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10月24日,有媒体爆料,“有投资人称,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私募债券信托计划,截止融资人承诺的第15个工作日,仍然未能如约支付客户差额利息。”
10月24日,有媒体爆料,“有投资人称,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私募债券信托计划,截止融资人承诺的第15个工作日,仍然未能如约支付客户差额利息。” 信托圈内人了解到,该项目是金谷信托9月份发行的产品,资金用于认购“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规模5亿,合同收益6.0%-6.2%。但是,在发行中,发行方向投资人承诺实际收益为7.5%-7.7%,差额1.5%将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对此,信托圈内人的解读:金谷信托和潍坊滨海没有对投资人违约,项目正常! 1、信托公司和融资人没有对投资人违约。承诺的差额部分相当于销售费用,没有写进投资人和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差额部分在信托和债券之外。 2、信托公司和融资人没有对投资人承诺有差额收益。差额收益部分是销售人员向投资人承诺,应由销售方先行垫付,后续销售方再向信托公司和融资人追缴。因此,即使差额收益有违约,也不是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对投资人违约,而是销售方、信托公司、融资人三者之间就销售费用的结算问题有争议,和投资人完全无关,把投资人牵扯进来纯属借涉众群体施压。 3、一次性提前支付2年3%差额利息,涉嫌变相支付“砍头息”,法律是否支持尚未可知。 利息是因借款人占用了出借人的资金而产生的孳息,故利息存在的前提一定是借款人占有了资金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的。若借款人在收到资金之前或刚收到资金时,出借人便要求提前支付资金的“利息”,则该出借人的要求不合理。此时出借人所称的“利息”俗称“砍头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江浙地区收益普遍降至5%-6%之时,潍坊城投通过抽屉协议将信托融资的实际收益增加到7.5%-7.7%,足见该地区的融资环境。即使如此,该地区信托产品仍然没有对投资人违约,切不可造谣! 附《东部某省,融资太猛,贵州遗风》节选: 东部某省当前和贵州省2017年前后的融资环境,惊人的相似: 1、不计成本的融资,只要能搞到钱续命,可以承担年化14%乃至更高的成本。 2、涉及全省绝大多数地级市,省内高成本举债遍地开花。 3、不仅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还通过各种野路子融资。 4、融资从没停歇过。 5、兑付本金和付息困难,拖至最后一天,偶尔有地方展期,开始封锁媒体消息。 6、融资涉嫌G员贪腐、城投中介违规获利,省ZF不制止、不追缴。
来源:信托圈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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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area金谷潍坊110
潍坊这个没违约,只是提前给了部分收益,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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