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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融 城投债违约

Securities industry
最近五年非标大集锦,信托,资管,定融
发布时间:2023-04-14     发布人:      浏览次数:1680


日期产品名称非标资产类型非标资产风险类型融资人担保人事件概要

2020/1/2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盛世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信托计划通过深圳盛世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20/1/2安信·安赢15号·重庆两江未来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受让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75%的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剩余资金用于向重庆结美亚发放股东借款。

2020/1/4赢灿6号朋宸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2日,冠福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与赢灿公司签署合同,合同约定赢灿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以委托资金受让朋宸实业依据《债券确认协议》对冠福股份的应收账款债权,朋宸实业承诺对该应收账款进行溢价回购,朋宸实业和冠福股份相互间向赢灿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6月4日,赢灿公司通过本产品托管账户将第1期至第12期的募集款转让款支付给朋宸实业。2018年9月25日之后,朋宸实业停止履行回购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020/1/4赢灿2号冠周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7日,弈辛实业与赢灿公司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约定赢灿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以委托资金受让弈辛实业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弈辛实业承诺对该应收账款进行溢价回购。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2月9日,赢灿公司通过该产品托管账户将第1期至第10期的募集款转让款支付给弈辛实业。2018年8月15日之后,弈辛实业停止履行回购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赢灿公司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次判决的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均为:驳回赢灿公司对冠福股份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判令弈辛实业偿还本金人民币41,332,000.00元及利息1,756,227.96元,并支付违约金1,312,813.30元。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弈辛实业付款义务向原告赢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弈辛实业追偿。

2020/1/6国民信托·干晖3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1/6中泰·瑞泰1号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灌云县交通局所拥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5168万元人民币,到期由中瑞路桥进行回购实现信托计划的退出。本项目实施后,中瑞路桥将信托资金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需求,用于购买原材料等支出。

2020/1/6宇艾供应链二十一期专项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本基金资金全部用于受让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对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受益权。

2020/1/6宇艾供应链二十四期专项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2020/1/6宇艾供应链二十六期专项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本基金全部基金资产用于受让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对中能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受益权。2017年9月20日,黄美珍在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认购了金额200万元整本基金,2018年3月21日为本基金到期日。2018年3月8日,宇艾公司发布公告,告知宇艾基金由于中能源公司未兑付,导致私募基金资产无法兑现。

2020/1/6宇艾供应链二十二期专项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本基金资金全部用于受让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对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受益权。

2020/1/6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首誉光控-瑞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深圳市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再通过深圳市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4日。

2020/1/10陕国投·黔南州投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
黔南州投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补充其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2020/1/13前海开源鲲鹏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闻集团公告披露,华闻集团一致行动人“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前海开源鲲鹏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928.8038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47%)近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司法冻结。

2020/1/13前海开源聚和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闻集团公告披露,华闻集团一致行动人“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前海开源聚和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3,051.5332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3%)近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司法冻结。

2020/1/14喆安安享6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东方金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东方金钰公布所有到期未清偿债务共计58.15亿元。其中,含有对债权人喆安安享6号私募投资基金的20000万元。

2020/1/14上海玉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凯盛君恒有限公司
惠国君恒药用基金通过上海玉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君恒河北药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

2020/1/14北京文道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东方金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东方金钰公布所有到期未清偿债务共计58.15亿元。其中,含有对债权人北京文道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4965万元。

2020/1/16华能信托·悦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权益融资或其他债权等单一或组合方式运用于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收益稳定的企业或项目及其他金融产品。

2020/1/21东海瑞京-瑞信51号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本产品发行于2016年,存续期3年,融资方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用于受让汇川城投负责建设的“汇川大道北段延长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形成的对汇川区人民政府的3亿元应收账款。为保证偿付,除了汇川城投以其拥有的对遵义汇川区政府3亿元应收账款转让给管理人并到期回购外,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1/21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四十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18号第四十四期集合计划持仓的16辅仁药业PPN003债券2019年10月18日未按时兑付本息,构成实质违约,中银国际证券已代集合资管计划发起仲裁申请,以维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020/1/22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红-黄山18号第二期集合计划持仓的16华阳01债券2019年11月22日未按时兑付回售款和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中银国际证券已代集合资管计划发起诉讼,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020/1/2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沪0105民初1566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被告东霖公司以自有设备(详见《租赁设备清单》)与原告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pxxxxxxxxxx的《买卖合同》及编号为lxxx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两份合同约定:(1)租赁设备购买总价为2,631,213.46元,租赁首付款789,364元,实际占用原告融资额度1,841,849.46元;(2)租赁保证金263,121元,租赁手续费9,209元;(3)租期24个月,每期1个月;其中第1-20期,每期租金85,800元;第21-24期,每期租金65,780.25元,合计1,979,121元;(4)租金支付日为每月5日。《融资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承租人应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0.1%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第7条约定:“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租赁期届满前,若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以租赁保证金优先受偿。出租人按照自主酌定的顺序将租赁保证金冲抵包括迟延违约金等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发出通知后立即补足用于冲抵的租赁保证金”;第19条约定:“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属承租人违约情形,出租人可按照本合同第20条采取救济措施:(1)迟延或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2020/1/22华安理财1号稳定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理财1号持有“14金贵债”,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去年收购大量白银矿产资源,为保证产能投入大量资金运营,流动性较为紧张。后得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持,部分缓解,但金贵银公司依然面临流动性危机。

2020/1/22国泰君安建行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该产品持有的15中科建设PPN001已于2018年12月21日到期,本息合计105800000元(数量100万张)。国泰君安已于2019年12月31日对该笔资产确认减值损失,确认损失金额52013200元。

2020/1/23海通海丰10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违约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海丰103号”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红太阳”融资。质押交易跌破平仓线未履约、逾期未还款违约。海通资管已起诉并完成保全。预计2020年开庭。

2020/1/23海通海丰10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违约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海通海丰101号”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红太阳”融资。质押交易跌破平仓线未履约、逾期未还款违约。海通资管已起诉并完成保全。预计2020年开庭。

2020/2/4深圳盛合汇富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华英农业(002321.SZ)公布公司于2020年2月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盛合汇富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发的华融证券对盛合汇富二期所出具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处置通知书》,盛合汇富二期因办理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违约,质权人华融证券拟对盛合汇富二期所质押的华英农业股份进行违约处置。

2020/2/5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淳信资本于2018年10月31日与安信证券签署《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以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开展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北京德通为该私募基金唯一投资人。淳信资本委托安信证券以安信证券的名义将其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券向中证登公司进行申报,并将标的证券质押给中证登公司。同时,根据中证登公司公布的标准券折算率,将质押券折算成相应数额的标准券,并以标准券数额作为融入资金额度,向资金融出方进行融资。自2019年12月02日开始,淳信资本未及时在账户中补足交易所需资金,导致安信证券因履行担保交收义务而为其进行资金垫付,截至2020年01月07日,安信证券已垫付资金222578483.55元。

2020/2/5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淳信资本于2018年10月31日与安信证券签署《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以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开展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北京德通为该私募基金唯一投资人。淳信资本委托安信证券以安信证券的名义将其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券向中证登公司进行申报,并将标的证券质押给中证登公司。同时,根据中证登公司公布的标准券折算率,将质押券折算成相应数额的标准券,并以标准券数额作为融入资金额度,向资金融出方进行融资。自2019年12月02日开始,淳信资本未及时在账户中补足交易所需资金,导致安信证券因履行担保交收义务而为其进行资金垫付,截至2020年01月07日,安信证券已垫付资金222578483.55元。

2020/2/12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就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增资事项发生纠纷。上海金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2/14西南证券瀛海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瀛海1号因持有尚未符合流通变现条件的证券“18恒逸R1”,持仓数量4,950份,西南证券将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延期清算。西南证券于2020年1月16日申报回售“18恒逸R1”,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18恒逸R1债券的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3月5日。

2020/2/15中建投·安泉404号(杭州美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杭州美生置业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泉404号成立于2019年2月,融资方为杭州美生,规模3.5亿人民币,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12.8%,资金用于杭州美生在杭州市临安区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美好置业为杭州美生的前述融资提供保证担保,以所持杭州美生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杭州美生以其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该产品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住宅项目的销售回款。

2020/2/15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垠澳丰出资100万元、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出资6亿元,于2015年4月7日成立蕙富骐骥,由汇垠澳丰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5年11月7日,明君集团与蕙富骐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明君集团将汇源通信20.68%的股权以6亿元转让给蕙富骐骥。在2015年11月25日,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蕙富骐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拟置出资产置出交付给刘中一,视为明君集团已向刘中一履行剩余目标资产交付的全部义务;在资产置出时,资产置出的对价由蕙富骐骥支付,刘中一无需支付;蕙富骐骥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交付需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及违约责任;三方确认,汇源通信专管资金账户63574393.83元属于明君集团所有,但由蕙富骐骥向明君集团支付。直到明君集团发函通知汇垠澳丰履行该协议时,汇垠澳丰对此并不知情。汇垠澳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承担。

2020/2/20光大兴陇·信益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庆阳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信益21号信托向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庆阳市“气化庆阳”项目建设。

2020/2/20光大兴陇·智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智兴5号信托资金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2020/2/20光大兴陇·智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智兴5号信托资金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2020/2/20光大信托-智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智兴5号信托资金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2021年1月26日,券业观察新闻公布,智兴5号已完成兑付。

2020/2/20光大兴陇·信益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庆阳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信益21号信托向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庆阳市“气化庆阳”项目建设。

2020/2/20光大兴陇·智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智兴5号信托资金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2020/2/20光大兴陇·智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光大信托于2018年2月1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2870万元,贷款期限2年。第1期贷款于2020年2月1日到期。因全国性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贵州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贵州全省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故因工作日推后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支付第1期信托贷款本金2870万元及相应利息438,976.33元。截止目前,光大信托已收到上述贷款利息,未收到本金。经光大信托与融资人进行沟通,2020年2月13日,融资人申请将第1期信托贷款之本金展期至2020年3月11日,光大信托将尽快与借款人签署展期合同,并督促其在展期期间完成兑付;并于不晚于2020年2月25日向第1期投资者兑付截至2020年2月1日(不含)的收益。

2020/2/20光大兴陇·信益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庆阳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信益21号信托向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庆阳市“气化庆阳”项目建设。

2020/2/21兴业信托·渝锦26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盈丰地产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特定收益权交付兴业信托发起设立渝锦26号财产权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融资人为重庆盈丰地产有限公司,并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重庆悦睿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担保。

2020/2/21遵义湘投3号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21日消息,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系列产品(遵义湘投1号、遵义湘投2号、遵义湘投3号)中第一期已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到期,应兑付本金及预期收益954.32万元。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贵州省内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故产品到期日顺延至2月10日,该产品由湘江投资母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该产品第一期无法按时向投资人进行兑付。

2020/2/21遵义湘投2号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21日消息,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系列产品(遵义湘投1号、遵义湘投2号、遵义湘投3号)中第一期已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到期,应兑付本金及预期收益954.32万元。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贵州省内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故产品到期日顺延至2月10日,该产品由湘江投资母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该产品第一期无法按时向投资人进行兑付。

2020/2/21遵义湘投1号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21日消息,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系列产品(遵义湘投1号、遵义湘投2号、遵义湘投3号)中第一期已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到期,应兑付本金及预期收益954.32万元。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贵州省内企业复工复产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故产品到期日顺延至2月10日,该产品由湘江投资母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该产品第一期无法按时向投资人进行兑付。

2020/2/24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1期)、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2期)、财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持有北大方正发行的“19方正D1”债券。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3期)、财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财富4号、财富5号持有北大方正发行的“19方正D2”债券。上述集合计划将其持有的北大方正债券全部卖出给“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财富证券关联法人。2020年2月19日,北大方正发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月19日受理北京银行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北大方正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

2020/2/24财富证券畅盈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畅盈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8年4月4日成立。集合计划目前持有北大方正发行的“17方正01”债券,持有债券面值为2800万。

2020/2/24财富证券财富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财富5号于2019年5月29日成立。该集合计划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9方正D2”债券。2020年2月19日,北大方正发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月19日受理北京银行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北大方正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财富证券财富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月21日将持有的债券“19方正D2”全部卖出给由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20/2/24财富证券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财富4号于2019年5月29日成立。该集合计划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9方正D2”债券。2020年2月19日,北大方正发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月19日受理北京银行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北大方正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财富证券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月21日将持有的债券“19方正D2”全部卖出给由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20/2/24财富证券财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财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于2019年2月28日成立。该集合计划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9方正D1”“19方正D2”债券。2020年2月19日,北大方正发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月19日受理北京银行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北大方正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财富证券财富1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月21日将持有的债券“19方正D1”“19方正D1”全部卖出给由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20/2/24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3期)于2019年6月6日成立。该集合计划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9方正D2”债券。2020年2月19日,北大方正发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月19日受理北京银行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北大方正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3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月21日将持有的债券“19方正D2”全部卖出给由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20/2/24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2期)于2019年3月14成立。该集合计划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9方正D1”债券(代码:151605.SH)。2020年2月19日,北大方正发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月19日受理北京银行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北大方正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月21日将持有的债券“19方正D1”全部卖出给由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20/2/24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1期)于2019年2月28日成立。该集合计划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9方正D1”债券(代码:151605.SH)。2020年2月19日,北大方正发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月19日受理北京银行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同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北大方正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财富证券财富12个月定期开放(00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月21日将持有的债券“19方正D1”全部卖出给由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湖南信托湘财进2019-3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020/2/26华菁兴睿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华菁兴睿4号持有方正集团发行的"18方正02"和"18方正09"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行权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3月16日和2020年7月19日。根据2020年2月19日方正集团发布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以及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京01破13号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2月19日裁定受理方正集团重整一案,指定方正集团清算组担任方正集团管理人,并要求方正集团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方正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基于上述,华菁兴睿4号所持有的"18方正02"和"18方正09"债券存在无法得到及时、足额偿付的风险。

2020/2/26华菁兴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华菁兴睿3号持有北大方正集团发行的"18方正02"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行权到期日为2020年3月16日。根据2020年2月19日方正集团发布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以及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京01破13号公告,北京市中人民已于2020年2月19日裁定受理方正集团重整一案,指定方正集团清算组担任方正集团管理人,并要求方正集团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方正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基于上述,华菁兴睿3号持有的"18方正02"债券存在无法得到及时、足额偿付的风险。

2020/2/28华能信托·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于2018年4月3日设立,产品总规模17.91亿,期限15年,该项目由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华能贵诚信托作为发行载体机构,北大资源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和保证人。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华能信托·京华财富管理集合信托计划。

2020/2/28华能信托·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于2018年4月3日设立,产品总规模17.91亿,期限15年,该项目由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华能贵诚信托作为发行载体机构,北大资源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和保证人。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华能信托·京华财富管理集合信托计划。

2020/2/28华能信托·北大科技园经营物业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向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且差额补足义务人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该信托计划委托人为华能信托·京华财富管理集合信托计划。

2020/2/28华能信托·北大科技园经营物业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向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且差额补足义务人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该信托计划委托人为华能信托·京华财富管理集合信托计划。

2020/2/28华能信托·京华财富管理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投资华能信托·北大科技园经营物业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华能信托·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信托计划。

2020/3/1国通信托·方兴463号松原城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信托计划于2018年1月19日成立,2020年1月19到期。融资人为松原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为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提供了土地作为抵押担保。

2020/3/2中航信托·天顺[2018]172号康德集团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3/4中信建投证券龙兴8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作为管理人代表“中信建投证券龙兴8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就融资人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向法院申请了仲裁。

2020/3/6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4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4私募基金通过信托公司旗下信托计划最终投向海发医药,用于受让海发医药对福建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2019年5月,海发医药实控人失联,海发医药停产。各家信托公司在海发医药违约后陆续将其及福建协和医院告至法庭。

2020/3/6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3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3私募基金募集资金19990万元,用于认购19990万份“中原财富·海发医药应收账款投资项目(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最终投向海发医药,用于受让海发医药对福建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中铁融信与西部信托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西部信托不可撤销地受让中铁融信持有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

2020/3/6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1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1私募基金通过投资华润信托润泽17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向于健康产业的供应链金融。最终投向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该基金成立于2017年7月24日,于2020年1月24日到期。产品到期后,投资人却未能如期收回投资款。2019年5月,海发医药实控人失联,海发医药停产。各家信托公司在海发医药违约后陆续将其及福建协和医院告至法庭。

2020/3/6西部信托·海发医药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海发医药保理1号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海发医药对福建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约定海发医药对信托计划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义务,以及需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西部信托分别于2017年7月4日、11月16日和12月21日向海发医药支付三笔标的应收账款转让款,合计约4.74亿元。2019年5月,海发医药实控人失联,海发医药停产。

2020/3/6华润信托·润泽17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1私募基金通过投资华润信托润泽17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向于健康产业的供应链金融。最终投向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嘉实嘉赢优选B-1私募基金于2020年1月24日到期。产品到期后,投资人却未能如期收回投资款。2019年5月,海发医药实控人失联,海发医药停产。各家信托公司在海发医药违约后陆续将其及福建协和医院告至法庭。

2020/3/9鹏润盛皇1号债权项目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
鹏润盛皇1号债权项目挂牌机构为福建平潭合裕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摘牌机构为福建鹏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挂牌登记机构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方为重庆盛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前者的开发商为重庆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房地产公司均是鹏润控股旗下,法人与鹏润控股一样都是黄秀虹;还款来源为房地产公司的售房尾款回款;担保方为鹏润控股及其法人黄秀虹。该项目融资流程就是投资人委托鹏信保理受让合裕本资产持有的两个房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人投出的资金则主要用于房地产公司业务拓展及现金流补充。

2020/3/9鹏润盛皇1号债权项目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重庆盛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鹏润盛皇1号债权项目挂牌机构为福建平潭合裕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摘牌机构为福建鹏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挂牌登记机构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方为重庆盛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江厦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前者的开发商为重庆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房地产公司均是鹏润控股旗下,法人与鹏润控股一样都是黄秀虹;还款来源为房地产公司的售房尾款回款;担保方为鹏润控股及其法人黄秀虹。该项目融资流程就是投资人委托鹏信保理受让合裕本资产持有的两个房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人投出的资金则主要用于房地产公司业务拓展及现金流补充。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76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761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760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760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759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759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758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758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8号新核芯优选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8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7号新材料优选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7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6号新动力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6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5号新发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5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4号新技术甄选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4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3号新经济甄选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3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2号能源精选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2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1号新材料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1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受新华联控股债务危机影响,至信641号信托计划无法兑付。

2020/3/9民生信托·至信640号新产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民生信托公告显示,至信640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融资人称“15新华联控MTN001”发生实质违约。目前,新华联控股业务经营回款减少,且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流动资金极为紧张。受新华联控股债务危机影响,至信640号信托计划无法兑付。

2020/3/10国诚资产坤石6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自2018年3月以来,中弘退已发布28份债务逾期公告,除私募公司债外,涉及银行、券商、信托等在内的机构多达35家,涉及债务笔数逾40笔,债务余额合计超200亿元,国诚资产坤石6号私募投资基金是债权人之一。

2020/3/10广德农银前海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济南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自2018年3月以来,中弘退已发布28份债务逾期公告,除私募公司债外,涉及银行、券商、信托等在内的机构多达35家,涉及债务笔数逾40笔,债务余额合计超200亿元,广德农银前海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债权人之一。

2020/3/11中信·远洋弘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武汉弘盛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7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以及购买项目公司股东武汉远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5%股权,最终用于武汉归元寺项目B包地块的开发建设以及信托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资金用途。

2020/3/11中信·远洋弘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弘盛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武汉弘盛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7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以及购买项目公司股东武汉远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5%股权,最终用于武汉归元寺项目B包地块的开发建设以及信托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资金用途。

2020/3/11中信·远洋弘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远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武汉弘盛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7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以及购买项目公司股东武汉远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5%股权,最终用于武汉归元寺项目B包地块的开发建设以及信托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资金用途。

2020/3/12光大兴陇·先融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投先融锐安3、4号资管计划通过光大-先融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融资3910万元,期限24个月。

2020/3/13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中金前海腾邦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金桥产业基金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认购深圳市中金前海腾邦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腾邦集团子公司腾邦资产的股权。该基金已于2019年4月18日到期,但截至目前,仍未有明确的兑付方案。2019年3月,深圳市中金前海腾邦壹号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就腾邦集团及钟百胜个人回购违约一事已向深圳市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案件仍在仲裁流程中。

2020/3/16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系列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受让遵义建投享有的对贵州新蒲经开区管委会形成的5.67亿元应收债权收益权,遵义建投最终将资金用于自身补充流动资金。遵义建投到期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作为该产品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人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代偿为第二还款来源,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开区管委会还款为第三还款来源。

2020/3/16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系列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受让遵义建投享有的对贵州新蒲经开区管委会形成的5.67亿元应收债权收益权,遵义建投最终将资金用于自身补充流动资金。遵义建投到期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作为该产品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人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代偿为第二还款来源,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开区管委会还款为第三还款来源。

2020/3/17鉅福光晟并购私募基金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2020/3/20华鑫信托·顺鑫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为华鑫信托·顺鑫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疫情原因及受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工作进度影响,顺鑫10号的融资方南京未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紧张。融资方应于2020年3月20日向华鑫信托支付本季度利息,金额为人民币5,561,111.11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融资人未能支付上述款项。

2020/3/20华鑫信托·顺鑫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因疫情原因及受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工作进度影响,回购方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方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紧张。融资方应于2020年3月20日向华鑫信托支付本季度利息,金额为人民币9,244,083.33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融资人未能支付上述款项。

2020/3/23国控保障房【3】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国控保障房【3】号产品原计划发行规模为1亿元,由于当时市场上债券违约较为频繁,融资环境恶化,结果就只融了350万元。该产品自2019年3月8日起息,产品期限1年,到期日2020年3月7日。

2020/3/24首誉管控-钟山养生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号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
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产品成立于2018年2月,期限24个月,实际募集规模1.48亿元,本金到期偿付,利息每年6月、12月支付。投资范围为购买融资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承建钟山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而对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由融资人到期回购。由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020/3/24首誉管控-钟山养生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号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该产品成立于2018年2月,期限24个月,实际募集规模1.48亿元,本金到期偿付,利息每年6月、12月支付。投资范围为购买融资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承建钟山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而对六盘水市钟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由融资人到期回购。由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020/3/24中信·南京苏宁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京鼓楼国际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信托资金用于向南京鼓楼国际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南京苏宁睿城项目开发建设。苏宁置业是本信托计划的担保方。

2020/3/27中航信托·天启[2018]527号安通控股流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中航信托与安通控股签署《安通控股流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整,用于补充目标公司的日常营运资金,信托贷款期限为12个月。

2020/3/29合众-天房天津瑞景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债权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债权计划成立于2017年3月29日,规模5亿,投资期限为5年,但受托人和偿债主体都有权在3年期满时提前终止。2019年12月,投资人决定行使权利、提前终止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通知了受托人合众资产。2020年1月8日,合众资产向偿债主体天津华景地产发出通知,表示计划将在3月28日全部提前终止,让该公司妥善准备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债权计划下投资资金和收益。

2020/3/29合众-天房天津瑞景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债权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该债权计划成立于2017年3月29日,规模5亿,投资期限为5年,但受托人和偿债主体都有权在3年期满时提前终止。2019年12月,投资人决定行使权利、提前终止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通知了受托人合众资产。2020年1月8日,合众资产向偿债主体天津华景地产发出通知,表示计划将在3月28日全部提前终止,让该公司妥善准备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债权计划下投资资金和收益。

2020/3/31恒天融泽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恒天融泽作为该系列基金的管理人与星河之光、喀什耀灼签署《合伙协议》,约定恒天融泽、星河之光及喀什耀灼作为合伙人创立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7月31日,恒天融泽(甲方)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差额付款合同》,约定乙方作为差额义务补足人,承诺在“恒天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份额的委托财产定期分配收益和该合伙企业清算时,甲方未足额获得本金和收益或该基金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时,向甲方差额补足;乙方作为差额付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0/3/31中江国际·金鹤391号剑江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金鹤39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剑江集团”发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2020/4/1民生信托·至信693号金凰珠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2020/4/3渤海信托·2019宁远2号台海集团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台海集团发放资金信托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金融借款。

2020/4/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宇锦绣山河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宇天泽(财富管理信息服务品牌“盈泰财富云”和资产管理品牌“恒宇天泽”均为北京恒宇天泽基金创立)在2016年7月发起设立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宇锦绣山河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向腾邦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腾邦资产投资25亿元,持有后者28%的股份。腾邦系资金链问题的爆发,也是恒宇天泽和盈泰财富大面积逾期的重要因素。对于兑付进展,公告透露,2019年7月,腾邦资产召开股东大会,钟百胜、恒宇天泽的代表梁越均参加会议,且达成如下纲领性协议:1.全部股东同意授权成立腾邦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腾邦集团和恒宇锦绣山河一号(合伙企业)共同派驻;2.腾邦资产的各股东均同意在引进外部股东时均优先安排恒宇锦绣山河一号(合伙企业)的退出。

2020/4/9陕国投·广州福晟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宝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融资人”、“回购人”)持有的对中山市宝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60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债权。

2020/4/9陕国投·广州福晟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融资人”、“回购人”)持有的对中山市宝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60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债权。

2020/4/9陕国投·广州福晟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融资人”、“回购人”)持有的对中山市宝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60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债权。

2020/4/9民生信托·至信773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资金用于向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亿利资源将该笔资金用于补充日常营运所需流动资金。

2020/4/10东兴金选精质3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违约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根据东兴金选精质38号年报显示,2016年11月,东兴证券代表金选精质38号与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猛狮科技(证券代码:002684)质押给东兴证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2019年度内,东兴证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企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0/4/10爱晚宝七期债权收益权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6月6日、6月16日,上海恒阳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5月31日、6月12日,票据金额均为1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恒阳牛业,承兑人为上海恒阳,保证人为新大洲。恒阳牛业于出票当日将上述汇票背书瞬赐保理。瞬赐保理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债权为基础资产,通过温金公司发行爱晚宝七期债权收益权产品。七期产品的实际发行量共计2000万元,投资人包括103位自然人与瞬赐保理。产品到期后,瞬赐保理未按约足额兑付七期产品的投资本息。除瞬赐保理外的103位自然人已先后将其认购的爱晚宝产品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安吉鼎业。

2020/4/11国元12号资管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管理的国元12号资管计划持有“14贵人鸟”债券1.22亿元,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国元证券作为管理人将贵人鸟诉讼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4/13中信·信赢15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截至2020年4月10日,本信托计划持有"17昆仑01"250000张,该债券应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近日,中信信托了解到,该债发行人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健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康被限制消费,该债发行人存在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17昆仑01"自4月10日开市起停牌。"17昆仑01"债券到期兑有较大不确定性,本信计划委托人及受益人需持续关注该信托计划相关投资风险。

2020/4/13中信·信赢15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截至2020年4月10日,本信托计划持有"17昆仑01"250000张,该债券应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近日,中信信托了解到,该债发行人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健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康被限制消费,该债发行人存在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17昆仑01"自4月10日开市起停牌。"17昆仑01"债券到期兑有较大不确定性,本信计划委托人及受益人需持续关注该信托计划相关投资风险。

2020/4/15中粮信托·睿元二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元系列信托计划对应的底层资产为对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德信借款提供担保。

2020/4/15中粮信托·睿元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元系列信托计划对应的底层资产为对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德信借款提供担保。

2020/4/15中粮信托·睿元三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睿元系列信托计划对应的底层资产为对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德信借款提供担保。

2020/4/17鉅福上海前滩并购私募基金一期

福建钱隆海晟投资有限公司



2020/4/20中信建投基金聚福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草案提交至法院,并即将在4月2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有关报道,一份最新的债权表显示,山东胜通当前有549位已确认或部分确认的债权方。中信建投基金聚福1号资产管理计划牵涉其中。

2020/4/20中信建投基金合晟66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草案提交至法院,并即将在4月2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有关报道,一份最新的债权表显示,山东胜通当前有549位已确认或部分确认的债权方。中信建投基金的合晟66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牵涉其中。

2020/4/20中信建投基金合晟66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草案提交至法院,并即将在4月2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有关报道,一份最新的债权表显示,山东胜通当前有549位已确认或部分确认的债权方。中信建投基金的合晟66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牵涉其中。

2020/4/20中信·映雪霜雪1期管理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产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本信托计划持有“16西王01”(SH.136154)市值占净值约14.13%,“16西王02”(SH.136497)市值占净值约10.24%,“19西集03”(SH.155503)市值占净值约10.74%。现债券发行人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法有效应对大量债券的集中到期偿付,向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债务和解。

2020/4/20中泰赤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赤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亦持有山东胜通,债权金额为1818.86万元。在2019年3月15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作为以上十一家公司的管理人。根据披露,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4月24日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受山东胜通217亿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兑付。

2020/4/20金睿23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草案提交至法院,并即将在4月2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有关报道,一份最新的债权表显示,山东胜通当前有549位已确认或部分确认的债权方。创金合信基金的金睿23号资产管理计划牵涉其中。

2020/4/20东吴鼎利6018号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草案提交至法院,并即将在4月24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据有关报道,一份最新的债权表显示,山东胜通当前有549位已确认或部分确认的债权方。东吴鼎利6018号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牵涉其中。

2020/4/21爱建证券稳盈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稳盈一号持有债券“16信威02”1500000万张,债券发行人北京信威于2020年3月24日召开了“16信威02”2020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全票通过《关于宣布“16信威02"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的议案》,宣布“16信威02”的本金和相应利息于2020年3月24日立即到期应付,由于未按时收到发行人应付的本金和相应利息,所有债权人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为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启动对本期债券抵质押物涉及主体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等形式的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

2020/4/22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东海双月盈持有"16方正08"市值1515.41万元,北大方正进入重整程序,无力也无法兑付债券。

2020/4/22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双月盈持有"16方正08"市值1515.41万元,北大方正进入重整程序,无力也无法兑付债券。

2020/4/23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六十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18号第六十一期计划持仓的17中民G1债券2019年12月26日未按时兑付回售款和利息,中银国际证券已采取切实措施,以维护投资者利益。

2020/4/23西南证券定向增发灵活配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灵活配置1号所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所发行的标的债券"19方正02"共计面值35,000,000.00元,持有债券"19方正SCP002"共计面值30,000,000.00元。2020年2月19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0/4/24光大兴陇·弘远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七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弘远10号》可能即将面临延期违约,该信托项目的项目经理通知投资人该信托项目即将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可能面临延期风险。违约方案可能是到期先行支付40%的本金,其余本金和收益执行延期支付方案。融资方是韩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而担保方是韩城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4/24光大兴陇·弘远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八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弘远10号》可能即将面临延期违约,该信托项目的项目经理通知投资人该信托项目即将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可能面临延期风险。违约方案可能是到期先行支付40%的本金,其余本金和收益执行延期支付方案。融资方是韩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而担保方是韩城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4/24申万宏源信聚稳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聚稳健一号在终止日(2020年3月13日)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分别是18方正14、信捷10优、15临汾投资PPN001、17潍坊水务PPN001、19龙翔投资PPN002,根据《资管合同》约定,产品将进行二次清算,申万宏源证券将在未变现的资产变现后进行后续清算。目前,申万宏源证券已完成信捷10优的变现。

2020/4/24申万宏源信聚稳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信聚稳健一号在终止日(2020年3月13日)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分别是18方正14、信捷10优、15临汾投资PPN001、17潍坊水务PPN001、19龙翔投资PPN002,根据《资管合同》约定,产品将进行二次清算,申万宏源证券将在未变现的资产变现后进行后续清算。目前,申万宏源证券已完成信捷10优的变现。

2020/4/24申万宏源信聚稳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信聚稳健一号在终止日(2020年3月13日)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分别是18方正14、信捷10优、15临汾投资PPN001、17潍坊水务PPN001、19龙翔投资PPN002,根据《资管合同》约定,产品将进行二次清算,申万宏源证券将在未变现的资产变现后进行后续清算。目前,申万宏源证券已完成信捷10优的变现。

2020/4/24申万宏源信聚稳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潍坊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聚稳健一号在终止日(2020年3月13日)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分别是18方正14、信捷10优、15临汾投资PPN001、17潍坊水务PPN001、19龙翔投资PPN002,根据《资管合同》约定,产品将进行二次清算,申万宏源证券将在未变现的资产变现后进行后续清算。目前,申万宏源证券已完成信捷10优的变现。

2020/4/24申万宏源信聚稳健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聚稳健一号在终止日(2020年3月13日)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分别是18方正14、信捷10优、15临汾投资PPN001、17潍坊水务PPN001、19龙翔投资PPN002,根据《资管合同》约定,产品将进行二次清算,申万宏源证券将在未变现的资产变现后进行后续清算。目前,申万宏源证券已完成信捷10优的变现。

2020/4/24茂典多策略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茂典多策略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底层资产“18新大01”至今未兑付回售本息。2020年4月20日,“18新大01”的发行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足额偿付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的公告》,确认其发行的“18中融新大MTN002”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及利息。

2020/4/25中科汇通上海新虹桥并购一期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隆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2017年,199名投资人与中科汇通签订该基金的合同,用以其子公司上海隆荣入股其兄弟公司上海远牟置业有限公司。本基金共分为A1、A2、B1、B2四个等级,期限为1年、1年半。中科建设为中科建飞对本基金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科建飞与中科汇通签署《财产份额收购协议》,约定从投资起始日起12个月后,如果投资人从上海隆荣获得的投资回报没有达到年化9.5%,中科汇通可以从投资起始之日起18个月之内要求中科建飞以9.5%的溢价收购本基金持有的上海隆荣的合伙份额。基金逐步到期时,中科系企业已出现大面积债务违约,中科建飞推迟了回购义务。2018年9月,上海隆荣起诉远牟置业、中科建飞、中科建设。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查封了远牟置业持有的新虹桥中心大厦资产,并裁定远牟置业、中科建飞于2019年3月底、6月底、9月底分三次偿还投资人本金4.5亿元,违约金8682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等。最终远牟置业、中科建飞并未执行法院的裁定。而中科建设亦未履行其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7月17日,远牟置业申请破产,中科建飞名下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随着远牟置业的破产,上述裁定即被终结。截至目前,中科建飞回购承诺未兑现。

2020/4/26海通季季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季季升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879万元,期内利息66万元。因诉讼标的不同海通证券提起四起诉讼,认为ST金贵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分别要求赔偿票面本金和期内利息,四案总计6655万元。

2020/4/26海通海汇天辰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海汇天辰2号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80万元,期内利息6万元。因诉讼标的不同海通证券提起四起诉讼,认为ST金贵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分别要求赔偿票面本金和期内利息,四案总计6655万元。

2020/4/26海通北极星1号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北极星1号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2730万元,期内利息206万元。因诉讼标的不同海通证券提起四起诉讼,认为ST金贵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分别要求赔偿票面本金和期内利息,四案总计6655万元。

2020/4/28西部信托·海发医药保理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西部信托基于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发行成立海发医药信托计划后,首金嘉实嘉赢优选B-2私募基金认购320000000份“西部信托海发医药保理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2019年5月29日,首创网金公司收到西部信托发送的函件,称信托计划项下的融资人海发医药未支付应于2019年3月20日支付的相关款项,已构成实质违约。嘉赢优选B-2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创网金与西部信托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西部信托于信托计划存续满24个月时受让首创网金持有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首创网金公司支付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20000000元。上述说法,遭到了西部信托的否认。西部信托表示从未与首创网金签订过《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2020/4/28首金嘉实嘉赢优选B-2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8日,首创网金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该基金,共计募集资金320450000元。

2020/4/28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4日,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就大东南集团公司应向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逾期罚息1,324.8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4/29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五十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18号第五十七期集合资产计划持仓的17中民G1债券2019年12月26日未按时兑付回售款和利息,管理人已代集合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以维护投资者利益。

2020/4/29申万宏源证券日新月异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日新月异13号在终止日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是18方正14,根据《资管合同》约定,产品将进行二次清算,申万宏源证券将在未变现的资产变现后进行后续清算。

2020/4/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沪0105民初2197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东霖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沈琳、袁震签署《最高额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约定:由原告购入案外人深圳市兄弟制冰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的制冰机2台,并将上述设备出租给被告东霖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每1个月为一期,共36期,每期租金为16,080元。此后,原告购买了相应设备并进行交付,被告东霖公司出具了《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确认收到租赁设备并验收无误。因被告东霖公司仅支付了9期租金,于第10期租金开始逾期,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租金支付预定表、《买卖合同》、货款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额保证书》、合同租金计算实收信息表。   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2020/4/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沪0105民初1839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东霖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沈琳、袁震签署《最高额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约定:由原告购入案外人大连冰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冰山公司)的制冷系统1套,并将上述设备出租给被告东霖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每1个月为一期,共36期,每期租金为4,271元。此后,原告购买了相应设备并进行交付,被告东霖公司出具了《租赁物到货确认书》,确认收到租赁设备并验收无误。因被告东霖公司仅支付了12期租金,于第13期租金开始逾期,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到货确认书》、租金支付预定表、《买卖合同》、货款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额保证书》、合同租金计算实收信息表。   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2020/4/29大业信托·南京新百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资金用于向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5000万股股票所对应的股票收益权,并由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回购上述股票收益权。

2020/4/29川信·光大中兴蛮子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珠海薛蛮子叁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信托资金扣除必要费用和信托业保障基金后,将剩余资金投向光大中兴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珠海薛蛮子叁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四川信托公告显示,本信托计划管理人为光大中兴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第1季度内涉及的底层基金投资运作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到期无法获得收益或者损失本金的情况。

2020/4/30山东信托·前海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本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中科建飞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69855万元应收账款债权。

2020/4/30山东信托·前海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本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中科建飞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69855万元应收账款债权。

2020/5/14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2018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非标资产违约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



2020/5/14金能移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
汉能在2018年7月至8月向内部员工发行的定融产品:金能移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共八期,总金额为2.53亿元,共有482名员工参与认购。该定融产品于2020年1月至2月陆续到期,但产品发行方营口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和担保方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都没有能力兑付,且没有明确延迟兑付具体方案。

2020/5/15海通资管浙江华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通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26,685,000.00元。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2020/5/15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稳健成长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565,000.00元。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607,657.50元。目前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及《传票》。海通证券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正式提起诉讼,受疫情影响,目前该产品的诉讼于2020年6月19日开庭审理。海通稳健成长2020年四季报披露,金贵银业已开始重整,债权在确权过程中。

2020/5/15海通高收益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高收益债1号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400,000.00元。金贵银业2019年11月4日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430,200.00元,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2,776.38元。金贵银业目前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传票》。

2020/5/16华鑫信托·昊睿2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7日,渤海人寿续期华鑫信托昊睿2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续期金额为10亿元,续期两年,存续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含)~2020年6月27日(不含)。该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海航资本持有的长江租赁的股权收益权,海航资本承诺到期回购,资金用于归还银行借款。该信托计划已临期,不过,渤海人寿在2019年年报中明确表示,由于信托资产以及部分资产管理产品涉及到关联方,目前相关关联方整体流动性压力较大,导致关联企业出现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风险,公司持仓资产面临违约风险较大。

2020/5/16渤海信托·渤安3号集合资金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9日,渤海人寿公告称,已于2019年2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渤海信托渤安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展期不超过1.5年,信托计划期限由36个月变更为54个月,信托到期日从2019年1月8日变更为2020年7月8日(2020年1月8日可选择提前结束)。该信托资金向海航资本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偿还海航资本在四川信托的借款及补充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该信托计划已临期。不过,渤海人寿在2019年年报中明确表示,由于信托资产以及部分资产管理产品涉及到关联方,目前相关关联方整体流动性压力较大,导致关联企业出现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风险,公司持仓资产面临违约风险较大。

2020/5/22农银汇理资产-农业银行-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2号资管计划曾认购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即“16凯迪债”,认购额度高达5.75亿元。自2017年6月3日起,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公司未再按期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于是,农银汇理(上海)资管公司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公司在指定日期内支付本息。

2020/5/22民生信托·至信537号金凰珠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至信537号信托2018年12月28日成立,存续期12个月,规模10亿元,到期后在信托官网并未发布清算计划报告。

2020/5/22东莞信托·泰信-金凰珠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泰信-金凰珠宝信托2018年8月10日成立,存续期18个月,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受让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少于4吨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标准黄金资产收益权,由回购方在18个月内溢价回购。按计划已到期。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0年至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将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贾志宏列为被执行人22次、13次和23次,分别涉及执行金额102.57亿元、61.79亿元和102.57亿元,其中,单笔执行金额最大的超过了16亿元。

2020/5/27爱建·长盈卓越-隆维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爱建信托于2019年6月21日,与隆维畅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由爱建信托为隆维畅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信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爱建信托向隆维畅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爱建信托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于前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余被告/被执行人分别履行对应的担保义务。与出质人三盛宏业、陈立军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合同》;与四名保证人三盛宏业、陈建铭、陈艳红、雅邦大数据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各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爱建信托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对于上述案件的受理文件。

2020/5/27爱建·长盈卓越-隆维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爱建信托于2019年6月21日,与隆维畅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由爱建信托为隆维畅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信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爱建信托向隆维畅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爱建信托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于前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余被告/被执行人分别履行对应的担保义务。与出质人三盛宏业、陈立军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合同》;与四名保证人三盛宏业、陈建铭、陈艳红、雅邦大数据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各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爱建信托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对于上述案件的受理文件。

2020/5/27爱建·长盈卓越-中昌海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爱建信托于2019年6月25日与中昌海运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由爱建信托为中昌海运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元的信托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020/5/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享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享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2017年7月24日买入券面金额为3000万元的“17宏图高科MTN001”债券,并按照宏图高科公司发布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于2019年7月24日成功回售所购债券。截至2020年5月29日,宏图高科公司未能按照“利率调整及回售实施办法公告”的约定兑付本息。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2020/5/29新纪元期货智享系列资管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新纪元期货的资管计划大面积踩雷康得新(现*ST康得,002450.SZ)股票,导致多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截至2019年1月8日,新纪元期货存续的“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有9只逾期,融资规模超5.2亿元。而按照新纪元期货员工的说法,“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兑付日期在2018年12月之后的产品都没有兑付,对应资管计划的数量多达21只,投入资金累计约12.5亿元。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踩雷康得集团的相关资管计划,涵盖智汇系列、开元系列、纪元系列、全权系列、君富盈系列和智享系列。新纪元期货发送给康得集团的公司函显示,新纪元期货上述资管计划通过光大、大业、浙金等信托计划,投资于康得集团作为融资或回购主体的融资项目。

2020/5/29新纪元期货智汇系列资管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新纪元期货的资管计划大面积踩雷康得新(现*ST康得,002450.SZ)股票,导致多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截至2019年1月8日,新纪元期货存续的“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有9只逾期,融资规模超5.2亿元。而按照新纪元期货员工的说法,“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兑付日期在2018年12月之后的产品都没有兑付,对应资管计划的数量多达21只(其中包含智汇1号),投入资金累计约12.5亿元。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踩雷康得集团的相关资管计划,涵盖智汇系列、开元系列、纪元系列、全权系列、君富盈系列和智享系列。新纪元期货发送给康得集团的公司函显示,新纪元期货上述资管计划通过光大、大业、浙金等信托计划,投资于康得集团作为融资或回购主体的融资项目。

2020/5/29新纪元期货全权系列资管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新纪元期货的资管计划大面积踩雷康得新(现*ST康得,002450.SZ)股票,导致多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截至2019年1月8日,新纪元期货存续的“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有9只逾期,融资规模超5.2亿元。而按照新纪元期货员工的说法,“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兑付日期在2018年12月之后的产品都没有兑付,对应资管计划的数量多达21只,投入资金累计约12.5亿元。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踩雷康得集团的相关资管计划,涵盖智汇系列、开元系列、纪元系列、全权系列、君富盈系列和智享系列。新纪元期货发送给康得集团的公司函显示,新纪元期货上述资管计划通过光大、大业、浙金等信托计划,投资于康得集团作为融资或回购主体的融资项目。

2020/5/29新纪元期货开元系列资管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新纪元期货的资管计划大面积踩雷康得新(现*ST康得,002450.SZ)股票,导致多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截至2019年1月8日,新纪元期货存续的“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有9只逾期,融资规模超5.2亿元。而按照新纪元期货员工的说法,“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兑付日期在2018年12月之后的产品都没有兑付,对应资管计划的数量多达21只,投入资金累计约12.5亿元。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踩雷康得集团的相关资管计划,涵盖智汇系列、开元系列、纪元系列、全权系列、君富盈系列和智享系列。新纪元期货发送给康得集团的公司函显示,新纪元期货上述资管计划通过光大、大业、浙金等信托计划,投资于康得集团作为融资或回购主体的融资项目。

2020/5/29新纪元期货君富盈系列资管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新纪元期货的资管计划大面积踩雷康得新(现*ST康得,002450.SZ)股票,导致多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截至2019年1月8日,新纪元期货存续的“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有9只逾期,融资规模超5.2亿元。而按照新纪元期货员工的说法,“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兑付日期在2018年12月之后的产品都没有兑付,对应资管计划的数量多达21只(其中包括君富盈28号),投入资金累计约12.5亿元。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踩雷康得集团的相关资管计划,涵盖智汇系列、开元系列、纪元系列、全权系列、君富盈系列和智享系列。新纪元期货发送给康得集团的公司函显示,新纪元期货上述资管计划通过光大、大业、浙金等信托计划,投资于康得集团作为融资或回购主体的融资项目。

2020/5/29新纪元期货纪元系列资管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新纪元期货的资管计划大面积踩雷康得新(现*ST康得,002450.SZ)股票,导致多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截至2019年1月8日,新纪元期货存续的“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有9只逾期,融资规模超5.2亿元。而按照新纪元期货员工的说法,“涉康得新”资管计划中,兑付日期在2018年12月之后的产品都没有兑付,对应资管计划的数量多达21只,投入资金累计约12.5亿元。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踩雷康得集团的相关资管计划,涵盖智汇系列、开元系列、纪元系列、全权系列、君富盈系列和智享系列。新纪元期货发送给康得集团的公司函显示,新纪元期货上述资管计划通过光大、大业、浙金等信托计划,投资于康得集团作为融资或回购主体的融资项目。

2020/5/29新纪元纪元母基金12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纪元纪元母基金12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4月3日成立,到期日(2019年4月12日)未能如期兑付。纪元12号募集的资金先后被投入上海信托现金丰利c、光大-欣盛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盛茂聚贤1号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其中光大-欣盛1号信托的融资人为康得集团,康得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信托给光大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新纪元期货的资管产品认购光大-欣盛1号信托的优先级份额。即新纪元期货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康得集团持有的股票收益权。康得集团以不低于年化13%的溢价率回购股票收益权。光大信托则以自己持有的股票收益权作为劣后。盛茂聚贤1号私募投资基金底层资产是上市公司天壕环境的股票收益权。此后“该底层资产资金流动性紧张,导致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该资管计划二度踩雷。新纪元期货多次发布纪元12号延期清算的告知函,资管计划的清算相应延期。新纪元期货协商光大信托已完成“现状返还”。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于2020年4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当月获得法院正式受理。

2020/5/29稳融4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月,众应互联与恒天中岩投资、北京易迪基金签署了协议。恒天中岩以1亿元的价格由其下恒天财富稳金私募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5亿元的价格由其下稳融4号私募投资基金,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彩量科技的共100%股权收益权;恒天中岩以6千万价格由旗下恒天财富稳盈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4亿元的价格由旗下恒天中岩尊崇12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霍市摩伽享有的共计40%股权收益权。

2020/5/29盛茂聚贤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新纪元纪元母基金1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110万元于盛茂聚贤1号私募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6日到期。基金底层资产是上市公司天壕环境(300332.SZ)的股票收益权。此后“该底层资产资金流动性紧张,导致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该资管计划二度踩雷。

2020/5/29恒天中岩尊崇12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月,众应互联与恒天中岩投资、北京易迪基金签署了协议。恒天中岩以1亿元的价格由其下恒天财富稳金私募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5亿元的价格由其下稳融4号私募投资基金,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彩量科技的共100%股权收益权;恒天中岩以6千万价格由旗下恒天财富稳盈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4亿元的价格由旗下恒天中岩尊崇12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霍市摩伽享有的共计40%股权收益权。

2020/5/29恒天财富稳盈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月,众应互联与恒天中岩投资、北京易迪基金签署了协议。恒天中岩以1亿元的价格由其下恒天财富稳金私募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5亿元的价格由其下稳融4号私募投资基金,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彩量科技的共100%股权收益权;恒天中岩以6千万价格由旗下恒天财富稳盈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4亿元的价格由旗下恒天中岩尊崇12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霍市摩伽享有的共计40%股权收益权。

2020/5/29恒天财富稳金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月,众应互联与恒天中岩投资、北京易迪基金签署了协议。恒天中岩以1亿元的价格由其下恒天财富稳金私募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5亿元的价格由其下稳融4号私募投资基金,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彩量科技的共100%股权收益权;恒天中岩以6千万价格由旗下恒天财富稳盈投资基金、北京易迪以1.4亿元的价格由旗下恒天中岩尊崇12号私募投资基金二期受让众应互联公司对霍市摩伽享有的共计40%股权收益权。

2020/5/29光大兴陇·欣盛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纪元12号募集的资金先后被投入上海信托现金丰利c、光大-欣盛2号财产权信托计划、盛茂聚贤1号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到期日(2019年4月12日)未能如期兑付。其中光大-欣盛1号信托的融资人为康得集团,康得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信托给光大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新纪元期货的资管产品认购光大-欣盛1号信托的优先级份额。即新纪元期货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康得集团持有的股票收益权。康得集团以不低于年化13%的溢价率回购股票收益权。光大信托则以自己持有的股票收益权作为劣后。新纪元期货多次发布纪元12号延期清算的告知函,资管计划的清算相应延期。新纪元期货协商光大信托已完成“现状返还”。相关材料显示,新纪元期货于2020年4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当月获得法院正式受理。

2020/6/2共青城盘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盘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6/3中信·上海干临-哈尔滨誉衡信托贷款项目1702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



2020/6/3中信·上海干临-哈尔滨誉衡信托贷款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



2020/6/3华西证券汇智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共青城盘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磐旭投资有限合伙并购基金规模为46.6亿元,渤海银行通过华西证券设立华西证券汇智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优先级投资,出资30.6亿元。

2020/6/3共青城盘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



2020/6/4中信信诚·富甲桂林8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鹰潭市锦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中信信诚在2014年8月,作为管理人发起“中信信诚·富甲桂林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包括1号、2号、5号及8号计划,总募集规模3.75亿元。该系列计划通过认购鹰潭市锦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最终通过委托贷款投入到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桂林当地“兴宸山水中央”项目的建设。次级(富甲桂林8号)作为资管计划的风控措施之一,由融资方的高管和信诚管理团队认购,规模为3000万元。

2020/6/4鹰潭市锦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信诚·富甲桂林系列专项资管计划(包括1号、2号、5号及8号计划),总募集规模3.75亿元。该系列计划通过认购鹰潭市锦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最终通过委托贷款投入到广西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桂林当地“兴宸山水中央”项目的建设。

2020/6/4海聚宝系列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天津博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聚宝汇是玖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运营的,海聚宝是聚宝汇旗下固收类产品。海聚宝895期022-390项目在2018年曾因逾期未兑付本金而被诉讼。截至2020年5月,有投诉信息称,海聚宝1103期、1113期、1152期、1154期及1164期等产品在2018年到期,承诺延期时限过后,未按时兑付。

2020/6/4海聚宝系列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海南海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聚宝汇是玖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运营的,海聚宝是聚宝汇旗下固收类产品。海聚宝895期022-390项目在2018年曾因逾期未兑付本金而被诉讼。截至2020年5月,有投诉信息称,海聚宝1103期、1113期、1152期、1154期及1164期等产品在2018年到期,承诺延期时限过后,未按时兑付。

2020/6/6中粮信托·上海中科建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方正证券持有本信托计划的0.65亿元,2018年6月因融资人中科建飞无法如期偿付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担保方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2020/6/9国联汇赢1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0日,“13莒鸿润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天国富证券通过“国联汇赢1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期债券的面值5000万元。该笔债券到期后,发行人未能按约兑付债券。中天国富证券将债券承销商广州证券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广州证券赔偿损失本金及利息损失等合计6965.3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2020/6/13日信医药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天澳日信君兰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信医药股权私募基金产品于2016年3月29日成立,存续期限36个月,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认购深圳天澳日信君兰医药投资合伙企业份额(以下简称“天澳”)投资于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和堂”),以有限合伙基金形式参与认购保和堂可转债,给予保和堂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红筹回归过桥资金。历经三次延期后,还是没有等来产品的清算了结。

2020/6/19五矿证券永宁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3月23日,五矿证券、宜宾市商业银行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五矿证券对“五矿证券永宁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5亿元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约定当资管计划底层资产发生违约后,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给宜宾市商业银行,且该行有权行使资管计划项下全部法律权属和权益。同日,五矿证券将资管计划的资金用于受让西藏金融租赁对简阳水务、江苏梅兴公司、潍坊峡山公司的特定应收账款收益权,并于西藏金融租赁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为了保障合同义务的履行,西藏金融租赁将其享有的上述三家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给了五矿证券,并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但是,西藏金融租赁未能如约对三家公司收益权履行回购义务,宜宾市商业银行遂将其起诉至法院。据了解,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但是西藏金融租赁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并得到了法院认可。一审裁定结果显示,双方纠纷案件被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6/19深圳中睿泰信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恒天财富嘉信壹号和贰号私募基金资金将投向中睿泰信壹号。中睿泰信壹号资金最终将用于天翔环境跨国并购德国欧绿保集团,后者有着50多年的经营历史,当时为全球第7大资源再生及环境服务企业。并购完成后,欧绿保集团仍然保持40%的股权,天翔收购60%。2020年5月27日,恒天财富嘉信壹号和贰号私募基金到期,在等待了三年半后,投资人没有一分钱收益,本金也只能拿回约60%。

2020/6/21诸暨楚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楚萦投资从长安投资手中以高达4元/股的价格,接手了5000万股的国融证券股权。据数据显示,彼时国融证券每股净资产为1.43元。如果国融证券不能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或者价格不能高于上述接手价格,则长安投资则需要按照原价回购上述股份。国融证券最终并未实现新三板挂牌。2019年7月12日双方签订《备忘录》,约定长安投资以1.51亿元的金额回购楚萦投资持有的4024.625万股国融证券股份,转让应在当年年底之前完成。由于这一期限已经过去,而长安投资并未履行《备忘录》中的回购义务,至此才被楚萦投资推上被告席。

2020/6/22陕国投·皓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皓源1号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具体用于补充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运所需流动资金。存续贷款本金合计8.712亿元。

2020/6/23国投信托·鸿雁2169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芜湖渝天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投信托·鸿雁2169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约定芜湖渝天将31亿资金委托给国投泰康,用于向借款人闻掌华先生发放信托贷款,共计31亿元,陆雪莲(系融资人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6/23陕国投·播州国投湿地公园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播州国投湿地公园项目信托资金用于播雅湿地项目建设。融资人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0/6/23陕国投·宝鸡发展专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宝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发展专项债权投资信托计划投资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专项债权。资金用于用于茵香河服务业创新中心工程建设。宝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6/23财信证券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财信证券管理的“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5000万元,票面利息5%,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2日,附2019年末回售选择权。2017年与2018年债券利息均已支付,2019年,财信证券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华阳经贸却未按期支付债券回售本金5000万元和2019年债券利息,已构成违约。   2020年6月23日消息,财信证券已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称,财信证券与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券违约产生诉讼纠纷。"

2020/6/24中海·睿智1号矿业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京中海睿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信托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认缴北京中海睿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成为北京中海睿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6月17日进入清算状态。

2020/6/24民生信托·至信439号金凰珠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2020/6/29长安信托·金凰珠宝贷款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金凰珠宝贷款2号信托资金用于向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间由金凰公司按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实现信托退出。金凰公司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于上金所AU9995标准的实物黄金质押(静态质押),信托放款前,质押物本金质押率控制在70%以内。金凰公司法人代表贾志宏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以来,金凰珠宝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达22次,累计执行标的额达102.57亿元,其中有多个标的被重复执行。最大的一笔执行标的达16.36亿元,公司董事长贾志宏持有的金凰系相关公司的股权也已被冻结。公开信息显示,在金凰珠宝所的信托产品出现违约后,信托公司纷纷提起司法程序,并且对部分质押黄金、股权进行了查封及冻结。

2020/6/29安信·河南鹤辉股权收益权单一指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河南中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河南鹤辉股权收益权单一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规模8亿元,存续期为2年。   2017年4月24日,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的8亿元信托本金所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郑州银行。   截至2019年3月3日,郑州银行未获分配信托本金8.0亿元、信托收益3883.56万元,信托计划已构成违约。

2020/6/30民生信托·至信405号唯美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浙江自贸区兰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浙江自贸区兰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合伙企业资金用于收购宁波尚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股权。

2020/6/30民生信托·至信290号深圳国企混改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环渤海正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至信290号信托计划资金已用于认购北京环渤海正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LP份额、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及相关信托费用。

2020/7/3中粮信托·长丰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分两期发行,规模2亿元,分别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2日到期。该信托资金用于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为申银万国证券,保证人为辅仁药业以及辅仁药业法人朱文臣。宋河酒业将其所有的若干国字宋河九号散酒作为抵押物为该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2020/7/4外贸信托-映雪专项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瑞智精选债券专项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外贸信托-映雪专项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持有的16新华债、19新华联MTN001、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系列债券,具体包括15西王01、16西王01、16西王02、19西集、18西王CP001、19西王SCP001、19西王SCP002、19西王SCP003于2020年2月24日纳入基金侧袋账户,侧袋账户采用完全封闭运作模式,停止办理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据悉,目前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多只债券均发生实质性违约。旗下债券的评级也被下调至C级。违约后,上述基金持仓的债券也无法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只能等待债券发行主体进行违约债券的处置。私募基金的投顾映雪投资申请与2020年4月10日提前终止标的私募基金的运作。信托计划将自4月11日(含)起进入清算期。外贸信托在3月4日公告,“外贸信托-瑞智精选债券专项A-L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发生赎回金额超过本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20%的情况,根据信托文件约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无法全部赎回。

2020/7/4外贸信托-映雪专项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瑞智精选债券专项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外贸信托-映雪专项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持有的16新华债、19新华联MTN001、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系列债券,具体包括15西王01、16西王01、16西王02、19西集、18西王CP001、19西王SCP001、19西王SCP002、19西王SCP003于2020年2月24日纳入基金侧袋账户,侧袋账户采用完全封闭运作模式,停止办理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据悉,目前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多只债券均发生实质性违约。旗下债券的评级也被下调至C级。违约后,上述基金持仓的债券也无法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只能等待债券发行主体进行违约债券的处置。私募基金的投顾映雪投资申请与2020年4月10日提前终止标的私募基金的运作。信托计划将自4月11日(含)起进入清算期。外贸信托在3月4日公告,“外贸信托-瑞智精选债券专项A-L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发生赎回金额超过本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20%的情况,根据信托文件约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无法全部赎回。

2020/7/6中融-融雅6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用于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启源7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重工有限公司
启源7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启源6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重工有限公司
启源6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启源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重工有限公司
启源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启源3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6民生信托·启源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重工有限公司
启源3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申购“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

2020/7/7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晋中市榆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德天御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盛鑫17号信托计划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了盛鑫17号信托计划并提供了仁东控股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函》显示仁东控股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本金壹拾伍亿元整、年化8.5%的投资收益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现本信托计划合同到期,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诉讼。   山西潞城农商行在起诉状中提出9大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令榆糧粮油支付贷款本金15亿、利息1.55亿、罚息77.26万,同时支付律师费损失830万元。德天御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令田文军、郝江波、仁东控股、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7/7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晋中市榆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鑫17号信托计划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了盛鑫17号信托计划并提供了仁东控股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函》显示仁东控股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本金壹拾伍亿元整、年化8.5%的投资收益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现本信托计划合同到期,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诉讼。   山西潞城农商行在起诉状中提出9大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令榆糧粮油支付贷款本金15亿、利息1.55亿、罚息77.26万,同时支付律师费损失830万元。德天御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令田文军、郝江波、仁东控股、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7/7兴业信托·映雪灵活对冲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其中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仅限于以套利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债券、基金。

2020/7/10陕国投·蔡家坡城镇化建设基金(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宝鸡市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于2018年05月03日成立,期限24个月,累计成立规模3千万。信托资金用于购买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持有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2020/7/10民生信托·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至信824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2020/7/10民生信托·至信824号三环汽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至信824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湖北三环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2020/7/10民生信托·至信825号三环重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三环重工有限公司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至信82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湖北三环重工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2020/7/14千为3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1日,红楼集团申购千为3号基金1亿元,千为3号基金主要投向与银行进行结构化配资,其中场外产品投资包括五矿信托-稳赢投资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部信托-千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千为结构化债券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千为2号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协议约定,千为公司应当在2019年6月15日前向红楼集团回购其持有的千为3号基金投资额的50%(50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红楼集团回购其持有的千为3号基金全部剩余投资额(50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2020/7/15东北证券元伯1号债券优选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违约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元伯1号、元伯2号、元伯9号通过一级分销和二级市场投资等方式投资“15五洋债”。2017年8月14日为“15五洋债”回售到期日,回售前,元伯1号、元伯2号和元伯9号分别持有“15五洋债”1500万元、1500万元和3735.8万元,东证融汇代表资管计划提出了回售申请。在本次回售到期日,发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回售资金、付息资金的发放,已构成违约。东证融汇于2020年1月7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截至目前,东证融汇尚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的进一步通知。

2020/7/15东北证券元伯9号债券优选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违约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元伯1号、元伯2号、元伯9号通过一级分销和二级市场投资等方式投资“15五洋债”。2017年8月14日为“15五洋债”回售到期日,回售前,元伯1号、元伯2号和元伯9号分别持有“15五洋债”1500万元、1500万元和3735.8万元,东证融汇代表资管计划提出了回售申请。在本次回售到期日,发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回售资金、付息资金的发放,已构成违约。东证融汇于2020年1月7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截至目前,东证融汇尚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的进一步通知。

2020/7/15东北证券元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7/16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11月8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恒泰艾普以及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泰艾普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转让其持有新锦化公司的35%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4.2亿元。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3月22日向恒泰艾普支付两笔股权转让款2.52亿元和1.68亿元。   2020年2月25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向恒泰艾普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回购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要求恒泰艾普以现金方式回购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全部股权。截至目前,回购通知已届九十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认为恒泰艾普未按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因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主要内容:请求裁令恒泰艾普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其中股权回购价款本金42000万元,股权回购价款收益暂计至2020年6月8日合计为7246.55万元等。   2020年12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判定恒泰艾普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支付股权回购价款4.9亿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且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20/7/16南戎资产-汝州温投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汝州温投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号投资期限12/24月,半年付息,资金用于汝州市温泉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工程,融资方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将价值4亿元的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将对汝州市温泉农村融合发展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享有的价值34362万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7/17粤财信托·珠江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粤财信托作为受托人,运用珠江1号信托资金对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增资与合作协议》约定的用途和目的。

2020/7/21光大兴陇·弘泰二十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君享通利2号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光大信托·弘泰二十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2020/7/21国泰君安君享通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君享通利2号主要投资于“光大信托·弘泰二十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020年第二季度内收到光大兴陇信托公司关于本期信托利益无法及时支付的通知,信托产品投资标的对应的融资人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信托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上半年的利息。

2020/7/24光大兴陇·广元建投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元建投1号财产权信托成立于2018年,总规模为2.5亿元,分两期募集,期限为两年。信托计划融资方为广元市三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方为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用于受让广元建投享有的对广元市经开区管委会的3.7亿元应收账款,最终用于补充广元建投在滨江西路道路二期工程的项目建设。广元建投1号财产权信托贷款到期本息合计为25117.57万元。

2020/7/24长安资产-黔中安顺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
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安资产-黔中安顺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受让安顺黄铺物流园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对应的财产性收益权。增信措施为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融资人提供因建设公路港项目而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安顺1号在2019年12月21日(首次)出现本息违约,截止到2019年12月21日前的利息(溢价回购款)已全部支付,融资人未能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本金(回购基础款),保证人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安顺黄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亦未履行相应义务。安顺1号到期后展期至2019年12月21日。继安顺1号实质性违约8个月后,2020年7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长安资产诉安顺黄铺开发投资集团、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国有资产、安顺黄铺资产其他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安顺黄铺开发投资集团、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盖有双方公章的三份重要文件上各自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延期开庭审理该案。

2020/7/27北京信托·财富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辽宁九州岛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资金为九州华伟公司开发建设的“东北农副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提供融资,规模为1.5亿元。信托期限为2+1年。其中4000万元用于受让西藏鼎创公司持有的九州华伟公司80%股权,剩余11000万元计入九州华伟公司资本公积金。西藏鼎创公司承诺承担信托计划收益差额补足义务。由西藏鼎创持有的九州华伟20%股权向北京信托提供质押担保,九州华伟将农副产品项目A2、A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泰润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对九州华伟享用的应收账款共9973.22万元为西藏鼎创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向北京信托提供抵押担保。   西藏鼎创向法院提出抗辩,法院以违约金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将违约金约4.03亿元降至约1.29亿元。7月7日,民事判决书一出,北京信托立即申请强制执行。7月17日,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披露九州华伟被申请破产重组的公告。"

2020/7/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豫0191民初703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金光华合作社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1-001】),双方在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金光华合作社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金光华合作社将其所有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出售给原告、再从原告处租回使用;租赁物购买价款为9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起租日为2018年2月28日,租赁利率为7.125%,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777197.63元;被告金光华合作社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的,应按租赁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即是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被告金光华合作社清偿完毕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其他义务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及救济、重大变故的处理等内容,当出现相应约定情形,原告有权立即向金光华合作社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应付款项。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主要约定:雏鹰农牧公司为被告金光华合作社在《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1-001】)项下对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事项。   2018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金光华合作社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900万元。后被告金光华合作社发生违约,经其申请,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租赁期限、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后被告金光华合作社再次发生违约,经其申请,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补充协议2》,再次变更租赁期限、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为4年,调整后的租金分为两期:第1期租金538859.88元,2018年5月28日支付,该期租金被告已支付;第二期租金10328919.32元,2022年2月28日支付。综上,现因被告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情形,原告有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金光华合作社立即清偿全部租金、支付留购价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2》约定要求被告雏鹰农牧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20/7/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豫0191民初709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渊博合作社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8-001),主要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渊博合作社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渊博合作社将其所有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全部猪舍及配套设施出售给原告、再从原告处租回使用;租赁物购买价款为16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起租日为2018年3月16日;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7%计算,本合同签订时的租赁利率为7.458%;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9314948.46元,每期租金为965747.42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计20期。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雏鹰农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雏鹰农牧公司为被告渊博合作社在《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8-001)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渊博合作社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变原更租赁期限并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为5.75年,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为:除第2期2019年3月16日支付租金为857568.84元之外,其他每期支付为965747.42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计21期。同时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继续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渊博合作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调整后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渊博合作社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主要约定:变更租赁期限并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变更为:2018年6月6日支付第1期租金965747.42元(已支付),2022年3月16日支付剩余租金18407378.88元。同时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继续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渊博合作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调整后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3月1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渊博合作社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1600万元。鉴于渊博合作社经营严重恶化,保证人雏鹰农牧公司诉讼缠身,涉案标的额巨大,濒临破产,原告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要求各被告提前履行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渊博合作社欠付原告租金17607378.88元、留购价款100元以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委托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雏鹰公司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7/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豫0191民初702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荣泰合作社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7-001),主要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荣泰合作社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荣泰合作社将其所有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全部猪舍及配套设施出售给原告、再从原告处租回使用;租赁物购买价款为13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起租日为2018年3月16日;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7%计算,本合同签订时的租赁利率为7.458%;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5693395.62元,每期租金为784669.78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计20期;被告荣泰合作社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应将应付未付款项按租赁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即是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被告荣泰合作社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00元;出现被告荣泰合作社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形的,原告有权立即向其追索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雏鹰农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荣泰合作社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变原更租赁期限并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为5.75年,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为:除第2期2019年3月16日支付租金为696774.69元之外,其他每期支付为784669.78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计21期。同时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继续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荣泰合作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调整后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荣泰合作社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主要约定:变更租赁期限并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变更为:2018年6月6日支付第1期租金784669.78元(已支付),2022年3月16日支付剩余租金14955995.35元。同时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继续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荣泰合作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调整后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3月1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荣泰合作社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1300万元。鉴于荣泰合作社经营严重恶化,保证人雏鹰农牧公司诉讼缠身,涉案标的额巨大,濒临破产,原告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要求各被告提前履行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荣泰合作社欠付原告租金14305995.35元、留购价款100元以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委托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雏鹰公司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7/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豫0191民初700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胖胖合作社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9-001),主要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胖胖合作社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胖胖合作社将其所有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全部猪舍及配套设施出售给原告、再从原告处租回使用;租赁物购买价款为14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起租日为2018年3月16日;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7%计算,本合同签订时的租赁利率为7.458%;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6900579.9元,每期租金为845028.99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计20期;被告胖胖合作社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应将应付未付款项按租赁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雏鹰农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雏鹰农牧公司为被告胖胖合作社在《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9-001)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胖胖合作社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变原更租赁期限并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为5.75年,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为:除第2期2019年3月16日支付租金为750372.72元之外,其他每期支付为845028.99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计21期。同时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继续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胖胖合作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调整后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胖胖合作社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主要约定:变更租赁期限并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变更后的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变更为:2018年6月6日支付第1期租金845028.99元(已支付),2022年3月16日支付剩余租金16106456.51元。同时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继续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胖胖合作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调整后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3月1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胖胖合作社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1400万元。鉴于胖胖合作社经营严重恶化,保证人雏鹰农牧公司诉讼缠身,涉案标的额巨大,濒临破产,原告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要求各被告提前履行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胖胖合作社欠付原告租金15406456.51元、留购价款100元以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委托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雏鹰公司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7/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豫0191民初707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鹏举合作社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5-001),主要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鹏举合作社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鹏举合作社将其所有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出售给原告、再从原告处租回使用;租赁物购买价款为155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起租日为2018年3月16日;租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7%计算,本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本合同附表租赁利率为7.458%;租金总额为18711356.32元,每3个月付一次租金,等额租金,支付时间及金额见实际租金支付表;被告鹏举合作社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应将应付未付款项按租赁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即是租赁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被告鹏举合作社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00元;如被告鹏举合作社或其法定代表人卷入重大民事案件、保证人被他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原告有权立即向其追索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雏鹰农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2-g),主要约定被告雏鹰农牧公司为被告鹏举合作社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1-015-001)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租前息(如有)、租金(含押金)、逾期利息、提前支付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被告鹏举养殖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3月1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鹏举合作社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1550万元。   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鹏举合作社、雏鹰农牧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调整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数额、支付时间等。2018年4月23日,三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2》,调整租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已经支付,第二期租金17832148.29于2022年3月16日支付。目前鉴于被告鹏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丽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被告雏鹰农牧公司更是涉及数百起重大民事纠纷,且涉案标的额巨大,原告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原告现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各被告提前履行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2020/7/31员工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潇与集信公司、聚宝互联公司签订了《员工宝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集信公司将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进出口公司)享受的收益权转让给刘潇,约定了年化收益率及回购日期。2016年3月刘潇分别购买了金额为26万元、4万元的该产品。回购期到后,刘潇尚有2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得到兑付。

2020/8/1百瑞富诚34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汝州建投)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汝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百瑞富诚340号信托计划(汝州建投)受托人百瑞信托与汝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该信托资金向其发放贷款,与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共同连带还款协议,由汝州鑫源作为共同连带还款人。   百瑞信托依约向汝州建投发放贷款,但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百瑞信托于2020年7月29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贷款本金38,068.4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百瑞信托与汝州建投已签订调解协议,协议仍在履行当中。"

2020/8/1中电投先融锐凤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
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先融锐凤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光大信托向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丹凤投融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19,860万元,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丹凤融资其持有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亿元债权中的7.2亿元应收账款为其自身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因丹凤融资未按时偿还首期本金及利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2019年8月1日,光大信托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了先融资管。丹凤融资承诺按照延期还款方案偿还全部债务。但是,丹凤融资未按照《延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且自2020年1月23日后再无还款行为。先融资管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应清偿金额14,875.68万元。丹凤融资与遵义市投资(集团)正在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20/8/1百瑞宝盈169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红旗煤业采矿权收益权)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百瑞宝盈169号”信托财产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公司持有的采矿权,信托规模40,000万元,红旗煤业负有信托收入的补足义务。红旗煤业将案涉采矿权抵押给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采矿权抵押登记;红旗煤业以其登记的45项机械设备提供动产抵押;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铝电西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因红旗煤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信托收入,百瑞信托于2020年3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支付投资本金19,1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费用。仲裁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020/8/1百瑞富诚9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东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百瑞信托以百瑞富诚93号信托计划资金出资2,500万元,与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北京东方文化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北京东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上述基金成立后未能按计划开展主营业务,并擅自将资金出借,且资金到期后未能偿还,已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鉴于当前东城文保基金经营已完全陷入停滞,对外提供的借款始终未得到清偿,百瑞信托于2020年3月25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解散东城文保基金。2020年7月9日,法院判决解散东城文保基金。

2020/8/10中江国际·金鹤432号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和平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鹤432号信托计划分5期募集,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2020年1月16日,雪松信托在官网公布《关于金鹤432号临时信息披露》。债务人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已经形成逾期。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遵义和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及偿还贷款。

2020/8/10中江国际·金鹤432号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金鹤432号信托计划分5期募集,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2020年1月16日,雪松信托在官网公布《关于金鹤432号临时信息披露》。债务人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已经形成逾期。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遵义和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及偿还贷款。

2020/8/15锦通涌泉1号契约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鹰潭市锦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锦通涌泉1号契约基金投资于鹰潭市锦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优先级份额。鹰潭锦诺(有限合伙)又收购深圳新鹏的100%股权、中山海济的70%股权和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20%股权。北大未名集团为鹰潭锦诺(有限合伙)的退出提供回购承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王和平为未名集团的回购义务提供关连担保。

2020/8/15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安徽未名一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募资2.3亿元,存续期3年,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北大未名集团实控的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北大未名集团做出兜底承诺:如最终收益低于9.8%/年,则由北大未名集团补足,北大未名集团及实控人潘爱华为回购提供连带担保。

2020/8/15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安徽未名三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募资2.3亿元,存续期3年,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北大未名集团实控的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北大未名集团做出兜底承诺:如最终收益低于9.8%/年,则由北大未名集团补足,北大未名集团及实控人潘爱华为回购提供连带担保。

2020/8/15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安徽未名二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募资2.3亿元,存续期3年,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北大未名集团实控的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北大未名集团做出兜底承诺:如最终收益低于9.8%/年,则由北大未名集团补足,北大未名集团及实控人潘爱华为回购提供连带担保。

2020/8/15安徽未名一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朋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消息,在出现退出问题后,国泰元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了北大未名集团,国泰元鑫要求判令北大未名集团支付前述三个项目的股权回购款共计2.7亿元。最终,国泰元鑫起诉未名集团胜诉了,但是没法执行。"

2020/8/15安徽未名一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消息,在出现退出问题后,国泰元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了北大未名集团,国泰元鑫要求判令北大未名集团支付前述三个项目的股权回购款共计2.7亿元。最终,国泰元鑫起诉未名集团胜诉了,但是没法执行。"

2020/8/15安徽未名三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朋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消息,在出现退出问题后,国泰元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了北大未名集团,国泰元鑫要求判令北大未名集团支付前述三个项目的股权回购款共计2.7亿元。最终,国泰元鑫起诉未名集团胜诉了,但是没法执行。"

2020/8/15安徽未名三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消息,在出现退出问题后,国泰元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了北大未名集团,国泰元鑫要求判令北大未名集团支付前述三个项目的股权回购款共计2.7亿元。最终,国泰元鑫起诉未名集团胜诉了,但是没法执行。"

2020/8/15安徽未名二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朋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消息,在出现退出问题后,国泰元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了北大未名集团,国泰元鑫要求判令北大未名集团支付前述三个项目的股权回购款共计2.7亿元。最终,国泰元鑫起诉未名集团胜诉了,但是没法执行。"

2020/8/15安徽未名二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国泰元鑫北大未名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向安徽未名一号、安徽未名二号、安徽未名三号的LP份额,并最终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三个项目:安徽未名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巴利昔单抗项目的开发)、湖南未名三胞转化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湘雅未名细胞中心项目的开发)、山东朋聚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5日消息,在出现退出问题后,国泰元鑫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了北大未名集团,国泰元鑫要求判令北大未名集团支付前述三个项目的股权回购款共计2.7亿元。最终,国泰元鑫起诉未名集团胜诉了,但是没法执行。"

2020/8/17华润信托·唐山博志平改基金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润信托·唐山博志平改基金项目集合信托计划成立于2012年11月29日,该信托计划以股债结合方式通过博志地产投资于世纪龙庭二期、世纪学庭、世纪御庭三个唐山市平改项目。2016年,信托计划所投向的地产项目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成为“烂尾盘”。

2020/8/22英大资本广厦控股股权收益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股权收益权一期专项计划,预期收益不低于9%,募资用于受让广厦控股集团持有的广厦建设集团(也是上市公司浙江广厦二股东)8.65%股权的收益权,最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增信措施来看,共设有3层:1。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天都城环东路的61套商品房、余杭区天都城的39套商铺,两处抵押物总估值4亿元,为广厦控股到期回购提供抵押担保;2。股权质押: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广厦建设集团8.6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3。上市公司实控人楼忠福、其子楼明及配偶等提供个人连带担保。《广厦控股股权收益权一期1号、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临时公告》显示,资管计划原本应于2019年10月底到期,可到期后并未收到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英大资本已将广厦控股集团持有的浙江广厦股份冻结,并起诉了广厦控股和楼氏父子。

2020/8/24外贸信托·海发医药应收账款私募证券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和2018年,海发医药对福建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做抵押,向外贸信托融资约3.78亿元。2019年5月,海发医药实控人失联,海发医药无力回购,构成实质违约。

2020/8/24中原财富·海发医药应收账款投资项目(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中铁融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3私募基金”,根据《中铁德闳嘉实嘉赢优选B-3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中铁融信公司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原财富·海发医药应收账款投资项目(1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中铁融信公司共计向中原信托公司支付19990万元,用于认购19990万份海发医药应收账款投资项目(1期)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4月4日成立。

2020/8/24华青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系华青3号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令,华创证券代华青3号持有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面值3000.00万元“16皖经03”债券。因安徽省外经建违约,华创证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16皖经03”债券本金3000.00万元、利息、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2020/9/1亿阳集团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原告与第三人、被告亿阳集团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穗流花委贷字xxxxxxxx第002号”《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为确保被告亿阳集团公司的借款能够如期履行,原告与被告亿阳信通公司、邓伟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亿阳集团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14%,按季付息;贷款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亿阳信通公司、邓伟对上述委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委托第三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告亿阳集团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现“平银穗流花委贷字xxxxxxxx第002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2,000万元贷款已于2017年9月30日到期。然,被告亿阳集团公司未按约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亿阳集团公司要求归还相应的款项,被告亿阳集团公司均置之不理。综上,被告亿阳集团公司拖欠原告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邓伟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另,虽然《保证合同》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原告与被告亿阳信通公司均存在过错,故要求被告亿阳信通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载明:基金名称为亿阳集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宣煜公司;备案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投资者总数13人,自然人数量10人,机构数量3家,基金总份额为4,050万元。2016年9月30日,原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鹏向原告汇款20,001,000元,亿阳集团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户(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托管户)向原告汇款15,000,000元;原告于同日向第三人汇款20,001,000元,备注载明为委托贷款;2016年10月18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5,000,000元,原告分两笔向张鹏汇款共计20,000,000元;2016年10月25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4,400,000元,张鹏向原告汇款15,600,000元,原告向第三人汇款20,000,000元,备注载明为亿阳集团借款;2016年11月17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3,000,000元,同日,原告向张鹏汇款3,0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2,000,000元,同日,原告向张鹏汇款2,000,000元;2016年12月7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2,000,000元,同日,原告向张鹏汇款2,000,000元;2016年12月15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3,000,000元,同日,原告向张鹏汇款3,000,000元;2016年12月22日,原告向张鹏汇款3,501,000元、2,200,000元;2016年12月23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3,000,000元;2016年12月27日,托管户向原告汇款2,900,000元。托管户向原告共计汇款4,030万元。

2020/9/11民生信托·至信1095号中建五局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天津曜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至信1095号已成立6期,融资主体为天津曜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信托资金认购天津曜晖有限合伙份额后最终用于受让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或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特定资产收益权。

2020/9/17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
2016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以及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天弘华融持有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98.82%的股权及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98.77%的股权。浙商银行拟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出资9.75亿元委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郑州华晶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浙商银行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合作备忘录》签订后,浙商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因郑州华晶、郭留希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也未支付任何违约金,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约为89,180.84万元。目前案件处于二审审理中。

2020/9/17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2016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以及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天弘华融持有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98.82%的股权及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98.77%的股权。浙商银行拟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出资9.75亿元委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郑州华晶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浙商银行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合作备忘录》签订后,浙商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因郑州华晶、郭留希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也未支付任何违约金,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约为89,180.84万元。目前案件处于二审审理中。

2020/9/18中电投先融播州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先融资管设立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后,与陕国投签署信托合同,委托陕国投向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为19090万元,遵义县国资投资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20年1月,陕国投将项下债权转让给了先融资管,先融资管与遵义县国资投资公司签署了《延期还款协议》,遵义县国资投资公司承诺共分九期向原告清偿标的债务及贷款利息、延期利息。

2020/9/18中电投先融播州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先融资管设立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后,与陕国投签署信托合同,委托陕国投向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实际放款金额为19090万元,遵义县国资投资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20年1月,陕国投将项下债权转让给了先融资管,先融资管与遵义县国资投资公司签署了《延期还款协议》,遵义县国资投资公司承诺共分九期向原告清偿标的债务及贷款利息、延期利息。

2020/9/18国元信托·民生汇融16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13日,恒泰艾普与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恒泰艾普向债权人借款1.5亿元人民币,约定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恒泰艾普发放信托贷款。同时,由恒泰艾普为上述主合同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债权人签署了《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3号楼-1至5层101房产和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1至5层101房产。

2020/9/18中电投先融播州系列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9/18中电投先融播州系列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0/9/18长安信托·稳健190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长安信托·稳健190号信托计划买入共计1400万元“16盛运01”。2018年,盛运环保陆续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债务偿付能力快速恶化,未能按期兑付回售款及利息,导致16盛运01债券发生实质违约,至今无法偿付。

2020/9/18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共计2000万元“16盛运01”。2018年7月5日,平安养老已经履行了回售选择权,盛运环保两次延期,延期期间触发加速清偿条款,但盛运环保最终未按照约定兑付“16盛运01”。

2020/9/18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共计2000万元“16盛运01”。2018年7月5日,平安养老已经履行了回售选择权,盛运环保两次延期,延期期间触发加速清偿条款,但盛运环保最终未按照约定兑付“16盛运01”。

2020/9/18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4日,金信基金管理的“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购买共计5600万元“16盛运01”。2018年7月5日,金信基金已经履行了回售选择权,盛运环保两次延期,延期期间触发加速清偿条款,但盛运环保最终未按照约定在2018年10月11日前兑付“16盛运01”。

2020/9/30爱建·辅仁药业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某农商行与上海爱建信托签订了《爱建信托—辅仁药业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向辅仁药业集团发放3.5亿元信托贷款,用于偿还辅仁药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开封药业在该农商行的商票授信余额,信托期限为9个月。由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进行担保。2019年6月20日,该笔信托贷款到期,而辅仁药业集团尚欠信托贷款的本息3.16亿元未付。

2020/10/7长安信托·长安宁·长吉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长安信托发行了长安宁-长吉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融资方是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方为吉林省交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规模10亿,期限两年,信托资金用于向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020/10/9东证资管平安银行龙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东证资管-平安银行-龙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合同》,投资金额4亿元,期限24个月。《信托合同》订立后,上海东方证券与安信信托另行签订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需在2018年10月11日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但安信信托至今仍未足额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款。上海东方证券已起诉安信信托,目前案件已立案,审理阶段。安信信托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2020/10/13交银国信·稳健2139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交银国信-稳健2139号单一资金信托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海航集团应在合同约定时点受让“交银国信-稳健2139号单一资金信托”所持有的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向交银国信支付合计不超过15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海航集团到期向交银国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

2020/10/14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浙银信和与北京天浩融源、张廷玉于2017年7月12日共同签署了《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浙银信和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约定向共青城千博在2017年8月3日至12月20日期间分批次共实缴12000万元出资款。2017年7月12日,浙银信和与河南华晶签署了《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约定对于浙银信和在合伙协议项下获得的门槛收益及出资款的返还,河南华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日,郑州华晶、郭留希与浙银信和签署了《保证合同》。后因河南华晶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浙银信和提起诉讼。

2020/10/20博时资本旺钏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广州浪奇分别与南通福鑫化工、如东泰邦化工签署了贸易合同,向二者销售货物。2020年3月,广州浪奇将这两家公司两笔合计6683万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博时资本旺钏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一笔6420万的融资。   2021年1月8日,广州浪奇连发四份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任不满半年的董秘辞去董秘职务、新增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新增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截至目前,广州浪奇名下部分子公司及孙公司被冻结股权注册资本金额合计超过5.98亿元。"

2020/10/20江苏信托·信保盛158号(华晨汽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截止2020年9月21日,华晨集团未按时足额兑付信保盛158号信托计划的利息,江苏信托有限公司召开受益人大会,经大会审议、表决,江苏信托正式向华晨集团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付款日为2020年10月12日,包括贷款本金10.01亿元、利息金额0.20亿元、应付罚息668.38万元。截至10月15日,华晨集团未按约定划拨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至收款账户。

2020/10/20博时资本永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广州浪奇分别与南通福鑫化工、如东泰邦化工签署了贸易合同,向二者销售货物。2020年5月,广州浪奇将对南通福鑫、如东泰邦两笔合计1.08亿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博时资本永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一笔1亿元的融资,这笔质押的到期日为2022年5月。   广州浪奇未能于2020年5月25日前履行回购义务,福鑫化工与泰邦化工也未能支付货款。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浪奇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07,663,544.56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632,803.31元);判令福鑫化工支付人民币94,023,355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740,528.72元);判令泰邦化工支付人民币11,349,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23,164.60元)等。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020/10/22太平-华晨汽车制造产业升级债权投资计划债权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该计划由太平资产于2017年底发起设立,总规模29.6亿元,首期已发行11亿元,期限为7+3年,募集资金投向华晨集团旗下M8X系列汽车项目的研发和生产工作。华晨集团与太平资产签署《太平-华晨汽车制造产业升级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约定,华晨集团应于2020年9月21日划拨季度应付利息1683.86万元。截至2020年10月14日,华晨集团仍未将应付季度利息划拨至债权投资计划托管人账户。

2020/10/26国通信托·广州农商1号东方金钰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国通信托·广州农商1号东方金钰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8年11月22日,广州农商行投资2亿元,资金用于补充东方金钰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起始日为当期信托成立之日,贷款期限为当期信托贷款起始日至当期信托贷款起始日起满9个月之日。2019年8月22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一东方金钰未能归还贷款本息。

2020/10/26国泰元鑫科尔沁牛业股权投资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澜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科尔沁牛业股权投资二期资管计划拟募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产品期限为36个月,该项资管计划通过认购深圳前海澜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LP份额,参与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拟为科尔沁牛业上市进行增资。

2020/10/27平安信托·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杭州国基安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铂金10号信托计划资金投向杭州国基安璇股权投资基金后最终用于收购警视达的股权。

2020/10/27华联汇垠稳健6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天津天科中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联汇垠稳健6号私募投资基金成立于2018年3月12日,主要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于天津天科中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联股份持有该基金份额7900万元,国商网联持有劣后基金份额。据2020年10月27日消息,天津天科中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导致进度有所延误,致使华联汇垠稳健6号基金于2020年9月底就出现难以兑付的情况。

2020/10/30兴业信托·嵩宁稳健二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消息,兴业信托·嵩宁稳健二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买入和持有“15宏图MTN001”,2018年11月25日债券到期后未兑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南京中院诉讼,要求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本金1.5亿元以及利息、违约金4678.89万元。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0/11/3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与中航信托签署信托计划合同,2019年7月26日,中航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中航信托名义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等转让给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11/6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发行的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由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

