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万买定融违约了,投资人将融资人告上法院,法院判投资人胜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
三、由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22674.8元;
四、由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五、由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负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向原告陶XX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85元,由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0205元,由原告陶某承担738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0.8元,由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3461.8元,由原告陶某承担7409元。
原告投资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宝鸡文旅公司立即支付本金15000000元,违约金3000000元及拖欠收益(应付收益-已付收益)1157166.6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延迟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公式:应付收益=本金*年化收益率(10.6%)*实际存续天数(532天)/360;
2、判令两被告宝鸡文旅公司(第一被告)、太白山投资公司(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计1000000元整。
诉讼过程中,原告投资人申请追加吉林东北亚公司(第三被告)、上海万港公司为本案被告(第四被告),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第一被告返还本金150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及拖欠收益1148333.33元(自2019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并按年利率10.6%计算至款清之日;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228585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第三、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