。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可用于缓解信托公司流动性压力,助力其风险资产化解。
“风险保障金”则来源于产品本身的收益。
从产品性质来看,风险保障金是出自产品投资收益,也并不属于变相保本的机制。对投资者而言,能否真正成为一种“硬保障”还有待观察。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分析称,风险保障金是信托公司根据需求设立的创新交易模式,解决市场开展业务的痛点,又形成了较好的激励机制,提升管理能力获取超额信托报酬,形成的是一种保险机制,相当于信托公司发挥了部分保险功能。
廖鹤凯指出,投资者依然还是需要考量产品本身的情况,风险保障金只是作为一个风控手段,不能认为产品是保本保息。
谈及风险保障金也有信托公司客户经理直言,“设置的逻辑就是让投资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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