2020/11/6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发行的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由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

2020/11/6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发行的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由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

2020/11/6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发行的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由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

2020/11/6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金1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天风睿合并购基金出资1.7亿元资金投向睿金1号私募基金。睿金1号私募基金具体是投向永康众泰项目和卓诚兆业项目,2019年众泰公司出现巨额亏损。截至目前,*ST众泰第一大股东铁牛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而卓诚兆业和众泰汽车的共同股东,便是铁牛集团。2020年11月6日消息,目前结果是,华融资本同意额外提供部分资金用于众泰汽车复工复产,同时,天风证券也考虑引入造车新势力,把众泰汽车后期发展再运营起来。短期内天风睿合并购基金难以退出该项目。

2020/11/6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图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其中天风睿通出资300万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一个是苏州枫彩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出资2.5亿元,目前枫彩生态运营资金仅2000万-3000万元,天风并购基金的2.5亿元资金却未能退出。1.23亿元受让了苏州双刃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的股权,也未能退出。1亿元投资于湖南贵太太茶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进入创业板IPO流程,IPO退出时间较长,正考虑备选退出方案。1250万元投资于威风宝1号影视投资基金,由于投向威客传媒等三家影视公司,今年又受到疫情的冲击,短期内难以退出。1.7亿元资金投向睿金1号私募基金,具体是投向永康众泰项目和卓诚兆业项目,众泰出现巨额亏损。该并购基金投资的7个项目短期内退出都比较困难。

2020/11/6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传奇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其中天风睿通出资300万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一个是苏州枫彩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出资2.5亿元,目前枫彩生态运营资金仅2000万-3000万元,天风并购基金的2.5亿元资金却未能退出。1.23亿元受让了苏州双刃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的股权,也未能退出。1亿元投资于湖南贵太太茶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进入创业板IPO流程,IPO退出时间较长,正考虑备选退出方案。1250万元投资于威风宝1号影视投资基金,由于投向威客传媒等三家影视公司,今年又受到疫情的冲击,短期内难以退出。1.7亿元资金投向睿金1号私募基金,具体是投向永康众泰项目和卓诚兆业项目,众泰出现巨额亏损。该并购基金投资的7个项目短期内退出都比较困难。

2020/11/6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其中天风睿通出资300万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一个是苏州枫彩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出资2.5亿元,目前枫彩生态运营资金仅2000万-3000万元,天风并购基金的2.5亿元资金却未能退出。1.23亿元受让了苏州双刃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的股权,也未能退出。1亿元投资于湖南贵太太茶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进入创业板IPO流程,IPO退出时间较长,正考虑备选退出方案。1250万元投资于威风宝1号影视投资基金,由于投向威客传媒等三家影视公司,今年又受到疫情的冲击,短期内难以退出。1.7亿元资金投向睿金1号私募基金,具体是投向永康众泰项目和卓诚兆业项目,众泰出现巨额亏损。该并购基金投资的7个项目短期内退出都比较困难。

2020/11/6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4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该并购基金总规模为10.01亿元,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2015年3月开始募集。在2016年上半年给投资人的运营报告中,提及基金实际募集总额为6.97亿元,其中天风睿通出资300万元。这笔资金一共投了7个股权项目。一个是苏州枫彩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出资2.5亿元,目前枫彩生态运营资金仅2000万-3000万元,天风并购基金的2.5亿元资金却未能退出。1.23亿元受让了苏州双刃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的股权,也未能退出。1亿元投资于湖南贵太太茶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进入创业板IPO流程,IPO退出时间较长,正考虑备选退出方案。1250万元投资于威风宝1号影视投资基金,由于投向威客传媒等三家影视公司,今年又受到疫情的冲击,短期内难以退出。1.7亿元资金投向睿金1号私募基金,具体是投向永康众泰项目和卓诚兆业项目,众泰出现巨额亏损。该并购基金投资的7个项目短期内退出都比较困难。

2020/11/10长安信托·清徐农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16皖经03“未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及回售本金的公告》,载明:截至兑付日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6皖经03”兑付资金足额划至托管机构。截至2019年12月20日,民生加银基金-宁波银行-长安国际信托-清徐农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皖经03”2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2020/11/10民生加银-招商财富2期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16皖经建MTN001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载明“由于公司流动性资金紧张,本期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本息,公司正在积极筹措偿债资金。”截至2019年12月17日,招商财富2期债券账户中持有“16皖经建MTN001”1亿元。

2020/11/10民生加银易方达资产添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16皖经建MTN001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载明“由于公司流动性资金紧张,本期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本息,公司正在积极筹措偿债资金。”截至2019年12月17日,添鑫1号债券账户中持有“16皖经建MTN001”1亿元。

2020/11/10民生加银-添鑫3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16皖经建MTN001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载明“由于公司流动性资金紧张,本期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本息,公司正在积极筹措偿债资金。”截至2019年12月17日,添鑫3号债券账户中持有“16皖经建MTN001”5000万元。

2020/11/10民生加银基金-广州农商银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16皖经03“未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及回售本金的公告》,载明:截至兑付日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6皖经03”兑付资金足额划至托管机构。截至2019年12月20日,民生加银基金-广州农商银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6皖经03”20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2020/11/10民生加银基金-光大银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16皖经03“未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及回售本金的公告》,载明:截至兑付日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6皖经03”兑付资金足额划至托管机构。截至2019年12月20日,民生加银基金-光大银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6皖经03”19999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2020/11/10民生加银-抚顺银行添鑫1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16皖经03“未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及回售本金的公告》,载明:截至兑付日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6皖经03”兑付资金足额划至托管机构。截至2019年12月20日,添鑫19号持有“16皖经03”5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2020/11/13中原财富-成长45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7日,中铁融信(天津)投资管理公司与中原信托签署信托合同,用私募基金2.625亿元认购2.625亿份“成长458期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

2020/11/14中山证券山河1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攀枝花银行与中山证券签订《中山证券山河1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将其合法自有资金3亿元交付给中山证券。中山证券与大华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大华公司将涉案的375009985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山证券,转让价款为3亿元;大华公司承担对上述应收账款的无条件回购义务(回购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中山证券与华信国际签订《差额补足合同》,约定华信国际自愿为大华公司在主合同主债务的未履行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2020/11/19中航信托·天启[2017]531号昊天诚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昊天诚昱(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启[2017]53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昊天诚昱发放股东借款;昊天诚昱将资金用于收购舜兴物流100%的股权及后续工程建设。

2020/11/19中航信托·天顺1672号安徽国购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天顺167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安徽国购投资发放贷款,用于其经营所需。融资人安徽国购投资目前或曾经是失信人,在项目募集前或之后不久就发生了信用风险事件。

2020/11/19中航信托·天信[201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天信[2017]5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中航信托·天启705号亚洲新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的信托受益权及支付信托计划的各项费用。

2020/11/19中航信托·天启705号亚洲新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天启70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

2020/11/19中航信托·天启[2017]340号山西通豫流动资金贷款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天启[2017]34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山西通豫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现已经转为股权投资,底层资产是深圳通豫100%的股权,深圳通豫的主要资产为亚美能源股票。

2020/11/23暖流陆享稳健1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暖流陆享稳健1号持有债券18福晟02和18福晟03,两只债券发行人均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其中18福晟02将于11月19日兑付利息,但已构成违约。

2020/11/23江苏信托·秋实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7日与9月10日,安徽华安公司两次发布《“16皖经02”、”16皖经03“未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及回售本金的公告》,载明:截至兑付日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6皖经02”、“16皖经03”兑付资金足额划至托管机构。截至2019年12月20日,民生加银基金-宁波银行-江苏省国际信托-江苏信托秋实1号单一资金信托分别持有“16皖经02”6959.8万元、“16皖经03”5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

2020/11/23东兴添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东兴添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剩余持有面值6999.7万元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债券“18福晟02”。2020年11月19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18福晟02”回售本金及债券利息,债券已违约。

2020/11/30五矿信托-国鑫2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月23日,冀中能源旗下国际物流集团未能向五矿信托归还第一笔信托贷款5亿元本金以及755.56万元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涉事信托计划为2018年11月23日发起设立的五矿信托-国鑫2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融资人为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AA+),担保人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AAA、中债资信AA)。

2020/12/2鉅洲福宝盆专项投资私募基金二期二号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2020/12/2鉅洲福宝盆专项投资私募基金二期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2020/12/2鉅洲福宝盆专项投资私募基金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2020/12/7方正东亚·方兴318号普信城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六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方兴31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安顺市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不低于2.8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由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期、第六期目前处于延期状态。   融资方表示,今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上半年很多工作未如期开展,导致现金流动性有一定的困难,在积极筹措资金。担保方债务压力,督促融资方尽快筹集资金给投资人进行兑付。国通信托目前在准备召开受益人大会,投资人拟表决方案有两种方式:延期或者诉讼。延期方案拟定的是: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月支付本金790万,自2020年12月30日起,每半年支付利息。目前第五期、第六期存续额累计超过8000多万。"

2020/12/7方正东亚·方兴318号普信城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方兴31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安顺市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不低于2.8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由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期、第六期目前处于延期状态。   融资方表示,今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上半年很多工作未如期开展,导致现金流动性有一定的困难,在积极筹措资金。担保方债务压力,督促融资方尽快筹集资金给投资人进行兑付。国通信托目前在准备召开受益人大会,投资人拟表决方案有两种方式:延期或者诉讼。延期方案拟定的是: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月支付本金790万,自2020年12月30日起,每半年支付利息。目前第五期、第六期存续额累计超过8000多万。"

2020/12/7方正东亚·方兴318号普信城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方兴31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安顺市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不低于2.8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由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期、第六期目前处于延期状态。   融资方表示,今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上半年很多工作未如期开展,导致现金流动性有一定的困难,在积极筹措资金。担保方债务压力,督促融资方尽快筹集资金给投资人进行兑付。国通信托目前在准备召开受益人大会,投资人拟表决方案有两种方式:延期或者诉讼。延期方案拟定的是: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月支付本金790万,自2020年12月30日起,每半年支付利息。目前第五期、第六期存续额累计超过8000多万。"

2020/12/8先锋嘉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先锋嘉际1号投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盛运01”。因盛运环保

2020/12/9浙金·汇富2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杭州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7月21日,盛达资源发布进展公告,浙金信托管理的“浙金·汇富21号“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杭州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亿,盛达投资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4500万。资金用于收购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的三官庙金矿。

2020/12/9杭州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陇鑫并购基金存续期4年,规模1.5001亿,浙金信托管理的“浙金·汇富21号“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购1亿,盛达投资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4500万。资金用于收购商南金牛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的三官庙金矿。

2020/12/10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由众应互联在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备案发行。

2020/12/11聊城金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1日消息,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新增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其中聊城金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及其中,公告内容显示该基金逾期起始日期是2018年6月29日,涉及金额18540万元,借款单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22浙南科技城收益权产品二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温州浙南科技城科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浙南科技城收益权产品二期”于2019年3月发行,产品期限为两年,按季付息,但从2020年9月起该产品开始逾期。

2020/12/24华龙证券金智汇金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龙金智汇金债1号持有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受违约事件影响,永城煤电主体评级已下调至BB级。金债1号持有永城煤电发行的“20永煤SCP007”已收到债券票面利息及50%债券本金,剩余50%债券本金展期至2021年6月21日兑付,展期利息为4.38%(年化)。永城煤电债券兑付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将对金债1号产品净值产生影响。

2020/12/25渤海信托·中金君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农商行于2017年5月,通过认购“新时代新价值23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渤海信托—中金君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贷款。信托合同显示:信托资金2999.7万元用于认缴中金君合有限合伙人出资,剩余部分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中金君合。中金君合以新潮能源的股票做质押担保,徐子泉为该项信托计划提供补仓、差额补足义务。徐子泉还为信托计划到期时(包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溢价受让渤海信托持有的中金君合有限合伙份额。2019年9月18日,信托计划委托人新时代证券(实际为广州农商行)通过渤海信托发函徐子泉,要求法院判令徐子泉支付合伙份额受让价款17.53亿元和支付相应违约金。   2020年12月25日消息,该笔贷款或面临收回困难的风险。广州农商行通过渤海信托在广州中院已起诉,并依法申请冻结了该产品底层关联徐子泉所持捷成股份的全部股票及中金君合所持新潮能源的全部股票。该案件已由广州中院受理,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开庭。"

2020/12/25新时代新价值23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农商行于2017年5月,通过认购“新时代新价值23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渤海信托—中金君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贷款。

2020/12/25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农商行通过认购“新时代新价值23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渤海信托—中金君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2999.7万元用于认缴中金君合有限合伙人出资,剩余部分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中金君合,中金君合手上持有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3.8%的股权,未来能够置换的新潮能源股票。   2020年12月25日消息,该笔贷款或面临收回困难的风险。广州农商行通过渤海信托在广州中院已起诉,并依法申请冻结了该产品底层关联徐子泉所持捷成股份的全部股票及中金君合所持新潮能源的全部股票。该案件已由广州中院受理,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开庭。"

2020/12/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京0101民初649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原告与中城投第三工程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城投第三工程局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转让给原告,价格1亿元。原告受让后,再出租给中城投第三工程局使用。同日,为担保中城投第三工程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中城投第六工程局、齐晓辉分别签署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转让款。此后,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原告分别与贵州中钰海公司签署抵押合同,与中城投第三工程局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各被告分别以约定的抵押质押财产提供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城投第三工程局逾期支付租金。截止至2019年3月11日,已欠付多期租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020/12/30国民信托·天宝13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19日国民信托通过"天宝13号单一资金信托"向中融新大发放信托贷款20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7.13%/年,按季结息,到期还本,2019年6月19日到期,未收回本息。担保方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12/30中航信托·天顺[2016]308号中融新大贷款3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中融新大贷款3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中融新大以其持有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6888亿股股权为本笔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020/12/31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津鼎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万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银行)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签订编号为qtdy201715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泉州银行将1.3亿元委托给北方信托,将资金用于向泉州银行指定的借款人鼎嘉公司发放贷款,信托期限2年。2017年11月7日,鼎嘉公司与北方信托签署编号为2017dzd133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北方信托向鼎嘉公司提供1.3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2年。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1日,根据《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指令,可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贷款年利率7.5%,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的20日。提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还款2,000万元,2019年11月11日还款11000万元。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有权计收复利。对逾期本金,有权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11.25%。   同日,万商公司与北方信托签订编号为北信保字第2017dzd133-b01号《保证合同》,对贷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合同签订后,泉州银行将13000万元款项汇入鼎嘉公司银行账户。   2017年,泉州银行与天津农商行签订编号为tjns(yd)201707001号《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2017年11月16日起,泉州银行将《信托合同》项下,泉州银行享有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所有权利,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转让给天津农商行,转让价款130,078,000元。   2019年11月11日《信托合同》《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天津农商行与北方信托签署编号为qtdy201757-bc0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信托期限延长一年,续期后期限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本金金额为10800万元。同日,鼎嘉公司、万商公司、连良桂、连月芬与北方信托签订编号为北信展字第2017dzd133-zq01号《借款展期合同》(以下简称《展期合同》),约定天津农商行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1日。展期后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还款200万元;2020年11月11日还款10600万元。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中国文化公司与天津农商行签订编号为北信抵字第2017dzd133-dybg01号、2017dzd133-dybg02号《抵押变更协议》,约定新中国文化公司继续提供抵押担保,办理完成抵押登记。   按照《展期合同》约定,鼎嘉公司应于2020年5月11日向北方信托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鼎嘉公司逾期未向北方信托偿还,鼎嘉公司至今尚未偿还本金10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虽然信托贷款尚未到期,但是天津农商行有理由认为鼎嘉公司存在逾期还款的风险。故起诉请求支持天津农商行诉讼请求。

2020/12/31海聚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王锐(作为甲方、委托方)与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鑫源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通过网络平台以电子协议方式签订两份《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编号分别为3856902、3803636)。协议约定: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投资于本协议所指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甲方委托投资资金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定向委托投资收益起始日分别为2018年1月24日、2018年1月15日,收益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0月12日,清算期一般为收益到期日后1-3个工作日;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具体最终投向以线上产品详情页公布信息为准;委托人可获得收益为预期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分别为8.9%、8.7%,受托人不保证委托人届时必然获得预期收益;甲方同意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履行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职能,并签署相关协议;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委托资金本金及收益;委托人收到委托本金和收益的具体日期和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乙方应按《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向包括甲方在内的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本金及收益;甲方签署本协议,将视为对本次委托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和认知,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等。   2018年8月25日,海航公司在“聚宝匯”网站上发布《海航公司关于保障聚宝匯平台兑付的承诺书》,内容为:“致投资人:在我司旗下子公司玖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锡公司)所经营平台‘聚宝匯’固定收益类业务兑付期内,我司将秉持积极主动、负责担当的态度,积极协助聚宝匯根据兑付方案及时兑付,并提供所需的资金保障,同时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提前进行兑付,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特此承诺。”在发布上述承诺书的网页下方,刊登有如下文字:“对于您的如下产品,融资方计划自到期日起不晚于18个月内完成兑付,同时,海航集团为您的如下产品本息全额兑付提供担保。1.海聚宝1110期09-270天;2.[爆款]海聚宝1151期05-270天。”   庭审中,王锐提交“聚宝匯”app截图打印件,显示王锐在本案中所投资的产品分别属于:1.[爆款]海聚宝1151期05-270天,该产品投资本金为10万元,预计到期收益为6675元+168元(收益券),预期年化收益率8.9%,投资期限为2018年1月24日到2018年10月21日。2.海聚宝1110期09-270天产品,投资本金20万元,预计到期收益13050元+100元(收益券),预期年化收益率8.7%,投资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到2018年10月12日270天。   海航公司表示海航公司在“聚宝匯”网站上发布的承诺书属实,但是网页下方刊登的文字不是海航公司的意思表示。   另查,聚宝匯(jbhjinfu.com)平台在2018年2月27日发布业务调整公告,其中内容包括自2018年3月1日起平台运营主体由聚宝互联公司变更为玖锡公司。王锐认为不管经营主体如何变更、何时变更,均应由聚宝互联公司承担责任。

2021/1/1国君资管0818-成都农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成都农商行(委托人)与国泰君安证券(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签订《国君资管0818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c-b(2014)291-01),约定成都农商行将委托资产交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由国泰君安证券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017年4月20日,华阳经贸集团签署《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面向合格投资者)》,载明:华阳经贸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15号文核准。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9亿元,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2017年4月26日,成都农商行以书面形式向国泰君安证券发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投资指令》(编号为:20170426-1),主要内容为:根据签署的《国泰君安0818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投资指令如下,以申购/票面利率5.70%,票面金额9亿元,申购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7年4月27日,成都农商行以书面形式向国泰君安证券发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投资指令》(编号为:委托第163期20170427-1),主要内容为:根据签署的《国泰君安0818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投资指令如下,向交易所缴款9亿元,申购/票面利率为5.70%,标的品种期限为5(3+2)年。   2017年4月27日,招商证券向国泰君安证券发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确认国泰君安证券获得配售的本期债券面值金额为9亿元,应缴款金额为9亿元,票面利率为5.70%,缴款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同日,国泰君安证券将盖章确认的《证券账户及债券过户数量信息表》传真至招商证券,该表格中股东代码对应的账户名称为成都农商行。同日,户名为国君资管0818-成都农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号为70019069的账户向招商证券汇款9亿元。   成都农商行购买上述债券后,华阳经贸集团已向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6日的17华阳02债券利息。之后,华阳经贸集团未再支付债券利息,也未兑付债券本金。   因华阳经贸集团未能于2018年9月30日将其发行的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回收资金足额划至上海清算所而使该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且华阳经贸集团已涉及多起重大诉讼、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对17华阳02债券本息偿付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缓释华阳经贸集团的债券违约风险,2019年6月27日,五洲协和公司、华阳金控公司、华阳投资公司、海南华阳投资公司分别向成都农商行出具《承诺函》。

2021/1/1招银信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招银前海公司与珠海海峡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2018年1月10日分别签订两份《票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珠海海峡公司将票据金额合计6亿元的票据资产转让给招银前海公司,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华信集团,珠海海峡公司后将相应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招银前海公司。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招银前海公司分别与青岛中社公司、珠海海峡公司陆续签订七份《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由青岛中社公司、珠海海峡公司对华信集团所享有的全部应收账款收益权(债权金额合计约8.4亿元)转让给招银前海公司并约定了相应回购条件。   2017年10月17日,华信集团向招银前海公司出具《承诺函》,该函主要内容为:1.华信集团作为青岛中社公司、珠海海峡公司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已确认知悉前述企业拟将其持有的总额度为20亿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招银前海公司的事实;2.华信集团确认在前述额度内的每笔应收账款均系真实合法有效且在函具之日均未支付;3.华信集团承诺对青岛中社公司、珠海海峡公司的回购义务向招银前海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差额补足责任或在前述企业未履行回购义务时由其向招银前海公司承担支付回购款义务。   2018年3月27日,招银前海公司、华信集团签订《债务延期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华信集团确认截止协议签署之日,其对招银前海公司应付未付的债务本息金额为15亿元;2.该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明细表》序号为3-14项的本息总额为13亿元的债务自2018年3月30日(含)起延期,延期期间华信集团应按“当日延期的债务本息总额×9.5%/360”的标准向招银前海公司按日支付延期利息直至全部债务本息付清之日止。   关于上述《债务延期协议》中《债务明细表》序号为1-2项所涉的2亿元(及相应利息)债权,招银前海公司业已通过另案解决并已取得(2018)粤03民初1502号生效民事判决。但关于华信集团所拖欠的余下13亿元债务本息及相应延期利息,华信集团至今仍未向招银前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21/1/1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康德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8月21日,原告作为管理人的29号资管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本金5000万元。2019年7月15日,被告发布《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額偿付利息的公告》,宣布“截至到期付息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已构成实质违约。”因此,被告未如约付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2021/1/3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国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victc2018x1536-1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下统称“《信托贷款合同》”),并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了编号avictc2018x1536-1-1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下统称“《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河南国控公司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整(rmb400000000.00)。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就本笔借款出具内部决议。2018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国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victc2018x1536-2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人保证合同》(下称“《保证合同》”),由被告河南国有公司对《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国有公司就本笔借款担保出具内部决议。201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合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victc2018x1536-4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亿元整(rmb400000000.00)。   自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共向原告归还本金壹亿元整(rmb100,000,000.00),共结息壹仟伍佰肆拾肆万伍仟圆零肆分(rmb15,445,000.04)。《信托贷款合同》“第4.4款结息”约定,2020年3月20日为第一季度结息日。据此,2020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发送《还款通知函》。截至2020年3月20日,借款人应付利息金额为:陆佰捌拾捌万陆仟陆佰陆拾贰元贰角叁分(rmb6,886,662.23)。但2020年3月20日,原告未收到该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经违反《信托贷款合同》“第11.1.1款(2)未按期足额归还债务本金或利息”的约定,已经构成《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2020年3月21日,原告向四被告发送《违约通知函》。2020年3月23日,原告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11.2条违约救济措施”的约定,向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发送《信托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宣布对被告河南国控公司的信托贷款全部本金余额叁亿元(rmb300,000,000.00)于2020年3月23日提前到期。

2021/1/3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国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victc2018x1536-1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下统称“《信托贷款合同》”),并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了编号avictc2018x1536-1-1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下统称“《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河南国控公司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整(rmb400000000.00)。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就本笔借款出具内部决议。2018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国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victc2018x1536-2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人保证合同》(下称“《保证合同》”),由被告河南国有公司对《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国有公司就本笔借款担保出具内部决议。201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合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victc2018x1536-4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号河南国控保障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亿元整(rmb400000000.00)。   自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共向原告归还本金壹亿元整(rmb100,000,000.00),共结息壹仟伍佰肆拾肆万伍仟圆零肆分(rmb15,445,000.04)。《信托贷款合同》“第4.4款结息”约定,2020年3月20日为第一季度结息日。据此,2020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发送《还款通知函》。截至2020年3月20日,借款人应付利息金额为:陆佰捌拾捌万陆仟陆佰陆拾贰元贰角叁分(rmb6,886,662.23)。但2020年3月20日,原告未收到该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经违反《信托贷款合同》“第11.1.1款(2)未按期足额归还债务本金或利息”的约定,已经构成《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2020年3月21日,原告向四被告发送《违约通知函》。2020年3月23日,原告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11.2条违约救济措施”的约定,向被告河南国控公司发送《信托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宣布对被告河南国控公司的信托贷款全部本金余额叁亿元(rmb300,000,000.00)于2020年3月23日提前到期。

2021/1/4华鑫信托·慧智投资60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华鑫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华鑫信托﹒慧智投资60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华鑫信托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了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公司)发行的定增股票(即标的股票,股票代码:002610)。邹承慧系爱康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自愿为华鑫信托公司本次认购交易向华鑫信托公司的认购本金及收益部分进行增信。华鑫信托公司与邹承慧约定:邹承慧为保障本次发行顺利完成,自愿就华鑫信托公司间接认购爱康科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向华鑫信托公司的本金及收益提供增信。邹承慧自愿为华鑫信托公司实际认购本金及年化10%的收益提供保障,保障期限为自华鑫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处置完毕之日止。华鑫信托公司将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处置完毕后,信托计划从资管计划中累计获得的年化收益率(在预先扣除资管计划管理费及托管费,合计0.15%/年之后)小于等于9.85%的;邹承慧或邹承慧指定第三方应当采取现金补偿方式对华鑫信托公司进行收益保障。邹承慧或邹承慧指定的第三方应在股票出售或处置完毕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至华鑫信托公司指定账户。邹承慧或邹承慧指定的第三方未按期足额支付补偿金额或其他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邹承慧向华鑫信托公司支付逾期金额0.03%的违约金。华鑫信托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将所有股票依约通过二级市场的方式全部出售完毕,根据双方约定,邹承慧应当支付相应补偿款。但在华鑫信托公司的多次催要下,邹承慧仍未能依约将补偿资金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账户,故华鑫信托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邹承慧提起诉讼。

2021/1/5中江国际·金马432号通辽市开鲁县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开鲁县鲁丰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鲁丰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马43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鲁丰公司对通辽市开鲁县财政局的应收账款,最终用于开鲁县开鲁镇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2021/1/5中江国际·金马527号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盈江县兴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马527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盈江县政府的应收账款,盈恒公司补充经营资金。

2021/1/5中江国际·金马528号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盈江县兴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马52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云南省盈江县环城西路工程项目建设。融资人为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1/1/5中江国际·金兔58号剑江集团城乡发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金兔5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剑江集团”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黔南州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项目。

2021/1/5中江国际·金兔21号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城乡发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兔2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融资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用于六盘水东城区电力拆改(一期)建设项目。

2021/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102民初45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天津云商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14日,德海租赁与物流公司订立《航空货运仓储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本金为4000万元,租赁期为3年,租金支付为每3个月为一期,每期为3650088.62元;留购价款100元;若物流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德海租赁有权要求其就逾期未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随后,美兰机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物流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合同订立后,德海租赁支付了租赁本金,物流公司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构成违约,故德海租赁提起本案诉讼。

2021/1/5中江国际·金兔140号龙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乡发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兔14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融资人龙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韩城市澽河生态治理项目。

2021/1/5中江国际·金鹤293号松桃九龙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松桃九龙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金鹤293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松桃九龙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松桃九龙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松桃县寨炳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2021/1/5兴业信托泰盈3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泰安银行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签订编号为ciit[2016]0467zjxt的《兴业信托泰盈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委托兴业信托向金贵银业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一亿元。   2016年5月24日,兴业信托与金贵银业公司签订编号为ciit[2016]0467xtdk的《兴业信托泰盈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兴业信托向金贵银业公司提供信托贷款一亿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日,曹永贵向兴业信托出具编号为ciit[2016]0467dbs的《担保书》,对金贵银业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5月24日,兴业信托依约向金贵银业公司发放了信托贷款一亿元。   2019年5月24日,泰安银行与兴业信托签订编号为ciit[2016]0467zjxt-b1的《兴业信托泰盈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兴业信托与金贵银业公司签订编号为ciit[2016]0467xtdk-b1的《兴业信托泰盈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与担保人曹永贵签订编号为ciit[2016]0467dbs-b1的《担保书之补充协议》,各方对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变更。   因金贵银业公司发生没有按期偿还2019年9月23日应支付信托贷款的本金、利息合计5158083.33元的违约事项,兴业信托于2019年10月18日向泰安银行送达《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确认该信托于2019年10月18日提前终止,并将该信托项下的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给了泰安银行。

2021/1/6天顺(2016)248号信威集团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标资产违约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亿元,利率10.5%/年,贷款期限4个月。原告依约向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发放贷款。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10个月。2017年4月19日,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被告信威集团公司依约偿还了贷款本金500万元。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16个月。2017年10月19日,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被告信威集团公司未依约偿还款项。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应付未付给原告的贷款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更为1100926040元,新增加的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相关约定相同。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30个月,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应付未付给原告的贷款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更为1179275278.18元,新增加的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相关约定相同。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信威技术公司签署《法人保证合同》,2017年2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技术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靖签署《自然人保证合同》,2017年2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靖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信威公司签署《法人保证合同》,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信威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成君公司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原告为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2021/1/6天顺(2016)248号信威集团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标资产违约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君东方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亿元,利率10.5%/年,贷款期限4个月。原告依约向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发放贷款。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10个月。2017年4月19日,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被告信威集团公司依约偿还了贷款本金500万元。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16个月。2017年10月19日,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被告信威集团公司未依约偿还款项。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应付未付给原告的贷款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更为1100926040元,新增加的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相关约定相同。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30个月,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应付未付给原告的贷款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更为1179275278.18元,新增加的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相关约定相同。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信威技术公司签署《法人保证合同》,2017年2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技术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靖签署《自然人保证合同》,2017年2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靖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信威公司签署《法人保证合同》,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信威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成君公司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原告为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2021/1/6天顺(2016)248号信威集团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标资产违约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亿元,利率10.5%/年,贷款期限4个月。原告依约向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发放贷款。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10个月。2017年4月19日,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被告信威集团公司依约偿还了贷款本金500万元。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16个月。2017年10月19日,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被告信威集团公司未依约偿还款项。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应付未付给原告的贷款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更为1100926040元,新增加的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相关约定相同。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约定贷款期限变更为30个月,被告信威集团公司应付未付给原告的贷款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更为1179275278.18元,新增加的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相关约定相同。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信威技术公司签署《法人保证合同》,2017年2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信威技术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靖签署《自然人保证合同》,2017年2月20日、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靖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信威公司签署《法人保证合同》,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信威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成君公司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被告信威集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原告为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2021/1/6圆信永丰睿郡1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睿郡1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7月认购了配天公司作为发行人发行的"16配投02债券",本金8000万元。该债券票面利率为8%,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7月14日,换股期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换股标的股票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A股。截至2018年8月10日,"16配投02债券"担保比例始终未达到150%,配天公司亦未按照《募集说明书》要求完成追加大富科技股票和/或直接追加现金。圆信永丰基金认为保证圆信永丰基金持有的债券的兑付,应按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将全部质押股票进行变卖。

2021/1/6天弘-中经贸融汇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天弘-中经贸融汇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12月2日申购了"16西王04"债券50万张(面值5,000万元)。2019年10月18日,西王集团未安排资金,并指定第三方向天弘基金按照7.8%/年利率回购天弘基金持有的40万张16西王04债券,提起诉讼。

2021/1/11民生信托·至信828号铂首商业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铂首置业有限公司
至信828号信托计划资金1.98亿元用于受让武汉裕馨持有的武汉铂首99%股权,剩余资金用于对武汉铂首进行追加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民生信托及武汉裕馨投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资金最终用于收购一二线城市商业地产项目。以及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现金管理工具,缴纳信保基金及增值税。   网易锋雳新闻公布,2020年最后3个月,民生信托有多个信托项目出现延期,其中包括至信828号信托计划。"

2021/1/11民生信托·至信51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至信516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文投控股股票。   网易锋雳新闻公布,2020年最后3个月,民生信托有多个信托项目出现延期,其中包括至信516号信托计划。"

2021/1/15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安徽盛运环保发布公告称: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共有3亿元到期债务为明股实债,安徽盛运环保到期未能购回。逾期起始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借款单位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1/1/15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安徽盛运环保发布公告称: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共有3亿元到期债务为明股实债,安徽盛运环保到期未能购回。逾期起始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借款单位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1/1/15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安徽盛运环保发布公告称: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共有3亿元到期债务为明股实债,安徽盛运环保到期未能购回。逾期起始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借款单位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21/1/16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骥达1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大厂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其为华夏幸福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提供担保,大厂鼎鸿公司以其享有的对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约46.49亿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   截止2021年1月16日,骥达11号存续规模为13亿元,其中1.279亿未能按期偿付,已实质违约。   1月21日,媒体报导称,中融信托重新考虑将华夏幸福11亿元信托贷款展期三个月。最新消息显示,中融信托、陕国投、光大信托、平安信托确认华夏幸福信托计划展期。   2021年2月1日消息,中融-骥达11号将兑付本金9700万元,相当于偿付本金比例为7.5%。"

2021/1/16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骥达1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大厂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其为华夏幸福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提供担保,大厂鼎鸿公司以其享有的对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约46.49亿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   截止2021年1月16日,骥达11号存续规模为13亿元,其中1.279亿未能按期偿付,已实质违约。   1月21日,媒体报导称,中融信托重新考虑将华夏幸福11亿元信托贷款展期三个月。最新消息显示,中融信托、陕国投、光大信托、平安信托确认华夏幸福信托计划展期。   2021年2月1日消息,中融-骥达11号将兑付本金9700万元,相当于偿付本金比例为7.5%。"

2021/1/16中融-融昱10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融昱10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款。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武陟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账面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不超过7折;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回购该部分股权;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54.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提供履约担保并公告。   截止2021年1月16日,融昱100号信托计划的9.82亿资金未能按期偿付,已实质违约。 1月21日,媒体报导称,中融信托重新考虑将华夏幸福11亿元信托贷款展期三个月。最新消息显示,中融信托、陕国投、光大信托、平安信托确认华夏幸福信托计划展期。   2021年2月1日消息,中融-融昱100号将兑付本金1.35亿元,相当于偿付本金比例为15%,并将在不日再支付本金的15%。"

2021/1/16中融-融昱10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融昱10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款。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武陟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账面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不超过7折;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回购该部分股权;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54.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提供履约担保并公告。   截止2021年1月16日,融昱100号信托计划的9.82亿资金未能按期偿付,已实质违约。 1月21日,媒体报导称,中融信托重新考虑将华夏幸福11亿元信托贷款展期三个月。最新消息显示,中融信托、陕国投、光大信托、平安信托确认华夏幸福信托计划展期。   2021年2月1日消息,中融-融昱100号将兑付本金1.35亿元,相当于偿付本金比例为15%,并将在不日再支付本金的15%。"

2021/1/16中融-融昱10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融昱10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款。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武陟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账面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不超过7折;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回购该部分股权;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54.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提供履约担保并公告。   截止2021年1月16日,融昱100号信托计划的9.82亿资金未能按期偿付,已实质违约。 1月21日,媒体报导称,中融信托重新考虑将华夏幸福11亿元信托贷款展期三个月。最新消息显示,中融信托、陕国投、光大信托、平安信托确认华夏幸福信托计划展期。   2021年2月1日消息,中融-融昱100号将兑付本金1.35亿元,相当于偿付本金比例为15%,并将在不日再支付本金的15%。"

2021/1/16中融-融昱10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武陟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融昱10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西安长安)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款。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武陟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账面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不超过7折;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回购该部分股权;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54.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提供履约担保并公告。   截止2021年1月16日,融昱100号信托计划的9.82亿资金未能按期偿付,已实质违约。 1月21日,媒体报导称,中融信托重新考虑将华夏幸福11亿元信托贷款展期三个月。最新消息显示,中融信托、陕国投、光大信托、平安信托确认华夏幸福信托计划展期。   2021年2月1日消息,中融-融昱100号将兑付本金1.35亿元,相当于偿付本金比例为15%,并将在不日再支付本金的15%。"

2021/1/16今耀惠金3号3型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惠金3号3型基金募资用于受让天宝食品销售给大连春神农业技术开发公司的3亿元应收账款。融资方为退市股天宝退(天宝食品),上市公司实控人黄作庆夫妇承担连带担保。   2019年天宝食品爆出了违规担保、信披违规等重大问题。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今耀资本在2017年11月注册的“惠金3号3型”至今仍在运作中,显示未能兑付。"

2021/1/19高密民生水务8-11期定向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高密民生水务有限公司
高密民生水务8-11期发行方为高密民生水务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9日消息,孚日股份购买的高密民生水务8-11期金额为2000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到期,截至目前未按期归还。   2021年3月10日消息,截至目前该定向融资工具已偿还。"

2021/1/20西部信托·国安集团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国安集团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最终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委托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规模3亿元。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项目到期,未能还本付息,发生违约。目前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西部信托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催收。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被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委托人包商银行正在进行破产重组。"

2021/1/20百瑞宝盈73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郑州名硕置业有限公司
宝盈734号项下10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郑州名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郑州名硕置业100%的股权和债权人对郑州名硕置业享有的债权,剩余信托资金将继续以股权方式投资于项目公司,其中1亿元对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项目公司资本公积。总规模14亿。

2021/1/21粤财信托·京睿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京睿4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向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固安九通新盛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持有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予信托计划为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贷款本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因华夏幸福出现负面舆情,相关评级机构已将华夏幸福列为负面评级观察名单。2021年1月18日,粤财信托已前往华夏幸福核实相关舆情情况,1月20日,华夏幸福回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目前正在加速回款,改善现金流。债务人及保证人暂未触发《信托贷款合同》中的提前到期条款。

2021/1/21粤财信托·京睿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固安九通新盛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京睿4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向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固安九通新盛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持有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予信托计划为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贷款本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因华夏幸福出现负面舆情,相关评级机构已将华夏幸福列为负面评级观察名单。2021年1月18日,粤财信托已前往华夏幸福核实相关舆情情况,1月20日,华夏幸福回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目前正在加速回款,改善现金流。债务人及保证人暂未触发《信托贷款合同》中的提前到期条款。

2021/1/21光大兴陇·汇联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汇信十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联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融鑫资产持有的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汇信十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汇联资管十六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地产基金份额,最终用于深圳宝安区、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均由深圳碧桂园全权操盘运营。发行规模24亿元。   2021年1月13日,汇联汇理财平台实控人及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局执行逮捕。而汇联投资参股了深圳市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深圳市汇信十八号、深圳市汇联资管十六号。2020年6月19日,光大信托在官网公布了汇联1号的清算报告,但股权并未转让出去。2021年1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光大信托、碧桂融鑫六十二号、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汇联投资的案件。"

2021/1/21光大兴陇·汇联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汇联资管十六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联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融鑫资产持有的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汇信十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汇联资管十六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地产基金份额,最终用于深圳宝安区、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均由深圳碧桂园全权操盘运营。发行规模24亿元。   2021年1月13日,汇联汇理财平台实控人及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局执行逮捕。而汇联投资参股了深圳市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深圳市汇信十八号、深圳市汇联资管十六号。2020年6月19日,光大信托在官网公布了汇联1号的清算报告,但股权并未转让出去。2021年1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光大信托、碧桂融鑫六十二号、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汇联投资的案件。"

2021/1/21光大兴陇·汇联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联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融鑫资产持有的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汇信十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汇联资管十六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地产基金份额,最终用于深圳宝安区、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均由深圳碧桂园全权操盘运营。发行规模24亿元。   2021年1月13日,汇联汇理财平台实控人及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局执行逮捕。而汇联投资参股了深圳市碧桂融鑫六十二号、深圳市汇信十八号、深圳市汇联资管十六号。2020年6月19日,光大信托在官网公布了汇联1号的清算报告,但股权并未转让出去。2021年1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光大信托、碧桂融鑫六十二号、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汇联投资的案件。"

2021/1/22川信·香城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香城集团信托资金用于向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021年1月21日,四川信托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布,法院裁定根据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将香城集团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予以司法冻结。香城集团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日为2021年4月24日,尚未对本项目分配造成实质影响。

2021/1/22川信·香城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城集团信托资金用于向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021年1月21日,四川信托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布,法院裁定根据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将香城集团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予以司法冻结。香城集团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日为2021年4月24日,尚未对本项目分配造成实质影响。

2021/1/22民生信托·至信886号九通基业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信886号信托计划用于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采购建材等日常经营用途。担保方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九通基业与华夏幸福出现负面舆情,民生信托于2021年1月19日向九通基业和华夏幸福发函,要求其制定妥善的还款方案以及补充有效的担保措施,同时民生信托根据合同约定保留宣布信托计划提前到期的权利。   截止2021年4月8日,民生信托未收到九通基业应支付的回购款(含基本价款和应付溢价款,合计约206,008.89万元)担保方华夏幸福亦未履行回购义务。经九通基业反馈,华夏幸福整体出现债务违约和流动性危机,无法按时偿还信托融资本息。至信886号信托计划将自动进入延长期。"

2021/1/22中信信诚-金丰1号资产并购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金丰1号成立于2015年4月,存续期为5年,募集规模为22.01亿元。晨曦系列3号认购了金丰1号。金丰1号资金投向:石家庄融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LP份额;永兴集团90%股权及贷款、永兴家居广场100%股权、永鑫旺地产95%股权及贷款、衡州市场100%股权及贷款;投资于中信信诚新锐一号新三板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7年4月后,金丰1号所投资的两个项目先后出现了风险事件。神州控股发布的2017年年报披露了22亿元理财无法兑付的情况。   2020年7月21日,中信信诚向神州控股发送了《金丰1号资产并购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金丰1号对永兴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回款仅8657万元,未收回投资数额仍高达13.9243亿元。中信信诚方面给出的判断是“底层资产均存在兑付困难”。"

2021/1/22中信信诚-金丰1号资产并购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衡阳市衡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金丰1号成立于2015年4月,存续期为5年,募集规模为22.01亿元。晨曦系列3号认购了金丰1号。金丰1号资金投向:石家庄融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LP份额;永兴集团90%股权及贷款、永兴家居广场100%股权、永鑫旺地产95%股权及贷款、衡州市场100%股权及贷款;投资于中信信诚新锐一号新三板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7年4月后,金丰1号所投资的两个项目先后出现了风险事件。神州控股发布的2017年年报披露了22亿元理财无法兑付的情况。   2020年7月21日,中信信诚向神州控股发送了《金丰1号资产并购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金丰1号对永兴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回款仅8657万元,未收回投资数额仍高达13.9243亿元。中信信诚方面给出的判断是“底层资产均存在兑付困难”。"

2021/1/22中信信诚晨曦系列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衡阳市衡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晨曦系列3号成立于2015年4月,计划存续期5年,该产品认购了金丰1号,并通过金丰1号进行了一系列投资。   2017年4月后,金丰1号所投资的两个项目先后出现了风险事件。神州控股发布的2017年年报披露了22亿元理财无法兑付的情况。2018年6月28日,中信信诚、神码租赁、衡州市场、中信锦绣共同订立了一份《晨曦系列3号资产处置协议》,《协议》规定中信锦绣出资5.5亿元受让神码租赁所持有的晨曦3号部分份额。   2020年7月21日,中信信诚向神州控股发送了《金丰1号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金丰1号对永兴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回款仅8657万元,未收回投资数额仍高达13.9243亿元。中信信诚方面给出的判断是“底层资产均存在兑付困难”。"

2021/1/22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定开债5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君享年华定开债53号计划投资的债券18永煤PPN001(债券代码031800049.IB),数量为100,000张,账面价值为人民币9,977,000元。由于该债券发行人名下已有债券未能足额到期偿付,自2020年11月10日起,估值沿用2020年11月9日的中债净价。该债券已于2021年1月26日到期,经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发行人先行兑付50%本金及全额利息,剩余本金展期1.5年,利率保持不变。君享年华定开债53号计划已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上述发行人先行兑付的50%本金及全额利息,并冲销50%的账面成本,剩余50%部分继续沿用2020年11月9日中债净价估值。

2021/1/22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定开债5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君享年华定开债51号计划投资的债券18永煤PPN001(债券代码031800049.IB),数量为100,000张,账面价值为人民币9,977,000元。由于该债券发行人名下已有债券未能足额到期偿付,自2020年11月10日起,国泰君安证券对该债券估值沿用了2020年11月9日的中债净价。该债券已于2021年1月26日到期,经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发行人先行兑付50%本金及全额利息,剩余本金展期1.5年,利率保持不变。君享年华定开债51号已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上述发行人先行兑付的50%本金及全额利息,并冲销50%的账面成本,剩余50%部分继续沿用2020年11月9日中债净价估值。

2021/1/25金谷·锐银20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佛山市金润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金鼎产业投资及并购重组基金I1类信托资金通过金谷·锐银20号信托计划用于向佛山市金润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增资。金谷信托大规模的项目刚兑中,锐银20号项目有4.6亿元贷款。2017年6月12日,金鼎产业投资及并购重组基金I1类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显示:信托可供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共计576,564,040.00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550,000,000.00元,信托收益26,564,040.00元。信托产品已经到期清算,但金谷信托依然是金润地产的控股股东,并且金润地产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金润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还收到限制消费令。

2021/1/25金谷·金鼎产业投资及并购重组基金信托计划(I1类)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佛山市金润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金鼎产业投资及并购重组基金I1类信托计划于2016年6月6日成立,于2017年6月6日终止,I1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通过金谷·锐银20号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向佛山市金润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增资。2017年6月12日,金鼎产业投资及并购重组基金I1类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显示:信托可供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共计576,564,040.00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550,000,000.00元,信托收益26,564,040.00元。信托产品已经到期清算,但金谷信托依然是金润地产的控股股东,并且金润地产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金润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还收到限制消费令。

2021/1/26定向融资工具·三盛宏业3号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29日,被告三盛房地产公司为发行人,原告为认购人签订《融资工具·三盛宏业3号产品文件》,约定原告认购1,500,000元,期限三年,年化收益为14.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该产品通过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定向,并登记备案,被告三盛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为本产品的到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三盛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前两年的利息,指定产品到期,被告三盛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及本金,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均未果,故涉讼。

2021/1/26华融·华信国贸应收账款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华融信托与六被告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7】号-转第1号《应收账款转让暨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回购合同》)。主要约定:(1)华融信托以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华信供应链公司投资,投资数额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计划期限12个月。(2)华信供应链公司将其对中海公司、半双公司、新华公司、雨安公司(以下合称次债务人)合法享有的13笔应收账款转让给华融信托。   华融信托与华信供应链公司于合同签订次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上述应收账款进行了转让登记。 信托计划于2017年9月27日成立,共分两期,华融信托于2017年9月27日向华信供应链公司支付一期本金15,240万元,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二期本金8,540万元,合计共支付投资本金23,780万元。华信供应链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和2017年12月18日依约向华融信托分两期支付全部a类投资溢价完毕,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了首笔b类投资溢价。按照合同约定,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应于2018年6月20日支付投资溢价961.77万元、2018年9月27日(一期到期日)支付一期到期本金15,240万元及投资溢价335.28万元、2018年12月5日(二期到期日)支付二期到期本金8,540万元及投资溢价318.83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华融信托获知华信集团公司持有的华信供应链公司13亿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份额被司法冻结、华信集团公司持有的a股上市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18)的1,384,501,534股股票被司法冻结、华信集团公司已被安徽证监局进行警示、华信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被下调至bbb-,上述诸多情形已触发《转让回购合同》第8.7条的违约条款。   华融信托认为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的上述情形给华融信托资金回收带来严重威胁。根据合同约定,华融信托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立即履行回购义务即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溢价及违约金。同时,有权宣布应收账款对应的所有《购销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次债务人向华融信托支付应收款。原告遂提起提出本案诉讼。

2021/1/26华融·华信国贸应收账款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华融信托与六被告共同签订了编号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7】号-转第1号《应收账款转让暨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回购合同》)。主要约定:(1)华融信托以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华信供应链公司投资,投资数额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计划期限12个月。(2)华信供应链公司将其对中海公司、半双公司、新华公司、雨安公司(以下合称次债务人)合法享有的13笔应收账款转让给华融信托。   华融信托与华信供应链公司于合同签订次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上述应收账款进行了转让登记。 信托计划于2017年9月27日成立,共分两期,华融信托于2017年9月27日向华信供应链公司支付一期本金15,240万元,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二期本金8,540万元,合计共支付投资本金23,780万元。华信供应链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和2017年12月18日依约向华融信托分两期支付全部a类投资溢价完毕,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了首笔b类投资溢价。按照合同约定,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应于2018年6月20日支付投资溢价961.77万元、2018年9月27日(一期到期日)支付一期到期本金15,240万元及投资溢价335.28万元、2018年12月5日(二期到期日)支付二期到期本金8,540万元及投资溢价318.83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华融信托获知华信集团公司持有的华信供应链公司13亿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份额被司法冻结、华信集团公司持有的a股上市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18)的1,384,501,534股股票被司法冻结、华信集团公司已被安徽证监局进行警示、华信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被下调至bbb-,上述诸多情形已触发《转让回购合同》第8.7条的违约条款。   华融信托认为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的上述情形给华融信托资金回收带来严重威胁。根据合同约定,华融信托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立即履行回购义务即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溢价及违约金。同时,有权宣布应收账款对应的所有《购销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次债务人向华融信托支付应收款。原告遂提起提出本案诉讼。

2021/1/28“vip标685期”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海航创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原告在前海航交所手机app对“vip标685期”产品项目出借了本金101500元,该项目的预期年化收益为10.1%,项目期限为180天,预期收益5125.75+800元,预计回款日为2018年12月18日,回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该产品项目的融资方为被告一。2018年7月30日,被告二发布了《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承诺会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公开、有序、安全地开展兑付工作。被告二在《良性退出方案》中确认了本案债务金额及分期还款的还款计划,被告二系自愿加入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产品项目“vip标685期”早已于2018年12月18日到期,项目到期后1-5个工作日应回款至账户余额,即最迟2018年10月25日应回款至原告账户内,但至今被告一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未偿还全部款项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2021/1/28“vip标685期”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原告在前海航交所手机app对“vip标685期”产品项目出借了本金101500元,该项目的预期年化收益为10.1%,项目期限为180天,预期收益5125.75+800元,预计回款日为2018年12月18日,回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该产品项目的融资方为被告一。2018年7月30日,被告二发布了《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承诺会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公开、有序、安全地开展兑付工作。被告二在《良性退出方案》中确认了本案债务金额及分期还款的还款计划,被告二系自愿加入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产品项目“vip标685期”早已于2018年12月18日到期,项目到期后1-5个工作日应回款至账户余额,即最迟2018年10月25日应回款至原告账户内,但至今被告一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未偿还全部款项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2021/1/28“vip标321期”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4月8日,原告在前海航交所手机app对“vip标321期”产品项目出借了本金10万元,该项目的预期年化收益为10.1十1%,项目期限为180天,预期收益5050+500元,预计回款日为2018年10月6日,回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该产品项目的融资方为被告一。2018年7月30日,被告二发布了《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承诺会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公开、有序、安全地开展兑付工作。被告二在《良性退出方案》中确认了本案债务金额及分期还款的还款计划,被告二系自愿加入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产品项目“vip标321期”早已于2018年10月6日到期,项目到期后1-5个工作日应回款至账户余额,即最迟2018年10月12日应回款至原告账户内,但至今被告一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未偿还全部款项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2021/1/29中江国际·金兔12号贵州盘州市城乡发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兔12号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用于盘州妥乐景区东盟十国峰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品应于2020年6月到期。”但到期后并未能顺利兑付。   2021年1月29日,新闻国朝说公布一则雪松信托逾期未兑付产品的详细列表,其中包含金兔12号信托计划,出险时间2020年6月,逾期本金0.82亿。"

2021/1/29中江国际·金兔12号贵州盘州市城乡发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兔12号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用于盘州妥乐景区东盟十国峰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品应于2020年6月到期。”但到期后并未能顺利兑付。   2021年1月29日,新闻国朝说公布一则雪松信托逾期未兑付产品的详细列表,其中包含金兔12号信托计划,出险时间2020年6月,逾期本金0.82亿。"

2021/1/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899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成龙公司签订编号为zc2020-hz-050021《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成龙公司购买租赁物租回给被告成龙公司使用,被告成龙公司同意向原告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物为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机(型号:epb-6450;编号s-1069)一套,总价171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36个月,共36期,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支付日每期租金519,959元,租金总额为18,718,524元,租赁保证金为330,5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成龙公司签订编号为zc2020-hz-050021-1《回租购买合同》,约定:租赁物协议价款为1710万元,租赁物所有权于付款时起全部由被告成龙公司转移给原告。《回租租赁合同》第15.1、15.2款、15.3款约定,如被告成龙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收回和处分租赁物并要求被告成龙公司就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被告成龙公司应按全部租赁物价格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补偿原告因此付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及提供保全担保而支付的费用……)。2020年7月21日,被告刘美产出具《保证函》,保证如下:对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间为保证函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原告在租赁合同项下加速租赁合同或解除租赁合同,保证人同意立即履行保证责任;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依约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1710万元。项目于2020年7月27日起租。被告成龙公司向原告发出《租赁物接收证明》,表明案涉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2020年7月27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案涉租赁物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但自2020年10月起,被告成龙公司未再支付任何租金,被告成龙公司恶意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对租赁合同的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2021/2/1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桂阳农商行作为委托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更名为财信证券)为管理人、广州农商行为托管人,三方签订《珠江8号资管合同》。之后,三方还签订了《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二》。   上述协议签订后,桂阳农商行投入3亿元,并于2017年8月22日追加投入3亿元,共6亿元用于涉案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017年9月6日,财信证券以99.6元每份的价格为“珠江8号”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买入券面总额5000万元的“16华阳01”债券持有至今。财信证券主张发行人向桂阳农商行于2017年11月21日和2018年11月21日付息500万元,桂阳农商行只认可第一次付息250万元,认为2018年11月21日的付息只有派息公告,并没有实际支付。“16华阳01”债券系由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2日,期限5年(附设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9年10月18日,桂阳农商行根据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涉案证券回售实施公告的要求进行了回售登记,但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兑付。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还于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了多支债券。案涉债券发行时,发行人的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均为aa,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8日降为cc。“16华阳01”债券目前已经停牌,不能交易。

2021/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01民初2256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刚泰集团签订编号为lclxxxxxxxxxx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刚泰集团向原告租赁型号为docucentre-v4070cpsc(含3rdpartystand等附设)的打印设备二台,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总额为73,680元,首付款0元,后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租金为3,684元,在每一租金计算周期起始日开始的第九十个日历日支付;就任何到期未付租金,承租人须每月支付该等到期应付金额的2%作为迟延利息;若承租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则可行使留购、续租或退还租赁物件的权利;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等等。被告刚泰集团自主选择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为租赁物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及原告共同签署了《租赁合同三方确认书》。供应商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了租赁设备。被告刚泰集团自2020年2月15日起拖欠租金,结欠金额如诉请所述。

2021/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01民初2255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刚泰集团签订编号为lclxxxxxxxxxx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刚泰集团向原告租赁型号为apeosport-vic3371cpssc(含bacsprintmanagementsolution等附设)的打印设备一台,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总额为119,400元,首付款0元,后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租金为5,970元,在每一租金计算周期起始日的次月第二十个日历日支付;就任何到期未付租金,承租人须每月支付该等到期应付金额的2%作为迟延利息;若承租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则可行使留购、续租或退还租赁物件的权利;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等等。被告刚泰集团自主选择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为租赁物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及原告共同签署了《租赁合同三方确认书》。供应商于2017年5月17日交付了租赁设备。被告刚泰集团自2020年4月20日起拖欠租金,结欠金额如诉请所述。

2021/2/2平安养老–九通基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债权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2日消息,平安人寿披露,受让平安养老险受托账户持有的“平安养老–九通基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10笔另类金融产品,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为华夏幸福以及九通基业,投资金额共计不超过155亿元。以保险资金受让底层融资人为九通基业、担保人为华夏幸福的四笔金融产品,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合计不超过29.48亿元。华夏幸福于2021年2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官方承认债务逾期问题。

2021/2/3平安养老-九通基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债权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2/3平安养老-九通基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三期)债权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2/3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2月1日华夏幸福披露债务逾期公告显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陕国投公布的临时信息披露显示:在未通知展期的情况下,九通基业永续债项目第1-3期的本金和利息已经逾期。据投资者透露,截至2021年2月2日,本金和利息仍未到账。"

2021/2/3光大兴陇·光干·尊享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2/3中信·信颐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信颐1号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公司部分产业新城PPP项目开发建设和偿还九通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债务。   2021年2月2日消息,平安人寿披露,受让平安养老险受托账户持有涉及10笔另类金融产品投资金额共计不超过155亿元,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为华夏幸福及华夏幸福子公司九通基业,其中包括信颐1号信托计划。华夏幸福于2021年2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官方承认债务逾期问题,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

2021/2/3平安-九通基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债权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平安人寿披露,受让平安养老险受托账户持有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为华夏幸福以及九通基业的10笔金融产品,投资金额共计不超过155亿元。其中包括平安-九通基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平安养老险也披露以保险资金受让4笔相关担保债权合计不超29.48亿元。华夏幸福于2021年2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官方承认债务逾期问题。

2021/2/3光大兴陇·九通基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光大九通基业信托计划用于向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补充融资人营运资金等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2021年2月2日消息,平安人寿披露,受让平安养老险受托账户持有涉及10笔另类金融产品投资金额共计不超过155亿元,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为华夏幸福及华夏幸福子公司九通基业,其中包括光大九通基业信托计划。华夏幸福于2021年2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官方承认债务逾期问题,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

2021/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鲁0191民初128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23日,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国泰租赁”)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签署国租(16)回字第2016081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城投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公司融资15000万元,租赁标的物为管网,租赁物价款即租赁本金为15000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利率为5.79%/年,手续费为人民币7125000元,保证金为人民币750万元,名义价款1元。2016年8月23日,国泰租赁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签署国租(16)保字第2016081101号《保证合同》,保证人国资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城投公司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23日,原告国泰租赁与城投公司、国资公司签署国租(16)补字第2016081101号《补充协议》。因被告城投公司逾期还款,原告国泰租赁与城投公司、国资公司签署编号为国租(20)协字第202006401号《协议书》,协议确认截至2020年6月1日,城投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的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逾期租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合计58916579.67元。协议约定城投公司应于协议书签订当日向国泰租赁支付手续费100万元,国泰租赁与城投公司同意以应付未付的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逾期租金占用利息违约金之和作为本金,重新计算城投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国泰租赁支付的租金,并按本协议确定的《租金偿还计划表》偿还租金。城投公司同意提供名下证号为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6号、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5号、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对国泰租赁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国资公司同意继续对城投公司在主合同和协议书项下对国泰租赁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签署编号为国租(20)抵字第202006401号《抵押合同》,抵押人城投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国租(16)补字第2016081101号《补充协议》及国租(20)协字第202006401号《协议书》项下城投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现被告城投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2.2条约定构成重大违约,国泰租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1/2/8交银国信·雏鹰农业产业并购基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雏鹰农业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雏鹰农业信托计划募集资金6亿元投入宁波雏鹰。侯建芳、李俊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2月,交银国际信托与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泽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锦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宁波雏鹰。交银国际信托与雏鹰农牧签订转让合同,将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给雏鹰农牧,约定雏鹰农牧于2021年3月1日向交银国际信托支付全部转让本金。   2018年6月,交银国际信托在获得了约定回报4824.25万元之后,未再收到约定回报款。交银国际信托于2019年4月10日宣布全部转让价款债权提前到期,与雏鹰农牧对簿公堂。法院判决雏鹰农牧向交银国际信托支付转让价款本金6亿元、约定回报3141.37万元,以及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1.36亿元。"

2021/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2790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铁雄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dwzl-xxxxxxxxxx-zl),约定被告铁雄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设备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被告铁雄公司使用,租期为1年,租赁利率为7%;原告应向被告铁雄公司支付租赁物的转让价款3,000万元,被告铁雄公司应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和2019年5月10日向原告支付两期租金,两期租金金额均为15,792,014.74元。其后,原告与被告中融公司签署了编号为dwzl-xxxxxxxxxx-bz的《保证合同》,被告中融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告对被告铁雄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铁雄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转让价款3,000万元,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原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铁雄公司并未按期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租金15,792,014.74元,尽管原告已通过向被告铁雄公司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及《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告,但被告铁雄公司仍未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铁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时要求被告中融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2806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铁雄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dwzl-xxxxxxxxxx-zl),约定被告铁雄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设备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被告铁雄公司使用,租期为1年,租赁利率为7%;原告应向被告铁雄公司支付租赁物的转让价款3,000万元,被告铁雄公司应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两期租金,两期租金金额均为15,792,014.74元。其后,原告与被告中融公司签署了编号为dwzl-xxxxxxxxxx-bz的《保证合同》,被告中融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告对被告铁雄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铁雄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转让价款3,000万元,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原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铁雄公司并未按期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租金15,792,014.74元,尽管原告已通过向被告铁雄公司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及《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告,但被告铁雄公司仍未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铁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时要求被告中融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2/19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九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苏州嘉岳认购九洲光电2160万股股份,同时九洲电器与苏州嘉岳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九洲电器在特定情形下受让苏州嘉岳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等相关事宜。   2021年2月19日消息,因苏州嘉岳与九洲电器未能就转让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苏州嘉岳已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

2021/2/20雪松信托·长茂3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雪松长茂33号信托计划存续规模0.55亿,期限1年,融资方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增信措施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回购应收账款。长茂33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公告称,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出现阶段性紧张,导致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公告发布日,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余额为52.55亿元,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目前正在与逾期涉及的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展期相关事宜。   长惠77号、长茂7号、长茂33号三个项目,融资方均为华夏幸福,出险时间为2021年3月。然而眼下,三个项目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已“凭空消失”,在官网找不到任何痕迹。"

2021/2/20雪松信托·长茂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泾阳)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泾阳)有限公司雪松长茂7号信托计划存续规模5.99亿,期限1年,融资方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泾阳)有限公司,增信措施为融资方股权质押;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担保。长茂7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公告称,担保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出现阶段性紧张,导致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公告发布日,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余额为52.55亿元,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目前正在与逾期涉及的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展期相关事宜。   长惠77号、长茂7号、长茂33号三个项目,融资方均为华夏幸福,出险时间为2021年3月。然而眼下,三个项目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已“凭空消失”,在官网找不到任何痕迹。"

2021/2/20雪松信托·长茂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泾阳)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雪松长茂7号信托计划存续规模5.99亿,期限1年,融资方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泾阳)有限公司,增信措施为融资方股权质押;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担保。长茂7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公告称,担保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出现阶段性紧张,导致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公告发布日,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余额为52.55亿元,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目前正在与逾期涉及的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展期相关事宜。   长惠77号、长茂7号、长茂33号三个项目,融资方均为华夏幸福,出险时间为2021年3月。然而眼下,三个项目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已“凭空消失”,在官网找不到任何痕迹。"

2021/2/20雪松信托·长惠77号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雪松长惠77号信托计划存续规模5亿,期限1年,融资方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增信措施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雪松长惠77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公告称,担保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出现阶段性紧张,导致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公告发布日,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余额为52.55亿元,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目前正在与逾期涉及的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展期相关事宜。   长惠77号、长茂7号、长茂33号三个项目,融资方均为华夏幸福,出险时间为2021年3月。然而眼下,三个项目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已“凭空消失”,在官网找不到任何痕迹。"

2021/2/21中海·东方明珠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前方金服通过东方明珠4号等信托计划多只产品持有16正源02。   2021年2月21日消息,多家债券持有机构对正源地产发起了诉讼或申请冻结资产,正源地产的债务化解情况仍不明朗。"

2021/2/21中海·东方明珠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前方金服通过东方明珠3号信托计划等多只产品持有16正源02。   2021年4月,中海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鼎控股集团对中海信托偿还债券本金140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经法院裁定,中海信托有权要求三鼎控股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三鼎控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海信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1/2/21正前方债券成长7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前方金服通过正前方鹿鸣3号、正前方债券成长7号等多只产品持有16正源02。   2021年2月21日消息,多家债券持有机构对正源地产发起了诉讼或申请冻结资产,正源地产的债务化解情况仍不明朗。"

2021/2/21正前方鹿鸣3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前方金服通过正前方鹿鸣3号、正前方债券成长7号等多只产品持有16正源02。   2021年2月21日消息,多家债券持有机构对正源地产发起了诉讼或申请冻结资产,正源地产的债务化解情况仍不明朗。"

2021/2/21银泰证券添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添利1号持有16正源01债券。因债券纠纷,银泰证券已经对正源地产采取了法律措施。

2021/2/21银泰证券添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银泰添利1号持有16正源01债券。因债券纠纷,银泰证券已经对正源地产采取了法律措施。

2021/2/21银泰证券添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银泰添利1号持有16正源01债券。因债券纠纷,银泰证券已经对正源地产采取了法律措施。

2021/2/21银泰证券添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泰添利1号持有16正源01债券。因债券纠纷,银泰证券已经对正源地产采取了法律措施。

2021/2/21银泰证券添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泰添利1号持有16正源01债券。因债券纠纷,银泰证券已经对正源地产采取了法律措施。

2021/2/21银泰证券添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添利1号持有16正源01债券。因债券纠纷,银泰证券已经对正源地产采取了法律措施。

2021/2/21银泰证券添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银泰添利1号持有16正源01债券。因债券纠纷,银泰证券已经对正源地产采取了法律措施。

2021/2/21北方信托·泰诚常盈一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前方金服通过常盈一期信托计划等多只产品持有16正源02。

2021/2/21北方信托·泰诚常盈一期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正前方金服通过常盈一期信托计划等多只产品持有16正源02。

2021/2/22华鑫信托·智选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智选22号信托计划下的委托财产用于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智选22号实际买入1066万股红太阳。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由于第一农药通过华鑫信托买入的红太阳股价暴跌,智选22号信托计划宣布于2019年11月26日提前终止,并要求第一农药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第一农药拒不支付,随后红太阳集团约定为第一农药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也并未如愿,华鑫信托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第一农药向华鑫信托支付差额补足款1.06亿元,违约金1679.11万元和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合计约7.4万元,红太阳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021/2/22华鑫信托·智选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智选22号信托计划下的委托财产用于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智选22号实际买入1066万股红太阳。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由于第一农药通过华鑫信托买入的红太阳股价暴跌,智选22号信托计划宣布于2019年11月26日提前终止,并要求第一农药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第一农药拒不支付,随后红太阳集团约定为第一农药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担保。也并未如愿,华鑫信托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第一农药向华鑫信托支付差额补足款1.06亿元,违约金1679.11万元和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合计约7.4万元,红太阳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021/2/22平安信投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高特佳前海优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5月18日,平安证券作为平安信投2号管理人与与高特佳集团等主体签合作协议,约定平安证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向深圳市高特佳前海优享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缴付合计15.75亿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平安证券将其在前海优享中的财产份额以15.75亿元加年化6.2%的资金占用成本转让给高特佳集团。按照约定高特佳集团应在2021年4月10日前向平安证券付清第一期财产份额转让款(即平安证券在前海优享的第一期出资5.6亿元及对应的利息),在2021年5月23日前付清第二期财产份额转让款(即平安证券在前海优享的第二期出资10.15亿元及对应的利息)。截至告知函回复日,高特佳集团已向平安证券支付了财产份额转让款合计11916.875万元。   2021年2月22日消息,平安证券以被高特佳集团未按约定支付转让的价款、为避免申请人财产损失为由,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高特佳集团银行存款18.89亿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案外人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自愿以名下的全部资产为平安证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021年3月8日消息,前海优享或也面临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7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1.45%。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7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1.45%。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前海联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7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1.45%。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6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6.04%。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6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6.04%。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充临江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6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6.04%。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3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0.26%。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3号持有17幸福基业MTN001,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0.26%。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1号持有18华夏07债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7.24%。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1号持有18华夏07债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7.24%。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前海联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1号持有18华夏07债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7.24%。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2/26嘉实基金添利专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添利专享1号持有18华夏07债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7.24%。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公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的本息金额为52.55亿元。华夏幸福债务规模较大,而且存在集中兑付的压力。"

2021/3/1向晟四号中科建设商票专项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2017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朋义公司签订《基金融资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朋义公司资金需求,拟设立“向晟四号中科建设商票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向晟四号基金”),通过该基金补充被告朋义公司流动资金,采购原材料,融资总金额2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融资期限为一年(以基金成立日期为准)。同日,原告与被告袁翼、陈辉、中科公司及两名案外人李佳、许锦珍共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该些被告对被告朋义公司履行《基金融资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保证。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宁波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恒丰银行宁波分行向被告朋义公司发放贷款。2017年10月20日,向晟四号基金成立,并于2017年11月3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协会”)备案。基金募集金额为1,710万元。恒丰银行宁波分行分三笔向被告朋义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700万元,最后一笔发放日为2017年12月1日。被告朋义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分四次支某了利息。2018年10月19日,该融资到期。被告朋义公司、中科公司申请展期到2019年1月9日,原告同意展期。但至今被告朋义公司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他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故起诉来院。

2021/3/1西宁低碳青海湖药业扶持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青海湖药业公司与低碳基金公司签订《存货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低碳基金公司通过青海湖药业扶持基金(契约型)以存货收益权转让的方式向青海湖药业公司投入资金22,000,000元,期限1年,即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到期,回购溢价率12%。2016年11月24日,低碳基金公司依约投入资金22,000,000元后,青海湖药业公司仅偿还本金2,000,000元、利息2,640,000元。2018年1月28日,再次偿还1,000,000元本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项目仍有本金19,000,000元、利息6,038,666.67元及罚息9,058,000元(利息、罚息均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34,096,666.6元尚未支付。另根据《存货收益权转让合同》第7.5条约定,青海湖药业公司在发生逾期支付回购款的情形时,应当向低碳基金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担保方面,2016年11月24日,骆俊才、李多慧与低碳基金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个人)》,海汇公司与低碳基金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就签署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另在2019年10月,低碳基金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与青海湖药业公司签订了《存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青海湖药业公司以其存货(甘草、独一味提取物等账面价值13,820,000元)抵押给低碳基金公司。2019年10月25日,双方就该抵押事宜在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现青海湖药业公司逾期支付,且骆俊才、李多慧、海汇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为此,低碳基金公司为维护其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2021/3/3云南信托·星辰110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并授权合作方深圳众联商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手机贷”运营主体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并签订马上金消费金融合作协议,约定众联商务协助前隆科技向星辰110期信托计划、惠安16号信托计划、惠安18号信托计划推荐借款人,撮合签署贷款合同。众安在线对上述信托产品项下发放的全部借款向众安在线投保信用保险,对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2021/3/3渤海信托·惠安16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并授权合作方深圳众联商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手机贷”运营主体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并签订马上金消费金融合作协议,约定众联商务协助前隆科技向星辰110期信托计划、惠安16号信托计划、惠安18号信托计划推荐借款人,撮合签署贷款合同。众安在线对上述信托产品项下发放的全部借款向众安在线投保信用保险,对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2021/3/3渤海信托·惠安18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并授权合作方深圳众联商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手机贷”运营主体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并签订马上金消费金融合作协议,约定众联商务协助前隆科技向星辰110期信托计划、惠安16号信托计划、惠安18号信托计划推荐借款人,撮合签署贷款合同。众安在线对上述信托产品项下发放的全部借款向众安在线投保信用保险,对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2021/3/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4242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
被告系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被告与第三人庐宇公司接洽,双方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作。   2018年4月2日,庐宇公司与被告就上述融资租赁合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编号为rxxxx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附属《资产买卖合同》、《保证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经协集团使用,经协集团向庐宇公司支付租金;租赁物转让对价(即租赁本金)为4,000万元;起租日为庐宇公司支付《资产转让合同》价款当日,租赁期限共60个月;租金总额为50,356,806.80元(最终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等额租金按季度支付,具体每期租金按照《起租通知书》的约定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庐宇公司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协集团已同意该等转让并将积极配合;如经协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庐宇公司支付款项的,应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八支付迟延违约金;经协集团未按期、足额向庐宇公司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构成根本违约,庐宇公司有权向经协集团追索其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经协集团在本合同支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抵扣为其他费用和应付款项、留购价款、延迟违约金、逾期租金等。2018年4月4日,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付款4,000万元,经协集团于同日确认已收到庐宇公司支付的款项,租赁物所有权自2018年4月4日起转移至庐宇公司名下。2018年4月8日,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发出《起租通知书》,明确:租金总额为50,175,104.98元,起租日与放款日均为2018年4月4日,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每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以附件中的《租金明细》为准。此外,《保证金合同》约定,作为经协集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付款义务的担保,由经协集团向庐宇公司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在经协集团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庐宇公司有权自行按照费用、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应付租金的顺序从该保证金中抵扣相应未付款项。后经协集团于2018年4月10日向庐宇公司支付保证金2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履行期间,经协集团仅于2018年6月13日支付第1期租金23,23,554.78元;于2018年9月13日支付第2期租金2,517,840.34元;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第3期租金2,517,840.34元;于2019年3月14日支付第4期租金2,517,840.34元,此后便未支付任何款项。   2020年5月26日,庐宇公司将其在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中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经协集团,经协集团于2020年5月27日签收书面通知文件。2020年5月29日,众煜公司向经协集团发出催告函,要求经协集团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全部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协集团仍未支付的,众煜公司有权宣布剩余租金提前到期并要求经协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2021/3/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4242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
被告系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被告与第三人庐宇公司接洽,双方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作。   2018年4月2日,庐宇公司与被告就上述融资租赁合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编号为rxxxx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附属《资产买卖合同》、《保证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经协集团使用,经协集团向庐宇公司支付租金;租赁物转让对价(即租赁本金)为4,000万元;起租日为庐宇公司支付《资产转让合同》价款当日,租赁期限共60个月;租金总额为50,356,806.80元(最终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等额租金按季度支付,具体每期租金按照《起租通知书》的约定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庐宇公司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协集团已同意该等转让并将积极配合;如经协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庐宇公司支付款项的,应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八支付迟延违约金;经协集团未按期、足额向庐宇公司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构成根本违约,庐宇公司有权向经协集团追索其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经协集团在本合同支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抵扣为其他费用和应付款项、留购价款、延迟违约金、逾期租金等。2018年4月4日,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付款4,000万元,经协集团于同日确认已收到庐宇公司支付的款项,租赁物所有权自2018年4月4日起转移至庐宇公司名下。2018年4月8日,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发出《起租通知书》,明确:租金总额为50,175,104.98元,起租日与放款日均为2018年4月4日,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每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以附件中的《租金明细》为准。此外,《保证金合同》约定,作为经协集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付款义务的担保,由经协集团向庐宇公司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在经协集团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庐宇公司有权自行按照费用、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应付租金的顺序从该保证金中抵扣相应未付款项。后经协集团于2018年4月10日向庐宇公司支付保证金2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履行期间,被告仅于2018年6月13日支付第1期租金2,323,554.78元;于2018年9月13日支付第2期租金2,517,840.34元;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第3期租金2,517,840.34元;于2019年3月14日支付第4期租金2,517,840.34元;于2019年6月14日支付2,044,886.63元;于2019年9月12日支付2,044,886.63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100万元,此后便未支付任何款项。   2020年5月26日,庐宇公司将其在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中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经协集团,经协集团于2020年5月27日签收书面通知文件。2020年5月29日,众煜公司向经协集团发出催告函,要求经协集团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全部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协集团仍未支付的,众煜公司有权宣布剩余租金提前到期并要求经协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2021/3/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4240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
被告系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被告与第三人庐宇公司接洽,双方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作。   2018年4月2日,庐宇公司与被告就上述融资租赁合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编号为rxxxx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附属《资产买卖合同》、《保证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经协集团使用,经协集团向庐宇公司支付租金;租赁物转让对价(即租赁本金)为2,000万元;起租日为庐宇公司支付《资产转让合同》价款当日,租赁期限共60个月;租金总额为25,178,403.60元(最终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等额租金按季度支付,具体每期租金按照《起租通知书》的约定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庐宇公司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协集团已同意该等转让并将积极配合;如经协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庐宇公司支付款项的,应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八支付迟延违约金;经协集团未按期、足额向庐宇公司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构成根本违约,庐宇公司有权向经协集团追索其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经协集团在本合同支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抵扣为其他费用和应付款项、留购价款、延迟违约金、逾期租金等。2018年4月4日,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付款2,000万元,经协集团于同日确认已收到庐宇公司支付的款项,租赁物所有权自2018年4月4日起转移至庐宇公司名下。2018年4月8日,庐宇公司向经协集团发出《起租通知书》,明确:租金总额为25,087,552.42元,起租日与放款日均为2018年4月4日,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每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以附件中的《租金明细》为准。此外,《保证金合同》约定,作为经协集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付款义务的担保,由经协集团向庐宇公司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在经协集团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庐宇公司有权自行按照费用、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应付租金的顺序从该保证金中抵扣相应未付款项。后经协集团于2018年4月10日向庐宇公司支付保证金1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履行期间,经协集团仅于2018年6月13日支付第1期租金1,161,777.40元;于2018年9月13日支付第2期租金1,258,920.18元;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第3期租金1,258,920.18元;于2019年3月14日支付第4期租金464,319.32元;于2019年6月12日支付第四期租金中的剩余794,600.86元,此后便未支付任何款项。   2020年5月26日,庐宇公司将其在融资租赁交易文件中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经协集团,经协集团于2020年5月27日签收书面通知文件。2020年5月29日,众煜公司向经协集团发出催告函,要求经协集团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全部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协集团仍未支付的,众煜公司有权宣布剩余租金提前到期并要求经协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2021/3/6云南信托-招信智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案涉相关协议签订情况。2016年12月,原告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订《云南信托-招信智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编号:“云信信2016-767(02)”号】(以下简称《6号信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云南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云南信托-招信智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6号信托计划)。   2016年12月22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信托签订《云南信托-招信智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编号:“云信信2016-767(01)”号】,约定该公司认购“6号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份额20000万份,其它合同条款与上述《6号信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2016年12月19日,云南信托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签订《华润信托?康得成长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编号:2016-1304-xt001号】,约定由云南信托代表“6号信托计划”作为委托人,华润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华润信托?康得成长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1号信托计划),投资标的为“康得新”股票(股票代码:002450)。   2016年12月,原告与被告康得集团公司以及“6号信托计划”受托人云南信托、“6号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云南信托-招信智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差额补足协议书》【编号:zxzy6h-cebz-001号】。   2018年11月6日,被告钟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编号:zxzy6h-bz-001号】。   二、信托计划履行情况。《6号信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6号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支付400000000元。2016年12月27日,“6号信托计划”及“1号信托计划”分别成立。   在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于被告康得集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原告根据《6号信托合同》的约定,申请云南信托指令“1号信托计划”于2018年11月21日提前终止。此后,“1号信托计划”与“6号信托计划”均于2018年11月21日提前终止。   2018年11月28日,云南信托出具《云南信托-招信智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该报告确认:截至“6号信托计划”终止日,原告预期信托利益为441069589.04元,本信托可分配优先信托利益为400289775.20元,差额部分为40779813.84元。   三、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2018年11月23日,原告依据《差额补足协议》向被告康得集团公司发送《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付款通知》,要求其在5日内向原告履行差额付款义务。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钟玉发送《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对康得集团公司的差额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两被告至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

2021/3/8义乌小商品城阜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义乌商阜创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商城金控认购商阜投资1.3亿元人民币,商阜投资出资2.06亿元认购了商阜创智基金的劣后级份额。

2021/3/8义乌商阜创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商阜创智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8.23亿元,商城金控出资6.18亿元人民币认购优先级份额,义乌小商品城阜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2.06亿元认购劣后级份额。

2021/3/9光大-恒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豫粮公司签署了编号“2019z0170-股转001号”《股份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与回购合同”)及编号2019z0170-债权001号《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因融资需要,被告河南豫粮公司向原告转让其合法持有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股份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收益权”),由原告设立“光大-恒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由被告河南豫粮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信托计划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回购标的股份收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国控公司签署了2019z0170-保证001号的《光大信托与河南国控之保证合同》,被告河南国控公司承诺在《转让与回购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为债务人(河南豫粮公司)对债权人(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2月6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九期向被告河南豫粮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共计3.954亿元。被告河南豫粮公司应当按照《转让与回购合同》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2020年3月20日,被告河南豫粮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一笔回购溢价款合计人民币10994316.67元,但被告河南豫粮公司未按照《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回购溢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回购溢价款。根据《转让与回购合同》第5条第4款(1)项之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河南豫粮公司提前履行标的股份收益权的回购义务,被告河南豫粮公司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包括: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以及因未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所产生的违约金。根据《担保合同》,担保人河南国控公司应当在担保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保障金融秩序稳定,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2021/3/10中江国际·银鹰1307号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标资产违约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原告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国际)就中江国际·银鹰1307号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单一资金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中江国际向被告安通控股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1000万元。依据《资金信托合同》,中江国际与被告安通控股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安通控股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年利率为9.9%;被告安通控股公司应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22日和2019年4月29日分别偿还原告本金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2000万元,并应于每月21日(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或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法定工作日)付息;如若被告安通控股公司逾期偿还借款本金,中江国际有权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如若被告安通控股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中江国际有权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2018年12月25日,被告安通物流公司、安盛船务公司、仁建集团、郭东圣、郭东泽、林丽森、林亚查分别与中江国际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其中被告安通物流公司、安盛船务公司、仁建集团所签《保证合同》还约定,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如在纠正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保证人还应承担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20%的违约金。2018年12月29日,原告将人民币11000万元借款本金汇入中江国际银行账户,中江国际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安通控股公司的银行账户,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该借款于2019年4月29日到期,被告安通控股公司未按约还款,其余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中江国际签署《协议书》,中江国际将其在《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对各被告享有的债权及附随权益依法转让给原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385万元。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安通物流公司、安盛船务公司、仁建集团发出《纠正违约通知》后,被告安通物流公司、安盛船务公司、仁建集团亦未于限期内纠正违约行为。   综上,原告作为信托贷款的委托人及信托终止后的债权受让人合法享有《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及附随权益。被告安通控股公司作为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责任,其余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前述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安通物流公司、安盛船务公司、仁建集团还应分别向原告承担人民币2200万元的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021/3/11华融·安居2号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居2号信托计划,期限2年,用于向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融资方重庆鼎典物业已经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华融信托尚有4.75亿资金没有收回。

2021/3/12海租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扬子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海租宝为聚宝匯平台旗下产品,有投资者购买了360天期限的第392期、第394期和第399期海租宝产品,与聚宝鑫源签署了《定向委托投资协议》,这三笔资金投入了扬子江租赁和长江租赁。现合同到期后,聚宝鑫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金和收益。

2021/3/12海租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海租宝为聚宝匯平台旗下产品,有投资者购买了360天期限的第392期、第394期和第399期海租宝产品,与聚宝鑫源签署了《定向委托投资协议》,这三笔资金投入了扬子江租赁和长江租赁。现合同到期后,聚宝鑫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金和收益。

2021/3/16大业信托·盈富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富3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担保人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烁是次级信托单位的认购者。中诚信托是优先级单位认购者。

2021/3/22晟视资产-新金融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泷洲鑫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发放贷款5亿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贷款年利率为8.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原告与被告还签署了《质押合同》,被告同意以其持有的驰威投资有限公司(香港)31%的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原告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上述合同,2017年5月27日,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349,950,049.95元,2017年5月31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50,049,950.05元,两项合计5亿元。2018年5月26日,贷款到期。2018年5月28日,被告归还利息10,000,000.00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归还利息2,575,757.58元,归还本金7,424,242.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再偿还本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1/3/23中信·中信银行-天宝矿业信托金融投资项目1601期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银川润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6年10月12日,中信银行通过天宝矿业1601期信托计划完成对银川润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由承德湛坤公司、承德阑鑫公司、承德冀玢公司、承德昊谦公司各以其持有的天宝矿业公司的股权为项下权益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华翔投资公司、银川润玺中心承担收购义务。

