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
近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创集团”或“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6) 黑0104执恢110号,决定恢复本案执行。

据2024年9月,融创集团发布的《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中融信托要求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莲瑞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向原告中融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5亿元(后变更为14.85亿元)及暂计至 2022 年5月30日的基准投资收益约0.78亿元,并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回购价款及基准投资收益之日止;此外,中融信托要求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约236.48万元(暂计至2022年5月30日);想了解信托相关信息,可加微信yxxz798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
1、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信托偿还本金约 14.63亿元,并支付期内利息约0.73亿元,逾期利息 (以约14.63亿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信托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3、就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中融信托有权对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被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4、就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有权对登记在原告下的五莲瑞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2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想了解信托相关信息,可加微信yxxz798
5、驳回中融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1118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中融信托的意义
融创收到哈尔滨道外区法院(2026)黑0104执恢11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标志着中融信托诉融创案的执行程序正式重启。这对中融信托而言,是风险处置的关键转折。
一是锁定胜诉债权,重启清偿通道。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初1125号判决、北京高院(2023)京民终1118号二审维持原判,已明确融创等四被告需偿还本金约14.63亿元、期内利息0.73亿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日万分之五)及律师费、保全费。恢复执行打破此前可能存在的中止或停滞状态,让中融信托重新掌握司法主动权,避免债权因久拖不决而进一步减值。
二是强化资产处置的刚性约束。中融信托对天津星耀名下抵押物、五莲瑞柯100%股权及天津星耀2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重启后,法院可依法推进抵押物拍卖、股权处置,将中融信托的优先受偿权转化为实际回款,对冲本金与利息损失。尤其在融创整体债务规模超千亿元、自身现金流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司法处置是保障信托财产变现的核心手段。
三是压实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明确融创华北发展集团、天津星耀等主体共同偿债义务。执行程序可对各责任主体名下财产同步查控,避免责任推诿;同时,中融信托可进一步向融创集团主张22.85亿元范围内的连带保证责任,拓宽偿债主体,提升整体回收概率。想了解信托相关信息,可加微信yxxz798
四是提振风险处置信心,维护行业形象。中融信托此前已踩雷多只融创系信托产品。本案执行重启,既是中融信托主动维权、兑现胜诉成果的体现,也向市场传递其积极化解存量风险的态度,有助于稳定投资人预期,缓解行业信任危机,为后续处置其他房企风险项目提供示范。
恢复执行是中融信托回收债权、降低损失、稳定经营的关键一步,但其最终成效仍取决于融创可供执行财产的规模与处置效率,以及相关司法程序的推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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