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将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设置五大评级模块。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
以下行为会被下调级别
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和差异化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
《办法》还提到,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包括: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1、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2、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3、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4、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5、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6、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1、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将对信托公司分六级监管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纠正的问题,需引起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虽基本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但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及时纠正,则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及风险状况劣化,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将信托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信托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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