2021/3/25航融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9日、3月23日、4月30日、5月5日、6月30日通过第一被告app平台,购买了航融宝hr0242期(科)、航融宝hr9957期(业)、劳动标051期、航融宝hr9507期(港)、年中标046号等六个投资产品。其中:1、航融宝hr0242期(科)支付金额70000元,年化率12%,项目期限360天,预期收益8400元;2、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000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80元;3、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213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286.50元;4、劳动标051期支付金额105500元,年化率14.3%,项目期限251天,预期收益10518.64元;5、航融宝hr9507期(港)支付金额22000元,年化率10.5%,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55元;6、年中标046号支付金额17000元,年化率14.8%,项目期限358天,预期收益2502.03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共支付256630元。2018年7月30日,第一被告以“前海航交公司b2c平台良性退出”为由,单方面将所有融资项目兑付期限修改为“自2018年9月10日起分24个月逐月兑付: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但第一被告仍未按该兑付期限向原告履行兑付义务。另,第二被告发布公告承诺将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第二被告将保障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故第二被告之承诺已构成对第一被告还款义务之连带保证。现第一被告平台显示,原告待还本金为222719.81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单方解除融资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应严格按公告履行清偿义务,返还原告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同时第二被告应对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2021/3/25航融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9日、3月23日、4月30日、5月5日、6月30日通过第一被告app平台,购买了航融宝hr0242期(科)、航融宝hr9957期(业)、劳动标051期、航融宝hr9507期(港)、年中标046号等六个投资产品。其中:1、航融宝hr0242期(科)支付金额70000元,年化率12%,项目期限360天,预期收益8400元;2、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000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80元;3、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213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286.50元;4、劳动标051期支付金额105500元,年化率14.3%,项目期限251天,预期收益10518.64元;5、航融宝hr9507期(港)支付金额22000元,年化率10.5%,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55元;6、年中标046号支付金额17000元,年化率14.8%,项目期限358天,预期收益2502.03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共支付256630元。2018年7月30日,第一被告以“前海航交公司b2c平台良性退出”为由,单方面将所有融资项目兑付期限修改为“自2018年9月10日起分24个月逐月兑付: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但第一被告仍未按该兑付期限向原告履行兑付义务。另,第二被告发布公告承诺将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第二被告将保障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故第二被告之承诺已构成对第一被告还款义务之连带保证。现第一被告平台显示,原告待还本金为222719.81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单方解除融资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应严格按公告履行清偿义务,返还原告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同时第二被告应对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2021/3/25航融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9日、3月23日、4月30日、5月5日、6月30日通过第一被告app平台,购买了航融宝hr0242期(科)、航融宝hr9957期(业)、劳动标051期、航融宝hr9507期(港)、年中标046号等六个投资产品。其中:1、航融宝hr0242期(科)支付金额70000元,年化率12%,项目期限360天,预期收益8400元;2、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000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80元;3、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213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286.50元;4、劳动标051期支付金额105500元,年化率14.3%,项目期限251天,预期收益10518.64元;5、航融宝hr9507期(港)支付金额22000元,年化率10.5%,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55元;6、年中标046号支付金额17000元,年化率14.8%,项目期限358天,预期收益2502.03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共支付256630元。2018年7月30日,第一被告以“前海航交公司b2c平台良性退出”为由,单方面将所有融资项目兑付期限修改为“自2018年9月10日起分24个月逐月兑付: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但第一被告仍未按该兑付期限向原告履行兑付义务。另,第二被告发布公告承诺将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第二被告将保障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故第二被告之承诺已构成对第一被告还款义务之连带保证。现第一被告平台显示,原告待还本金为222719.81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单方解除融资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应严格按公告履行清偿义务,返还原告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同时第二被告应对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2021/3/25航融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9日、3月23日、4月30日、5月5日、6月30日通过第一被告app平台,购买了航融宝hr0242期(科)、航融宝hr9957期(业)、劳动标051期、航融宝hr9507期(港)、年中标046号等六个投资产品。其中:1、航融宝hr0242期(科)支付金额70000元,年化率12%,项目期限360天,预期收益8400元;2、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000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80元;3、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213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286.50元;4、劳动标051期支付金额105500元,年化率14.3%,项目期限251天,预期收益10518.64元;5、航融宝hr9507期(港)支付金额22000元,年化率10.5%,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55元;6、年中标046号支付金额17000元,年化率14.8%,项目期限358天,预期收益2502.03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共支付256630元。2018年7月30日,第一被告以“前海航交公司b2c平台良性退出”为由,单方面将所有融资项目兑付期限修改为“自2018年9月10日起分24个月逐月兑付: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但第一被告仍未按该兑付期限向原告履行兑付义务。另,第二被告发布公告承诺将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第二被告将保障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故第二被告之承诺已构成对第一被告还款义务之连带保证。现第一被告平台显示,原告待还本金为222719.81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单方解除融资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应严格按公告履行清偿义务,返还原告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同时第二被告应对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2021/3/25航融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9日、3月23日、4月30日、5月5日、6月30日通过第一被告app平台,购买了航融宝hr0242期(科)、航融宝hr9957期(业)、劳动标051期、航融宝hr9507期(港)、年中标046号等六个投资产品。其中:1、航融宝hr0242期(科)支付金额70000元,年化率12%,项目期限360天,预期收益8400元;2、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000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80元;3、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213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286.50元;4、劳动标051期支付金额105500元,年化率14.3%,项目期限251天,预期收益10518.64元;5、航融宝hr9507期(港)支付金额22000元,年化率10.5%,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55元;6、年中标046号支付金额17000元,年化率14.8%,项目期限358天,预期收益2502.03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共支付256630元。2018年7月30日,第一被告以“前海航交公司b2c平台良性退出”为由,单方面将所有融资项目兑付期限修改为“自2018年9月10日起分24个月逐月兑付: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但第一被告仍未按该兑付期限向原告履行兑付义务。另,第二被告发布公告承诺将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第二被告将保障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故第二被告之承诺已构成对第一被告还款义务之连带保证。现第一被告平台显示,原告待还本金为222719.81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单方解除融资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应严格按公告履行清偿义务,返还原告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同时第二被告应对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2021/3/25航融宝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9日、3月23日、4月30日、5月5日、6月30日通过第一被告app平台,购买了航融宝hr0242期(科)、航融宝hr9957期(业)、劳动标051期、航融宝hr9507期(港)、年中标046号等六个投资产品。其中:1、航融宝hr0242期(科)支付金额70000元,年化率12%,项目期限360天,预期收益8400元;2、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000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80元;3、航融宝hr9957期(业)支付金额22130元,年化率10%,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286.50元;4、劳动标051期支付金额105500元,年化率14.3%,项目期限251天,预期收益10518.64元;5、航融宝hr9507期(港)支付金额22000元,年化率10.5%,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155元;6、年中标046号支付金额17000元,年化率14.8%,项目期限358天,预期收益2502.03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共支付256630元。2018年7月30日,第一被告以“前海航交公司b2c平台良性退出”为由,单方面将所有融资项目兑付期限修改为“自2018年9月10日起分24个月逐月兑付: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但第一被告仍未按该兑付期限向原告履行兑付义务。另,第二被告发布公告承诺将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第二被告将保障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故第二被告之承诺已构成对第一被告还款义务之连带保证。现第一被告平台显示,原告待还本金为222719.81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单方解除融资借款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应严格按公告履行清偿义务,返还原告本金,并承担利息损失。同时第二被告应对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2021/3/25外贸信托·汇鑫320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汇鑫320号信托计划2018年9月成立,持有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7三鼎03""(143362.SH)债券,由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2021/3/312016宁波新城建设(象山)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一、2017年上半年,恒大公司与案外人明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明瑞公司将其持有的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恒大公司。因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为明瑞公司的关联企业中达公司2亿元债务提供担保,明瑞公司将其持有的瑞丰公司50.059%股权质押给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作为反担保。为了该股权转让交易顺利进行,恒大公司为该担保向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置换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的质押担保,故恒大公司与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明瑞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为此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还约定2018年4月10日中达公司债务到期时,由恒大公司支付1亿元以履行其担保义务,剩余1亿元由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代偿,再由恒大公司将其需支付给明瑞公司的第四、五笔包干费(即股权转让费)直接支付给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2018年4月,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依协议为中达公司代偿了1亿元。自2019年起,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要求恒大公司履行该1亿元的担保义务,同年5月22日,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向恒大公司寄送《工作联系函》,要求恒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获悉,恒大公司于2018年3月中旬已经支付了第四笔、第五笔包干费,但并未按约定支付给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其未履行担保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恒大公司未按约将1亿元支付给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融资成本,该融资成本是因恒大公司违约而产生,期间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向宁波银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按年利率5.9%、12%进行贷款融资,额外支付了融资利息损失1900万元。综上,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义务,恒大公司至今未承担反担保责任,侵害了象山产业区投资公司合法权益,恒大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1/4/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津03民初128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民生公司与乌海化工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msfl-2016-1381-s-hz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约定合同项下民生公司购买租赁物的设备购买价款为250000000元,租金总额为281711748.6元,租赁利率为年利率5.225%,租赁期限为48个月,还租期共计16期,自起租日起算每季度支付一次。同日,民生公司与鸿达兴业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msfl-2016-1381-s-hz-frbz的《法人保证合同》,鸿达兴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意就乌海化工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民生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公司依约于2016年9月28日向乌海化工公司支付了租赁设备全部购买价款250000000元。民生公司依约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乌海化工公司第12期租金出现逾期付款情况,乌海化工公司本应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15日支付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租金,但乌海化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金,至今未予以全部支付。民生公司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20条的约定,乌海化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民生公司有权要求乌海化工公司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同时,鸿达兴业公司应当对乌海化工公司的违约行为向民生公司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2021/4/6外贸信托·汇金18号个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融联个人贷款系列融资项目)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外贸信托成立汇金18号信托计划,与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外贸信托为资金提供方,赫美小贷主要提供代为划扣、征信查询等中介服务,赫美智科主要为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客户借款提供代偿责任。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赫美小贷或赫美智科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使其能履行差额补足、追加次级等义务。

2021/4/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浙01民初8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舟山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银公司与舟山三盛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编号为90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下称主合同)、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编号为03的《融资租赁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最终约定浙银公司以4亿元向舟山三盛公司购买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后再出租给舟山三盛公司使用,舟山三盛公司向浙银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合同项下具体的租赁物为舟山三盛铂尔曼酒店整体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整体建筑物、室内所有装修、附属设施等;含地下空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风险金为5000万元,留购款为23875000元。主合同第3.5条款还约定,因租赁物转让及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均由舟山三盛公司承担并支付。后续租赁物已过户至浙银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浙(2019)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1号。此外,浙银公司又与舟山三盛公司签订编号为90-d01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舟山三盛铂尔曼酒店不动产在建工程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与上海三盛公司签订编号为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陈建铭、陈艳红签订编号为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陈立军、傅艳签订编号为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兴铭公司签订编号为04《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昌公司签订编号为05的《保证合同》,与佛山三盛公司签订编号为01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舟山三盛公司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以上担保范围均为舟山三盛公司在主合同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协议项下应向浙银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浙银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舟山三盛公司自2019年8月起多次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情况,而自2019年11月5日起开始出现严重逾期至起诉之日仍未能支付租金的情况,且担保人上海三盛公司、中昌公司均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舟山三盛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第15.3、第15.4、第17.3条款等相关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浙银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舟山三盛公司赔偿损失。上海三盛公司、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傅艳、兴铭公司、中昌公司与浙银公司基于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法应当对上述舟山三盛公司的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三盛公司与浙银公司基于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质押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浙银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各债务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故浙银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舟山三盛公司赔偿损失。上海三盛公司、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傅艳、兴铭公司、中昌公司、佛山三盛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对于佛山三盛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浙银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现因浙银公司多次主张而舟山三盛公司一直未予履行,为维护浙银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1/4/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浙01民初8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舟山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浙银公司与舟山三盛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编号为90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下称主合同)、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编号为03的《融资租赁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最终约定浙银公司以4亿元向舟山三盛公司购买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后再出租给舟山三盛公司使用,舟山三盛公司向浙银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合同项下具体的租赁物为舟山三盛铂尔曼酒店整体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整体建筑物、室内所有装修、附属设施等;含地下空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风险金为5000万元,留购款为23875000元。主合同第3.5条款还约定,因租赁物转让及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均由舟山三盛公司承担并支付。后续租赁物已过户至浙银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浙(2019)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1号。此外,浙银公司又与舟山三盛公司签订编号为90-d01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舟山三盛铂尔曼酒店不动产在建工程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与上海三盛公司签订编号为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陈建铭、陈艳红签订编号为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陈立军、傅艳签订编号为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兴铭公司签订编号为04《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昌公司签订编号为05的《保证合同》,与佛山三盛公司签订编号为01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舟山三盛公司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以上担保范围均为舟山三盛公司在主合同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协议项下应向浙银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浙银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舟山三盛公司自2019年8月起多次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情况,而自2019年11月5日起开始出现严重逾期至起诉之日仍未能支付租金的情况,且担保人上海三盛公司、中昌公司均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舟山三盛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第15.3、第15.4、第17.3条款等相关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浙银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舟山三盛公司赔偿损失。上海三盛公司、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傅艳、兴铭公司、中昌公司与浙银公司基于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法应当对上述舟山三盛公司的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三盛公司与浙银公司基于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质押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浙银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各债务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故浙银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舟山三盛公司赔偿损失。上海三盛公司、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傅艳、兴铭公司、中昌公司、佛山三盛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款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对于佛山三盛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浙银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现因浙银公司多次主张而舟山三盛公司一直未予履行,为维护浙银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1/4/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津民初2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17日,河南千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润公司)与河南鲜易公司、郑州鲜易公司、昆山众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千润公司与承租人河南鲜易公司、郑州鲜易公司、昆山众品公司约定以售后回租形式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起租日为2017年6月15日。中民公司、千润公司以及河南鲜易公司、郑州鲜易公司、昆山众品公司签订《转让与承继协议》,约定中民公司受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千润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中民公司与河南鲜易公司签订《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河南鲜易公司将其持有的郑州鲜易公司的股权及孳息质押给中民公司,并办理质押登记。中民公司与河南众品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约定河南众品作为保证人,对中民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民公司与朱献福签订《个人承诺函》,约定朱献福为《转让与承继协议》项下承租人对中民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民公司依约支付转让价款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由于承租人自2018年12月15日未足额支付当期租金,已经构成违约,中民公司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承租人立即偿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至中民公司起诉时,承租人仍未向中民公司偿还全部租金,保证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综上,请依法判如所请。

2021/4/7联拓集团单一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6日,杨亚波作为有限合伙人、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合伙企业、中金鼎鸿公司作为管理人,签订了《联拓集团单一信托计划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杨亚波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为20万元整,资金从合同签订后资金入账日2013年11月26日次日开始计息,投资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8.5%。双方协议约定,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违反约定的,将承担出资金额5%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26日,中金鼎鸿公司作为股权收购方/受让方,杨亚波作为股权被收购方/出让方,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书》,约定出让方入伙协议到期后,则收购方同意收购出让方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为21.7万元。   2013年11月26日,杨亚波向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平安银行北京朝外支行账号×××转账20万元整。   2013年11月29日,中金鼎鸿公司向杨亚波出具了《投资确认函》。   杨亚波提交《联拓集团单一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复印件,载明“2014年10月20日联拓集团单一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在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会议室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由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延期提案,并形成决议如下:同意本基金投资期限顺延一年期,具体为投资人根据投资到期日期顺延到下一年度到期日期(具体投资期限以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签署的相应协议为准),投资人收益及分配方式按原方案执行。项目方: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联拓集团单一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1日”。   杨亚波提交《关于兑付投资款的联合声明》,载明“致所有投资者: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兑付投资款,作出如下联合声明: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此深表歉意!希望投资者理解!具体兑付方案:1.2015年9月22日前兑付本金,所发生利息春节后尽快兑付。2.按照所有投资者欠款时间顺序兑付。资金来源:抵押物融资,银行贷款等;集团各方融资款,确保投资者本息的兑付。声明人: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5年2月11日。”该联合声明上分别加盖了北京金博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联拓机电公司的公章。   杨亚波起诉主张上述协议到期后,中金鼎鸿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其相应的本金及利息。但一审庭审中,杨亚波认可已收到利息8500元。

2021/4/7川信·中概回归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概回归1号信托计划主要是通过各种金融市场工具直接或间接参与中概股回归项目。

2021/4/8华林证券汇银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7日,抚顺银行(委托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签订《华林证券汇银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抚顺银行委托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证券。   2018年1月,华阳经贸作为发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就涉案债券发布《募集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第三章发行条款。一、发行条款,本期发行金额(面值)为10亿元,本期涉案债券期限为270天,计息年度天数为闰年366天,非闰年365天,发行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最终确定,发行方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兑付方式为按面值兑付,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发行日为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1日,起息日为2018年2月2日,兑付日为2018年10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四章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10亿元,用途为补充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华阳投资偿还有息负债1亿元、用款3.5亿元,华峰公司用款3亿元,中汽公司用款2亿元,华阳能源用款5000万元。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记载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独立性、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发行人治理情况、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等。其中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中记载,截至2017年3月末华阳经贸控股公司情况载明,截至2017年3月末华阳经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要子公司21家,其中,华阳经贸持有华阳投资97.37%的股权,持有华阳国际100%的股权,持有华阳金控95%的股权,持有中贸公司100%的股权。华阳投资持有华峰公司91.67%的股权,持有华阳能源的90%股权,持有中汽创汽车零部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中汽创汽车零部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中汽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8年2月5日,抚顺银行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涉案债券5000万元。   2018年10月30日,华阳经贸发布《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劵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公告》,该公告称:截至2018年10月30日终,华阳经贸未能按照约定兑付涉案债券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2021/4/8国君资管1059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1日,抚顺银行(委托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签订《国君资管1059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抚顺银行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证券。   2018年1月,华阳经贸作为发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就涉案债券发布《募集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第三章发行条款。一、发行条款,本期发行金额(面值)为10亿元,本期涉案债券期限为270天,计息年度天数为闰年366天,非闰年365天,发行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最终确定,发行方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兑付方式为按面值兑付,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发行日为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1日,起息日为2018年2月2日,兑付日为2018年10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兑付方法: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兑付公告》,并在到期日按面值加利息由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兑付工作。托管人为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安排:上海清算所采用实名记账方式登记托管。第四章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10亿元,用途为补充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华阳投资偿还有息负债1亿元、用款3.5亿元,华峰公司用款3亿元,中汽公司用款2亿元,华阳能源用款5000万元。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记载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独立性、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发行人治理情况、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等。其中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中记载,截至2017年3月末华阳经贸控股公司情况载明,截至2017年3月末华阳经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要子公司21家,其中,华阳经贸持有华阳投资97.37%的股权,持有华阳国际100%的股权,持有华阳金控95%的股权,持有中贸公司100%的股权。华阳投资持有华峰公司91.67%的股权,持有华阳能源的90%股权,持有中汽创汽车零部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中汽创汽车零部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中汽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8年2月2日,抚顺银行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涉案债券5000万元。   2018年10月30日,华阳经贸发布《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劵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公告》,该公告称:截至2018年10月30日终,华阳经贸未能按照约定兑付涉案债券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2021/4/9中粮信托·中科供应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际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融汇财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中科供应链1号信托计划金额3000万,用于收购上海际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债权,中科建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4/12中融-融昱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融昱1号信托计划资金以向华鑫水电公司增资及发放股东借款的方式分笔发放,资金主要用于玛尔挡水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华鑫水电股东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融资人控股股东北京鑫恒铝业及实际控制人杨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4/13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因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恒丰银行有权以晋商柒号质押的通化金马1873万股限售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21/4/13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因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恒丰银行有权以晋商陆号质押的通化金马2027万股限售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21/4/14百瑞恒益313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宝塔石化十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月,百瑞信托受恒丰银行委托设立百瑞恒益313号信托,用于向宝塔石化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但最终出资人是另一家银行。

2021/4/16中海·浦江之星3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浦江之星320号信托计划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13永泰债""的债券持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4/162017年同孚2号文化债权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张超燕与被担保人同孚公司签署《2017年同孚2号文化债权产品(系列产品)认购协议》,认购了同孚公司发行的上述债权产品,约定该产品的受托管理人为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息方式为附息式固定利率。同日,张超燕向同孚公司设立的该产品募集账户汇入认购款610000元。同孚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签发《认购确认书》,确认该产品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3月16日,兑付日为2019年3月16日,年化预期收益率为8.8%。冠福公司出具了《2017年同孚2号文化债权产品担保函》,为该文化债权产品的全体投资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保证范围为产品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2019年1月17日,冠福公司在深交所发布《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同孚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已大规模出现了逾期未付之情形。上述债务的兑付日于2019年3月16日到期,同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冠福公司亦不履行担保责任。冠福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并未载明其受张超燕与同孚公司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条款的约束,同时也没有其他约定管辖的内容。

2021/4/16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天弘基金通过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入“16华晨01”面值5,000万元本期债券,但华晨电力未按约定向天弘基金偿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的利息300万元,已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天弘基金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021/4/16岭晟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晟广发1号、久通一号、岭晟1号合计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1439.92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上海合晟资产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4/16乐瑞匠客债券1号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乐瑞匠客债券1号基金持有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本金398.8万元,因华晨电力无法按期兑付,已构成预期违约。为此,北京乐瑞资产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2021/4/16久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晟广发1号、久通一号、岭晟1号合计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1439.92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上海合晟资产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4/16合晟广发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晟广发1号、久通一号、岭晟1号合计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1439.92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上海合晟资产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4/192017年同孚1号文化债权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夏凌燕与被担保人同孚公司签署《2017年同孚1号文化债权产品(系列产品)认购协议》,认购了同孚公司发行的上述文化债权产品,约定该产品的受托管理人为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息方式为附息式固定利率。同日,夏凌燕向同孚公司设立的该产品募集账户汇入认购款65万元。同孚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发《认购确认书》,确认该产品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2017年12月29日,兑付日2018年12月29日,年化预期收益率为8.80%。为此,冠福公司出具了《2017年同孚1号文化债权产品担保函》,为该文化债权产品的全体投资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保证范围为产品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2019年1月17日,冠福公司在深交所发布《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同孚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已大规模出现了逾期未付之情形。上述债务的兑付日于2018年12月29日到期,同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冠福公司亦不履行担保责任。冠福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并未载明其受夏凌燕与同孚公司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条款的约束,同时也没有其他约定管辖的内容。

2021/4/20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李甘琦与同孚实业公司签订《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李甘琦认购同孚实业公司发行的“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认购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6个月,担保机构为冠福股份公司。同日,李甘琦依约通过银行账户向同孚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2月24日,同孚实业公司向李甘琦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李甘琦认购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2月24日,兑付日为2018年8月24日,预期收益率7.5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   2017年9月19日,冠福股份公司出具《同孚实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函》,对上述李甘琦的债务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上述债务兑付日期已至,同孚实业公司、冠福股份公司却未依约还本付息。为此提起诉讼。

2021/4/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8)豫03民初32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为一家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广州澳视公司以融资为目的,与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洛银金租[2016]租赁回字第0106-04号)、《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洛银金租[2016]租赁回字第0106号),约定以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即广州澳视公司将自有设备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向原告合计融资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同日,深圳保千里公司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洛银金租[2016]租赁回字第0106-01号),庄敏、周维林分别与原告签署《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洛银金租[2016]租赁回字第0106-02号、洛银金租[2016]租赁回字第0106-03号),约定深圳保千里公司、庄敏、周维林分别就广州澳视公司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广州澳视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并将《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交付给被告广州澳视公司使用,广州澳视公司出具了《租赁物接收函》。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的附件三《租金支付表》,融资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日,租金分12期支付,每3个月支付1期,合计人民币109296849.56元。广州澳视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2017年6月18日和2017年9月8日依约支付了第1期租金9955722.22元、第2期租金9624101.85元和第3期租金9506759.26元。被告广州澳视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8日支付第4期租金9377937.5元,被告广州澳视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申请》,明确表示无法按期支付第4期租金。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被告广州澳视公司发送《通知书》,宣布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清偿全部租金。被告广州澳视公司未依约支付第4期资金,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15.2.54.1款:“承租人逾期30日或累计满30日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被告广州澳视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售后回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并有权按照《售后回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广州澳视公司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原告已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告广州澳视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宣布解除《售后回租赁合同》,拟取回租赁物。截至目前,在扣除被告广州澳视公司提供的保证金及依据与深圳市图雅丽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雅丽)、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保证金质押和监管协议》从图雅丽提供的监管资金账户划扣的人民币500万元的监管资金后,被告广州澳视公司尚结欠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余额合计人民币70210266.23元。

2021/4/20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三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侯亚丽了解到“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三号(第六期)”,该产品由华夏文冠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和承销商/综合服务商发起募集,产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同孚实业公司的经营性流动资金”。投资者认购私募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7%,并由冠福股份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侯亚丽与同孚实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投资44万元作为本金,并于2018年5月25日成立计息。后冠福股份公司布相关公告,确认同孚实业公司无法及时兑付到期债务,同时,华夏文冠公司函告冠福股份公司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但截至目前同孚实业公司、冠福股份公司均未兑付侯亚丽认购的本金及收益。华夏文冠公司作为该私募债项目的产品管理人和承销商/综合服务商,贷前未能全面审核冠福股份公司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贷后亦未对项目做贷后监督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1/4/20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李甘琦与同孚实业公司签订《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李甘琦认购同孚实业公司发行的“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认购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6个月,担保机构为冠福股份公司。同日,李甘琦依约通过银行账户向同孚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2月24日,同孚实业公司向李甘琦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李甘琦认购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2月24日,兑付日为2018年8月24日,预期收益率7.5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   2017年9月19日,冠福股份公司出具《同孚实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函》,对上述李甘琦的债务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上述债务兑付日期已至,同孚实业公司、冠福股份公司却未依约还本付息。为此提起诉讼。

2021/4/20同孚实业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2日,周惠丽与同孚实业公司签订《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了同孚实业公司在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产品,该债权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和综合服务商均为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日,周惠丽向同孚实业公司设立的该产品募集账户分别汇入20万元、30万元,合计50万元。同孚实业公司签发《认购确认书》,确认该产品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1月12日,兑付日为2019年1月12日,预期收益率为9.2%,并由冠福股份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该产品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2019年1月17日,冠福股份公司在深交所发布《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了同孚实业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已大规模出现了逾期未付之情形。诉争产品的兑付日于2018年10月28日到期,同孚实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冠福公司亦不履行担保责任。

2021/4/20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三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侯亚丽了解到“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三号(第六期)”,该产品由华夏文冠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和承销商/综合服务商发起募集,产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同孚实业公司的经营性流动资金”。投资者认购私募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7%,并由冠福股份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侯亚丽与同孚实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投资44万元作为本金,并于2018年5月25日成立计息。后冠福股份公司布相关公告,确认同孚实业公司无法及时兑付到期债务,同时,华夏文冠公司函告冠福股份公司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但截至目前同孚实业公司、冠福股份公司均未兑付侯亚丽认购的本金及收益。华夏文冠公司作为该私募债项目的产品管理人和承销商/综合服务商,贷前未能全面审核冠福股份公司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贷后亦未对项目做贷后监督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1/4/20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李甘琦与同孚实业公司签订《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李甘琦认购同孚实业公司发行的“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认购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6个月,担保机构为冠福股份公司。同日,李甘琦依约通过银行账户向同孚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2月24日,同孚实业公司向李甘琦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李甘琦认购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2月24日,兑付日为2018年8月24日,预期收益率7.5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   2017年9月19日,冠福股份公司出具《同孚实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函》,对上述李甘琦的债务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上述债务兑付日期已至,同孚实业公司、冠福股份公司却未依约还本付息。为此提起诉讼。

2021/4/20同孚实业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2日,周惠丽与同孚实业公司签订《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了同孚实业公司在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产品,该债权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和综合服务商均为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日,周惠丽向同孚实业公司设立的该产品募集账户分别汇入20万元、30万元,合计50万元。同孚实业公司签发《认购确认书》,确认该产品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1月12日,兑付日为2019年1月12日,预期收益率为9.2%,并由冠福股份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该产品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2019年1月17日,冠福股份公司在深交所发布《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了同孚实业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已大规模出现了逾期未付之情形。诉争产品的兑付日于2018年10月28日到期,同孚实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冠福公司亦不履行担保责任。

2021/4/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8)豫03民初38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冠乙醇公司与原告洛银租赁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天冠乙醇公司将自有的冷凝器等一批设备以人民币壹亿元整转让给洛银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承租人天冠乙醇公司按照《售后回租赁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自起租日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5月28日,租赁期限36个月,分12期支付租金。待租赁期限届满后,依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第12.1条约定,由承租人天冠乙醇公司按《售后回租赁合同》第一部分“特别条款”中约定的留购名义货价壹万元整(¥10000元)进行留购。为保证天冠乙醇公司按月履行《售后回租赁合同》,2015年7月25日当天,天冠集团公司与洛银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天冠集团公司为天冠乙醇公司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售后回租赁合同》签订后,洛银租赁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即向天冠乙醇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壹亿元,并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天冠乙醇公司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天冠乙醇公司自2016年2月18日后便多次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情形,后经原被告三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8月18日签署《展期协议》,对展期后租金支付金额及时间进行变更,并约定天冠集团公司为承租人继续担保。《展期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展期后,若承租人仍不能按期偿还任何一期租金等款项,出租人有权宣布剩余全部债权立即到期”,第五条约定:“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展期协议》约定的第2期和第3期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18年3月18日和2018年4月18日,租金金额分别为963881.65元和6129788.04元,该两期租金到期后经洛阳租赁公司多次催告,天冠乙醇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天冠集团公司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15.2.2、第15.2.4.1和16.1.1条、《展期协议》第四条第2款之约定,天冠乙醇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洛阳租赁公司有权向天冠乙醇公司追索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并要求其按照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及支付未到期租金和留购名义货价等其他应付款项,天冠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21.1条和《展期协议》第五条的“出租人住所地”之诉讼管辖约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2021/4/21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标资产违约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隆鑫控股签订编号为“nt托字17-020-001-002号”的《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向被告隆鑫控股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年利率6.20%,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nt托字17-020-001-001号”的《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成立“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由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指令向被告隆鑫控股发放信托本金,信托本金金额为不超过8亿元,信托期限为24个月。2017年7月20日,原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nt托字17-020-001-001-01号”的《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将原信托合同第10.2条“受益人信托收益率预计最高5.75%/年”变更为“受益人信托收益率预计最高6%/年”。同时,将信托收益的计算公式变更为:核算日信托本金余额×6%÷360×对应天数。2019年1月3日,原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nt托字17-020-001-001-02号”的《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就信托费用等做出变更约定。为确保原告的资金安全,被告隆鑫控股向原告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向原告承诺:无论何种情况下,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在支付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计划清算剩余财产仍不足以分配原告的本金及按6%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时,被告隆鑫控股应在终止清算的2个工作日内且不超过本信托划的存续期间,以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将不足部分补足至原告账户。被告隆鑫集团及被告涂建华亦分别向原告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向原告承诺:在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时(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和延期终止,但最晚不超过信托计划原始终止日即2019年7月19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在扣除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清算费用、信托报酬及保管费等费用后,信托计划现金财产仍不足以分配原告的出资本金及按《广民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委托人参考年化收益率(按固定6.0%/年)计算的预期收益时,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和延期终止)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通知的金额,以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将不足部分补足至原告账户。同时,被告隆鑫集团、涂建华均承诺原告无须先行执行其他担保或类担保措施,有权直接要求其依约无条件地履行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三被告均承诺,若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每逾期一日,按应补足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费用)。2017年7月21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依据《信托贷款合同》向被告隆鑫控股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36829万元,信托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7月19日。但被告隆鑫控股自2019年3月21日开始未能按时归还利息,在信托贷款到期日2019年7月19日亦未能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三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三被告依《差额补足承诺函》的要求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均无果。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三被告拖欠差额补足本金296230068.33元违约金23846520.50元。

2021/4/27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委托信托协议书》,该协议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协议期满30工作日退还本金,但被告付清了协议期内的利息,及截止2020年5月13日仅退还了本金38687.25元,但从2018年11月27日至今的利息未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本金61312.75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732.74元(按年息6%计算)及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至之利息(以6131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之逾期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责任。   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系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也是该协议中所述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财富计划的实施及操作细节均由其具体负责。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其员工告知财富计划内容及购买细则,其中在购买流程中明确该产品募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署,所留有咨询联系部门及电话也均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及员工,且其明确指定该协议款项的缴纳账户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在此过程中,被告供销大集工会仅是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履行了收受受托资金的义务。原告作为供销大集公司的员工,响应供销大集公司的号召,依照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指示与供销大集工会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书》,并依照其指示向供销大集工会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故被告供销大集公司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及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应对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海航实业公司,依据《协议书》之约定,海航实业公司将协议资金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设立海航实业集团财富计划,海航实业公司系本案所涉款项的使用人和受益人,故其亦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4/27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委托信托协议书》,该协议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协议期满30工作日退还本金,但被告付清了协议期内的利息,及截止2020年5月13日仅退还了本金38687.25元,但从2018年11月27日至今的利息未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本金61312.75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732.74元(按年息6%计算)及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至之利息(以6131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之逾期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责任。   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系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也是该协议中所述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财富计划的实施及操作细节均由其具体负责。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其员工告知财富计划内容及购买细则,其中在购买流程中明确该产品募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署,所留有咨询联系部门及电话也均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及员工,且其明确指定该协议款项的缴纳账户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在此过程中,被告供销大集工会仅是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履行了收受受托资金的义务。原告作为供销大集公司的员工,响应供销大集公司的号召,依照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指示与供销大集工会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书》,并依照其指示向供销大集工会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故被告供销大集公司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及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应对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海航实业公司,依据《协议书》之约定,海航实业公司将协议资金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设立海航实业集团财富计划,海航实业公司系本案所涉款项的使用人和受益人,故其亦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4/27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委托信托协议书》,该协议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协议期满30工作日退还本金,但被告付清了协议期内的利息,及截止2020年5月13日仅退还了本金38687.25元,但从2018年11月27日至今的利息未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本金61312.75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732.74元(按年息6%计算)及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至之利息(以6131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之逾期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责任。   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系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也是该协议中所述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财富计划的实施及操作细节均由其具体负责。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其员工告知财富计划内容及购买细则,其中在购买流程中明确该产品募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署,所留有咨询联系部门及电话也均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及员工,且其明确指定该协议款项的缴纳账户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在此过程中,被告供销大集工会仅是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履行了收受受托资金的义务。原告作为供销大集公司的员工,响应供销大集公司的号召,依照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指示与供销大集工会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书》,并依照其指示向供销大集工会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故被告供销大集公司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及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应对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海航实业公司,依据《协议书》之约定,海航实业公司将协议资金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设立海航实业集团财富计划,海航实业公司系本案所涉款项的使用人和受益人,故其亦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4/27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委托信托协议书》,该协议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协议期满30工作日退还本金,但被告付清了协议期内的利息,及截止2020年5月13日仅退还了本金38687.25元,但从2018年11月27日至今的利息未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本金61312.75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732.74元(按年息6%计算)及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至之利息(以6131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之逾期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责任。   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系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也是该协议中所述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财富计划的实施及操作细节均由其具体负责。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其员工告知财富计划内容及购买细则,其中在购买流程中明确该产品募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署,所留有咨询联系部门及电话也均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及员工,且其明确指定该协议款项的缴纳账户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在此过程中,被告供销大集工会仅是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履行了收受受托资金的义务。原告作为供销大集公司的员工,响应供销大集公司的号召,依照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指示与供销大集工会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书》,并依照其指示向供销大集工会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故被告供销大集公司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及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应对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海航实业公司,依据《协议书》之约定,海航实业公司将协议资金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设立海航实业集团财富计划,海航实业公司系本案所涉款项的使用人和受益人,故其亦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4/27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委托信托协议书》,该协议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协议期满30工作日退还本金,但被告付清了协议期内的利息,及截止2020年5月13日仅退还了本金38687.25元,但从2018年11月27日至今的利息未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本金61312.75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732.74元(按年息6%计算)及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至之利息(以6131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之逾期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责任。   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系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也是该协议中所述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财富计划的实施及操作细节均由其具体负责。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其员工告知财富计划内容及购买细则,其中在购买流程中明确该产品募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署,所留有咨询联系部门及电话也均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及员工,且其明确指定该协议款项的缴纳账户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在此过程中,被告供销大集工会仅是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履行了收受受托资金的义务。原告作为供销大集公司的员工,响应供销大集公司的号召,依照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指示与供销大集工会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书》,并依照其指示向供销大集工会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故被告供销大集公司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及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应对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海航实业公司,依据《协议书》之约定,海航实业公司将协议资金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设立海航实业集团财富计划,海航实业公司系本案所涉款项的使用人和受益人,故其亦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4/27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委托信托协议书》,该协议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协议期满30工作日退还本金,但被告付清了协议期内的利息,及截止2020年5月13日仅退还了本金38687.25元,但从2018年11月27日至今的利息未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本金61312.75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732.74元(按年息6%计算)及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至之利息(以6131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之逾期利息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责任。   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系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也是该协议中所述的“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财富计划的实施及操作细节均由其具体负责。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其员工告知财富计划内容及购买细则,其中在购买流程中明确该产品募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署,所留有咨询联系部门及电话也均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及员工,且其明确指定该协议款项的缴纳账户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在此过程中,被告供销大集工会仅是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履行了收受受托资金的义务。原告作为供销大集公司的员工,响应供销大集公司的号召,依照被告供销大集公司的指示与供销大集工会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书》,并依照其指示向供销大集工会转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故被告供销大集公司作为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设立者,及财富计划的组织者和宣传者应对被告供销大集工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海航实业公司,依据《协议书》之约定,海航实业公司将协议资金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设立海航实业集团财富计划,海航实业公司系本案所涉款项的使用人和受益人,故其亦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4/28第一创业ESG整合债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4/29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融资计划是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一款定融产品,总规模2亿元,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2021/4/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苏0706民初499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9日,原告与中鹏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原告为出租人,中鹏公司为承租人。中鹏公司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原告,并签署《所有权转让协议》,待原告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将租赁物出租给中鹏公司使用,原告为中鹏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后原告与丰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封其立与张桂英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约定丰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同意为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中鹏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中鹏公司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内容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中鹏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在多次向中鹏公司催告无果的情况下,有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要求中鹏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丰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就中鹏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丰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也未能履行相应担保义务,故中鹏公司、丰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的行为都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据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1/4/30中海·浦江之星2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2021/5/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102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签署了编号为yuflc001461-zl0001-l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出资购买案涉租赁物并租回给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使用,租赁本金(转让价款)为50,000,000元,租金总额为59,150,000元,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金期末支付,共计20期,每3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为2,957,500元,还租方式为等期期末支付;服务费为2,000,000元;留购价款为100元;违约金相当于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逐日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017年6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48,000,000元(扣除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应当支付的服务费2,000,000元),同日,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确认《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并出具《租赁物接收证明》,确认已接收《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发出编号为yuflc001461-zl0001-l001-f001《孝义市人民医院融资租赁项目实际租金支付表》,确认《租赁合同》项下起租日为2017年6月20日,首期租金还款日为2017年9月20日,以后每季的20日为当期租金支付日。租金总额为59,150,000元,每期租金为2,957,500元。201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签署了编号为yuflc001461-zl0001-l001-a001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对《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如下: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至起租日后第31个月的8日;租金不等期期末支付,共计11期,第一期到第十期租金日为起租日所在月后每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第十一期租金日为2020年1月8日,以附件租金偿还明细表为准;租金总额为56,941,540.31元。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yuflc001461-zl0001-l001-g001的《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在《租赁合同》项下对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的所有债权的实现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1月8日,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租金变更确认函》,确认知晓并同意《补充协议1》和《补充协议2》,仍然同意不可撤销地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逾期支付第五、六、九、十三期租金,且第十四期租金(租金应付日为2020年9月18日)到期后至今仍未支付,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剩余租金、滞纳金、留购价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针对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的逾期行为,原告已多次催收,但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始终未能付清逾期款项,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5/8三盛宏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昌海运公司拟发行“【三盛宏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018年8月1日原告与中昌海运公司签订《三盛宏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中昌海运公司委托原告管理并推荐涉案融资工具,该融资工具期限不超过3年,拟发行总额度不超过20亿元,年化收益率为14.5%。2018年12月14日,中昌海运公司向原告出示一份《资金成本调整承诺函》,承诺自2018年12月17日后成立起息的涉案融资工具资金成本提高到15.5%/年。2018年8月1日,原告与中昌海运公司签订《关于三盛宏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推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推荐服务协议》)、《关于三盛宏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中昌海运公司委托原告作为涉案融资工具的推荐方进行代销、中昌海运公司聘请原告作为涉案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中昌海运公司有义务按期支付涉案融资工具的本金和收益,中昌海运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原告有权代表涉案融资工具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中昌海运公司应承担原告为主张本案权利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同日,双方签订了《三盛宏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三盛宏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对涉案融资工具的加速到期、中昌海运公司的违约情形及责任、原告有权代为提起诉讼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原告与三盛公司、陈建铭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盛公司、陈建铭对涉案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为20亿元。陈艳红签订《承诺函》承诺代中昌海运公司偿还全部款项。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三盛公司签订两份《股票质押合同》,约定三盛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sh.600242)共计24,49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为质押担保,后双方完成质押登记。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代中昌海运公司承销债券,截至目前尚有债券本金673,300,000元。但中昌海运公司未按约兑付2019年10月8日到期的涉案融资工具,已构成违约。根据《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单方面宣布涉案融资工具提前到期,并收回本息。2019年10月10日原告已向被告宣布提前到期。原告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2021/5/13博时资本粤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博时资本代表粤奇1号分别与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分别受让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涉及金额合计500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浪奇实业公司应于2020年9月11日前向粤奇1号支付5460.00万元。后因浪奇实业公司未如约支付,博时资本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浪奇实业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价款5260.00万元及违约金47.34万元。

2021/5/142020年中诚信托·汉江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汉江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开发的一处商办项目,发行规模25.99亿元。

2021/5/15万和证券兴凯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根据委托人指令代表兴凯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于2017年9月27日向交易所场内股押系统,申报了两笔凯迪生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该业务履行期间,阳光凯迪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2021/5/17腾邦应收账款收益权2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原告与第三人叁陆零公司(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签订1份《腾邦应收账款收益权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认购该私募基金100万元,并于2018年8月30日向第三人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汇入100万元。原告认购的该期基金具体为:第23期:100万元,成立日:2018年8月31日、到期日:2019年2月28日。上述基金份额到期后,叁陆零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应赎回款项(本金及利息收益),仅于2019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致投资人函》,确认原告投资基金份额100万元,后未支付任何款项。腾邦物流公司已与叁陆零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腾邦物流公司应当在本基金每期成立日后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向叁陆零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在本基金每期成立日后每满3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及回购日,向叁陆零公司支付回购溢价款,否则应当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0.05%/天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对前述合同义务约定了担保。腾邦集团与叁陆零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腾邦物流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回购达到3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止时,腾邦集团应当将回购价款支付至基金托管账户,否则应当就逾期天数按回购价款的0.05%/天支付违约金。经查,腾邦集团持有腾邦物流公司99%的股权,持有叁陆零公司75%的股权,是实际控制人。原告在认购的基金到期后,多次去函要求叁陆零公司兑付,但叁陆零公司既未向原告支付本息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两被告主张到期债权。

2021/5/19中信·皇庭广场经营性物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皇庭广场贷款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皇庭广场项目工程尾款支付、替换债务(含股东借款)、补充营运资金、业务拓展等。深圳融发提供抵押担保,皇庭国际持提供质押担保,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及其控股的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5/19中信·皇庭广场经营性物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皇庭广场贷款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皇庭广场项目工程尾款支付、替换债务(含股东借款)、补充营运资金、业务拓展等。深圳融发提供抵押担保,皇庭国际持提供质押担保,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及其控股的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5/21中信·信赢6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信赢6期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1900万元。

2021/5/21中信·信赢12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信赢12期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500万元。

2021/5/21中信·信赢12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信赢12期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500万元。

2021/5/21中信·信赢10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信赢10期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700万元。

2021/5/21中航信托·天资共赢宇辰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天资共赢宇辰1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2000万元。

2021/5/21甄投森升一期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甄投森升一期持有17腾邦01债券面值10万元。2019年6月6日,腾邦集团发布公告称“17腾邦01”债券自2019年6月6日停牌,且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付息,因此构成实质违约,招商证券(代债券持有人)起诉腾邦集团。

2021/5/21外贸信托·汇鑫337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汇鑫337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100万元。

2021/5/21外贸信托·汇鑫287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
汇鑫287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190万元。

2021/5/21外贸信托·汇鑫287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汇鑫287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190万元。

2021/5/21外贸信托·汇鑫172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汇鑫172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000万元。

2021/5/21华润信托·睿致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睿致95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2000万元。

2021/5/21华能信托·正前方1期债券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正前方1期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5030万元。

2021/5/21渤海信托·诣指常盈1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诣指常盈1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1200万元。

2021/5/21渤海信托·广益65号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广益65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400万元。

2021/5/21渤海信托·广益2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广益29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570万元。

2021/5/21渤海信托·广益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广益22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0万元。

2021/5/21渤海信托·广益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广益19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000万元。

2021/5/21北方信托·广方灵隐纯债5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广方灵隐纯债5号信托计划购入并持有债券“17腾邦01”面值3999.8万元。

2021/5/21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持有“17腾邦01”债券面值45000万元。2019年6月6日,腾邦集团发布公告称“17腾邦01”债券自2019年6月6日停牌,且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付息,因此构成实质违约,招商证券(代债券持有人)起诉腾邦集团。

2021/5/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535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孝义市中医院签订了编号为2017pazl(tj)4867-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租赁合同项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孝义市中医院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孝义市中医院的要求向孝义市中医院购买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被告孝义市中医院使用,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向原告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原告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售后回租赁合同》另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20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租,2022年5月28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5,915,000元,相关租赁要素见《起租通知书》。   2020年6月28日,为担保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原告与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7pazl(tj)4867-bz-01的《保证合同》,作为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履行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   原告在和被告孝义市中医院签署租赁合同后,向被告孝义市中医院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原告向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发出《起租通知书》。自2018年11月28日第6期租金支付日起,被告孝义市中医院即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5/24台州新城债权收益2号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台州新城债权收益2号产品的发行人为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利息在每季度尾月20日付清。

2021/5/24台州两口两路2号应收账款资产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台州市椒江两口两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两口两路2号应收账款资产的发行人为台州市椒江两口两路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利息在每季度尾月20日付清。

2021/5/2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908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wffl2018h7025”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第3.1条约定: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等医疗设备一批,详见《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租赁物清单》)由原告从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使用,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应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24个月(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每3个月为1期,共8期租金,租金总额为人民币32.617.780.16元(详见《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四《租金支付表》。《融资租赁合同》第5.2.1约定:“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就逾期履行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点六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6.2条约定,“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除出租人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租赁物。”第20.1.2条及第20.3.1条约定:承租人一日不按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无任何义务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款,并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经司法程序即收回租赁物,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所有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出租人遭受的损失,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主要指: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审计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差旅费等)。第26.3.1条还约定了合同解除状态下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应支付相应的资金使用费。为保证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正常履行义务,2018年4月26日,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wffl2018h17025-保1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东湖新城市公司愿意为《融资租赁合同》及有关附件、附表及补充协议等项下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支付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后原告要求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按照《租金支付表》记载的租金支付日及每期租金金额按时、足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但截至今日,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仍有多期租金未支付,被告东湖新城市公司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1/5/26蓝石盘古1号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蓝石盘古1号基金买入5亿元“16大机床SCP002"。2017年的2月13日,大连机床未能筹措足额兑付资金偿付“16大机床SCP002”,本期债券出现了实质性违约。

2021/6/1北方信托金玉九十五号陕西恒通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9月17日,原告与陕西恒通公司、深圳东部公司、康成公司、杨玉科、祁玉芬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式募集资金向陕西恒通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根据原告资金募集进度,分笔发放贷款,贷款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贷款总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0%、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1日。《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第12条第4款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可能危及、损害出借人权益的其他事件时,出借人有权终止该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合同第12条第6款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年利率为20%。第12条第7、8款约定,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或本金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出借人有权自结息日按罚息利率(20%/年)计收复利;第12条第9款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复利,按罚息利率(20%/年)计收复利;第12条第10款约定,出借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深圳东部公司以其持有的康成公司75%的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9月18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权证号为(临)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0292号。康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29404”号土地使用权为此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9年9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权证号为“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3号”。杨玉科、祁玉芬、深圳东部公司同时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陕西恒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99030000元,现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同时据原告了解,被告已涉及多笔诉讼,涉案金额约1.8亿元,同时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根据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发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时或任意一笔贷款出现违约时,出借人均有权宣布所涉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己提贷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罚息、复利。另,根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均约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以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时,出借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抵押物,实现质押权/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2021/6/1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佳源房地产认购千为4号基金2.5亿。

2021/6/1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佳源房地产认购千为4号基金2.5亿。

2021/6/1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佳源房地产认购千为4号基金2.5亿。

2021/6/1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佳源房地产认购千为4号基金2.5亿。

2021/6/1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佳源房地产认购千为4号基金2.5亿。

2021/6/3长安信托·映雪雪霁1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齐鲁银行管理的理财资金通过映雪雪霁1号投资"15东特钢PPN002",投资金额3亿元。

2021/6/4金元江西固收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6日,金元江西固收1号投资“18必康01”债券100万张,票面金额1亿元。延安必康制药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为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1/6/5中融-享融2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获嘉)有限公司享融287号总规模11亿元,募集资金投资于债务人华夏幸福的永续债权,最终用于新郑市产业新城PPP项目开发建设。各笔债权投资届满一年,华夏幸福有权提前偿还永续债权,或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信托计划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新郑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获嘉)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1/6/5中融-享融2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新郑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融287号总规模11亿元,募集资金投资于债务人华夏幸福的永续债权,最终用于新郑市产业新城PPP项目开发建设。各笔债权投资届满一年,华夏幸福有权提前偿还永续债权,或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信托计划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新郑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获嘉)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1/6/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004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签订一份编号为shqtzl[2017]hz03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以4,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本合同租赁附表(《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并以售后回租方式交给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使用;2、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应向原告分20期支付租金,每期应付租金均为2,490,600元;3、如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迟延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承租人或担保人的资产被采取保全、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等的,则均构成承租人违约事件;4、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就其到期应支付而未付的租金等,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须就迟延支付资金按日万分之七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如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发生违约事件,则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租约项下的所有已到期未付租金、所有未到期租金、期末购买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项、逾期利息等,并有权要求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和所有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原告因主张、行使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购买价款及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在正常支付前5期租金后,第6、10、11、12期均发生逾期,至今仍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作为债务人、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由三方签署了编号为shqtzl[2017]hz037-bz01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为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为承租人孝义市供气公司、孝义市热力公司等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且由于该些承租人发生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被相关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等措施。该些行为依约均视为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鉴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的违约行为,其所有未到期的租金均加速提前到期,其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全部未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同时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1/6/7新华信托·东启·幻境旅游度假酒店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重庆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持有被告90%的股份。2013年5月8日,原告代被告向案外人新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xx股份公司”)支付500万元,2013年9月,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万元,均用于支付收购新华xx股份公司项目的相关款项。2015年7月16日,原、被告签署《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25日前向原告返还5,500万元,若延迟返还则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2015年7月20日,双方办理了(2015)渝证字第35340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年7月29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了(2015)渝证字第37199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5,5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后原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原告扣划2,940万元,故被告尚某1原告本金2,560万元。2018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王林的申请出具(2018)渝05执异229号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2015)渝证字第35340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告认为,虽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15)渝证字第35340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及(2015)渝证字第37199号《执行证书》,但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并未因此消灭,被告仍应依据还款协议归还所欠款项和利息。

2021/6/7华昌达智能装备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7日、9月18日,高新投集团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签署协议,认购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在深圳联交所备案发行的华昌达智能装备定向融资计划,期限12个月,本金合计116501745元。

2021/6/10腾邦银行股权收益权投资1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腾邦银行股权收益权投资1号私募基金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以募集资金定向投资于腾邦集团持有的河源农商行9.99%股权的收益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7日。投资者邹铭出资240万元认购基金份额,基金到期后,叁陆零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

2021/6/1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沪0105民初1563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东霖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告沈琳、袁震签署《最高额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约定:由原告购入案外人北京洋航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洋航公司)的自动充填结扎机2台,并将上述设备出租给被告东霖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每1个月为一期,共36期,每期租金为31,150元。此后,原告购买了相应设备并进行交付,被告东霖公司出具了《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确认收到租赁设备并验收无误。因被告东霖公司仅支付了17期租金,于第18期租金开始逾期,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1/6/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304民初4778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azl-hz-2017-006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应向原告分十二期支付租金,第一期为两个月,第二期到第十一期每期各为三个月,第十二期为四个月,每个租金支付周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租金支付周期的支付日,租金总额65737604.17元(含租赁成本、租赁利息),留购价款1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180万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为融资租赁之目的,被告北讯深圳公司自愿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原告,并从原告处回租使用。本合同租赁物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完全相同。租赁物购买价款为6000万元,原告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且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条件全部达成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物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上述租赁物购买价款原告已于2017年12月22日支付完毕。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签署了编号为sazl-db-2017-007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附件4《实际租金支付表》,约定起租日为2017年12月22日。起租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第一期、第二期租金按期支付,于2018年8月21日第三期开始出现逾期,被告应承担租金迟延利息。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已支付款项具体为:2018年2月12日支付5617500元;2018年5月21日支付5849062.5元;2018年8月22日支付77万元;2018年8月28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8月31日支付200万元;2018年9月5日支付30万元;2018年9月14日支付1701875元。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均已逾期,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任何应付款项。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除应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及相应迟延利息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立即付清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被告北讯集团公司、龙跃公司、陈岩、于茜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全部款项及应付的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垫付款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6/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304民初4778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azl-hz-2017-006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应向原告分十二期支付租金,第一期为两个月,第二期到第十一期每期各为三个月,第十二期为四个月,每个租金支付周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租金支付周期的支付日,租金总额65737604.17元(含租赁成本、租赁利息),留购价款1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180万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为融资租赁之目的,被告北讯深圳公司自愿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原告,并从原告处回租使用。本合同租赁物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完全相同。租赁物购买价款为6000万元,原告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且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条件全部达成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物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上述租赁物购买价款原告已于2017年12月22日支付完毕。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签署了编号为sazl-db-2017-007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附件4《实际租金支付表》,约定起租日为2017年12月22日。起租后,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第一期、第二期租金按期支付,于2018年8月21日第三期开始出现逾期,被告应承担租金迟延利息。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已支付款项具体为:2018年2月12日支付5617500元;2018年5月21日支付5849062.5元;2018年8月22日支付77万元;2018年8月28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8月31日支付200万元;2018年9月5日支付30万元;2018年9月14日支付1701875元。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均已逾期,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任何应付款项。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除应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及相应迟延利息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立即付清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被告北讯集团公司、龙跃公司、陈岩、于茜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北讯深圳公司、北讯电信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全部款项及应付的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垫付款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6/18中海·华溢纯债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纯债7号成立于2016年10月,规模为4.88亿元。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中海信托购买6000万份华溢纯债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本6000万元。

2021/6/18中海·华溢纯债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纯债6号成立于2016年10月,规模为4.88亿元。无锡中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中海信托购买6000万份华溢纯债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本6000万元。

2021/6/19西安银行金丝路聚利盈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020年第27期银行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丝路聚利盈第27期说明书显示,该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与管理人西安银行,运作方式为封闭式净值型,产品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8日。风险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5.8%。金丝路聚利盈第27期投资方向是固收类产品,投资于海航集团旗下供销大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信托计划,海航集团于今年3月份进行了破产重整,影响了这期理财产品,于是提前进行了终止。银行也是尽最大的努力把本金保住了,但是后期利息是没有了。

2021/6/21光大兴陇·恒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光大信托公司与河南豫粮公司签署《股份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合同约定:河南豫粮公司向光大信托公司设立的“光大-恒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转让其合法持有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万股股份对应的股份收益权,并由河南豫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以回购价款为对价向光大信托公司支付回购相应的标的股份收益权。

2021/6/22中信建投-金晟5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金晟5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8月22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了100000张14富贵鸟,债券发行人已于2018年7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并于2019年8月23日宣告破产。

2021/6/22中信建投-金晟4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金晟4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2月22日购买了100000张14富贵鸟,债券发行人已于2018年7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并于2019年8月23日宣告破产。

2021/6/22中信建投金晟3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金晟3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2月22日购买了100000张14富贵鸟,债券发行人已于2018年7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并于2019年8月23日宣告破产。

2021/6/22中信建投基金-合晟精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
合晟精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8月17日及2016年8月19日购买了39000张14富贵鸟,债券发行人已于2018年7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并于2019年8月23日宣告破产。

2021/6/22鹰潭蓝海济世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7日,蓝海济世合伙企业出资10亿元增资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后因中盐银港人造板有限公司自2015年以来,从未向蓝海济世合伙企业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2020年蓝海济世合伙企业提起诉讼。

2021/6/23金谷·汇银7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6月,中国信达上海分公司与金谷信托签订汇银7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金谷信托接受中国信达上海分公司资金信托不高于11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受让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叁生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抵押给金谷信托,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2月15日,上海渝康本应向金谷信托支付当期股权维持费6618.08万元,但上海渝康仅于次日支付了1190万元,尚欠5428.08万元未支付。未能成功收回款项后金谷信托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上海渝康支付金谷信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11亿元,以及全部股权维持费0.69亿元、违约金1.1亿元,合计12.79亿元。","attorneyName":"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21/6/23金谷·汇银7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中国信达上海分公司与金谷信托签订汇银7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金谷信托接受中国信达上海分公司资金信托不高于11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受让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叁生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抵押给金谷信托,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2月15日,上海渝康本应向金谷信托支付当期股权维持费6618.08万元,但上海渝康仅于次日支付了1190万元,尚欠5428.08万元未支付。未能成功收回款项后金谷信托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上海渝康支付金谷信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11亿元,以及全部股权维持费0.69亿元、违约金1.1亿元,合计12.79亿元。","attorneyName":"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21/6/23中能源农宝1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中能国信(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农宝1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主体为中能国信公司。该基金用于受让中能国信公司合法持有的对中能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金最终投资于中能源绿色农业项目。基金到期后,一直无法兑付。

2021/6/23江海证券银海9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1日,银海932号投资“18必康01”债券300万张,延安必康制药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为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4月27日,延安必康制药、陕西必康制药、李宗松向债券持有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该函记载:发行人愿以所持江苏九九久科技的全部股权为“18必康01”债券项下发行人的义务向债券持有人提供质押担保;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兑付日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2020年6月1日,招商证券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签署了股权质押担保协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延安必康制药并未践诺向江海证券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且已触发债券加速到期条款。2021年6月23日消息,江海证券请求:确认“18必康01”债券于2020年1月6日提前到期,判令延安必康制药立即向江海证券支付债券本金3亿元及利息、预期利息损失、违约金合计26,528,086元。

2021/6/23金谷·汇银73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1/6/23金谷·汇银73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渝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


2021/6/23深圳恒泰新三板成长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



2021/6/24创金合信邻水融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2021/6/24创金合信聚垚融富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2021/6/24创金合信安鑫融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2021/6/25北京安控科技定融融资计划其他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6/29高安市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
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1/6/29华金融汇9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高安市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1/6/30中海·天双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2021/7/2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7/2兴业信托·利丰A00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2021/7/6百瑞宝盈82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蓝光天津鹭岭景园)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7/6百瑞宝盈8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7/7融邦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7/7融邦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7/8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1/7/10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7/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2021/7/19渤海信托·恒利丰泰合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1/7/19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7/22西创黄山六十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7/2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7/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831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7/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830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7/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829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7/23金信华夏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21/7/26粤财信托·复本明匠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佛山市顺德区复本明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顺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21/7/26佛山市顺德区复本明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广东顺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21/7/28苏州蓝光定向融资计划其他非标资产违约苏州蓝光投资有限公司



2021/7/28苏州蓝光定向融资计划其他非标资产违约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2021/7/29众禄A股定增2号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7/30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2021/7/30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2021/7/30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2021/7/30嘉兴信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2021/7/30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2021/7/30云南信托·盛锦6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1/8/2北方信托·浩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1/8/2上海信托·上信·天房信欣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TH-31-17623)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2021/8/2上海信托·上信·天房信欣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TH-31-17623)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1/8/6誉德八号优质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铂瑞纳斯酒店运营(深圳)有限公司



2021/8/7"员工赢"定向融资理财产品其他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鉅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1/8/7金成2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8/9川信·中迪花熙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达州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8/9中诚聚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内蒙古昊睿科技有限公司



2021/8/11瑞元千合木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8/12贯弘聚源25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8/15西部信托·千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8/15五矿信托-稳赢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8/15五矿信托-稳赢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8/17长安信托·长安权-长沙鸿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2021/8/17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商弘泰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8/17华金添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2021/8/17德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2021/8/18陕国投·九通基业二号专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8/1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终758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



2021/8/19西部信托·江城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1/8/19西部信托·江城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8/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9民终1303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



2021/8/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9民终1303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



2021/8/20济南睿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2021/8/22中融-骥业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2021/8/22中融-骥业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8/22民生信托·至信652号深业物流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8/26开源证券臻意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8/30中原财富-宏业235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2021/9/2英大信托·永利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9/2华润信托·润泽14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9/4渤海信托·上海关山投资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1/9/7长江资管睿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021/9/7长江资管-平安银行-黑河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021/9/8国民信托·河南恒大童世界E、F区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中国恒大集团


2021/9/13招财尊享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21/9/15太平洋证券红珊瑚智汇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9/17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9/1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鲁02民初2374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北汽瑞翔汽车有限公司



2021/9/22万信·星辰36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2021/9/23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2021/9/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4890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9/23民生信托·至信268号恒康医疗并购基金投资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1/9/23民生信托·至信267号恒康医疗并购基金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1/9/24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药公司2019年12月24日购买的“华穗19号信托”到期日为2021年9月23日,截至目前未收到信托本金2亿元。海南海药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签署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重庆金赛向新华信托融资2亿元,利息7%/年,期限12个月。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签署《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就重庆金赛上述债务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据海南海药介绍,截止2021年9月23日,作为华穗19号信托借款人的重庆金赛支付了2019年12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2264万元,但尚未偿还华穗19号信托本金2亿元。海南海药表示,为防范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对持有华穗19号信托的增信措施。在增信措施中,海南海药透露,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通”)自愿与重庆金赛共同向海南海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直至上述2   亿元本金及利息全额偿付完毕为止。

2021/9/26中信·嘉和118号恒大贵阳新世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和11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贵阳恒大金阳新世界4C、4D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人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9500万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嘉和118号信托计划。

2021/9/26中信·嘉和118号恒大贵阳新世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贵阳恒大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和11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贵阳恒大金阳新世界4C、4D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人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9500万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嘉和118号信托计划。

2021/9/26中信·嘉和118号恒大贵阳新世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嘉和11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贵阳恒大金阳新世界4C、4D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人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9500万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嘉和118号信托计划。

2021/9/26中建投·安泉602号(新力硕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泉60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抚州市硕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抚州新力硕丰城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02号信托计划发布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显示信托计划正常存续,但保证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在中建投信托其他融资项目出现利息逾期,新力集团未能依约履行担保义务,其担保能力可能存在不足。

2021/9/26中建投·安泉602号(新力硕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安泉60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抚州市硕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抚州新力硕丰城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02号信托计划发布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显示信托计划正常存续,但保证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在中建投信托其他融资项目出现利息逾期,新力集团未能依约履行担保义务,其担保能力可能存在不足。

2021/9/26中建投·安泉612号(新力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泉61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成都双流东园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12号信托计划发布了加密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2021/9/26中建投·安泉612号(新力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泉61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成都双流东园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12号信托计划发布了加密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2021/9/26中建投·安泉612号(新力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淀山湖庄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泉61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成都双流东园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12号信托计划发布了加密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2021/9/26中建投·安泉612号(新力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绿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泉61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成都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成都双流东园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12号信托计划发布了加密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2021/9/26中建投·安泉601号(新力文东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江西新越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泉60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江西新越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新力南崇·文东阁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01号信托计划发布了加密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2021/9/26中建投·安泉601号(新力文东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江西新越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越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泉60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江西新越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新力南崇·文东阁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2021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对涉及新力地产的安泉601号信托计划发布了加密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

2021/9/26五矿信托-恒信共筑318号-鑫玖7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恒拓置业有限公司恒信共筑31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恒大玖珑湾”A1-2地块形成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具体用于满足432条件的标的地块的建设开发。金额9500万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恒信共筑318号信托计划。

2021/9/26大业信托·共创68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泰州新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新闻公布,新力控股集团股价从3.95港元跌至0.5港元,跌幅达到87%,盘中不得不临时停牌。   共创68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实际控制人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泰州新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永续债权式权益投资。2021年9月24日,大业信托发布了加密的临时公告。

2021/9/26中航信托·天启[2020]12号潘安湖生态小镇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天启[2020]12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徐州恒大潘安湖生态小镇住宅项目开发建设。融资人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额1.432亿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天启[2020]12号信托计划。

2021/9/26中航信托·天启[2019]116号昆明恒大云玺大宅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
天启[2019]116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昆明“恒大云玺大宅”项目5、11、12、13区开发建设。融资人为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金额1.5亿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天启[2019]116号信托计划。

2021/9/26五矿信托-恒信共筑431号-丰利2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
恒信共筑431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贵阳新世界持有的标的项目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最终用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恒大新世界3E、4C、4D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金额2亿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恒信共筑431号信托计划。

2021/9/26外贸信托·汇鑫304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以1.5亿元购入了一只东吴基金任投资顾问的汇鑫304号结构化债券信托计划,汇鑫304号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海科、鲁胜、金玛、精功等债券。   根据相关新闻公布,汇鑫304号认购的“17金玛04、17金玛03、18国购01、18国购02“等相继暴雷违约。耐斯特公司认为东吴基金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履行投资顾问职责,致使耐斯特公司的财产损失,故提起赔偿诉讼,截止2021年9月26日,一审法院最终驳回耐斯特公司的起诉。

2021/9/26外贸信托·汇鑫304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以1.5亿元购入了一只东吴基金任投资顾问的汇鑫304号结构化债券信托计划,汇鑫304号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海科、鲁胜、金玛、精功等债券。   根据相关新闻公布,汇鑫304号认购的“17金玛04、17金玛03、18国购01、18国购02“等相继暴雷违约。耐斯特公司认为东吴基金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履行投资顾问职责,致使耐斯特公司的财产损失,故提起赔偿诉讼,截止2021年9月26日,一审法院最终驳回耐斯特公司的起诉。

2021/9/26外贸信托·富祥91号恒大北京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期-1)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恒房兴置业有限公司
富祥91号2期-1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北京恒房兴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开发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恒大房山御峰项目的开发建设或归还股东借款。金额1亿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富祥91号2期-1信托计划。

2021/9/26外贸信托·富祥91号恒大北京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2)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恒房兴置业有限公司
富祥91号1期-2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北京恒房兴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开发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恒大房山御峰项目的开发建设或归还股东借款。金额1亿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富祥91号1期-2信托计划。

2021/9/26外贸信托·富荣185号太原恒大天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太原恒大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富荣18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太原恒大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原恒大天宸首1期项目。金额1亿元。   据新闻披露,恒大集团债务问题不断,洋河股份作为委托人之一购买了恒大的信托富荣185号信托计划。

2021/9/27山东信托·青山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太原市宝创置业有限公司青山2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公司及宝能汽车持有的对深圳宝能投资集团合计不低于24亿元的债权(其中受让鸿鹏新能源持有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8亿元债权,受让宝能汽车持有的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16亿元债权)。宝能控股、深圳钜盛华、宝能地产及姚振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21年9月22日,山东信托未收到债务人宝能应付的第三季度利息6746.66万元。山东信托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向债务人宣布青山20号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含债权本金人民币24亿元及利息款)于2021年9月22日提前到期。

2021/9/27山东信托·青山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太原市宝能泰盛置业有限公司青山2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公司及宝能汽车持有的对深圳宝能投资集团合计不低于24亿元的债权(其中受让鸿鹏新能源持有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8亿元债权,受让宝能汽车持有的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16亿元债权)。宝能控股、深圳钜盛华、宝能地产及姚振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21年9月22日,山东信托未收到债务人宝能应付的第三季度利息6746.66万元。山东信托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向债务人宣布青山20号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含债权本金人民币24亿元及利息款)于2021年9月22日提前到期。

2021/9/27山东信托·青山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山2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公司及宝能汽车持有的对深圳宝能投资集团合计不低于24亿元的债权(其中受让鸿鹏新能源持有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8亿元债权,受让宝能汽车持有的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16亿元债权)。宝能控股、深圳钜盛华、宝能地产及姚振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21年9月22日,山东信托未收到债务人宝能应付的第三季度利息6746.66万元。山东信托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向债务人宣布青山20号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含债权本金人民币24亿元及利息款)于2021年9月22日提前到期。

2021/9/27山东信托·青山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深圳市巨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青山20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深圳鸿鹏新能源科技公司及宝能汽车持有的对深圳宝能投资集团合计不低于24亿元的债权(其中受让鸿鹏新能源持有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8亿元债权,受让宝能汽车持有的对宝能投资集团不低于16亿元债权)。宝能控股、深圳钜盛华、宝能地产及姚振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21年9月22日,山东信托未收到债务人宝能应付的第三季度利息6746.66万元。山东信托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向债务人宣布青山20号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含债权本金人民币24亿元及利息款)于2021年9月22日提前到期。

2021/9/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108民初1502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3日,外贸租赁公司与春华水务公司签订编号为zmz-2015-0012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外贸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人春华水务公司的要求,向春华水务公司购买其享有所有权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给春华水务公司使用,春华水务公司向外贸租赁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承租人应自支付日次日起,就逾期支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外贸租赁公司购买了春华水务公司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春华水务公司依约向外贸租赁公司支付了前几期租金,但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2020年2月10日春华水务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在扣除押金后春华水务公司尚欠付租金人民币15798400元,名义价款1元。外贸租赁公司认为其与春华水务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春华水务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21.4条的约定,春华水务公司应承担由于违约给外贸租赁公司造成的损失,律师费属于因春华水务公司违约行为造成外贸租赁公司损失的范围,应由春华水务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

2021/9/29定向融资工具【盛源】1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被告三盛投资公司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第二期定向理财的通知》,拟定向向三盛集团工会会员发行2017年第二期定向融资工具“盛源1号”,该产品已在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定向投向被告三盛投资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3亿元;产品到期兑付,存续满1年,当天进行清算;产品收益率12.5%;产品期限12个月,到期一次性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签约日期2017年12月18日;三盛房地产公司为本产品的到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等。2017年12月18日,原告作为投资者,与被告三盛投资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协议载明: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定向融资工具【盛源】1号”产品说明书》与《“定向融资工具【盛源】1号”认购风险揭示书》,本产品备案登记机构为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销商为上海泉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行资金用途为补充三盛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单期投资者不超过200名,等等。2017年12月18日,原告向三盛投资公司签订《投资认购申请单》,载明认购“定向融资工具【盛源】1号”产品490万元。当日,原告向协议指定的被告三盛房地产公司账户转账490万元。该融资产品到期后,三盛投资公司、三盛房地产公司均未履行足额支付本息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2021/9/29大同证券同丰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亿阳集团与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编号:ZHXT2016(JXD)字第62号-3),约定由中海信托公司设立“中海汇誉2016-97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各期所募集资金向被告亿阳集团提供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借款,信托资金可分批募集,借款可分批发放,每批次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息为14%。同时双方还约定,如被告亿阳集团到期不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被告亿阳集团限期清偿,同时对被告亿阳集团所欠本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年率加收50%的逾期利率加收罚息;被告亿阳集团并承诺承担贷款人实现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信托贷款合同》签订时,被告邓伟与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ZHXT2016(JXD)字第62号-4),被告邓伟承诺对被告亿阳集团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被告亿阳信通公司向第三人出具《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以下简称《融资担保书》),承诺对被告亿阳集团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大同证券于2017年2月15日以资产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了“大同证券同丰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同丰8号资管计划”),募集了相应资金;并与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签订《中海汇誉2016-97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ZHXT2016(JXD)字第62号-2-委)(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原告大同证券以“同丰8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中的5700万元认购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发行的“中海汇誉2016-97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第6期5,700万信托份额,并于2017年3月2日向《信托合同》账户支付5,700万元。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将该笔5,700万信托资金按照被告亿阳集团指示发放给被告亿阳集团。   《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第6期贷款已于2017年9月4日到期,但被告亿阳集团未归还借款。2017年9月4日,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暨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将基于《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融资担保书》享有的对被告亿阳集团、被告亿阳信通公司、被告邓伟的全部债权向“同丰8号资管计划”分配收益,并将该债权转让于“同丰8号资管计划”。同时,第三人中海信托公司分别向三被告发出了通知。   鉴于被告亿阳集团至今未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亿阳信通公司、被告邓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作为“同丰8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诉至法院。

2021/9/30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权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一、腾邦航空发行“腾邦航空18定向债”,腾邦国际、融易行公司就该产品的偿付提供担保。2018年9月,腾邦航空在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行“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说明书》约定:腾邦航空本次发行的案涉产品发行规模为2000万,发行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11%,起息日为2018年9月28日,采用单利计息,按季结息,兑付日为2019年9月28日。《说明书》“七、担保事项”中约定,腾邦国际为案涉产品本金和收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腾邦国际于2018年9月27日出具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保证的担保函》,明确了腾邦国际就腾邦航空发行的“腾邦航空18定向债”本金、利息等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说明书》“七、担保事项”中约定,融易行公司为案涉产品本金和收益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同时,原告和融易行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了《质押合同》,明确了融易行公司就“腾邦航空18定向债”到期应履行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8年11月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二、原告认购腾邦航空发行的“腾邦航空18定向债”2000万元。2018年9月27日,原告在广东某公司认购了腾邦航空发行的“腾邦航空18定向债”合计2000万元,并与腾邦航空签署了《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息日为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20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021/9/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307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



2021/10/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878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7日,猎豹公司与原告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2018-lx0000002307-001-001)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详册》等合同,约定:(1)猎豹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猎豹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购买猎豹公司所有的《租赁物详册》中载明的租赁物(即汽车生产线),猎豹公司再将该租赁物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猎豹公司以《特殊约定》约定的方式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2018年11月23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共计为500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24个月,还租期计8期(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4)承租人或保证人违反与银行或其他机构或自然人签订的贷款或融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的,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5)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6)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7)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为保障该合同履行,同日,原告与长丰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编号为2018-l0000002307-001-d01)号,约定长丰公司为猎豹公司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对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具体约定。

2021/10/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878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7日,猎豹公司与原告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2018-lx0000002307-001-002)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详册》等合同,约定:(1)猎豹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猎豹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购买猎豹公司所有的《租赁物详册》中载明的租赁物(即汽车生产线),猎豹公司再将该租赁物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猎豹公司以《特殊约定》约定的方式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2018年11月23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共计为500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24个月,还租期计8期(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同日,原告与长丰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编号为2018-l0000002307-001-d02)号,约定长丰公司为猎豹公司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对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具体约定。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与猎豹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各签订了三份延期支付租金的补充协议,将融资租赁的期限延展至2021年5月15日。原告已经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义务。2020年12月,成都弥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猎豹公司要求支付货款81万元,在该案执行终本中显示猎豹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同月,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诉猎豹公司的案件,案涉金额700多万,该案执行终本也显示猎豹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除此之外,原告还发现了其他猎豹公司违约的情况。猎豹公司在另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作为连带保证人也存在违约的情况,符合原被告所签合同16.1.(i)约定的情况。2021年2月22日,原告发送律师函宣布《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于当日全部到期,猎豹公司及长丰公司需立即支付全部提前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留购价款等。二被告对此均予以明确拒绝。故诉至法院。

2021/10/5吉信·融通293号泛海控股股票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吉信·融通293号泛海控股股票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委托人认购10亿元,泛海集团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3.4亿元。信托期限24个月。信托资金定向用于受让泛海集团持有2.23亿股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收益权。   截至2020年10月30日,泛海集团已向吉林信托偿还本金4亿元,尚有信托计划投资本金6亿元及对应利息未支付。

2021/10/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浙0108民初214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14日,原告海亮公司与被告龙陵医院签订一份《租赁物买卖合同》,并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被告龙陵医院将其拥有完整所有权和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其使用;被告龙陵医院存在任何一期租金拖欠达十五日以上或发生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租金延付时,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龙陵医院立即支付全部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要求被告龙陵医院支付相当于全部租金10%的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需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同日,原告与被告龙陵医院又签订一份《租赁物买卖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及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与被告龙陵医院还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约定将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项下租赁物变更为《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所列的租赁物。   同日,原告与被告龙陵国资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并约定:被告龙陵国资公司对被告龙陵医院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被告龙陵医院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债务。   2017年8月9日,原告在扣除保证金54万元、租赁服务费85.05万元、保险及其他服务费13.5万元后支付给被告龙陵医院租赁物转让价款2547.4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龙陵医院确认将租金支付计划调整为:租金总额为3227.086825万元;……第十一期租金221.4万元于2020年5月15日支付,第十二期租金124.2万元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第十三期租金221.4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支付,第十四期租金124.2万元于2021年2月15日支付,第十五期租金221.4万元于2021年5月15日支付,第十六期租金124.2万元于2021年8月15日支付,第十七期租金124.2万元于2021年11月15日支付,第十八期租金91.8万元于2022年2月15日支付,第十九期租金26.46万元于2022年5月15日支付,第二十期租金57.24万元于2022年8月15日支付。   被告龙陵医院已按照《租金支付计划表》付清第1至10期的租金,对第十一期的剩余租金201.796219万元及自第十二期起的租金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被告龙陵国资公司也未按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021/10/8爱建·长盈卓越-宝能深圳香蜜湖股权质押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宝能深圳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深业物流中心项目的装修款。借款金额20亿元。正大(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宝能集团、正大深圳、深圳市钥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姚振华提供保证担保。   深业物流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应于2021年8月2日向爱建信托偿还本息共计5.18亿元。由于偿还金额不足,剩余未偿还本金为4.68亿元。

2021/10/8爱建·长盈卓越-宝能深圳香蜜湖股权质押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能深圳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深业物流中心项目的装修款。借款金额20亿元。正大(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宝能集团、正大深圳、深圳市钥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姚振华提供保证担保。   深业物流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应于2021年8月2日向爱建信托偿还本息共计5.18亿元。由于偿还金额不足,剩余未偿还本金为4.68亿元。

2021/10/8爱建·长盈卓越-宝能深圳香蜜湖股权质押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巨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深圳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深业物流中心项目的装修款。借款金额20亿元。正大(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宝能集团、正大深圳、深圳市钥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姚振华提供保证担保。   深业物流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应于2021年8月2日向爱建信托偿还本息共计5.18亿元。由于偿还金额不足,剩余未偿还本金为4.68亿元。

2021/10/8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就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冉盛盛远已与华有资本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提交至执行法院,冉盛盛远所持有中润资源的2.33亿股股份处于质押和冻结的状态,各方就后续判决书履行已达成明确的和解方案。具体方案为:由第三方代冉盛盛远向华有资本分笔支付现金共计1亿元(其中,和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2500万元)。剩余4.3亿元债务冉盛盛远将于2022年7月30日前以自有或第三方名下的实物资产抵顶清偿。

2021/10/8华宝·安心投资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分别出资44669万元、22335万元申购华宝·安心投资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普通级A信托发行单位。信托计划资金最终用于认购上市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王辉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20年1月18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届至,但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且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农业银行、民生信托公司的预期信托利益。由此,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王辉承担差额补足资金52005.50万元

2021/10/8安信基金华宝信托安心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9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售定向融资工具(中建投债4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7月25日,王树林(乙方,认购人)与中建投公司(甲方,发行人)签订一份《认购协议》,载明:乙方向甲方认购的本定向融资工具的产品名称为“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售定向融资工具(中建投债4号)”(以下简称“本定向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含),发行方式为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本定向融资工具的产品期限为12个月;预期收益率为“人民币10万≤投资金额<人民币30万,收益年化10.0%”,计息方式为附息式固定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为投资者实际收到本产品本金及收益之日,一般为产品到期日后的1-3个工作日;担保方为中建投(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中民贸公司,备案场所为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本定向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中建投公司在建设银行沈阳自贸区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3;本定向融资工具的起息日为本定向融资工具募集结束后的次一个工作日,于起息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划付募集金额净额,该起息日为首个起息之日。甲方根据募集情况,有权分次完成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募集,并相应调整每次的起息日;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到期日,自本定向融资工具起息日起满12个月之日为到期日,甲方于到期日支付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兑付资金。乙方实际收到本产品兑付资金之日,一般为产品到期后的1-3个工作日。甲方承诺按照定向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及本认购协议的约定,确保在本定向融资工具到期日,按时全额支付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应付利息及本金。王树林在协议认购人处签名并填写认购金额为20万元,中建投公司在发行人处加盖公章。王树林向中建投公司前述尾号为0353的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用途为“中建投债4号(12个月)”。   2019年7月25日,中建投公司向王树林发出《认购确认书》,载明:王树林先生,感谢你参与认购中建投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售定向融资工具(中建投债4号)(第1次募集),我司已接到通知,您的资金已到达募集账户。您本人签署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会递交至管理人收存。您本次认购的该产品合同编号为×××11,其认购金额为20万元,期限12个月,该产品计息日为2019年7月25日。1、该成立计息日期是本发行人通知的成立计息日期,实际成立计息日期请以发行人出具的正式公告为准。2、该产品实际兑付日期请以发行人出具的兑付公告为准。   中新房公司、中民贸公司分别向中建投公司出具《担保函》。   王树林确认其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分红5,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分红5,000元。

2021/10/10中铁信托·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项目(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10金谷·香樟1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11英大信托·东源煤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源煤业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一次或分次向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云南煤化工集团为东源煤业集团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英大信托因固有资金持有的东源煤业信托计划的债务人及担保人无力偿债,实施债务重组,遂通过司法重整债转股取得云南煤化工集团0.5914%股权和东源煤业0.1493%股权。2021年9月30日,英大信托转让其持有的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和云南煤化工集团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86.3万元和2123.13万元,转让有效期均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3日。

2021/10/11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恒大地产投资人民币2亿元,间接持有恒大地产股权。同日,广东万和与广州凯隆签订《备忘录》约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广东万和有权收回投资款,广东万和收回投资款后,该款项对应的分红权及其它股东权益归广州凯隆享有。现合同约定的收回投资款期限已至,广东万和决定行使权利,收回2亿元投资款,但至今未得到广州凯隆的回款,广东万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广州凯隆向广东万和支付投资款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1041.0959万元等。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021/10/12中铁信托·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一期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宝能汽车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广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A地块的后续运营建设。保证人为姚振华先生、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中铁信托的投资者称自己购买的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一期信托计划目前发生了利息逾期。中铁信托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现,保证人姚振华先生、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截至10月12日,宝能汽车未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保证人亦未能按约履行保证责任。经中铁信托理财客服中心求证,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项目分为两期,均发生了逾期。

2021/10/12中铁信托·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一期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宝能汽车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广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A地块的后续运营建设。保证人为姚振华先生、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中铁信托的投资者称自己购买的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一期信托计划目前发生了利息逾期。中铁信托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现,保证人姚振华先生、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截至10月12日,宝能汽车未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保证人亦未能按约履行保证责任。经中铁信托理财客服中心求证,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项目分为两期,均发生了逾期。

2021/10/12中铁信托·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昆明宝峻置业有限公司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一期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宝能汽车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广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A地块的后续运营建设。保证人为姚振华先生、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中铁信托的投资者称自己购买的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一期信托计划目前发生了利息逾期。中铁信托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现,保证人姚振华先生、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截至10月12日,宝能汽车未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保证人亦未能按约履行保证责任。经中铁信托理财客服中心求证,宝能广州汽车产业园项目分为两期,均发生了逾期。

2021/10/12盈立方昆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自然人李晓峰出资认购盈立方昆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1000万元,资金用途为购买“17华汽05债券”。   2020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兑付违约,盈立方昆玖1号基金面临巨大减值风险。

2021/10/14民生信托·至信1047号宝能投资融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至信1047号2期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6%股权的收益权,宝能集团将获得的信托资金用于补充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动资金及归还因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产生的金融机构借款、债券融资、股东及关联公司借款等。   宝汇置业及宝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姚振华为至信1047号信托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至信1047号2期信托计划正常应该是2022年7月4日到期,但现在民生信托已经终止合同,投资者已经有将近3个多月没拿到利息和本金。   民生信托开展了至信1047号项下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工作,并于9月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执行立案。已通过执行法院冻结抵押人暨保证人合肥市宝汇置业有限公司合计100%股权,并查封宝汇置业名下三宗地块。

2021/10/14央企ZT信托优债1944期安顺格凸河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央企ZT信托优债 1944   期安顺格凸河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ZT信托优债1944期”)总期限2年,总规模2.75亿,预期年收益率高达100万-300万-600万   9.2%-9.5%-9.8%,半年付息,首期成立于2019年10月14日   该项目资金用途为用于受让安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安顺投资”)对于贵州安投置业有限公司的3.2亿应收款债权,最终用于国家级 4A   级景区格凸河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风控措施为:安顺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顺工投”)和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成都瑞欣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   5 块土地,抵押率不超过 50%。   融资人安顺投资是安顺市人民政府持股99.48%,担保人1安顺工投是安顺市人民政府100%控股,担保人2成都瑞欣达的实控人是中铁信托。   项目首期已于2021年10月14日到期,据信托圈内人了解,该项目可能发生逾期。据内部知情人士透露,ZT信托正在和融资方进行交涉,首期将逾期至11月底兑付本息,逾期期间收益上浮0.2%。

2021/10/14中航信托·天启[2019]381号宝华伍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3日,中炬高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补充公告公布,中山润田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金额10.5亿元,欠付天启[2019]381号信托计划本息合计6.3亿元。中山润田高度重视并将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冻结风险,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实现中山润田质押股份的比例下降到80%以下。

2021/10/14山东信托·青山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3)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2021/10/14山东信托·青山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青山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3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受让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深圳市盛广投资有限公司不低于6.7亿元的债权,宝能物流集团将转让价款定向用于“贵州物流园”项目的建设及生产经营。   一位信托投资者回忆称,青山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3正常的付息时间是2021年9月20日,但目前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2021/10/15中建投·安泉181号(郑州泰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郑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粤0304民初28085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10/17中信建投基金千为4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千为4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6亿阳05”债券6260万元。“16亿阳05”债券于2018年5月11日宣布提前到期。债券到期后,亿阳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由此,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亿阳公司偿还投资本金6260万元、利息376.56万元。

2021/10/19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0日,森瑞公司与张小妍签订《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书》,协议明确森瑞公司作为发行人,因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融资,募集总额不超过2亿元,产品期限为2年。该融资产品的受托管理人为上海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为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中分项约定了收益的计算方式,其中认购金额在300万元≦x<600万元的,对应年化利率为10.3%,产品期间按季度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其中,张小妍认购金额为300万元。《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张小妍向森瑞公司指定账号汇款认购本金300万元后,森瑞公司出具《认购确认函》,明确“本产品成立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本产品单利按年计息,每季度付息,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此后,2017年7月3日森瑞公司向张小妍支付了利息77250元、2017年10月20日森瑞公司支付张小妍利息77250元、2018年1月11日森瑞公司支付张小妍利息77250元、2018年6月20日森瑞公司支付张小妍利息77250元、2018年8月15日森瑞公司支付张小妍利息77250元,2018年12月15日森瑞公司支付张小妍利息77250元,上述森瑞公司共计向张小妍支付了利息463500元,但该产品到期后的2019年4月20日,森瑞公司并未向张小妍返还融资本金300万元和尚未支付的利息。

2021/10/21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信772号私募基金出资6.3亿元,用于认购嘉兴泰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最终被投资到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约定项目的开发建设。基金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产品业绩基准收益率8.8%。荣盛和民生信托签下对赌协议,为民生信托合伙企业出资后投资回报的实现承担对赌义务。   据有关消息,该产品的项目底层资金已于今年1月到账4.5亿,但未兑付给投资者。2021年10月,民生信托以金融合同纠纷为由对荣盛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就荣盛相关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续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民生信托方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解封荣盛资产。荣盛表示,针对民生信托至信772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与民生信托履行了兑付等相关手续,后续履约需民生信托与投资者之间按合约进行。

2021/10/21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至信772号私募基金出资6.3亿元,用于认购嘉兴泰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最终被投资到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约定项目的开发建设。基金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产品业绩基准收益率8.8%。荣盛和民生信托签下对赌协议,为民生信托合伙企业出资后投资回报的实现承担对赌义务。   据有关消息,该产品的项目底层资金已于今年1月到账4.5亿,但未兑付给投资者。2021年10月,民生信托以金融合同纠纷为由对荣盛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就荣盛相关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续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民生信托方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解封荣盛资产。荣盛表示,针对民生信托至信772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与民生信托履行了兑付等相关手续,后续履约需民生信托与投资者之间按合约进行。

2021/10/21嘉兴泰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至信772号私募基金出资6.3亿元与嘉兴泰发浩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荣盛创展运营管理服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嘉兴泰民投资合伙。资金被投资到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约定项目的开发建设。荣盛和民生信托签下对赌协议,为民生信托合伙企业出资后投资回报的实现承担对赌义务。   据有关消息,项目底层资金已于今年1月到账4.5亿,但未兑付给投资者。荣盛表示,针对民生信托至信772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与民生信托履行了兑付等相关手续,后续履约需民生信托与投资者之间按合约进行。

2021/10/22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初636号 原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杨,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侠,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与被告张永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生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崔志杨,张永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永侠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补偿款266339830.58元,并判令张永侠依法在实际继承王民全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张永侠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上述266339830.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2019年6月21日起算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判令张永侠依法在实际继承王民全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张永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民生信托公司代表“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向“新沃基金利源精制定增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出资人民币300360500元,参与利源精制(股票代码:002501)的定向增发。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为:资产委托人为民生信托公司(代表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人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利源精制的定增之后,资管计划持有利源精制股票26362038股,持股比例为2.17%。资管计划成立后,民生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向资管计划出资人民币300360500元,并成功参与利源精制的定增。   为确保民生信托公司所代表的信托计划的权益实现,利源精制的控股股东王民即本案的被告张永侠的被继承人(已于2019年4月14日死亡),与民生信托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信协议》(编号为2016-MSJH-120-5)(以下简称《增信协议》),承诺在约定情形和条件下向民生信托公司所代表的信托计划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差额予以补偿,并按照民生信托公司的指示支付补偿款。其中,《增信协议》第一条第1款规定,如截止甲方通过资管计划分配或转让资管计划份额等方式退出资管计划且不再持有资管计划份额之日(以下简称“差额补足日”),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向甲方分配的现金和/或其他方式获得的投资收益总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委托财产本金及按照8%/年计算的年化收益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差额补足通知,要求乙方按通知及本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届时将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如下约定无条件向甲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补足差额:补偿款=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甲方交付的全部委托财产金额×(1+自初始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至差额补足日止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8%/365)-资产管理计划已向甲方分配的和/或转让资管计划份额获得的收入金额(如有)。

2021/10/22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初636号 原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杨,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侠,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与被告张永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生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崔志杨,张永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永侠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补偿款266339830.58元,并判令张永侠依法在实际继承王民全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张永侠向民生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上述266339830.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2019年6月21日起算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判令张永侠依法在实际继承王民全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张永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民生信托公司代表“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向“新沃基金利源精制定增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出资人民币300360500元,参与利源精制(股票代码:002501)的定向增发。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为:资产委托人为民生信托公司(代表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人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利源精制的定增之后,资管计划持有利源精制股票26362038股,持股比例为2.17%。资管计划成立后,民生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向资管计划出资人民币300360500元,并成功参与利源精制的定增。   为确保民生信托公司所代表的信托计划的权益实现,利源精制的控股股东王民即本案的被告张永侠的被继承人(已于2019年4月14日死亡),与民生信托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72号利源精制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信协议》(编号为2016-MSJH-120-5)(以下简称《增信协议》),承诺在约定情形和条件下向民生信托公司所代表的信托计划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差额予以补偿,并按照民生信托公司的指示支付补偿款。其中,《增信协议》第一条第1款规定,如截止甲方通过资管计划分配或转让资管计划份额等方式退出资管计划且不再持有资管计划份额之日(以下简称“差额补足日”),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向甲方分配的现金和/或其他方式获得的投资收益总额不足以覆盖全部委托财产本金及按照8%/年计算的年化收益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差额补足通知,要求乙方按通知及本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届时将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如下约定无条件向甲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补足差额:补偿款=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甲方交付的全部委托财产金额×(1+自初始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至差额补足日止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8%/365)-资产管理计划已向甲方分配的和/或转让资管计划份额获得的收入金额(如有)。

