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理财信息之外,多学点法律常识是很有必要的。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投资者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下称光大银行望京支行)某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斥资330万购买高息“理财”结果被骗。多年后,投资者起诉光大银行望京支行要求赔偿,但因为早已超过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一审被法院判决败诉。
60后投资者被高息引诱落入骗局
据权威资料显示,梁某,女,1969年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2013年6月,梁某接到其在光大银行的理财经理戴某通知,前往门店处理理财问题。进行交流时,戴某告诉梁某,有一家名为坤X(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坤X公司)的理财产品收益较高且安全可靠。梁某表示,因为对光大银行比较信任,且戴某是在办公区域内向其推荐该产品,因此决定将在该行的理财款转投坤X的理财产品。
2013年6月8日,梁某购买了戴某推荐的理财产品220万元(一年期),所签署的合同亦是戴某亲自拿给梁某。2013年9月9日,梁某按期收到第一次收益,在戴某的建议下,梁某于2013年9月9日又追加了60万元(半年期)投资。不过,2014年2月底,戴某通知梁某其从光大银行离职。2014年3月,坤X公司工作人员潘女士与梁某联系,建议将到期的60万元和没到期的220万元合成一笔投资。在对方的劝说下,梁某按其建议增加10余万元,于3月11日汇总为310万元(一年期)。此后又追加了一笔10万元投资并重新签订330万元的合同。
2014年7月28日,梁某得知坤X公司实控人樊涛已被刑事拘留,便于7月31日前往朝阳经侦大队报案。梁某自称,报案后至今,自己未收到有关案件进展情况的任何回音。2014年至今,光大银行方面也未有任何处理。
1.5亿元非吸大案终告破
记者查询发现,梁某的330万投资款血本无归的背后,其实是一桩涉及多人、总金额达1.5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光大银行望京支行原员工樊涛,原本在银行负责个贷业务。期间,樊涛以垫资进行转按揭业务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或放任上述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以此吸引民众投资。
2011年,樊涛注册了坤X公司,同投资人签订投资委托协议,经营自己设计的私募股权产品,并以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并继续开展垫资进行转按揭业务,承诺给付高额回报。“坤X公司股东是我父亲和妻子,但实际上是我一人控制。”在接受调查时,樊涛这样表示。最终,樊涛一审获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警方查明,樊涛先后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5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在警方认定的受害者名单中,就有梁某、戴某的名字。那么,这些投资人的钱款去向如何?据樊涛自称,约3000万用于投资各种项目,2000万左右用于支付利息。
案发后7年才起诉银行
为了挽回损失,梁某也作出不少努力。梁某自称,2021年7月,自己向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就光大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银监会调查,认定光大银行存在前员工在任职期间,向投资者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且同时存在任职期间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违反规定,责令光大银行整改。2021年下半年,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光大银行担责,赔偿自己的损失。
近期,这起民事诉讼案终于开庭。光大银行方面在审理中指出,梁某购买的金融产品与光大银行无关,银行不知情也不存在过错。樊涛和戴某都是早在2014年1月就与光大银行解除劳动关系,且戴某也被列入了非吸案件的受害人名单。此外,光大银行已对员工尽到了教育和监督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对梁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指出,本案中,梁某购买的涉案理财产品并非系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或由光大银行代销,相关协议中已明确载明发行单位、运作单位及收款单位均为坤X公司,梁某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光大银行已在内部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梁某提供的监管部门的举报调查意见书仅能证明光大银行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梁某的损失一方面系因樊涛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方面系因其未尽到投资人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和审慎义务。光大银行并未参与樊涛涉及犯罪的经营行为,故梁某基于樊涛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亦与光大银行无关。
法院还指出,梁某自称其系于2014年向朝阳经侦报案,结合其他陈述,梁某应自其向朝阳经侦报案之日起即知晓权利受到侵害事宜。即便按照梁某有关“在刑事案件判决后方知晓涉案产品为非法理财产品”的陈述,其作为报案人亦应及时关注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并采取维权措施。相关刑事案件判决书的作出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而梁某在2021年才向光大银行主张维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最终,法院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投资者败诉最大原因是诉讼时效过期
对此,深圳某资深李姓律师向记者表示,投资者购买银行员工推荐的理财引发的纠纷很常见,但银行是否担责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涉及员工违法,则核心在于法院判定其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投资者败诉的最大原因在于诉讼时效过期所致。
该律师解释,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是从相关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般为3年,如果超过时效,即便当事人有明确的证据,法院也不会认可。本案中,梁某自身的确存在严重失误,应该没有咨询过律师等法律界人士,结果丧失起诉的时机。正常逻辑下,在知道自己被骗后,梁某应当马上向法院起诉戴某和光大银行,近十年后才想起要起诉银行,显然为时已晚。
“普通人应该对债务之类的民事诉讼有一些常识。比如当前常见的小额贷款中,一般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会隔三四个月或者半年对欠债人进行追讨,这就是为了达到延续诉讼时效的目的。”该人士介绍,只要每隔一段时间对欠债人进行短信、电话等方式追债,那么其诉讼时效可以随时更新,可以从新一轮追讨的日期算起。朋友之间的欠债其实也是如此,民众应当了解债务的诉讼时效,合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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