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11月16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信息,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01
总分100分,加分项和减分项如下:
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
评分的加分项和减分项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一)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
(二)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1.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2.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3.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4.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5.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6.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1.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三) 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四)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
02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分6级,3级以上为良好的信托公司
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
90分(含)以上为1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80分(含)—90分为2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纠正的问题,需引起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70分(含)—80分为3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虽基本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但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及时纠正,则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及风险状况劣化,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60分(含)—70分为4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40分(含)—60分为5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40分以下为6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被金融监管总局认定为高风险机构的信托公司,无需参与初评,评级结果直接定为6级。
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的信托公司。
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03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
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派出机构负责数值报送、结果运用等工作。金融监管总局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并按照以下方法对参评机构的行业影响力进行评估:
(一) 评估要素及权重设置。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如下:
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
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
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
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
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
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
同业负债余额(5%)
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
(二) 评估要素得分。对参评机构单一评估要素按数值大小排序后分段给分。
(三) 评估总分。评估总分由各评估要素得分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 评估结果。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另外,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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