2021/10/24融城专项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廊坊市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金萍、沈阳宝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4民初281号 原告:王金萍,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宝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6-5号(2门网点)。(缺席)   法定代表人:吕跃先。 被告:沈阳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3223)。(缺席) 法定代表人:吕跃先。 被告:辽宁中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号1座4011-4012单元。(缺席)   法定代表人:张志生。   原告王金萍诉被告沈阳宝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郡公司)、沈阳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行公司)、辽宁中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信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郡公司、世行公司、中企信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后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宝郡公司、被告世行公司连带给付原告10万元及利息2617.81元(逾期利息按照10.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3月8日止,暂计为7129.9元),被告中企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宝郡公司、被告世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10735元、诉讼费、保全保险费1000元、鉴定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3、被告中企信公司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8日,被告世行公司与原告、被告宝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BJ031823030《融城专项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约定原告通过世行公司的投资管理计划向宝郡公司进行投资,并取得投资享有的收益。投资期限自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止,投资本金为10万元,投资收益为10500.01元,被告返还原告预期收益金额共计110500.01元。预期分配基准日及分配金额分别是:2018年10月8日给付2646.58元;2019年1月8日给2646.58元;2019年4月8日给付2589.04元;2019年7月8日给付102617.81元。为确保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中企信公司签订编号为ZSH1823156《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中企信公司愿意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原告在主合同项下的权益的实现。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8日向被告帐户汇款1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世行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被告世行公司支付完第三期还款2589.04元后2019年7月8日到期后并未还本付息,已出现违约。剩余金额为102617.81元,至今未能支付。原告认为,世行公司作为投资理财管理方未尽到审查义务,风险防控,具有极大的过错,并且世行公司与宝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吕跃先,吕跃先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告对投资款项是否如数到宝郡公司账目,宝郡公司如何还款,以及世行公司与宝郡公司是否财务混同均有异议,故要求二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中企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宝郡公司、世行公司、中企信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2021/10/25五矿信托-粤通3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五矿信托粤通37号信托计划是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1.5亿元。在各家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追债的同时,五矿信托与蓝光发展协商同意对到期债务进行展期的担保。担保为原存续担保增加增信措施或对存续债务进行展期,不涉及新增担保金额。

2021/10/27厦门信托·汇金1728号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及6月14日,中庚置业与厦门信托签署了《厦门信托-汇金1728号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资金受让中庚置业合计持有东方银星约4096万股流通股收益权,信托期限36个月,中庚集团按约定时间、价格回购该股票收益权。   汇金1728号信托计划到期后,中庚置业与厦门信托签署补充协议,信托收益权计划回购展期,续期到2020年底。截止2021年10月27日,回购一再延后,厦门信托已申请司法冻结中庚置业集团持有东方银星6666.24万股流通股及孳息。

2021/10/27宏阳一号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7年认购了1000万元案外人深圳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行的融资产品,因该公司未依约兑付,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诺将其对被告中新房公司、被告稷业公司、被告田良享有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和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b公司还和四方当事人均签章确认了《债权转让通知确认函》。根据b公司、被告中新房公司、被告稷业公司和被告田良签署的《借款合同》,被告中新房公司向b公司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被告稷业公司和被告田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稷业公司虽未就担保事项出具决议,但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亦不能因此否定其对于被告中新房公司如债务不能清偿的赔偿责任。现被告中新房公司、被告稷业公司和被告田良均未依约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10/28中山证券中汇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中山证券作为中山证券中汇3号管理人买入2000万元面值的18泛海MTN001债券,购入后一直持有。截止债券到期日2021年8月29日,泛海控股未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至今尚欠中山证券18泛海MTN001债券本金及利息未付。中山证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21,723,091.49元。

2021/10/28中山证券中汇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中山证券作为中山证券中汇1号管理人买入5000万元面值的18泛海MTN001债券,购入后一直持有。截止债券到期日2021年8月29日,泛海控股未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至今尚欠中山证券18泛海MTN001债券本金及利息未付。中山证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54,307,728.73元。

2021/10/28金元顺安瑞福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瑞福2号持有山东金茂发行的16金茂01债券,山东金茂于2018年年底经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金元顺安瑞福2号所持16金茂01的剩余本息无法实质兑付,涉及本息人民币8,518,080.31元。

2021/10/29首创证券创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安曲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
首创证券创赢7号二季报中的第一大持仓标的为“19曲文控MTN001”,发行人是西安曲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曲江文化上半年亏损5.67亿元,货币资金/流动负债仅有0.26倍。2021年6月,曲江文化策划发行的“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终止发行,40亿元募资计划夭折。

2021/10/29首创证券创赢3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创赢37号集合资管计划半年报显示,创赢37号的第一大持仓标的为“19科陆01”,持仓占比达22%。19科陆01债券的发行人为科陆电子,公司大股东饶陆华目前正面临债务围城,所持股份被多次强拍。此外,自2018年以来,科陆电子营收还持续萎缩,曾连续两年出现亏损,虽然2020年时曾实现盈利,但在今年上半年又再度亏损了1.64亿元。因对科陆电子的偿债能力存在疑虑,中证鹏元还把发行人主体的评级由AA下调为AA-。

2021/10/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2565号之一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菏泽三锐电力有限公司



2021/10/29平安信托·宏安二百五十八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9日,平安信托设立平安信托·宏安二百五十八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以用于以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向天房集团提供融资。约定到期期限变更为2021年7月20日。天房集团应于2020年12月21日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7625元。天房集团经营与财务情况恶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总额达33.66亿元。而对于宏安二百五十八号2020年12月21日到期,偿还予平安信托的本息,天房集团也一直未予偿还,构成违约。   2021年1月28日,平安信托宣布贷款于2021年2月1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天房集团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2021年10月27日,深圳市中院审理判决结果显示,天房集团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信托支付违约金,包括于2021年2月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12.58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起以欠付本金4.994亿元和利息424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021/10/31陕国投-汝州交投项目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平安F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初69291号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乐山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802。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城垣北路塔寺停车场院内塔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阳,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胡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龙,男,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女,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宁,男,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晶晶,女,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汝州A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铁十局第七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信托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被告汝州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阳,被告中铁十局第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龙、高燕,第三人陕西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宁、邹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11/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5764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美尚生态公司签订了编号为IFELC18D01C71T-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IFELC18D01C71T-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原告与被告美尚生态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美尚生态公司为承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美尚生态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美尚生态公司使用,租赁物除机动车辆位于实际使用地点,其余设置于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号楼。被告美尚生态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12期,每季一期、期末支付,第一期租金由被告美尚生态公司在起租日后2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支付给原告,以后各期租金的租金日为上一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第1期租金金额4,804,481.34元,第2期租金5,002,163.15元,之后每期租金金额递减,保证金为7,460,278.10元,留购价款1,000元。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美尚生态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8年11月6日。租赁期间:2018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起租后,案外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被告美尚生态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大额资金89,478.29万元的事实,且未能获取充足的审计证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判断被告美尚生态公司保持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已经失效,并最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被告美尚生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美尚生态”变更为“XST美尚”。案外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将被告美尚生态公司列入负面观察清单。   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事实符合《售后回租赁合同》第8.1.3条约定的非正常处理资产情形,且被告美尚生态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列入负面观察清单等结果证明被告美尚生态公司的财务情况已严重恶化,影响被告美尚生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构成违约行为。

2021/11/3民生信托·至信1098号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津曜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至信1098号主要用于认购天津曜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该标的有限合伙最终将本信托计划实缴出资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受让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或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特定资产收益权。   相关新闻公布,至信1098号已延期,更换国资应收帐款收益权了,底层换成了天神娱乐和巨人网络两支股票。

2021/11/3民生信托·至信1091号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津曜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至信1091号主要用于认购天津曜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该标的有限合伙最终将本信托计划实缴出资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受让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或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特定资产收益权。最终用于受让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   相关新闻公布,至信1091号已延期,更换国资应收帐款收益权了,底层换成了天神娱乐和巨人网络两支股票。

2021/11/4光大·渤海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济宁如意品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初122号   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公司)与被告济宁如意品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如意公司)、被告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如意公司)、被告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置业公司)、被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公司)、被告邱亚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兴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瑶瑶,被告济宁如意公司、被告北京如意公司、被告如意置业公司、被告如意集团公司及被告邱亚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11/4光大·渤海如意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济宁如意品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主债权。2018年3月8日,光大兴陇公司与济宁如意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s0180-贷-01的《信托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光大兴陇公司以其发起设立“光大·渤海如意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向济宁如意公司提供信托贷款。   二、担保债权。2018年3月8日,光大兴陇公司与济宁如意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s0180-补-01的《信托资金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信托贷款发放前(且在信托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须办妥北京如意公司持有的济宁如意公司42.34%股权的质押担保手续。2018年3月8日,光大兴陇公司与邱亚夫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s0180-保-02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协议(自然人)》和合同编号为2018s0180-补-10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协议(自然人)之补充协议》。   三、债权债务履行情况。2018年3月26日,光大兴陇公司向济宁如意公司一次性支付《信托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信托资金贷款887000000元。济宁如意公司在第一个至第五个付息日均按时足额支付当期全部利息,具体如下:于第一个付息日(2018年6月20日)付息24028830元;于第二个付息日(2018年9月20日)付息25705260元;于第三个付息日(2018年12月20日)付息25425855元;于第四个付息日(2019年3月20日)付息25146450元;于第五个付息日(2019年6月20日)付息25705260元。济宁如意公司自第六个付息日出现逾期支付利息情形,具体如下:第六个付息日(2019年9月20日)应付利息25705260元,实际于2019年9月29日支付利息26426686.67元;第七个付息日(2019年12月20日)应付利息25425855元,实际于2019年12月25日逾期支付利息25876746.67元(自济宁如意公司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第八个付息日(2020年3月20日)应付利息25425855元,实际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利息26237460元;第九个付息日(2020年6月20日)应付利息25705260元,实际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6月29日逾期支付利息24768879.27元、200000元(自济宁如意公司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2020年9月20日(第十个付息日)至今,济宁如意公司未支付当期利息。   四、贷款提前到期。济宁如意公司因2020年9月20日未能支付当期利息,系触发债务提前到期条款的情形之一,光大兴陇公司根据提前到期条款要求济宁如意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即2020年9月20日为《信托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光大兴陇公司多次要求本案被告济宁如意公司、北京如意公司、如意置业公司、如意集团公司及邱亚夫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但各被告均未履行。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光大兴陇公司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1/11/4金谷·金牛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牛10号信托计资金用于受让久运发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资金用于标的公司补充其自身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2021年11月4日,金谷信托发布临时公告,合作方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外控股上市主体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出现不良舆情,主要包括:1.2021年到期的12.85厘优先票据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构成债券违约;2.当代节能持有绽蓝鸿业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的85.034%股权与持有河北当代原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被法院冻结。   因金谷信托与相关交易相对方签署的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对赌协议约定构成重大威胁的不利事件,金谷信与托久运发展、绿建材料提前启动与绿建材料特定股权收益权相关的模拟清算。

2021/11/4金谷·金牛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河北康晖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牛10号信托计资金用于受让久运发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资金用于标的公司补充其自身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2021年11月4日,金谷信托发布临时公告,合作方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外控股上市主体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出现不良舆情,主要包括:1.2021年到期的12.85厘优先票据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构成债券违约;2.当代节能持有绽蓝鸿业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的85.034%股权与持有河北当代原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被法院冻结。   因金谷信托与相关交易相对方签署的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对赌协议约定构成重大威胁的不利事件,金谷信与托久运发展、绿建材料提前启动与绿建材料特定股权收益权相关的模拟清算。

2021/11/4金谷·金牛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河北照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牛10号信托计资金用于受让久运发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资金用于标的公司补充其自身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2021年11月4日,金谷信托发布临时公告,合作方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外控股上市主体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出现不良舆情,主要包括:1.2021年到期的12.85厘优先票据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构成债券违约;2.当代节能持有绽蓝鸿业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的85.034%股权与持有河北当代原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被法院冻结。   因金谷信托与相关交易相对方签署的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对赌协议约定构成重大威胁的不利事件,金谷信与托久运发展、绿建材料提前启动与绿建材料特定股权收益权相关的模拟清算。

2021/11/4光大兴陇·渤海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济宁如意品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1/11/10民生信托·至信85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西乡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至信856号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5月,存续规模达14亿元,投资于深圳市西乡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至信856号信托计划2021年第1次临时报告显示,交易对手佳兆业集团(深圳)“存在经营情况恶化、现金流紧张、公开市场发行债券违约或延期可能性、主体信用评级遭大幅调降的风险事项发生”。民生信托也正与西乡佳兆业方面进行密切沟通,敦促项目继续推进标的项目的更新进度,同时“严控项目公司经营账户及章证照等重要资料”。

2021/11/11平安财富·汇泰17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初11号   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层(东北、西北、西南)、29层(东南、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怡慧,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阳,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110X8。   法定代表人:闻掌华,董事长。 被告:闻掌华,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陆雪莲,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菲菲,系公司员工。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与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集团)、闻掌华、陆雪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信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怡慧、张辰阳,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菲菲、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信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都集团立即偿还平安信托资金占用补偿及收益差额补足资金(资金占用补偿及收益差额补足资金暂计至2019年11月8日,为人民币1,430,406,174.92元,此后连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美都集团向平安信托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4日,为人民币37,190,560.55元,此后连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美都集团承担平安信托在本案中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暂以人民币600,000元计算,后续以发生或确定将发生的金额为准)。4.判令闻掌华、陆雪莲对美都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美都集团、闻掌华、陆雪莲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2021/11/11平安财富·汇泰170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初11号   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7层(东北、西北、西南)、29层(东南、西南、西北)、31层(3120室、3122室)、32层、33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怡慧,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阳,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110X8。   法定代表人:闻掌华,董事长。 被告:闻掌华,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陆雪莲,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菲菲,系公司员工。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与被告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集团)、闻掌华、陆雪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信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怡慧、张辰阳,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菲菲、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11/12华融分级固利2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74民初1462号   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本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扬,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被告中民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被告中民投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中民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证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艳、王亦骏,被告中民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中民G1”债券本金人民币8,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的利息8,370,833.3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债券本金8,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6,182.8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前期代理费损失50,000元以及按原告与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费损失;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1/11/12华融分级固利2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74民初1466号   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本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扬,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被告中民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被告中民投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中民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证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艳、王亦骏,被告中民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中民G1”债券本金人民币5,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的利息5,410,416.6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债券本金5,3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3,393.52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前期代理费损失50,000元以及按原告与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费损失;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1/11/1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74民初156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富瑞达公司与兴仁医院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兴仁医院将《租赁物清单》中的自有设备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富瑞达公司并进行售后回租,起租日为2017年12月20日,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在起租日后按季度支付共20期,留购价款为100元,兴仁医院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设备由兴仁医院以留购价款进行留购。若兴仁医院逾期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30个日历日,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累计超过3次的均视为兴仁医院根本违约,应向富瑞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滞纳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及富瑞达公司采取维权措施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此外,富瑞达公司与东湖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东湖公司对兴仁医院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东湖公司未按约履行,还应当向富瑞达公司支付主合同融资租赁本金5%的违约金。富瑞达公司按约向兴仁医院支付了6,000万元转让价款,并由兴仁医院办理了租赁物接收手续。此后,兴仁医院逾期支付第1-2、6-10期租金,已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根本违约,兴仁医院及东湖公司经富瑞达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后仍未履行债务,富瑞达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2021/11/13华融·华信国贸应收账款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74民初871号   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鑫,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鸣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诉讼代表人:郝朝晖、李凯、朱林海,该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诉讼代表人:郝朝晖、李凯、朱林海,该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海大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任天友。   被告:舟山半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宾梅。   被告:杭州新华联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光金。     被告:深圳雨安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继穆。     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供应链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公司)、重庆中海大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舟山半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双公司)、杭州新华联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深圳雨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安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辖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鑫、宁鸣阳,被告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11/13华融·华信国贸应收账款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2020)沪74民初871号     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鑫,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鸣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诉讼代表人:郝朝晖、李凯、朱林海,该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诉讼代表人:郝朝晖、李凯、朱林海,该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海大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任天友。   被告:舟山半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宾梅。   被告:杭州新华联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光金。     被告:深圳雨安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继穆。   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供应链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公司)、重庆中海大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舟山半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双公司)、杭州新华联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深圳雨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安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辖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鑫、宁鸣阳,被告华信供应链公司、华信集团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11/15五矿信托-腾达46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4月,五矿信托与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五矿信托向北京顺华提供不超过35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风险措施:北京顺华以多处房屋及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第二顺位抵押,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顺华100%股权提供质押,并且提供连带担保,实控人郑武、翁秋娟也提供连带担保。   2020年4月贷款到期,北京顺华未能偿还本金,五矿信托与北京顺华对簿公堂,北京高院判决,北京顺华向五矿信托偿还贷款本金3489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7.41%计算支付罚息。

2021/11/15五矿信托-腾达46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五矿信托与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五矿信托向北京顺华提供不超过35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风险措施:北京顺华以多处房屋及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第二顺位抵押,中泽农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顺华100%股权提供质押,并且提供连带担保,实控人郑武、翁秋娟也提供连带担保。   2020年4月贷款到期,北京顺华未能偿还本金,五矿信托与北京顺华对簿公堂,北京高院判决,北京顺华向五矿信托偿还贷款本金3489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7.41%计算支付罚息。

2021/11/15太原京建兴盛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6月,北京信托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并设立太原京建兴盛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京建兴盛受让国海投资持有的帝海置业股权,并向帝海置业进行增资,资金最终用于太原国海广场项目。   2021年1月,京建兴盛提起诉讼,请求国海投资承担该笔融资担保责任,并就国海投资对帝海置业享有的1.15亿元的应收账款和国海投资持有的帝海置业1%股权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11/18大业信托·长盈2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盈27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亘兴商贸持有的花样年花郡二期项目对应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用于用款项目的开发建设。存续规模为3.32亿。   2021年11月8日,大业信托与花样年的信托产品发布了临时公告,大业信托作为受托人决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单位期限延长12个月。11月16日,花样年集团及花样年成都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2021/11/18大业信托·长盈2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长盈27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亘兴商贸持有的花样年花郡二期项目对应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用于用款项目的开发建设。存续规模为3.32亿。   2021年11月8日,大业信托与花样年的信托产品发布了临时公告,大业信托作为受托人决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单位期限延长12个月。11月16日,花样年集团及花样年成都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2021/11/18大业信托·长盈2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长盈27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亘兴商贸持有的花样年花郡二期项目对应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用于用款项目的开发建设。存续规模为3.32亿。   2021年11月8日,大业信托与花样年的信托产品发布了临时公告,大业信托作为受托人决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单位期限延长12个月。11月16日,花样年集团及花样年成都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2021/11/18长安信托·长安宁·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京02民初347号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该期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受托人应对于已经变现的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该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现信托仍欠付期间收益,而且信托财产并未变现,马兴田、许冬瑾应支付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有的收益。马兴田、许冬瑾欠付期间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11/18长安信托·长安宁·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京02民初347号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该期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受托人应对于已经变现的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该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现信托仍欠付期间收益,而且信托财产并未变现,马兴田、许冬瑾应支付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有的收益。马兴田、许冬瑾欠付期间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11/18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计划(黔福)其他非标资产违约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11/19长江资管祥瑞9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由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发行人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处,发生了实质性违约情况……为保证本集合计划估值公允、合理,管理人于2018年9月19日对旗下产品持有的华信相关债券进行了估值调整。

2021/11/19长江资管祥瑞9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发行人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处,发生了实质性违约情况……为保证本集合计划估值公允、合理,管理人于2018年9月19日对旗下产品持有的华信相关债券进行了估值调整。

2021/11/19长安宁-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4日,民生银行与长安信托公司签订《长安宁一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出资18亿元认购长安信托公司设立的长安宁一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涉案信托计划)项下的壹拾捌亿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投资收益率为5.93%。同日,长安信托公司与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公司)签订了《长安宁一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长安信托公司以27亿元价格受让康美实业公司持有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公司)14800万股(以下简称目标股票)流通股权收益权,康美实业公司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回购该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后,民生银行与融资方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及其配偶许冬瑾签订《长安宁一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付款合同1》(以下简称《差额付款合同1》),约定马兴田及其配偶许冬瑾无条件对民生银行在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及终止时应分配给民生银行的预期收益和信托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并且约定,如马兴田及许冬瑾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生银行应收未收的差额部分则视为违约,马兴田及许冬瑾应以应支付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民生银行支付违约金;民生银行有权向马兴田、许冬瑾追索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2018年8月7日,民生银行与马兴田、许冬瑾签订《长安宁一康美药业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付款合同1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差额付款合同1之补充合同》),约定马兴田、许冬瑾知晓信托计划延期一年事项,同意将《差额付款合同1》预期收益率调整为第一个信托年度的收益率是5.93%,第二个信托年度的收益率是6.90%。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目标股票价格下跌,康美实业公司提前还款2.8亿元,民生银行信托份额变更为15.2亿。2019年6月20日,康美实业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信托期间的信托收益,已构成违约。2019年8月10日,康美实业公司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民生银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约定的收益款4166.07万元。民生银行于2019年8月10日向差额补足义务人马兴田、许冬瑾发送了《催收函》,要求其支付民生银行应收但未收的信托利益,但马兴田及许冬瑾仍未履行对民生银行4166.07万元收益款的差额补足义务,后因根据《信托合同》第七条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该期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受托人应对于已经变现的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该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现信托仍欠付期间收益,而且信托财产并未变现,马兴田、许冬瑾应支付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有的收益。马兴田、许冬瑾欠付期间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11/22陕国投·聚宝盆3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3日,国际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华信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代“华信万达工银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信万达公司)、吴道洪、吴智勇、雷华、刘安治、钱从喜签订《陕国投·聚宝盆3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由国际信托公司设立陕国投·聚宝盆3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投资a股上市公司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神雾节能,股票代码000820)。华信万达公司认购信托计划份额0.9亿元,吴道洪、吴智勇、雷华、刘安治、钱从喜认定信托计划份额0.45亿元。   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各方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设定有预警值、追加值和止损值的指标线,并明确信托计划运行中,当标的股票在限售期时,若发生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追加值或止损值时,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委托人吴道洪、吴智勇、雷华、刘安治和钱从喜的信托份额发生调整,并由追加资金义务人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雾公司)承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北京神雾公司于《信托合同》签署当日向国际信托公司出具《关于对陕国投·聚宝盆30号的承诺函》,对其负有的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作出了明确承诺。   信托计划于2017年2月24日成立,并向各委托人募集了全部资金1.35亿元,亦投资购买并持有神雾节能股票4130454股。由于2018年1月17日信托财产净值107972014.74元,低于止损值且神雾集团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追加信托资金义务,故自2018年1月18日起,委托人吴道洪、吴智勇、雷华、刘安治和钱从喜的信托计划份额被调整为零,不再持有信托计划份额。   2018年1月28日,国际信托公司与神雾集团公司签订《陕国投??聚宝盆3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神雾集团公司承诺:由其(或其指定第三方)于不晚于2018年2月27日买入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目标股票,并且委托人华信万达公司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获取的本金及分红不足以覆盖其本金、分红及信托计划费用,则神雾集团公司保证承担对未获得本金及约定分红的差额部分,以及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予以补足。   经双方多次协商谈判及多次催告,神雾集团公司始终未能履行追加信托资金义务,更未履行对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股票的购买义务及差额补足义务,故国际信托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1/11/22西部信托·瑞鑫汇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2020)陕01民初857号   2016年11月21日,异议人向杭州金转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申购了金诚稳赢-商业银行私募基金1号基金,并签订了《基金合同》。次日,其一次性支付申购金100万元。11月25日,管理人出具《基金份额确认书》,确认了本人的基金持有人身份。此后,管理人未如约支付投资回报。

2021/11/23申万菱信资产-惠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珠海保税区启恒物流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惠聚2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11月12日终止,并进入项目清算程序。据有关消息,截止2021年11月12日终,该资管计划已收到应收账款12184266.25元,剩余未偿付金额65900133.75元,相关债务人已构成违约。管理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向保证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和共同还款人珠海保税区启恒物流有限公司发送催收函,要求其履行偿付义务。

2021/11/23申万菱信资产-惠聚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2021/11/23申万菱信资产-惠聚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2021/11/23申万菱信资产-惠聚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2021/11/23三盛乐生金2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三盛公司在公司内部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三盛乐生金2号募集通知”,原告作为其员工参加了此次“理财”活动,于2017年12月15日与被告爱承合伙、XX公司签订《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爱承合伙支付产品收益权转让价款500,000元,原告后才知晓被告三盛公司是以投资理财为名进行融资借贷,因到期款项无法兑付,被告三盛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在内部发布“关于集团员工理财兑付方案的通知”,承诺兑付本息,被告陈建铭就未兑付理财产品出具债务加入通知,承诺对未偿付部分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但原告至今只收到54,005元还款,因向三被告主张剩余欠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2021/11/25安信锐赢7号·成都川宏金沙经营性物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2017年11月,原告安信信托公司与被告川宏金沙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XXT(2017)XXXXXXX-DK01),约定由原告安信信托公司向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发放总额不超过2,200,000,000元的信托贷款,用于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名下“成都金沙国际商城”物业装修、招商运营及债务结构调整。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原告安信信托公司与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又陆续签署《安信锐赢7号·成都川宏金沙经营性物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XXT[2017]XXXXXXX-DK01-BC)(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为担保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对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原告安信信托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与被告新疆塔城公司签署编号为AXXT(2017)XXXXXXX-ZY01、AXXT(2017)XXXXXXX-ZY02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被告新疆塔城公司以自己持有的总计7,000万股“西藏A公司”股票为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原告安信信托公司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12月13日办理完毕7,000万股西藏A公司股票的质押登记(质押期间又新增送股2,800万股和分红4,480万元),质权人为原告安信信托公司。经原告安信信托公司询问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新疆塔城公司未将上述两笔质物对应的分红款划付至其在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应账户。被告新疆塔城公司已严重违反其在《股票质押合同》项下的义务。   为担保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对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原告安信信托公司于2017年11月与被告川宏实业公司签署编号为AXXT(2017)XXXXXXX-BZ01的《保证合同》。   2017年11月14日,原告安信信托公司通过B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发放了第一期A类贷款32,200,000元,截至2019年1月10日,原告已向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实际发放了17期信托贷款,共计1,425,170,000元。   2018年8月20日,因被告川宏金沙公司欠付利息4,031.63万元,原告安信信托公司向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及《提示函》,提请被告川宏金沙公司于收到函件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欠息及根据《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因逾期支付利息而应支付的罚息及违约金,原告安信信托公司另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告新疆塔城公司发出《提示函》,提示被告川宏金沙公司存在欠息的违约事实。

2021/11/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新01民初28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晋商融资公司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作为联合出租人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了长金租联回字(2017)第0001号《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联买字(2017)第0001号《回租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长城公司出资2亿元、晋商融资公司出资3千万元购买基站、核心网并回租给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租金按期支付;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按期缴纳租金、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的调整,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晋商融资公司有权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同日,晋商融资公司还与陈岩、北讯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晋商融资公司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两年。此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间支付租金,经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申请,2018年9月25日,晋商融资公司又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期限重组协议》,协议对租金支付时间及租金利率进行了调整;同时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为重组后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北讯集团、健和公司以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10月16日,由晋商融资公司与长城公司、北讯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该《确认函》明确载明应质押登记部门的要求,晋商融资公司作为委托人授权长城公司与北讯集团公司另行签订备案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并由长城公司作为质权人登记,同时还明确约定晋商融资公司对北讯集团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享有质权。2019年3月19日,晋商融资公司与健和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健和公司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晋商融资公司还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租金支付调整协议》,协议对还款日期、租金本金、利息、罚息数额进行了确认,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即0.05%/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晋商融资公司有权依照《回租租赁合同》及《期限重组协议》等合同的约定,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偿还租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2021/11/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新01民初28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晋商融资公司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作为联合出租人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了长金租联回字(2017)第0001号《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联买字(2017)第0001号《回租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长城公司出资2亿元、晋商融资公司出资3千万元购买基站、核心网并回租给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租金按期支付;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按期缴纳租金、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的调整,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晋商融资公司有权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同日,晋商融资公司还与陈岩、北讯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晋商融资公司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两年。此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间支付租金,经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申请,2018年9月25日,晋商融资公司又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期限重组协议》,协议对租金支付时间及租金利率进行了调整;同时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为重组后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北讯集团、健和公司以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10月16日,由晋商融资公司与长城公司、北讯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该《确认函》明确载明应质押登记部门的要求,晋商融资公司作为委托人授权长城公司与北讯集团公司另行签订备案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并由长城公司作为质权人登记,同时还明确约定晋商融资公司对北讯集团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享有质权。2019年3月19日,晋商融资公司与健和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健和公司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晋商融资公司还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租金支付调整协议》,协议对还款日期、租金本金、利息、罚息数额进行了确认,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即0.05%/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晋商融资公司有权依照《回租租赁合同》及《期限重组协议》等合同的约定,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偿还租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2021/11/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新01民初28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晋商融资公司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作为联合出租人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了长金租联回字(2017)第0001号《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联买字(2017)第0001号《回租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长城公司出资2亿元、晋商融资公司出资3千万元购买基站、核心网并回租给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租金按期支付;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按期缴纳租金、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的调整,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晋商融资公司有权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同日,晋商融资公司还与陈岩、北讯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晋商融资公司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两年。此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间支付租金,经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申请,2018年9月25日,晋商融资公司又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期限重组协议》,协议对租金支付时间及租金利率进行了调整;同时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为重组后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北讯集团、健和公司以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10月16日,由晋商融资公司与长城公司、北讯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该《确认函》明确载明应质押登记部门的要求,晋商融资公司作为委托人授权长城公司与北讯集团公司另行签订备案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并由长城公司作为质权人登记,同时还明确约定晋商融资公司对北讯集团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享有质权。2019年3月19日,晋商融资公司与健和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健和公司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晋商融资公司还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租金支付调整协议》,协议对还款日期、租金本金、利息、罚息数额进行了确认,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即0.05%/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晋商融资公司有权依照《回租租赁合同》及《期限重组协议》等合同的约定,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偿还租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2021/11/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新01民初28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青岛星跃铁塔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晋商融资公司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作为联合出租人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了长金租联回字(2017)第0001号《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联买字(2017)第0001号《回租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长城公司出资2亿元、晋商融资公司出资3千万元购买基站、核心网并回租给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租金按期支付;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按期缴纳租金、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的调整,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晋商融资公司有权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同日,晋商融资公司还与陈岩、北讯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晋商融资公司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两年。此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间支付租金,经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申请,2018年9月25日,晋商融资公司又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期限重组协议》,协议对租金支付时间及租金利率进行了调整;同时约定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为重组后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北讯集团、健和公司以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10月16日,由晋商融资公司与长城公司、北讯集团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该《确认函》明确载明应质押登记部门的要求,晋商融资公司作为委托人授权长城公司与北讯集团公司另行签订备案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并由长城公司作为质权人登记,同时还明确约定晋商融资公司对北讯集团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享有质权。2019年3月19日,晋商融资公司与健和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健和公司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晋商融资公司还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签订了《租金支付调整协议》,协议对还款日期、租金本金、利息、罚息数额进行了确认,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即0.05%/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晋商融资公司有权依照《回租租赁合同》及《期限重组协议》等合同的约定,要求北讯股份公司、北讯上海公司、陈岩、北讯集团公司、齐星公司、星跃公司、健和公司偿还租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2021/11/25中信建投基金淄川农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粤0515民初539号 一、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40945118.81元、利息1284039.33元及以债券本金40945118.8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

2021/11/2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浙0106民初378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西部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9日,原告与河套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华融租赁(16)转字第1602893100号《回租物品转让协议》,约定:由河套公司将已购进原价为104438049.5元的铁路小区南区污水管网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项目再生水供水管网以9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原告首次支付回租物品价款之时,回租物品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原告再以原物出租给河套公司使用。   同日,原告与河套公司、河西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华融租赁(16)回字第160289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回租物品转让协议》项下之回租物品出租给河套公司使用;在河套公司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租赁期限从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租金按《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金额、日期支付;名义货价为270万元,如河套公司延迟支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河套公司有任何一期租金拖欠达10日以上或发生累计二次以上租金延付的,则原告可以要求河套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河套公司同意向原告缴纳450万元风险金,用于冲抵租赁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相同数额租金等款项。《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约定河西公司为河套公司依《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全部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与河套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河套公司以其存续期间享有的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全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全部再生水供水收费权及其项下的全部收益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赁物购买款,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   2018年1月1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租赁物调整为铁路小区南区污水管网,并对剩余本金金额和租金支付计划表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风险金调整为3467280.11元,名义货价调整为2080350元,如河套公司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则名义货价优惠至1元。   后河套公司迟延支付2019年5月10日和8月10日到期的租金,双方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二)》对租金支付计划进行调整。2020年,河套公司多次迟延支付租金,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三)》,明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产生1491277.45元逾期违约金,并对租金支付计划进行了调整。《补充协议(三)》签订后,河套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2021年1月20日到期的租金,河西公司亦未按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起诉日(2021年3月30日),河套公司尚欠原告租金34034959.44元,扣除风险金后,河套公司应支付原告租金30567679.33元、名义货价2080350元、违约金962323.19元。

2021/11/2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2民初45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25日,建信金租公司与华歌公司签订编号为001-0001070-001的《租赁协议》和《转让合同》。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华歌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从建信金租公司承租使用租赁物,租赁期为3年,融资金额为2亿元。该合同还就租金、违约、送达、争议解决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红太阳股份公司、红太阳生化公司和杨寿海分别向建信金租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华歌公司在《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红太阳股份公司还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确保建信金租公司租金等债权安全。建信金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于2019年4月25日向华歌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2亿元,且于当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华歌公司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中:2019年4月25日支付押金16000000元和手续费4000000元,2019年7月19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9163055.56元。2019年10月18日华歌公司开始违约,未支付第二期19114675.93元的租金(2019年10月20日为周日,根据《租赁协议》第11条约定,如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相应款项应于该支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支付,即应在2019年10月18日支付)。后经建信金租公司催收,华歌公司分次累计偿还5648009.26元,至今第二期租金还欠付13466666.67元。经建信金租公司多次催收,并于2019年11月11日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华歌公司依然没有清偿欠付租金。截至2020年9月30日,华歌公司应偿付的租金为192293553.23元、延迟违约金为7365702.1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以上金额扣除押金16000000元后,应偿付183659255.39元,红太阳股份公司、红太阳生化公司和杨寿海未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太阳股份公司也未能提供流动性支持确保建信金租公司租金等债权安全。另外,华歌公司还应偿付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以未付租金192293553.2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建信金租公司认为,华歌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红太阳股份公司、红太阳生化公司和杨寿海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建信金租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1/11/2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2民初45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建信金租公司与华歌公司签订编号为001-0001070-001的《租赁协议》和《转让合同》。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华歌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从建信金租公司承租使用租赁物,租赁期为3年,融资金额为2亿元。该合同还就租金、违约、送达、争议解决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红太阳股份公司、红太阳生化公司和杨寿海分别向建信金租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华歌公司在《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红太阳股份公司还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确保建信金租公司租金等债权安全。建信金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于2019年4月25日向华歌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2亿元,且于当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华歌公司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中:2019年4月25日支付押金16000000元和手续费4000000元,2019年7月19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9163055.56元。2019年10月18日华歌公司开始违约,未支付第二期19114675.93元的租金(2019年10月20日为周日,根据《租赁协议》第11条约定,如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相应款项应于该支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支付,即应在2019年10月18日支付)。后经建信金租公司催收,华歌公司分次累计偿还5648009.26元,至今第二期租金还欠付13466666.67元。经建信金租公司多次催收,并于2019年11月11日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华歌公司依然没有清偿欠付租金。截至2020年9月30日,华歌公司应偿付的租金为192293553.23元、延迟违约金为7365702.1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以上金额扣除押金16000000元后,应偿付183659255.39元,红太阳股份公司、红太阳生化公司和杨寿海未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太阳股份公司也未能提供流动性支持确保建信金租公司租金等债权安全。另外,华歌公司还应偿付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以未付租金192293553.2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建信金租公司认为,华歌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红太阳股份公司、红太阳生化公司和杨寿海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建信金租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1/11/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105民初1363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清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安鹏公司(出租人)与物流公司(承租人)、清达公司(承租人)签署了编号为【bqapzl-2018-00004】的《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安鹏公司出资8000万元购买物流公司储油罐及附属设施等设备并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24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承租人每季度末月28日向安鹏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分8期支付,每期1067.94万元,租金总计8543.56元。《融资租赁协议》第12条约定,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等构成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终止价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购买价款20%计算;承租人就逾期款项按日利率0.05%支付逾期利息;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支出和律师费用。上述《融资租赁协议》签署同时,物流公司与安鹏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将其所持有清达公司出资额为25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安鹏公司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中融公司、王清涛作为保证人分别向安鹏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为承租人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协议》签署后,安鹏公司依约将购买价款8000万元全部支付给物流公司,但物流公司仅支付了1、2、3期租金,未按照约定支付后续租金。安鹏公司与承租人以及中融公司、王清涛经协商一致同意,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并签署了编号为【bqapzl-2018-00004-bc-01】的《<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展期至2020年11月28日,并对《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金支付时间、金额等事项进行了调整。《<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当日,铁雄公司向安鹏公司出具《保证书》,为《融资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承租人再次违反约定,仅支付变更后的第4、5、6、7期的租金后,自2019年7月20日后再未支付租金。现承租人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中融公司、铁雄公司、王清涛也均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安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1/11/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105民初1363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清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安鹏公司(出租人)与物流公司(承租人)、清达公司(承租人)签署了编号为【bqapzl-2018-00004】的《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安鹏公司出资8000万元购买物流公司储油罐及附属设施等设备并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24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承租人每季度末月28日向安鹏公司支付租金,租金分8期支付,每期1067.94万元,租金总计8543.56元。《融资租赁协议》第12条约定,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等构成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终止价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购买价款20%计算;承租人就逾期款项按日利率0.05%支付逾期利息;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支出和律师费用。上述《融资租赁协议》签署同时,物流公司与安鹏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将其所持有清达公司出资额为25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安鹏公司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中融公司、王清涛作为保证人分别向安鹏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为承租人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协议》签署后,安鹏公司依约将购买价款8000万元全部支付给物流公司,但物流公司仅支付了1、2、3期租金,未按照约定支付后续租金。安鹏公司与承租人以及中融公司、王清涛经协商一致同意,调整租金支付计划并签署了编号为【bqapzl-2018-00004-bc-01】的《<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展期至2020年11月28日,并对《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金支付时间、金额等事项进行了调整。《<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当日,铁雄公司向安鹏公司出具《保证书》,为《融资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承租人再次违反约定,仅支付变更后的第4、5、6、7期的租金后,自2019年7月20日后再未支付租金。现承租人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中融公司、铁雄公司、王清涛也均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安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1/11/29天弘张店2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2021)京74民特89号   。本案中,中期公司提出仲裁员李涛工作的大成所与其他关联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案件委托合作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中期公司提出证据以其他关联仲裁案件与李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但此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员李涛与该仲裁案有利害关系,或与该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综上,中期公司的申请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1/11/29天弘丰裕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2021)京74民特89号   。本案中,中期公司提出仲裁员李涛工作的大成所与其他关联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案件委托合作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中期公司提出证据以其他关联仲裁案件与李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但此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员李涛与该仲裁案有利害关系,或与该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综上,中期公司的申请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1/11/29天弘·福农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2021)京74民特89号   。本案中,中期公司提出仲裁员李涛工作的大成所与其他关联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案件委托合作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中期公司提出证据以其他关联仲裁案件与李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但此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员李涛与该仲裁案有利害关系,或与该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综上,中期公司的申请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1/11/29金谷·华夏幸福德清县雷甸产业新城PPP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湖州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华夏幸福德清县雷甸产业新城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底层标的债权债务人,因未能按期偿还金谷信托享有的本金金额为19.10亿元的债权,金谷信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2021年4月14日,金谷信托基于湖州鼎鸿的违约情形,宣布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湖州鼎鸿提前清偿全部未偿还本金17亿元、到期未付利息及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2021/11/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370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清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1/11/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370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2021/11/30龙腾盛夏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消息,华冕聚财理财平台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有投资者透露,华冕理财产品龙腾盛夏预期年化9%,资金流向为阳光城旗下全国地产项目。目前,阳光城债务压顶、资金无法回流。

2021/12/1杭州星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12/1杭州星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21/12/1杭州鸿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杭州星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12/2国通信托·东兴657号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东兴657号资金用于受让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恒大御海天下3号地块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权,最终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保证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规模为6.5亿元。   东兴657号宁波恒大御海天下的项目,原本兑付方案取消,起诉恒大,拍卖处置抵押物也不可行,国通目前陷入两难处境。

2021/12/2国通信托·东兴657号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东兴657号资金用于受让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恒大御海天下3号地块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权,最终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保证人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海盐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规模为6.5亿元。   东兴657号宁波恒大御海天下的项目,原本兑付方案取消,起诉恒大,拍卖处置抵押物也不可行,国通目前陷入两难处境。

2021/12/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湘0121民初836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30日,出租人康富公司与承租人县医院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2017年6月30日,买受人甲方康富公司与出卖人乙方县医院签署了《租赁物转让协议》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一)。   2017年6月30日,县医院向康富公司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二)。   2017年7月5日,康富公司出具《租金支付表》(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四),载明:“承租人:县医院租赁本金30000000元租赁期限5年起租日:2017年7月5日期数:20还款方式:期末支付租赁年利率:7.1%……”   2017年6月30日,债权人(出租人)康富公司、保证人县资产经营公司、债务人(承租人)县医院签署《保证合同》。县资产经营公司就该保证形成了股东决议,同意就《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因承租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0年12月31日,债权人(出租人)康富公司、保证人万达建设公司、债务人(承租人)县医院签署《保证合同》。万达建设公司就该保证形成了股东决议,同意就《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因承租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7年6月29日,县财政局向康富公司出具《同意担保函》,载明:“同意县资产经营公司为县医院与康富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公司享有的债务和其他权利(包括因承租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于当日出具《关于龙陵县人民医院进行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目操作的知晓协调函》,载明:“康富公司:……我局支持县医院以售后回租方式向贵公司融资30000000元。我局将督促县医院与贵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按时支付融资租赁租金,并对此融资租赁项目中的融资租赁租金还款支付流程给予积极的配合与协调。”   康富公司依约向县医院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000元,租赁物继续由县医院占有、使用。2017年7月3日,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平台进行了初始登记,交易业务类型:融资租赁登记期限5年登记到期日2022-07-22承租人名称县医院出租人名称康富公司。   因县医院未及时支付租金,县资产经营公司、万达建设公司、县财政局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甲方)康富公司、承租人(乙方)县医院、保证人(丙方一)县资产经营公司、保证人(丙方二)万达建设公司(备注丙方一和丙方二统称为丙方)签署了编号为kfhz2017-00040-bc202011的《补充协议》。   签订《补充协议》后,县医院仅于2021年1月5日支付第一期租金350000元、2021年4月23日支付第二期租金200000元,此后未予支付,已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尚欠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235604.8元(15785604.8元-350000元-200000元)。

2021/12/2中融-兴创1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
一、本案所涉信托贷款债权及担保债权的形成情况如下:(一)2019年4月30日,中融信托(作为贷款人)与松江复华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9205011000205),约定由中融信托以信托计划资金向松江复华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59600万元,用于松江复华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大学城商务广场s2、s3项目的建设经营,具体用途为项目债务重组、清偿松江复华公司为建设项目而形成的现有负债、支付建设工程欠款及后续改建、装修、经营。贷款期限为2年,自首笔贷款发放日起计算,各笔贷款期限均为自该笔贷款发放日(含)起至首笔贷款发放日(含)起满2年之日(不含)止(但在松江复华公司发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时,中融信托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松江复华公司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利率为20%,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二)为确保中融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得以足额清偿,涉案不动产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措施。(三)《信托贷款合同》签署后,中融信托成立了“中融-兴创1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2019年5月22日,中融信托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松江复华公司发放了首笔贷款44000万元。此后,中融信托与松江复华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中融信托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发放了全部59600万元信托贷款,履行了《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二、松江复华公司在收到信托贷款后,即出现隐瞒债务、违反项目施工和销售进度以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等违约情况,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松江复华公司故意隐瞒其在《信托贷款合同》签署前已经承担的债务。松江复华公司并未将前述受让的债务披露在《监管协议》的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中,构成对中融信托的隐瞒,松江复华公司已构成违约。(二)松江复华公司、但晓红及城市建设公司未能完成承诺的目标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和销售任务,并且在中融信托给予的两个月宽限期内仍未完成相应的施工及销售任务,已经严重违反《监管协议》的约定。(三)松江复华公司严重违反《信托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按期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中融信托依约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后,松江复华公司及各担保人均未依据合同约定向中融信托偿还信托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1.松江复华公司至今仍欠付前端利息4495642.43元,以及该等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计至2020年3月8日(不含)形成的累计复利245341.56元。2.松江复华公司未在定期还款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归还200万元的贷款本金。3.松江复华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截至第二个定期结息日(2019年12月20日)的应付未付利息20861698.62元。4.贷款提前到期日应付的期间利息、违约金及罚息。(四)松江复华公司涉及其他重大诉讼纠纷,损害了中融信托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严重违反了《信托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综上所述,中融信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中融信托的合法权益。

2021/12/3华澳·臻鑫301号(佳兆业大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臻鑫301号(信托资金用于向大连华普发放债权投资款共计3.25亿元。佳兆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华澳·臻鑫301号(佳兆业大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臻鑫301号(信托资金用于向大连华普发放债权投资款共计3.25亿元。佳兆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中建投·安泉620号(佳兆业洛阳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安泉620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融资金额8.58亿元,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洛阳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中建投·安泉620号(佳兆业洛阳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洛阳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泉620号信托计划融资人为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融资金额8.58亿元,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洛阳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大业信托·佳业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佳兆业科技产业(孝感)有限公司佳业23号信托资金用于向惠东县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惠东佳兆业将取得的转让价款用于惠州山海湾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5.24亿元。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佳空港置业,孝感佳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大业信托·佳业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佳兆业空港置业(孝感)有限公司佳业23号信托资金用于向惠东县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惠东佳兆业将取得的转让价款用于惠州山海湾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5.24亿元。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佳空港置业,孝感佳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大业信托·佳业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业23号信托资金用于向惠东县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惠东佳兆业将取得的转让价款用于惠州山海湾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5.24亿元。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佳空港置业,孝感佳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大业信托·佳业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孝感佳创置业有限公司佳业23号信托资金用于向惠东县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惠东佳兆业将取得的转让价款用于惠州山海湾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5.24亿元。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佳空港置业,孝感佳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华澳·臻鑫331号(佳兆业南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臻鑫331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南京佳期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向华澳信托溢价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南京佳期将本项目受让款用于南京佳兆业悦峰府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3亿。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华澳·臻鑫331号(佳兆业南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万册置业有限公司臻鑫331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南京佳期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向华澳信托溢价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南京佳期将本项目受让款用于南京佳兆业悦峰府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3亿。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华澳·臻鑫331号(佳兆业南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佳欣置业有限公司臻鑫331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南京佳期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向华澳信托溢价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南京佳期将本项目受让款用于南京佳兆业悦峰府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3亿。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华澳·臻鑫321号(佳兆业上海城市广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臻鑫321号信托计划向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2.7亿元信托贷款,最终用于上海嘉湾持有的坐落于上海嘉定区胜竹东路3900号的佳兆业城市广场2期酒店项目的装修。佳兆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质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华澳·臻鑫321号(佳兆业上海城市广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臻鑫321号信托计划向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2.7亿元信托贷款,最终用于上海嘉湾持有的坐落于上海嘉定区胜竹东路3900号的佳兆业城市广场2期酒店项目的装修。佳兆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质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爱建·长盈精英-佳兆业珠海金域都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珠海金域都荟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珠海金域都会”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为1.5亿。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爱建·长盈精英-佳兆业珠海金域都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珠海金域都荟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珠海金域都会”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为1.5亿。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3东莞信托·恒信-深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20)粤民终2692号   腾邦商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腾邦商业公司应还借款本金扣减信托业保障基金100万元及收益。二、东莞信托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2B1181801018001)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约定,腾邦商业公司按照借款本金的1%向东莞信托公司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腾邦商业公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的,东莞信托公司有权以腾邦商业公司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及收益进行清偿。腾邦商业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22日、25日以及2019年2月1日向东莞信托公司共计支付100万元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案涉借款应当扣减100万元信托业保障基金及收益。东莞信托公司一审未陈述该事实,一审法院也未予查明,认定腾邦商业公司的还款金额错误。

2021/12/3中建投·安泉585号(佳兆业滨海小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安泉585号信托资金用于向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佳兆业滨海小镇1号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金额为4.5亿元。三河市兆龙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12月2日,相关新闻报道称,佳兆业于2021年12月7日到期的4亿美元债的交换要约方案,未获得95%以上的持有人同意,方案未能通过。佳兆业很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这笔债务,后续需进行债务重组。11月份佳兆业的销售额呈现断崖式下滑。

2021/12/4中信·嘉和146号恒大重庆中央广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嘉和146号信托计划用于向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名下中央广场项目开发建设。   根据相关新闻公布,2021年9月2日,嘉和146号恒大重庆中央广场项目就已经公告逾期。

2021/12/5中融-融筑2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筑220号信托计划本金2亿元,用于受让恒大地产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的上海丰顺置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及用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居住区G地块开发建设,2022年2月27日到期。   2021年12月4日洋河股份公告,去年9月出资1.9亿元,认购投向恒大贵阳一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7251万本金及部分投资收益到期无法兑付。洋河仍持有投向恒大的未到期信托产品4只,其中包括融筑220号信托计划。

2021/12/5外贸信托·富荣19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富荣191号信托计划本金1亿元,用于恒大天津山水城项目四号地块的开发建设以及归还股东借款,2022年1月8日到期。   2021年12月4日洋河股份公告,去年9月出资1.9亿元,认购投向恒大贵阳一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7251万本金及部分投资收益到期无法兑付。洋河仍持有投向恒大的未到期信托产品4只,其中包括富荣191号信托计划。

2021/12/5外贸信托·富荣166号恒大成都天府半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富荣166号信托计划用于向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成都恒大天府半岛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置换金融机构借款。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规模66亿。   根据投资人反映,由招商银行代销的富荣166号恒大成都天府半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21年11月28日到期,已确定无法正常兑付,银行已通知投资人最长会延期2年兑付。

2021/12/5重庆信托·鹏锐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鉅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洋河股份认购的信托产品组合中涵盖近期爆雷的宝能、阳光城和中国奥园,其中2022年3月18日到期的鹏锐3号信托计划用于向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融资等经营周转,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资金用途。

2021/12/5重庆信托·晋阳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鉅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洋河股份购买的信托产品存在其他潜在风险,截至中报,洋河股份持有的与姚振华控制的宝能、钜盛华有关联的信托产品有晋阳1号信托计划,用于借款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公司经营周转、归还原有债务等。

2021/12/5中航信托·天启[2019]19号南宁五象湖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洋河股份认购的信托产品组合中涵盖近期爆雷的宝能、阳光城和中国奥园,其中2022年4月29日到期的天启[2019]19号信托计划用于受让福建阳光持有阳光城广西20%股权收益权,最终用于阳光城广西项目下房地产项目后续开发建设。

2021/12/6外贸信托·富祥80号阳光城滇池半山花园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普坪社区居委会的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此基础上所建设不动产的收益权,昆明通盈取得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后由昆明通盈将全部款项提供给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最终用于“阳光城·蓝莓苑”、“阳光城·愉景湾”项目的开发建设。   因阳光城出现了财务风险的情况,而洋河股份持有的富祥80号信托计划将在2022年4月2日到期兑付,资金为2亿元,可能存在逾期风险。

2021/12/6中信·富力杭州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杭州项目信托资金受让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项目一期及二期资产收益权并按照约定由其回购标的资产收益权,最终用于浙江富力名下符合“四三二”要求的杭州项目一期及二期的开发建设。   根据相关新闻公布,洋河股份信托产品组合中囊括了近期暴雷的多家房企,合计未到期金额8.4亿元。其中包括富力杭州项目信托计划。

2021/12/6中信·富力杭州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富力杭州项目信托资金受让浙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项目一期及二期资产收益权并按照约定由其回购标的资产收益权,最终用于浙江富力名下符合“四三二”要求的杭州项目一期及二期的开发建设。   根据相关新闻公布,洋河股份信托产品组合中囊括了近期暴雷的多家房企,合计未到期金额8.4亿元。其中包括富力杭州项目信托计划。

2021/12/6爱建·长盈精英-阳光城滨海明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漳州市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城滨海明珠项目信托计划投向是用于受让漳州市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阳光城滨海明珠项目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并通过漳州富山回购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最终信托资金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及项目开发建设。   因阳光城出现了财务风险的情况,而洋河股份持有的阳光城滨海明珠项目信托计划将在明年1月15日到期兑付,资金为1亿元,可能存在逾期风险。

2021/12/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认缴宁波瑞燊3.9亿元合伙企业份额,宁波瑞燊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众应互联股份为合伙企业份额回购提供担保。后因合伙企业份额回购逾期,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了司法冻结。截至2021年4月30日,宁波瑞燊总资产9.65亿元,总负债6.88亿元。

2021/1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704民初434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事实和理由:华潍公司与龙陵县人民医院签署了编号为hw2017020024-shhz的《售后回租合同》;与龙陵县人民医院、龙陵国有公司签订编号为hw2017020024-bz的《保证合同》;与龙陵县人民医院、龙陵国有公司签署编号为hw2017020024-shhz-b01的《售后回租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采用售后回租形式,由华潍公司购买龙陵县人民医院名下所属设备,后将设备回租给龙陵县人民医院使用,龙陵县人民医院同意向华潍公司承租设备并支付租金,共20期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华潍公司依约将合同价款支付给龙陵县人民医院、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龙陵县人民医院并未依约支付租金。其中第5期租金、第9期租金分别晚支付了2天与10天,第11期租金至今未付。龙陵县人民医院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现华潍公司依据《售后回租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主张龙陵县人民医院的租金全部加速提前到期,龙陵县人民医院应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而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龙陵国有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12/9京汉置业2021年定向融资计划一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1年定向融资计划四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1年定向融资计划三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1年定向融资计划二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0年定向融资计划五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0年定向融资计划四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0年定向融资计划三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0年定向融资计划六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9京汉置业2020年定向融资计划二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奥园美谷发布公告称,部分京汉置业定向融资产品应于2021年12月6日向持有人偿付,其中存在约873万元本金未履行偿付的情形,出现逾期。根据定融产品发行文件,发行人若出现债务违约的,管理人可能宣布产品提前到期。

2021/12/10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1“2017西南军工3号-军民融合及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普定县夜郎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工业公司签订了“2017西南军工3号-军民融合及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其他被告系协议履约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页码2第一条“本产品基本情况”第(四)款约定,产品期限24个月;页码2第一条第(五)款约定,300万以上,发行基准利率9.8%;页码2第一条第(六)款约定,计息方式:成立次日开始计息,按照单利计息,不计复利。还本付息方式: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自然季度付息,到期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2018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工业公司支付400万本金。2018年9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107397.26元;2018年12月29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7731.51元;2019年4月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6657.53元;2019年7月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8805.48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8805.48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7731.51元;2020年4月2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7731.51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8805.48元,截止此时,被告结清利息,尚欠本金400万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本金160万元,并于同日支付利息32219.17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240万元,利息:11813.71元=400万元×9.8%×41/365-32219.17元;2020年9月29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本金50万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190万元,利息44032.89元=11813.71元+240万元×9.8%×50/365;2020年9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24700.67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19841.64元;2020年12月1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15841.25元;2021年1月5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本金30万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160万元,利息:33642.75元=44032.89元+190万元×9.8%×98/365-24700.67元-19841.64元-15841.25元;2021年2月5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31118.36元;2021年2月10日,案外人普定欣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本金30万元,截止此时,被告工业公司欠本金130万元,利息:17989.60元=33642.75元+160万元×9.8%×36/365-31118.36元;2021年7月2日,案外人安顺定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利息35118.20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130万元,利息:43873.04元=17989.60元+160万元×9.8%×142/365-35118.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仍不能偿还全部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2021/12/11“2017西南军工3号-军民融合及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工业公司签订了“2017西南军工3号-军民融合及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其他被告系协议履约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页码2第一条“本产品基本情况”第(四)款约定,产品期限24个月;页码2第一条第(五)款约定,300万以上,发行基准利率9.8%;页码2第一条第(六)款约定,计息方式:成立次日开始计息,按照单利计息,不计复利。还本付息方式: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自然季度付息,到期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2018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工业公司支付400万本金。2018年9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107397.26元;2018年12月29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7731.51元;2019年4月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6657.53元;2019年7月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8805.48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8805.48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7731.51元;2020年4月2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7731.51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98805.48元,截止此时,被告结清利息,尚欠本金400万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本金160万元,并于同日支付利息32219.17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240万元,利息:11813.71元=400万元×9.8%×41/365-32219.17元;2020年9月29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本金50万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190万元,利息44032.89元=11813.71元+240万元×9.8%×50/365;2020年9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24700.67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19841.64元;2020年12月11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15841.25元;2021年1月5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本金30万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160万元,利息:33642.75元=44032.89元+190万元×9.8%×98/365-24700.67元-19841.64元-15841.25元;2021年2月5日,被告工业公司支付利息31118.36元;2021年2月10日,案外人普定欣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本金30万元,截止此时,被告工业公司欠本金130万元,利息:17989.60元=33642.75元+160万元×9.8%×36/365-31118.36元;2021年7月2日,案外人安顺定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利息35118.20元,截止此时,被告欠本金130万元,利息:43873.04元=17989.60元+160万元×9.8%×142/365-35118.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仍不能偿还全部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2021/12/1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湘0121民初1017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2016年1月8日,出租人康富公司与承租人人民医院签署了编号为kfhz2016-7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2、2016年1月8日,买受人甲方康富公司与出卖人乙方人民医院签署了《租赁物转让协议》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一)。   3、2016年1月8日,出租人康富公司与承租人人民医院签署了《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二),载明:“承租人扎鲁特旗医院、租赁物名称(详见《租赁物清单》)、租赁物价格30000000、租赁费用租赁保证金1500000元、租赁期限5年、租赁本金30000000元、租赁年利率8.6%、期数20期、租金计算方法等额本息、利率固定利率……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则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4、2016年1月8日,出租人康富公司与承租人人民医院签署了《租赁物清单》(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三)。   5、2016年1月8日,出租人康富公司与承租人人民医院签署了《租金支付概算表》(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四),载明:“承租人:扎鲁特旗医院租赁本金30000000元租赁期限:2016-1-5至2021-1-5期数:20……”。   6、2016年1月25日,出租人康富公司与承租人人民医院签署了《租金支付表》(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五),载明:租赁本金30000000元,租赁期限:2016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共二十期,租金计算方法:等额本息法,支付方式:季末付,每季的5日为支付日,第一期2016年5月5日应付租金1945533.87元,第二十期2021年1月24日应付租金1861899.91元,其余十八期从2016年8月5日起按季每期均支付1866700.54元。第一至二十期租金总额37408043.50元。   康富公司依约向人民医院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000元,租赁物继续由人民医院占有、使用。   2019年4月28日,出租人(甲方)康富公司、承租人(乙方)人民医院、保证人(丙方)鲁丰资产公司签署了《扎鲁特旗医院医疗项目变更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因人民医院逾期支付租金,鲁丰资产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20年12月29日,出租人(甲方)康富公司、承租人(乙方)人民医院、保证人(丙方)鲁丰资产公司签署了编号为kfhz2016-7001-bc202012的《项目补充协议》。《项目补充协议》附件《租金支付表》载明:租赁本金11368186.71元、计算方法等额本息、期限30月、期数10期、还款方式期末支付;从第一期2021年1月15日至第九期2023年1月15日每期按季支付1280895.44元,第十期2023年4月15日应支付租金1280895.50元,租金总额为12808954.46元。   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后,人民医院仍未按约支付租金,鲁丰资产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人民医院尚欠的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的利息为:2021年1月15日欠款1280895.44元,算至2021年8月15日,逾期212天,利息为135774.91元;2021年4月15日欠款1280895.44元,算至2021年8月15日,逾期122天,利息为78134.62元;2021年7月15日欠款1280895.44元,算至2021年8月15日,逾期31天,利息为19853.87元,合计利息233763元(135774.91元+78134.62元+19853.87元)。

2021/12/12中建投·安泉544号(阳光城杭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杭州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阳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密集发布了多个信托产品的临时事项和重大事项报告,其中包括安泉484号、安泉619号、安泉519号、安泉558号、安泉531号、安泉564号、安泉544号,根据中建投信托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关于以下几点:   1.多个信托产品正式宣布延期 2.发布重大事项报告的信托产品均是地产信托,多个融资方均已陷入债务危机。

2021/12/12中建投·安泉544号(阳光城杭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杭州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密集发布了多个信托产品的临时事项和重大事项报告,其中包括安泉484号、安泉619号、安泉519号、安泉558号、安泉531号、安泉564号、安泉544号,根据中建投信托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关于以下几点:   1.多个信托产品正式宣布延期 2.发布重大事项报告的信托产品均是地产信托,多个融资方均已陷入债务危机。

2021/12/12中建投·安泉544号(阳光城杭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杭州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密集发布了多个信托产品的临时事项和重大事项报告,其中包括安泉484号、安泉619号、安泉519号、安泉558号、安泉531号、安泉564号、安泉544号,根据中建投信托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关于以下几点:   1.多个信托产品正式宣布延期 2.发布重大事项报告的信托产品均是地产信托,多个融资方均已陷入债务危机。

2021/12/12中建投·安泉558号(阳光城麓山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阳光城杰轲置业有限公司


2021/12/12中建投·安泉558号(阳光城麓山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2中建投·安泉531号(荣盛长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长沙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1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苏02民初27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耘林融资与辅仁药业于2017年12月12日分别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售后回租方式由耘林融资向辅仁药业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辅仁药业使用。同日,宋河酒业、朱文臣分别就上述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与耘林融资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宋河酒业、朱文臣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辅仁药业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耘林融资向辅仁药业支付转让价款,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支付1亿元、12月19日支付1亿元,并向辅仁药业交付了租赁物,辅仁药业按约支付了前4期租金。后因耘林融资发现辅仁药业、宋河酒业等出现重大诉讼,于2019年3月11日发函催讨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即将到期的第5期租金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等措施,辅仁药业于2019年3月14日向耘林融资背书转让辅仁股份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张。因仍未能支付第5期租金,耘林融资发函宣告两份合同项下剩余租金于2019年5月24日提前到期,但辅仁药业至今未清偿相关款项,宋河酒业、朱文臣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辅仁股份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系以出具案涉汇票但在案涉汇票不能兑付情况下不免除债务人辅仁药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就持票人前手票据义务人辅仁药业的付款债务向最终持票人耘林融资作出“到期无条件付款”这一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在5张汇票金额(合计158407461.2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退一步讲,该5张汇票系在催讨将要到期的租金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辅仁药业背书转让取得,其中2张票据是按照即将到期租金开具;另3张票据金额基本覆盖了当时未付所有租金金额,辅仁股份出具案涉汇票但在案涉汇票不能兑付情况下不免除债务人辅仁药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系为后期租金支付义务提供的让与担保。

2021/12/14兴业信托·筑地B001(龙岗老墟镇旧改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1/12/14兴业信托·筑地B001(龙岗老墟镇旧改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嘉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21/12/14东证融汇明珠46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2017年,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以自有资金设立“东证融汇明珠46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并享有资管计划的所有权益。同时,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公司)签署《东证融汇明珠46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将资管计划委托给东证融汇公司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由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2017年11月13日,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将4亿元汇款至资管计划名下的账户。2017年11月,东证融汇公司与新华联公司签署《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东证融汇公司以资管计划项下的资金4亿元受让新华联公司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金宇,股票代码:601058)定向增发的188087774股股票的收益权。由东证融汇公司将4亿元资金汇入新华联公司账户,新华联公司利用该资金认购了赛轮金宇定向增发的股票。2018年1月,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新华联公司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约定新华联公司受让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持有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价款包括投资本金4亿元,及当期预期投资收益。标的股票及追加股票全部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司法冻结或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有权要求新华联公司立即受让本合同下所有资管计划收益权,并支付转让价款。同时,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新华联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合同》,约定为保障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基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所享有主债权的实现,新华联公司以其持有的赛轮金宇等股票质押于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有权处分已经质押的股票。此后,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新华联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在浙商银行南京分行的多次催要下,新华联公司仍未能依约履行,故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提起诉讼。

2021/12/15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孚实业公司拟发行“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进行融资。2018年1月16日,冠福股份公司向同孚实业公司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投资购买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到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9日,原告同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签订《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认购金额300万元,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6月29日,兑付日为2019年6月29日,预期收益率为年华9.3%,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届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公司对上述产品到期偿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孚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对冠福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同日,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认购确认书》,确认了原告认购的金额、期限、收益率等事项,2018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同孚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原告购买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期满后,被告同孚实业公司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息,冠福股份公司也拒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此多次进行催讨。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两被告对应当向原告支付认购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冠福股份公司承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90日内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但仍然违约拒不支付,造成和解协议失效,遂起诉至法院。

2021/12/15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孚实业公司拟发行“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进行融资。2018年1月16日,冠福股份公司向同孚实业公司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投资购买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到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9日,原告同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签订《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认购金额300万元,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6月29日,兑付日为2019年6月29日,预期收益率为年华9.3%,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届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公司对上述产品到期偿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孚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对冠福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同日,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认购确认书》,确认了原告认购的金额、期限、收益率等事项,2018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同孚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原告购买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期满后,被告同孚实业公司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息,冠福股份公司也拒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此多次进行催讨。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两被告对应当向原告支付认购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冠福股份公司承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90日内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但仍然违约拒不支付,造成和解协议失效,遂起诉至法院。

2021/12/15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孚实业公司拟发行“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进行融资。2018年1月16日,冠福股份公司向同孚实业公司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投资购买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到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9日,原告同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签订《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认购金额300万元,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6月29日,兑付日为2019年6月29日,预期收益率为年华9.3%,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届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公司对上述产品到期偿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孚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对冠福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同日,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认购确认书》,确认了原告认购的金额、期限、收益率等事项,2018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同孚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原告购买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期满后,被告同孚实业公司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息,冠福股份公司也拒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此多次进行催讨。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两被告对应当向原告支付认购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冠福股份公司承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90日内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但仍然违约拒不支付,造成和解协议失效,遂起诉至法院。

2021/12/15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孚实业公司拟发行“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进行融资。2018年1月16日,冠福股份公司向同孚实业公司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投资购买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到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9日,原告同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签订《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同孚实业公司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认购金额300万元,认购期限12个月,起息日为2018年6月29日,兑付日为2019年6月29日,预期收益率为年华9.3%,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届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公司对上述产品到期偿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孚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对冠福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同日,被告同孚实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认购确认书》,确认了原告认购的金额、期限、收益率等事项,2018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同孚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原告购买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期满后,被告同孚实业公司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息,冠福股份公司也拒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此多次进行催讨。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两被告对应当向原告支付认购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冠福股份公司承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90日内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但仍然违约拒不支付,造成和解协议失效,遂起诉至法院。

2021/12/15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8月,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认购3180万元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该基金存续期18个月。2017年9月,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出资3400万元入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优先级间接持有合伙企业标的资产新潮能源股票1000万股。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高为民的回购及补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3月,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入伙合企业届满,要求杭州静如和高为民履行相应义务,但对方未履行。香溢融通(上海)已于2021年1月14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高为民支付香溢融通(上海)(代私募基金)本金3400万元,收益400万元、违约金975.308万元。

2021/12/15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存续期18个月)出资3400万元入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优先级间接持有合伙企业标的资产新潮能源股票1000万股,合伙企业对外融资债务共计17140万元。   2019年3月,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入伙合企业届满,合伙企业未能足额向其归还本金、分配投资收益,香溢融通(上海)要求杭州静如和高为民履行相应义务,但对方未履行。香溢融通(上海)已于2021年1月14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高为民支付香溢融通(上海)(代私募基金)本金3400万元,收益400万元、违约金975.308万元。

2021/12/16中意-今典三亚湾红树林酒店债权投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今典公司作为偿债主体,与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资产)作为管理人,签订《中意-今典三亚湾红树林酒店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由中意资产发起设立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募集投资资金,投资于今典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用于置换中信海口分行5亿元贷款,投资金额5亿元,投资期限六年。   2015年7月6日,今典公司作为申请人,与北京银行签订《开立保函申请书》及《开立保函协议》,保函受益人为:中意资产,金额5.6亿元,保函有效期2015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保函手续费率为28‰/年。2015年7月6日,北京银行作为担保人,为今典公司履行《投资合同》出具了《担保函》,约定为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8月14日,合同各方就《投资合同》进行修改,签订《补充协议一》,同意撤销加速到期还款选择权行权通知书;2020年4月10日,合同各方就《投资合同》进行第二次修改,签订《补充协议二》,同意对投资资金本金偿还条款做出修改;2020年4月10日,合同各方就《投资合同》作出第三次修改,签订《补充协议三》,同意对有关投资资金利息偿还条款做出修改。在以上《投资合同》修改过程中,保证人张宝全、王秋杨、红树林公司均向北京银行发出《承诺函》,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北京银行亦向中意资产发出《确认函》,确认继续按照《担保函》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投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今典公司经营困难,发生还款违约行为,中意资产依照约定要求北京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北京银行依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向管理人中意资产支付了担保函赔付款。具体为:2018年10月11日支付5000万元,2019年4月10日支付5000万元,2019年10月10日支付5404.8万元,2020年1月10日支付300万元,2020年6月30日支付500万元,今典公司已偿还7000万元,尚欠9204.8万元。今典公司尚欠北京银行担保函赔付款罚息、担保函手续费等未支付。

2021/12/16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成立“中海-浦江之星3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部分信托计划资金购买被告发行的“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为“本期债券”或“16同益债”)。截止起诉之日,原告持有“16同益债”11000手,对应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100万元,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年利率7.48%。   根据《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概况“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项下(二)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条款的第6项规定,“债券品种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为单一期限品种或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本次债券的具体品种、各品种的期限和发行规模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016年1月12日,被告同益实业(即:发行人)以及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即: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为“中银国际”)共同签署、发布《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为“发行公告”),同益实业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16同益债”。根据《发行公告》的上述规定,中海信托有权在《发行公告》规定的相应期限内行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被告作为发行人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2018年12月3日同益实业向“16同益债”的全体持有人发布,“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回售实施公告”(以下简称为“回售实施公告”)。根据“回售实施公告”项下的“重要提示”“1、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根据《回售实施公告》,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82122,回售简称:同益回售。此次回售登记期: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0日。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完成回售登记,向发行人回售全部的“16同益债”。根据“回售实施公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1月1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因此,同益实业应当根据《回售实施公告》及原告的回售登记,于2019年1月15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兑付债券本息等全部款项。根据中银国际于2019年1月15日发布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二、重大事项”,截止2019年1月15日,发行人仍未能支付债券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935141522.57元及年度利息74800000元,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2021/12/1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新0102民初544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国兴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与胜沃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融租字(2015)第0012号《融资租赁合同》,长金租融租买卖字(2015)第0012-1号《租赁物买卖合同》。双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约定长城国兴公司出资267,972,045.20元购买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公司)的原料处理设备等生产设备,并租赁给胜沃公司,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止,租金按期支付。租赁费率6%,留购费1.00元。2015年12月18日,长城国兴公司与胜沃公司、神雾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共还字直(2015)第0012号《共同还款合同》,约定神雾公司与胜沃公司共同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胜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2月18日,长城国兴公司与吴道洪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直(2015)第0012-2号《保证合同》,同约定吴道洪就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2月18日,长城国兴公司与李丹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直(2015)第0012-2-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丹就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城国兴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与胜沃公司、神雾公司、神雾新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融租字(2015)第0012号-1《调整协议》,主要调整内兴容如下:1.将项目金额由267,972,045.20元调整至49,727,733.42元,并相应调整了还款时间;2.长城国兴与胜沃公司、神雾公司共同约定,长城国兴公司可将胜沃公司的预交款项用以抵扣与胜沃公司的上述合同以及与神雾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长金租融租字(2015)第0006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依照上述约定,长城国兴公司将其中的11,080,411.51元用于抵扣神雾公司直租项目逾期租金,919,588.49元用于抵扣胜沃公司逾期租金。长城国兴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与胜沃公司、神雾公司、自然人吴道洪、李丹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融租字(2015)第0012号《期限重组协议》,将项目金额调整为48,015,773.24元,同时约定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的租赁费为6%,各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长城国兴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首次出资义务,由于被告企业经营恶化,双方通过《调整协议》以及《期限重组协议》调整了被告的还款数额和还款日期,调整后,被告仍旧未按约定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故按照约定,长城国兴公司要求被告胜沃公司和神雾公司承担应付本金和租赁费,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告吴道洪和李丹应当对上述款项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2021/12/1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3183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原告上银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编号:m19a0007)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编号:z19a0007),约定b公司向原告上银公司出售并回租机器设备21台。同日,原告上银公司与c公司及安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b19a0007),约定c公司及xx集团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b公司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4年止。同时,原告上银公司还与c公司于同日签订《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d19a0007)。2019年4月1日和2019年4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就涉案租赁设备以及抵押物分别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4072019001774】、最高额不动产抵押登记【皖(2019)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452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上银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目标物价款3,000万元。b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支付了服务费667,800元。xx集团公司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代b公司支付租金,各300万元。2020年4月13日,原告上银公司考虑到疫情原因,与b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延长至2022年10月22日,增加了租金1,356,609.54元,并约定由此产生的手续费94,963元由b公司支付。与此同时,原、被告还对于原租赁物明细表中的部分设备进行等价值的置换,并与c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b19a0007-1)、《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编号:x19a0007-2),办理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的变更登记。但此后二被告均再未履行支付义务。另,xx集团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和2020年4月30日代b公司向原告支付共计678,304.77元以偿付变更之后的第3期租金(应缴日期2020年1月22日),但上述支付因xx集团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过(2020)皖07民初144号案件调解,由原告上银公司返还xx集团公司。b公司自2020年1月22日起,就一直怠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关付款义务,且经原告上银公司多次催告后仍然不予履行,为此,原告上银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1/12/17长安资产-长安上元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原告认购被告的《长安资产.长安上元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涉案 资管计划)150万元,份颜为150万份,双方签订《长安资产.长安上元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你涉案资管合同),载明募集资金用于受让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你播州国投)所持有的对遵义市XX局(以下简称XX局)不低于6亿元的应收债权,由遵义市XX有限   公司(以下简祢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20年3月到期。但涉案盗管计划到期后被告无法实现赎?   承诺。2020年4月1日,被告召开委托人大会,会议通过了被告的展期计划。被告在展期计划中承诺2020年4   月、5月、6月、7月、8月各偿付本金比例不少于10?2020年9月偿付本金比例不少于50?全部清偿。但被   告仍未按期完成清算兑付。此外,被告未履行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未及时采取向第三方诉讼,实现抵押权等   有效手段收回债权,导致资管计划无法进行清算等后续行为。现抵押地产价格跌幅较大,造成投资人损失。被   告行为违反资管计划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外,涉案抵押地产区域在十年内无交易,被告在贷前对抵   押土地的流动性尽职调查不充分,管理过程中信息披露也存在缺陷。

2021/12/17赢灿天津城建1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021/12/18天诺盛世2号夹层能源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诺盛世2号夹层能源基金投资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夹层有限合伙份额(LP),由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投资A股主板上市公司对海外油田的收购。   公开信息显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49.74%的股权。青岛中天与嘉兴盛天产生股权转让纠纷。据浙江高院2019年6月21日判决,青岛中天支付嘉兴盛天股权转让款17.55亿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根据2020年10月的执行裁定书,嘉兴盛天实际受偿251.66万元,另有青岛中天持有的某能源公司50.03%股权因处于异议审查暂不能处置。直至2021年4月,上述的异议审查作出了终审裁定,青岛中天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并无不妥,青岛中天显属拖延执行程序。

2021/12/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491民初39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合同的签署。2016年6月15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人、被告江苏住建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jtzl-blyw-2016-023的《工程保理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99,000,000.00元受让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在《无锡市天一城a地块一期9-12#楼及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无锡市天一城c4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基础合同”)项下对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即应收账款),保理期限60个月,应收账款回收款由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收款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江苏住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此后,原告、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签署了编号为jtzl-blyw-2016-023-bc的《补充协议》对《工程保理合同》项下的开票约定进行变更。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江苏住建公司已就保理合同的签署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为担保保理合同的履行,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jtzl-blyw-2016-023-bz的《保证合同》,为被告无锡苏源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分别出具了对外担保的相应公司决议。二、合同的履行。2016年6月17日,原告根据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被告江苏住建公司支付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受让价款合计199,000,000元,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江苏住建公司向原告偿付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回收款的时间于2021年6月16日届满。原告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原告亦取得了基础合同的必要权属确认文件。三、违约情况。自2021年3月16日起,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未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偿付应收账款回收款,原告有权根据《工程保理合同》一般条款第7.1条约定,要求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有权根据《工程保理合同》一般条款第6.1条、6.2.2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12/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491民初39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合同的签署。2016年6月15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人、被告江苏住建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jtzl-blyw-2016-023的《工程保理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99,000,000.00元受让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在《无锡市天一城a地块一期9-12#楼及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无锡市天一城c4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基础合同”)项下对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即应收账款),保理期限60个月,应收账款回收款由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收款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江苏住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此后,原告、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签署了编号为jtzl-blyw-2016-023-bc的《补充协议》对《工程保理合同》项下的开票约定进行变更。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江苏住建公司已就保理合同的签署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为担保保理合同的履行,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jtzl-blyw-2016-023-bz的《保证合同》,为被告无锡苏源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分别出具了对外担保的相应公司决议。二、合同的履行。2016年6月17日,原告根据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被告江苏住建公司支付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受让价款合计199,000,000元,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江苏住建公司向原告偿付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回收款的时间于2021年6月16日届满。原告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原告亦取得了基础合同的必要权属确认文件。三、违约情况。自2021年3月16日起,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未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偿付应收账款回收款,原告有权根据《工程保理合同》一般条款第7.1条约定,要求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有权根据《工程保理合同》一般条款第6.1条、6.2.2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12/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491民初39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合同的签署。2016年6月15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人、被告江苏住建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jtzl-blyw-2016-023的《工程保理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99,000,000.00元受让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在《无锡市天一城a地块一期9-12#楼及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无锡市天一城c4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基础合同”)项下对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即应收账款),保理期限60个月,应收账款回收款由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收款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江苏住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此后,原告、被告无锡苏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签署了编号为jtzl-blyw-2016-023-bc的《补充协议》对《工程保理合同》项下的开票约定进行变更。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江苏住建公司已就保理合同的签署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为担保保理合同的履行,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jtzl-blyw-2016-023-bz的《保证合同》,为被告无锡苏源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分别出具了对外担保的相应公司决议。二、合同的履行。2016年6月17日,原告根据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被告江苏住建公司支付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受让价款合计199,000,000元,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江苏住建公司向原告偿付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回收款的时间于2021年6月16日届满。原告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原告亦取得了基础合同的必要权属确认文件。三、违约情况。自2021年3月16日起,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未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偿付应收账款回收款,原告有权根据《工程保理合同》一般条款第7.1条约定,要求被告无锡苏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阳光壹佰公司、广西万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有权根据《工程保理合同》一般条款第6.1条、6.2.2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江苏住建公司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12/21巨安长江同济堂应收账款专项私募基金1号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2021/12/21巨安长江同济堂应收账款专项私募基金2号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2021/12/21万信·地产801号瑞昌奥园广场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3日,地产801号信托计划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导致项目销售进度未达预期,根据信托合同一般条款第6.3款之约定,各期信托单位分别延长6个月。项目公司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信托贷款,受托人将以收到的还款资金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奥园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12/23中航信托·天启[2020]393号大湾区优选五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广州市增城区盛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12/23杭州祥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明光祥生置业有限公司



2021/12/24长安信托·长安宁·泰禾新世界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长安信托与泰禾新世界签订了《长安宁-泰禾新世界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宁集泰新17360927],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及《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长安信托向泰禾新世界发放信托贷款不超过38亿元,年利率8%,贷款期限2年,于2019年7月28日到期。如泰禾新世界出现违约,长安信托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泰禾新世界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款项。此外,如泰禾新世界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就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除此之外,泰禾新世界需按应付未付资金金额0.5%/日的标准向长安信托支付违约金。双方在2018年6月5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约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贷款利率调整为10.4%/年。

2021/12/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冀0283民初136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河北迁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2018年4月8日两次与被告迁鹤公司签订设备租买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迁鹤公司所需设备,被告迁鹤公司以先租后买的方式租买设备,至被告迁鹤公司支付全部设备款和租金后,设备所有权转移到被告迁鹤公司,另约定了付款日期及金额、逾期违约金等内容。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冀芯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被告冀芯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迁鹤公司的51%股权质押给原告,出质股权数额为15300000元,作为被告迁鹤公司给付原告设备款、租金及违约金的担保。设备租买协议签订后,原告购买设备并交付被告迁鹤公司使用,但迁鹤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款。2021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迁鹤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两份设备租买协议中设备买卖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将被告迁鹤公司已付设备款1755265.84元折抵为等额设备租金,经计算,截至2021年4月2日,被告迁鹤公司下欠原告设备租金6509634.16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183213.95元。综上,被告迁鹤公司违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冀芯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21/12/24景腾瑞和直接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广州市景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景腾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景腾瑞和直接融资工具认购协议》,被告景腾公司向原告融资1000000元,融资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8.2%,合同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预期收益。原告签订认购协议后,向被告景腾公司指定收款账号支付了融资款项1000000元。为了增加本次融资的信用,确保原告在合同到期后能够拿回本金及预期收益,被告雪松公司在2021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景腾瑞和直接融资工具差额补足承诺函》,雪松公司承诺在合同到期景腾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支付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向原告偿还本金及预期收益。原告与景腾公司签订的上述认购协议于2021年9月30日到期,景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支付预期收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12/26中融-享融2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享融223号按照《永续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永续债权,资金将用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产业新城PPP项目建设。   中融和华夏幸福合作的享融223号、享融287号相继出现到期难以兑付问题。

2021/12/26中融-享融2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融-享融223号按照《永续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永续债权,资金将用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产业新城PPP项目建设。   中融和华夏幸福合作的享融223号、享融287号相继出现到期难以兑付问题。

2021/12/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湘0121民初678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禄丰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出租人康富公司与承租人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kfhz2017-00059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特别交易条款租金物详见《租赁物清单》;租金本金50000000元;租赁年利率7.49%;租金还款安排:期末支付;租金计算方法:等额本息;租金调整方式:浮动利率,调整时间: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租赁期限:5年,期数20期。   2017年7月25日,买受人甲方康富公司与出卖人乙方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物转让协议》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一)。2017年7月28日,康富公司出具《租金支付表》(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四),载明:“承租人: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本金50000000元,租赁期限5年,起租日:2017年7月28日,期数:20还款方式:期末支付……”   2017年7月25日,债权人(出租人)康富公司、保证人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承租人)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kfhz2017-00059的《融资租赁合同》。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就该保证形成了股东决议,同意就编号为kfhz2017-00059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因承租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康富公司依约向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50000000元,租赁物继续由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有、使用。   因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租金,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20年12月,出租人(甲方)康富公司、承租人(乙方)元通公司(原名: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丙方)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kfhz2017-00059-bc202011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2.1主合同租赁期限展期2年,变更为2017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8日;租赁年利率自2020年5月5日当期租金起按8.00%计算……具体各期租金支付时间及金额,各方协商商定按本协议附件变更后的《租金支付表》执行,乙方同意按照附件《租金支付表》确定的具体租金支付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向甲方支付各期租金。2.2鉴于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共计1100000元;3.基于本协议变更方案,乙方同意分期支付租赁手续费合计2600000元,具体各期支付日期及金额为:2020年12月20日支付500000元,2021年2月5日支付1000000元,2021年8月5日支付600000元,2022年2月5日支付500000元;。   签订《补充协议》后,元通公司(原名:禄丰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从第九期开始未予支付租金,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张本案债权,康富公司与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民事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40000元。

2021/12/282018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4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营口市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金能公司在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中心)挂牌发行2018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4号产品,受托管理人为中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沿海公司系该项目的担保方。原告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原告委托第三人代为投资10万元,并与闫某某签署了《委托协议》,即原告委托第三人购买案涉产品,购买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20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金能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原告作为认购方购买了案涉产品,认购金额为290000元,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2月20日。该项目的《产品说明书》承诺:认购金额29万元,期限为18个月,逾期年化收益率为10%,产品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认购方支付兑付资金。该项目的《产品说明书》中载明,被告沿海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产品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8月24日,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协议》,为该产品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第三人与金能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与金江水力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金能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第三人到期本金及收益。现第三人认购的产品已经到期,金能公司没有依约兑付本金及收益,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原告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根据《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9.4条、《担保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同时沿海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12/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湘0121民初678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11日,康富公司(出租人)与红花岗城投公司(承租人)签署了编号为KFHZ2016-80035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2016年11月11日,债权人(出租人)康富公司、保证人红花岗国投公司、债务人(承租人)红花岗城投公司签署,约定:鉴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或直租或其他模式,下称“主合同”)。因红花岗城投公司未及时支付租金,红花岗国投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甲方)康富公司、承租人(乙方)红花岗城投公司、保证人(丙方)红花岗国投公司签署了编号为KFHZ2016-80035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后,红花岗城投公司从第二期2021年1月5日开始未予支付租金,红花岗国投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张本案债权,康富公司与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民事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   40000元。

2021/12/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1民初6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顺能投资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康富公司与保山顺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保山顺风公司,保山顺风公司支付租金。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是指《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双方同意,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康富公司向保山顺风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2.9亿元。2018年9月20日,康富公司与保山顺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本金、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进行了调整,将租赁本金变更为305400818.55元,租金支付期限自2018年12月5日至2028年12月5日,年利率6.8%。《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对留购价款及违约金等做了具体约定:承租人违约时租赁物留购价款为租赁本金的1%,即3054008.19元;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第4款就违约行为及责任约定:保山顺风公司发生一期租金逾期达到15个工作日,或发生连续两次逾期、或累计发生三次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的构成严重违约

2021/12/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京01民初6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保山长山顺风尚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康富公司与保山顺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保山顺风公司,保山顺风公司支付租金。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是指《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双方同意,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康富公司向保山顺风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2.9亿元。2018年9月20日,康富公司与保山顺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本金、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进行了调整,将租赁本金变更为305400818.55元,租金支付期限自2018年12月5日至2028年12月5日,年利率6.8%。《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对留购价款及违约金等做了具体约定:承租人违约时租赁物留购价款为租赁本金的1%,即3054008.19元;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第4款就违约行为及责任约定:保山顺风公司发生一期租金逾期达到15个工作日,或发生连续两次逾期、或累计发生三次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的构成严重违约

