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789号之二
原告:郑x,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运进。
被告: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告郑巍与被告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巍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郑巍自行负担。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