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新闻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近期,有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明确地方融资平台的项目展业标准。
据了解,窗口指导的主要内容是,严格落实《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文,简称“35号文”),机构须通过“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相关平台是否列入监管名单中。
若在名单之内,不管作为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相关债务只减不增,降低高息非标融资。
有银行也在近期收到类似窗口指导,6月份起严格执行。
01
国务院办公厅是在去年9月份发布的35号文。但是文件至今未公开发布,金融行业内则在私下流传着一份3899名单。
据当时的传闻,当时各省省长和书记都在本省的平台名单上签字。平台主体的偿债压力,是否可能违约,这些是地方政府领导考虑的问题。
金融机构则站在机构自身履行职责的角度考虑问题。对于那些不在平台名单之内的主体,各家金融机构应该按照市场化主体去看待,并且在尽调的时候:
1、要从对政府应收款出发,核实是否新增隐债;
2、要对投资者说明不再有政储支持;
3、核查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靠。
被认定为市场主体的,如果存在财务造假的,金融机构自己担责。
35号文出来后,很多地方根据文件精神,落实了操作规则。当时作者有很多认识的城投公司的朋友反馈,他们这些在平台名单里的企业,债券非标和银行贷款的新增都非常难了,只允许借新还旧。
名单内的企业,银行贷款审批直接上收一级,原来是省行批的现在要到总行批。很多人甚至认为,房地产行业的故事又会在城投行业重演,大家除了等待出问题,别无他法。
有的朋友感叹:一个时代结束了。
当前的窗口指导,现在平台名单内的企业既不能作为融资主体,也不能做为担保主体。不在名单内的主体,等同于市场化主体,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责任自担。两者结合,这基本上断掉了融资平台新增债务的任何空间了。
当前很多地方为了继续融资,搞了些变通的方式,比如成立产投可是控股公司,将原来融资平台名单的公司纳入其中,以这个产投或是控股公司来融资。很多金融机构为了开拓业务,也配合进行。
根据现在的监管,未来这些公司如果违约,那么是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理。金融机构可以要为自己当下的业务惯性与侥幸心理,吞下苦果。
但是关键的是,当前的地方政府,还有很多事情要依靠融资平台举债,才能进行。
02
另外,还有一个相关的新闻。两个新闻结合起来看,意味深长。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推进会,调研推广前期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经验,部署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推进工作。
会议明确: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
会议强调: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借鉴前期试点经验,着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落地见效,加快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加强制度保障和内外部监督,确保商业可持续,严格避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将以上这些新闻结合起来看,发现绕了一圈,事情回到原点了。如果房子当前市场有需求,定价合理,那就不需要地方国企出手,自然会有市场化主体出手购买。如果国企去做市场主体当下难以做到的事情,那么显然就带有政府行为的属性。
03
类似的事情曾经发生在PPP身上。当时政策推广PPP,是希望能够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这样既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也不增加融资平台的债务,又能够通过基建投资拉动经济。
然而,如果地方的基础设施本身有盈利性的话,根本就不需要政策,市场主体出于逐利的动机,早就去投资建设了。
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地方除了融资平台之外,已经很难有拿的出手的国有企业,能够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标准。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到底贷款还是不贷款?如果贷款的话,到底是基于市场化的逻辑,还是基于政府融资平台的逻辑?
会议提到“严格避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很显然是明确了这类业务的市场化逻辑。结合窗口指导,站在局外的人角度来看,感觉像是政策针对金融机构的阳谋。然而,以往的阳谋却总能奏效。
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一直被称为是土地财政。依托于金融机构的配合,地方融资平台举措的债务,规模超过了未来可以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的总和,这其实表明,地方融资平台早就超出了土地财政的领域,实际上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角色。当前的形势,已经宣告金融财政化的终结。下一阶段,中国或将会开启财政金融化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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