2021/12/30山东信托·恒硕8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天津众美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3月8日,我公司与众美城公司签订《山东信托?恒硕8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我公司向众美城公司提供不超过4.5亿元的信托贷款,具体以我公司发行的“山东信托?恒硕8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为准,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各期信托贷款放款日开始计算,同时对众美城公司违约还款时支付复利、罚息等事项作出约定。2018年3月8日,河北众美公司、刘永凯分别与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众美城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邵晓梅作为刘永凯配偶向我公司出具《配偶同意函》,承诺以其与刘永凯的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向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3月8日,我公司与众美至道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众美至道公司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天和路西侧(东至天和路城市次干路,南至支路十六,西至支路二十二,北至武清区土地整理中心现状空地规划商业用地)的土地编号津武(挂)2017-030号、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津(2018)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0175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我公司。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宜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编号为津(2018)武清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526号的他项权证书。贷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以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资金向众美城公司共计发放了441900000元信托贷款,然而众美城公司却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据此,我公司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1/12/30光大-臻荣3号深圳光明竹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光信康居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2018年1月,原告与被告深圳光信康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光大-臻荣3号深圳光明竹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z0452-贷001】(下称“《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以其发起设立的“光大-臻荣3号深圳光明竹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向被告提供信托贷款。双方约定贷款分为三个阶段发放,各阶段中,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结算各阶段各期贷款的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截至2020年9月24日,原告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24,300万元。2018年1月,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兆武、吴海敏共同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中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义务及责任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信托贷款合同》3.2.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第一阶段贷款按日计息,于第一阶段各期贷款定期结息日、贷款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结息”;《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第2.2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贷款按日计息,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各期贷款分别计息,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各期贷款发放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各期贷款存续满1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各期贷款定期结息日、贷款到期日、提前还款日结息。”现根据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已届至的各期贷款利息,经原告催告后,第一被告仍未能如期支付。且被告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兆武、吴海敏作为保证人经原告催告后,亦始终怠于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综上,被告违反《信托贷款合同》等协议约定,不能如期向原告结算贷款利息,且各被告怠于履行相应担保责任,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12/30方正东亚·方兴299号都匀緑茵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20日至3月24日,国通信托分六期发行了方兴299号都匀绿茵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2.996亿元,各期期限为3年,融资方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方兴299号在3年后的2020年1月开始陆续到期,在兑付了第一期的7580万元后因流动性紧张,申请延期付款。国通信托决定相应延长方兴299号期限6个月。

2021/12/31兴业信托·致地B098(奥园广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2021/12/31中泰信托恒泰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独家获悉,“恒泰18号”2021年第三次受益人大会于12月30日召开,中泰信托作为受托人,提供了两个议案三个方案供受益人投票选择:   授权中泰信托按照44%对价向立新贸易转让全部债权,或者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信托计划下债权按25.36%比例清偿后向受益人进行兑付,抑或是债转股。对此,中泰信托相关人士今日晚间向记者回应,“根据受益人大会议案和表决结果,信托计划受托人按本金总金额×44%的方案向立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立新贸易”)转让信托计划项下对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青海省投”)的全部债权。受托人将按照该债权转让的方案与立新贸易签署相关债权转让协议。”

2021/12/31华泰紫金天天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正源房地产在上海交易所发行“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该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债券简称“16正源03”,债券代码135850(以下简称“03债券”)。《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载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20亿元,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期限为三年期,其中03债券附第二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利息采用单利按年计,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起息日为2016年9月19日,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每年9月19日,兑付日为2019年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果正源房地产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期债券到期时未及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正源房地产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2016年10月11日,正源房地产发布《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非公开转让公告书》,03债券于2016年10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2018年8月22日,正源房地产发布《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16正源03”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二年末,正源房地产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票面利率调整为8.8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固定不变。2019年9月19日,03债券到期,但正源房地产未按约兑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华泰证券代表“华泰紫金天天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法持有面值为144540000元的03债券。截至目前,正源房地产仍未按约兑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向华泰证券承担违约责任。华泰证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属于正源房地产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故有权向正源房地产主张。

2022/1/4华信风云国铁六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原判决认定要求金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无合同明确依据进而不支持风云公司的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金源公司应向风云公司支付2亿元差额补足款。2020年9月16日风云公司向金源公司发送《履行差额补足义务通知书》,载明超越北京公司未向风云公司支付任何回购款,故请金源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向指定专户支付差额补足款项,支付金额为按照《回购协议》及《有限合伙份额回购义务的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中约定的差额补足金额2亿元。2020年9月21日,金源公司向风云公司、超越北京公司出具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通知书的回复,载明其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履行差额补足义务通知书,认为无需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书面通知所载金额代丁方支付回购协议项下应付资金”,因此,金源公司应最迟于2020年11月2日前支付2亿元差额补足款。金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   金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逾期付款利息是金源公司延迟支付差额补足款的违约责任,并非差额补足金额。   《差额补足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差额补足金额=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总价款-丁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所以,逾期付款利息是金源公司延迟支付差额补足款给风云公司造成的损失,并非差额补足金额。金源公司延迟支付差额补足款,风云公司有权要求金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风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风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风云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391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兴公司合阳果汁厂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恒通公司、恒兴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2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438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438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36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78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祁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中建投公司与恒通公司、恒兴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2016-lx0000000703-001-001-02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557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557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60个月,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特殊约定》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不计利息,保证金为2   228   000元。原告有权以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原告的债务或承租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承租人进行赔偿;(5)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6)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7)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8)若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及处置租赁物,若租赁物处置价款低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剩余租金、租赁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税费等款项总和时,低于部分承租人应继续偿付。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6年6月24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恒通公司、恒兴公司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恒通公司支付了557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6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后续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25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淳化恒兴果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恒通公司、恒兴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3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406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406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36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5)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6)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7年9月15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支付了406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1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25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恒通公司(以下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198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198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36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5)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6)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7年9月15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支付了198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1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821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祁县恒兴果汁有限公司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821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820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兴公司合阳果汁厂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820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819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淳化恒兴果汁有限公司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819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818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1/6中诚信托·诚颐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骞奕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诚颐11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上海骞奕持有的重庆诺羽斯45%股权之收益权,及其关联非房企业的日常经营、归还金融机构负债、支付融资成本及其他中诚信托认可的其他用途。   截止2022年1月6日,中诚信托仅仅收到1.47亿元变现备付金及对应的期间备付金,剩余的6.45亿元变现备付金及对应的期间备付金仍未收到。共同差额补足义务人上海骞奕建材有限公司和佛山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保证人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保证义务,交易对手已实质性违反了交易文件的约定。

2022/1/6中诚信托·诚颐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骞奕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骞奕建材有限公司诚颐11号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上海骞奕持有的重庆诺羽斯45%股权之收益权,及其关联非房企业的日常经营、归还金融机构负债、支付融资成本及其他中诚信托认可的其他用途。   截止2022年1月6日,中诚信托仅仅收到1.47亿元变现备付金及对应的期间备付金,剩余的6.45亿元变现备付金及对应的期间备付金仍未收到。共同差额补足义务人上海骞奕建材有限公司和佛山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保证人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保证义务,交易对手已实质性违反了交易文件的约定。

2022/1/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浙0212民初1590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原告(出租人)和被告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租人)通过e签宝签订了编号为2020yyzl0203146-zl-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式融资租赁,即承租人将其未设置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优先权、拥有完全所有权且已经由承租人使用的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不需要履行租赁物实物交付行为;租赁物所有权在出租人支付首期租赁物购买价款时即从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应严格按《起租通知书》中还款计划表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意一期租金、风险金、手续费或其他款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置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物出卖、抵押、质押、毁损等),承租人涉入诉讼、仲裁等司法纠纷或行政琐事,损害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均属于合同违约情形;承租人出现违约,出租人有权行使合同加速到期权,宣布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立即、无条件提前到期,承租人应当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含到期与未到期)、手续费(如有)、逾期利息、名义货价等应付款项,并将上述款项划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承租人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人;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手续费、风险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则自承租人逾期之日起根据所逾期的天数,对未归还的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涉案租赁物为长纤级瓶片生产线1条;购买价款合计为2000000元;风险金100000元;名义货价为1元;被告莫幸强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起租日起计;承租人应付款总额为2260000.08元,自2020年9月3日起每月支付租金94166.67元;等等。同日,原告(作为甲方、债权人)与被告莫幸强(作为乙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方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等。同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涉案租赁物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原告向被告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00元(购买价款2000000元-风险金100000元)。

2022/1/7平安汇通华诚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恒丰银行作为委托人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公司)作为管理人签订《平安汇通华诚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出资成立平安汇通华诚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诚5号),投资范围为投资上海凯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凯裔中心)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同日,根据恒丰银行的指令,平安大华公司(代表华诚5号)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与大连天神公司,以及其他案外人签署了《上海凯裔中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华诚5号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向上海凯裔中心出资人民币6亿元;和壹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平安大华公司代表的“平安汇通华源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源10号)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大连天神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任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到位后的2年(有限合伙人的首笔出资到位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故上海凯裔中心的存续期为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以及优先级合伙人享有优先收取收益、优先退出等权利。2016年6月16日,大连天神公司、朱晔向平安大华公司(代表华诚5号)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合伙人的季度收益、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大连天神公司应按以下方式向优先级合伙人承担责任:购买优先级合伙人的基金份额或补足优先级合伙人总投资回报差额,朱晔承诺对大连天神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提供其持有的大连天神公司100股股票作为质押。2016年6月20日,朱晔与平安大华公司(代表华诚5号)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2016年6月22日,恒丰银行将人民币6亿元支付至华诚5号专用账户,华诚5号于同日将6亿元支付至上海凯裔中心完成出资。2019年4月23日,恒丰银行收到平安大华公司关于华诚5号的《现状分配函》。截至目前,对上海凯裔中心的投资期限已超过24个月,上海凯裔中心的资产不能支付优先级合伙人的投资本金以及预期收益,大连天神公司在《承诺函》下的回购义务已被触发。《合伙协议》、《承诺函》、《股票质押协议》谈判过程以及签订时,两被告均知悉恒丰银行委托平安大华公司设立华诚5号作为上海凯裔中心的优先级合伙人,上海凯裔中心优先级份额的实际出资人为恒丰银行,故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二条,该等协议应直接约束恒丰银行和大连天神公司、朱晔,恒丰银行有权直接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因本案审理过程,大连天神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恒丰银行将针对大连天神公司的诉讼请求由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同时相关债权利息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之日。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2/1/8华融·政通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华融信托公司分别与黔南州公司签订了1号、2号《贷款合同》,其中1号《贷款合同》约定:华融信托公司向黔南州公司发放总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贷款,用途为黔南州公司下属子公司清水江公司(原名称为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都匀经济开发区7号道路和21号道路建设工程。针对上述贷款合同,黔南州公司出具两份股东决定,同意公司通过华融信托公司设立的华融·政通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华融信托公司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分别为5亿元、4.8亿元,同意公司与华融信托公司签订1号《贷款合同》、2号《贷款合同》。2017年6月15日,质权人华融信托公司与出质人清水江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债务人黔南州公司签订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质第1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1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在1号《贷款合同》项下,华融信托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6月29日向黔南州公司发放贷款2.005亿元和2.995亿元;在2号《贷款合同》项下,华融信托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6月29日向黔南州公司发放贷款2.005亿元和2.795亿元。   因黔南州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及本金,华融信托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黔南州公司发出《催收函》,要求黔南州公司在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向华融信托公司足额偿还主债务合同项下的欠款本息合计27403733.45元;华融信托公司向剑江公司出具《催收函》,要求剑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1/8华融·政通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蒙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华融信托公司分别与黔南州公司签订了1号、2号《贷款合同》,其中1号《贷款合同》约定:华融信托公司向黔南州公司发放总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贷款,用途为黔南州公司下属子公司清水江公司(原名称为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都匀经济开发区7号道路和21号道路建设工程。针对上述贷款合同,黔南州公司出具两份股东决定,同意公司通过华融信托公司设立的华融·政通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华融信托公司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分别为5亿元、4.8亿元,同意公司与华融信托公司签订1号《贷款合同》、2号《贷款合同》。2017年6月15日,质权人华融信托公司与出质人清水江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债务人黔南州公司签订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质第1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1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在1号《贷款合同》项下,华融信托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6月29日向黔南州公司发放贷款2.005亿元和2.995亿元;在2号《贷款合同》项下,华融信托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6月29日向黔南州公司发放贷款2.005亿元和2.795亿元。   因黔南州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及本金,华融信托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黔南州公司发出《催收函》,要求黔南州公司在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向华融信托公司足额偿还主债务合同项下的欠款本息合计27403733.45元;华融信托公司向剑江公司出具《催收函》,要求剑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1/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1民初1188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8日,原告中民投公司与被告冠县中医医院签订了编号为CMHFL-20170018-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中民投公司向被告冠县中医医院购买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回租给被告冠县中医医院使用,被告冠县中医医院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向原告中民投公司支付租金。原告中民投公司与被告冠县中医医院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中民投公司为出租人,被告冠县中医医院为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冠县中医医院应向原告中民投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60个月,共计10期,租金计算采用等额租金法,各期租金支付日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保证金4,800,000元。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发生调整的,合同项下租金应按照“租金调整”条款之约定进行相应调整。被告冠县中医医院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中民投公司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中民投公司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冠县中医医院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冠县中医医院还应承担原告中民投公司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为担保被告冠县中医医院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冠县国资公司与原告中民投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MHFL-20170018-U-01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冠县国资公司为被告冠县中医医院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冠县国资公司同意,原告中民投公司与被告冠县中医医院无需通知被告冠县国资公司或取得被告冠县国资公司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被告冠县国资公司仍然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22/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鲁01民初241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天津安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6日,国泰公司与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签署国租(18)回字第20180720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国泰公司融资3900万元,租赁标的物为天津安泽公司享有所有权之天津市静海水岸澜轩住宅小区16号楼酒店,租赁物价款即租赁本金为3900万元,年租赁利率15%(租赁期限内,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则租赁利率随之作等额调整),租赁期限3个月,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租金总额40,478,750.00元,名义价款1元,还租期共计1期。在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前,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国泰公司。如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逾期未支付任一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等,视为重大违约,则国泰公司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违约金、逾期租金占用利息、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逾期租金占用利息以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逾期时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0%及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逾期天数乘以未付租金的万分之六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因合同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济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泰公司为维护合同项下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债权维护费用一律由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承担。同日,国泰公司与天津市政集团签署国租(18)保字第2018072001号《保证合同》。天津市政集团就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国泰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手续费、逾期租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等,且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国泰公司均有权就全部债权直接要求天津市政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国泰公司与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签署国租(18)抵字第2018072001-2-1至2018072001-2-31号共31份《抵押合同》及国租(18)抵字第2018072001-1-1至2018072001-1-35号共35份《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担保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国泰公司全部债权的实现,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息、逾期租金占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国泰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而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双方就上述抵押办理了以国泰公司为抵押权人的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了66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泰公司依约履行了买卖价款支付等义务,但天津市政开发公司、天津安泽公司却未依约向国泰公司支付到期租金,违约故意明显,且经国泰公司催告仍未支付。为此,国泰公司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2/1/13明毅固盛五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3月,成都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购了明毅基金旗下“明毅固盛五号”基金共计3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仍有剩余12630.82万份基金份额尚未得以赎回。   在2021年3月基金底层资产顺利兑付,投资人理应正常赎回退出时,明毅基金表示基金持有1.4亿元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标的均为华夏幸福的相关债券(19问津A4、19华控04及15华夏05),因此无法赎回退出。目前明毅基金已经开始与投资人沟通赎回事项,并表示近日将完成投资人本金及收益赎回。

2022/1/13明毅固盛五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2018年3月,成都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购了明毅基金旗下“明毅固盛五号”基金共计3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仍有剩余12630.82万份基金份额尚未得以赎回。   在2021年3月基金底层资产顺利兑付,投资人理应正常赎回退出时,明毅基金表示基金持有1.4亿元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标的均为华夏幸福的相关债券(19问津A4、19华控04及15华夏05),因此无法赎回退出。目前明毅基金已经开始与投资人沟通赎回事项,并表示近日将完成投资人本金及收益赎回。

2022/1/13明毅固盛五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成都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购了明毅基金旗下“明毅固盛五号”基金共计3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仍有剩余12630.82万份基金份额尚未得以赎回。   在2021年3月基金底层资产顺利兑付,投资人理应正常赎回退出时,明毅基金表示基金持有1.4亿元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标的均为华夏幸福的相关债券(19问津A4、19华控04及15华夏05),因此无法赎回退出。目前明毅基金已经开始与投资人沟通赎回事项,并表示近日将完成投资人本金及收益赎回。

2022/1/142020年中诚信托·诚兴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类)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诚兴3号B类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佳兆业文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佳兆业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收益权。规模6亿。   据投资人表述中诚信托诚兴3号违约,B类2022年1月12日到期的项目要延期到6月份兑付。

2022/1/142020年中诚信托·诚兴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类)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市亿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诚兴3号B类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佳兆业文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佳兆业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收益权。规模6亿。   据投资人表述中诚信托诚兴3号违约,B类2022年1月12日到期的项目要延期到6月份兑付。

2022/1/142020年中诚信托·诚兴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类)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市盛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诚兴3号B类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佳兆业文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佳兆业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收益权。规模6亿。   据投资人表述中诚信托诚兴3号违约,B类2022年1月12日到期的项目要延期到6月份兑付。

2022/1/17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违约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1日,华阳经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成功发行了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7%,起息日为2018年1月12日,付息日为2019年1月12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3年1月10日由中金财富设立并担任管理人,避风港资管计划在本期债券发行后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5000万元。根据《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行使避风港资管计划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并在避风港资管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第六条“1、交叉保护条款”之约定,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属于交叉保护条款触发情形之一。2018年9月30日,华阳经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息,构成实质违约,实际触发上述交叉保护条款。2018年10月8日,华阳经贸发布公告确认18华阳经贸cpo01因15华阳经贸mto01违约导致交叉违约相关事实。2018年11月14日,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确认18华阳经贸cpo01触发交叉违约,已于2018年11月13日提前到期应付。截至中金财富起诉之日,华阳经贸未能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严重损害了避风港资管计划作为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金财富代表避风港资管计划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2/1/19柒福稳赢四号私募基金(一期)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9民初952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孟州医院签订编号为2018-LX0000001815-001-001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孟州医院将租赁物出售给原告,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孟州医院使用;孟州医院以2,400万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租赁物,保证金为24万元,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赁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每期租金为1,527,538元,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次期,作相应调整;合计20期,期末付,原告向被告发送租金支付表,孟州医院按租金支付表的要求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在原告向孟州医院支付首期货款之日,视为孟州医院已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租赁期满若孟州医院未发生违约行为,双方同意租赁物由孟州医院留购,孟州医院支付原告留购价款100元,在原告收到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孟州医院;孟州医院出现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a)孟州医院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付款、租金、保证金等各项应付款的,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孟州医院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b)要求孟州医院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的违约金为剩余租赁本金的5%……;(d)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孟州医院立即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全部或部分剩余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孟州医院承担。

2022/1/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民初1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尚义县顺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河北臻龙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2日,顺能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康富公司根据顺能公司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给顺能公司使用,顺能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同日,顺能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了《融资顾问协议书》,约定顺能公司应按约向康富公司支付融资顾问费17280000元,否则应按融资顾问费20%支付违约金。同日,东庆公司向康富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电站建设及并网发电,否则应以租金本金2.7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康富公司承担延期责任。上述合同签署后,康富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依约向顺能公司选择的出卖人支付2.7亿元购买指定租赁物给顺能公司。2018年9月20日,因顺能公司拖欠租金、融资顾问费及利息等,康富公司又与顺能公司、顺风公司等签订《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租金本金、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进行了调整。其中,租赁本金金额变更为282961291.65元,租金支付期限调整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28年10月20日,年利率为6.8%;融资顾问费变更为手续费,金额为53100000元。此外,在《补充协议》中,各方确认,顺能公司逾期支付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应向康富公司付违约金598500元;顺风公司未完成承诺函承诺事项,应向康富公司付违约金9180000元。为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康富公司与各被告另行签订有下列合同:2015年10月22日,顺能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了《项目收费权质押合同》和《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协议》,顺能公司将“顺能尚义光伏发电场50兆瓦项目”电站的收费权,包括顺能公司已收、应收、未收的全部电费收入及补贴收入等均质押给康富公司作为融资租赁租金债务的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租金本金及利息(包括因顺能公司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甲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10月22日,臻龙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臻龙公司将持有的顺能公司100%股权(出资额200万元)出质给康富公司,质押担保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顾问协议》等合同中顺能公司应向康富公司履行的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等所有义务以及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就该质权在尚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后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另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原质押登记于2018年12月20日注销,新的质押登记于同日设立。顺能公司自2020年10月20日起拒付租金,且因与其他案外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责任,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仲裁裁决已对顺能公司名下的、康富公司享有质押优先权的电费收益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情形构成严重违约。康富公司有权就该严重违约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约定的租金全部加速到期,同时要求顺能公司支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2022/1/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民初1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尚义县顺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2日,顺能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康富公司根据顺能公司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给顺能公司使用,顺能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同日,顺能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了《融资顾问协议书》,约定顺能公司应按约向康富公司支付融资顾问费17280000元,否则应按融资顾问费20%支付违约金。同日,东庆公司向康富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电站建设及并网发电,否则应以租金本金2.7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康富公司承担延期责任。上述合同签署后,康富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依约向顺能公司选择的出卖人支付2.7亿元购买指定租赁物给顺能公司。2018年9月20日,因顺能公司拖欠租金、融资顾问费及利息等,康富公司又与顺能公司、顺风公司等签订《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租金本金、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进行了调整。其中,租赁本金金额变更为282961291.65元,租金支付期限调整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28年10月20日,年利率为6.8%;融资顾问费变更为手续费,金额为53100000元。此外,在《补充协议》中,各方确认,顺能公司逾期支付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应向康富公司付违约金598500元;顺风公司未完成承诺函承诺事项,应向康富公司付违约金9180000元。为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康富公司与各被告另行签订有下列合同:2015年10月22日,顺能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了《项目收费权质押合同》和《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协议》,顺能公司将“顺能尚义光伏发电场50兆瓦项目”电站的收费权,包括顺能公司已收、应收、未收的全部电费收入及补贴收入等均质押给康富公司作为融资租赁租金债务的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租金本金及利息(包括因顺能公司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甲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10月22日,臻龙公司与康富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臻龙公司将持有的顺能公司100%股权(出资额200万元)出质给康富公司,质押担保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顾问协议》等合同中顺能公司应向康富公司履行的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等所有义务以及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就该质权在尚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后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另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原质押登记于2018年12月20日注销,新的质押登记于同日设立。顺能公司自2020年10月20日起拒付租金,且因与其他案外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责任,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仲裁裁决已对顺能公司名下的、康富公司享有质押优先权的电费收益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情形构成严重违约。康富公司有权就该严重违约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约定的租金全部加速到期,同时要求顺能公司支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2022/1/26金谷·领会4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沛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金谷·领会40号于2021年5月30日成立,存续仅8个月左右就提前结束。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提前结束的原因是因为依据张家港“双预告登记”政策要求,抵押物项目办理按揭回款需解除相应的土地抵押。2022年1月19日,张家港世茂新景程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公司出具《提前还款申请》。申请代上海沛夏贸易有限公司提前支付部分特定股权收益,包括本金150,00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相应基准投资收益。

2022/1/26金谷·领会4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沛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灵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谷·领会40号于2021年5月30日成立,存续仅8个月左右就提前结束。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提前结束的原因是因为依据张家港“双预告登记”政策要求,抵押物项目办理按揭回款需解除相应的土地抵押。2022年1月19日,张家港世茂新景程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公司出具《提前还款申请》。申请代上海沛夏贸易有限公司提前支付部分特定股权收益,包括本金150,00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相应基准投资收益。

2022/1/26金谷·领会4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沛夏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世茂新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谷·领会40号于2021年5月30日成立,存续仅8个月左右就提前结束。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提前结束的原因是因为依据张家港“双预告登记”政策要求,抵押物项目办理按揭回款需解除相应的土地抵押。2022年1月19日,张家港世茂新景程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公司出具《提前还款申请》。申请代上海沛夏贸易有限公司提前支付部分特定股权收益,包括本金150,00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相应基准投资收益。

2022/1/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6民初3286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祁县鑫泽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案外人山西乔家大院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乔家大院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向山西乔家大院公司购买自来水、污水管网(以下简称“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租给山西乔家大院公司,山西乔家大院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等款项,并确定了迟延履行金、期末购买价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原告、山西乔家大院公司、被告山西新祁公司签订《自来水、污水管网售后回租项目抵押合同(单位)》,被告山西新祁公司以其所有的祁县昌源北路西侧和祁县xx路xx号两处抵押给原告为其在《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实现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乔家大院公司、被告山西新祁公司、被告祁县乔缘公司签订《自来水、污水管网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乔家大院公司将其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概括转让给被告山西新祁公司和被告祁县乔缘公司。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祁县鑫泽公司就被告山西新祁公司、被告祁县乔缘公司于《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负担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山西新祁公司、被告祁县乔缘公司自2019年2月3日后不再支付各期到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祁县鑫泽公司亦未按约履行担保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2022/1/27中航信托·天启[2019]48号长沙兴汝金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晟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3月,中航信托公司与湖南福晟公司、湖南兴汝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由中航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中航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以信托资金500,000,000元向湖南兴汝公司增资,湖南福晟公司同意中航信托公司对湖南兴汝公司的增资事宜,并同步对湖南兴汝公司增资470,000,000元。为此,中航信托公司与湖南福晟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和《资金支付协议》,明确湖南福晟公司支付受让价款义务的时间、金额、方式、提前收购的条件等。同时,为确保湖南福晟公司履行《股权收购合同》和《资金支付协议》项下的义务,湖南福晟公司签订与中航信托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湖南兴汝公司51%股权向中航信托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湖南兴汝公司与中航信托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持有的长国用(2009)第XXXXX1号和长国用(2009)第XXXXX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中航信托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福晟公司与中航信托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一》,潘伟明、陈伟红与中航信托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二》,均同意为湖南福晟公司在《股权收购合同》和《资金支付协议》项下的义务向中航信托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湖南福晟公司未能依据《股权收购合同》和《资金支付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中航信托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溢价款,遂涉讼。

2022/1/27华宝·星美国际影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原告作为受托人设立华宝星美国际影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募集13.5亿元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委托人)管理的星美国际影院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5年5月30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身份与被告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环球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世纪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润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贵阳星名翔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口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名翔影院经营有限公司、淮安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3家借款人)签署编号为XXXXXXXXXXXXXXX004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以前述信托计划资金向23家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5亿元。贷款利率以贷款人另行发送的《付息安排表》为准,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包含五个“特定期间”(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3家借款人应于各个“特定期间”内按月还本付息。2015年6月17日,原告依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23家借款人发放了总计人民币13.5亿元的信托贷款。然而,自2017年10月以来,23家借款人开始出现拖延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2018年8月,根据委托人指令,原告与23家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调整为实际放款日至2020年4月30日,第四和第五个“特定期间”以及期间内各月的还本付息安排相应发生变更。调整后的第四和第五个特定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但23家借款人仍无法如期还款,原告对第四个特定期间内自2018年8月起各月的还款日给予延期,并最终延期至2019年5月31日。23家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怠于还款。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的到期应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因此,23家借款人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

2022/1/27华宝·星美国际影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原告作为受托人设立华宝星美国际影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募集13.5亿元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委托人)管理的星美国际影院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5年5月30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身份与被告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环球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世纪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润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贵阳星名翔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口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市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名翔影院经营有限公司、淮安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3家借款人)签署编号为XXXXXXXXXXXXXXX004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以前述信托计划资金向23家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5亿元。贷款利率以贷款人另行发送的《付息安排表》为准,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包含五个“特定期间”(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3家借款人应于各个“特定期间”内按月还本付息。2015年6月17日,原告依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23家借款人发放了总计人民币13.5亿元的信托贷款。然而,自2017年10月以来,23家借款人开始出现拖延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2018年8月,根据委托人指令,原告与23家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调整为实际放款日至2020年4月30日,第四和第五个“特定期间”以及期间内各月的还本付息安排相应发生变更。调整后的第四和第五个特定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但23家借款人仍无法如期还款,原告对第四个特定期间内自2018年8月起各月的还款日给予延期,并最终延期至2019年5月31日。23家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怠于还款。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的到期应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因此,23家借款人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

2022/1/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74民初345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pyhzxxx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的设备为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总额为3亿元,租赁期限为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1日,每期租金按照《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列明的金额按期支付。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在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且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可通过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购回租赁物

2022/1/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终164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智慧生活投资有限公司1.案涉《回租租赁合同》《回租购买合同》均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案涉合同系购买房车过程中由于无力支付剩余90%的购车款向中成租赁公司申请借款而签订的,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贷。融资款由中成租赁公司支付云南文旅公司,再由云南文旅公司支付昆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购买涉案车辆。中成租赁公司并未与XX公司签订过购车合同,也未向XX公司支付过购车款。而且,案涉车辆所有权一直登记在云南文旅公司名下,也未办理抵押登记。2.原审判令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及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由于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关于迟延履行金及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就利息未予约定的情况下,中成租赁公司无权主张迟延履行金及违约金,即便予以支持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022/1/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2698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AUXFB217L0036-LC-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为AUXFB217L0036-PC-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双方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购买胎儿监护仪等医疗设备并回租给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使用,购买价款为31,000,000元;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按季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36,586,530元;保证金为620,000元;租赁物件留购价款为1,000元。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加速提前到期,要求龙陵县人民医院或连带责任担保人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担保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正常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了编号为AUXFB217L0036-GC-01的《保证合同》,对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UXFB217L0036-LC-01)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应于2021年3月15日支付《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UXFB217L0036-LC-01)第15期租金1,855,847元。但经原告多次电话、面谈、函告催收,截至本起诉状书就之日,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仍未支付到期租金,已严重逾期。原告有权就该逾期行为主张合同加速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支付《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UXFB217L0036-LC-01)的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和相应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被告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挽回损失,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2022/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6民初1329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龙陵医院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龙陵医院同意向原告转让其享有所有权之设备,再向原告租回该等设备,原告同意上述转让并将该等设备租赁给龙陵医院使用,龙陵医院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上述设备,并向原告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租金总额为58   761 100元,起租日为2018年1月15日,租赁期限为5年,共计20期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留购价款为1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龙陵国资公司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龙陵国资公司对龙陵医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向龙陵医院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义务。但合同履行期间,龙陵医院多次逾期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2月23日,龙陵医院累计拖欠租金   6 105   885.74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8条约定,龙陵医院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龙陵医院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所有剩余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龙陵医院应赔偿原告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5条,原告有权主张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龙陵国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针对被告说的疫情和战乱,原告认为即便存在上述客观情形,在程序上二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发送相关书面文件进行阐述和说明,而不是以疫情和战乱来沟通、解释长达9个月时间未支付任何租金的情况。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77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恒通公司、通达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279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279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60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承租人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为1116000元;(5)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6)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7)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6年6月24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支付了279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6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后续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25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恒通公司、农业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190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190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36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5)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6)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7年9月15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支付了190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1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76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甘肃通达果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恒通公司、通达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543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543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60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承租人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为2172000元;(5)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6)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7)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6年6月24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支付了543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6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后续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78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恒通公司、恒兴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533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533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60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承租人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为2132000元;(5)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6)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7)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6年6月24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支付了533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6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后续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9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使中建投公司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利益,不符合法律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填平原则,损害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依法应予纠正。由原审判决书第10页“关于保证金的抵扣”的内容可知,原审法院已经支持了被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用保证金予以抵),判决书第二项仍然支持按照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为18%)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标准明显过高。首先,中建投公司已经按照年利率4.9875%的标准收取了融资期间的租赁利息,现又主张了3%的违约金,再以日万分之五(年化18%)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合计折算显然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制,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目前为3.85%×4=15.4%)。其次,违约金、逾期利息本质上都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责任承担,在已经支持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宜再支持逾期利息,即便支持,也应当以通常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进行计算,否则存在过度保护中建投公司利益的情况,损害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恒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然以高于法律最高限制的日万分之五标准判决给付逾期利息存在不当,应予撤销,以维护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90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使中建投公司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利益,不符合法律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填平原则,损害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依法应予纠正。由原审判决书第10页“关于保证金的抵扣”的内容可知,原审法院已经支持了被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用保证金予以抵扣),判决书第二项仍然支持按照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为18%)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标准明显过高。首先,中建投公司已经按照年利率4.9875%的标准收取了融资期间的租赁利息,现又主张了3%的违约金,再以日万分之五(年化18%)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合计折算显然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制,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目前为3.85%×4=15.4%)。其次,违约金、逾期利息本质上都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责任承担,在已经支持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宜再支持逾期利息,即便支持,也应当以通常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进行计算,否则存在过度保护中建投公司利益的情况,损害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恒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然以高于法律最高限制的日万分之五标准判决给付逾期利息存在不当,应予撤销,以维护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69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陕西恒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使中建投公司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利益,不符合法律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填平原则,损害了恒通果汁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依法应予纠正。由原审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可知,原审法院已经支持了中建投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判决书第二项仍然支持按照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为18%)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标准明显过高。首先中建投公司已经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收取了融资期间的租赁利息,现又主张了3%的违约金,再以日万分之五(年化18%)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合计折算显然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制,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目前为3.85%×4=15.4%)。其次,违约金、逾期利息本质上都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责任承担,在已经支持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宜再支持逾期利息,即便支持,也应当以通常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进行计算,否则存在过度保护中建投公司利益的情况,损害了恒通果汁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恒通果汁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然以高于法律最高限制的日万分之五标准判决给付逾期利息存在不当,应予撤销,以维护恒通果汁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90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甘肃通达果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使中建投公司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利益,不符合法律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填平原则,损害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依法应予纠正。由原审判决书第10页“关于保证金的抵扣”的内容可知,原审法院已经支持了被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用保证金予以抵扣),判决书第二项仍然支持按照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为18%)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标准明显过高。首先,中建投公司已经按照年利率4.9875%的标准收取了融资期间的租赁利息,现又主张了3%的违约金,再以日万分之五(年化18%)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合计折算显然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制,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目前为3.85%×4=15.4%)。其次,违约金、逾期利息本质上都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责任承担,在已经支持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宜再支持逾期利息,即便支持,也应当以通常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进行计算,否则存在过度保护中建投公司利益的情况,损害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恒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支持了中建投公司违约金的情况下,仍然以高于法律最高限制的日万分之五标准判决给付逾期利息存在不当,应予撤销,以维护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2/7和盛干通定增伍号私募基金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2/8定向融资工具·甲子9号遵义国投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播州国投公司于2016年11月通过深圳市甲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定向融资工具.甲子9号遵义国投”,向社会融资不超过三亿,实际融资1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年,分十二期发放。陆耀灿经甲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单位绍兴报业传媒集团金桥理财俱乐部,于2016年12月20日认购投资五万元。播州城投公司为该融资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到期后播州国投公司未能全额还本付息,尚欠本金29106元和约定利息2927.41元、违约金5821元(利息根据播州国投公司的主张进行调整,违约金29106×20%=5821元)。播州城投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陆耀灿多次与相关方交涉无果,无奈起诉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合理诉求

2022/2/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1025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宁夏通达果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原告与恒通公司、通达公司(以下均称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2017-lx0000001342-001-005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承租人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即原告向承租人支付2680万元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承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原告处租回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原告向承租人以《特殊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原告所有,在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金本金为2680万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36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由承租人留购,留购价款为100元;(4)如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5)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承租人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6)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2017年9月15日,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与东部开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己依约向承租人支付了268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承租人支付11期租金后,未按约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2/2/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8561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合同订立。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HCZL-HZ-018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为联合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使用,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年,12期租金,自2020年5月19日起租,至2023年5月19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20,903,038.44元。另外,租赁合同约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为担保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正常履行义务,被告新兴天津于2020年5月12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20HCZL-HZ-018-DY1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二、合同履行。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19,000,000元并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20年5月19日。2021年8月1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当期逾期租金1,741,919.87元。   三、被告违约情况。1、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2021年8月1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第5期租金,当期逾期租金1,741,919.8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仍未支付逾期租金。2、被告新兴山东于2021年8月9日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执行标的约97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33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17日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4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8月18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25万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执行情况仍存续。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对原告合法债权的安全实现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租赁合同第12.1.1、12.1.8项的违约情形。基于上述被告的违约情形,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等加速到期款。

2022/2/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8561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合同订立。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HCZL-HZ-018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为联合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使用,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年,12期租金,自2020年5月19日起租,至2023年5月19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20,903,038.44元。另外,租赁合同约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为担保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正常履行义务,被告新兴天津于2020年5月12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20HCZL-HZ-018-DY1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二、合同履行。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19,000,000元并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20年5月19日。2021年8月1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当期逾期租金1,741,919.87元。   三、被告违约情况。1、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2021年8月1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第5期租金,当期逾期租金1,741,919.8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仍未支付逾期租金。2、被告新兴山东于2021年8月9日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执行标的约97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33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17日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4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8月18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25万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执行情况仍存续。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对原告合法债权的安全实现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租赁合同第12.1.1、12.1.8项的违约情形。基于上述被告的违约情形,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等加速到期款。

2022/2/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8561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HCZL-HZ-003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见证据1、证据2),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为联合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使用,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年,12期租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租,至2022年4月29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44,263,454.28元。   合同履行。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40,000,000元并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9年4月29日。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   被告违约情况。1、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第9期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仍未支付逾期租金。2、被告新兴山东于2021年8月9日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执行标的约97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33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17日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4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8月18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25万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执行情况仍存续。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对原告合法债权的安全实现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租赁合同第12.1.1,12.1.5项的违约情形。基于上述被告的违约情形,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等加速到期款。   审理中,原告要求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10月15日为合同的加速到期日。   被告新兴天津、新兴山东辩称,对租金数额予以认可,对违约事实予以认可,认可合同于2021年10月15日加速到期,希望与原告和解解决。原告当庭表示,被告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存在多起较大外部诉讼并已被执行,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2/2/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8561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HCZL-HZ-003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见证据1、证据2),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为联合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使用,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年,12期租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租,至2022年4月29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44,263,454.28元。   合同履行。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40,000,000元并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9年4月29日。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   被告违约情况。1、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第9期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仍未支付逾期租金。2、被告新兴山东于2021年8月9日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执行标的约97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33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17日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4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8月18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25万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执行情况仍存续。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对原告合法债权的安全实现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租赁合同第12.1.1,12.1.5项的违约情形。基于上述被告的违约情形,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等加速到期款。   审理中,原告要求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10月15日为合同的加速到期日。   被告新兴天津、新兴山东辩称,对租金数额予以认可,对违约事实予以认可,认可合同于2021年10月15日加速到期,希望与原告和解解决。原告当庭表示,被告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存在多起较大外部诉讼并已被执行,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2/2/16中信·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世茂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中信·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信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分为ABCDE类产品,规模87亿元。资金是用于受让福建世茂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深圳世茂新里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最终用于支持深圳龙岗深港国际中心综合体项目项下地块10二期公寓项目、地块1一期商办项目的开发建设。世茂深圳深港国际中心项目下属的10宗地块作为土地抵押。深圳世茂新里程100%股权质押予中信信托;世茂集团及上海世茂建设提供保证担保。   中信信托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目前该计划本金余额为56.79亿元。有投资人称从2021年9月开始,利息一直没有核算。

2022/2/16中信·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世茂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信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分为ABCDE类产品,规模87亿元。资金是用于受让福建世茂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深圳世茂新里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最终用于支持深圳龙岗深港国际中心综合体项目项下地块10二期公寓项目、地块1一期商办项目的开发建设。世茂深圳深港国际中心项目下属的10宗地块作为土地抵押。深圳世茂新里程100%股权质押予中信信托;世茂集团及上海世茂建设提供保证担保。   中信信托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目前该计划本金余额为56.79亿元。有投资人称从2021年9月开始,利息一直没有核算。

2022/2/16中信·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世茂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茂新里程实业有限公司中信·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信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分为ABCDE类产品,规模87亿元。资金是用于受让福建世茂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深圳世茂新里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最终用于支持深圳龙岗深港国际中心综合体项目项下地块10二期公寓项目、地块1一期商办项目的开发建设。世茂深圳深港国际中心项目下属的10宗地块作为土地抵押。深圳世茂新里程100%股权质押予中信信托;世茂集团及上海世茂建设提供保证担保。   中信信托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目前该计划本金余额为56.79亿元。有投资人称从2021年9月开始,利息一直没有核算。

2022/2/21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与厦门国际信托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关联方与厦门国际信托之间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债务人为海航科技集团,为此,厦门国际信托成立了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海航系危机爆发,2020年3月31日厦门国际信托走上了诉讼的道路。截止2022年2月21日,海航科技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涉诉本金合计约26.40亿元。

2022/2/21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署《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厦门国际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74)。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95)。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保)字第 2201-2   号),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借)字第 2201 号)及其补充协议《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8)XMXT-   HHKJ(借补)字第 2201 号)项下的部分债务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航科技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对于公司本次担保事宜,海航科技集团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有效期至本次重新签署的《保证合同》担保责任解除。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9-016)。

2022/2/21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署《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厦门国际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74)。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95)。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保)字第 2201-2   号),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借)字第 2201 号)及其补充协议《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8)XMXT-   HHKJ(借补)字第 2201 号)项下的部分债务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航科技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对于公司本次担保事宜,海航科技集团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有效期至本次重新签署的《保证合同》担保责任解除。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9-016)。

2022/2/21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署《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厦门国际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74)。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95)。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保)字第 2201-2   号),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借)字第 2201 号)及其补充协议《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8)XMXT-   HHKJ(借补)字第 2201 号)项下的部分债务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航科技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对于公司本次担保事宜,海航科技集团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有效期至本次重新签署的《保证合同》担保责任解除。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9-016)。

2022/2/21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署《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厦门国际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74)。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95)。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保)字第 2201-2   号),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借)字第 2201 号)及其补充协议《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8)XMXT-   HHKJ(借补)字第 2201 号)项下的部分债务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航科技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对于公司本次担保事宜,海航科技集团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有效期至本次重新签署的《保证合同》担保责任解除。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9-016)。

2022/2/21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署《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为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生态科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厦门国际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 074)。   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尚融供应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30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95)。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保)字第 2201-2   号),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托签署的《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编号:(2018)XMXT-   HHKJ(借)字第 2201 号)及其补充协议《厦门信托-海航科技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8)XMXT-   HHKJ(借补)字第 2201 号)项下的部分债务的履行向厦门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航科技集团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向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对于公司本次担保事宜,海航科技集团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有效期至本次重新签署的《保证合同》担保责任解除。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9-016)。

2022/2/21新华信托·亚立石化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原审判决对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予认定。1.争议的案涉油品在执行查封时为新联油品公司实际占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案外人异议,法院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的标准为“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因此,基于实际占有可以明确新联油品公司为案涉油品的所有权人。2.新海石化公司提交的移库凭证等证据已清楚显示其在新联油品公司的油罐内存放油品系基于买卖关系,而非仓储关系。(二)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油品的所有权归属新海石化公司错误。1.新海石化公司提交的《库存统计表》《盘库表》等证据真实性存疑,即使真实,也不能证明是新海石化公司对案涉油品享有所有权而实施的行为,更不能作为认定新海石化公司对案涉油品享有所有权的直接和充分证据。2.将仓储合同关系认定为存货人享有所有权的充分条件错误。认定新海石化公司与新联油品公司之间《仓储中转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不足;仅凭《仓储中转合同》不足以证明新海石化公司对案涉油品享有所有权,存货人在出卖了标的物的情况下也具有暂时仓储货物的可能性;新海石化公司未举证证明新联油品公司油罐内只存储了新海石化公司的油品。(三)原审法院认定新华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案涉油品需以亚立石化公司对案涉油品享有所有权为前提错误,本案被执行人并非只有亚立石化公司,还包括新联油品公司和平怀亮等。(四)原审法院要求新华信托公司对案涉油品归亚立石化公司所有承担举证责任错误。二、原审判决对案涉部分关键事实未予查清。(一)新海石化公司累计运出油品总量多于运入总量2.4万多吨,足以表明其对重庆高院执行查封的7900.883吨油品不可能再享有所有权。(二)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新海石化公司主张所有权的案涉油品与其运入新联油品公司油罐中的油品是否为同一标的物。(三)新海石化公司提交的《盘库表》显示的油品种类及数量,与重庆高院查封时现场确认的油品种类及数量完全不符。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没有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有关规定。新海石化公司在将油品运送至新联油品公司的储油罐后,其享有的权利也仅是请求新联油品公司返还相同种类、数量和品质的油品,该权利属于债权,而不是新海石化公司主张的所有权。2.没有正确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判断动产权利人的有关规定。

2022/2/22鉅福申城地产并购私募基金

福建钱隆海晟投资有限公司



2022/2/23渤海信托·2020相城1号项目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资产旗下的华融融德资管,与渤海信托签订《2020相城1号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华融融德资管委托渤海信托向苏州当代原绿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对应的信托贷款。同时,渤海信托与当代节能签订合同,明确抵押资产。因债务未能如期还上,香河园街1号院北区的房产已难以避免地成为了抵债标的。

2022/2/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6634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禄丰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25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作为承租人签署了编号为HSSS-2016050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的要求向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购买本合同记载的租赁物件(附件二为租赁物清单),并回租给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使用,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向原告承租、使用租赁物件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成本为50,000,000元;留购价格为100元,被告于最后一期租金日支付给原告;租金总和与留购价款合计59,125,100元,租期共20期,60月,以起租日起算;不等额租金,各期租金见租金支付概算表;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为一期,期末支付;起租日为原告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租赁物件第一笔协议价款的当日;保证金为2,500,000元,双方同意保证金在原告按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的租赁物件协议价款中直接抵扣。同日,原告与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另签署了编号为HSSS-20160501-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售后回租赁交易方式,被告将自有设备即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原告与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物件原购买价值共计50,494,900元,双方确认租赁物件协议价款为50,000,000元;第一笔协议价款在支付条件满足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0元,支付至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指定账户,抵扣租赁合同项下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应付的保证金2,500,000元,原告实际向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支付2,500,000元;第二笔协议价款在支付条件满足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000元。2016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支付2,500,000元。2016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支付45,000,000元,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收款后均向原告出具了《资金收据》。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并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件接收证明》,确认其已收到案涉租赁物件。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原告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协议价款的当日(以原告电汇的银行凭证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准),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支付第一笔协议价款2,500,000元。第一期租金日为2016年8月31日,第20期租金日为2021年5月31日,租金总额为59,125,000元。2016年5月25日,经被告禄丰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禄丰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SSS-20160501-G01的《保证合同》,约定,鉴于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与原告签署了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被告禄丰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愿意向原告提供保证,以担保承租人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上述合同生效后,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第10期租金便出现逾期,在支付了前13期租金后,第14期租金逾期至今仍未支付完毕,第15期至第20期租金逾期至今仍未有任何支付。根据租赁合同第8.1条,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已经构成违约,结合租赁合同第8.2条、9.1条、9.2条及第10.1条,针对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的逾期,原告已多次催收并多次发送催款函、律师函,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禄丰市人民医院始终未能付清逾期款项,被告禄丰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2/2/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5462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东a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鹰租(2017)回字第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约定:被告山东a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租金总额为87,654,024元,租赁期间36个月,租金分12期付清,每期租金详见《实际租金支付表》,若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山东a公司或连带担保人立即付清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要求赔偿损失;向被告山东a公司追回原告就被告山东a公司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同日,被告王清涛、中融新大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函》,承诺为被告山东a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后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但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其在偿还了部分租金后针对后续还款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20年3月29日前,将款项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支付,且承诺在原担保条件的基础上追加被告山东b公司作为担保人,若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将按剩余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后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2/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5462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东a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鹰租(2017)回字第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约定:被告山东a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租金总额为87,654,024元,租赁期间36个月,租金分12期付清,每期租金详见《实际租金支付表》,若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山东a公司或连带担保人立即付清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要求赔偿损失;向被告山东a公司追回原告就被告山东a公司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同日,被告王清涛、中融新大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函》,承诺为被告山东a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后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但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其在偿还了部分租金后针对后续还款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20年3月29日前,将款项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支付,且承诺在原担保条件的基础上追加被告山东b公司作为担保人,若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将按剩余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后被告山东a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2/23正荣天金所荣耀系列理财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正荣地产通过正荣天金所荣享系列、荣耀系列、纪念版系列这些理财产品向公司员工筹集资金,每半年付息一次。   2022年2月23日消息,据员工听到的消息是正荣的这笔理财资金已经被资金监管了,公司正在讨论抵房的方案。

2022/2/23正荣天金所荣享系列理财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正荣地产通过正荣天金所荣享系列、荣耀系列、纪念版系列这些理财产品向公司员工筹集资金,每半年付息一次。   2022年2月23日消息,据员工听到的消息是正荣的这笔理财资金已经被资金监管了,公司正在讨论抵房的方案。

2022/2/23正荣天金所纪念版系列理财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正荣地产通过正荣天金所荣享系列、荣耀系列、纪念版系列这些理财产品向公司员工筹集资金,每半年付息一次。   2022年2月23日消息,据员工听到的消息是正荣的这笔理财资金已经被资金监管了,公司正在讨论抵房的方案。

2022/2/24巨安京坤专项私募投资基金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2/25中信·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嘉和125号资金用于受让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所持珠海市恒海兴宏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信托资金用于梅州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和汕头恒大金碧外滩湾项目开发建设。   投资者反映,“中信信托嘉和12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违约。

2022/2/25中信·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森体育有限公司中信·嘉和125号资金用于受让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所持珠海市恒海兴宏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信托资金用于梅州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和汕头恒大金碧外滩湾项目开发建设。   投资者反映,“中信信托嘉和12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违约。

2022/2/25中信·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嘉和125号资金用于受让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所持珠海市恒海兴宏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信托资金用于梅州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和汕头恒大金碧外滩湾项目开发建设。   投资者反映,“中信信托嘉和12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违约。

2022/2/25中信·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嘉和125号资金用于受让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所持珠海市恒海兴宏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信托资金用于梅州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和汕头恒大金碧外滩湾项目开发建设。   投资者反映,“中信信托嘉和12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违约。

2022/2/25中信·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嘉和125号资金用于受让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所持珠海市恒海兴宏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信托资金用于梅州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和汕头恒大金碧外滩湾项目开发建设。   投资者反映,“中信信托嘉和12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违约。

2022/2/25中信·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嘉和125号资金用于受让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所持珠海市恒海兴宏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信托资金用于梅州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和汕头恒大金碧外滩湾项目开发建设。   投资者反映,“中信信托嘉和12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违约。

2022/2/28高搜易国购控股流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作为“高搜易国购控股流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于2017年4月6日与国购控股公司及桂银村镇银行签署700010201700783号《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通过桂银村镇银行向国购控股公司发放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间固定利率年化10%,借款期间以季度结息。协议签订后,根据资金的募集情况,原告通过桂银村镇银行分多笔向国购控股公司的账户支付借款,合计向国购控股公司实际借款147700000元人民币。为保证本次借款协议的履行,国购控股公司的股东国购投资公司、袁启宏以及国购投资公司的股东胡玉兰于2017年3月15日与原告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对基于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华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与原告签署《质押合同》,将其与龙盛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244136000元质押给原告,作为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押担保物。就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一笔借款本金为I860万元、借期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的借款,国购控股公司未能于到期日(2018年7月9日)还本付息。国购控股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原告归还人民币620万元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未在归还该笔借款的任何剩余本金及利息。有鉴于此,原告立即要求国购控股公司向原告说明情况,国购控股公司表示公司资金流动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偿还委托贷款协议项下之该笔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国购控股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国购投资公司、袁启宏、胡玉兰、华源公司之间的保证、质押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购控股公司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国购投资公司、袁启宏、胡玉兰、华源公司应当在其各自的保证、质押担保义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2022/2/28高搜易国购控股流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作为“高搜易国购控股流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于2017年4月6日与国购控股公司及桂银村镇银行签署700010201700783号《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通过桂银村镇银行向国购控股公司发放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间固定利率年化10%,借款期间以季度结息。协议签订后,根据资金的募集情况,原告通过桂银村镇银行分多笔向国购控股公司的账户支付借款,合计向国购控股公司实际借款147700000元人民币。为保证本次借款协议的履行,国购控股公司的股东国购投资公司、袁启宏以及国购投资公司的股东胡玉兰于2017年3月15日与原告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对基于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华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与原告签署《质押合同》,将其与龙盛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244136000元质押给原告,作为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押担保物。就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一笔借款本金为I860万元、借期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的借款,国购控股公司未能于到期日(2018年7月9日)还本付息。国购控股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原告归还人民币620万元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未在归还该笔借款的任何剩余本金及利息。有鉴于此,原告立即要求国购控股公司向原告说明情况,国购控股公司表示公司资金流动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偿还委托贷款协议项下之该笔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国购控股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国购投资公司、袁启宏、胡玉兰、华源公司之间的保证、质押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购控股公司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国购投资公司、袁启宏、胡玉兰、华源公司应当在其各自的保证、质押担保义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2022/2/28南京岚裕凤凰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   年,岚裕凤凰基金与杭州捷蓝,亦卓投资,捷蓝公司股东宋晓东、张依签署了《关于杭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岚裕凤凰基金依约投资了   15,500 万元,通过受让亦卓投资的份额,间接持有杭州捷蓝7%的股权。但杭州捷蓝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 2016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目标。为维护合法权益,亦卓投资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宋晓东、张依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详见《凤凰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所投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及仲裁的公告》(2018—001)。   本次仲裁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亦卓投资持续与宋晓东、张依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协商,亦卓投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中止仲裁,中止期至   2019 年 3 月 6   日。详见《凤凰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所投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2018-040)。期间,宋晓东已实际支付了   720 万元。亦卓投资已申请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对张依和宋晓东名下现有已知的包括多家公司股权和两套房产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19 年 3   月,宋晓东出具了《付款承诺》,亦卓投资与宋晓东、张依共同商定向仲裁机构提出继续中止仲裁的申请,中止期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详见《凤凰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所投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2019-005)。 2021 年 1 月 14   日,亦卓投资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 SHDS20170474号投资协议争议案》(【2021】中国贸仲京(沪)字第 000106   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会仲裁院决定本案仲裁程序自 2021 年 1 月 12   日起恢复进行”。详见《凤凰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所投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2021-005)。 2022 年   1 月 12 日,亦卓投资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书》【2022】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 0001   号),裁决宋晓东、张依支付股权回购款项、款项相应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详见《凤凰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所投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2022-001)。

2022/2/28济南畅赢金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山东高速下属济南畅赢金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的恒大地产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畅赢金程已收到人才安居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尚未收到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及应付利息。

2022/2/28恒阳牛业2018年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三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19日,原告(认购人)、第三人中海盈泰公司(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及第三人恒阳牛业公司(发行人)签署《恒阳牛业2018年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三期认购协议》(下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产品期限12个月,利率为年利率10%,季度付息。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将认购款3   200   000元支付至第三人中海盈泰公司名下,并于2018年6月22日开始计息。该融资工具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备案登记。之后,第三人恒阳牛业公司在向原告支付一期利息后,未再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融资工具到期后也未按约偿还本金。2020年12月28日,第三人恒阳牛业公司破产一案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齐齐哈尔中院裁定受理。2021年6月20日,齐齐哈尔市中院裁定确认了原告的债权本金3   200 000元及利息241   095.89元。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及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函》记载,被告四川润丰公司对第三人恒阳牛业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第三人中海盈泰公司代表原告在内的所有投资人与被告四川润丰公司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由被告四川润丰公司就第三人恒阳牛业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诉如所请。

2022/3/3重庆信托·鑫虹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茂舒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鑫虹1号信托资金用于向上海茂舒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信托借款。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成都世茂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截止2022年2月28日,借款人及担保人尚未足额偿还第6期信托对应的借款本息,现受托人根据鑫虹1号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及信托合同约定,决定对鑫虹1号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6个月。

2022/3/3重庆信托·鑫虹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茂舒建材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鑫虹1号信托资金用于向上海茂舒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信托借款。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成都世茂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截止2022年2月28日,借款人及担保人尚未足额偿还第6期信托对应的借款本息,现受托人根据鑫虹1号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及信托合同约定,决定对鑫虹1号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6个月。

2022/3/3重庆信托·鑫虹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茂舒建材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鑫虹1号信托资金用于向上海茂舒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信托借款。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成都世茂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三阳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截止2022年2月28日,借款人及担保人尚未足额偿还第6期信托对应的借款本息,现受托人根据鑫虹1号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及信托合同约定,决定对鑫虹1号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6个月。

2022/3/10大定投资稳健9号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大定投资通过大定投资稳健6号、大定投资稳健9号购买“16宁远高”债券。因宁远高发行的其他债券违约,“16宁远高”债券已经于2021年1月6日加速到期,宁夏远高已于2021年3月4日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2年3月10日消息,因“16宁远高”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担保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嘉兴大定投资购买债券遭受重大损失。嘉兴大定投资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融证券、中银律所、国友大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嘉兴大定投资债券投资损失14300320.53元。

2022/3/10大定投资稳健6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大定投资通过大定投资稳健6号、大定投资稳健9号购买“16宁远高”债券。因宁远高发行的其他债券违约,“16宁远高”债券已经于2021年1月6日加速到期,宁夏远高已于2021年3月4日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2年3月10日消息,因“16宁远高”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担保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嘉兴大定投资购买债券遭受重大损失。嘉兴大定投资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融证券、中银律所、国友大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嘉兴大定投资债券投资损失14300320.53元。

2022/3/12粤财信托·民京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民京1号信托计划投资于桑德集团持有的启迪环境股票收益权。文一波、张辉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洪泽泽清水务有限公司、烟台碧海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托产品成立时间在2017年,期限两年,2019年逾期后大规模违约。民生银行出资本金余额为8307.08万元,截至2022年2月21日,民京1号本金余额为8307.08万元,信托收益含违约金4575.95万元,相关费用14.96万元。

2022/3/12粤财信托·民京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京1号信托计划投资于桑德集团持有的启迪环境股票收益权。文一波、张辉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洪泽泽清水务有限公司、烟台碧海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托产品成立时间在2017年,期限两年,2019年逾期后大规模违约。民生银行出资本金余额为8307.08万元,截至2022年2月21日,民京1号本金余额为8307.08万元,信托收益含违约金4575.95万元,相关费用14.96万元。

2022/3/12国通信托·汇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芜湖华融大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芜湖凯创时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一般级委托人,合计出资2.335亿元,民生银行出资4.67亿元,信托计划总规模7.005亿元。汇通1号信托计划投资于桑德投资持有的启迪环境股票收益权。文一波、张辉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洪泽泽清水务有限公司、烟台碧海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托产品成立时间在2017年,期限两年,2019年逾期后大规模违约。截至2022年2月21日,汇通1号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余额为4.67亿元,信托收益含违约金3.31亿元,相关费用151.2万元。

2022/3/12国通信托·汇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华融大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芜湖凯创时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一般级委托人,合计出资2.335亿元,民生银行出资4.67亿元,信托计划总规模7.005亿元。汇通1号信托计划投资于桑德投资持有的启迪环境股票收益权。文一波、张辉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洪泽泽清水务有限公司、烟台碧海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托产品成立时间在2017年,期限两年,2019年逾期后大规模违约。截至2022年2月21日,汇通1号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余额为4.67亿元,信托收益含违约金3.31亿元,相关费用151.2万元。

2022/3/12中原信托·资管计划投资(第二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


2022/3/12中原信托·资管计划投资(第二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22/3/15光大兴陇·汇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19年4月、2000年7月,原告与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光财金兴陇(兰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北京满升生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金琥十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增资协议》(编号:2018Z0106-增资002)、《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2018Z0106-增资003)、《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编号:2018Z0106-增资004),约定原告通过发起设立光大·汇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增资,原告投资收益率为12%/年,同时对增资款用途、缴付方式、投资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7月、9月,2020年7月,原告与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宋金兴、谢清旺、孙群堤、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编号:2018Z0106-差补002)、《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2018Z0106-差补003)、《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编号:2018Z0106-差补004),合同相对方共同承诺,为保障原告最低投资收益向原告依约分期支付差额备付金。合同约定期间备付金的支付包含:1)期间备付金=原告各笔投资资金金额×12%×原告各笔投资资金金额满1年之日(含)至本结算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0;2)每期补缴期间备付金=每期应支付的期间备付金3.3725%。2018年7月,原告与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编号:2018Z0106-股押001),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履行支付原告的投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2019年4月,原告与名興國際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018Z0106-股押009),名興國際實業(香港)有限公司以登记于日昇實業(中國)有限公司名下的日升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履行支付原告的投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均为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原告的投资收益、相关费用(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均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2018年8月,原告与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20180106-股押006),约定以其持有的琼海润丰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支付质权人的投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9月,原告与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20180106-股押007),约定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大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支付质权人的投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但经原告要求,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配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且此后海南名众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股权质押于第三人,深圳市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第三人。原告为履行投资义务,于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1月28日分别支付投资款共计2,976,280,000元。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金兴、谢清旺、孙群堤应于约定的支付节点向原告支付期间备付金。但经原告催收,上述被告至今未能全额支付期间备付金,被告的违约行为构成影响信托计划收益实现之重大风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2/3/16川信·湖南财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3/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8561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合同订立。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HCZL-HZ-004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编号为2019HCZL-HZ-004-BC1《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为联合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使用,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年,12期租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租,至2022年4月29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44,263,454.28元。另外,租赁合同约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为担保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正常履行义务,被告新兴天津于2019年4月25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9HCZL-HZ-004-DY1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就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以原告为受益人的抵押担保。   二、合同履行   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40,000,000元并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9年4月29日。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三、被告违约情况。1、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第9期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仍未支付逾期租金。2、被告新兴山东于2021年8月9日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执行标的约97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33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17日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4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8月18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25万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执行情况仍存续。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对原告合法债权的安全实现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租赁合同第12.1.1,12.1.5项的违约情形。基于上述被告的违约情形,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等加速到期款。   审理中,原告要求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10月15日为合同的加速到期日。   被告新兴天津、新兴山东辩称,对租金数额予以认可,对违约事实予以认可,认可合同于2021年10月15日加速到期,希望与原告和解解决。原告当庭表示,被告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存在多起较大外部诉讼并已被执行,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2/3/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8561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合同订立。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HCZL-HZ-004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签订了编号为2019HCZL-HZ-004-BC1《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为联合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使用,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年,12期租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租,至2022年4月29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44,263,454.28元。另外,租赁合同约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为担保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正常履行义务,被告新兴天津于2019年4月25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9HCZL-HZ-004-DY1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就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以原告为受益人的抵押担保。   二、合同履行   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40,000,000元并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9年4月29日。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三、被告违约情况。1、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2021年7月29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第9期租金,当期逾期租金3,688,621.19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仍未支付逾期租金。2、被告新兴山东于2021年8月9日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执行标的约97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33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6月17日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45万元;新兴天津于2021年8月18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约25万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执行情况仍存续。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租金支付逾期,对原告合法债权的安全实现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租赁合同第12.1.1,12.1.5项的违约情形。基于上述被告的违约情形,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被告新兴天津和被告新兴山东主张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等加速到期款。   审理中,原告要求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10月15日为合同的加速到期日。   被告新兴天津、新兴山东辩称,对租金数额予以认可,对违约事实予以认可,认可合同于2021年10月15日加速到期,希望与原告和解解决。原告当庭表示,被告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存在多起较大外部诉讼并已被执行,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2/3/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74民初1806号融资租赁合同非标资产违约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3/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京01民初24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kfmm2016-9001)(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康富公司出售买卖合同附件所列涉案租赁物,康富公司购买租赁物后租回给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于康富公司支付完毕租赁物价款后即转移,所有权的转移视为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在租赁物现有状态下交付。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签署《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编号kfhz2016-9001)(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将其通过融资租赁购买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出售给康富公司,再将租赁物从康富公司租回使用。康富公司分期向融信公司、浩瀚公司收取租金。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协议编号:kfyszk2016-9001),约定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对最终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账款出质,为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向康富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坛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编号:kftg2006-9001-2),与浩瀚公司、北京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编号:kftg2006-9001-1),均约定康富公司委托北京银行对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已质押给康富公司的应收租金回款进行监管,并载明监管账户信息资金运用用途规定。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kfbz2016-9001-1),约定融信公司就租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康富公司对浩瀚公司的债权,向康富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撒销的履约保证。   上述协议签署后,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共就130个项目开展了售后回租业务,至2018年4月份时,其中99个项目已结清,尚余31个项目未结清,包括与融信公司的16个项目、与浩瀚公司的15个项目。就前述31个项目,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仍正常付款,每月支付一次,共支付6次。浩瀚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一次性支付6078000元。此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就前述31个项目再未支付任何款项。经核算,融信公司在16个未结清项目下应付租金71434489.61元,已付租金23383074.01元,可用于抵扣租金的保证金为3289767.25元,则剩余未付租金为44761648.35元(即71434489.61-23383074.01-3289767.25的差额),剩余留购价款为16000元;浩瀚公司在15个未结清项目下应付租金64629380.27元、已付租金23863947.18元、可用于抵扣租金的保证金为2979166.35元,则剩余未付租金为37786266.74元(即64629380.27-23863947.18-2979166.35的差额),剩余留购价款为15000元。

2022/3/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9)京01民初24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kfmm2016-9001)(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康富公司出售买卖合同附件所列涉案租赁物,康富公司购买租赁物后租回给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于康富公司支付完毕租赁物价款后即转移,所有权的转移视为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在租赁物现有状态下交付。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签署《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编号kfhz2016-9001)(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将其通过融资租赁购买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出售给康富公司,再将租赁物从康富公司租回使用。康富公司分期向融信公司、浩瀚公司收取租金。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协议编号:kfyszk2016-9001),约定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对最终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账款出质,为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向康富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坛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编号:kftg2006-9001-2),与浩瀚公司、北京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编号:kftg2006-9001-1),均约定康富公司委托北京银行对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已质押给康富公司的应收租金回款进行监管,并载明监管账户信息资金运用用途规定。   同日,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kfbz2016-9001-1),约定融信公司就租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康富公司对浩瀚公司的债权,向康富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撒销的履约保证。   上述协议签署后,康富公司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共就130个项目开展了售后回租业务,至2018年4月份时,其中99个项目已结清,尚余31个项目未结清,包括与融信公司的16个项目、与浩瀚公司的15个项目。就前述31个项目,融信公司、浩瀚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仍正常付款,每月支付一次,共支付6次。浩瀚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一次性支付6078000元。此后,融信公司、浩瀚公司就前述31个项目再未支付任何款项。经核算,融信公司在16个未结清项目下应付租金71434489.61元,已付租金23383074.01元,可用于抵扣租金的保证金为3289767.25元,则剩余未付租金为44761648.35元(即71434489.61-23383074.01-3289767.25的差额),剩余留购价款为16000元;浩瀚公司在15个未结清项目下应付租金64629380.27元、已付租金23863947.18元、可用于抵扣租金的保证金为2979166.35元,则剩余未付租金为37786266.74元(即64629380.27-23863947.18-2979166.35的差额),剩余留购价款为15000元。

2022/3/23中信信诚-济南泺文路旧城改造项目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



2022/3/24中英益利-泛海武汉中央商务区债权投资计划债权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25日,中英益利公司作为债权人与武汉商务区公司(当时名称为“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7月25日改为现名)作为偿债主体签订了编号为×的《中英益利-泛海武汉中央商务区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中英益利公司以“中英益利-泛海武汉中央商务区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募集资金向武汉商务区公司发放金额不超过40亿元的投资资金,投资资金分两期发放,首期投资资金金额不超过25亿元,第二期投资资金金额不超过15亿元;各期投资资金的投资期那限为自该期投资资金提款日起五年或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日;各期投资资金的年利率均为5.8%日利率=年利率/360);投资资金逾期归还的,按照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年利率为投资资金年利率上浮50%息日利率=罚息年利率/360);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导致对方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合理费用等。   为担保武汉商务区公司在《投资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武汉商务区公司与中英益利公司签署了编号为×的《中英益利-泛海武汉中央商务区债权投资计划抵押合同(一)》(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一)》)、编号为×的《中英益利-泛海武汉中央商务区债权投资计划抵押合同(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二)》),泛海公司向中英益利公司出具了《中英益利-泛海武汉中央商务区债权投资计划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泛海公司就其为武汉商务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取得了股东大会决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17年1月7日发布了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码:×),于2017年1月24日发布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码:×)。

2022/3/25国联汇融5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联证券代表汇融51号与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青海合一将其持有的1亿股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收益权转让给国联证券,转让价格为2.11元/股,转让期限为36个月,并于到期日回购。同时,青海合一以前述标的股份为前述债务提供股份质押担保。   2020年1月,因青海合一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国联证券代表民生银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青海合一执行前述执行证书确定的债务,包括支付未偿还本金20912.60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   2022年3月25日消息,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2022/3/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115民初857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月4日,榕泰实业公司作为乙方、承租人与作为甲方、出租人的广发公司签订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4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双方依据本合同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资受让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租赁物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名下,乙方回租租赁物不发生实际的占有转移;租赁期限内,乙方确认甲方系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合同乙方落款处加盖有“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及载有“杨宝生”字样的手写签名。   2019年1月4日,榕泰实业公司与广发公司签订《租赁业务申请书》(第一期),载明:榕泰实业公司向广发公司申请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所有权人为榕泰实业公司;租赁本金为3300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计算,无租前期;租赁利率计算公式为《租金支付概算表》每期利息总额除以每期剩余租赁本金及期间;每期租金间隔6个月;留购名义货价100元;保证金165万元。该申请书申请人落款处加盖有“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及载有“杨宝生”字样的手写签名。   2019年1月18日,广发公司向榕泰实业公司转账支付3300万元。同日,榕泰实业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内容为:榕泰实业公司确认已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广发公司支付的3300万元,广发公司已履行完成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4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租赁物转让价款的付款。该收据上加盖有“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2021年4月26日,广发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榕泰实业公司发送《宣布加速到期通知书》,内容为:截止至2021年4月22日,因榕泰实业公司在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2、GFZL066320180170的《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存在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现宣布榕泰实业公司在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未付租金12734110元提前于2021年4月26日加速到期,请榕泰实业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前向广发公司支付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具体金额以最终核算为准)。该邮件于2021年4月28日妥投。

2022/3/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115民初857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8年4月10日,榕泰实业公司作为乙方、承租人与作为甲方、出租人的广发公司签订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2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双方依据本合同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甲方同意出资向乙方受让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租赁物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将按照《所有权转让协议》即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FZR0663201801702号《售后回租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限内,乙方确认甲方系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   2018年6月7日,榕泰实业公司作为乙方、承租人与作为甲方、出租人的广发公司签订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2-B1号《〈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双方变更合同起租日为2018年6月8日,变更租赁期限为33.67个月、租赁利率为6.9%、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26%计算、第1期至第6期租金本息提前70日支付。双方还变更《融资租赁合同》附件《租金支付概算表》内容,显示:榕泰实业公司应于2018年9月28日向广发公司支付第一期租赁本金7337284.81元、租金8993284.81元,于2019年3月28日支付第二期租赁本金7590421.14元、租金8993284.81元,于2019年9月28日支付第三期租赁本金7852290.67元、租金8993284.81元,于2020年3月28日支付第四期租赁本金8123194.7元、租金8993284.81元,于2020年9月28日支付第五期租赁本金8403444.91元、租金8993284.81元,于2021年3月28日支付第六期租赁本金869363.77元、租金8993284.81元。该变更协议乙方落款处加盖有“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字样的印章。   广发公司主张榕泰实业公司已足额支付第一期至五期租金,第六期租金合计8993284.81元未支付。本案诉讼中,广发公司主张,榕泰实业公司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应付的违约金172671.07元,已在榕泰实业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44万元中抵扣;截至2021年4月27日止,榕泰实业公司尚欠广发公司未付租金8993284.81元(详见附表)。

2022/3/25东莞信托·鼎信-保利青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裕和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信托·鼎信-保利青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9月,总规模8.62亿,预期收益率7%-9%/年,现存续规模4.8亿左右,投资于深圳市裕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39.8%股权,通过参与保利青谷项目的开发、运营及销售实现投资收益。   保利青谷信托计划利息未足额支付,仅支付了70%。利息总共2000万左右,已支付1400万,未支付600万。

2022/3/28富安达瑞安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清科辰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2/3/29浙金·汇业472号融创重庆九棠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汇业472号信托计划用于重庆融滔名下九棠府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人为重庆创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提供担保。总规模不超过7亿元。   截止2022年3月25日,重庆创滔、融创集团尚未偿还剩余信托贷款本金,汇业472号融创重庆九棠府项目已延期。

2022/3/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浙0102民初481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华融租赁(20)转字第2005363100号的《回租物品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将其所有的原价为54155500元的开发区应急供水工程供水管网等物品(以下简称“回租物品”)以44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原告首次支付回租物品价款之时,回租物品所有权转让至原告,原告再以原物出租给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使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签订编号为华融租赁(20)回字第200536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回租物品转让协议》项下之回租物品出租给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使用;在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租赁期限从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5日;租金按《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金额、日期支付;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同意向原告缴纳580万元风险金,用于冲抵租赁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相同数额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同日,原告与被告凯里开元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凯里开元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抵押物为《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租息、违约金、经济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次日,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租赁物购买款,依法依约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而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迟延支付第2期租金已超过10日。根据《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若迟延支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有任何一期租金拖欠达10日以上或发生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租金延付的,则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截至起诉日,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尚欠原告租金45140459.25元,扣除风险金后,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应支付原告租金39340459.25元、名义货价440000元、违约金31275.90元(暂计至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欠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三项合计39811735.15元。审理中,被告凯里开元水务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还款21514.12元,于2021年9月16日还款584178.94元,故原告将诉请第1项中的租金数额减少为38734766.19元。

2022/3/30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3日,华业资本发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5亿元人民币,发行期限365天,利率7.20%,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期短期融资券应于2018年10月13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0月15日)兑付,截至兑付日终了,华业资本未能按照约定将“17华业资本CP001”兑付资金按期足额划至托管机构,构成实质违约。当前主体评级情况为C,当前债项评级情况为D(截至2020年9月14日。据悉,该债券应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5.36亿元,已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0.00元,未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5.26亿元。

2022/3/31中粮信托·中城建六局并购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中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2016年3月,中粮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中粮信托·中城投六局并购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募集资金17100万元,通过与安徽中册公司、中城投六局公司、中城投三局公司及杨维星等签署《股权投资合作协议》及《信托贷款合同》等合同,对安徽中册公司进行49%股权投资并发放12200万元信托贷款。   2016年3月18日,中粮信托公司与安徽中册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发放信托贷款12200万元,贷款期限自发放日至第36个月届满。2016年3月18日,中粮信托公司、中城投六局公司、中城投三局公司、杨维星及安徽中恒公司签署《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中城投六局公司向中粮信托公司承诺了最低股权投资回报。   依据《股权投资合作协议》4.4条约定,丁方(杨维星)对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信托贷款)均作出了承诺最低投资回报的意思表示,且作为甲方(中粮信托公司)投资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特别强调,应认定丁方(杨维星)出具了承诺作为增信措施,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故丁方应对第三人中粮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信托贷款)最低回报承担偿还责任。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4.5条及4.6条第4款约定,中城投六局公司对债权投资最低投资回报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现债权投资已逾期,故此中城投六局公司应当承担还信托贷款本金1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3月18日,中粮信托公司与中城投六局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城投六局公司负有向第三人中粮信托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及受让安徽中册公司49%股权的义务。2021年2月7日河北银行与中粮信托公司向中城投六局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受让安徽中册公司的股权并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但中城投六局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受让股权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2022/4/2国通信托·信聚合锦5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聚合锦51号信托计划项目的融资主体系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该司持有的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C-2-2地块住宅项目对应的全部资产收益权,最终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融创房地产还为融资人回购标的项目收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3月30日,国通信托告知融创青岛产业园信托计划投资者:融资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回购溢价款项至信托财产专户。

2022/4/2国通信托·信聚合锦5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聚合锦51号信托计划项目的融资主体系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该司持有的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园C-2-2地块住宅项目对应的全部资产收益权,最终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融创房地产还为融资人回购标的项目收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3月30日,国通信托告知融创青岛产业园信托计划投资者:融资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回购溢价款项至信托财产专户。

2022/4/2中建投·安泉586号(融创温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安泉586号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2.194亿元,资金用于向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项下融创翡翠海岸城A10地块的后续开发建设。   中建投信托向安泉586号投资者发出《重大事项报告》:借款人平阳隆恒置业预计其按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信托保证人融创房地产集团近期有大额的公开市场债务到期,还款压力较大,担保能力可能存在不足,受上述影响,本信托计划到期或将无法正常清算。

2022/4/2中建投·安泉586号(融创温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泉586号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2.194亿元,资金用于向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项下融创翡翠海岸城A10地块的后续开发建设。   中建投信托向安泉586号投资者发出《重大事项报告》:借款人平阳隆恒置业预计其按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信托保证人融创房地产集团近期有大额的公开市场债务到期,还款压力较大,担保能力可能存在不足,受上述影响,本信托计划到期或将无法正常清算。

2022/4/2光大兴陇·光坤·新然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然99号(第1期)发行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8日,期限2年,规模10亿,按季度付息。资金用于融创重庆文旅城项目中的B08B09(5期)、C11(10-8期)、C14(10-10期)、D13(11-2期)、D15(10-9期)地块的开发建设。重庆融创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上锦建筑、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2022年4月2日消息,有投资者反映称,中信银行代销的该融创项目利息未付已经违约。

2022/4/2光大兴陇·光坤·新然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重庆融创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然99号(第1期)发行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8日,期限2年,规模10亿,按季度付息。资金用于融创重庆文旅城项目中的B08B09(5期)、C11(10-8期)、C14(10-10期)、D13(11-2期)、D15(10-9期)地块的开发建设。重庆融创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上锦建筑、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2022年4月2日消息,有投资者反映称,中信银行代销的该融创项目利息未付已经违约。

2022/4/7中山君华直接融资工具第3期其他非标资产违约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4/8雪松梓凯晨光6M融资计划第1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广州梓凯投资有限公司
雪松梓凯晨光6M融资计划第1期由广州梓凯投资有限公司发行,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方。   2022年4月8日消息,有投资购买此款理财产品后,仅收到第一笔收益金,之后再无收到本金及第二笔收益金。

2022/4/12国通信托·东兴797号阳光城长沙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通信托东兴797号总融资规模18亿,项目资金用于受让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尚东湾五期及愉景湾三期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权。阳光城集团提供保证担保,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以持有的抵押物对应的土地抵押。   2022年4月12日消息,国通信托东兴797阳光城地产项目没有支付利息,已官宣违约。

2022/4/13川信·恒泰优资2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肇庆市骏龙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恒泰优资2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规模14.5亿,预期年化收益率8.4%-9.2%,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恒泰连云港项目开发建设。推介日期是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信托期限是2年。   由于四川信托的监管划拨以及恒泰集团的擅自挪用,连云港的项目只能被迫停工。

2022/4/13五矿信托-鼎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鼎兴1号总规模为1.9405亿元,用于受让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公司买断持有的供应商对某房企集团旗下的应收账款债权。   2022年4月13日消息,有投资人投诉称,他们通过招商银行购买的鼎兴1号在2022年3月30日到期日之后无法兑付,该信托计划疑似暴雷。五矿信托表示,4月8日已收到该房企集团寻求展期的正式函件,申请到期日顺延18个月,在原定到期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偿还不低于本信托计划本金总规模的20%;在原定到期日后13个月-15个月期间偿还不低于本金总规模的25.33%;在原定到期日后16个月-18个月期间偿还剩余全部信托本金及信托利益。

2022/4/13五矿信托-鼎兴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鼎兴2号由招商银行代理销售,投资方向列明为房地产融资类产品,到期日为2022年3月30日。   2022年4月13日消息,鼎兴2号已出现逾期。

2022/4/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3322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1月22日,原、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2445-001号、002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确定:(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36个月;(2)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3)租金合计12期,每3个月支付一期,租金支付日为起租日起每一支付期间届满当月的对应日;(4)浮动利率,每期租金利息=剩余租赁本金*租赁期利率,每期租金本金=每期租金-每期租赁利息,租赁期利率=租赁年利率/租金每年支付次数;(5)租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即合同签署时租赁年利率为5.4625%;(6)本合同项下收取保证金400万元,在原告确认被告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用于抵扣最后一期及最后一期最近前几期的租金及应付费用,直至抵扣完毕;(7)租赁物由被告留购,被告应支付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200元;(8)担保方式为抵押,详见编号为2019-lx0000002445-001-001-y01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2445-y01号《抵押合同》);(9)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2019年9月6日,被告和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2702-001号《融资租赁合同》,2020年9月11日又签订了编号为2020-lx0000002702-001-001-z02的《特殊约定》(以下简称z02号《特殊约定》),条款与2445-001号、002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特殊约定》部分一致,保证金为30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前述三个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所对应的租赁物系被告同一项目上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对这些生产设备进行分割将严重降低其价值。就该生产设备的售后回租,经双方同意分为三笔开展,故形成了三份融资租赁合同。二、抵押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1月22日和2020年9月11日,原、被告于北京市西城区签订2445-y01号《抵押合同》与编号为2020-lx0000002702-001-001-d02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2702-d02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1)被告基于主合同应支付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租赁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2)因上述应付款项而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等)、违约金、赔偿金、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及其他债权人应付款项。三、《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约定,2445-001号、002号、2702-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标准分别为5%、5%、6%。按照约定,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和2020年9月18日分别按照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了货款8000万元和5000万元,收取了被告保证金共计700万元,并办理了租赁物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及租赁机械设备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自2021年6月15日发生逾期,三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目前均已逾期。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能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故诉至法院。

2022/4/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3322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9月13日,原、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001号、002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确定:(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36个月;(2)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3)租金合计12期,每3个月支付一期,租金支付日为起租日起每一支付期间届满当月的对应日;(4)浮动利率,每期租金利息=剩余租赁本金*租赁期利率,每期租金本金=每期租金-每期租赁利息,租赁期利率=租赁年利率/租金每年支付次数;(5)租赁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即合同签署时租赁年利率为5.4625%;(6)本合同项下收取保证金300万元,在原告确认被告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用于抵扣最后一期及最后一期最近前几期的租金及应付费用,直至抵扣完毕;(7)租赁物由被告留购,被告应支付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200元;(8)担保方式为抵押,详见编号为2018-lx0000002103-001-001-y01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y01号《抵押合同》);(9)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需要说明的是,前述两个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所对应的租赁物系被告同一项目上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对这些生产设备进行分割将严重降低其价值。就该生产设备的售后回租,经双方同意分为两笔开展,故形成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二、抵押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9月13日,原、被告于北京市西城区签订y01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1)被告基于主合同应支付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租赁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2)因上述应付款项而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等)、违约金、赔偿金、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及其他债权人应付款项。三、《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约定,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了货款6000万元,收取了被告保证金共计300万元,并办理了租赁物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及租赁机械设备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自2021年6月19日发生逾期。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能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故诉至法院。

2022/4/15国鑫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30日,原告与开源高新签订《原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增持上市公司盛运环保(300090)股票项目的业务合作协议》(编号:华侨Y10170021-6),约定:原告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国鑫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中对应本次联合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合计60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2000万元,招商银行出资4000万元;   针对本次联合投资,开源高新应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向原告支付基础收益;开源高新应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前3个交易日,就本次联合投资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开源高新应就本次联合投资承担动态补仓义务。   2017年10月,原告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优先级投资人招商银行成立信托计划,资金规模4.5亿元,双方同时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书》,约定:原告就招商银行在信托计划下的本金及5.55%/年基准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对合作协议项下开源高新应向原告支付的差额补足金额、基础收益、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017年10月19日,信托计划成立,资金规模4.5亿,其中涉及本次联合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为6000万元,依据合作协议用于购买上市公司盛运环保(300090)股票。2017年11月30日,本次联合投资触发补仓线,开源高新应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补仓资金550万元,开源高新逾期未完全支付;开源高新自2018年第一季度起未向原告支付基础收益;其后,优先级投资人招商银行退出信托计划,经原告多次催告,开源高新及保证人仍未履行补仓义务,支付基础收益义务,放任原告损失扩大。2020年10月30日,信托计划终止,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余额为0。按照合同约定,开源高新应向原告偿还的信托本金、差额补足收益以及违约金共计267,663,300元,被告对上述金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4/15银河汇达5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月,银河公司与新能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公司)签署《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合同编号:汇达52号-股质01号,以下简称《交易业务协议》)及附件一《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约定新能公司以其持有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69,原名称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公司)9200万股流通股股票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金额为8亿元,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1月18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月18日,购回利率为5.375%。上述协议签订后,银河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向新能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8亿元,并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   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2018年,银河公司与陈义和、新能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汇达52号-股质01号-补充质押01的《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1号《股票质押合同》)和合同编号为汇达52号-股质01号-补充质押02的《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2号《股票质押合同》),约定陈义和自愿以其持有的共计990万股的金鸿控股公司股票为《交易业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新能公司返还1亿元本金后,无法按期回购,2019年2月14日,银河公司与新能公司、银河证券公司签署了编号为汇达52号-股质01号-延期01的《延期购回交易协议书》,约定新能公司应于2019年2月1日购回5000万元本金,对剩余6.5亿元本金延期购回,延期回购日为2020年1月17日,延期回购期间利率为7.875%。2019年4月26日和11月29日,银河公司与新能公司分别约定提前购回本金5000万元和500万元,回购交易完成后,初始交易金额剩余59500万元。   2018年5月7日和2019年2月20日,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新能公司分别补充质押金鸿控股公司股票1499389股和1000万股。   2019年5月6日,因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触发协议约定的平仓线,经银河公司通知,新能公司未按照《交易业务协议》第三十八条的约定在2019年5月7日10:30前采取履约保障措施,根据《交易业务协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河公司有权要求新能公司自2019年5月7日起支付违约金。   2019年12月17日,金鸿控股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新能公司持有的金鸿控股公司的全部股票已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根据《交易业务协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新能公司应当向银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新能公司未能按时购回,银河公司有权要求新能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余额、购回利息以及延期购回、迟延支付利息的违约金,亦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就新能公司及陈义和质押的金鸿控股公司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新能公司欠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2022/4/19新华富时天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资产委托人隆远公司与资产管理人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签订了编号为ncfs-zg-2016-11的《天泰2号资管计划合同》。主要内容为:资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的投资指令,明确委托财产的具体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式。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为30000000元整(大写:叁仟万元整)。本计划合同有限期为[1]年。委托人将在《天泰2号资管计划合同》及《第i期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附件七)中明确委托资金用途。附件七为《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写明投资本金:(小写)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投资目标:为本计划委托财产项下资金按照委托人指令专项用于向再生能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再生能源公司处理5万吨废旧轮胎再生利用项目;本资产管理计划由承德矿业集团公司提供保证/差额补足;投资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起始日为2016年3月21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1日。   2017年3月10日,北京新华富时向委托人隆远公司出具《天泰2号特别告知函》,主要内容为:现因:1.依据贵司投资指令,该笔委托财产投资期限将于2017年3月21日届满终止;2.借款人再生能源公司于借款期间逾期支付2016年第三和第四季度委托贷款利息合计1296250元整,且经管理人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8日两次催告仍未支付;3.借款人存在于约定还款期2017年3月21日无法清偿到期贷款的可能;故,如借款人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不能还款,则我司将依据《资管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将委托财产以现状形式向贵司返还,届时我司将全力配合贵司做好委托财产的移交工作,请贵司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017年3月22日,北京新华富时向再生能源公司发出《关于委托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函》。内容为:我司对贵司的委托贷款债权于2017年3月21日全部到期。截至该日,未偿本金余额共计30000000元整(不包含罚息、违约金金额)。我司已将我司在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天泰2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隆远公司。请贵司向隆远公司继续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及其他义务。   2017年6月30日,再生能源公司向隆远公司出具《应付款证明》,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截止目前尚未偿还贵公司本金3000万元,尚未支付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利息651666.67元。

2022/4/20中融-融沛2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推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融沛231号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存续规模16.55亿元,资金用于投资认购上海推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LP份额,最终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将资金用于标的项目——世茂中山新光天地项目。   微光股份于2022年4月15日宣布融沛231号将展期。2022年4月18日,塔牌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临时管理报告》,根据项目公司及相关方申请,融沛231号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预计展期25个月。

