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 城投债违约
Securities industry2021年9月24日,青岛证监局向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大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普惠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5家私募公司出具监管函。
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及时清算。
二、管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且在2020年12月30日起六个月内未及时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青岛大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未按规定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合理风险定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部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合理;未将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验证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
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十七、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关于对青岛普惠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3号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多名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未填写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者性质认定。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过程的录音无法验证其真实性;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过程的录像内容未体现风险告知、警示过程内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资冷静期相关职责。
二、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无法对应真实底层资产。投资决策文件中缺少部分投资决策人员的签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关于对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风险评估确认书填写不完整,无法说明投资者与其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六、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
关于对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青岛宝菲特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实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产品信息披露时间晚于基金合同约定时间。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妥善处理个别已到期产品;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年度审计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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