2022/4/22云南信托·凯迪生态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3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订了《云南信托-凯迪生态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合同编号:云信信2017-291(1)号)。合同约定: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将2000万优先信托本金委托受托人投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光大信托-云信凯迪1号证券投资单--资金信托”,信托期限为24个月,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另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投资标的暂停赎回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全体受益人。   同日,甲方浦发银行宁波分行与乙方被告阳光公司、云南信托、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信托-凯迪生态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书》。2017年4月19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追加认购8000万优先信托本金。2017年4月26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追加认购4000万优先信托本金。2017年5月2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追加认购5200万优先信托本金。2017年5月11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追加认购2800万和4600万两笔优先信托本金。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合计认购26600万优先信托本金。   2018年7月5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与被告丰盈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9年6月20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与被告丰盈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阳光公司上述差额付款补足义务的履行,被告丰盈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为被告阳光公司清偿上述差额付款补足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9年7月1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12月13日,云南信托出具了一份《云南信托-凯迪生态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报告显示:本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限为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12月7日。截至信托终止日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按信托文件计算的应分配信托利益为324530666.67元,其中,优先信托本金266000000元,优先信托收益58530666.67元。本信托项下现金资产9361356.39元。扣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全部应付信托费用5083467.50元后可支付浦发银行宁波分行信托利益4277888.89元。根据《云南信托-凯迪生态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书》,差额补足金额为320252777.78元。至今,被告阳光公司未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被告丰盈公司作为被告阳光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应在其担保的责任范围内为被告阳光公司偿还上述差额补足款及相应的罚息等。被告丰盈公司作为抵押人应在其抵押登记的责任范围内对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2/4/2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115民初857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原告广发公司与被告榕泰实业公司签订编号为GFZL0663201801703《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广发公司作为出租人向被告榕泰实业公司出租氨基塑料造粒设备,被告榕泰实业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同日,原告广发公司与被告榕泰实业公司签订编号为GFZR0663201801703号《售后回租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物转让给原告广发公司并由被告榕泰实业公司租回使用,租赁物转让价款为5200万元。为担保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各方设置如下担保措施:1.抵押担保。2018年4月10日,原告广发公司与被告榕泰实业公司签订编号为GFDY0663201801703号《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用抵押物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2.保证担保。2018年4月10日,原告广发公司分别与被告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公司、杨宝生、林凤签订编号为GFBC0663201801702-1、GFBC0663201801702-2、GFBP0663201801702-1、GFBP0663201801702-2的《保证合同》,由各保证人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被告榕泰实业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广发公司支付的租金、租前息、手续费、保证金、违约金、提前终止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名义货价、保险费用、原告广发公司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用、差旅费、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及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及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和因保证人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上述《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均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8年4月10日,原告广发公司向被告榕泰实业公司出具《租金支付表》,被告榕泰实业公司在该租金支付表回执中盖章。2018年5月23日,原告广发公司和被告榕泰实业公司签订GFZL0663201801703-B1号《〈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双方变更合同起租日为2018年5月25日,变更租赁利率为6.9%。2018年5月23日,被告榕泰实业公司向原告广发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已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原告广发公司实际支付款项5044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扣除应付保证金156万元后,确认原告广发公司已完成前述《售后回租资产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租赁物转让价款的支付。同日,被告榕泰实业公司向原告广发公司出具《资产所有权转移确认书》,确认租赁物所有权自2018年5月23日起转移至原告广发公司。被告榕泰实业公司还向原告广发公司出具《租赁资产接受及验收证明书》,书面确认已于2018年5月23日起接受租赁物清单项下的全部租赁物,并确认租赁物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符合合同项下对租赁物的各项要求。2021年3月13日,在第6期租金到期后,被告榕泰实业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原告广发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原告广发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告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公司、杨宝生、林凤送达《代偿通知书》,于2021年4月1日向被告榕泰实业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义务,但五被告至今均未履行。

2022/4/24中建投·安泉595号(花样年花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安泉595号成立于2021年2月,2022年8月到期。募资用于四川资阳市花样年花郡项目的开发,由花样年集团提供担保。   2022年4月24日消息,安泉595号是在发行不久后,担保方就正式出现违约。

2022/4/24中建投·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俊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成立于2020年10月23日,存续规模24330万,融资人为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是俊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中建投信托发布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报告》公布投票结果:本次受益人大会未能通过,展期方案被否决。据投资人反馈,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项目违约。

2022/4/24中建投·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成立于2020年10月23日,存续规模24330万,融资人为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是俊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中建投信托发布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报告》公布投票结果:本次受益人大会未能通过,展期方案被否决。据投资人反馈,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项目违约。

2022/4/24中建投·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宁俊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成立于2020年10月23日,存续规模24330万,融资人为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是俊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中建投信托发布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报告》公布投票结果:本次受益人大会未能通过,展期方案被否决。据投资人反馈,安泉560号(俊发林泉雅苑)项目违约。

2022/4/27平安信托·佳园40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佳园400号(第1期)规模为3.4亿元,筹集资金用于俊发昆明观云海云中苑A6地块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2022年4月27日消息,俊发集团通过平安信托成立的佳园400号(第1期)目前在执行期内。

2022/4/27平安信托·佳园40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期C类)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佳园400号(第2期C类)规模为5000万元,筹集资金用于俊发昆明观云海云中苑A6地块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2022年4月27日消息,俊发集团通过平安信托成立的佳园400号(第2期C类)目前在执行期内。

2022/4/27中铁信托·银杏2023期俊发春城一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俊发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俊发集团通过中铁信托成立银杏2023期俊发春城一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规模4.4亿元,募集资金主要投入俊发海东俊园三期19-4地块。   2022年4月27日消息,银杏2023期俊发春城一期目前在执行期内

2022/4/27中铁信托·银杏2023期俊发春城一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俊发集团通过中铁信托成立银杏2023期俊发春城一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规模4.4亿元,募集资金主要投入俊发海东俊园三期19-4地块。   2022年4月27日消息,银杏2023期俊发春城一期目前在执行期内

2022/4/27建信信托·蓉债劳务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10日,建信信托公司与佛山敬军公司签订编号为JXXT-RZLWT1H5-02-XTDK的《信托贷款合同》。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建信信托公司向佛山敬军公司发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万元的贷款,贷款采取固定年利率10.5%(日利率=年利率/360),结息日为贷款发放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以及佛山敬军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每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若佛山敬军公司逾期还款的,建信信托公司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同时有权要求佛山敬军公司对逾期贷款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对于佛山敬军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欠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20年4月10日,建信信托公司与佛山敬军公司、四川蓝光公司、茂名煜坤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住宅公司)签订编号为JXXT-RZLWT1H5-02-HZXY的《五方合作协议》,约定茂名煜坤公司应将《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施工款项中约定的金额直接支付至《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用以偿还本案债权。2019年12月23日,建信信托公司与四川蓝光公司签订编号为JXXT-RZLWT1H-01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保证合同》生效后,四川蓝光公司与建信信托公司通过签署确认函的方式明确具体担保事宜。2020年4月10日,建信信托公司与四川蓝光公司签订编号为JXXT-RZLWT1H5-02-QRH的《确认函》,确认四川蓝光公司同意就建信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贷款合同》对佛山敬军公司享有的债权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义务。2020年4月10日,建信信托公司与佛山敬军公司签订编号为JXXT-RZLWT1H5-02-YSZKZY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佛山敬军公司将根据其与开平住宅公司就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猫山村的蓝光茂南雍锦半岛一期二标段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而对开平住宅公司享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建信信托公司。2020年4月21日,建信信托公司与佛山敬军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建信信托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佛山敬军公司发放贷款350万元;于2020年7月10日向佛山敬军公司发放贷款450万元;于2020年8月10日向佛山敬军公司发放贷款350万元;于2020年9月10日向佛山敬军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向佛山敬军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上述贷款共计2650万元。佛山敬军公司须于2021年6月1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但截至目前,各被告未能支付。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建信信托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各被告送达《催收函》,宣布《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付本息于2021年6月16日提前到期,被告应立即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但截至建信信托公司起诉之日,各被告仍未向建信信托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建信信托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4/28昆仑财富113号·青海省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8日消息,2019年-2021年这三年时间,包括财富113号、银亿东方亿圣股权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富117号、1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先后出现违约情况,上述信托计划多数成立与2017年、2018年,期限2-3年不等,共涉及融资金额13.24亿元。

2022/4/29中融-丰腾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会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丰腾83号信托计划资金受让武汉会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会昌置业用于标的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担保人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科智地(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消息,中融信托管理的丰腾83号信托计划被曝即将逾期。

2022/4/29中融-丰腾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会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丰腾83号信托计划资金受让武汉会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会昌置业用于标的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担保人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科智地(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消息,中融信托管理的丰腾83号信托计划被曝即将逾期。

2022/4/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2民初186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振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元丰橡胶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元丰橡胶公司的需求,购进案外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控机电公司)生产的“双冷式双复合挤出联动线”1套、“全钢轮胎模具”50套、“全钢机械式硫化机”10套,共计价款2695万元,并依约出租给元丰橡胶公司使用,租期3年,融资租赁本息分12期支付,融资租赁本金1886.5万元,融资租赁年利率为5.7%。同日,双方另行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2)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元丰橡胶公司的需求,购进软控机电公司生产的“全钢对挤法内衬层”1套、“全钢机械式硫化机”9套、“全钢动平衡检验机”1套,共计价款2354万元,并依约出租给元丰橡胶公司使用,租期3年,融资租赁本息分12期支付,融资租赁本金1647.8万元,融资租赁年利率为5.7%。2017年8月7日,原告与元丰橡胶公司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3)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元丰橡胶公司的需求,购进软控机电公司生产的“全钢三鼓成型机”2套、“全钢机械式硫化机”20套,共计价款3420万元,并依约出租给元丰橡胶公司使用,租期3年,融资租赁本息分12期支付,融资租赁本金2394万元,融资租赁年利率为5.9375%。原告与元丰橡胶公司在上述三份《融资租赁合同》中均约定,在融资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若元丰橡胶公司出现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以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上述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因元丰橡胶公司出现逾期支付租金及利息的情形,原告与该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另行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补-1)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截至2020年8月31日元丰橡胶公司尚欠付租金28436057.91元,欠付租金利息1824034.62元,原告保留拒绝主合同展期的权利。2020年10月30日,被告李岩、李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SHT(Z)2020091601-1号《保证合同》,约定李岩、李森对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租赁本金、利息、服务费、租金、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日,被告永丰机械公司、振富工贸集团、青岛雷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SHT(Z)2020091601-2号《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与前述《保证合同》一致。2020年12月1日,雷沃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2021年1月8日,元丰橡胶公司向原告支付112560元。现因元丰橡胶公司已再次违反编号为HSHT(Z)2016092701(补-1)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的约定,拒不支付到期租金及利息,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4/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2民初186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高密永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元丰橡胶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元丰橡胶公司的需求,购进案外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控机电公司)生产的“双冷式双复合挤出联动线”1套、“全钢轮胎模具”50套、“全钢机械式硫化机”10套,共计价款2695万元,并依约出租给元丰橡胶公司使用,租期3年,融资租赁本息分12期支付,融资租赁本金1886.5万元,融资租赁年利率为5.7%。同日,双方另行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2)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元丰橡胶公司的需求,购进软控机电公司生产的“全钢对挤法内衬层”1套、“全钢机械式硫化机”9套、“全钢动平衡检验机”1套,共计价款2354万元,并依约出租给元丰橡胶公司使用,租期3年,融资租赁本息分12期支付,融资租赁本金1647.8万元,融资租赁年利率为5.7%。2017年8月7日,原告与元丰橡胶公司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3)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元丰橡胶公司的需求,购进软控机电公司生产的“全钢三鼓成型机”2套、“全钢机械式硫化机”20套,共计价款3420万元,并依约出租给元丰橡胶公司使用,租期3年,融资租赁本息分12期支付,融资租赁本金2394万元,融资租赁年利率为5.9375%。原告与元丰橡胶公司在上述三份《融资租赁合同》中均约定,在融资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若元丰橡胶公司出现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以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上述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因元丰橡胶公司出现逾期支付租金及利息的情形,原告与该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另行签订编号为HSHT(Z)2016092701(补-1)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截至2020年8月31日元丰橡胶公司尚欠付租金28436057.91元,欠付租金利息1824034.62元,原告保留拒绝主合同展期的权利。2020年10月30日,被告李岩、李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SHT(Z)2020091601-1号《保证合同》,约定李岩、李森对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租赁本金、利息、服务费、租金、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日,被告永丰机械公司、振富工贸集团、青岛雷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SHT(Z)2020091601-2号《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与前述《保证合同》一致。2020年12月1日,雷沃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2021年1月8日,元丰橡胶公司向原告支付112560元。现因元丰橡胶公司已再次违反编号为HSHT(Z)2016092701(补-1)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的约定,拒不支付到期租金及利息,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4/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2民初21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四川禾邦旭东制药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8日、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禾邦旭东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001-0000007-002号、001-0000007-007号《售后回租协议》(分别简称2号回租协议、7号回租协议)。2号回租协议约定由原告以1500万元的价格购买附件1《租赁物件明细》列明的禾邦旭东公司所有的全部物品,同时原告将其作为租赁物租给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应向原告按期支付租金,自2014年9月28日始支付第一期租金,共48期,总租金1784.88万元。7号回租协议约定由原告以1750万元的价格购买附件1《租赁物件明细》中列明的禾邦旭东公司所有的全部物品,同时原告将其作为租赁物租给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应向原告按期支付租金,自2014年10月16日始支付第一期租金,共48期,总租金2082.36万元。2014年8月28日、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禾邦实业集团分别签订编号为001-0000007-000-G01、G08号《公司保证合同》(分别简称1号保证合同、8号保证合同),约定禾邦实业集团分别为原告与禾邦旭东公司签订的2号回租协议、7号回租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迟延罚金、律师费用等。2014年12月8日,原告与禾邦旭东公司分别就两份回租协议租金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对两份回租协议项下的租金作相应调整,禾邦旭东公司应依据调整后的《实际租金支付表》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禾邦旭东公司、禾邦实业集团等分别签订编号为001-0000007-002-C02号、001-0000007-007-C02号《补充协议》(分别简称2号《补充协议》、7号《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将2号回租协议展期6个月,延期至2019年2月20日,对租金金额进行调整,另将7号回租协议展期6个月,延期至2019年3月20日,对租金金额进行调整,并由禾邦实业集团等就上述两份合同变更后的全部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据禾邦旭东公司的付款通知,分别将两份合同约定的两笔款项按期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该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禾邦旭东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依据原告与禾邦旭东公司签订的回租协议中一般条款关于违约事件及相关救济方式的约定,该公司已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5/5中信·信赢18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22/5/5中信·信赢13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22/5/5中信·信赢11期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5期规模为79995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5期规模为79995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5期规模为79995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5期规模为79995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5期规模为79995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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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5期规模为79995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5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5期规模为79995万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1期规模为12亿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1期规模为12亿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1期规模为12亿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1期规模为12亿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1期规模为12亿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2022/5/6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项目信托计划第1期规模为12亿元,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向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以及受让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由项目公司向信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和债权本息。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眉山蜀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4月30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债务人未能足额偿还第五期信托项下借款本息及第一期信托项下应付利息。鉴于债务人逾期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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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2民终1346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理由有三:1、上诉人上海中成公司已就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以及违约金、律师费、担保权利等,依据回租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向上海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故判定上诉人现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与《回租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不符;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所判决的未付租金等款项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和破产债权,并多次提出债务抵销,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破产程序中按破产清偿率进行了破产债权的分配,并已经收到了破产管理人的付款,并据此事实判定,上诉人判决后以实际积极的申请强制执行和破产申报确认行为选择了以主张租金这一方式实现合同权利。现上诉人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回租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与法律规定不符;3、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上诉人是否继续主张租金及违约金等,上诉人未向一审法院明确放弃债权请求权意见。综上,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未付租金2519816元、违约金、律师费7500元、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律师费20000元的诉请均系基于解除合同而产生,对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上海中成公司已就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以及违约金、律师费、担保权利等,依据回租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向上海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但该诉仅是对剩余未付租金的确认,且被上诉人并未履行生效判决,上诉人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律依据充分。2、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就剩余全部租金取得判决后,通过执行、破产申报等程序实现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在申报债权时同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设备所有权保留声明》,上诉人虽然采取了执行、破产申报,但剩余租金债权仍有较大部分未获得清偿,在剩余全部租金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上诉人,在判决未得到履行、租金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上诉人起诉解除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充分。

2022/5/7华澳·臻鑫263号(槿润保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臻鑫263号总规模9.8亿元,资金用于受让深圳市槿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理应收债权,该保理应收债权具体为上海世茂持有的上海世茂大厦未来10年的总计不低于15亿元的应收租金(含物业费收入)。信托计划到期后由槿润保理溢价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保理应收债权,同时上海世茂对保理应收债权进行差额补足。   2022年5月7日消息称,臻鑫263号于2022年3月24日到期,产品已逾期。

2022/5/9陆家嘴信托·尊元3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尊元36号信托计划项目4.7亿元,各期信托单位期限不超过18个月,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宁波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的私募债,债券投向用于象山大目湾项目8、9号地块的开发建设。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襄阳悦安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百洋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函。   2022年5月9日消息,有投资人持有的项目到期时间为5月20日,近日已经接到陆家嘴信托相关工作人员通知:本项目到期不付。   陆家嘴信托已经有多个信托产品到期未兑付,其中包括尊元11、尊元20、尊元22、尊元36、尊元66、锦城48、华鼎18、启航282、佳合86等,涉及信托资金超过30亿元。

2022/5/9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二期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2/5/9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二期)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违约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2/5/14吉信·汇融7号刚泰集团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


2022/5/14吉信·汇融7号刚泰集团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5/18五矿信托-汇置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中融人寿以9.99亿元通过汇置9号信托计划间接投资海航集团旗下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2020年,海航经营恶化。

2022/5/18天津远见共创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恒大地产
2020年9月、11月,中融人寿通过天津远见共创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恒大地产的武汉项目及合肥项目,累计投资额3亿元。2021年第三季度开始,恒大再未向中融人寿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由于所投项目停工、销售额不足以覆盖债务本息。

2022/5/20重庆信托·宁波福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宁波恒投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福润信托计划规模为4亿元,融资主体为宁波江北鼎豪汇鸿商贸有限公司。恒投置业、恒威地产、恒威集团及总裁杨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22年5月16日,借款人、担保人无法拿出有效解决方案,无法偿还5月19日到期的1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更无法保证本信托计划对应之后的季度利息和剩余本金的偿还。

2022/5/23万信·紫鑫22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万向信托-紫鑫22号”:”神鹰95号“认购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向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神鹰95号”违约本金1.6702亿元。

2022/5/23国盛资管神鹰95号深圳金桔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国盛资管神鹰95号深圳金桔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万向信托-紫鑫22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向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神鹰95号”违约本金1.6702亿元。

2022/5/24平安信托·安远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融侨集团子公司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作为借款人未能偿还《平安信托安远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22年5月18日到期的本金5.99亿元及对应利息,且融侨集团作为上述信托借款担保人,融侨集团持有的武汉置业65%股权于2022年7月5日被冻结,冻结股权数额为1.3亿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2022/5/24平安信托·安远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侨集团子公司武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作为借款人未能偿还《平安信托安远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22年5月18日到期的本金5.99亿元及对应利息,且融侨集团作为上述信托借款担保人,融侨集团持有的武汉置业65%股权于2022年7月5日被冻结,冻结股权数额为1.3亿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2022/5/30中融-承安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安96号于2021年5月25日成立,分为A类、B类产品,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总规模20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对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最终用于融创武汉1890项目033地块的开发建设。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汉融景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南昌融创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及回购义务。   2022年5月27日,中融信托发布临时管理报告,自2022年5月25日(含该日)起,承安96号A1类信托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中融信托表示,近期中融信托一直在与南昌融创、武汉融景等相关方沟通协商,但截止2022年5月27日,南昌融创、项目公司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足额履行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的支付义务,担保方也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2022/5/30中融-承安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安96号于2021年5月25日成立,分为A类、B类产品,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总规模20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对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最终用于融创武汉1890项目033地块的开发建设。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汉融景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南昌融创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及回购义务。   2022年5月27日,中融信托发布临时管理报告,自2022年5月25日(含该日)起,承安96号A1类信托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中融信托表示,近期中融信托一直在与南昌融创、武汉融景等相关方沟通协商,但截止2022年5月27日,南昌融创、项目公司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足额履行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的支付义务,担保方也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2022/5/30中融-承安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安96号于2021年5月25日成立,分为A类、B类产品,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总规模20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对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最终用于融创武汉1890项目033地块的开发建设。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汉融景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南昌融创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及回购义务。   2022年5月27日,中融信托发布临时管理报告,自2022年5月25日(含该日)起,承安96号A1类信托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中融信托表示,近期中融信托一直在与南昌融创、武汉融景等相关方沟通协商,但截止2022年5月27日,南昌融创、项目公司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足额履行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的支付义务,担保方也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2022/5/31重庆信托·文旅系列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文旅系列1号融资人为童世界集团,担保人之一是恒大地产。   2021年9月,童世界集团未按时偿还利息、出现违约行为,重庆信托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借款人及担保人银行账户剩余资金。   2022年5月29日,重庆信托发布公告称:重庆信托履行受托人管理职责时,发现此前已被司法冻结的账户资金被扣划,目前账户余额为0元。据此,本信托计划项下已司法冻结资产出现重大变故。

2022/5/31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5/31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泽达易盛以1.2亿元自有资金投向鑫通1号和鑫福3号,鑫通1号和鑫福3号有1亿元资金投向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2年5月31日消息,泽达易盛年报被非标,董事长协助调查,1亿理财资金被会计师认为未能确认资管计划的商业实质及余额的存在和计价,资管资金投向成疑问。

2022/5/31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泽达易盛以1.2亿元自有资金投向鑫通1号和鑫福3号,鑫通1号和鑫福3号有1亿元资金投向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2年5月31日消息,泽达易盛年报被非标,董事长协助调查,1亿理财资金被会计师认为未能确认资管计划的商业实质及余额的存在和计价,资管资金投向成疑问。

2022/6/1万家共赢安富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中城建公司等发布《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15中城建mtn002,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3日,付息日为自2016年起每年的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24日。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为2020年11月23日,票面利率重置日为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起每5年的11月23日。案涉债券无固定到期日,于第5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中城建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赎回。如中城建公司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即从2020年11月23日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在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中城建公司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发布了《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递延支付利息的公告》决定递延支付案涉债券的当期利息。中城建公司于2020年发布《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行使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赎回权及票面利率重置的公告》表明不会在2020年11月23日行使赎回权,并按照《募集说明书》重置了案涉债券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8.51%。九江银行于2021年2月8日从“万家共赢安富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券面总额共计15000万元的案涉债券。但中城建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发布《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表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中城建mtn001;债券代码:101678001)应于2021年3月1日兑付本息,但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中城建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16中城建mtn001”兑付本息的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城建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表的公告》表明其不能在规定的2021年4月30日以前完成上述财务报表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持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等级的公告》表明“基于中城建未能及时足额兑付“15中城建mtn001”和“16中城建mtn001”等债券到期本息的违约事实,联合资信确定维持中城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维持15中城建mtn002的信用等级为c”。且九江银行通过企查查(vip)、被执行人信息网查询中城建公司存在大量被执行等风险信息。为此,中城建公司针对案涉债券已不能向九江银行履行支付本息等主要债务,并且中城建公司的行为、各种公告信息也表明其不能履行支付本息等主要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故九江银行有权依法解除案涉债券合同并要求中城建公司支付本息,赔偿损失。综上,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2022/6/7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7日,戴炜钐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戴炜钐向民生信托公司认购产品名称为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411期),封闭期114天,封闭期届满日2021年3月11日,认购或申购金额人民币3400000元,认购或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别及对应的最高参考年化收益利率普通3000000元(含)以上,6.9%/年,期间利益分配安排到期分配。当日,戴炜钐向民生信托公司账户转账3400000元。民生信托公司向出具《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411期)认购/申购确认函》。现该期限已届满,民生信托公司没有归还戴炜钐本金,也没有支付相应利息。泛海控股公司是民生信托公司的大股东,其董事长卢志强向民生信托公司的全体投资者出具了公开信,泛海控股公司也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其应当对于民生信托公司具有充足资本的义务以及救助义务。因民生信托公司、泛海控股公司未能向戴炜钐返还本息,故戴炜钐诉至法院。

2022/6/8平安信托·翔远9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蚌埠荣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翔远92号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5月27日,存续期限24个月,存续规模10.38亿,本产品融资方蚌埠荣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地产项目销售回款不及预期,本产品项下债权在信托计划到期日无法退出,翔远92号信托计划到期未兑付。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1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8五矿信托-鼎兴【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深圳市五顺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6/10兴业信托·筑地TZ001(福建泰维)集合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6/10兴业信托·筑地TZ001(福建泰维)集合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



2022/6/13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本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2.2亿元信托资金,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侯建芳、李俊英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后因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息逾期,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为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6/1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11415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华电泰州医药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8日,原告招银租赁公司与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签订编号为cd44hz2003061993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开展回租业务,双方就租金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签署编号为zydbhdtz2003061993的《电费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其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电力销售协议及其所有相关后续合同下享有的应收账款为原告与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d44hz2003061993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告对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原告对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应按照主合同向原告支付的租金总额、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费用)和其他所有被告应付费用;债务履行期限为主合同签署之日起8年,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双方已于2020年6月28日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全额支付了融资款。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结果,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日被其他债权人在泰州医药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案号为(2021)苏1291破申30号,目前该案尚在审查中。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即被告华电新能源公司)发生下列任何一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与第三人的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者未支付其所欠款项;已进入或被申请进入重组、解散、破产、清算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构成合同下的违约。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就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6/13“小金牙”理财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中下旬,有投资者聚到金科总部,为他们购买的金科“小金牙”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维权。

2022/6/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6903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0101134-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的设备,并将该等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共60个月,初始租金总额为38,895,000元。   根据租赁合同9.1条:“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根据租赁合同第十条救济权利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根据租赁合同11.2条:“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要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支付了协议价款29,840,000元,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向原告出具资金收据。原告后向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8年5月30日。   为担保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履行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PAZL0101134-BZ-01的《保证合同》,作为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为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此后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资金紧张,偿付能力降低导致租金迟付,故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0101134-BC-01的《补充协议》,约定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总额变更为41,147,500元,租赁期限共60个月,自2018年5月30日起租,2024年5月30日到期,租金总额为41,147,500,保证金为1,193,600元。   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自2021年5月30日开始逾期支付租金至今,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进行现场及电话沟通,督促其依约付款。且在此期间,考虑到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资金困难,原告亦多次给予被告还款期限的展期。但未果,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始终未履行偿付义务。综上,被告兴仁市人民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张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支付相应违约金。

2022/6/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74民初9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灵宝金源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5月12日,中建投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金源矿业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lx0000000524-001-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特殊约定》、《租赁物清单》等合同,主要约定了:(1)金源矿业公司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中建投租赁公司融资,即中建投租赁公司向金源矿业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300000000元用于购买金源矿业公司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列示的设备和软件以及相关附件等物件,金源矿业公司再将该等物件从中建投租赁公司处租回并向中建投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中建投租赁公司,由金源矿业公司租赁并占有使用;(3)租金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起租日为2016年5月17日;(4)如金源矿业公司未按期、足额向中建投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则中建投租赁公司有权要求金源矿业公司立即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全部或部分剩余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金源矿业公司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5)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各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约定。后中建投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金源矿业公司两次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就租金还款计划进行了变更。2016年5月12日,中建投租赁公司与金源控股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lx0000000524-001-d001的《保证合同》,约定金源控股公司愿意为金源矿业公司在合同编号为2016-lx0000000524-001-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对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具体约定。金源控股公司就该保证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中建投租赁公司已向金源矿业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金源矿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支付租金。中建投租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分别向金源矿业公司、金源控股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但二被告拖欠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中建投租赁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中建投租赁公司要求二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综上,为维护中建投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中建投租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2/6/15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认购该投资产品100万元,年化收益率9%,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时被告二及被告三出具担保函为被告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告转账100万元。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一次利息,尚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17年3月15日签署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担保协议》(编号:zhzy-db-2017-002),被告二对被告一发行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产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被告一与被告三签署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担保协议》(编号:zhzy-db-2017-001),被告三对被告一发行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定向融资工具”产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被告三需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法院,请求法院支持。

2022/6/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74民初77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11日,原告与清源环保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回租)》(编号:2017ZYHZ0018-1),约定清源环保公司以回租的目的向原告出售自有排水管网(以下称“租赁物”)。原告应清源环保公司的要求向其购买租赁物,取得所有权,并回租给清源环保公司使用。租赁物总价值为100,000,000元。   根据同日原告与清源环保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2017ZYHZ0018)(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以及2018年1月10日原告发送给清源环保公司的《起租通知书》:清源环保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承租租赁物并按约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为2018年1月10日;租金按每半年周期支付,分为6期,第1期租金约定于2018年7月10日支付,以后每期的当月10日为当期租金支付日。每期租金18,520,979.40元,合计总租金111,125,876.40元。留购价款100元。   《融资租赁合同》进一步约定:清源环保公司如逾期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清源环保公司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全部租金的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按到期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保证金不予退还;清源环保公司还应承担原告采取上述措施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为保证原告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对清源环保公司所有债权得以实现,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分别与保山国资公司和隆阳国资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7ZYHZ0018-BZ1和2017ZYHZ0018-BZ2,下统称《保证合同》),保山国资公司和隆阳国资公司自愿为清源环保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共同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清源环保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第1期租金,至此以后便持续发生违约,包括第2期租金逾期12天支付,第3、4期租金到期未做任何支付。保山国资公司和隆阳国资公司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数次催讨未果,故于2020年3月16日向清源环保公司发出租金加速到期通知书,宣布剩余第5、6期租金加速到期,同时要求清源环保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滞纳金及留购价款等。2020年3月20日,原告向保山国资公司、隆阳国资公司发出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通知书。   原告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等相关约定,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清源环保公司的付款义务加速到期,要求清源环保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保山国资公司、隆阳国资公司共同对清源环保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2022/6/20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信泽投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3亿元,是为恒大旗下项目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资金用于佛山逢沙项目开发建设及归还前期股东投入。随着恒大暴雷,这个项目也陷入困境。

2022/6/20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信泽投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3亿元,是为恒大旗下项目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资金用于佛山逢沙项目开发建设及归还前期股东投入。随着恒大暴雷,这个项目也陷入困境。

2022/6/20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信泽投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3亿元,是为恒大旗下项目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资金用于佛山逢沙项目开发建设及归还前期股东投入。随着恒大暴雷,这个项目也陷入困境。

2022/6/21杭信·盛世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5日,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合)字第(010)号的《关于当代置业山西晋中项目之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与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2020)年(还)字第(011)号的《还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提供不超过496600000元的借款,固定利率11.5%/年,按季结息。在先发放的346600000元债务到期日为第一期信托资金到位日起18个月届满之日,在后发放的150000000元债务到期日为第一期信托资金到位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共3466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山西万兴集团签署了编号为(2020)年(股转)字第(009)号的《关于晋中当代君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400000元受让被告山西万兴集团持有的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10%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原告与被告当代节能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20)年(股购)字第(010)号的《关于晋中当代君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购买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共3400000元。为担保股权购买协议的实现,原告与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20)年(抵)字第(019)号的《抵押合同》;原告还与被告当代节能公司、山西万兴集团、晋中博源德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2020)年(质)字第(046)号《权利质押合同》、(2020)年(质)字第(047)号《权利质押合同》、(2020)年(质)字第(048)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当代节能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51%股权、被告山西万兴集团持有的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9%股权、被告晋中博源德公司持有的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30%股权为《股权购买协议》等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已办妥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202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当代节能公司经营情况急剧恶化,履约能力丧失,被多家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起诉并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被告当代节能公司质押给原告的股权(即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的51%股权)已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已经严重危及原告债权的安全,且其未按照《投资合作协议》和《还款合同》约定通知原告,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按照《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当代节能公司应当提前支付剩余目标股权购买价款,被告当代节能公司、君茂房地产公司、山西万兴集团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君茂房地产公司、山西万兴集团、晋中博源德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2022/6/21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22/6/21杭工信·盛世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5日,工商信托公司与当代节能公司、君茂房地产公司、山西万兴集团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与君茂房地产公司签署《还款合同》。对工商信托公司在诉状中所述《投资合作协议》第9.1.2.4强制提前还款条款约定的提前还款条件,及第13.4违约责任条款本院予以确认。   2020年6月25日,工商信托公司与山西万兴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工商信托公司将通过其作为受托人拟发起设立的“杭工信·盛世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信托资金”)中人民币3400000元用于受让山西万兴集团持有的君茂房地产公司10%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2.1条: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400000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双方确认前述转让价格系双方平等协商之结果,作价公允。工商信托公司按约在2021年7月13日向山西万兴集团支付目标股权转让价款3400000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履行相关股东权利义务。   2020年6月25日,工商信托公司与当代节能公司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约定当代节能公司对目标股权负有购买义务,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向工商信托公司支付目标股权购买价款。   为确保标的股权转让方、标的股权购买方、标的债务人在《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合同》《股权购买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债务)和责任得到切实履行,工商信托公司与君茂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以君茂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阜街北侧、体育西路西侧土地使用权【晋(2019)晋中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以及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阜街北侧、体育西路西侧土地使用权【晋(2019)晋中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为《股权购买协议》等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下半年开始,当代节能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其提供质押的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工商信托公司遂向当代节能公司、君茂房地产公司、山西万兴集团发送强制提前还款通知,内容为:当代节能公司在2021年11月26日之前支付剩余目标股权购买价款3400000元以及股权期间溢价款(截至2021年11月26日股权期间溢价款为60822.22元,最终清偿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君茂房地产公司、当代节能公司、山西万兴集团在2021年11月26日之前支付违约赔偿金25006082.22元(截至2021年11月26日债务本金和剩余目标股权购买价款合计金额的10%,最终清偿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通知当代节能公司、山西万兴集团、晋中博源德公司立即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2022/6/2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8民初5139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昌宁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23日,国药融租公司(出租人)与昌宁医院(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18GYZLCW-53002-HZ-Z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售后回租合同》)。《售后回租合同》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附件一“租赁物清单”载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原值及购买价款;附件二“租赁物购买价款及支付表”约定购买价款金额及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附件三“租赁附表”详细约定起租日、租赁期限、租赁本金及租金支付安排等。同日,国药融租公司(债权人)与昌宁佳阳城投公司(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18GYZLCW-53002-HZ-B的《保证合同》。昌宁佳阳城投公司同意为昌宁医院履行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国药融租公司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8年4月2日,国药融租公司向昌宁医院支付了第1期设备购买价款1800000元并发出《起租通知书》。2018年4月4日,国药融租公司向昌宁医院支付了第2期设备购买价款28200000元,至此国药融租公司已履行完毕买卖合同项下向被告购买租赁物的义务。2020年12月25日,国药融租公司与昌宁医院、昌宁佳阳城投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8GYZLCW-53002-HZ-Z-X1的《变更协议》,就概算租金总额及租金支付安排进行了变更。   《售后回租合同》及《变更协议》履行过程中,昌宁医院存在多次迟延和欠付到期租金的违约行为,国药融租公司多次向昌宁医院发出租金及违约金催收函,同时多次向昌宁佳阳城投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国药融租公司已于2021年7月28日向昌宁医院、昌宁佳阳城投公司发送融资租赁业务加速到期的函,但昌宁医院和昌宁佳阳城投公司均拖延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维护国药融租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6/24华融·泰山地下大裂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泰安市宝泰隆泰山地下大裂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6/24中山君华直接融资工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3日原告罗旋与被告君华公司、被告天运公司签订《中山君华直接融资工具认购协议》《中山君华直接融资工具第【1】期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了君华公司发行的并由天运公司受托管理的金融理财产品100万元,该金融理财产品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收益率为预期年化率为8.2%年,产品到期后还款方式为:1、由君华公司还本付息;2、由差额补足义务人提供差额补足承诺。2020年7月23日,被告雪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中山君华直接融资工具差额补足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雪松公司作为该金融理财产品的差额补足义务人。2020年7月23日,原告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向君华公司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认购款100万元,2020年7月24日,原告签署了《中山君华直接融资工具第【1】期投资确认书》,确认认购了100万该金融理财产品。后续,君华公司如期支付了四期收益款共计83572.59元。2021年7月31日,上述金融理财产品到期后,君华公司未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本金100万元,原告多次请求三被告履行约定义务,但是君华公司违约拒不履行本金支付义务,雪松公司也未按照承诺函约定承担未支付本金100万元的差额补足义务,并且天运公司也未按照认购协议第六(三)2点和第十(二)条约定履行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未履行“乙方作为本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全体融资工具持有人向甲方和本融资工具差额补足义务人进行追索”的约定义务。2021年12月20日,被告雪松公司向原告出具《产品对付安排告知函》,明确承认了上述理财产品违约逾期兑付的情况,并且承诺2022年1月按照10的比例进行兑付,然而至今仍然未履行兑付义务,三被告已经严重违约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君华公司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1年8月16日(到期日超过10个工作日的首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要求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同时,依据承诺函明确:“如发行人未能按时履行或全部履行偿付义务,本公司与发行人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届时:……将由本公司在本融资工具每个到期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支付的全部偿付价款(当期融资工具的本金及最后一次投资收益)划付至本融资工具的偿付保障金专户内。”原告有权要求雪松公司就君华公司未偿付的100万本金款项、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又依据《认购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实质性违反本协议而造成其他一方或多方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原告有权就天运公司主张未勤勉尽责的造成原告的上述100万本金款项、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至今日,上述三被告均未履行上述约定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22/6/25华融·泰山地下大裂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泰安市宝泰隆泰山地下大裂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原始债权形成的情况   华融资管黑龙江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编号为jzl-tz20161201的《泰山地下大裂谷股权投资协议》,显示:案外人苏州金泽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方)(以下简称苏州金泽霖)与宝泰隆公司(被投资方)、秦玉宝(被投资方股东)三方约定,苏州金泽霖以现金方式向宝泰隆公司投资10750万元。该协议第3.3条载明,若宝泰隆公司在签署本协议6个月内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则宝泰隆公司按照苏州金泽霖实际投资额的14%/年自投资划入宝泰隆公司账户开始向苏州金泽霖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若自投资款第一笔到账至2017年10月末仍未通过股东大会,则宝泰隆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且自投资款划入宝泰隆公司账户起,按照投资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苏州金泽霖支付违约金。宝泰隆公司未付的资金占用费、服务费、违约金等经各方确认可转为投资本金。第3.3条投资费用约定,宝泰隆公司在苏州金泽霖每笔资金到达宝泰隆公司账户后,需一次性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苏州金泽霖到账资金的10%作为该笔投资的服务费用。协议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   二、债权转让情况 2017年12月10日,华融资管黑龙江分公司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苏州金泽霖、债务人宝泰隆公司签订y08170065-1号《债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方与债务人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了《债权确认协议》,确认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债权1.33亿元,因债务人无力支付,已形成不良。苏州金泽霖将该1.33亿元债权转让给华融资管黑龙江分公司。自基准日至转让日之间的资金占用费等均由转让方享有,由债务人于转让日前付清;自转让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   三、泰安金控公司签约相关情况 2018年12月20日,华融资管黑龙江分公司、宝泰隆公司、秦玉宝、泰安金控公司、天泽盈创、华融天泽、华融资本等七家当事人签订y08170065-10号《债务约定协议》,载明:鉴于:天泽盈创通过购买华融信托发行的“华融·泰山地下大裂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向宝泰隆公司提供借款并签订了一系列相关协议。宝泰隆公司现出现严重的财务风险,无力偿还天泽盈创、华融天泽、华融资本、华融资管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称中国华融方)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2/6/252021年中诚信托·茂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宁波茂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茂享1号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成立,期限为24个月,目前存续规模约5.79亿元。资金投资于宁波融越从而持有其100%股权,宁波融越再以其收到的投资资金中350万元用于受让宁波茂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茂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9%的股权、剩余51%股权中21%股权的收益权和70%的股东借款债权,从而通过宁波茂仁间接投资于宁波茂启,最终投向由宁波茂启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世茂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6月20日,茂享1号的投资者称并未收到利息。中诚信托6月22日披露的临时公告显示: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茂享1号未获得现金分配。在触发保护性退出条款后,交易对手方亦未将相应款项支付至信托计划。鉴于相关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情形,中诚信托已对其提起了诉讼。

2022/6/27五矿信托-恒信国兴374号-粤通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近两年,五矿信托有包括恒信国兴374号、鼎兴1号、2号等信托计划,先后在2021年与2022年出现违约情况,共涉及融资金额81.16亿元。

2022/6/28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投资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认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发行的“中融-融筑   42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1,000万份,业绩比较基准7.1%/年,期限12个月,自支付日起计算,兑付日为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约定到期时核算支付收益。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并受让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世茂”)持有的“前海世茂金融中心”35,667.39平方米自持办公物业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期限届满由前海世茂回购前述特定资产收益权。该信托计划具有前海世茂以前述物业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其建设的   “世茂璀璨滨江花园项目”销售回款作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之一),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共管项目公司印鉴及网银ukey等保障措施。   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管理报告》,文件显示,该信托产品 A 类信托单位将展期24个月,具体如下:   近期,受托人一直在与前海世茂等相关方沟通协商,以督促相关方及时足额履行回购价款(含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下同)的支付义务;但截至公告日,前海世茂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履行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担保方也尚未履行担保义务,预计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能如期获得足额分配。根据《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A类、封闭式)》第3.7条约定,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且无须就此召开受益人大会。 目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向我司来函申请展期,申请展期的要点如下: 1、展期期限:投资期间整体展期24个月,至2024年6月23日;   2、还款安排,自2022年7月开始,前海世茂及相关方每年均需向受托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回购本金,并计划在2024年6月23日前向受托人支付完毕剩余全部回购价款,具体安排如下:   2023年6月23日之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预计将支付不低于62,685万元(即占信托本金总额的50%)的回购本金;   2024年6月23日之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预计将支付剩余全部回购价款。   目前,信托计划已收到世茂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将在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后对受益人进行分配。针对2022年1月31日之前的信托收益,预计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参考年化收益率7.1%/年对全体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   受托人后续将在收到世茂方支付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各受益人持有存续信托单位份额占全部存续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对全体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受托人将继续和前海世茂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督促相关主体尽快履行全部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后续受托人将恪尽职守,积极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   混凝土投资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该信托产品截止2022年1月31日的信托收益42.79万元,信托产品本金和剩余投资收益将按展期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回收。

2022/6/28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投资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认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发行的“中融-融筑   42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1,000万份,业绩比较基准7.1%/年,期限12个月,自支付日起计算,兑付日为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约定到期时核算支付收益。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并受让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世茂”)持有的“前海世茂金融中心”35,667.39平方米自持办公物业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期限届满由前海世茂回购前述特定资产收益权。该信托计划具有前海世茂以前述物业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其建设的   “世茂璀璨滨江花园项目”销售回款作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之一),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共管项目公司印鉴及网银ukey等保障措施。   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管理报告》,文件显示,该信托产品 A 类信托单位将展期24个月,具体如下:   近期,受托人一直在与前海世茂等相关方沟通协商,以督促相关方及时足额履行回购价款(含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下同)的支付义务;但截至公告日,前海世茂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履行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担保方也尚未履行担保义务,预计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能如期获得足额分配。根据《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A类、封闭式)》第3.7条约定,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且无须就此召开受益人大会。 目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向我司来函申请展期,申请展期的要点如下: 1、展期期限:投资期间整体展期24个月,至2024年6月23日;   2、还款安排,自2022年7月开始,前海世茂及相关方每年均需向受托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回购本金,并计划在2024年6月23日前向受托人支付完毕剩余全部回购价款,具体安排如下:   2023年6月23日之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预计将支付不低于62,685万元(即占信托本金总额的50%)的回购本金;   2024年6月23日之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预计将支付剩余全部回购价款。   目前,信托计划已收到世茂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将在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后对受益人进行分配。针对2022年1月31日之前的信托收益,预计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参考年化收益率7.1%/年对全体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   受托人后续将在收到世茂方支付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各受益人持有存续信托单位份额占全部存续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对全体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受托人将继续和前海世茂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督促相关主体尽快履行全部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后续受托人将恪尽职守,积极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   混凝土投资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该信托产品截止2022年1月31日的信托收益42.79万元,信托产品本金和剩余投资收益将按展期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回收。

2022/6/28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投资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认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发行的“中融-融筑   42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1,000万份,业绩比较基准7.1%/年,期限12个月,自支付日起计算,兑付日为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约定到期时核算支付收益。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并受让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世茂”)持有的“前海世茂金融中心”35,667.39平方米自持办公物业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期限届满由前海世茂回购前述特定资产收益权。该信托计划具有前海世茂以前述物业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其建设的   “世茂璀璨滨江花园项目”销售回款作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之一),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共管项目公司印鉴及网银ukey等保障措施。   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管理报告》,文件显示,该信托产品 A 类信托单位将展期24个月,具体如下:   近期,受托人一直在与前海世茂等相关方沟通协商,以督促相关方及时足额履行回购价款(含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下同)的支付义务;但截至公告日,前海世茂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履行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担保方也尚未履行担保义务,预计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能如期获得足额分配。根据《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A类、封闭式)》第3.7条约定,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且无须就此召开受益人大会。 目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向我司来函申请展期,申请展期的要点如下: 1、展期期限:投资期间整体展期24个月,至2024年6月23日;   2、还款安排,自2022年7月开始,前海世茂及相关方每年均需向受托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回购本金,并计划在2024年6月23日前向受托人支付完毕剩余全部回购价款,具体安排如下:   2023年6月23日之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预计将支付不低于62,685万元(即占信托本金总额的50%)的回购本金;   2024年6月23日之前,前海世茂及相关方预计将支付剩余全部回购价款。   目前,信托计划已收到世茂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将在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后对受益人进行分配。针对2022年1月31日之前的信托收益,预计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参考年化收益率7.1%/年对全体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   受托人后续将在收到世茂方支付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各受益人持有存续信托单位份额占全部存续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对全体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受托人将继续和前海世茂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督促相关主体尽快履行全部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后续受托人将恪尽职守,积极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   混凝土投资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该信托产品截止2022年1月31日的信托收益42.79万元,信托产品本金和剩余投资收益将按展期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回收。

2022/6/28民生信托·至信939号花园物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市溪水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信托与溪水公司、荣弘公司、重庆置业公司、奥园集团之间签订的相关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民生信托与溪水公司、荣弘公司、重庆置业公司、奥园集团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等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等均不明确。另外,上述主体之间除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外,还签订了编号为2020-MSJH-161-3的《多方协议》等,《多方协议》没有办理公证书,原因也是因该协议中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等均不明确,且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约定比较复杂,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符合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没有清晰明确审查各方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的金额、债权文书有无错误、债权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即出具执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奥园集团的异议请求。

2022/6/28民生信托·至信939号花园物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市溪水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民生信托与溪水公司、荣弘公司、重庆置业公司、奥园集团之间签订的相关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民生信托与溪水公司、荣弘公司、重庆置业公司、奥园集团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等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等均不明确。另外,上述主体之间除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外,还签订了编号为2020-MSJH-161-3的《多方协议》等,《多方协议》没有办理公证书,原因也是因该协议中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等均不明确,且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约定比较复杂,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符合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没有清晰明确审查各方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的金额、债权文书有无错误、债权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即出具执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奥园集团的异议请求。

2022/6/28民生信托·至信939号花园物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市溪水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生信托与溪水公司、荣弘公司、重庆置业公司、奥园集团之间签订的相关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民生信托与溪水公司、荣弘公司、重庆置业公司、奥园集团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等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等均不明确。另外,上述主体之间除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外,还签订了编号为2020-MSJH-161-3的《多方协议》等,《多方协议》没有办理公证书,原因也是因该协议中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等均不明确,且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约定比较复杂,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符合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没有清晰明确审查各方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的金额、债权文书有无错误、债权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即出具执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奥园集团的异议请求。

2022/6/28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定向融资计划3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紫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6日,被告一通过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行“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定向融资计划3号”(以下简称“定向融资计划3号”)。根据《产品说明书》,定向融资计划3号的产品存续期限为365天(具体以产品实际情况为准);认购3000000元(含)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9.3%;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每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剩余收益;被告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以代建的独山县保税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产生的4.5亿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以位于独山县国用(2016)第20161430号-独府国用(2016)第20161436号]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定向融资计划3号(固定收益类)认购协议》(编号:nf201708pxen003-rgx-019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一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3号3000000元;被告一应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支付兑付资金(第7.2条);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兑付资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范围包括原告持有的本金及收益等(第9.1条)。根据《产品说明书》以及《认购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应按时向原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实际系“保本固息”约定,符合借贷的特征,故双方建立的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告一支付本金3000000元,但365日期限届满后,被告一与担保方即被告四并未按时还本付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借款本金284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催讨未果。被告一、被告二都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系被告二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6/28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定向融资计划3号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6日,被告一通过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行“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定向融资计划3号”(以下简称“定向融资计划3号”)。根据《产品说明书》,定向融资计划3号的产品存续期限为365天(具体以产品实际情况为准);认购3000000元(含)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9.3%;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每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剩余收益;被告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以代建的独山县保税物流中心建设项目产生的4.5亿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以位于独山县国用(2016)第20161430号-独府国用(2016)第20161436号]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贵州瑞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定向融资计划3号(固定收益类)认购协议》(编号:nf201708pxen003-rgx-019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一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3号3000000元;被告一应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约定支付兑付资金(第7.2条);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兑付资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范围包括原告持有的本金及收益等(第9.1条)。根据《产品说明书》以及《认购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应按时向原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实际系“保本固息”约定,符合借贷的特征,故双方建立的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告一支付本金3000000元,但365日期限届满后,被告一与担保方即被告四并未按时还本付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借款本金284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催讨未果。被告一、被告二都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系被告二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6/29迈科滇宏3期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盈江县兴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迈科期货(代表迈科滇宏1、2、3期资产管理计划)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签订合同编号:2017s0746-信001《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该信托合同约定迈科期货以上述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认购光大信托设立的“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光大信托与云南盈恒签署编号为2017s0746-转回001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与兴盈投资签署编号为2017s0746-保001的《保证合同》。根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光大信托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19日向云南盈恒支付转让价款3060万元、3160万元、760万元,受让云南盈恒基于盈江县自然村公路改造项目(一期)对盈江运输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合计726650435元,迈科期货自向云南盈恒支付第一笔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之日即2017年12月1日起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云南盈恒按照约定条件回购上述应收账款,云南盈恒支付完毕全部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后应收账款归云南盈恒所有。迈科期货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期间,有权获得应收账款收益款和云南盈恒支付的回购价款。同时,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兴盈投资作为保证人,对云南盈恒履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11月30日,因云南盈恒未能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光大信托已宣告信托计划终止,并以现状分配方式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保证合同》项下光大信托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至迈科期货,并通知云南盈恒、兴盈投资直接向迈科期货履行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云南盈恒后又多次向迈科期货发送《延期还款申请》及《关于延期支付债务本金及还款来源保障的函》,申请延期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9月22日,云南盈恒最后一次发函明确承诺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但云南盈恒并未按照承诺如期偿还本息。且延期期限届满后,经迈科期货多次催收,云南盈恒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兴盈投资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盈江运输局作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也未履行还款债务。迈科期货债权至今未得到足额偿付。云南盈恒拒不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业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迈科期货除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外,亦有权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给迈科期货造成的实际损失。兴盈投资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迈科期货依据其享有的上述应收账款有权要求盈江运输局向其履行还款义务。有鉴于此,为维护迈科期货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6/29迈科滇宏1期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盈江县兴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迈科期货(代表迈科滇宏1、2、3期资产管理计划)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签订合同编号:2017s0746-信001《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该信托合同约定迈科期货以上述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认购光大信托设立的“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光大信托与云南盈恒签署编号为2017s0746-转回001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与兴盈投资签署编号为2017s0746-保001的《保证合同》。根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光大信托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19日向云南盈恒支付转让价款3060万元、3160万元、760万元,受让云南盈恒基于盈江县自然村公路改造项目(一期)对盈江运输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合计726650435元,迈科期货自向云南盈恒支付第一笔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之日即2017年12月1日起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云南盈恒按照约定条件回购上述应收账款,云南盈恒支付完毕全部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后应收账款归云南盈恒所有。迈科期货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期间,有权获得应收账款收益款和云南盈恒支付的回购价款。同时,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兴盈投资作为保证人,对云南盈恒履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11月30日,因云南盈恒未能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光大信托已宣告信托计划终止,并以现状分配方式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保证合同》项下光大信托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至迈科期货,并通知云南盈恒、兴盈投资直接向迈科期货履行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云南盈恒后又多次向迈科期货发送《延期还款申请》及《关于延期支付债务本金及还款来源保障的函》,申请延期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9月22日,云南盈恒最后一次发函明确承诺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但云南盈恒并未按照承诺如期偿还本息。且延期期限届满后,经迈科期货多次催收,云南盈恒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兴盈投资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盈江运输局作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也未履行还款债务。迈科期货债权至今未得到足额偿付。云南盈恒拒不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业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迈科期货除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外,亦有权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给迈科期货造成的实际损失。兴盈投资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迈科期货依据其享有的上述应收账款有权要求盈江运输局向其履行还款义务。有鉴于此,为维护迈科期货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6/29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盈江县兴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迈科期货(代表迈科滇宏1、2、3期资产管理计划)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签订合同编号:2017s0746-信001《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该信托合同约定迈科期货以上述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认购光大信托设立的“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光大信托与云南盈恒签署编号为2017s0746-转回001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与兴盈投资签署编号为2017s0746-保001的《保证合同》。根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光大信托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19日向云南盈恒支付转让价款3060万元、3160万元、760万元,受让云南盈恒基于盈江县自然村公路改造项目(一期)对盈江运输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合计726650435元,迈科期货自向云南盈恒支付第一笔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之日即2017年12月1日起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云南盈恒按照约定条件回购上述应收账款,云南盈恒支付完毕全部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后应收账款归云南盈恒所有。迈科期货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期间,有权获得应收账款收益款和云南盈恒支付的回购价款。同时,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兴盈投资作为保证人,对云南盈恒履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11月30日,因云南盈恒未能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光大信托已宣告信托计划终止,并以现状分配方式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保证合同》项下光大信托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至迈科期货,并通知云南盈恒、兴盈投资直接向迈科期货履行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云南盈恒后又多次向迈科期货发送《延期还款申请》及《关于延期支付债务本金及还款来源保障的函》,申请延期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9月22日,云南盈恒最后一次发函明确承诺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但云南盈恒并未按照承诺如期偿还本息。且延期期限届满后,经迈科期货多次催收,云南盈恒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兴盈投资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盈江运输局作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也未履行还款债务。迈科期货债权至今未得到足额偿付。云南盈恒拒不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业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迈科期货除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外,亦有权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给迈科期货造成的实际损失。兴盈投资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迈科期货依据其享有的上述应收账款有权要求盈江运输局向其履行还款义务。有鉴于此,为维护迈科期货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6/29迈科滇宏2期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盈江县兴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迈科期货(代表迈科滇宏1、2、3期资产管理计划)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签订合同编号:2017s0746-信001《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该信托合同约定迈科期货以上述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认购光大信托设立的“光大-锦绣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光大信托与云南盈恒签署编号为2017s0746-转回001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与兴盈投资签署编号为2017s0746-保001的《保证合同》。根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光大信托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19日向云南盈恒支付转让价款3060万元、3160万元、760万元,受让云南盈恒基于盈江县自然村公路改造项目(一期)对盈江运输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合计726650435元,迈科期货自向云南盈恒支付第一笔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之日即2017年12月1日起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云南盈恒按照约定条件回购上述应收账款,云南盈恒支付完毕全部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后应收账款归云南盈恒所有。迈科期货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期间,有权获得应收账款收益款和云南盈恒支付的回购价款。同时,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兴盈投资作为保证人,对云南盈恒履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11月30日,因云南盈恒未能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光大信托已宣告信托计划终止,并以现状分配方式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保证合同》项下光大信托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至迈科期货,并通知云南盈恒、兴盈投资直接向迈科期货履行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云南盈恒后又多次向迈科期货发送《延期还款申请》及《关于延期支付债务本金及还款来源保障的函》,申请延期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9月22日,云南盈恒最后一次发函明确承诺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但云南盈恒并未按照承诺如期偿还本息。且延期期限届满后,经迈科期货多次催收,云南盈恒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兴盈投资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盈江运输局作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也未履行还款债务。迈科期货债权至今未得到足额偿付。云南盈恒拒不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业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迈科期货除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外,亦有权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给迈科期货造成的实际损失。兴盈投资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迈科期货依据其享有的上述应收账款有权要求盈江运输局向其履行还款义务。有鉴于此,为维护迈科期货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6/29福升投资稳鑫14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8日,被告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2016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权名称“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权(第二期)”,发行规模为基础发行规模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5亿元,债权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权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起息日为2016年7月26日,到期日和兑付日为2021年7月26日,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26日;关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关于发行人违约责任,如果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期债券到期时未及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发行结果公告,公布实际发行规模2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7%。“福升投资稳鑫14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持有“16正源02”债券160000份额,每份面值100元,金额合计16000000元。原告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9月19日,被告作出《关于“16正源02”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将债券存续期第4年、第5年(即2019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票面利率上调至8%。2020年7月3日,被告作出《关于“16正源02”公司债券2020年债券回售实施公告》,载明回售登记期为2020年7月17日、7月20日、7月21日,回售资金兑付日为2020年7月27日。该公告发布后,“稳鑫14号”私募基金提交了回售申请。后被告向“16正源02”债券持有人发出《关于“16正源02”的债务清偿方案的承诺函》,承诺分别于2020年9月20日、12月20日、2021年7月15日前偿还债券利息、本金,若未按约定清偿,除按照8%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之外,还应以全部未付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该承诺函特别注明“本承诺函仅对2020年7月22日前针对本承诺函出具同意函的机构有效”。原告未向被告出具并送达同意函。为追索债券本息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412909.77元,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产生保险费14965元。

2022/6/30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购买由国通信托发行的“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产品,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预计收益为7.2%,具体内容详见《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公告号:2021-023)。   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与国通信托签署《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认购本信托计划第六期B类,到期日为2022年7月13日。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提前收回信托产品本金1,000万元,于2022年4月24日,提前收回信托产品本金72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投资收益总计160.80万元。   (二)2022年6月24日,公司收悉《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公告》,重点内容如下:本信托计划项下融资人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国通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融资人、各担保人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鉴于信托计划的上述现状,一方面,国通信托多次与融资人、各担保人协商并积极寻求债务解决方案,追加了第三人抵押担保;另一方面,国通信托积极联系第三方机构,协商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形式变现信托财产,尽最大可能维护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目前,已有第三方机构向国通信托表达收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对融资人享有的债权的意愿,并要求国通信托尽快回复。为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尽早收回债权转让价款,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利益,国通信托特紧急召开本信托计划项下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对豁免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开会的义务以及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基于目前情况,公司判断:同意国通信托提出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形式变现信托财产的方案有利于公司尽快、安全得收回本金,且能保障部分预期收益。反对上述方案,基本目前的市场情况,大概率将导致本信托计划延期,处置抵押物及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时间及结果难以预计,不利于公司资金收回,机会成本也将随之增加。故2022年6月27日,公司向国通信托发出“赞成上述全部议案”的表决票。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本次受益人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的议案。   根据目前的进展情况判断,如相关资产处置计划推进顺利,本信托计划的本金将全额收回,但投资收益预计将低于原预期收益,具体金额以后续国通信托的资产处置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督促国通信托加快资产处置进程,尽早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2/6/30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购买由国通信托发行的“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产品,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预计收益为7.2%,具体内容详见《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公告号:2021-023)。   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与国通信托签署《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认购本信托计划第六期B类,到期日为2022年7月13日。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提前收回信托产品本金1,000万元,于2022年4月24日,提前收回信托产品本金72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投资收益总计160.80万元。   (二)2022年6月24日,公司收悉《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公告》,重点内容如下:本信托计划项下融资人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国通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融资人、各担保人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鉴于信托计划的上述现状,一方面,国通信托多次与融资人、各担保人协商并积极寻求债务解决方案,追加了第三人抵押担保;另一方面,国通信托积极联系第三方机构,协商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形式变现信托财产,尽最大可能维护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目前,已有第三方机构向国通信托表达收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对融资人享有的债权的意愿,并要求国通信托尽快回复。为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尽早收回债权转让价款,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利益,国通信托特紧急召开本信托计划项下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对豁免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开会的义务以及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基于目前情况,公司判断:同意国通信托提出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形式变现信托财产的方案有利于公司尽快、安全得收回本金,且能保障部分预期收益。反对上述方案,基本目前的市场情况,大概率将导致本信托计划延期,处置抵押物及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时间及结果难以预计,不利于公司资金收回,机会成本也将随之增加。故2022年6月27日,公司向国通信托发出“赞成上述全部议案”的表决票。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本次受益人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的议案。   根据目前的进展情况判断,如相关资产处置计划推进顺利,本信托计划的本金将全额收回,但投资收益预计将低于原预期收益,具体金额以后续国通信托的资产处置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督促国通信托加快资产处置进程,尽早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2/6/30光信·光干·尊享3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6/30光信·光干·尊享3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新潮海兴置业有限公司


2022/6/30光信·光干·尊享3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


2022/7/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1民初1065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约定,原告向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购买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回租给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使用,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为承租人,租赁期间60个月,租金计算采用等额租金法,各期租金支付日以《起租通知书》及《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保证金2,450,000元。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发生调整的,合同项下租金应按照“租金调整”条款之约定进行相应调整。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还应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   为担保被告1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原告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无需通知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取得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被告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仍然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向原告出具了《付款通知书》,原告将协议价款分两笔支付至《付款通知书》载明的指定账户,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随后向原告提交《收据》予以确认。起租后,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自第10期租金(2020年1月3日)开始出现严重逾期,虽经屡次催收而至今未付,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寄送了《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兼催收函)》,通知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8日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孝义市人民医院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加速到期租金等各类款项,但无果。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7/4兴业信托神码投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
医圣公司与袁磊在2012年5月22日签订了《结构化信托基金托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神码公司将“兴业信托神码投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操作管理权限转让给医圣公司,医圣公司支付400万元增强资金后为获得该基金的承包权。2012年5月27日,袁磊以300万份次级受益人份额为标的,与医圣公司签订了《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协议3》及附件。袁磊将自己所持该信托计划的300万份次级受益权份额转让给医圣公司,医圣公司支付袁磊次级受益权份额转让款。该协议约定让医圣公司成为次级受益人。上述基金成立于2011年7月1日,2013年6月20日到期,且没有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邮寄或者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报告给委托人或收益人即医圣公司。根据《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协议3》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定,袁磊应当在收到次级受益人权益所对应的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圣公司购买的300万份额所对应的次级受益人款项支付给医圣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的历次庭审,袁磊均未告知医圣公司清算价值,也未将剩余价值返还给医圣公司。由于袁磊故意隐瞒清算结果,医圣公司只得按没有利润的原始转让份额300万元所支付的251.67万元转让款计算。关于利息的归属,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九条(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在清算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故医圣公司请求自2013年7月10日后至本案执行结束的利息归医圣公司所有,利率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在本案庭前会议上,袁磊将《清算报告》交给医圣公司,医圣公司第一次见到该报告,才发现袁磊自签署《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协议3》时,按2012年5月27日参考净值为0.837元为依据,要求医圣公司支付次级受益人份额转让款。医圣公司受让信托份额时,信托单位净值已跌破0.85,已经符合清盘条件,袁磊不能再进行资金操作,必须补强资金或清算。袁磊选择补强资金,应当以清盘状态下次级受益人享有的资产价值作为转让对价,300万份额折算为67.275万元。但袁磊选择按当日参考净值为依据转让份额,而非是次级受益人当时的资产价值,故意隐瞒了次级受益人当时的资产收益价值的事实。医圣公司认为,医圣公司在形式上不能成为名义上的次级受益人,在实质上袁磊隐瞒次级受益人当时的资产收益价值,医圣公司也不是实际的次级受益人,而是袁磊以当日信托收益参考净值为担保向医圣公司借款251.67万元,在清盘后无论次级受益人的资产收益多少均不影响返还。首华公司在附件中约定担保责任,为此首华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2022/7/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6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2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签订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7)第0031号的《回租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长城金租按颐和医院要求购买融资租赁财产,并出租给颐和医院以收取租金。颐和医院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租赁财产。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3亿元,用途为补充运营资金;2.颐和医院应严格按《回租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向长城金租支付租金,租金包括购置价款和租赁费,合计374086571.81元,租赁费率为6.8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上浮、下调进行相应浮动。租赁期限为72个月,自2017年5月19日始至2023年5月18日止,分24期支付。并约定若颐和医院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应向长城金租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同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7)第0031-1号的《回租买卖合同》,约定颐和医院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其自有的租赁物(包括门诊楼、住院部a座、b座、c座),长城金租出资3亿元购买。长城金租分别与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分别约定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5月12日,长城金租与平临高速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质担字(2017)第0031-4号《质押合同》。2019年1月15日,长城金租与盛润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抵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长城金租与智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质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智安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平临高速70%股权为包括本案所涉《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长城金租已按约定向颐和医院支付了3亿元租赁物购买款项,《回租租赁合同》开始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颐和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2019年3月30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7)第0031号《期限重组协议》,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3日,长城金租与郑州热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7)第0031-2-3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郑州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嗣后颐和医院未依照《期限重组协议》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再次向长城金租申请期限重组。2020年3月31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7)第0031-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颐和医院所负债务进行期限重组,各方确认期限重组后的租金(含租赁本金及租赁费)总额为378072466.76元,并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嗣后颐和医院仍未按照《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再次构成违约。

2022/7/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6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签订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7)第0031号的《回租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长城金租按颐和医院要求购买融资租赁财产,并出租给颐和医院以收取租金。颐和医院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租赁财产。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3亿元,用途为补充运营资金;2.颐和医院应严格按《回租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向长城金租支付租金,租金包括购置价款和租赁费,合计374086571.81元,租赁费率为6.8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上浮、下调进行相应浮动。租赁期限为72个月,自2017年5月19日始至2023年5月18日止,分24期支付。并约定若颐和医院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应向长城金租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同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7)第0031-1号的《回租买卖合同》,约定颐和医院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其自有的租赁物(包括门诊楼、住院部a座、b座、c座),长城金租出资3亿元购买。长城金租分别与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分别约定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5月12日,长城金租与平临高速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质担字(2017)第0031-4号《质押合同》。2019年1月15日,长城金租与盛润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抵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长城金租与智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质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智安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平临高速70%股权为包括本案所涉《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长城金租已按约定向颐和医院支付了3亿元租赁物购买款项,《回租租赁合同》开始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颐和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2019年3月30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7)第0031号《期限重组协议》,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3日,长城金租与郑州热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7)第0031-2-3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郑州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嗣后颐和医院未依照《期限重组协议》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再次向长城金租申请期限重组。2020年3月31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7)第0031-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颐和医院所负债务进行期限重组,各方确认期限重组后的租金(含租赁本金及租赁费)总额为378072466.76元,并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嗣后颐和医院仍未按照《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再次构成违约。

2022/7/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6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签订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7)第0031号的《回租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长城金租按颐和医院要求购买融资租赁财产,并出租给颐和医院以收取租金。颐和医院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租赁财产。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3亿元,用途为补充运营资金;2.颐和医院应严格按《回租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向长城金租支付租金,租金包括购置价款和租赁费,合计374086571.81元,租赁费率为6.8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上浮、下调进行相应浮动。租赁期限为72个月,自2017年5月19日始至2023年5月18日止,分24期支付。并约定若颐和医院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应向长城金租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同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7)第0031-1号的《回租买卖合同》,约定颐和医院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其自有的租赁物(包括门诊楼、住院部a座、b座、c座),长城金租出资3亿元购买。长城金租分别与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分别约定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5月12日,长城金租与平临高速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质担字(2017)第0031-4号《质押合同》。2019年1月15日,长城金租与盛润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抵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长城金租与智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质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智安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平临高速70%股权为包括本案所涉《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长城金租已按约定向颐和医院支付了3亿元租赁物购买款项,《回租租赁合同》开始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颐和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2019年3月30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7)第0031号《期限重组协议》,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3日,长城金租与郑州热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7)第0031-2-3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郑州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嗣后颐和医院未依照《期限重组协议》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再次向长城金租申请期限重组。2020年3月31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盛润控股、平临高速、李喜朋、郑州热电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7)第0031-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颐和医院所负债务进行期限重组,各方确认期限重组后的租金(含租赁本金及租赁费)总额为378072466.76元,并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嗣后颐和医院仍未按照《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再次构成违约。

2022/7/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6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签订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8)第0019号的《回租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长城金租按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要求购买融资租赁财产,并出租给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收取租金。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国兴租赁出售租赁财产。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5亿元;2.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应严格按《回租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向长城金租支付租金,租金包括购置价款和租赁费,合计667756813.41元,租赁费率为9.5%,租赁期限为60个月,分20期支付。并约定若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应以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8)第0019-1号的《回租买卖合同》,约定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其自有的租赁物。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盛润控股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8)第0019-2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盛润控股为《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四棉置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抵担字(2018)第0019-3号《抵押合同》。2019年1月15日,长城金租与盛润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抵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日,长城金租与智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质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智安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为包括本案所涉《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如质权未有效设立,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长城金租已按约定向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支付了5亿元租赁物的购置款,《回租租赁合同》开始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2019年3月30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盛润控股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8)第0019号《期限重组协议》,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3日,长城金租与郑东热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8)第0019-2-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郑东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嗣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未依照《期限重组协议》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再次向长城金租申请期限重组。2020年3月31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盛润控股、郑东热电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8)第0019-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所负债务进行期限重组,各方确认期限重组后的租金(含租赁本金及租赁费)总额为704523916.66元,并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同时约定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的租赁费率按照浮动利率执行,期限重组初始费率为9.5%,即参照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五年期lpr上浮475bp。嗣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仍未按照《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再次构成违约。

2022/7/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6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签订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8)第0019号的《回租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长城金租按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要求购买融资租赁财产,并出租给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收取租金。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国兴租赁出售租赁财产。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5亿元;2.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应严格按《回租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向长城金租支付租金,租金包括购置价款和租赁费,合计667756813.41元,租赁费率为9.5%,租赁期限为60个月,分20期支付。并约定若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应以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8)第0019-1号的《回租买卖合同》,约定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其自有的租赁物。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盛润控股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8)第0019-2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盛润控股为《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四棉置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抵担字(2018)第0019-3号《抵押合同》。2019年1月15日,长城金租与盛润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抵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日,长城金租与智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质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智安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为包括本案所涉《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如质权未有效设立,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长城金租已按约定向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支付了5亿元租赁物的购置款,《回租租赁合同》开始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2019年3月30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盛润控股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8)第0019号《期限重组协议》,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3日,长城金租与郑东热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8)第0019-2-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郑东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嗣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未依照《期限重组协议》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再次向长城金租申请期限重组。2020年3月31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盛润控股、郑东热电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8)第0019-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所负债务进行期限重组,各方确认期限重组后的租金(含租赁本金及租赁费)总额为704523916.66元,并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同时约定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的租赁费率按照浮动利率执行,期限重组初始费率为9.5%,即参照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五年期lpr上浮475bp。嗣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仍未按照《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再次构成违约。

2022/7/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6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签订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8)第0019号的《回租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长城金租按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要求购买融资租赁财产,并出租给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收取租金。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国兴租赁出售租赁财产。租赁物的购置价款为5亿元;2.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应严格按《回租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向长城金租支付租金,租金包括购置价款和租赁费,合计667756813.41元,租赁费率为9.5%,租赁期限为60个月,分20期支付。并约定若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应以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8)第0019-1号的《回租买卖合同》,约定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长城金租出售其自有的租赁物。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盛润控股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8)第0019-2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盛润控股为《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5月9日,长城金租与四棉置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抵担字(2018)第0019-3号《抵押合同》。2019年1月15日,长城金租与盛润置业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抵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日,长城金租与智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最高质担字(2018)第0019-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智安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为包括本案所涉《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如质权未有效设立,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长城金租已按约定向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支付了5亿元租赁物的购置款,《回租租赁合同》开始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2019年3月30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盛润控股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8)第0019号《期限重组协议》,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3日,长城金租与郑东热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8)第0019-2-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郑东热电为《回租租赁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与补充项下长城金租享有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嗣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未依照《期限重组协议》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再次向长城金租申请期限重组。2020年3月31日,长城金租与颐和医院、四棉置业、盛润控股、郑东热电共同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8)第0019-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所负债务进行期限重组,各方确认期限重组后的租金(含租赁本金及租赁费)总额为704523916.66元,并重新确定了《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承租人同意严格按照《租金期限重组清单2》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同时约定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的租赁费率按照浮动利率执行,期限重组初始费率为9.5%,即参照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五年期lpr上浮475bp。嗣后颐和医院及四棉置业仍未按照《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再次构成违约。

2022/7/6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



2022/7/6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2/7/6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
海辉石公司系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洪波,总经理为其妻子周某。聚光中心和光耀中心系海辉石公司为募资专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已经生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6月,周某得知兴业银行要与国联安公司设立资管计划,欲参与投资。为筹集资金,周某便委托林欣荣(刑事案件被告人)寻找投资人。林欣荣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找投资人,在对项目进行宣传时私自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投资人决定投资后,周某向林欣荣提供合同文本,让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股光耀中心和聚光中心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由林欣荣协助办理合同签署。林欣荣先后共计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最终流向国联安公司的“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叶刚是被林欣荣哄骗参与投资的投资人,签订有《北京辉石聚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计划书及合伙协议》,并于2013年10月24日向聚光中心支付了20万元。叶刚认为投资协议实际是林欣荣实施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不具有合法性,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叶刚的投资款,并赔偿叶刚的利息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海辉石公司是普通合伙人,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林欣荣非法募集的2000余万元涉案资金实际流向了国联安公司的资管计划,在投资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国联安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人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2022/7/6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辉石公司系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洪波,总经理为其妻子周某。聚光中心和光耀中心系海辉石公司为募资专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已经生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6月,周某得知兴业银行要与国联安公司设立资管计划,欲参与投资。为筹集资金,周某便委托林欣荣(刑事案件被告人)寻找投资人。林欣荣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找投资人,在对项目进行宣传时私自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投资人决定投资后,周某向林欣荣提供合同文本,让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股光耀中心和聚光中心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由林欣荣协助办理合同签署。林欣荣先后共计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最终流向国联安公司的“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叶刚是被林欣荣哄骗参与投资的投资人,签订有《北京辉石聚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计划书及合伙协议》,并于2013年10月24日向聚光中心支付了20万元。叶刚认为投资协议实际是林欣荣实施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不具有合法性,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叶刚的投资款,并赔偿叶刚的利息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海辉石公司是普通合伙人,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林欣荣非法募集的2000余万元涉案资金实际流向了国联安公司的资管计划,在投资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国联安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人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2022/7/9深圳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汇金壹号与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爱联社区A1区地块项目。汇金壹号以442,000,000元向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取得49%的股权,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余51%股权。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汇金壹号就其股权退出价格等事宜持续沟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汇金壹号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汇金壹号退出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的资金费用,合计2137099793.11元。

2022/7/9深圳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汇金壹号与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爱联社区A1区地块项目。汇金壹号以442,000,000元向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取得49%的股权,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余51%股权。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汇金壹号就其股权退出价格等事宜持续沟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汇金壹号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汇金壹号退出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的资金费用,合计2137099793.11元。

2022/7/13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台州市路桥公共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台州路桥新城发投”)发行本于本于2021年8月到期的产品出现违约,违约之后担保方台州市路桥公共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路桥公投”)亦一直未给出明确的兑付方案。产品未发行不久,与台州路桥新城发投签订回购协议的杭州初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融金服”)被警方立案,导致后续回购暂时停滞的状况。

2022/7/14新华信托·基石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基石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全部信托资金,购买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的应收账款,购买资金用于呼和浩特市前巧报村地块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托计划到期由项目公司回购该部分应收账款,取得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2022年7月14日消息称,基石7号信托计划出现到期未能兑付的问题。

2022/7/14新华信托·基石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石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全部信托资金,购买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的应收账款,购买资金用于呼和浩特市前巧报村地块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托计划到期由项目公司回购该部分应收账款,取得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2022年7月14日消息称,基石7号信托计划出现到期未能兑付的问题。

2022/7/14中银国际天津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7日,原告作为委托人与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共同签订编号为R2017TJDX02《中银国际天津2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中银证券公司对原告的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投资合同。2017年11月22日,被告作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兼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联席主承销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共同签订《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协议》(以下简称《发行协议》),附件五载明了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7康得投资PPN002)”发行条款与条件为:发行金额为3.5亿元;期限为3+2年(发行人享有票面利率调整权,投资者享有回售选择权);利率为固定利率;起息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其后,中银证券公司根据原告投资指令与中信建投公司签订《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分销协议》(以下简称《分销协议》),约定中银证券公司认购价值1亿元的债券;票面利率为7.3%;债券期限为3+2年期;缴款日和起息日均为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资管计划将1亿元债券认购资金支付至《分销协议》项下约定的账号,其后债券登记至中银国际天津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17康得投资PPN002债权存续期间,被告在第一年第一期付息日依约支付了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但在第二年第二期付息日未依约支付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的利息。第三年回购兑付期满后,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年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和回售本金的公告》,告知“截止付息、兑付日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7康得投资PPN002’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利息和回售本金,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次日,就前述实质违约事宜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公司及浙商银行联合作出《2020年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和回售本金的公告》予以说明。截止目前,被告未能偿付原告认购的债券项下的本息,故原告提出如上诉请,恳请贵院依法准如所请。

2022/7/14新华信托·上海录润置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录润置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85,000万元以增资的方式投资于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增资后信托计划将持有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98.84%的股权。增资款中25,000万元将用于归还股东借款等,其余资金用于上海录润置业有限公司江湾23-5地块项目的建设。   2022年7月14日消息称,上海录润信托计划出现到期未能兑付的问题。

2022/7/14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7/17华澳·臻诚1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遵义宏程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7日消息,有投资者称其认购的华澳信托-臻诚170号,臻诚173号已经违约,2022年6月20日利息不能兑付,这两个项目均为高收益的贵州政信。

2022/7/17华澳·臻诚1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7日消息,有投资者称其认购的华澳信托-臻诚170号,臻诚173号已经违约,2022年6月20日利息不能兑付,这两个项目均为高收益的贵州政信。

2022/7/17华澳·臻诚1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7月17日消息,有投资者称其认购的华澳信托-臻诚170号,臻诚173号已经违约,2022年6月20日利息不能兑付,这两个项目均为高收益的贵州政信。

2022/7/19光大兴陇·光干·干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南昌赫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2/7/19光大兴陇·光干·干力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南昌卡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新慧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7/19光大兴陇·光干·干力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南昌卡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2022/7/19共青城信中利永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7/19中原证券德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龙源公司与民生信托公司签订《中国民生信托汇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产品要素与客户信息表载明,申购信托单位期数第866期,申购金额900万元,申购信托单位份额900万元,信托单位封闭期35天,封闭期届满日2021年6月25日,申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最高参考收益率5.6%。   2021年6月25日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当日,民生信托公司向龙源公司出具中国民生信托汇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866期)确认函,载明:存续信托份额9000000份,信托单位生效日期2021年5月21日,预计信托单位终止日/封闭期届满日2021年12月31日,年化业绩比较基准5.6%,期间利益分配安排到期分配。   2021年6月30日,民生信托公司发布汇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21年第2季度管理报告,载明信托计划存续规模:161190元,信托计划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披露本报告期内集中赎回情况突出,底层资产变现速度不及预期,部分信托利益未如期分配,产品面临一定的流动性压力。部分底层资产出现未支付回购溢价款和经营异常等情况。   2021年12月31日,民生信托发布汇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21年第4季度管理报告,载明:信托计划存续规模:161190元,信托计划到期日2021年12月20日,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已进入延长期。本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中原证券-德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中国民生信托-至信270号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至信270号”)。此信托计划原定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因信托计划项下资产不足以支付各受益人最高参考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延长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至信270号受托人收到紫石资本《延期付款申请书》,申请延期支付2021年四季度利息,受疫情影响其业务受到较大冲击,但将积极努力筹措资金,争取早日向我司足额还款;亦收到紫石资本《展期申请函》,表明暂无法于项目到期日2021年12月31日足额支付回购基本价款及对应回购溢价款,现向至信270号受托人申请展期。至信270号受托人未同意上述申请,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紫石资本发送通知其按期偿还2021年四季度回购溢价款、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应付回购基本价款及对应回购溢价款的《还款通知书》。本信托计划项下首誉光控-睿信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民生信托·至信34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至信341号”)。首誉光控-睿信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12月31日提前终止,并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开展处置清收等清算事宜。北京汇源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出现包括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司法涉诉。针对至信341号底层交易对手的经营异常情况,至信341号受托人已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向该信托计划交易对手北京汇源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强制诉讼及一系列司法保全措施。2019年12月20日,至信341号收到执行款403万元,为该项目担保人朱新礼持有的北京正和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9%股权的拍卖款;2020年9月10日,至信341号收到执行款655.37万元。后续至信341号受托人将继续推动保全处置工作,推动债权回收。本报告期内底层资产变现速度缓慢,部分信托利益未如期分配。部分底层资产出现未支付回购溢价款和经营异常等情况。

2022/7/25鼎信坤骏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获取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开发项目并享有目标地块的全部开发权益(以下简称目标项目),新疆鼎信公司作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代表鼎信坤骏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目标项目进行投资。2020年,新疆鼎信公司与西安和骏公司、西安烨坤公司、西安润潼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新疆鼎信公司与西安和骏公司、西安烨坤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2020年8月31日,西安和骏公司将其持有的西安烨坤公司15%的股权转让至新疆鼎信公司名下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9月28日,新疆鼎信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2条之约定,将投资款项共计7360万元支付到指定账户。一、新疆鼎信公司有权要求西安和骏公司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并要求西安和骏公司、西安烨坤公司、西安润潼公司、蓝光和骏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西安和骏公司依据《股权回购协议》第3.1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0日向新疆鼎信公司按期支付了权利维持费共计1641688.69元,并于2021年5月6日向新疆鼎信公司提前归还了本金6042692.94元并结清了此部分本金对应利息271417.62元,但新疆鼎信公司发现,项目方在项目具体运作中存在多处违反《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情形,构成了合同约定的重大不利事项,且西安和骏公司的关联方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蓝光公司)、蓝光和骏公司在与新疆鼎信公司之关联方嘉兴信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信俊)之间的投资项目中因未按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已经违约。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第8.1条第(6)项的约定,西安和骏公司及其关联方对任何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违约,或对新疆鼎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基金或其他产品违约,项目方构成对本案项下《合作开发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等合同的违约。

2022/7/25中原证券德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2日消息,中原证券-德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民生信托-至信270号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底层融资人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均未支付回购溢价款。

2022/7/26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北方信托公司设立“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与福之家公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的原债权人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2017-16-047-2-02)(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北方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收购截止2017年6月30日福之家公司对福建福晟集团的418547482元债权,收购价款40200万元。福之家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与回购溢价款之和,回购本金为40200万元。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溢价款为14.5%/年,回购溢价款按月支付并统一为每月15日,回购溢价款随本付清。福之家公司如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回购价款),北方信托公司可要求继续支付其应付款项的义务,违约期间按照约定的溢价率计算并支付回购溢价款,同时按照以违约期间存续未到期债权本金及应付未付款项之和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北方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受让重组标的债权事宜,已得到债务人福建福晟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签署了相关《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福之家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北方信托公司,北方信托公司即享有标的债权。   就本案福之家公司的标的债权回购义务,鸿业同创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漳州黄金海岸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因鸿业同创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福建六建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对回购本金及溢价款承担差额补足还款义务。福晟集团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分别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   北方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按约定向福之家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40200万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福之家的标的债权回购本金余额为25522.4万元。依《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每月15日为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但在2019年10月15日回购溢价款支付日,福之家公司未依约支付回购溢价款,后经北方信托公司多次催收,福建福晟集团仅将2020年1月15日之前应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予以偿还。但到期后福之家公司未依约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构成违约,且以上各方还有其他违约行为。依据《债权转让暨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北方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福之家公司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共同还款人鸿业同创公司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7/26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北方信托公司设立“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与福之家公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的原债权人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2017-16-047-2-02)(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北方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收购截止2017年6月30日福之家公司对福建福晟集团的418547482元债权,收购价款40200万元。福之家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与回购溢价款之和,回购本金为40200万元。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溢价款为14.5%/年,回购溢价款按月支付并统一为每月15日,回购溢价款随本付清。福之家公司如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回购价款),北方信托公司可要求继续支付其应付款项的义务,违约期间按照约定的溢价率计算并支付回购溢价款,同时按照以违约期间存续未到期债权本金及应付未付款项之和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北方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受让重组标的债权事宜,已得到债务人福建福晟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签署了相关《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福之家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北方信托公司,北方信托公司即享有标的债权。   就本案福之家公司的标的债权回购义务,鸿业同创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漳州黄金海岸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因鸿业同创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福建六建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对回购本金及溢价款承担差额补足还款义务。福晟集团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分别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   北方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按约定向福之家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40200万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福之家的标的债权回购本金余额为25522.4万元。依《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每月15日为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但在2019年10月15日回购溢价款支付日,福之家公司未依约支付回购溢价款,后经北方信托公司多次催收,福建福晟集团仅将2020年1月15日之前应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予以偿还。但到期后福之家公司未依约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构成违约,且以上各方还有其他违约行为。依据《债权转让暨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北方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福之家公司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共同还款人鸿业同创公司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7/26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福建聚兴盛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北方信托公司设立“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与福之家公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的原债权人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2017-16-047-2-02)(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北方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收购截止2017年6月30日福之家公司对福建福晟集团的418547482元债权,收购价款40200万元。福之家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与回购溢价款之和,回购本金为40200万元。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溢价款为14.5%/年,回购溢价款按月支付并统一为每月15日,回购溢价款随本付清。福之家公司如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回购价款),北方信托公司可要求继续支付其应付款项的义务,违约期间按照约定的溢价率计算并支付回购溢价款,同时按照以违约期间存续未到期债权本金及应付未付款项之和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北方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受让重组标的债权事宜,已得到债务人福建福晟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签署了相关《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福之家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北方信托公司,北方信托公司即享有标的债权。   就本案福之家公司的标的债权回购义务,鸿业同创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漳州黄金海岸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因鸿业同创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福建六建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对回购本金及溢价款承担差额补足还款义务。福晟集团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分别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   北方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按约定向福之家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40200万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福之家的标的债权回购本金余额为25522.4万元。依《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每月15日为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但在2019年10月15日回购溢价款支付日,福之家公司未依约支付回购溢价款,后经北方信托公司多次催收,福建福晟集团仅将2020年1月15日之前应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予以偿还。但到期后福之家公司未依约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构成违约,且以上各方还有其他违约行为。依据《债权转让暨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北方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福之家公司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共同还款人鸿业同创公司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7/26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福建钱隆津晟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北方信托公司设立“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与福之家公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的原债权人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2017-16-047-2-02)(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北方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收购截止2017年6月30日福之家公司对福建福晟集团的418547482元债权,收购价款40200万元。福之家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与回购溢价款之和,回购本金为40200万元。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溢价款为14.5%/年,回购溢价款按月支付并统一为每月15日,回购溢价款随本付清。福之家公司如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回购价款),北方信托公司可要求继续支付其应付款项的义务,违约期间按照约定的溢价率计算并支付回购溢价款,同时按照以违约期间存续未到期债权本金及应付未付款项之和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北方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受让重组标的债权事宜,已得到债务人福建福晟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签署了相关《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福之家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北方信托公司,北方信托公司即享有标的债权。   就本案福之家公司的标的债权回购义务,鸿业同创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漳州黄金海岸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因鸿业同创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福建六建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对回购本金及溢价款承担差额补足还款义务。福晟集团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分别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   北方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按约定向福之家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40200万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福之家的标的债权回购本金余额为25522.4万元。依《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每月15日为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但在2019年10月15日回购溢价款支付日,福之家公司未依约支付回购溢价款,后经北方信托公司多次催收,福建福晟集团仅将2020年1月15日之前应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予以偿还。但到期后福之家公司未依约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构成违约,且以上各方还有其他违约行为。依据《债权转让暨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北方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福之家公司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共同还款人鸿业同创公司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7/26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北方信托公司设立“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与福之家公司作为福建福晟集团的原债权人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2017-16-047-2-02)(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北方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收购截止2017年6月30日福之家公司对福建福晟集团的418547482元债权,收购价款40200万元。福之家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与回购溢价款之和,回购本金为40200万元。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溢价款为14.5%/年,回购溢价款按月支付并统一为每月15日,回购溢价款随本付清。福之家公司如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回购价款),北方信托公司可要求继续支付其应付款项的义务,违约期间按照约定的溢价率计算并支付回购溢价款,同时按照以违约期间存续未到期债权本金及应付未付款项之和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北方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受让重组标的债权事宜,已得到债务人福建福晟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签署了相关《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福之家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北方信托公司,北方信托公司即享有标的债权。   就本案福之家公司的标的债权回购义务,鸿业同创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漳州黄金海岸项目项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因鸿业同创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福建六建公司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对回购本金及溢价款承担差额补足还款义务。福晟集团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分别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   北方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按约定向福之家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40200万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福之家的标的债权回购本金余额为25522.4万元。依《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每月15日为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但在2019年10月15日回购溢价款支付日,福之家公司未依约支付回购溢价款,后经北方信托公司多次催收,福建福晟集团仅将2020年1月15日之前应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予以偿还。但到期后福之家公司未依约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构成违约,且以上各方还有其他违约行为。依据《债权转让暨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北方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福之家公司回购标的债权,福建福晟集团、共同还款人鸿业同创公司承担债务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7/27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1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公司)与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银行)签订《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长安信托公司受铁岭银行的委托,成立案涉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对象为长安基金公司发行的“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管计划、货币基金或银行存款开展现金管理。   同日,长安基金公司与长安信托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成为铁岭银行该投资计划的资产管理人。   2017年4月26日,长安基金公司开始购买新华联公司发行的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16新华03),截至2019年8月7日是最后一次交易,从2019年8月7日至今长安基金公司持有新华联公司面额4770万元的公司债券。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兑付本金,而且至今未再支付利息。

2022/7/27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22/7/282019年第4.18期员工福利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告系非在职员工,曾响应被告单位号召,以“信托计划”“员工福利计划”名义向被告出借款项,按年利率9%收取利息,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原告于2016年左右向被告方出借160000元款项,,后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归还8000元。此外被告一向原告出具“2019年第4.18期员工福利计划划款回执单”,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出具“2020年第4.18期员工福利计划划款回执单”。约定本回单自起息日开始生效,年利率9%。截至2022年6月2日,该“4.18期”借款尚欠本金152000元,以及2020年4月18日至今的利息。因二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原告经与二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2022/7/282019年第4.18期员工福利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告系非在职员工,曾响应被告单位号召,以“信托计划”“员工福利计划”名义向被告出借款项,按年利率9%收取利息,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原告于2016年左右向被告方出借160000元款项,,后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归还8000元。此外被告一向原告出具“2019年第4.18期员工福利计划划款回执单”,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出具“2020年第4.18期员工福利计划划款回执单”。约定本回单自起息日开始生效,年利率9%。截至2022年6月2日,该“4.18期”借款尚欠本金152000元,以及2020年4月18日至今的利息。因二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原告经与二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2022/7/29陕国投·联储证券宏图高科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和案外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联储证券聚诚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约定:被告为联储证券聚诚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托管人;原告认购资管计划A类份额,该类份额的业绩计提基准为年化收益率7.8%,投资资金金额为100万元;资管计划投资标的是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设立的“陕国投·联储证券宏图高科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涉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用于受让案外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持有的对案外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40,000万元标的应收账款,同时宏图高科承诺到期溢价回购该债权等。   资管计划于2016年12月29日成立,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资管计划缴付投资款100万元。   《回购协议》约定:《借款合同》约定宏图高科向宏图三胞提供股东借款59,820万元,宏图高科将上述应收账款中的40,000万元作为标的债权转让;宏图三胞与宏图高科、第三人共同签署编号为2016-03-147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协议确认宏图三胞就股东借款向宏图高科无条件支付资金总额为40,000万元,宏图高科因此对宏图三胞享有4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第三人拟设立涉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受让宏图高科持有的对宏图三胞已形成的40,000万元标的应收账款。原告认为,《回购协议》约定的所谓应收账款其实系股东借款;发生协议所约定的情形时,第三人有权要求宏图高科提前履行回购全部标的应收账款的义务,宏图高科应于收到第三人提前回购标的应收账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管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没有履行对宏图高科和三胞集团、袁某的尽职调查义务,对原告信息披露不实,欺骗原告认购了资管计划产品。第三,被告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资管合同》《信托合同》《回购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原告依法认购资管计划产品,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五,原告的损失以及实际损失金额已经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六,中国B局针对包括本案资管计划产品在内的被告涉及的违法违规情形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第七,被告欺诈发行资管产品,应按《九民纪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022/7/29陕国投·联储证券宏图高科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和案外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联储证券聚诚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约定:被告为联储证券聚诚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托管人;原告认购资管计划A类份额,该类份额的业绩计提基准为年化收益率7.8%,投资资金金额为100万元;资管计划投资标的是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设立的“陕国投·联储证券宏图高科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涉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用于受让案外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持有的对案外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40,000万元标的应收账款,同时宏图高科承诺到期溢价回购该债权等。   资管计划于2016年12月29日成立,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资管计划缴付投资款100万元。   《回购协议》约定:《借款合同》约定宏图高科向宏图三胞提供股东借款59,820万元,宏图高科将上述应收账款中的40,000万元作为标的债权转让;宏图三胞与宏图高科、第三人共同签署编号为2016-03-147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协议确认宏图三胞就股东借款向宏图高科无条件支付资金总额为40,000万元,宏图高科因此对宏图三胞享有4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第三人拟设立涉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受让宏图高科持有的对宏图三胞已形成的40,000万元标的应收账款。原告认为,《回购协议》约定的所谓应收账款其实系股东借款;发生协议所约定的情形时,第三人有权要求宏图高科提前履行回购全部标的应收账款的义务,宏图高科应于收到第三人提前回购标的应收账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管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没有履行对宏图高科和三胞集团、袁某的尽职调查义务,对原告信息披露不实,欺骗原告认购了资管计划产品。第三,被告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资管合同》《信托合同》《回购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原告依法认购资管计划产品,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五,原告的损失以及实际损失金额已经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六,中国B局针对包括本案资管计划产品在内的被告涉及的违法违规情形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第七,被告欺诈发行资管产品,应按《九民纪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022/7/29建信资本河南矿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河南省分行)与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资管公司)签订《建信资本河南矿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建信资管公司代持资产委托人的资产并进行管理。后,建信资管公司与郑州B有限公司、河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矿业公司)及郑州D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商定吸收建信资管公司为郑州B有限公司新股东。2017年1月6日,建信资管公司将代建行河南省分行管理的资产1亿元投向郑州B有限公司。建信资管公司与河南矿业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商定河南矿业公司按约回购股权并支付回购款。被告河南国资公司与建信资管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对河南矿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河南矿业公司更名为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建信资管公司向被告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案涉投资款1亿元实为建行河南省分行所有。后,建行河南省分行又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然被告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回购款,河南国资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2022/7/30博时资本-铂安10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博时资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5楼506室),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作为受托人,三方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为:铂安10号委贷[2014]001号)。该合同约定:委托人按照《博时资本-铂安10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指示,作为《博时资本-铂安10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2014年6月6日,国信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受托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2014年6月6日,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转款1亿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偿还10万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偿还利息495,833.33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偿还利息3,041,111.11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偿还利息3,008,055.56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偿还利息2,975,000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偿还5万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偿还利息3,041,111.11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偿还利息3,041,111.11元,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偿还本金及利息106,692,777.78元。2017年2月21日,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吉林市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铁信集团、王占军。2017年12月27日,吉林市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一致同意注销吉林市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王占军、王忠芹,负责人为王占军”,股东王占军及铁信集团签字及盖章。2017年12月27日在《江城日报》发布注销公告“经吉林市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2018年3月20日,吉林市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清算组报告,写明:“……我公司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王占军及铁信集团签字盖章。2018年3月27日,吉林市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销。2018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向吉林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5楼506室)邮寄《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利息罚息156,557.72元。2020年4月28日,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信集团、王占江支付罚息156,557.72元,要求国信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2/7/30五矿信托-优质远瞻股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3号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前期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2016年12月29日,五矿公司与案外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五矿信托-优质远瞻股权投资单-资金信托3号之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后者交付给五矿公司人民币60亿元的信托资金,由五矿公司发起设立“五矿信托-优质远瞻股权投资单-资金信托3号”资金信托,信托计划期限为5年。同日,被告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回购方)与五矿公司(受让方)签署编号为【P2016R14S-YZ3H-003】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合同约定由五矿公司支付人民币60亿元价款取得被告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目标公司)30%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下称特定股权收益权),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将该60亿元资金用于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等。在五矿公司受让前述特定股权收益权后,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约定回购全部特定股权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等于回购本金总额60亿元与回购溢价金额之和,溢价率为6.85%/年(一年按365天计算)。   二、后续担保合同签署情况。2017年1月,五矿公司与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P2016R14S-YZ3H-012】的《质押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78)2770万股股票为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在《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债务违约及权利主张情况。在《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签署后,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仅向五矿公司支付了部分回购溢价款。自2019年9月20日起,其便违约未付回购溢价款。鉴于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应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20日支付的回购溢价款,为此五矿公司于2020年6月底向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致送《催收函》,函告其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前述未付的回购溢价款,但是其签收函件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因其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五矿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五矿公司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的约定向本案全部被告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履约通知书》,宣布案涉回购本金于2021年3月5日提前到期,要求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回购本金60亿元、应付未付回购溢价款702641095.89元以及违约金97053040.45元、税费23694039.36元(合计人民币6823388175.70元),并通知其他被告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各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各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五矿公司有权要求汕头宜华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的回购价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税费等,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

2022/7/31中诚信托·锦诚7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
锦诚78号到期日为2022年5月22日,融资人为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担保方为融创公司。   2022年6月7日,中诚信托发布《2020年中诚信托锦诚7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的公告》,称因受2022年上半年融创集团流动性危机影响,信托计划项下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无法足额支付投资人本金与利息。

2022/7/31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约定:被告为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托管人;原告认购资管计划A类份额,该类份额的业绩计提基准为8.2%/年,投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资管计划投资标的是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设立的“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用于受让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持有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金钰)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资管合同》同时约定:第三人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第三人代表信托计划签署以下合同:1、第三人与东方金钰签署编号为2016年昆仑信转第16198号《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资管计划于2017年1月4日生效,资管计划的期限为24个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资管计划缴付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由于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资管计划也于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   2017年1月4日,被告与第三人签署合同编号为2016年昆仑信(集)资第16198-01号《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第三人与东方金钰于2016年12月26日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东方金钰向某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回购其合法持有的深圳市东方金钰100%股权(以下简称“特定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股权收益权”),第三人同意受让东方金钰转让的特定股权收益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予以回购;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某及其配偶王某作为保证人。   被告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原告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也没有引导原告审慎作出投资决定。被告对原告等投资者信息披露不实,没有披露东方金钰涉及相关案件、担保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质押了其持有的东方金钰将近100%股份以及东方金钰最近五年多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导致原告认为东方金钰是个资信良好且合法合规的上市公司,欺骗原告购买了资管产品。资管计划成立后,东方金钰持续性的违反《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的约定,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资管计划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既未要求东方金钰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的规定提前回购特定股权收益权,也未要求东方金钰补充提供确保东方金钰能履行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的担保措施。

2022/8/2国开泰富资管-杭州银行-新源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内蒙古山路农业有限公司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原告系国开泰富资管-杭州银行-新源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晟江公司系借款人,倪明镜、王淑英为担保人,且为配偶关系,山一公司为出质人。2018年11月1日,原告代资产管理计划与晟江公司签订《股东借款协议》【合同编号:GKTFZG(2018)-XY-05-02】(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25万元(1.1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2.1款),及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系年化17.5%(4.1及4.2款),且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4.5及6.1款)。此外,《借款协议》还约定,本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实际借款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4.3款)。《借款协议》签订的同日,原告与倪明镜、王淑英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KTFZG(2018)-XY-07-02】。此外,《借款协议》签订的同日,原告还与山一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内蒙古太华)》【合同编号:GKTFZG(2018)-XY-06-02】和《股权质押合同(内蒙古晟明)》【合同编号:GKTFZG(2018)-XY-06-03】,两份质押合同均约定质权人为原告(代“国开泰富资管-杭州银行-新源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质人为山一公司,其中《股权质押合同(内蒙古太华)》中标的公司为太华农业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内蒙古晟明)》标的公司为晟明太阳能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2018年11月9日,晟江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提款申请书》。2018年12月26日山一公司将其持有的晟明太阳能公司100%的股权及2019年1月22日山一公司将其持有的太华农业公司的100%的股权先后办理股权出质,并均登记于原告名下。2021年10月10日,晟江公司和山一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新源项目分期还款申请书》(以下简称“《还款申请书》”),晟江公司和山一公司均在《还款申请书》中确认:1、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晟江公司约定向晟江公司出借人民币22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及借款利率为17.5%/年;2、原告与晟江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与相关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内蒙古太华)》、《股权质押合同(内蒙古晟明)》等协议;3、原告将此225万元借款于2018年11月9日汇付至晟江公司账户,借款的起始日为2018年11月9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8日,晟江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8日前(含当日)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晟江公司现因经营状况不理想、资金流短缺,故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还款。虽然根据《借款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甲方资管计划终止前一日,但原告与晟江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时的真实意思为借款一年,从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且《还款申请书》对该节事实也进行了确定。然而晟江公司至今分文未还,故晟江公司不仅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还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罚息、复利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且倪明镜、王淑英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之规定,对晟江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山一公司作为出质人,理应按照两份股权质押合同之规定,在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外,四被告还款不足以偿还款项总额时应按照先付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支付。

2022/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湘0121民初641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叶义华公司以需要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旋挖钻机为由,于2020年10月5日,被告叶义华公司法人范小珠与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叶义华(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载明融资产品为旋挖钻机一台,规格型号为jvr285ht,价格3660000元,被告叶义华公司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案涉旋挖钻机的产品编号为:958128200920016。   依据原告康富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表》显示,起租日2020年11月15日,租赁物件总价值3660000元,首期租金366000元,租赁本金3294000元,租赁年利率8%,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5日,融资期数36期,租金支付日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的每月15日,每期租金均为103391元,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   2020年10月16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转账支付10584000元,其中含本案租赁物款项3660000元。   2020年10月5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向甲方推荐经其审核合格的承租人,并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在乙方推荐的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第一笔业务租赁合同签订起算;租赁标的物的准入产品范围为乙方生产销售的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静力压装机、长螺旋钻机、旋挖钻机)、纺织机械-定形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融资租赁合同中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担保义务。   同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1),协议约定甲方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租赁物,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享有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单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告叶义华公司仅偿还租金至2022年1月15日,共计1550865元。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叶义华公司尚欠到期租金310173元,未到期租金1861038元,共计2171211元。原告康富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债务加速到期,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诉日)提前届至履行期限。

2022/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湘0121民初640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被告锦润劳务公司以需要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旋挖钻机为由,于2021年1月5日,被告锦润劳务公司法人袁理军(同时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黄秀琼签订(保证人)《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载明融资产品为旋挖钻机一台,型号规格为jvr390z,价格4500000元,被告锦润劳务公司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案涉旋挖钻机的产品编号为:958139201120017。   依据原告康富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表》显示,起租日2021年1月15日,租赁物件总价值4500000元,首期租金450000元,租赁本金4050000元,租赁年利率8%,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融资期数36期,租金支付日从2021年2月至2024年1月的每月15日,每期租金均为127120元,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   2020年7月28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转账支付7470000元,其中含本案租赁物款项4500000元。   2020年10月5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向甲方推荐经其审核合格的承租人,并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在乙方推荐的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第一笔业务租赁合同签订起算;租赁标的物的准入产品范围为乙方生产销售的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静力压装机、长螺旋钻机、旋挖钻机)、纺织机械-定形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融资租赁合同中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担保义务。   同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1),协议约定甲方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租赁物,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享有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单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告锦润劳务公司仅按约定支付租金至2022年1月15日,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锦润劳务公司尚欠到期租金381360元(三期),未到期租金2669520元,共计3050880元。原告康富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债务加速到期,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诉日)提前届至履行期限。

2022/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湘0121民初641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被告闽金鹏公司以需要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旋挖钻机为由,于2021年1月5日,被告闽金鹏公司法人陈**光与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段香花(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载明融资产品为旋挖钻机一台,格型号为jvr360z-ⅱ,价格3600000元,被告闽金鹏公司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案涉旋挖钻机的产品编号为:958136201120116。   依据原告康富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表》显示,起租日2021年1月15日,租赁物件总价值3600000元,首期租金360000元,租赁本金3240000元,租赁年利率6.1750%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融资期数36期,租金支付日从2021年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每期租金均为98951元。   5、2021年1月27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转账支付8865000元,其中含本案租赁物款项3600000元。   2021年1月5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向甲方推荐经其审核合格的承租人,并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在乙方推荐的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第一笔业务租赁合同签订起算;租赁标的物的准入产品范围为乙方生产销售的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静力压装机、长螺旋钻机、旋挖钻机)、纺织机械-定形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融资租赁合同中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担保义务。   同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1),协议约定甲方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租赁物,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享有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单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告闽金鹏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康富公司租赁保证金97200元。被告闽金鹏公司仅偿还租金至2022年1月15日,共计1187412元。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闽金鹏公司尚欠到期租金296853元,未到期租金2077971元,共计2374824元。原告康富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债务加速到期,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诉日)提前届至履行期限。原告康富公司同意被告闽金鹏公司交纳的保证金97200元抵扣租金。

2022/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湘0121民初642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被告闽金鹏公司以需要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旋挖钻机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被告闽金鹏公司法人陈**光与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段香花(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载明融资产品为旋挖钻机一台,型号规格为jvr360z-ii,价格3600000元,被告闽金鹏公司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案涉旋挖钻机的产品编号为:958136201020111。   依据原告康富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表》显示,起租日2020年11月15日,租赁物件总价值3600000元,首期租金360000元,租赁本金3240000元,租赁年利率8.000%,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融资期数36期,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每期租金均为101696元。   2020年11月19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转账支付9810000元,其中含本案租赁物款项3600000元。   2020年11月5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向甲方推荐经其审核合格的承租人,并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在乙方推荐的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第一笔业务租赁合同签订起算;租赁标的物的准入产品范围为乙方生产销售的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静力压装机、长螺旋钻机、旋挖钻机)、纺织机械-定形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融资租赁合同中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担保义务。   同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1),协议约定甲方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租赁物,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享有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单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9年11月25日,《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授权公司党委书记王泽民、财务总监王朝平代表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联合签署融资总余额在35亿元以内、单笔融资在10亿元以内的所有与融资相关的文件,因签署上述相关文件引起的一切风险或损失均由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出席会议的七名董事均签字同意,被告恒天九五亦加盖公章确认。   被告闽金鹏公司仅偿还租金至2022年1月15日,共计1423744元。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闽金鹏公司尚欠到期租金305088元,未到期租金1932224元,共计2237312元。原告康富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债务加速到期,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诉日)提前届至履行期限。

2022/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湘0121民初6421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被告闽金鹏公司以需要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旋挖钻机为由,于2021年1月5日,被告闽金鹏公司法人陈**光与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段香花(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载明融资产品为旋挖钻机一台,型号规格为jvr390z,价格3800000元,被告闽金鹏公司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案涉旋挖钻机的产品编号为:958139200520003。   依据原告康富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表》显示,起租日2021年1月15日,租赁物件总价值3800000元,首期租金380000元,租赁本金3420000元,租赁年利率6.1750%,租赁期限自2021年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融资期数36期,每期租金均为104448元,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   2021年1月7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转账支付23130000元,其中含本案租赁物款项3800000元。   2021年1月5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向甲方推荐经其审核合格的承租人,并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在乙方推荐的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第一笔业务租赁合同签订起算;租赁标的物的准入产品范围为乙方生产销售的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静力压装机、长螺旋钻机、旋挖钻机)、纺织机械-定形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融资租赁合同中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担保义务。   同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1),协议约定甲方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租赁物,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享有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单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告闽金鹏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康富公司租赁保证金102600元。被告闽金鹏公司仅偿还2021年2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租金1253376元,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闽金鹏公司尚欠到期租金313344元,未到期租金2193408元,共计2506752元。原告康富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债务加速到期,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诉日)提前届至履行期限。

2022/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湘0121民初640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安合顺公司以需要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旋挖钻机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被告安合顺公司法人王渝春与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王渝春(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载明融资产品为旋挖钻机一台,型号规格为jvr390z,价格4600000元,被告安合顺公司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案涉旋挖钻机的产品编号为:958139200720106。   2020年7月10日,被告安合顺公司的法人王渝春盖章确认已接收上述租赁物,租赁物在所有方面均满足承租人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使用要求。   依据原告康富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表》显示,起租日2020年7月15日,租赁物件总价值4600000元,首期租金460000元,租赁本金4140000元,租赁年利率6.6%,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融资期数36期,租金支付日从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的每月15日,每期租金均为127249元,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   2020年7月28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转账支付7380000元,其中含本案租赁物款项4600000元。 2020年10月5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向甲方推荐经其审核合格的承租人,并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在乙方推荐的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第一笔业务租赁合同签订起算;租赁标的物的准入产品范围为乙方生产销售的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静力压装机、长螺旋钻机、旋挖钻机)、纺织机械-定形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融资租赁合同中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担保义务。   同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1),协议约定甲方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租赁物,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享有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单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告安合顺公司仅偿还租金至2022年1月15日,共计2290482元。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安合顺公司尚欠到期租金381747元,未到期租金1908735元,共计2290482元。原告康富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债务加速到期,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诉日)提前届至履行期限。

2022/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湘0121民初640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安合顺公司以需要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旋挖钻机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被告安合顺公司法人王渝春与原告康富公司(出租人)、王渝春(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载明融资产品为旋挖钻机一台,格型号为jvr390z,价格450万元,被告安合顺公司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购买。案涉旋挖钻机的产品编号为:958139200420002。   依据原告康富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表》显示,起租日2020年4月15日,租赁物件总价值4500000元,首期租金900000元,租赁本金3600000元,租赁年利率6.175%,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融资期数36期,租金支付日从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每月15日,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本息,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每期租金均为109945元。   2020年4月22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恒天九五转账支付21104000元,其中含本案租赁物款项4500000元。   2020年10月5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向甲方推荐经其审核合格的承租人,并为其推荐的融资租赁项目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在乙方推荐的范围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第一笔业务租赁合同签订起算;租赁标的物的准入产品范围为乙方生产销售的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静力压装机、长螺旋钻机、旋挖钻机)、纺织机械-定形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单笔融资租赁合同中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担保义务。   同日,原告康富公司(甲方)与被告恒天九五(乙方)签订《垫付及回购担保协议》(编号为:sxxy2020056-1),协议约定甲方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租赁合同标的物为租赁物,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基于该等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享有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单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告安合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康富公司租赁保证金180000元。被告安合顺公司仅偿还租金至2022年1月15日,共计2308845元。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安合顺公司尚欠到期租金329835元,未到期租金1319340元,共计1649175元。原告康富公司同意被告安合顺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80000元抵扣租金。原告康富公司在审理中主张债务加速到期,主张《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诉日)提前届至履行期限。

2022/8/2银河盛汇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公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天广中茂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发行规模为12亿元,起息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发行后,确定“16天广01”存续期内前3年债券利率为年5.00%。广发证券为“16天广01”债券受托管理人。2016年6月8日,邱茂国出具《担保函》,承诺为“16天广01”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4月2日,邱茂期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邱茂期将代为清偿。同日,陈秀玉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陈秀玉将代为清偿。2018年5月14日,天广中茂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天广中茂公司以其所持有福建天广消防公司100%股权为“16天广01”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广发证券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天广中茂公司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向债券持有人公告债券回售办法、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并上调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利息为6%。2019年9月18日,天广中茂公司发布《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天广01’债券的回售数量为11,733,550张,回售金额为1,232,022,750元(含利息)”。但天广中茂公司对于上述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除支付了4,986,758.75元回售利息外,其余回售本息均未兑付。根据《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未能按期支付回售债券本息,己构成违约。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广发证券作为“16天广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提起诉讼。2020年6月11日,“16天广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立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同意广发证券代债券持有人向有关法院采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行动。截至目前,共计持有回售债券本金177,247,000元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广发证券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8/2银河盛汇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公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天广中茂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发行规模为12亿元,起息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发行后,确定“16天广01”存续期内前3年债券利率为年5.00%。广发证券为“16天广01”债券受托管理人。2016年6月8日,邱茂国出具《担保函》,承诺为“16天广01”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4月2日,邱茂期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邱茂期将代为清偿。同日,陈秀玉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陈秀玉将代为清偿。2018年5月14日,天广中茂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天广中茂公司以其所持有福建天广消防公司100%股权为“16天广01”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广发证券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天广中茂公司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向债券持有人公告债券回售办法、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并上调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利息为6%。2019年9月18日,天广中茂公司发布《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天广01’债券的回售数量为11,733,550张,回售金额为1,232,022,750元(含利息)”。但天广中茂公司对于上述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除支付了4,986,758.75元回售利息外,其余回售本息均未兑付。根据《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未能按期支付回售债券本息,己构成违约。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广发证券作为“16天广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提起诉讼。2020年6月11日,“16天广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立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同意广发证券代债券持有人向有关法院采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行动。截至目前,共计持有回售债券本金177,247,000元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广发证券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8/2银河盛汇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公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天广中茂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发行规模为12亿元,起息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发行后,确定“16天广01”存续期内前3年债券利率为年5.00%。广发证券为“16天广01”债券受托管理人。2016年6月8日,邱茂国出具《担保函》,承诺为“16天广01”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4月2日,邱茂期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邱茂期将代为清偿。同日,陈秀玉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陈秀玉将代为清偿。2018年5月14日,天广中茂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天广中茂公司以其所持有福建天广消防公司100%股权为“16天广01”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广发证券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天广中茂公司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向债券持有人公告债券回售办法、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并上调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利息为6%。2019年9月18日,天广中茂公司发布《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天广01’债券的回售数量为11,733,550张,回售金额为1,232,022,750元(含利息)”。但天广中茂公司对于上述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除支付了4,986,758.75元回售利息外,其余回售本息均未兑付。根据《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未能按期支付回售债券本息,己构成违约。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广发证券作为“16天广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提起诉讼。2020年6月11日,“16天广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立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同意广发证券代债券持有人向有关法院采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行动。截至目前,共计持有回售债券本金177,247,000元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广发证券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8/2银河恒汇CPPI策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公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天广中茂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发行规模为12亿元,起息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发行后,确定“16天广01”存续期内前3年债券利率为年5.00%。广发证券为“16天广01”债券受托管理人。2016年6月8日,邱茂国出具《担保函》,承诺为“16天广01”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4月2日,邱茂期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邱茂期将代为清偿。同日,陈秀玉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陈秀玉将代为清偿。2018年5月14日,天广中茂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天广中茂公司以其所持有福建天广消防公司100%股权为“16天广01”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广发证券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天广中茂公司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向债券持有人公告债券回售办法、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并上调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利息为6%。2019年9月18日,天广中茂公司发布《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天广01’债券的回售数量为11,733,550张,回售金额为1,232,022,750元(含利息)”。但天广中茂公司对于上述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除支付了4,986,758.75元回售利息外,其余回售本息均未兑付。根据《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未能按期支付回售债券本息,己构成违约。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广发证券作为“16天广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提起诉讼。2020年6月11日,“16天广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立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同意广发证券代债券持有人向有关法院采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行动。截至目前,共计持有回售债券本金177,247,000元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广发证券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8/2华润信托·睿致9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公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天广中茂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发行规模为12亿元,起息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发行后,确定“16天广01”存续期内前3年债券利率为年5.00%。广发证券为“16天广01”债券受托管理人。2016年6月8日,邱茂国出具《担保函》,承诺为“16天广01”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4月2日,邱茂期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邱茂期将代为清偿。同日,陈秀玉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陈秀玉将代为清偿。2018年5月14日,天广中茂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天广中茂公司以其所持有福建天广消防公司100%股权为“16天广01”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广发证券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天广中茂公司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向债券持有人公告债券回售办法、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并上调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利息为6%。2019年9月18日,天广中茂公司发布《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天广01’债券的回售数量为11,733,550张,回售金额为1,232,022,750元(含利息)”。但天广中茂公司对于上述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除支付了4,986,758.75元回售利息外,其余回售本息均未兑付。根据《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未能按期支付回售债券本息,己构成违约。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广发证券作为“16天广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提起诉讼。2020年6月11日,“16天广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立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同意广发证券代债券持有人向有关法院采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行动。截至目前,共计持有回售债券本金177,247,000元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广发证券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8/2国都睿享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天广中茂公司公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天广中茂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天广01”),发行规模为12亿元,起息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7日,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发行后,确定“16天广01”存续期内前3年债券利率为年5.00%。广发证券为“16天广01”债券受托管理人。2016年6月8日,邱茂国出具《担保函》,承诺为“16天广01”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4月2日,邱茂期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邱茂期将代为清偿。同日,陈秀玉出具《承诺函》,承诺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无法按期支付“16天广01”债券本息时,陈秀玉将代为清偿。2018年5月14日,天广中茂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天广中茂公司以其所持有福建天广消防公司100%股权为“16天广01”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广发证券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局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天广中茂公司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向债券持有人公告债券回售办法、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7日,并上调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利息为6%。2019年9月18日,天广中茂公司发布《关于“16天广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6天广01’债券的回售数量为11,733,550张,回售金额为1,232,022,750元(含利息)”。但天广中茂公司对于上述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除支付了4,986,758.75元回售利息外,其余回售本息均未兑付。根据《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未能按期支付回售债券本息,己构成违约。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第4.11条、第10.5条的约定,广发证券作为“16天广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天广中茂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陈秀玉提起诉讼。2020年6月11日,“16天广01”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立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议案》,同意广发证券代债券持有人向有关法院采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行动。截至目前,共计持有回售债券本金177,247,000元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广发证券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8/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8民初3618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2016年4月11日,国药融租公司(出租人)与祁县医疗集团(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16GYZLCW-013801-HZ-M的《回租物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编号为16GYZLCW-013801-HZ-Z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售后回租合同》)。《买卖合同》约定祁县医疗集团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设备出售给国药融租公司,附件一约定了设备购买价款及支付表,附件二约定了设备清单。《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承租人同意接受买卖合同项下的设备回租,并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附件一租赁物清单载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原值及购买价款;附件二租赁附表详细约定起租日、租赁期限、租赁本金及保证金、租金支付安排等内容。同日,国药融租公司(债权人)与新祁旅游公司(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16GYZLCW-013801-HZ-B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新祁旅游公司同意为祁县医疗集团履行《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国药融租公司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6年4月12日,国药融租公司向祁县医疗集团支付了第1期设备购买价款2000000元并发出《起租通知书》。2016年4月15日,国药融租公司向祁县医疗集团支付了第2期设备购买价款18000000元,至此国药融租公司已履行完毕买卖合同项下向祁县医疗集团购买租赁物的义务。   2018年8月23日,国药融租公司与祁县医疗集团签署了《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1》);2019年8月30日,国药融租公司与祁县医疗集团、新祁旅游公司签署编号为16GYZLCW-013801-HZ-Z-X1《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2》);2020年12月30日,国药融租公司与祁县医疗集团、新祁旅游公司签署编号为16GYZLCW-013801-HZ-Z-X2《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3》),均就概算租金总额及租金支付安排进行了变更。   《售后回租合同》及《变更协议》履行过程中,祁县医疗集团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并且,截至目前,《售后回租合同》及《变更协议3》项下,祁县医疗集团尚未支付因逾期支付第3、7、8、11、12、13、14、15、16、17、18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第19、20期租金及违约金,以及双方签署《变更协议3》前祁县医疗集团多次逾期行为产生的违约金。   针对祁县医疗集团多次迟延和欠付到期租金的违约行为,国药融租公司多次向祁县医疗集团发出租金及违约金催收函,同时多次向新祁旅游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2021年4月12日,租赁期限届满,国药融租公司已向祁县医疗集团、新祁旅游公司发送全部租金催收函及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但祁县医疗集团和新祁旅游公司均拖延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维护国药融租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8/3中融-融沛2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认购融沛27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对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上海嘉定“南翔新猗园生活广场项目”建设。担保人为上海硕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融沛2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管理报告》显示,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履行到期9亿元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义务,该信托产品A1类信托单位将展期11个月。

2022/8/3中融-融沛2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塔牌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认购融沛27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对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上海嘉定“南翔新猗园生活广场项目”建设。担保人为上海硕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融沛2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管理报告》显示,上海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方仍未能如约履行到期9亿元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义务,该信托产品A1类信托单位将展期11个月。

2022/8/4中财定增宝5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9日,中财裕富与福建泰通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就福建泰通对中财裕富通过中财定增宝5号私募基金参与国脉科技(002093.SZ)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提供收益保证,同时林惠榕对该协议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2021年7月28日,中财裕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建泰通向中财裕富支付差额补足款2.3亿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请求判令担保人林惠榕及其配偶慧翰股份实控人陈国鹰等对福建泰通前述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尚在审理中。

2022/8/7安信·创赢118号-岚桥石化油品罐区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创赢118号向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岚桥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叶成提供保证担保;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在安信信托发行安信创赢118号期间,大连银行投资9.39亿元购买了该信托产品,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逾欠受益权本金9.39亿元,逾欠应分配收益约1.69亿元,债权合计约11.08亿元。安信信托作为信托管理人已向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2022/8/7安信·创赢118号-岚桥石化油品罐区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创赢118号向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岚桥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叶成提供保证担保;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在安信信托发行安信创赢118号期间,大连银行投资9.39亿元购买了该信托产品,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逾欠受益权本金9.39亿元,逾欠应分配收益约1.69亿元,债权合计约11.08亿元。安信信托作为信托管理人已向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2022/8/7安信·创赢118号-岚桥石化油品罐区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创赢118号向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岚桥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叶成提供保证担保;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在安信信托发行安信创赢118号期间,大连银行投资9.39亿元购买了该信托产品,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逾欠受益权本金9.39亿元,逾欠应分配收益约1.69亿元,债权合计约11.08亿元。安信信托作为信托管理人已向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2022/8/8华鑫信托·鑫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国核公司作为优先级委托人以及包括被告在内的七名委托人作为劣后级委托人分别与原告作为受托人签订8份《华鑫信托·鑫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华鑫集信字2015175号-信托,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国核公司认购优先级份额1.5亿元,七名劣后级委托人合计认购劣后级份额为3750万元,其中何华认购200万元。该合同约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对北九鼎集团进行增资。2015年8月27日,原告与九鼎集团签署《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875亿元,按照每股20元的价格,认购九鼎集团发行的937.5万股股票。2015年8月28日,华鑫信托·鑫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同日,原告向九鼎集团支付增资款1.875亿元。2016年2月29日,九鼎集团发布《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股本550000020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7.272727股。该次转增后,原告持有九鼎集团2556.8182万股。   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5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九鼎集团实际股权价值低于股权初始投资价值的80%。2018年4月25日,国核公司向原告发出《华鑫信托·鑫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委托人指令(编号:华鑫集信字2015175号-指令-006)》,国核公司指令原告要求劣后级委托人按时缴纳126102272.44元保证金。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指定邮箱发送《华鑫信托·鑫民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原告通知被告于收到通知起(含该日)五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专户追加保证金7734272.71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3)项关于“若劣后级委托人不按本条款约定按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每延迟一日,就其应追加的保证金金额计算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自2018年4月27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的第一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华鑫信托认为案涉信托业务系通道业务,劣后级投资人程雪峰是九鼎集团关联公司的高管,参与九鼎集团定向增发,是全体委托人都知情并同意的,相关信托条款也经委托人同意,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故被告应当依约追加保证金。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8/9中诚信托·信源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信源22号信托计划总规模98亿元,期限不超过30个月;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龙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权收益权,最终资金用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红山地铁站西侧的“龙光玖钻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归还股东前期借款。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亚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收益权。前湾公司、龙光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深圳市龙光骏荣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2022年8月9日消息,龙光集团正式官宣违约,龙光天境花园早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中诚信托公司,项目的融资被极度透支,龙光天境花园被业主质疑监管资金被挪用。

2022/8/9中诚信托·信源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骏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信源22号信托计划总规模98亿元,期限不超过30个月;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龙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权收益权,最终资金用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红山地铁站西侧的“龙光玖钻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归还股东前期借款。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亚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收益权。前湾公司、龙光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深圳市龙光骏荣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2022年8月9日消息,龙光集团正式官宣违约,龙光天境花园早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中诚信托公司,项目的融资被极度透支,龙光天境花园被业主质疑监管资金被挪用。

2022/8/9中诚信托·信源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龙光集团有限公司信源22号信托计划总规模98亿元,期限不超过30个月;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龙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权收益权,最终资金用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红山地铁站西侧的“龙光玖钻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归还股东前期借款。深圳市龙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亚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收益权。前湾公司、龙光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深圳市龙光骏荣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2022年8月9日消息,龙光集团正式官宣违约,龙光天境花园早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中诚信托公司,项目的融资被极度透支,龙光天境花园被业主质疑监管资金被挪用。

2022/8/1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鲁民终90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山东海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海运公司(作为采购方)和新宝金公司(作为供应方)签订购销合同。依据该购销合同,新宝金公司向海运公司出售的商品中包括住人模块(产品型号为L9800XW3400XH3048,13个,单价390万元)和海泥分离设备(产品型号为L2214XW1858XH1600,122个,单价423345元)。   后来,地矿公司(作为出租人)和海运公司(作为承租人)分别签订了编号为SD-160717-RZ-03、SD-160717-RZ-01和SD-160717-RZ-02的三份合同。   合同签订编号为SD-160717-RZ-01的《融资租赁协议(售后回租)》,约定: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1.住人模块、5个、型号L9800XW3400XH3048、单价390万元、金额1950万元;2.海泥分离设备、120个、型号L2214XW1858XH1600、单价423345元、金额50801400元;1和2转让价款5000万元)。   2016年9月8日,地矿公司(作为债权人)和莹跃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担保债务人海运公司在编号为SD-160717-RZ-01、SD-160717-RZ-02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2016年9月8日,地矿公司(作为出租人/甲方)、海运公司(作为承租人/丙方)和新宝金公司(作为供应商/乙方)签订《回购合同》,约定:三方同意就编号为SD-160717-RZ-01、SD-160717-RZ-02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回购事项,达成协议。   2016年9月12日,地矿公司向海运公司汇款5000万元。同日,海运公司向地矿公司支付手续费190万元,摘要显示:百分之三点八手续费;支付500万元,摘要显示:百分之十租赁保证金。   打印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的银行凭证显示,海运公司向地矿公司汇款131.25万元;打印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的银行凭证显示,海运公司向地矿公司汇款131.5697.34万元;打印日期为2017年1月4日的银行凭证显示,海运公司向地矿公司汇款130.1215.28万元;打印日期为2017年2月10日的银行凭证显示,海运公司向地矿公司汇款130.4036.46万元;打印日期为2017年3月3日的银行凭证显示,海运公司向地矿公司汇款129.8206.02万元;打印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的银行凭证显示,海运公司向地矿公司汇款126.8113.43万元。

2022/8/12联合装备2号债权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内蒙古辉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了“联合装备2号债权”中的部分债权,“联合装备2号债权”产品资金全部用于内蒙古辉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煤化工(煤制天然气)项目。“联合装备2号债权”转让方(亦为回购义务人)为内蒙古联合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债务人为北京国金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内蒙古辉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设备抵押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内蒙古联合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辉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展期说明函》,称内蒙古联合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将延期一年履行对将于8月10日回购义务到期的“联合装备2号债权”产品的回购义务,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辉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担保期限因此顺延。

2022/8/13中融-承安58号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绍兴恒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产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塔牌创业投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500万元认购中融-承安58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与浙江融创产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绍兴恒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产城承诺对中融信托所持全部绍兴恒臻股权承担股权收购义务,融创产城已将其持有的绍兴恒臻30%股权转至中融信托,为融创集团、融创产城对信托计划的股权收购价款支付义务提供让与担保。   融创集团、融创产城等相关方未能如约足额履行股权收购价款的支付义务。自2022年8月11日起信托计划单位自动进入延长期,预计展期不超过24个月。截止2022年8月13日,塔牌创投公司已分笔收到信托产品本金合计85.50万元。

2022/8/1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2民初3590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4日,环球租赁公司与扎鲁特旗医院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15CULCTJ0123D07L043),合同约定环球租赁公司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向扎鲁特旗医院购买租赁设备并回租给扎鲁特旗医院使用,环球租赁公司与扎鲁特旗医院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售后回租赁合同》对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环球租赁公司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与鲁丰公司签订《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编号为15CULCTJ0056D07BZ011)(以下简称担保合同1),约定鲁丰公司就主合同项下扎鲁特旗医院对环球租赁公司的偿还义务向环球租赁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此后,上述合同签订后,环球租赁公司依约向扎鲁特旗医院支付了设备购买款共计400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18年4月,环球租赁公司与扎鲁特旗医院就主合同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编号为19CULCTJ0648D07Q173)(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双方确认扎鲁特旗医院截止2018年4月10日止已支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2356002.16元,剩余未偿还租金本金共计人民币24091904.13元,同时双方还就利率的调整方式及剩余租金的支付方式做了约定。《补充协议1》签订后,环球租赁公司与鲁丰公司据此又签订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编号为19CULCTJ0185D07BZ050)(以下简称《担保合同2》),约定鲁丰公司就主合同项下扎鲁特旗医院对环球租赁公司的偿还义务向环球租赁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2月,环球租赁公司与扎鲁特旗医院再次就主合同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编号为20CULCTJ0641D07Q145)(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双方确认扎鲁特旗医院截至2020年2月15日止已支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0308002.88元,剩余未偿还租金本金共计人民币19942831.71元,同时双方将利率变更为固定利率,就剩余未偿还租金的支付方式做了约定。该145号《补充协议》签订后,环球租赁公司与鲁丰公司再次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编号为20CULCTJ1070D07BZ035)(以下简称《担保合同3》),约定鲁丰公司就主合同项下扎鲁特旗医院对环球租赁公司的偿还义务向环球租赁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后,扎鲁特旗医院如期支付了《补充协议2》约定的第14、15期租金,并于2021年4月29日支付了100万元租金后,再未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且经环球租赁公司催缴后仍未偿还,己构成违约。扎鲁特旗医院发生违约后,环球租赁公司已按相关合同约定向扎鲁特旗医院发出通知,要求扎鲁特旗医院履行其偿还租金义务,但扎鲁特旗医院仍未履行。基于扎鲁特旗医院的违约行为,鲁丰公司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环球租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环球租赁公司诉讼至法院。

2022/8/17“聚满溢02002期02-30天”定向融资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海南海航银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闫伟系海航公司旗下“聚宝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会员。2018年7月22日,闫伟在其住所地在聚宝汇平台上购买了名称为“聚满溢02002期02-30天”的定向融资产品,该网站自动生成了一份编号为4453349,甲方(平台)为玖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投资人/认购人)为闫伟、丙方(承销商)为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认购协议》,并附有一份《产品说明书》。其中《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均确认该定向融资产品发行人为海航银湖公司,其通过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发行定向融资产品。闫伟认购金额为4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0%,产品起息日2018年7月23日,产品到期日2018年8月22日,兑付日为到期日后1-3个工作日。闫伟按约支付了40万元认购金额,但是兑付日届满后,发行人海航银湖公司未能如期兑付本息。2018年8月25日,海航公司在“聚宝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出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聚宝汇平台兑付的承诺书》,在上述承诺书中以明示的方法表示对包含涉案产品在内的几类产品本息全额兑付提供担保,并附有上述产品兑付方案。具体兑付方案为:“产品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兑付利息,本金在到期日后分18个月兑付,分期兑付期间按原产品利率计算利息,第10-11个月,每月兑付本金的5%及相应利息;第12-15个月,每月兑付本金的10%及相应利息;第16-17个月,每月兑付本金的15%及相应利息;第18个月兑付本金的20%及相应利息。”兑付方案及承诺书作出后,海航银湖公司和海航公司均未在约定的延期兑付期限内进行兑付,已构成严重违约,延期兑付计划已无法实现。海航银湖公司作为产品的发行及兑付人理应对闫伟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海航公司作为“聚宝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以及海航银湖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和交易关联方,在向闫伟出具了延期还款担保后,理应与海航银湖公司一起对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经闫伟多次催款,海航银湖公司仅向闫伟支付利息18688.9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至今没有支付。闫伟把本金40万元汇到玖锡公司指定的账户上,玖锡公司应与海航银湖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2/8/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74民初243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4日,天保公司、鑫源公司、城投创展公司作为联合出租人与中民国际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联合出租人按照约定份额(天保公司:鑫源公司:城投创展公司=2:1:1),与中民国际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租赁物为中民国际租赁与案外人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MIFL-2016-027-SB-H2-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以下简称0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上游码头和内港池码头,评估净值为478,867,537元,租赁物购买价款4亿元,租赁期限12个月,租赁利率7.2%/年,租金按季支付等。中民投公司与联合出租人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为联合出租人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与中民国际租赁之间发生的融资租赁债权提供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8亿元(其中,天保公司享有的最高主债权担保份额为6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9年3月14日,联合出租人与中民国际租赁签订《[TBZL2018-A004]号〈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委托代收)》,约定,中民国际租赁不可撤销地授权联合出租人代为收取其在编号为[CMIFL-2016-027-SB-H2-001]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项下对润华公司及其担保方享有的全部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直接用以抵偿中民国际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润华公司出具了《通知回执》表示同意。2019年6月5日,《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但中民国际租赁、润华公司均未按约支付相应租金。经协商,联合出租人、中民国际租赁以及中民投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融资租赁合同》展期至2020年6月5日,租赁利率调整为7.58%/年,租金按月支付,逾期罚息利率调整为0.02%/日,中民国际租赁继续委托联合出租人向润华公司代为收款,中民投公司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9月16日起,中民国际租赁对《补充协议》项下应付款项再次逾期,润华公司自2019年3月后亦未向联合出租人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天保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2022/8/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4民初955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陆金公司、强生公司以及国网公司就案涉182台车辆(以下合称“租赁物”或“租赁车辆”)融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融资租赁文件以及实际履行文件(以下合称“融资租赁相关文件”)。主要文件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相应的《租赁物清单》,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182台租赁车辆予以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商务条款约定租赁物转让价为25,225,2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分12期等额支付租金,起租日为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如分期支付,则为第一笔款项支付之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12期租金还清时,共需支付租金29,983,954元。   (2)陆金公司、强生公司和国网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署《三方合同》,约定强生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登记所有权人,国网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实际占有使用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除租金转付义务外均由国网公司实际履行,且强生公司有权在国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主体为国网公司。   上述一系列合同签署后,陆金公司和强生公司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陆金公司按约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转让价款(该款项为扣减保证金后的金额)转账汇给强生公司,陆金公司以此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同时租赁车辆由强生公司回租,且依据《汽车租赁服务合同》以及《三方合同》的约定实际由国网公司占有、使用和获益。且在履行过程中,国网公司按约向强生公司支付租金,强生公司再将收到的租金支付给陆金公司,以此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除此之外,租赁车辆仍登记在强生公司名下,但产权已经明确归属陆金公司所有。   起初各方均按约履行,但是国网公司自2020年3月起未再继续向强生公司支付租金,导致强生公司无法按约向陆金公司支付租金,由此导致出现合同违约。鉴于此,强生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依照《三方合同》第4条约定,书面通知陆金公司及国网公司,将其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其中不包括《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转让给国网公司,合同主体由强生公司转为国网公司。鉴于此,强生公司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除外)项下的法律地位已完全被国网公司取代。陆金公司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中的相对方由强生公司变更为国网公司,强生公司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除外)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也均转让予国网公司承担。   因国网公司已累计拖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构成严重违约,经陆金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发函通知解除了《融资租赁合同》。之后,各方仍协商未果,陆金公司遂起诉。诉讼过程中,陆金公司陆续收回大部分车辆,最终尚余6台车辆未予收回。

2022/8/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4民初954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陆金公司、国网公司和强生公司就案涉350台车辆(以下合称“租赁物”或“租赁车辆”)融资租赁交易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融资租赁文件以及实际履行文件(以下合称“融资租赁相关文件”)。   主要文件包括:(1)陆金公司和强生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署的《001合同》《002合同》,并相应签署两份《租赁物清单》,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350台租赁车辆予以确认。具体约定如下(a)商务条款约定:“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价分别为28,413,000元、20,097,000元;租赁期限均为36个月,分12期等额支付租金,起租日均为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如分期支付,则为第一笔款项支付之日);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12期租金分别还清时,共需支付租金33,752,840元和23,873,960元。   上述一系列合同签署后,陆金公司按约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转让价款(该款项为扣减保证金后的金额)转账汇给强生公司,并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同时租赁车辆由强生公司回租,且依据《汽车租赁服务合同》以及《三方合同》的约定实际由国网公司占有、使用和获益。在履行过程中,国网公司按约向强生公司支付租金,强生公司再将收到的租金支付给陆金公司,以此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除此之外,租赁车辆仍登记在强生公司名下,但产权已经明确归属陆金公司所有。   起初各方均按约履行,但是国网公司自2020年3月起未再继续向强生公司支付租金,导致强生公司无法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向陆金公司支付租金,由此出现合同违约。强生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依照《三方合同》第4条约定书面通知陆金公司及国网公司,将其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其中不包括《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转让给国网公司,合同主体由强生公司转为国网公司。鉴于此,强生公司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除外)项下的法律地位已完全被国网公司取代。陆金公司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中的相对方由强生公司变更为国网公司,强生公司在融资租赁相关文件(《汽车租赁服务合同》除外)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也均转让予国网公司承担。   截至起诉之日,国网公司已累计拖欠《001合同》和《002合同》项下各4期租金。经陆金公司多次催告,国网公司一直怠于履行前述租金支付义务。对此,陆金公司认为国网公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金公司已经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共计336台租赁车辆收回,并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陆金公司陆续收回大部分车辆,最终尚余14台车辆未予收回。

2022/8/19武汉文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3日,文信基金与当代文体、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江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文信基金向银兴影业投资20,210,000元,获得银兴影业10.11%的股权。当代文体应当于文信基金投资款全额到达银兴影业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24个月时间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回购款。   截至2021年11月15日,当代文体尚余5,555,000元未支付。2022年1月25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显示:当代文体应向文信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5,555,000元及违约金778,300元,合计6,333,300元。

2022/8/2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曜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4日,曜伟基金与嘉兴健腾沛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代文体、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曜伟基金以5000万元投资体育集团。艾路明及当代集团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代文体剩余第五期回购价款未支付。2021年12月13日,曜伟基金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当代文体、当代集团、艾路明向曜伟基金支付剩余回购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等损失,合计114048844.22元。截至曜伟基金提起仲裁之日,当代文体仍未清偿剩余股权回购款,当代集团、体育集团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艾路明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

2022/8/2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曜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4日,曜伟基金与嘉兴健腾沛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代文体、武汉当代明诚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曜伟基金以5000万元投资体育集团。艾路明及当代集团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代文体剩余第五期回购价款未支付。2021年12月13日,曜伟基金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当代文体、当代集团、艾路明向曜伟基金支付剩余回购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等损失,合计114048844.22元。截至曜伟基金提起仲裁之日,当代文体仍未清偿剩余股权回购款,当代集团、体育集团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艾路明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

2022/8/20绍兴市上虞茂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强视传媒有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上虞茂榕与当代文体及当代文体控股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上虞茂榕已按约定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7日向强视传媒支付增资款1,600万元和1,400万元。上虞茂榕与当代文体基于上述签订了《合作协议》,对当代文体回购上虞茂榕所持有的增资强视传媒的股权等做了约定。强视传媒提供担保。   2021年11月3日,上虞茂榕要求当代文体履行回购义务,但至今未安排回购事宜。2022年4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显示:当代文体回购上虞茂榕所持有的强视传媒股权并应于2022年10月11日前向上虞茂榕支付股权回购款41,129,315.07元。

2022/8/23华鑫信托·鑫康5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6月,银河金汇公司与华鑫信托公司签订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信托合同的《华鑫信托·鑫康5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银河金汇公司将25亿元信托资金交付给华鑫信托公司,信托期限36个月,运用方式为指令型信托。银河金汇公司指令华鑫信托公司将18亿元投资于河南省宋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文化公司),增资后华鑫信托公司持有宋都文化公司60%的股权;指令华鑫信托公司将7亿元投资于河南新兴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东城公司),增资后华鑫信托公司持有新兴东城公司60%的股权。为确保华鑫信托公司依据《增资协议I》和《增资协议II》及各补充合同的约定获得足额权益,国控保障房公司与华鑫信托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各补充协议,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且该义务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收益不足部分由国控保障房公司进行补足。华鑫信托公司同时与国控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在国控集团公司对国控保障房公司对华鑫信托公司之间的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两年。2016年6月,银河金汇公司与国控保障房公司签订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银河金汇公司将其持有的华鑫信托公司发行的“华鑫信托·鑫康5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国控保障房公司,对应信托份额25亿元,信托成立满两年之日起到信托到期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信托转让,信托到期乙方须无条件受让全部信托受益权。2019年6月26日,华鑫信托公司与国控保障房公司签署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股权转让1的《华鑫信托股权转让协议》将信托项下持有的东望置业(原新兴东城公司)全部股权(对应出资额7亿元)进行协议转让操作,信托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股权转让价款701104444.44元并于当日进行了信托利益分配。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了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股权转让2的《股权转让协议2》,约定信托项下持有的宋都文化公司全部股权(对应出资额18亿元)协议转让,股权转让价款分三笔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300473333.33元已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到信托并于当日进行了信托利益分配。自2019年6月28日起信托存续规模为15亿元,信托项下只持有宋都文化公司60%股权,约定国控保障房公司应于2020年6月20日支付给华鑫信托股权转让款7亿元,2020年12月20日支付股权转让款8亿元,国控保障房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华鑫信托公司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事宜。2021年1月29日,银河金汇公司收到华鑫信托公司《转让通知书》,华鑫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的方式向银河金汇公司分配信托财产。通知书载明自《转让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所述股权及信托其他相关权益转移至银河金汇公司,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分配完毕。国控保障房公司、国控集团公司已违约,为维护银河金汇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8/23华鑫信托·鑫康5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银河金汇公司与华鑫信托公司签订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信托合同的《华鑫信托·鑫康5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银河金汇公司将25亿元信托资金交付给华鑫信托公司,信托期限36个月,运用方式为指令型信托。银河金汇公司指令华鑫信托公司将18亿元投资于河南省宋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文化公司),增资后华鑫信托公司持有宋都文化公司60%的股权;指令华鑫信托公司将7亿元投资于河南新兴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东城公司),增资后华鑫信托公司持有新兴东城公司60%的股权。为确保华鑫信托公司依据《增资协议I》和《增资协议II》及各补充合同的约定获得足额权益,国控保障房公司与华鑫信托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各补充协议,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且该义务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收益不足部分由国控保障房公司进行补足。华鑫信托公司同时与国控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在国控集团公司对国控保障房公司对华鑫信托公司之间的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两年。2016年6月,银河金汇公司与国控保障房公司签订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银河金汇公司将其持有的华鑫信托公司发行的“华鑫信托·鑫康5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国控保障房公司,对应信托份额25亿元,信托成立满两年之日起到信托到期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信托转让,信托到期乙方须无条件受让全部信托受益权。2019年6月26日,华鑫信托公司与国控保障房公司签署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股权转让1的《华鑫信托股权转让协议》将信托项下持有的东望置业(原新兴东城公司)全部股权(对应出资额7亿元)进行协议转让操作,信托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股权转让价款701104444.44元并于当日进行了信托利益分配。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了编号为华鑫单信字2016287号-股权转让2的《股权转让协议2》,约定信托项下持有的宋都文化公司全部股权(对应出资额18亿元)协议转让,股权转让价款分三笔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300473333.33元已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到信托并于当日进行了信托利益分配。自2019年6月28日起信托存续规模为15亿元,信托项下只持有宋都文化公司60%股权,约定国控保障房公司应于2020年6月20日支付给华鑫信托股权转让款7亿元,2020年12月20日支付股权转让款8亿元,国控保障房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华鑫信托公司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事宜。2021年1月29日,银河金汇公司收到华鑫信托公司《转让通知书》,华鑫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的方式向银河金汇公司分配信托财产。通知书载明自《转让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所述股权及信托其他相关权益转移至银河金汇公司,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分配完毕。国控保障房公司、国控集团公司已违约,为维护银河金汇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8/25西部信托·渝信优债精选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信享106号主要投向西部信托·渝信优债精选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渝信4号的融资客户是浙江蓝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西溪板块的海港城项目(商业项目)。   2020年4月26日,东方铁塔购买了信享106号资管计划,因信享106号资管计划涉及底层资产北大资源集团及其母公司的重组,需等到重组完成后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项目才会进行集中兑付,因此这笔资管计划会延期兑付。

2022/8/25西部信托·渝信优债精选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信享106号主要投向西部信托·渝信优债精选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渝信4号的融资客户是浙江蓝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西溪板块的海港城项目(商业项目)。   2020年4月26日,东方铁塔购买了信享106号资管计划,因信享106号资管计划涉及底层资产北大资源集团及其母公司的重组,需等到重组完成后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项目才会进行集中兑付,因此这笔资管计划会延期兑付。

2022/8/25重庆财信企业集团2019年度第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宁-重庆财信集团债权投资信托计划认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发行的“重庆财信企业集团2019年度第一期债权融资计划”7.14亿元。   截止2022年7月18日,财信集团剩余4200万元债权计划逾期未偿付,14200万元债权计划尚未到期。

2022/8/25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一期、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一期资管计划”“二期资管计划”),均为私募股权产品,目前该资管计划大部分底层标的均出现问题,导致产品无法顺利退出。据悉,一期资管计划、二期资管计划分别成立于2015年3月、2016年3月,产品期限为5年,即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3月、2021年3月。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作为代销机构;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南京分行分别作为天风并购基金一期、二期资管计划的资产托管人;招商财富为天风并购基金一期、二期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截至目前,投资人未能如期赎回该资管计划,存在亏损风险。

2022/8/25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风睿兴(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一期、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一期资管计划”“二期资管计划”),均为私募股权产品,目前该资管计划大部分底层标的均出现问题,导致产品无法顺利退出。据悉,一期资管计划、二期资管计划分别成立于2015年3月、2016年3月,产品期限为5年,即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3月、2021年3月。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作为代销机构;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南京分行分别作为天风并购基金一期、二期资管计划的资产托管人;招商财富为天风并购基金一期、二期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截至目前,投资人未能如期赎回该资管计划,存在亏损风险。

2022/8/25长安信托·长安宁-重庆财信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宁-重庆财信集团债权投资信托计划于2019年10月24日成立,存续规模为24055.9万元,信托资金认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发行的“重庆财信企业集团2019年度第一期债权融资计划”7.14亿元,向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   2022年7月18日,长安信托发布重庆财信项目项下资产逾期情况临时信息披露称:由于信托计划项下财产未能按期收回,信托计划无法按期兑付。截止2022年7月18日,重庆财信集团剩余7354.56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4200万元债权计划逾期未偿付,14200万元债权计划尚未到期。

2022/8/25天风并购一期基金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睿通为天风并购一期、二期基金的管理人。天风并购一期基金分别通过股权投资、认购契约型基金份额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方式向5个底层项目合计投资6.55亿元。2015年4月,天风并购一期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向苏州枫彩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枫彩”)投资2.5亿元。清算报告显示,苏州枫彩暂无现金支付能力,须通过处置苏州枫彩资产后才能取得减资现金对价,存在低价处置资产大幅亏损的风险,何时收回现金难以确定。2015年5月,天风并购一期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向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体育”)投资1.23亿元。目前,当代体育运营情况不佳,股价低迷,两笔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此外,天风并购一期基金另外3个底层项目亦出现难以上市、折价处置不良资产、破产清算等情况,存在大幅亏损的风险,全部无法退出。2018年2月5日,天风睿通更名为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8/29英大信托-永利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英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英大信托-永利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按照信托计划《英大信托-永利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9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向武汉商务区公司发放贷款。   根据信托计划上述安排,2017年12月25日,英大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质权人分别与作为借款人的武汉商务区公司及作为保证人/出质人的泛海控股公司签署相应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具体为:(1)与武汉商务区公司签署编号:YDXTSZXT[2017]031-02《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英大信托公司向武汉商务区公司发放不超过9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用途为用于武汉中央商务区(某区某地区某机场内)14B(即某中心B地块)宗地建设项目。贷款期限自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到期还本。信托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9.32%/年,结息日和付息日均为每季度末当月20日、每一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到期还款日。与泛海控股公司签署编号:YDXTSZXT[2017]031-04《保证合同》,约定泛海控股公司为英大信托公司对武汉商务区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9亿元。   之后,英大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项下分四期共计募集信托资金9亿元,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分四笔向武汉商务区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共计9亿元,放款日期和金额分别为:2017年12月28日,放款1.01亿元;2018年1月8日,放款6亿元;2018年1月9日,放款0.49亿元;2018年4月3日,放款1.5亿元,四笔贷款的到期日均为《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2022年5月3日。   2021年3月30日,英大信托公司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武汉商务区公司及担保人泛海控股公司发送《关于“英大信托-永利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还款的通知》,在该函件中明确说明:截至2021年3月30日,武汉商务区公司应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余额为88900万元,英大信托公司要求武汉商务区公司于2021年5月3日偿还剩余全部信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并明确告知保证人泛海控股公司上述提前还款事宜。2021年4月12日,英大信托公司向借款人武汉商务区公司及担保人泛海控股公司发送《关于“英大信托-永利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筹措资金、按期还款的通知》,敦促借款人按照《关于“英大信托-永利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还款的通知》于2021年5月3日当日偿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附付款明细表。   但直至英大信托公司提起诉讼前,武汉商务区公司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泛海控股公司亦未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严重侵害了英大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英大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8/29北方信托·广农海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原告认购了被告所发行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共计190000张,每张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市值共计人民币19000000元。根据《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约定,案涉债券期限为270天,票面利率为7.5%/年,起息日为2018年3月26日,兑付日为2018年12月21日,如发行人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0.21‰)计算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以上约定,就案涉债券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1日兑付本息,但被告未能如期兑付,在案涉债券到期后经多次催告仍未能向原告清偿任何款项,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债券本金共计人民币19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3月26日起应付未付之债券利息暂计人民币5821027.4元(以债券本金1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为人民币5821027.4元,此后持续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全部支付义务之日止),与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6364359.64元(以应付未付之债券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为人民币6364359.64元,此后持续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全部支付义务之日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

2022/8/30中航信托·天启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21日,九阳股份出资4500万元,向中航信托公司认购了“天启651号”,认购期限为356天,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持有期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12日,年化收益率5.5%。认购资金用于阳光城集团全资控股公司长沙中泛置业在长沙尚东湾项目16号地块的开发建设。阳光城集团负保证担保,即为长沙中泛到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公告。截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该信托产品投资收益124.09万元。剩余信托产品投资本金4500万元及投资收益110.53万元仍在协商中,尚未收回。

2022/8/302020年中诚信托·梧桐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山东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九阳股份出资5000万元认购梧桐22号,期限为380天。信托资金用于贵州望乡项目开发建设。济南龙宏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及股权质押,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济南龙宏的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2022年8月30日,九阳股份累计收到投资收益134.3万元,剩余信托本金5000万元及收益128.93万元尚未收回。

2022/8/302020年中诚信托·梧桐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济南龙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九阳股份出资5000万元认购梧桐22号,期限为380天。信托资金用于贵州望乡项目开发建设。济南龙宏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及股权质押,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济南龙宏的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2022年8月30日,九阳股份累计收到投资收益134.3万元,剩余信托本金5000万元及收益128.93万元尚未收回。

2022/8/302020年中诚信托·梧桐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九阳股份出资5000万元认购梧桐22号,期限为380天。信托资金用于贵州望乡项目开发建设。济南龙宏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及股权质押,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济南龙宏的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2022年8月30日,九阳股份累计收到投资收益134.3万元,剩余信托本金5000万元及收益128.93万元尚未收回。

2022/8/30中航信托·天顺(2018)172号康德集团单一资金信托

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2/8/30中航信托·天顺(2018)172号康德集团单一资金信托

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德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2022/8/30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文峰大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购守朴行业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00万元,基金主要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出现较大规模的债券违约,基金面临较大的兑付风险。

2022/8/31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1日,西藏暖流公司与天弘创新公司签署了《天弘创新稳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稳赢1号资管合同》)。双方约定:西藏暖流公司出资认购天弘创新公司管理的“天弘创新稳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赢1号”),“稳赢1号”的投资范围包括天弘创新公司管理的“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暖流1期”)等其他资管产品,并且,“暖流1期”将聘请西藏暖流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并将完全按照西藏暖流公司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的选取、资产变现、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控制等操作)。2015年11月13日,天弘创新公司代表“稳赢1号”签署《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暖流1期资管合同》),就“暖流1期”聘用西藏暖流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基于上述约定,天弘创新公司代表“暖流1期”与西藏暖流公司签署了《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以下简称《暖流1期投顾合同》),双方约定:1.天弘创新公司聘请西藏暖流公司担任“暖流1期”投资顾问,为“暖流1期”的投资管理提供顾问服务。西藏暖流公司向天弘创新公司出具投资建议,天弘创新公司根据西藏暖流公司提供的投资建议作出相关投资决策。2.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暖流1期”设置风险准备金,西藏暖流公司应于“暖流1期”成立日和每一笔委托资金追加日提供或追加风险准备金。其后,西藏暖流公司指令“暖流1期”购入“16洛娃01”和“16国购03”。截至起诉之日,“暖流1期”持有“16洛娃01”本金42500000元,持有“16国购03”本金70000000元。   1.“16洛娃01”及“16国购03”的实质违约情形 2018年12月25日,“16洛娃0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该期债券于2018年12月25日提前到期。鉴于该期债券发行人未履行“16洛娃01”本息偿付义务,“16洛娃01”已构成违约。2019年3月8日,“16国购0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该期债券于2019年3月8日立即到期。鉴于该期债券发行人未履行“16国购03”本息偿付义务,“16国购03”已构成违约。其后,上述债券发行人资信情况进一步急剧恶化,均于2019年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致使“暖流1期”相关债券投资遭受严重损失。   2.西藏暖流公司未履行风险准备金追加义务。 基于“16洛娃01”及“16国购03”的上述实质违约情形,西藏暖流公司已触发《承诺函》等约定项下向“暖流1期”追加风险准备金的义务。经与西藏暖流公司多次沟通,西藏暖流公司始终未按约向“暖流1期”追加风险准备金,天弘创新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西藏暖流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追加风险准备金的催告函》,再次催告西藏暖流公司履行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西藏暖流公司仍未履行。

2022/8/31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1日,西藏暖流公司与天弘创新公司签署了《天弘创新稳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稳赢1号资管合同》)。双方约定:西藏暖流公司出资认购天弘创新公司管理的“天弘创新稳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赢1号”),“稳赢1号”的投资范围包括天弘创新公司管理的“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暖流1期”)等其他资管产品,并且,“暖流1期”将聘请西藏暖流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并将完全按照西藏暖流公司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的选取、资产变现、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控制等操作)。2015年11月13日,天弘创新公司代表“稳赢1号”签署《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暖流1期资管合同》),就“暖流1期”聘用西藏暖流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基于上述约定,天弘创新公司代表“暖流1期”与西藏暖流公司签署了《天弘创新稳债暖流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以下简称《暖流1期投顾合同》),双方约定:1.天弘创新公司聘请西藏暖流公司担任“暖流1期”投资顾问,为“暖流1期”的投资管理提供顾问服务。西藏暖流公司向天弘创新公司出具投资建议,天弘创新公司根据西藏暖流公司提供的投资建议作出相关投资决策。2.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暖流1期”设置风险准备金,西藏暖流公司应于“暖流1期”成立日和每一笔委托资金追加日提供或追加风险准备金。其后,西藏暖流公司指令“暖流1期”购入“16洛娃01”和“16国购03”。截至起诉之日,“暖流1期”持有“16洛娃01”本金42500000元,持有“16国购03”本金70000000元。   1.“16洛娃01”及“16国购03”的实质违约情形 2018年12月25日,“16洛娃0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该期债券于2018年12月25日提前到期。鉴于该期债券发行人未履行“16洛娃01”本息偿付义务,“16洛娃01”已构成违约。2019年3月8日,“16国购0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该期债券于2019年3月8日立即到期。鉴于该期债券发行人未履行“16国购03”本息偿付义务,“16国购03”已构成违约。其后,上述债券发行人资信情况进一步急剧恶化,均于2019年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致使“暖流1期”相关债券投资遭受严重损失。   2.西藏暖流公司未履行风险准备金追加义务。 基于“16洛娃01”及“16国购03”的上述实质违约情形,西藏暖流公司已触发《承诺函》等约定项下向“暖流1期”追加风险准备金的义务。经与西藏暖流公司多次沟通,西藏暖流公司始终未按约向“暖流1期”追加风险准备金,天弘创新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西藏暖流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追加风险准备金的催告函》,再次催告西藏暖流公司履行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西藏暖流公司仍未履行。

2022/8/3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2民初208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阳光制药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001-0000007-004号《售后回租协议》(简称4号回租协议)。4号回租协议约定由原告以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附件1《租赁物件明细》列明的阳光制药公司所有的全部物品,同时原告将其作为租赁物租给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应向原告按期支付租金,自2014年9月28日始支付第一期租金,共48期,总租金3569.76万元。2014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禾邦实业集团签订编号为001-0000007-000-G01号《公司保证合同》(简称1号保证合同),约定禾邦实业集团为原告与阳光制药公司签订的4号回租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迟延罚金、律师费用等。2014年12月8日,原告与阳光制药公司就回租协议租金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对回租协议项下的租金作相应调整,阳光制药公司应依据调整后的《实际租金支付表》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阳光制药公司、禾邦实业集团等分别签订编号为001-0000007-004-C02号《补充协议》(简称4-2号《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将4号回租协议展期6个月,延期至2019年2月20日,对租金金额进行调整,并由禾邦实业集团等就合同变更后的全部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据阳光制药公司的付款通知,分别将合同约定的款项按期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该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阳光制药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依据原告与阳光制药公司签订的回租协议中一般条款关于违约事件及相关救济方式的约定,该公司已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2022/9/1五矿信托-恒信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84期认购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投资于四川彭祖文化下的天府水郡未来城开发建设项目,项目总融资规模20亿。四川环融中军提供抵押担保、融创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月份,认购五矿信托-恒信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拿到了一纸延期公告,告知产品无法按期退出,先行延期6个月,6个月后能不能退出也不确定。

2022/9/1五矿信托-恒信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84期认购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投资于四川彭祖文化下的天府水郡未来城开发建设项目,项目总融资规模20亿。四川环融中军提供抵押担保、融创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月份,认购五矿信托-恒信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拿到了一纸延期公告,告知产品无法按期退出,先行延期6个月,6个月后能不能退出也不确定。

2022/9/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新0102民初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5日,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签订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4)第0068-1号《回租买卖合同》、长金租回租字(2014)第0068号《回租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双方开展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约定长城国兴出资3亿元购买郑州东电自有的变电设备并出租给郑州东电使用,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分20期支付。同日,河南盛控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4)第0068-2号《保证合同》,为郑州东电对长城国兴所负全部债务向长城国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河南盛置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抵担保字(2014)第0068-3号《抵押担保合同》,河南盛置以其名下6套房产向长城国兴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长城国兴依约向郑州东电支付了设备购买款3亿元。因郑州东电逾期支付租金,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河南盛控、河南盛置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3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号《期限重组协议》、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进行了两次期限重组。2019年12月31日,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河南盛控、河南盛置、郑州热汴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2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二》。同日,郑州热汴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4)第0068-2-1号《保证合同》,为郑州东电对长城国兴所负全部债务向长城国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3月25日,郑州东电再次逾期,长城国兴多次催收无果。鉴于郑州东电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长城国兴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郑州东电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及应付款项,同时有要求河南盛控、郑州热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要求河南盛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22/9/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新0102民初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5日,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签订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4)第0068-1号《回租买卖合同》、长金租回租字(2014)第0068号《回租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双方开展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约定长城国兴出资3亿元购买郑州东电自有的变电设备并出租给郑州东电使用,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分20期支付。同日,河南盛控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4)第0068-2号《保证合同》,为郑州东电对长城国兴所负全部债务向长城国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河南盛置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抵担保字(2014)第0068-3号《抵押担保合同》,河南盛置以其名下6套房产向长城国兴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长城国兴依约向郑州东电支付了设备购买款3亿元。因郑州东电逾期支付租金,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河南盛控、河南盛置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3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号《期限重组协议》、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进行了两次期限重组。2019年12月31日,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河南盛控、河南盛置、郑州热汴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2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二》。同日,郑州热汴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4)第0068-2-1号《保证合同》,为郑州东电对长城国兴所负全部债务向长城国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3月25日,郑州东电再次逾期,长城国兴多次催收无果。鉴于郑州东电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长城国兴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郑州东电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及应付款项,同时有要求河南盛控、郑州热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要求河南盛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22/9/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新0102民初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5日,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签订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4)第0068-1号《回租买卖合同》、长金租回租字(2014)第0068号《回租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双方开展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约定长城国兴出资3亿元购买郑州东电自有的变电设备并出租给郑州东电使用,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分20期支付。同日,河南盛控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4)第0068-2号《保证合同》,为郑州东电对长城国兴所负全部债务向长城国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河南盛置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抵担保字(2014)第0068-3号《抵押担保合同》,河南盛置以其名下6套房产向长城国兴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长城国兴依约向郑州东电支付了设备购买款3亿元。因郑州东电逾期支付租金,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河南盛控、河南盛置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3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号《期限重组协议》、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对《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进行了两次期限重组。2019年12月31日,长城国兴与郑州东电、河南盛控、河南盛置、郑州热汴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重组字(2014)第0068-2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二》。同日,郑州热汴与长城国兴签订编号为长金租连保字(2014)第0068-2-1号《保证合同》,为郑州东电对长城国兴所负全部债务向长城国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3月25日,郑州东电再次逾期,长城国兴多次催收无果。鉴于郑州东电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长城国兴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郑州东电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及应付款项,同时有要求河南盛控、郑州热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要求河南盛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22/9/1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八十四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五矿信托恒信日鑫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84期认购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投资于四川彭祖文化下的天府水郡未来城开发建设项目,项目总融资规模20亿。   7月份,认购五矿信托-恒信共筑455号-堃翼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拿到了一纸延期公告,告知产品无法按期退出,先行延期6个月,6个月后能不能退出也不确定。

2022/9/5国通信托·东兴870号国茂南京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期B类)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国通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融资,融资方式为受让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世茂璀璨江山(地块   NO.2017G24)”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权(简称“标的项目收益权”),并由其按期溢价回购标的项目收益权,信托资金最终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截至   2022 年 9 月 2 日,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导致本信托计划第 4 期延期。

2022/9/5国通信托·东兴870号国茂南京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期B类)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国通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融资,融资方式为受让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世茂璀璨江山(地块   NO.2017G24)”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权(简称“标的项目收益权”),并由其按期溢价回购标的项目收益权,信托资金最终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截至   2022 年 9 月 2 日,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导致本信托计划第 4 期延期。

2022/9/52017年中诚信托至诚5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吴晓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宇国信公司指定账户支付500万元投资款,并于2017年12月6日与华宇国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签署了《华宇国信—政信37号私募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华宇国信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华宇国信—政信37号”,该基金主要投资于“2017年中诚信托至诚5号单一资金信托”,并通过“2017年中诚信托至诚5号单一资金信托”向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基金存续期限为3+1年,自基金托管人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之日起成立,吴晓红认购500万份基金份基金额,认购价格为1元/份,吴晓红合计认购款项为500万元。2017年12月6日,吴晓红与华宇国信公司双方签署政信37号基金补充协议,约定吴晓红认购500万份基金份保额,认购两年,适用二级收益补贴级别,即收益分配时从华宇国信公司业绩报酬中计提投资者有基金份额的0.5%/年的收益分配给吴晓红,按照每季度的方式进行分配,于收益分配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确保吴晓红认购期满退出,华宇国信公司同日安排与吴晓红、华宇政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政信37号基金份额转让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该基金投放到融资方账户后,且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宣告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进行基金份额交割。政信37号基金份额转让合同明确了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款收款账户等信息。吴晓红认购并持有基金两年期满后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要求华宇国信公司安排受让方回购,但是华宇国信公司一直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2021年8月10日,华宇国信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公司被列入异常管理人名单的公告,称其因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6日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经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华宇国信公司确于2021年8月6日己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4项约定,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的,基金合同终止。而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应当在基金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基金清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经吴晓红一再催促,华宇国信公司始终拒绝提供与基金产品有关的法律签署文件、年度报告,拒绝成立清算组清算,已严重损害吴晓红合法利益。故吴晓红诉至法院。

2022/9/6华澳·振鑫26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有限公司2022年6月底,有投资者爆料称其购买的两只信托产品出现逾期,底层资产为世茂所有。其中总发行规模为9.8亿元的华澳振鑫26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3月到期.   上述投资人表示,华澳信托的项目已经发布了五六个临时公告,但尚未给出明确的延期方案。

2022/9/6国民信托·嘉泰19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有限公司2018年,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签订《嘉泰194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嘉泰194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一)》,委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设立“嘉泰194期单一资金信托”。由江西银行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为受托人,江西银行委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将其交付给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资金用于向中心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安公司)发放信托贷款。2018年5月23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嘉泰194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并于2018年5月23日与保证人中信国安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2018年5月24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按照江西银行的指令将其交付的信托财产600000000元支付至国安集团指定的收款账户。按照信托合同第7条之约定,信托管理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不足承担的由受益人另行支付。信托管理费率为信托资金余额的0.3%/年,按自然季度收取,结算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以及信托终止日,受托人于结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当期信托管理费。本信托已于2020年5月22日到期终止,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江西银行出具了《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完成了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分别向保证人融资人中信国安公司发送了债权人变更的《通知书》,并于2020年5月出具了清算报告。本信托存续期间,国民信托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约定义务,完成了信托职责,但江西银行至今仍未依约足额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信托终止日之信托管理费709881.67元,故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22/9/6宁波坦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政信303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通达投资签署编号为TWZX20160303的《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原告设立“宁波坦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政信303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政信303号私募基金)受让被告一通达投资对被告四独山县人民政府享有的人民币3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简称“标的债权”),原告有权选择按照转让价款与标的债权金额不超过1:1.5的比例一次性或分笔支付转让价款,被告一通达投资应按约定回购其转让的标的债权,并支付回购款。被告四独山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出具《独山县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确认函》,确认被告一通达投资对其享有人民币3亿元应收账款债权,知晓并同意原告设立基金,并将该基金募集资金用于受让被告一通达投资对其享有的上述标的债权。2016年10月-2017年2月期间,原告按照《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设立政信303号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并向被告一通达投资分七期共计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4350万元,受让标的债权金额6525万元,原告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一通达投资负有到期回购的义务。由于被告一通达投资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各方协商一致对每期基金的期限进行了展期,但被告一通达投资在展期期间仍未按约定履行全部回购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回购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一通达投资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回购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汇福投资自愿以其名下的6宗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为被告一通达投资根据《转让及回购协议》向原告承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恒通置业公司为被告一通达投资在《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被告二汇福投资应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三恒通置业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独山县人民政府作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就被告一通达投资未履行回购义务的部分向原告支付剩余回购价款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2022/9/6雪松信托·长惠112号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惠112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5月28日成立,总规模21910万元。融资方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中关村发布公告称:因2022年8月18日为第二期贷款到期日,国美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款。雪松国际信托对本信托计划质押物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410.14万股流通股股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022/9/6鑫元基金·莱商银行·鑫安利得3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被告发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宜华企业MTN002,债券代码:101761030),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3年,涉案债券起息日为2017年7月26日,票面利率5.8%,兑付日为2020年7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属于发行人对外发出的要约。《募集说明书》的“重要提示”部分约定,“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鉴于原告通过其管理的“鑫元基金-莱商银行-鑫安利得2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鑫元基金-莱商银行-鑫安利得31号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持有面值为人民币50000000元和人民币20000000元的涉案债券,合计持有面值为人民币70000000元的涉案债券,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募集说明书》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告双方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现涉案债券已到期,被告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兑付日2020年7月2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实际兑付日2020年7月27日)支付涉案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已经构成了涉案债券项下的实质违约。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的约定,发行人如未履行融资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时间支付相关费用,则按逾期金额每日0.21‰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还应当自2020年7月27日起,以延期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7406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2/9/6鑫元基金·莱商银行·鑫安利得23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被告发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宜华企业MTN002,债券代码:101761030),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3年,涉案债券起息日为2017年7月26日,票面利率5.8%,兑付日为2020年7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属于发行人对外发出的要约。《募集说明书》的“重要提示”部分约定,“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鉴于原告通过其管理的“鑫元基金-莱商银行-鑫安利得2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鑫元基金-莱商银行-鑫安利得31号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持有面值为人民币50000000元和人民币20000000元的涉案债券,合计持有面值为人民币70000000元的涉案债券,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募集说明书》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告双方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现涉案债券已到期,被告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兑付日2020年7月2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实际兑付日2020年7月27日)支付涉案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已经构成了涉案债券项下的实质违约。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的约定,发行人如未履行融资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时间支付相关费用,则按逾期金额每日0.21‰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还应当自2020年7月27日起,以延期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7406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2/9/7宇艾供应链十八期专项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JOANNACHANG与宇艾基金公司、尚善销售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基金合同》一份,由宇艾基金公司为JOANNACHANG提供委托理财服务,尚善销售公司则为该金融产品的承销方。《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80天,该基金全部资产用于受让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平公司)持有的对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益权。底层贸易信息如下:签订时间2017年7月5日、买方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卖方能平公司、交易商品乙二醇、签订地点上海市、交易总额15019.4万元。   在本次融资中,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上述贸易标的商票金额为5000万元整。JOANNACHANG于签订《基金合同》当日依约支付了投资款100万元整。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该产品到期日为2018年2月2日,但是宇艾基金公司却并未依约清算该投资理财产品。经JOANNACHANG多次催促,宇艾基金公司、尚善销售公司长期未予以明确答复。   2018年7月,JOANNACHANG获知中能源公司出具的《兑付计划书》,方才知晓中能源公司并未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此后,JOANNACHANG才知晓,中能源公司为宇艾基金公司占股51%的控股股东,而宇艾基金公司的执行董事陈星海同时也是中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案所涉《基金合同》所涉及的融资计划本质上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一场关联交易。而对于上述事实,宇艾基金公司、尚善销售公司在《基金合同》订立以前并未向JOANNACHANG予以披露。此外,甚至有第三方向JOANNACHANG反映,事实上中能源公司与能平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乙二醇交易。且宇艾基金公司、尚善销售公司未如实披露中能源公司存在19.56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的事实。   2018年10月18日,宇艾基金公司召开投资人大会就是否起诉中能源公司投票。但是,事实情况是,宇艾基金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已经起诉中能源公司,但是宇艾基金公司却因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裁定撤诉。其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行为,证明《基金合同》实际是一场欺诈性的融资。JOANNACHANG认为,宇艾基金公司、尚善销售公司在签订《基金合同》以前,未披露宇艾基金公司与中能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未披露中能源公司与能平公司之间的交易实质,未如实披露中能源公司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已经构成欺诈。   永续信息公司系尚善销售公司唯一股东,并且实际与尚善销售公司混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理应与尚善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JOANNACHANG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2022/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257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凯里正源城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ZL-01的《融资租赁合同》。2020年9月,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BC-01的《补充协议》。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出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GM-01的《购买合同》及附件。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项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为承租人、XX公司为出卖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的要求以及对出卖人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设备,之后将设备租赁给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使用,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依约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原告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凯里人民医院。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补充协议》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部分还款事项进行变更并最终确定如下:租赁期间共72个月,起租日为2018年12月29日,租赁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租金总额为68,431,706元,留购价款为100元,保证金1,384,320元。   另,《融资租赁合同》第10.1项约定,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租赁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构成违约;第11.1项约定,对于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和/或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乙方和/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第12.2项约定,“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故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项下款项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凯里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   此外,为担保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凯里正源建筑公司、凯里开元建筑公司分别签署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BZ-01、2018PAZL(DC)0100366-BZ-02、   2018PAZL(DC)0100366-BZ-03的《保证合同》,为被告凯   里人民医院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凯里正源建筑公司、凯里开元建筑公司应为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在和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签署租赁合同期间与出卖人XX公司购买了指定租赁物件,并且已向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实际交付了租赁物,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接收证明》和《租赁物验收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然,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多次出现逾期,且自第4期租金1,000,000元支付后未再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恶意违约明显。综上所述,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现以一审开庭日即2021年12月1日作为加速到期日并以主张相应违约金。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257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ZL-01的《融资租赁合同》。2020年9月,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BC-01的《补充协议》。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出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GM-01的《购买合同》及附件。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项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为承租人、XX公司为出卖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的要求以及对出卖人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设备,之后将设备租赁给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使用,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依约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原告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凯里人民医院。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补充协议》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部分还款事项进行变更并最终确定如下:租赁期间共72个月,起租日为2018年12月29日,租赁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租金总额为68,431,706元,留购价款为100元,保证金1,384,320元。   另,《融资租赁合同》第10.1项约定,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租赁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构成违约;第11.1项约定,对于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和/或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乙方和/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第12.2项约定,“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故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项下款项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凯里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   此外,为担保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凯里正源建筑公司、凯里开元建筑公司分别签署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BZ-01、2018PAZL(DC)0100366-BZ-02、   2018PAZL(DC)0100366-BZ-03的《保证合同》,为被告凯   里人民医院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凯里正源建筑公司、凯里开元建筑公司应为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在和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签署租赁合同期间与出卖人XX公司购买了指定租赁物件,并且已向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实际交付了租赁物,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接收证明》和《租赁物验收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然,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多次出现逾期,且自第4期租金1,000,000元支付后未再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恶意违约明显。综上所述,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现以一审开庭日即2021年12月1日作为加速到期日并以主张相应违约金。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74民初257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贵州颐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ZL-01的《融资租赁合同》。2020年9月,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BC-01的《补充协议》。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出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GM-01的《购买合同》及附件。原告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项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为承租人、XX公司为出卖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的要求以及对出卖人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设备,之后将设备租赁给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使用,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被告凯里人民医院依约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原告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凯里人民医院。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补充协议》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部分还款事项进行变更并最终确定如下:租赁期间共72个月,起租日为2018年12月29日,租赁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租金总额为68,431,706元,留购价款为100元,保证金1,384,320元。   另,《融资租赁合同》第10.1项约定,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租赁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构成违约;第11.1项约定,对于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和/或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乙方和/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第12.2项约定,“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故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项下款项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凯里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   此外,为担保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凯里正源建筑公司、凯里开元建筑公司分别签署编号为2018PAZL(DC)0100366-BZ-01、2018PAZL(DC)0100366-BZ-02、   2018PAZL(DC)0100366-BZ-03的《保证合同》,为被告凯   里人民医院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凯里正源建筑公司、凯里开元建筑公司应为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在和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签署租赁合同期间与出卖人XX公司购买了指定租赁物件,并且已向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实际交付了租赁物,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接收证明》和《租赁物验收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然,被告凯里人民医院多次出现逾期,且自第4期租金1,000,000元支付后未再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恶意违约明显。综上所述,被告凯里人民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现以一审开庭日即2021年12月1日作为加速到期日并以主张相应违约金。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9/13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国储悦孚能源(烟台)有限公司2019年5月20日,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其中约定广州农商银行将2.63亿元信托资金委托给长安信托用于向国储能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期限12个月,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受托人向受益人和债务人送达《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并交付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及其他附属文件即视为信托利益分配完毕,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益人。2019年5月14日,长安信托与国储能源公司签订了《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其中约定长安信托同意以其管理的“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国储能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是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补充日常经营资金或者归还商业承兑汇票授信余额,贷款金额为2.63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放款日起计算;贷款年利率为11.34%,贷款利息从放款日起计算,利随本清。2019年5月20日,广州农商银行与国储能源公司、长安信托再签订了《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协议》(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协议》)。2019年5月14日,长安信托与保证人国储石化公司签订了《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国储石化公司同意为债务人国储能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5月22日,广州农商银行依约将信托资金2.63亿元交付给长安信托,长安信托按照《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委托代付合同》的约定,向国储能源公司发放了贷款本金2.63亿元。信托贷款期间,国储能源公司依约应于2019年9月21日支付的贷款利息7207047元发生了逾期,国储能源公司实际至2019年10月31日才支付完毕,该笔逾期利息应支付复利合计为68808.06元。2020年5月22日,长安信托公司分别向广州农商银行、国储能源公司发送了《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载明其已于2020年5月22日向广州农商银行按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现状的形式分配了信托利益,交付了信托财产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及其他附属文件,至此,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终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后,国储能源公司除依约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了本金共计3041743.94元外,从未按期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也未能依约于2020年3月31日前再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不低于300万元的本金,直至2021年5月22日,案涉借款到期,国储能源公司仍未能归还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本息。

2022/9/13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国储石化销售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20日,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其中约定广州农商银行将2.63亿元信托资金委托给长安信托用于向国储能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期限12个月,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受托人向受益人和债务人送达《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并交付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及其他附属文件即视为信托利益分配完毕,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益人。2019年5月14日,长安信托与国储能源公司签订了《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其中约定长安信托同意以其管理的“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国储能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是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补充日常经营资金或者归还商业承兑汇票授信余额,贷款金额为2.63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放款日起计算;贷款年利率为11.34%,贷款利息从放款日起计算,利随本清。2019年5月20日,广州农商银行与国储能源公司、长安信托再签订了《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协议》(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协议》)。2019年5月14日,长安信托与保证人国储石化公司签订了《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单国储19080193,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国储石化公司同意为债务人国储能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5月22日,广州农商银行依约将信托资金2.63亿元交付给长安信托,长安信托按照《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委托代付合同》的约定,向国储能源公司发放了贷款本金2.63亿元。信托贷款期间,国储能源公司依约应于2019年9月21日支付的贷款利息7207047元发生了逾期,国储能源公司实际至2019年10月31日才支付完毕,该笔逾期利息应支付复利合计为68808.06元。2020年5月22日,长安信托公司分别向广州农商银行、国储能源公司发送了《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载明其已于2020年5月22日向广州农商银行按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现状的形式分配了信托利益,交付了信托财产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及其他附属文件,至此,长安宁?国储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终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后,国储能源公司除依约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了本金共计3041743.94元外,从未按期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也未能依约于2020年3月31日前再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不低于300万元的本金,直至2021年5月22日,案涉借款到期,国储能源公司仍未能归还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本息。

2022/9/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鲁0505民初293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孝义市医院2017年12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XD-HT04-2017-014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编号为XD-HT04-(SYQZR)-2017-014的《所有权转让协议》,被告孝义市城投公司向原告提供担保,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函》。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孝义市医院双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后被告孝义市医院应按时支付每期租金。被告孝义市医院已向原告支付了编号为XD-HT04-2017-01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一期至第十二期租金。2021年3月初,原告通知被告孝义市医院按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3月18日支付编号为XD-HT04-2017-014《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十三期租金。经多次沟通,至今仍未支付。根据被告孝义市医院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以及合同的约定,被告孝义市医院已构成重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孝义市医院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等,被告孝义市城投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9/14莞盈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8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中铁宝盈FOX2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铁宝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莞盈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东莞-宝盈-长城-01号),约定成立莞盈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原告接受中铁宝盈的委托,进行资产管理投资。   2017年9月5日,原告作为管理人,根据中铁宝盈的投资指令代表莞盈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与赵小强签署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编号为0314,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协议书》【编号为20172058,以下简称“交易协议”】,达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部分质押回购约定如下:(1)初始交易金额(即融资本金)为2.39亿元;(2)初始交易证券数量为3144万股,质押股票(标的证券)为赵小强持有的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证券代码为002699】的股票;(3)融资期限为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即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共364日;(4)购回利率为6.1%/年,计息天数为360天(依据业务协议第一条第(十)点);(5)预警履约保证比例(预警线)为160%,最低履约保证比例(最低线)140%。   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赵小强共同签订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为0314-BC001】。双方对购回利率进行了调整: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不含)的回购利率调整为6.29%/年;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6日(不含)的回购利率调整为6.2%/年。   2018年9月5日,因赵小强无法按约进行购回交易,赵小强向原告申请展期,双方于同日签订了第一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特殊交易协议书》。   同日,赵小强偿还原告融资本金300万元,原告解除质押股票1股,剩余质押证券数量4681.5174万股。   2019年9月6日,因赵小强无法按约进行购回交易,赵小强再次向原告申请展期,双方于同日签订了第二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特殊交易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1)展期金额为2亿元;(2)展期期限为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4日,共364日;(3)购回利率为7.27%/年。   为担保前述债务的履行,美盛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6日、2019年9月5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BZHT-20180905、BZHT-20190906,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美盛公司自愿为赵小强上述债务在人民币2.36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9月20日,赵小强未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据业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五)点、第四十三条第(四)点及第四十四条约定,原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有权计收赵小强违约金。   2020年9月4日,购回期限届满,赵小强至今未按约完成购回交易或场外结算。暂截至2021年8月19日,赵小强尚拖欠原告融资本金2亿元,融资利息5512444.44元,违约金83530500元。

2022/9/14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第6期其他非标资产违约雪松控股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2022/9/14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雪松控股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被告雪松成都公司(甲方、发行人)、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受托管理人)与原告(丙方、投资者)签订《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简称“《认购协议》”),约定:丙方向甲方认购“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简称“定向融资计划”)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3%;中睿融达票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睿融达”)为本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开设专项资金监管账户;本定向融资计划每期产品每满3个月支付一次期间预期收益,最后一次预期收益利随本清;自本定向融资计划自每期产品成立日(含)起对应的投资期限届满之日为本期产品的到期日,每期产品的到期日(含)起三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为每期产品的兑付日。当天,原告依约向定向融资计划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即中睿融达账户转账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60万元。2021年2月26日,被告雪松集团向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持有人出具《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一旦发生被告雪松成都公司的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资金来源时间缺口,则由被告雪松集团对本定向融资计划的按期偿付承担本金及预期收益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如被告雪松成都公司未能按时履行或全部履行偿付义务,被告雪松集团与被告雪松成都公司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届时将由被告雪松集团在本定向融资计划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支付的全部偿付价款(包括每期产品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一次性划付至本定向融资计划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内;被告雪松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期间为被告雪松成都公司应向本定向融资计划持有人履行兑付义务之日起两年。2021年2月27日,天运骏业向原告出具《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第6期投资确认书》,载明:“成都雪瓴锦益定向融资计划第6期”已于2021年3月2日正式成立,申强委托投资金额为160万元,该产品存续期间为6个月,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21年2月27日,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9月2日。之后,被告雪松成都公司通过中睿融达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9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34564.38元、33472.87元的预期收益,但在原告认购的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雪松成都公司直未能偿还投资本金160万元,被告雪松集团也未依约将原告投资本金160万元一次性划付至定向融资计划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内。原告认为,案涉《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但在案涉理财产品到期后,被告雪松成都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原告投资本金,被告雪松集团也未依约在投资产品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二被告已经严重违约。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2/9/15光大兴陇·光坤·鸿佳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重庆琨洲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一、光大信托公司对重庆琨洲润公司和重庆渝煌达公司享有合法债权。2020年11月5日,光大信托公司与重庆琨洲润公司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2020Z3627-转让001)。2020年11月12日,光大信托公司成立光信·光坤·鸿佳l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鸿佳1号信托计划),信托规模13亿元。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鸿佳l号信托计划分期共募集信托资金l3亿元,光大信托公司分别于每期信托资金募集到位之日全部支付给重庆琨洲润公司。其中,第一笔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5720万元于2020年11月12日支付,光大信托公司于当日取得重庆璧山碧水南庭项目之特定资产收益权。2021年8月20日,光大信托公司、重庆琨洲润公司、重庆渝煌达公司签订《共同债务确认协议》(合同编号:2020Z3627-债务001),重庆渝煌达公司同意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重庆琨洲润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光大信托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光大信托公司对佳兆业深圳公司、重庆佳辰达公司、重庆渝煌达公司、成都佳兆业公司、成都锦城佳业公司、成都锦新瑞公司、成都天佳置业公司、重庆鼎铸公司、重庆佳兴渝公司等担保人享有担保权利。三、债务人和担保人已违约且触发加速到期条款,光大信托公司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包括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抵/质押人在内的各被申请人,均为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638.HK,以下简称佳兆业集团)下属企业。佳兆业集团系国内大型上市房企,位列2021中国上市房企百强第l9位,但近期有债务到期,出现流动性危机。2021年10月27日,国际信贷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将佳兆业集团信贷评级由B下调至CCC+。2021年11月5日,佳兆业集团及其子公司佳兆业资本(00936.HK)、佳兆业美好(02168.HK)和佳兆业健康(00876.HK)同时在港交所宣布停牌。2021年11月9日,佳兆业集团发布公告,其下属公司佳兆业深圳公司为深圳锦恒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l27亿元理财产品(底层资产都是佳兆业集团地产项目)提供担保,目前有逾3亿元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2021年11月10日,标普再次下调佳兆业集团评级至CCC-。标普预计,佳兆业集团在未来l2个月内将面临偿债压力。2021年11月10日,佳兆业深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被司法查封。截止2021年11月12日,重庆琨洲润公司未能按照《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一条和第九条之约定支付本应于2021年11月l2日前支付的回购基本价款6250万元和回购溢价款2769097.22元。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约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等已构成实质违约,光大信托公司有权加速债权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抵/质押人承担抵/质押责任。光大信托公司已发出《违约通知书》,宣布《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债务于2021年11月12日(提前到期日)立即全部到期,债务人和担保人应立即履行回购义务和担保责任。

2022/9/15光大兴陇·光坤·鸿佳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重庆琨洲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佳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光大信托公司对重庆琨洲润公司和重庆渝煌达公司享有合法债权。2020年11月5日,光大信托公司与重庆琨洲润公司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2020Z3627-转让001)。2020年11月12日,光大信托公司成立光信·光坤·鸿佳l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鸿佳1号信托计划),信托规模13亿元。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鸿佳l号信托计划分期共募集信托资金l3亿元,光大信托公司分别于每期信托资金募集到位之日全部支付给重庆琨洲润公司。其中,第一笔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5720万元于2020年11月12日支付,光大信托公司于当日取得重庆璧山碧水南庭项目之特定资产收益权。2021年8月20日,光大信托公司、重庆琨洲润公司、重庆渝煌达公司签订《共同债务确认协议》(合同编号:2020Z3627-债务001),重庆渝煌达公司同意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重庆琨洲润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光大信托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光大信托公司对佳兆业深圳公司、重庆佳辰达公司、重庆渝煌达公司、成都佳兆业公司、成都锦城佳业公司、成都锦新瑞公司、成都天佳置业公司、重庆鼎铸公司、重庆佳兴渝公司等担保人享有担保权利。三、债务人和担保人已违约且触发加速到期条款,光大信托公司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包括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抵/质押人在内的各被申请人,均为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638.HK,以下简称佳兆业集团)下属企业。佳兆业集团系国内大型上市房企,位列2021中国上市房企百强第l9位,但近期有债务到期,出现流动性危机。2021年10月27日,国际信贷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将佳兆业集团信贷评级由B下调至CCC+。2021年11月5日,佳兆业集团及其子公司佳兆业资本(00936.HK)、佳兆业美好(02168.HK)和佳兆业健康(00876.HK)同时在港交所宣布停牌。2021年11月9日,佳兆业集团发布公告,其下属公司佳兆业深圳公司为深圳锦恒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l27亿元理财产品(底层资产都是佳兆业集团地产项目)提供担保,目前有逾3亿元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2021年11月10日,标普再次下调佳兆业集团评级至CCC-。标普预计,佳兆业集团在未来l2个月内将面临偿债压力。2021年11月10日,佳兆业深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被司法查封。截止2021年11月12日,重庆琨洲润公司未能按照《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一条和第九条之约定支付本应于2021年11月l2日前支付的回购基本价款6250万元和回购溢价款2769097.22元。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约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等已构成实质违约,光大信托公司有权加速债权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抵/质押人承担抵/质押责任。光大信托公司已发出《违约通知书》,宣布《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债务于2021年11月12日(提前到期日)立即全部到期,债务人和担保人应立即履行回购义务和担保责任。

2022/9/16中信信托·贵州遵义市国资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国资集合信托计划”合同介绍,该笔信托计划借款人为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国资公司”)。“遵义国资集合信托计划”2022年第二季度事务管理报告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融资人遵义国资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被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被列入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被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约为1.88亿元。截至2022年7月6日,“遵义国资集合信托计划”仅收到遵义国资公司偿还的2566138.88元,剩余款项尚未收到。投资人表示,截至2022年7月6日,“遵义国资集合信托计划”仅收到遵义国资公司偿还的2566138.88元,剩余款项尚未收到。

2022/9/16中信信托·民丰55号贵州遵义道桥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丰55号遵义道桥信托计划”,其融资方为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遵义市人民政府。中信信托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其中显示,“民丰55号遵义道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遵义道桥持有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并由遵义道桥按照约定回购。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国资公司为遵义道桥履行回购义务提供保证担保,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为遵义道桥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按照交易文件约定,遵义道桥应当于2022年7月8日向该信托计划支付回购本金15050万元及对应回购溢价844923.30元,应当于2022年7月10日向信托支付回购本金10820万元及对应回购溢价678910.82元。截至本报告日(2022年7月12日),遵义道桥及相关担保方未足额偿付上述款项。因遵义道桥违约,该信托账户内可用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应付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

2022/9/16中信信托·民丰55号贵州遵义道桥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民丰55号遵义道桥信托计划”,其融资方为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遵义市人民政府。中信信托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其中显示,“民丰55号遵义道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遵义道桥持有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并由遵义道桥按照约定回购。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国资公司为遵义道桥履行回购义务提供保证担保,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为遵义道桥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按照交易文件约定,遵义道桥应当于2022年7月8日向该信托计划支付回购本金15050万元及对应回购溢价844923.30元,应当于2022年7月10日向信托支付回购本金10820万元及对应回购溢价678910.82元。截至本报告日(2022年7月12日),遵义道桥及相关担保方未足额偿付上述款项。因遵义道桥违约,该信托账户内可用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应付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

2022/9/16中信信托·民丰55号贵州遵义道桥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民丰55号遵义道桥信托计划”,其融资方为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遵义市人民政府。中信信托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其中显示,“民丰55号遵义道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遵义道桥持有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并由遵义道桥按照约定回购。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国资公司为遵义道桥履行回购义务提供保证担保,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为遵义道桥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按照交易文件约定,遵义道桥应当于2022年7月8日向该信托计划支付回购本金15050万元及对应回购溢价844923.30元,应当于2022年7月10日向信托支付回购本金10820万元及对应回购溢价678910.82元。截至本报告日(2022年7月12日),遵义道桥及相关担保方未足额偿付上述款项。因遵义道桥违约,该信托账户内可用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应付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

2022/9/16奥园深圳龙岗布吉债权收益权项目07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有投资人反馈:其认购的广州奥园集团担保的定融产品违约不能兑付。投资人购买的“奥园青岛翡翠云城投资项目02、奥园深圳龙岗布吉债权收益权项目07"等产品,实质上是奥园集团旗下公司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通过在省外登记备案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第三方平台(或场所)发行并由奥园集团担保的涉房地产项目的定向融资产品。

2022/9/16奥园青岛翡翠云城投资项目02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有投资人反馈:其认购的广州奥园集团担保的定融产品违约不能兑付。投资人购买的“奥园青岛翡翠云城投资项目02、奥园深圳龙岗布吉债权收益权项目07"等产品,实质上是奥园集团旗下公司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通过在省外登记备案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第三方平台(或场所)发行并由奥园集团担保的涉房地产项目的定向融资产品。

2022/9/24新华润石华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违约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新华润石华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是从2018年8月至11月左右分期发行,期限为“2+2”年,2022年8月22日为产品到期赎回日,实际募资额超过4亿元。投资标为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润石华方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将开启清算程序。内蒙古和谊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连带保证方新华联控股作出回购承诺。现因二者已进入司法重整阶段,润石华方基金作为债权人将积极申报债权。

2022/9/25五矿信托-璟川汇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福建博泰欣融商贸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璟川汇金1号于2020年12月25日成立,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期限为12个月。信托资金受让于福建博泰欣融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该等应收账款的初始债务人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项目公司。阳光城集团作为共同债务人连带承担应收账款债权项下付款义务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2021年12月23日,阳光城集团下属项目公司尚未按照约定偿还应收账款债权,且阳光城集团已明确表示其因流动性问题无法按期履行共同付款义务并已向受托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截止2022年2月16日,康鹏科技尚未收到剩余4,848.75万元未偿付的信托计划本金金额。2022年2月17日,根据受益人大会会议结果,阳光城集团提交的展期方案被拒绝。

2022/9/2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086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订编号为HRH201704100037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将其自有的管网设备作为租赁物出售给原告并从原告处租回使用,被告保山永昌公司通过原告上述售后回租服务获得原告提供的融资款220,000,000元,租赁期共36个月,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被告保山永昌公司每三个月应向原告支付一次租金,应付租金总额244,883,666.66元。   201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订编号为HRH201704100037《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保山永昌公司购买租赁物管网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告保山永昌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220,000,000元。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署《租赁物接受证书》,载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已完全接受租赁物。   原告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订编号为HRH201704100037-SA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共计30,000,000元。   2017年4月10日,被告保山国资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HRH201704100037-D),约定了其自愿向原告为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编号:HRH201704100037)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必要且合理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现被告保山永昌公司自2020年7月14日起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截至2021年7月26日,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尚欠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共计46,907,375元(己扣除保证金30,000,000元)。被告保山国资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2/9/2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086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订编号为HRH201710250193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将其自有的管网设备作为租赁物出售给原告并从原告处租回使用,被告保山永昌公司通过原告上述售后回租服务获得原告提供的融资款250,000,000元,租赁期共36个月,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被告保山永昌公司每三个月应向原告支付一次租金,应付租金总额为278,653,687.50元。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订编号为HRH201710250193《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保山永昌公司购买租赁物管网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告保山永昌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250,000,000元。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署《租赁物接受证书》,载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已完全接受租赁物。原告与被告保山永昌公司签订编号为HRH201710250193-SA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共计36,250,000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保山国资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HRH201710250193-D),约定了其自愿向原告为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编号:HRH201710250193)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问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必要且合理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现被告保山永昌公司自2020年3月30日起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截至2021年3月30日,被告保山永昌公司尚欠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共计91,592,625元(已扣除保证金36,250,000元)。被告保山国资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2/9/26长安信托·稳健48号(映雪铁岭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22/9/27长安信托·长安宁·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盈祥1号信托资金用于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002157.SZ)作为质押担保,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9月27日,恒银科技发布公告称:恒银科技于2021年9年10日购买了该信托计划,到期日为2022年9月9日。因正邦集团流动资金紧张,截止2022年9月27日,恒银金融只收到投资收益63.67万元,本金1500万元及剩余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长安信托已冻结正邦集团持有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票6762万股,并已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完成执行案件的立案,目前本正在强制中。

2022/9/29陆家嘴信托·尊元6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吉华集团购买的陆家嘴-尊元6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金2300万,起息日2020年12月28日到期日2022年3月28日。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到期日逾期未归还,导致信托计划逾期,未归还本金275.51万元,利息7.74万元。该公司目前处于资金紧张阶段,陆续归还本金及利息。

2022/9/30中建投·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吉华集团与中建投信托签署《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本信托计划第四期,成立日期为2021年2月9日,购买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到期日为2022年9月30日。   产品是用于向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影都融创”)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项下东方影都A-4-2住宅项目一期的后续开发建设。   近日,吉华集团收到中建投信托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及说明函,根据中建投信托的安排,相关信托计划自2022年8月9日起进入延长期,延长期6个月,到期日调整至2023年2月9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9/30中建投·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融创建晟投资有限公司吉华集团与中建投信托签署《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本信托计划第四期,成立日期为2021年2月9日,购买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到期日为2022年9月30日。   产品是用于向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影都融创”)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项下东方影都A-4-2住宅项目一期的后续开发建设。   近日,吉华集团收到中建投信托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及说明函,根据中建投信托的安排,相关信托计划自2022年8月9日起进入延长期,延长期6个月,到期日调整至2023年2月9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9/30西安天楠芷阳6M定向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被告天楠公司作为借款人(名义上的发行人),案外人善某某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原告刘辉作为出借人(名义上的投资者),三方签订了《西安天楠芷阳6M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编号:TNZY-ZR6M-0236)(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①出借金额1000万元以上,年化收益率为9.5%;②借款期限六个月,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认购协议》签订当日,雪松公司向刘辉出具了《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届期天楠公司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雪松控股公司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天楠公司向刘辉出具了《认购书》、《投资说明书》、《项目启动通知书》。在这些文件中,善某某公司承诺:①借款期限6个月;②1000万元以上,年化利率9.5%。2021年10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天楠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雪松公司也没有按照《差额补足承诺函》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后雪松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刘辉重新出具《承诺函》,要求将还款期限推迟至2022年3月30日。被告应该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承诺函》中的承诺,向刘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为: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1500元(1050万元×46×0.0005)。剩余违约金,以此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原告认为,《投资协议》、《承诺函》对合同当事人、承诺函出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对此《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10/1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管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被告京东数科公司理财经理唐静思向原告推介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52号资管计划”),原告与大通A有限公司(现已经变更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被告大业公司)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签订了《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将100万元汇入252号资管计划的募集结算资金专门账户。根据中国XX协会在其期货公司集合资管产品板块公示信息显示,252号资管计划成立日为2018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9年1月10日。   252号资管计划到期后,融资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担保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仅于2019年4月4日收到部分本金20万元及利息53,864.64元。尚有本金80万元及剩余投资收益未能受偿。四被告作为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及销售者,在销售252号资管计划的过程中未能尽到适当性义务,导致原告在未能充分认识到该产品的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故四被告均应担责,且互负连带责任。

2022/10/9燕云如当代智享零贰债权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系房地产集团向员工集资内部借款引发的纠纷,核心的案件事实就是一项:原告根据当代置业公司借款要约的要求,向当代置业公司指定的收款方奔跑誉战公司出借款项40万元。但当代置业公司却恶意将十分明确的借款关系,进行了复杂的设计,但根据相关事实,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无疑。现结合原告证据,分别陈述本案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以及各方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当代置业公司构成借款关系。虽然当代置业公司规避与原告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当代置业公司构成借款关系。   二、燕云如公司作为并存的债务加入人加入了债务。2021年7月26日(即完成借款后的当日),当代置业集团的办公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份名为《燕云如当代智享零贰债权融资计划委托投资协议》的协议。该合同的标的针对的仍然是同一笔40万元的借款,但却被当代置业公司设计成为所谓“委托投资”。这与之前已经成立的借款法律关系明显存在矛盾。   三、因燕云如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如牟豫燕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牟豫燕与李名仿为夫妻关系,李名仿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106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还款,故李名仿应当为牟豫燕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五、奔跑誉战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当代置业公司的指定收款人,又是原告的代理人。   六、借款人未根据约定支付利息,且因原告向其主张债权将原告开除并踢出所有涉及债权的工作群,而债务加入人亦未依约还款。因此,原告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与借款人和债务加入人的合同关系,并要求依法返还全部本息。从2021年9月起,整个当代置业公司的经营情况急转直下,本应在2021年11月28日支付的利息未如期支付,且原告了解到之前本息均到期的员工借款已经出现本息均难以偿付的违约情况,而公司高管却擅自通过抵房、个别清偿等方式,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为此,原告多次反复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但借款人不仅不同意支付款项,甚至以此开除了原告。本案审理过程中,奔跑誉战公司于2021年12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613.7元,于2022年3月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927.67元,已付利息从原告主张的利息中扣减。综上,原告作为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2022/10/10北方信托·武汉东湖一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一号信托资金用于向当代文体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短期贷款,每笔贷款期限类型分为6个月与12个月两种类型。   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当代文体合计借款9500万元。2022年1月18日,当代文体未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   2022年10月8日,当代文体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当代文体向北方信托清偿借款本金8500万元、利息71.041667万元及罚息93.041667万元等。

2022/10/11光大兴陇·鸿泰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1日消息,光大信托鸿泰13号集合信托计划已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时偿付16亿信托资金,该信托产品担保方之一是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光大信托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冻结资产。

2022/10/11光大兴陇·鸿泰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1日消息,光大信托鸿泰13号集合信托计划已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时偿付16亿信托资金,该信托产品担保方之一是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光大信托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冻结资产。

2022/10/11光大兴陇·鸿泰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柠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1日消息,光大信托鸿泰13号集合信托计划已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时偿付16亿信托资金,该信托产品担保方之一是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光大信托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冻结资产。

2022/10/11光大兴陇·鸿泰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1日消息,光大信托鸿泰13号集合信托计划已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时偿付16亿信托资金,该信托产品担保方之一是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光大信托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冻结资产。

2022/10/12华宝·聚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2/10/12华宝·聚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10/12天弘创新稳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暖流借道天弘创新发行“稳赢1号”专项资管计划,穿透后持有16国购03等债券。2019年后,国购投资违约,天弘创新起诉西藏暖流资产,要求暖流追加风险准备金等共计1.26亿元。

2022/10/12建信养老金养颐嘉祥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其他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10/1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2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项下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
10月13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2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项下单一资金信托借款人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0月10日将物业资产归集收入划转至其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并应于2022年10月12日归还信托贷款本息。但因太原市受疫情影响,借款人及物业抵押物太原洲际酒店所在的普源区受静默管制,员工无法进入该区操作网银转账,故借款人未按约定归集物业资产归集收入且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表示待疫情结束恢复正常工作后,立即办理划款手续。

2022/10/13申万宏源-融创昆明文旅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
10月13日,据资本市场消息,融创一笔昆明文旅城项目ABS未足额兑付拟展期。

2022/10/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881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国能新兴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18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4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盛公司使用,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5年,20期租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租,至2023年12月18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82,552,359.20元。   2021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国能公司、西部盛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金期数由20期变更为24期,租金支付日及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被告国能公司(原名: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1的《保证合同》,被告西部盛泰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2的《保证合同》,被告国能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3的《保证合同》。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原告与其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4-DY1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抵押人。   原告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盛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70,000,000元并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盛公司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8年12月18日。   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第5期租金起屡次逾期,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尚未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12期租金,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新兴盛公司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盛公司仍未支付逾期租金。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包头市A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内蒙古B有限公司14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中通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54,000万元的股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冻结情况仍存续。

2022/10/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881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4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盛公司使用,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5年,20期租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租,至2023年12月18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82,552,359.20元。   2021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国能公司、西部盛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金期数由20期变更为24期,租金支付日及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被告国能公司(原名: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1的《保证合同》,被告西部盛泰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2的《保证合同》,被告国能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3的《保证合同》。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原告与其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4-DY1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抵押人。   原告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盛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70,000,000元并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盛公司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8年12月18日。   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第5期租金起屡次逾期,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尚未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12期租金,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新兴盛公司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盛公司仍未支付逾期租金。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包头市A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内蒙古B有限公司14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中通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54,000万元的股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冻结情况仍存续。

2022/10/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884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国能新兴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18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6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盛公司使用,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5年,20期租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租,至2023年12月18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82,552,359.20元。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被告国能公司(原名: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1的《保证合同》,被告西部盛泰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2的《保证合同》,被告国能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3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国能公司、西部盛泰、国能集团就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新兴盛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盛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70,000,000元并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盛公司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8年12月18日。   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第5期租金起屡次逾期,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尚未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12期租金,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新兴盛公司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盛公司仍未支付逾期租金。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包头市A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内蒙古B有限公司14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中通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54,000万元的股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冻结情况仍存续。

2022/10/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884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6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盛公司使用,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5年,20期租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租,至2023年12月18日到期,初始租金总额为82,552,359.20元。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被告国能公司(原名: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1的《保证合同》,被告西部盛泰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2的《保证合同》,被告国能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3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国能公司、西部盛泰、国能集团就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新兴盛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盛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70,000,000元并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盛公司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8年12月18日。   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第5期租金起屡次逾期,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尚未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12期租金,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新兴盛公司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盛公司仍未支付逾期租金。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包头市A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内蒙古B有限公司14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中通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54,000万元的股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冻结情况仍存续。

2022/10/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884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国能新兴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18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5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盛公司使用,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5年,20期租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租,至2023年12月18日到期。   2021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国能公司、西部盛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金期数由20期变更为24期,租金支付日及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被告国能公司(原名: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1的《保证合同》,被告西部盛泰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2的《保证合同》,被告国能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3的《保证合同》。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原告与其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4-DY1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抵押人。   原告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盛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60,000,000元并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盛公司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8年12月18日。   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第5期租金起屡次逾期,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尚未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12期租金,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新兴盛公司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盛公司仍未支付逾期租金。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包头市新耐洁能源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内蒙古辉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4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中通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4,000万元的股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冻结情况仍存续。

2022/10/1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1884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5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新兴盛公司使用,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按租金支付表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5年,20期租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租,至2023年12月18日到期。   2021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新兴盛公司、国能公司、西部盛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金期数由20期变更为24期,租金支付日及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被告国能公司(原名: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1的《保证合同》,被告西部盛泰于2018年12月7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2的《保证合同》,被告国能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8HCZL-HZ-034-BZ3的《保证合同》。   为担保被告新兴盛公司正常履行义务,原告与其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HCZL-HZ-034-DY1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被告新兴盛公司为抵押人。   原告已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新兴盛公司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60,000,000元并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新兴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作为起租日,原告据此向被告新兴盛公司寄送了《起租通知书》,明确起租日为2018年12月18日。   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第5期租金起屡次逾期,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尚未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12期租金,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新兴盛公司及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被告新兴盛公司仍未支付逾期租金。被告新兴盛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包头市新耐洁能源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内蒙古辉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4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中通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000万元的股权;被告国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被冻结其持有的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4,000万元的股权。截至本起诉状落款日,前述被冻结情况仍存续。

2022/10/18长城新盛·西安汇成和苑项目组合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安知时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4月,知时节公司(借款人)与长城新盛公司(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知时节公司向长城新盛公司申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为股东借款,借款资金来源于贷款人作为受托人发行的“长城新盛·西安汇成和苑项目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借款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最终借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率为12%/年。2014年5月8日,长城新盛公司向知时节公司发放第一笔借款1亿元整;同日发放第二笔借款7000万元整。   2014年4月,长城新盛公司(抵押权人、甲方)与知时节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抵押合同I》《抵押合同Ⅱ》,约定乙方分别以其合法持有的西安汇成和苑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西安汇成和苑项目下的在建工程,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金额为贰亿贰仟万元。   2014年4月,长城新盛公司(债权人、甲方)与刘思甜(保证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I》,约定乙方为知时节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4月,长城新盛公司(质权人、甲方)与朱博学、刘甲午(质押人、乙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乙方以其持有的知时节公司股权(朱博学持有39%的知时节公司股权、刘甲午持有10%的知时节公司股权)为知时节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6年,长城新盛公司(债权人、甲方)与中京强宏公司(保证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方为知时节公司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5月,长城新盛公司(质权人、甲方)与朱博学、刘甲午(质押人、乙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乙方同意为《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项下延期债务继续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长城新盛公司多次向知时节公司发出《催收利息提示函》《催收本息提示函》,知时节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5日、2021年3月25日确认收到该函,并对应付本金、利息、罚息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其中知时节公司认可截止到2021年3月1日知时节公司应付本金共计182301824.49元,利息137546726.58元,罚息28482837.06元,合计348331388.13元。

2022/10/18明诚(2021)452号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2022/10/19陆家嘴信托·华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唐山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消息,上海一家信托公司遭到了投资人集体维权,该信托公司已经有多个信托产品到期未兑付,其中包括尊元11、尊元22、尊元36、尊元66、锦城48、华鼎18、启航282、佳合86等,涉及信托资金超过30亿元。

2022/10/19陆家嘴信托·华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9日消息,上海一家信托公司遭到了投资人集体维权,该信托公司已经有多个信托产品到期未兑付,其中包括尊元11、尊元22、尊元36、尊元66、锦城48、华鼎18、启航282、佳合86等,涉及信托资金超过30亿元。

2022/10/19陆家嘴信托-启航28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9日消息,上海一家信托公司遭到了投资人集体维权,该信托公司已经有多个信托产品到期未兑付,其中包括尊元11、尊元22、尊元36、尊元66、锦城48、华鼎18、启航282、佳合86等,涉及信托资金超过30亿元。   启航282号总规模3亿元,投资期限18个月,交易对手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开发建设。本信托计划项下抵押物包括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000号231至233栋的643套公寓现房,以及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开城路南、藏南镇臧家村西的一幅住宅地块,其中公寓的评估价值约为4.1亿元,住宅地块的评估价值约为2.0亿元。现已爆雷数月仍未偿还。

2022/10/19陆家嘴信托·尊元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2022/10/19陆家嘴信托·尊元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



2022/10/19陆家嘴信托·启航28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2/10/20长江资管祥瑞1号第四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张欣(甲方)与浦发银行(乙方)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推广集合计划。同年4月20日,张欣(甲方)与浦发银行(乙方)就祥瑞1号4-6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补充协议》。祥瑞1号第四期资管计划于2017年5月11日在中国XX协会备案。备案信息显示,上述计划成立于2017年5月5日。长江资管公司确认涉案祥瑞1号第四期资管计划自2017年6月22日起开始投资“17沪华信MTN001”债券,于2017年7月7日起开始投资“16申信01”债券,当时“17沪华信MTN001”债券“16申信01”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2018年5月8日,在浦发银行的推介下,张欣(委托人)、长江资管公司(管理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托管人)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祥瑞1号第四期资管合同》。同日,张欣支付投资款100万元。   2018年5月9日,长江资管公司确认张欣份额100万份、金额100万元、基金净值1.0000元。   2018年3月1日,“16申信01”债券收盘价60元,下跌34.21%。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16申信01”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同日,“16申信01”债券发行人华信公司发布“16申信01”债券停牌公告。公告另载明:“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XX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叶简明先生被调查的相关消息。……就上述消息发行人正在与公司股东积极联系,……债券自2018年3月1日起停牌。”   华信公司2018年4月3日被申请执行,标的超13亿元,后续至2019年9月6日,执行标的总额逾70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显示:“16申信01债券”的估值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被不断下调,日间估价全价自86.7330元降至53.6189元,其中2018年5月10日为79.7506元,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47.1369元。2018年5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华信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载明:17沪华信SCP002应于2018年5月21日兑付本息,但截至兑付日发行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沪华信SCP002的本息。

2022/10/2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项下20闽福建阳光集团ZR002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2日消息,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未能按期支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项下20闽福建阳光集团ZR002利息。

2022/10/22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项下20闽福建阳光集团ZR001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2日消息,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未能按期支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项下20闽福建阳光集团ZR001利息。

2022/10/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20民初1328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上海轻工玻璃有限公司
2017年1月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分别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售后回租合同》,并已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指定租赁物,总价27,000,000元,并回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共12期,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总计为32,812,500元。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货款购买指定的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回租给被告使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幢、XX幢XX幢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32,812,500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即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租金)、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因处分抵押物而支出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应补缴的税款等);嗣后,各方就上述抵押担保事宜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时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15日,共7期,计4,525,000元。第8期租金为1,487,500元,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截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含第8期租金内的全部剩余租金。合同第16.1条约定,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就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甲方有权将迟延履行金从乙方每次支付的款项中先予扣收。2020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950,000元,原告已根据此约定将该笔款项先予扣收迟延履行金,现原告亦主动将自2020年12月26日起的迟延履行金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各方应予恪守。原告已按约购买被告指定租赁物并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租赁物价款,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现原告已多次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告进行催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予支付,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

2022/10/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4585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搜于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TJ)0101003-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搜于特公司为承租人,双方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搜于特公司的要求向被告搜于特公司购买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被告搜于特公司使用,被告搜于特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6个月,自2018年7月4日起租,2021年7月4日到期,租金总额为37,518,333.33元,保证金为3,333,333.33元。租赁合同“违约事项”第九条约定:“在本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如发生如下任何事项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租赁合同“救济权利”第十条约定:“对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下列一种或多种权利: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和/或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乙方和/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租赁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原告在与被告搜于特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后,按约向被告搜于特公司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并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搜于特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资金收据,原告向被告搜于特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截至本起诉状落款之日,被告搜于特公司尚有2期租金未付,剩余未付租金总额为10,077,499.97元。   被告搜于特公司自2021年4月4日起即有逾期情况出现。经催告,被告搜于特公司始终未履行偿付义务。

2022/10/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15民初4581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搜于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8PAZL(TJ)0101002-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协议和书面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搜于特公司为承租人,双方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搜于特公司的要求向被告搜于特公司购买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被告搜于特公司使用,被告搜于特公司向原告承租该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36个月,自2018年7月4日起租,2021年7月4日到期,租金总额为37,518,333.33元,保证金为3,333,333.33元。租赁合同“违约事项”第九条约定:“在本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如发生如下任何事项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租赁合同“救济权利”第十条约定:“对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下列一种或多种权利: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乙方和/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和/或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乙方和/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租赁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原告在与被告搜于特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后,按约向被告搜于特公司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并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被告搜于特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资金收据,原告向被告搜于特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截至本起诉状落款之日,被告搜于特公司尚有2期租金未付,剩余未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077,499.97元。   被告搜于特公司自2021年4月4日起即有逾期情况出现。经催告,被告搜于特公司始终未履行偿付义务。

2022/10/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皖08民初60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22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资产转让合同》,双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于2014年9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在履约过程中,被告逾期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原告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后被告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在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通过邮件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8733283.60元,申报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管理人对原告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7754645.84元,劣后债权912596.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享有的债权性质应当是有财产担保债权。

2022/10/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皖08民初53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5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联合承租人两被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两被告以承租、使用为目的,以融资租赁连带承租的方式承租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告已履行完毕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等相关义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按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进行了所有权初始登记。自2018年4月20日起,两被告未按照《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及其他两名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但判决至今两被告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两被告清偿完毕前述债权之前,原告有权要求对租赁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原告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享有的债权性质应当是有财产担保债权,同时,应确认原告享有的债权在依法偿还完毕之前,原告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2022/10/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皖08民初53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5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联合承租人两被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两被告以承租、使用为目的,以融资租赁连带承租的方式承租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告已履行完毕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等相关义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按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进行了所有权初始登记。自2018年4月20日起,两被告未按照《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及其他两名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但判决至今两被告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两被告清偿完毕前述债权之前,原告有权要求对租赁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原告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享有的债权性质应当是有财产担保债权,同时,应确认原告享有的债权在依法偿还完毕之前,原告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2022/10/28兴业信托·筑地D015(旭辉杭州新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杭州兴塘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筑地D015(旭辉杭州新塘)信托计划成立于2021年4月20日,信托资金用于向杭州昌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最终投资于杭州兴塘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杭州萧山区“滨旭府”项目。   2022年10月27日,有投资者表示其认购的筑地D015(旭辉杭州新塘)信托计划于2022年10月20日到期,不能兑付。

2022/11/1天弘博道债券多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7日,张莹一笔理财产品到期,本息合计216万元;当时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理财经理冯女士主动找到原告,谈到这么大资金只做理财收益较低,如短期内不使用,可以考虑购买一些收益高的理财产品。2016年10月21日,张莹在冯女士的指导下以210万元购买了“天弘博道债券多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涉诉产品”)。在购买前签署有关文件时,系统提示涉诉产品风险高于张莹在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的风险评估级别,但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理财经理仍推荐张莹购买。由于涉诉产品在网上银行客户端显示为“公募基金投资”,且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理财经理口头解释涉诉产品实际风险要低于产品评级风险,张莹出于对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的信任,购买了涉诉产品。从张莹2016年10月购买涉诉产品,一直到2019年5月赎回,在网上银行客户端涉诉产品未见任何异常。手机银行显示张莹“公募基金投资”项下“天弘博道债券多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参考市值221.98万元,持仓盈亏89.11万元。然而,2019年5月5日晚上,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理财经理冯女士通过微信提示张莹:要求张莹于第二天(5月6日)9:30-15:00(仅限该时段)办理涉诉产品的赎回。张莹按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理财经理的要求于2019年5月6日赎回了涉诉产品,但至今近两年时间,除收到“基金红利发放”771307.42元外,其余款项一直未能收到。张莹在涉诉产品赎回而一直无法取得本金及收益后,开始向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了解情况并自行查询涉诉产品及其投资情况,发现很多问题:第一、涉诉产品名为公募基金投资,实为私募产品,合同生效时认购人数只有33人。根据投资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市场情况来看,公募与私募投资产品在规模、人数、信息披露、投资范围、法律规制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私募产品的风险明显大于公募产品。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将私募投资产品以公募产品名义进行销售,是明显的误导行为。第二、涉诉产品实际由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道”)管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只是挂名涉诉产品的管理人,但民生银行木樨地支行向张莹推介涉诉产品时并未向张莹详细说明,也未向张莹提供上海博道与天弘基金之间的《投资顾问合同》。

2022/11/4国通信托·诚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龙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诚亿集合信托计划分为四期,存续规模为10.47亿元,存续期均为12个月。标的为应收账款债权,具体为深圳市诚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为各供应商提供的有追索的商业保理服务而持有的供应商对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应收款项及对应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及与该标的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担保权利等所有从权利。   多位投资者表示,其于2021年3月在招商银行购买的信托产品“国通信托·诚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本应于今年3月兑付,展期两次至10月21日仍未兑付,且两次展期均未与投资人协商。截至2022年9月30日,债务人龙光集团累计向国通信托支付15%信托本金及对应融资成本,共2214.43万元。

2022/11/4国通信托·诚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龙光集团有限公司龙光集团有限公司诚亿集合信托计划分为四期,存续规模为10.47亿元,存续期均为12个月。标的为应收账款债权,具体为深圳市诚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为各供应商提供的有追索的商业保理服务而持有的供应商对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应收款项及对应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及与该标的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担保权利等所有从权利。   多位投资者表示,其于2021年3月在招商银行购买的信托产品“国通信托·诚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本应于今年3月兑付,展期两次至10月21日仍未兑付,且两次展期均未与投资人协商。截至2022年9月30日,债务人龙光集团累计向国通信托支付15%信托本金及对应融资成本,共2214.43万元。

2022/11/6诚曜吉晟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的销售人员廖小红于2021年2月4日向原告推介诚曜吉晟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理财产品,并介绍该产品年化8.5%的固定收益。原告基于对被告销售人员廖小红的信任,同意认购上述保本和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于2021年2月5日向中睿融达票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睿融达公司)开设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了诚曜吉晟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的认购款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认购协议》载明了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为:诚曜吉晟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2、产品发行人为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为善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产品备案登记机构为中睿融达公司。3、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产品成立日起计。4、产品发行所获资金用途:补充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常运营的流动资金。5、产品预期收益率为8.5%/年。6、计算收益方式为:本期产品单个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总额=该位投资者认购本期产品的资金总额×对应预期年化收益率×该位投资者的资金期限(天数)÷365(天)。7、还本及支付预期收益方式:发行人于自本期产品成立日起每满90个自然日的对应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即S日)将期间预期收益支付到本期产品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并于本期产品到期日货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即T日)将投资本金及最后一次预期收益支付到本期产品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中睿融达公司应于S+0/T+0日内向本期产品持有人指定账户划付本期产品的兑付资金(包括投资本金及/或预期收益)。然原告支付了300万元认购款后,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于2021年5月10日按时支付了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5月10日(共95日)的投资收益66369.86元,至2021年8月13日本金和投资收益的偿付期限届满,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偿付投资本金及应付收益,被告亦未履行其承诺的差额补足义务。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投资本金及收益款至今未付,被告亦至今未按其《承诺函》的承诺向原告偿付投资本金、收益及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022/11/8国通信托·东兴909号郑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东兴909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5月21日成立,期限为6-12个月,存续规模为3.29亿元,信托资金用于郑州世茂云尚城A06、B11地块的开发建设。融资人为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8日消息,有多名投资者表示东兴909号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兑付。

2022/11/8国通信托·东兴909号郑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东兴909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5月21日成立,期限为6-12个月,存续规模为3.29亿元,信托资金用于郑州世茂云尚城A06、B11地块的开发建设。融资人为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8日消息,有多名投资者表示东兴909号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兑付。

2022/11/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京0108民初4727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国药融租公司(出租人)与孝义医院(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17GYZLCW-021402-HZ-Z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售后回租合同》)。《售后回租合同》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附件一租赁物清单载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原值及购买价款;附件二租赁物购买价款及支付表约定购买价款金额及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附件三租赁附表详细约定起租日、租赁期限、租赁本金及租金支付安排等。   同日,国药融租公司(债权人)与孝义城投公司(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17GYZLCW-021402-HZ-B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孝义城投公司同意为孝义医院履行《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国药融租公司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7年6月30日,国药融租公司向孝义医院支付了第1期设备购买价款3564000元并发出《起租通知书》,2017年7月7日,国药融租公司向孝义医院支付了第2期设备购买价款合计62436000元,至此国药融租公司已履行完毕《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向孝义医院购买租赁物的义务。   《售后回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孝义医院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截至目前,孝义医院尚未支付第14期违约金84714.63元、第15期租金3903900元及其违约金、第16期租金3903900元及其违约金。   针对孝义医院多次迟延和欠付到期租金的违约行为,国药融租公司多次向孝义医院发出租金及违约金催收函,同时多次向孝义城投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国药融租公司已于2021年7月28日向孝义医院、孝义城投公司发送融资租赁业务加速到期的函,但孝义医院和孝义城投公司均拖延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维护国药融租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11/8上银瑞金-中经贸融汇1号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是上海银行的客户,一直在被告处购买其推介的保本保息固定收益产品,被告之前推介并承诺的产品也一直能如约兑付。2018年1月,被告客户经理李晔主动向原告推介“上银瑞金—中经贸融汇1号1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称保证最低收益为6%,并保证该产品安全无风险,在保证最低收益6%的基础上还会有超额收益,该产品为五年期,目前销售的已经是第四期,存续期限为1年。因原告要求的就是资金的绝对安全和稳定的收益,所以便同意购买。2018年1月22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进行购买,在正式购买前原告再次与被告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及遇到极端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被告均承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6%的最低收益都是有保证的。销售当天,被告提供了一份涉案产品的介绍,介绍材料上明确写明“第四年基准年化收益率6%+超额收益(如有)”,于是原告便放心按被告的要求配合办理购买手续,购买金额为110万元,应于2019年1月22日到期。   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丈夫收到李晔发来的微信称,该产品原定1月中旬到期,目前产品延期,最快于4-5月份开放,可能会分批支付,并称目前接到的总行通知是开放不了,具体到期兑付时间还在等总行通知。李晔未就具体情况和原因给出解释。   之后原告陆续收到了涉案资管计划兑付的本金和收益各4次合计823,173.99元。其中收到兑付本金4笔合计764,071.72元(具体为:2019年5月10日392,104.17元、2019年5月27日308,733.64元、2019年11月21日28,630.67元、2020年11月23日34,603.24元)。收到兑付收益4笔合计59,102.27元(具体为:2019年5月9日35,014.91元、2019年5月27日19,758.96元、2019年11月21日1,511.69元、2020年11月23日2,816.71元)。至今仍有335,928.28元本金和相应利息未兑付。

2022/11/9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债权融资计划

2022/11/9申万宏源东银合盛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新余市君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8年1月17日,原告(作为“申万宏源东银合盛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与深圳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同济堂控股、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B公司)、深圳C有限公司(代表“君创并购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君创资产管理)签订《新余市XX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各方共同设立君凯基金,其中A公司、被告同济堂控股、上海B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原告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君创并购1号私募基金为夹层有限合伙人。合伙总认缴出资额为15.9601亿元,其中原告认缴出资10亿元。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君凯基金实缴全部出资额。《合伙协议》第7.3.3条约定,对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君凯基金存续期内每季度的20日,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定期分配日,君凯基金以账面现金为限向原告分配收益,原告在合伙企业中应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为原告实际出资额按照固定年化收益率7.5%计算实际存续天数的固定收益。同日,原告与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签订《新余市XX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为原告在君凯基金中出资的本金及约定的固定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在任一收益分配日和基金清算之日,若原告未足额获得所约定的固定收益时,由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进行差额补足,且应当在收到差额补足通知的当日无条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的差额补足义务为连带责任。同日,原告还与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签订《新余市XX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份额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被告同济堂控股未向原告按期支付差额补足款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连带提前收购原告在君凯基金的出资份额。《收购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未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收购义务,则被告同济堂控股、被告新疆同济堂应就逾期未付款项,从到期应付时起,至全额付清该款项时止,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与被告张美华、被告李青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美华、被告李青为被告同济堂控股的上述差额补足及收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君凯基金未能在收益分配日向原告足额支付所约定的固定收益,各被告未履行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份额收购义务、保证责任,遂提起本案诉讼。

2022/11/10景瑞控股2021年第二期员工福利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景瑞控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景瑞控股以“2021年第二期员工福利计划”工会会费缴纳的名义推行一波员工理财,该期参与人数超过了300人,资金上亿。2022年6月底,景瑞控股在公开市场上正式宣告违约,景瑞控股员工理财停止兑付。

2022/11/11中诚信托·诚晟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据媒体报道,中诚信托诚晟18号也已暴雷。该信托产品的融资方是江苏省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大使用土地对项目进行担保。但信托款项以“小引战”形式投入恒大地产集团旗下的贵州凯地置业有限公司和贵州铜仁恒大碧湾置业有限公司,信托款项季度利息归还依赖于两家项目公司的还款,本金归还依赖于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回购股权时产生的现金流。   建工集团表示,由于恒大两家项目公司从2021年第3季度开始不再支付用于归还信托的利息,建工控股也因此没有再支付信托的利息。

2022/11/11渭南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渭南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2022/11/112021年中诚信托·同鑫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同鑫99号76亿元信托资金中,有54亿元用于受让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三个青岛项目收益权。剩余22亿元资金则用于受让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两个住宅项目的收益权。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将自身100%股权及其持有的地块作为抵押。   中诚信托在2022年6月发布临时公告,称融创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2022年上半年的3.32亿元回购溢价款,同鑫99号正式违约。融创在今年5月暴雷,已无力偿还这笔资金。担保人融创集团资金链紧张,已无力承担担保责任。

2022/11/112021年中诚信托·同鑫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同鑫99号76亿元信托资金中,有54亿元用于受让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三个青岛项目收益权。剩余22亿元资金则用于受让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两个住宅项目的收益权。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回购义务人,将自身100%股权及其持有的地块作为抵押。   中诚信托在2022年6月发布临时公告,称融创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2022年上半年的3.32亿元回购溢价款,同鑫99号正式违约。融创在今年5月暴雷,已无力偿还这笔资金。担保人融创集团资金链紧张,已无力承担担保责任。

2022/11/17中融-承安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安75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五莲瑞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向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投资,最终用于融创星耀五洲项目开发建设。该信托计划具有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认购中融一承安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类信托单位,期限24个月。   塔牌集团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中融信托的承安75号信托计划的临时管理报告显示,自2022年11月18日,该信托计划将自动进入延长期,展期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截止目前塔牌集团已收到该信托产品收益合计86.51万元,塔牌集团预计融创华北等相关方无法如约足额履行相关义务。

2022/11/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1348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上海麦格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7日、5月10日,原告和被告麦格灵公司(原名:上海XX有限公司)、被告中路公司先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向联合承租人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产品设备,并出租予联合承租人使用,租期36个月;合同价款130,000,000元,以租赁利率为年利率7%折算,12期租金按季支付,总额共计145,429,508.42元;第1期租金为0元,第2期租金为24,381,602.52元,第3-12期租金均为12,104,790.59元,在起租日对应的每期(季)期末日支付;手续费11,700,000元,在总价款支付前、2018年12月20日和2019年12月20日分三期等额支付。   2018年5月7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作为使用方、与作为卖方的第三人浩升公司共同签订《购买合同》,约定原告向浩升公司购买冷气机组设备等供联合承租人使用,产品总价款130,000,000元。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顺利履行,被告李天虹作为抵押人、被告陈荣、中路投资作为保证人、被告中路公司作为出质人分别与原告签署了《抵押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证券质押合同》。   2018年5月11日,根据联合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原告向浩升公司支付130,000,000元,并于同日向联合承租人签发《起租通知书》。   2019年11月10日,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第六期租金12,104,790.59元。为此,原告已于2019年11月14日签发《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之前清偿逾期款项并支付罚息。《催收通知书》由联合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荣签收,但有关款项未能得到清偿。   2019年12月2日,原告签发《关于租金等费用加速到期的公函》,宣布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加速到期,要求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含当日)前付清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罚息,即租金86,838,324.72元、其他应付款4,007,989.83元、罚息405,952.94元,以及按每日万分之七继续逐日复利计算的罚息。   此后,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先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8日分三次向原告付款共计2,900万元,且被告麦格灵公司、中路公司、陈荣签收确认了原告于2020年4月8日签发的《关于剩余欠款还款催告的公函》,多次承诺结清款项。但至原告起诉时,其余款项仍一直未付清。此外,被告中路公司也未配合原告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2/11/19兴业信托·致地W033(湘江星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长沙星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国内房地产市场急剧降温,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影响,致地W03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面临流动性紧张的情况。截至2022年11月17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尚未收到交易对手支付的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

2022/11/21远洋国际建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信息显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的一笔1.6亿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出现了展期。信息显示,这笔融资,是今年7月由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将其与郑州远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2020郑州远新合字第123号关于郑州远洋沁山水花园施工项目二标段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25419.35万元转让给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金额为1.6亿元。

2022/11/21远洋国际建设商票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票据交易所信息披露,截至今年10月份,远洋国际建设商票累计逾期发生额达1650.3万元。

2022/11/23光大兴陇·大有3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告为母子关系,原被告合意分别出资200万元和1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9年9月17日,原告转账200万元至被告的平安银行账户上。2019年9月18日,双方共同使用被告的平安银行账号认购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光大大有39号8期”(基金代码:GD0WES),认购金额为350万元,该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2%,2019年9月20日为受益起期,2021年9月20日为收益止期,认购期内不能赎回,期间会发放分红,到期后本息自动回笼。涉案理财产品于2020年3月24日分红125654.79元,2020年9月21日分红127035.62元,2021年3月22日分红124964.38元,2021年9月28日分红63517.81元,合计收益分红441172.6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时至起诉之日仍没有将200万元本金及其收益利息返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周锦新答辩称: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诉请的本金以及收益利息。首先,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案涉理财产品,但是至今被告只是收取了分配款106413.88元及分红款441172.6元,合计547586.48元,其余款项至今未收回。因为该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问题,信托管理人正在走司法程序,该理财产品是否能收回本金或者能收回多少本金尚未确定。被告都尚未收到本金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向其返还本金以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2022/11/24国通信托·东兴603号福建国泰二期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该笔信托的前17期都由项目公司,在到期日当天正常兑付,2021年12月13日到期的第18期、第19期,则至今仍未兑付,金额分别为3360万元和5440万元。世茂正就该笔信托的延期兑付,与国通信托做谈判,以破解实质性违约问题。   东兴603号预期总规模10亿元,资金用于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所负责开发的永泰项目中的地块三、地块七-三项目的开发建设。   2022年11月24日消息,有投资者提供资料显示东兴603号违约。

2022/11/24东莞信托·鼎信-融华东海岸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汕头市润弘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鼎信-融华东海岸项目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4亿,投资期限18个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创惠(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汕头市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4.67%的股权;最终资金用于汕头市润弘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润溪府项目建设。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11月24日消息,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了约24.85%信托资金。该信托计划目前展期12个月。

2022/11/24国通信托·东兴883号阳光城西安上林西苑C3二期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东兴883号总规模6.7亿元,资金用于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阳光城上林西苑C3(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2022年11月24日消息,有投资者提供资料显示2022年2季度以来,国通信托停止支付利息。

2022/11/241笔商业票据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东城投资公告,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有5笔商业票据为逾期状态,待承兑余额合计23,130.74万元,逾期金额合计5,577.35万元。截至本11月23日,除开票机构为中信银行柳州分行的票据(金额1350万元)因与持票人存在争议且对方所在地受疫情影响,发行人与对方暂时未能沟通解决,其他票据均已结清。

2022/11/29奥园尊誉3号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郑州奥锦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纽屹公司员工缪韵的推介下,分别与被告奥园公司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被告奥锦公司及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签订4份产品认购协议,被告纽屹公司均为受托管理人。4份协议的本金标的额分别为32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本金合计870万元。本案所涉及的系50万元的产品认购协议,另外3份协议所涉纠纷另行诉讼。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奥锦公司、纽屹公司签订《奥园尊誉【3】号产品认购协议》,协议编号:NYZC-AYZY03-2020-022。该协议备案登记机构为深圳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人为被告奥锦公司,受托管理人为被告纽屹公司。协议中约定,产品名称为奥园尊誉3号,产品规模不超过1亿元。此外,协议中载明被告奥园公司为本产品兑付出具最高额担保函,被告奥锦公司将60%股权质押给被告纽屹公司等为增信措施。被告纽屹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被告奥园公司出具的《最高额担保函》(编号:NY-BZ-AY-202012-01)。《奥园尊誉【3】号产品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依据约定向被告奥锦公司指定账户交付合同款项50万元。被告奥锦公司及其实际控制方奥园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原告认购金额为50万元、计息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即年利率)为8%,产品期限为365天,派息方式为季度付息。在协议履行期内,被告奥锦公司依约分3次向原告支付了季度利息,分别为2021年6月18日支付10,301.37元、2021年9月18日支付10,082.19元、2021年12月21日支付9,972.60元,截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已经付清。此后,因被告奥锦公司、奥园公司自身原因无法依约支付本金及利息,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奥园公司委托被告纽屹公司向原告发送落款为被告奥园公司的《分期还款协议书》,被告奥园公司希望与原告就分期偿付本案所涉债权本金及另外3笔债权本金(共计838万元)、相应利息达成新协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新的分期还款协议并未达成。在被告奥锦公司、奥园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依约支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被告纽屹公司并未依据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召集持有人会议、要求挂牌方追加担保、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也未要求挂牌方提前回购兑付产品本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条款,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022/11/29中融-洪熙5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京鼎茂悦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洪熙56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认购北京鼎茂悦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LP份额,项目的合作方是央企中化集团旗下的中国金茂,信托计划持有项目公司50%股权并出借股东借款,资金最终用于金茂石家庄市长安区十里铺项目的开发建设。该信托计划产品规模为60,000.00万元,期限为4年。   2022年11月29日消息,有投资人反映购买的洪熙56号信托计划提前兑付,合作方中国金茂提前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由于资产缩水,最后仅只兑付了本金的98.24%。

2022/11/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6民初4416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中山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MXZL-2017738-ZZ01),约定:被告以融资租赁形式向原告租赁西门子磁共振成像系统1套,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期总计60期,被告应于起租次月始每月15日支付原告当期租金77,938元。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将当日确认为租赁设备起租日,并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在中登网办理了动产融资登记。自起租日后,被告支付租金屡有逾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后,故原告诉至法院并要求判如诉请。

2022/11/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6民初4416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中山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MXZL-2017738-ZZ02),约定:被告以融资租赁形式向原告租赁联影uCT51016排1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期总计36期,被告应于起租次月始每月15日支付原告当期租金46,155元。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将当日确认为租赁设备起租日,并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在中登网办理了动产融资登记。自起租日后,被告支付租金屡有逾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后,故原告诉至法院并要求判如诉请。

2022/11/3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1)沪0106民初44162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中山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MXZL-2017738-ZZ03),约定:被告以融资租赁形式向原告租赁西门子16CT一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期总计36期,被告应于起租次月始每月15日支付原告当期租金49,348元。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将当日确认为租赁设备起租日,并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在中登网办理了动产融资登记。自起租日后,被告支付租金屡有逾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后,故原告诉至法院并要求判如诉请。

2022/12/1新华基金专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损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2022/12/1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损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2022/12/1新华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损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2022/12/1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损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2022/12/1新华基金稳利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损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2022/12/1新华基金海通海鑫3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损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损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2022/12/2中建投·安泉616号(禹洲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康药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30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中建投信托·安泉616号(禹州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定于2022年6月到期。   2022年3月,禹洲集团美元债利息违约,中建投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5月,中建投信托完成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6月,中建投信托宣布安泉616号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至2022年12月29日。中建投信托推出了一份信达资产的“债权转让+合作清收”方案,打算分期兑付。目前,中建投信托已线上召开受益人大会,要求投资者寄送纸质投票。如果该方案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投票通过,投资者将拿到原始本金约78.8%的款项。

2022/12/2中建投·安泉616号(禹洲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山西融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灵康药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30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中建投信托·安泉616号(禹州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定于2022年6月到期。   2022年3月,禹洲集团美元债利息违约,中建投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5月,中建投信托完成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6月,中建投信托宣布安泉616号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至2022年12月29日。中建投信托推出了一份信达资产的“债权转让+合作清收”方案,打算分期兑付。目前,中建投信托已线上召开受益人大会,要求投资者寄送纸质投票。如果该方案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投票通过,投资者将拿到原始本金约78.8%的款项。

2022/12/2中建投·安泉616号(禹洲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禹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灵康药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30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中建投信托·安泉616号(禹州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定于2022年6月到期。   2022年3月,禹洲集团美元债利息违约,中建投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5月,中建投信托完成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6月,中建投信托宣布安泉616号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至2022年12月29日。中建投信托推出了一份信达资产的“债权转让+合作清收”方案,打算分期兑付。目前,中建投信托已线上召开受益人大会,要求投资者寄送纸质投票。如果该方案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投票通过,投资者将拿到原始本金约78.8%的款项。

2022/12/2中建投·安泉616号(禹洲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灵康药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30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中建投信托·安泉616号(禹州成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定于2022年6月到期。   2022年3月,禹洲集团美元债利息违约,中建投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5月,中建投信托完成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6月,中建投信托宣布安泉616号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至2022年12月29日。中建投信托推出了一份信达资产的“债权转让+合作清收”方案,打算分期兑付。目前,中建投信托已线上召开受益人大会,要求投资者寄送纸质投票。如果该方案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投票通过,投资者将拿到原始本金约78.8%的款项。

2022/12/2雪瓴名晟6M定向融资计划第2期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雪松控股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雪松成都公司、善尚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签订《雪瓴名晟6M定向融资计划第2期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雪松成都公司发行的雪瓴名晟6M定向融资计划第2期项目,投资资金300000元,认购期限为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3月1日,产品预期收益率为年利率7.8%,并约定任何一方因实质性违反协议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雪松成都公司未按约定偿付本期产品及逾期收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范围包括产品应付本金、预期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本期产品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被告善尚公司作为产品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全体本期产品持有人向被告雪松成都公司追偿,如果被告善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雪松成都公司追偿。   被告善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雪瓴名晟6M定向融资计划第2期投资说明书》注明该项目300000元的收益率为年利率7.8%,存续期为181日,自该项目认购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被告雪松成都公司应当于该项目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将相应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雪松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雪瓴名晟6M定向融资计划第2期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如被告雪松成都公司未能按时履行或全部履行偿付义务,被告雪松公司与被告雪松成都公司一并承担还款义务,由被告雪松公司在产品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支付给原告,否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认购协议约定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案涉投资资金300000元。原告主张第一期(2021年2月24日-5月30日)投资收益6090.41元已经收到,第二期(2021年5月31日-2021年8月29日,共计91天)投资收益5833.97元尚未收到。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因此支付律师费17000元。

2022/12/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鲁0704民初3157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毕节市安方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9日,华潍公司与赫章县人民医院签署了编号为HW2017020008-SH-ZQ、HW2017020009-SH-ZQ的两份《售后回租合同》。《售后回租合同》中第七.1.1条和第七.2.1条均约定,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出租人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而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并偿付相应违约金。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展期协议》,该份协议系对原《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的变更,协议明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本协议签订地“潍坊市峡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物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一自2022年6月2日至今未支付到期租金,逾期租金累计已达11269220.15元,截止2022年8月15日的违约金已经产生606768.79元。另2017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二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22/12/7九州岛期货嘉和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13陆家嘴信托·佳合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佳合73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南京世荣发行的“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私募债券1号”。信托计划成立后,陆家嘴按照约定发放了债权本金,南京世荣于债券到期时无法按足额支付本息。   陆家嘴国际信托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8.3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并抵押给陆家嘴国际信托的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抵押合同》约定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12/13陆家嘴信托·佳合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佳合73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南京世荣发行的“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私募债券1号”。信托计划成立后,陆家嘴按照约定发放了债权本金,南京世荣于债券到期时无法按足额支付本息。   陆家嘴国际信托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8.3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并抵押给陆家嘴国际信托的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抵押合同》约定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12/13陆家嘴信托·佳合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佳合73号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南京世荣发行的“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私募债券1号”。信托计划成立后,陆家嘴按照约定发放了债权本金,南京世荣于债券到期时无法按足额支付本息。   陆家嘴国际信托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8.3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并抵押给陆家嘴国际信托的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抵押合同》约定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12/14中建投·安泉589号(融侨福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福州大疆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安泉589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90000万元用于福州“融侨瀚林郡”项目的开发建设。福州融心置业有限公司是共同还款人,融侨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14日,融资相关方未支付已到期存续贷款本息等总计约为人民币46000万元。

2022/12/14中建投·安泉589号(融侨福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福州融心置业有限公司安泉589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90000万元用于福州“融侨瀚林郡”项目的开发建设。福州融心置业有限公司是共同还款人,融侨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14日,融资相关方未支付已到期存续贷款本息等总计约为人民币46000万元。

2022/12/14中建投·安泉589号(融侨福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泉589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福建融侨居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90000万元用于福州“融侨瀚林郡”项目的开发建设。福州融心置业有限公司是共同还款人,融侨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14日,融资相关方未支付已到期存续贷款本息等总计约为人民币46000万元。

2022/12/14平安信托·融侨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清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侨15号信托计划资金向福清置业发放贷款31530万元,用于福清置业名下融侨·悦府小区的开发建设,由融侨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22年7月25日,贷款本金余额为24000万元,上述240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偿还。福清置业已按照协会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合计5000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14日,信托存续贷款本金为19000万元。因近期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福清置业未按协议要求于2022年12月7日偿还本期应付贷款本金2000万元。

2022/12/14蓝石债富1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中期集团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中期集团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期)》,于2016年11月22日发行了中期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该期债券于2016年12月2日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16中期02,债券代码145196,该期债券面值总额16.9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截至仲裁申请之日,蓝石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蓝石债富1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中期集团公司发行的该期债券共计178000张,单张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票面本金合计1780万元;该期债券到期后,中期集团公司仅兑付了到期利息及部分本金,已构成违约。

2022/12/14蓝石盘古3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中期集团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中期集团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期)》,于2016年11月22日发行了中期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该期债券于2016年12月2日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16中期02,债券代码145196,该期债券面值总额16.9亿元,票面年利率7.5%,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50%,债券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截至仲裁申请之日,蓝石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蓝石盘古三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中期集团公司发行的该期债券共计60万张,单张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票面本金合计6000万元;该期债券到期后,中期集团公司仅兑付了到期利息及部分本金,已构成违约。

2022/12/14蓝石凤凰一号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中期集团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中期集团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期)》,于2016年11月22日发行了中期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该期债券于2016年12月2日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16中期02,债券代码145196,该期债券面值总额16.9亿元,票面年利率7.5%,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50%,债券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截至2020年2月28日,蓝石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蓝石凤凰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中期集团公司发行的该期债券共计19万张,单张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票面本金合计1900万元;该期债券到期后,中期集团公司仅兑付了到期利息及部分本金,已构成违约。

2022/12/15嘉路喜公司金融借款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于2022年11月3日首次执行((2022)吉0184执2408号),执行标的为193,407,916.00元。2020年3月12日,公主岭农商行为社团贷款的牵头行和代理行,其他银行为参加行,组成贷款社团向嘉路喜公司提供总额为1.7亿元贷款,吉林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等为嘉路喜公司上述贷款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嘉路喜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构成违约。

2022/12/19东莞信托·鼎信-佳兆业桃源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鼎信-佳兆业桃源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规模5.35亿元,成立于2020年12月18日,期限2年期。信托资金用于认购桃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的定向交易产品、定向融资计划、私募债券或其他非公开定向债权投资工具等。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南澳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一处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的国有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608492号)作抵押担保、桃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深圳市南澳大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作质押担保。   2022年12月18日,东莞信托发布公告称:佳兆业桃源建设信托计划要将发行人支付投资本金期限延期至2023年12月18日。

2022/12/21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慧金87号信托资金向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人。   恒银科技于2021年7月13日购买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0日,截至2022年12月20日,恒银科技共计收到该产品投资收益1298.59万元,本金16999.15亿元及剩余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

2022/12/21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慧金87号信托资金向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人。   恒银科技于2021年7月13日购买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0日,截至2022年12月20日,恒银科技共计收到该产品投资收益1298.59万元,本金16999.15亿元及剩余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

2022/12/21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慧金87号信托资金向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人。   恒银科技于2021年7月13日购买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0日,截至2022年12月20日,恒银科技共计收到该产品投资收益1298.59万元,本金16999.15亿元及剩余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

2022/12/21西藏信托-鼎证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藏九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载明:鉴于1、甲方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西藏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中期权益,每10股派现6元(含税);2、乙方作为劣后级B类依托单位持有人投资的“西藏信托-鼎证48号集合资金依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持有西藏珠峰8333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信托持股”),且需在本合同签订日向该信托计划的A类和其他B类信托单位持有人支付利息。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贷款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资金32,876,300元。……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借款用于乙方支付“西藏信托-鼎证4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利息合计3287.63万元,其中优先级利息2099.57万元,中间级利息1188.06万元。第三条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1、乙方承诺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归还本合同借款,并按照8%的年利率计算,本息合计一次性偿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2、若乙方在2019年3月31日之后归还本合同借款,即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本息合计一次性偿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第六条违约责任……2、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催收、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债权的,乙方除支付借款本息、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其它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32,876,300元。2018年12月20日,原、实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2,876,300元。被告在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本息合计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若被告在2019年3月31日之后归还借款,即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本息合计一次性偿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催收、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债权的,被告除支付借款、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其它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8年12月2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32,876,3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偿付借款本息。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利率标准上限调整为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原告起诉时LPR为年利率3.7%,故原告自愿将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4.8%。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2/12/22中融-融盈安泰3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2022/12/22中融-融盈安泰3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天津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


2022/12/23“安盈宝”理财项目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3日消息,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派生集团未经许可,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以发布融资项目、“安盈宝”理财项目、私募基金类理财产品等形式,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未偿还金额348.2亿元。

2022/12/23“安盈宝”理财项目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
天津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3日消息,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派生集团未经许可,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以发布融资项目、“安盈宝”理财项目、私募基金类理财产品等形式,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未偿还金额348.2亿元。

2022/12/23中信信托-民享97号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大明宫融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西安曲江大明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投资人反映,其购买的中信信托-民享97号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大明宫融资集合信托计划APP显示于2022年12月10日已经分配收益,不过却一直没有到账。12月22日,中信信托发布临时信息披露,融资人西安曲江大明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12日支付回购溢价款11940750元,保证人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应及时承担担保责任,但截至本报告发布日,融资人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022/12/28广州诚曜安欣3M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理财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2月上旬,其收到广州诚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曜公司”)、善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尚公司”)出具的《广州诚曜安欣3M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认购书》(编号:CYAX-ZR-RGS0085)(以下简称“《认购书》”),约定投资金额300万元,投资期限为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9日。当日,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认购书》约定接收资金账户即中睿融达票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转账300万元。善尚公司就该《认购书》向其出具《广州诚曜安欣3M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项目启动通知书》(以下简称《启动通知书》)、《广州诚曜安欣3M定向融资计划第【1】期项目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投资说明书》),约定该笔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为年化7.7%。现《认购书》约定的投资期限已经届满,其在2021年5月20日收到一笔63287.67元收益、2022年2月27日收到一笔3万元后至今未收到本金。后其又收到被告出具的盖有公章的《广州诚曜安欣3M定向融资计划差额补足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编号:CYAX-ZR-CNH-0085)一份,被告承诺一旦发行人的偿付资金来源或偿付资金来源时间缺口,则由被告对本定向融资计划的按期偿付本金及预期收益净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2/12/29中融-丰盈137号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金地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浩瀚盈实业有限公司丰盈137号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资金通过受让深圳市金地盈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资金最终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大小地块旧改项目的开发建设。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深圳市浩瀚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高至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1月5日,塔牌集团购买了1000万元的丰盈137号A类信托计划。2022年12月26日,塔牌集团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丰盈137号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临时报告》显示:受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花样年债务承压以及疫情反复等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标的地产项目开发节点出现逾期,预计交易对手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自2022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将自动进入延长期。

2022/12/29中融-丰盈137号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金地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丰盈137号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资金通过受让深圳市金地盈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资金最终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大小地块旧改项目的开发建设。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深圳市浩瀚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高至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1月5日,塔牌集团购买了1000万元的丰盈137号A类信托计划。2022年12月26日,塔牌集团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丰盈137号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临时报告》显示:受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花样年债务承压以及疫情反复等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标的地产项目开发节点出现逾期,预计交易对手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自2022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将自动进入延长期。

2022/12/29中融-丰盈137号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金地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盈137号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资金通过受让深圳市金地盈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资金最终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大小地块旧改项目的开发建设。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深圳市浩瀚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高至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1月5日,塔牌集团购买了1000万元的丰盈137号A类信托计划。2022年12月26日,塔牌集团收到中融信托发来的《中融-丰盈137号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临时报告》显示:受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花样年债务承压以及疫情反复等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标的地产项目开发节点出现逾期,预计交易对手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自2022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将自动进入延长期。

2022/12/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04民初9975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15日,青投公司与百色保健院签订一份编号为SHXXXXXXXXXXXX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百色保健院自愿将其所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让给青投公司,并以售后回租方式交给百色保健院回租使用;租赁期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百色保健院应向青投公司分20期支付租金,每期应付租金均为3,012,670.28元;合同另对违约责任、逾期利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为担保债权的实现,青投公司作为债权人、百色保健院作为债务人、百色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由三方签署了编号为SHXXXXXXXXXXXXXX-BZ01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百色开发公司为百色保健院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8月24日,青投公司按约支付了购买价款并交付租赁物,百色保健院同日签署了所有权转转移证明、租赁物接收书。随后,青投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百色保健院在第5-11期租金均发生逾期付款,第15期租金到期始终未付,已构成违约,青投公司有权主张全部未付租金。遂涉诉。

2022/12/29前海金鹰粤通1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5日,浙商银行出资3亿元认购前海金鹰粤通1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19号专项计划”),并通过119号专项计划投资金鹰钜鑫穗通定增120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20号资管计划”)用于认购中珠医疗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日,浙商银行与中珠集团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中珠集团公司在119号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及到期清算时对申请人认购119号专项计划的委托资产本金及7.5%/年的投资收益(含期间收益及到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付款义务。2018年4月20日,中珠医疗公司向浙商银行出具《承诺函》,明确:因120号资管计划项目中珠医疗公司股票停牌,无法变现,预计复牌时间为2018年5月2日。为了更好的履行相关义务,中珠医疗公司缴纳50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股票复牌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方式将120号资管计划项下中珠医疗公司股票变现,变现后资管计划项下资金足以覆盖浙商银行投资本金及期间收益,或差额部分由中珠集团公司履行完上述《差额补足协议》相关义务后,浙商银行需无条件退还此笔款项。该《承诺函》落款加盖中珠医疗公司印章及许**签名。2018年4月24日,中珠医疗公司按约将5000万元作为质押保证金转入其在浙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内。   浙商银行认为,中珠医疗公司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章程约定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情形下,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在《承诺函》上以公司名义盖章签字,并向浙商银行实际履行了支付5000万元质押保证金的合同义务,证明中珠医疗公司在公章、财务、内控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管理失控问题。因此,中珠医疗公司对《承诺函》的无效具有重大过错,浙商银行有权要求中珠医疗公司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债务人中珠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2/12/31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瑞风正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长瑞风正以人民币2000万元受让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协议约定若长瑞风正所持当代银兴全部股权在采取股权转让、被并购等方式退出时,预期年化收益率不能达到10%时,当代文体应无条件回购长瑞风正所持当代银兴全部股权。现回购条件已触发,2022年4月8日,长瑞风正向当代文体发送书面《回购通知书》,但当代文体既未回复亦未履行回购义务,长瑞风正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当代文体向长瑞风正支付股权回购款2652.0548万元。

2022/12/31中建投·安泉615号(中南祥生宸光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宁波璟耀置业有限公司安泉615号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中南祥生宸光集东区项目;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诸暨悦盛、宁波璟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22年12月31日,灵康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购买了3000万元安泉615号信托计划,2022年12月22日到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剩余信托产品投资本金531.8万元及投资收益尚未收回。

2022/12/31中建投·安泉615号(中南祥生宸光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泉615号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中南祥生宸光集东区项目;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诸暨悦盛、宁波璟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22年12月31日,灵康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购买了3000万元安泉615号信托计划,2022年12月22日到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剩余信托产品投资本金531.8万元及投资收益尚未收回。

2022/12/31中建投·安泉615号(中南祥生宸光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泉615号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中南祥生宸光集东区项目;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诸暨悦盛、宁波璟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22年12月31日,灵康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购买了3000万元安泉615号信托计划,2022年12月22日到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剩余信托产品投资本金531.8万元及投资收益尚未收回。

2022/12/31中建投·安泉615号(中南祥生宸光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诸暨悦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泉615号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中南祥生宸光集东区项目;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诸暨悦盛、宁波璟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22年12月31日,灵康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购买了3000万元安泉615号信托计划,2022年12月22日到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剩余信托产品投资本金531.8万元及投资收益尚未收回。

2023/1/4中融-君瑞1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瑞198号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8月,募集资金12亿,资金用于购买福建宏辉持有的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向其进行增资,最终用于郑州阳光天地商业项目的开发建设。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标的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   2022年1月4日消息,君瑞198号信托计划其中5亿已经兑付,剩余7亿展期,主要原因是阳光城集团流动性紧张,和项目销售状况一般。

2023/1/4中融-君瑞1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瑞198号信托计划成立于2020年8月,募集资金12亿,资金用于购买福建宏辉持有的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向其进行增资,最终用于郑州阳光天地商业项目的开发建设。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标的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   2022年1月4日消息,君瑞198号信托计划其中5亿已经兑付,剩余7亿展期,主要原因是阳光城集团流动性紧张,和项目销售状况一般。

2023/1/5北京信托·锦星资本0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太原京建兴盛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2日,北京信托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建工京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基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编号:2017北京信托股权(投资)字第028号],约定共同设立太原京建兴盛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建合伙企业),北京信托公司代表北京信托·锦星资本0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3.6亿元(具体以信托计划项下最终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为准)认购有限合伙份额,建工基金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京建合伙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有限合伙份额的预期投资收益于各投资利益核算日进行核算,于对应的投资利益分配日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并在预期投资返还日向各合伙人返还剩余投资本金。为保障信托计划的投资安全及收益,2017年7月21日,北京信托公司与国海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并随后陆续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2》《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3》。同日,为方便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北京信托公司与国海公司签订了《债务确认协议》《补充协议》《债务确认协议之补充协议》,随后又签订《债务确认协议之补充协议3》,确认国海公司对北京信托公司的投资利益承担补足义务,帝海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因信托计划收益率调整及期限延长,双方就《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二》签订了补充协议,帝海公司同意债务确认协议的相关变更并继续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各方就2017年所签订之《差额补足协议》《补充协议》《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二》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因国海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拒不配合办理补充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各方2019年所签订之补充协议未能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涉信托计划于2017年8月18日成立,实际募集信托资金35996万元。因京建合伙企业未按照约定向信托计划分配投资收益,北京信托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国海公司公证送达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投资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2020年11月18日,信托投资期限届满,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款项不足《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金额,北京信托公司再次向国海公司公证送达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通知书》,要求国海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差额补足款385018572.99元。因国海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北京信托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023/1/5北京信托·锦星资本0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太原京建兴盛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12日,北京信托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建工京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基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编号:2017北京信托股权(投资)字第028号],约定共同设立太原京建兴盛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建合伙企业),北京信托公司代表北京信托·锦星资本02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3.6亿元(具体以信托计划项下最终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为准)认购有限合伙份额,建工基金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京建合伙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有限合伙份额的预期投资收益于各投资利益核算日进行核算,于对应的投资利益分配日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并在预期投资返还日向各合伙人返还剩余投资本金。为保障信托计划的投资安全及收益,2017年7月21日,北京信托公司与国海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并随后陆续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2》《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3》。同日,为方便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北京信托公司与国海公司签订了《债务确认协议》《补充协议》《债务确认协议之补充协议》,随后又签订《债务确认协议之补充协议3》,确认国海公司对北京信托公司的投资利益承担补足义务,帝海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因信托计划收益率调整及期限延长,双方就《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二》签订了补充协议,帝海公司同意债务确认协议的相关变更并继续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各方就2017年所签订之《差额补足协议》《补充协议》《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二》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因国海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拒不配合办理补充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各方2019年所签订之补充协议未能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涉信托计划于2017年8月18日成立,实际募集信托资金35996万元。因京建合伙企业未按照约定向信托计划分配投资收益,北京信托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国海公司公证送达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投资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2020年11月18日,信托投资期限届满,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款项不足《差额补足协议》约定金额,北京信托公司再次向国海公司公证送达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通知书》,要求国海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差额补足款385018572.99元。因国海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北京信托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2023/1/6华融·鼎立5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益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2017年11月30日,华融信托公司与益田集团签署编号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华融信托公司向益田集团发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3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分若干笔发放,贷款年利率为9.521%,日利率为年利率/360。贷款到期日为首期信托贷款放款日(2017年12月29日)起满36个月之日,益田集团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华融信托公司有权对益田集团的逾期贷款本金按贷款日利率150%按日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贷款日利率的150%计收复利,同时华融信托公司可要求益田集团支付贷款本金余额20%的违约金。后因益田集团无法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二、华融信托公司与吴**、陈旭签署编号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保第1号的《保证合同》以及编号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承第1号、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承第2号、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承第3号的《承诺函》,约定吴**、陈旭为益田集团在《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所负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三、华融信托公司与金润丰公司签署编号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质第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编号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承第4号《承诺函》。四、华融信托公司与金益华公司签署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200]号-保第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金益华公司为益田集团在《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所负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五、《信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华融信托公司按照约定向益田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31.3亿元。但上述贷款到期后,益田集团无法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截至2021年10月13日,益田集团尚欠付华融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2083979853.84元,以及罚息人民币41341723.03元。六、案涉贷款展期期间,益田集团以筹措资金为由,召集华融信托公司与益田集团及北京信托公司合作并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华融信托公司已按约转让金润丰公司股权,但是截至约定期日,监管账户内资金远未达到人民币17亿元,益田集团也未向华融信托公司足额清偿债务。

2023/1/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京0102民初10869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8日,中建投天津公司与新兴能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的租赁额度为1亿元,在额度有效期间和租赁额度内,新兴能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次申请使用租赁额度。并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2021年3月12日签订了上述额度合同的三附件,Z04号、Z05号、Z06号《特殊约定》及《租赁物清单》等,租金本金分别为5000万元、3000万元和2000万元。上述合同约定:(1)新兴能源公司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中建投天津公司融资,中建投天津公司购买新兴能源公司所有的《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设备,新兴能源公司回租上述租赁物并向中建投天津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自中建投天津公司向新兴能源公司以《特殊约定》中约定的方式支付首期货款之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中建投天津公司所有,租赁期间不转移租赁物占有;(3)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36个月,租金具体支付日期及金额以《起租通知书》为准;(4)如新兴能源公司未按期、足额向中建投天津公司支付到期租金,则中建投天津公司有权要求新兴能源公司立即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剩余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和其他应付的款项;新兴能源公司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新兴能源公司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5)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此外,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也作了相应约定。2020年11月24日,为担保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中建投天津公司与新兴能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新兴能源公司同意以该合同《抵押物清单》中所列明的抵押物为上述主合同中所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新兴能源公司基于主合同应支付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租赁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因上述应付款项而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中建投天津公司垫付的费用、中建投天津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及其他新兴能源公司应付款项,且上述抵押物已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建投天津公司已依约向新兴能源公司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转让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新兴能源公司未按期偿还租金,经中建投天津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2023/1/6国民信托·新创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南新力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通过新创1号、2号投资新力长沙琥珀园信托计划。   新力长沙琥珀园信托计划应于2022年3月到期兑付,在经过连续三次公告延期的漫长等待后,国民信托近日抛出一个处置方案:延期至2025年3月,每年按原合同8.5%~8.7%的业绩比较基准给付信托收益,名义上是给付收益,实际上是抵扣信托份额,待2025年3月到期时,若资产处置回款仍不足以兑付,则采取继续延期、折价转让风险资产、折价收购投资人剩余的信托份额的方式。

2023/1/6国民信托·新创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南新力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通过新创1号、2号投资新力长沙琥珀园信托计划。   新力长沙琥珀园信托计划应于2022年3月到期兑付,在经过连续三次公告延期的漫长等待后,国民信托近日抛出一个处置方案:延期至2025年3月,每年按原合同8.5%~8.7%的业绩比较基准给付信托收益,名义上是给付收益,实际上是抵扣信托份额,待2025年3月到期时,若资产处置回款仍不足以兑付,则采取继续延期、折价转让风险资产、折价收购投资人剩余的信托份额的方式。

2023/1/6渤海鑫智股质项目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三盛宏业在案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债务清偿义务。1.协议签署情况2017年8月25日,委托人渤海信托(代“渤海鑫智股质项目单一资金信托”)与管理人东兴证券、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DXXZ-93-BHYH-2017《东兴鑫智9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渤海信托委托东兴证券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授权东兴证券代表渤海信托与融入方签订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但在交易过程中质押股票的登记质权人仍为实际资金融出方渤海信托。三盛宏业在与渤海信托签署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合同编号:bitc2017(or)-10231号)中,确认三盛宏业充分知悉资金融出方实际为渤海信托受托管理的“渤海鑫智股质项目单一资金信托”。2017年8月,东兴证券按照与渤海信托的约定与三盛宏业签署《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合同编号:DX0146-0230-030)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根据前述协议:(1)三盛宏业通过质押所持有的中昌大数据4180万股股份融入资金401781600元,登记股票质押权人为渤海信托;(2)质押回购期限两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3)回购利率6.9%,利息季付;同时前述协议也对本次交易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违约责任、违约金、延期利息的计算等进行了约定。2.协议变更情况。(1)利率第一次变更。2018年3月20日,东兴证券与三盛宏业签署《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利率变更协议书》,约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回购利率由6.9%/年变更为7.14%/年。3.协议履行情况。(1)资金融出方协议履行情况。《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书》等交易协议签订后,东兴证券向三盛宏业支付了约定的融资款项,渤海信托公司登记为案涉交易项下三盛宏业质押之4180万股中昌数据股份的质押权人。(2)资金融入方协议履行及违约情况。根据《业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三盛宏业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支付季度利息,但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8日的季度利息三盛宏业均未支付。《延期购回协议书》项下案外人上海申炜发生违约情形,导致三盛宏业触发视同违约条款,即:2019年9月2日,案外人上海申炜在与东兴证券的特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发生违约。《延期购回协议书》项下三盛宏业应于2019年9月30日完成约定的补充担保事宜,三盛宏业至今未能促成约定的抵押担保设立。

2023/1/7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违约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规模为12亿元,信托资金受让山西泰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楼俊集团35%股权收益权,受让自然人郭启飞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楼俊集团煤矿技改、缴纳资源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信托到期后由郭启飞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楼俊集团股权收益权。   2023年1月7日消息,山西联盛集团的债权人名单中共计5家信托机构,其中包括长安信托信托项目债权本金余额12亿元,涉及283名投资者,上述欠款未偿还。

2023/1/12国民信托·新力长沙琥珀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湖南新力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力长沙琥珀园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受让湖南新力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新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8%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   2021年9月30日,新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近期面临因宏观经济状况而导致的不曾预期的流动资金问题,新力若干附属公司未能于相关到期日或之前就两项境内融资安排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应付利息合共人民币38742081元。新力长沙琥珀园信托计划融资成本或逾11%。   国民信托.长沙琥珀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应于2022年3月24日到期,目前已连续延期3次,第一次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第二次延期至2022年7月30日;不久前,国民信托宣布项目将第三次延期;后据投资者提供相关兑付方案,兑付期限将延至2025年3月。

2023/1/13金谷·鑫达尊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3/1/16中信证券-浦发银行-河北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浦发银行-河北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宝塔石化发行的“14宁宝塔MTN001”5000万元。”14宁宝塔MTN001“于2019年1月29日到期后,未能兑付本金及利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宝塔石化支付中信证券本金5000万元,利息445万元及违约金。

2023/1/16长城证券-宁波银行-乐山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产品非标资产风险提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商行资管计划持有宝塔石化发行的“14宁宝塔MTN002”1000万元。“14宁宝塔MTN002”于2019年9月26日到期未兑付本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宝塔石化支付长城证券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3/1/17荣易盈.河南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向融资计划2020年2号其他非标资产违约河南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1/1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05民初12813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和州公司签订了AA20080838NAX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和州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共计36期;除首付租金18,750元外,第1-6期每期租金为53,750元,第7-12期每期租金为47,500元,第13-24期每期租金为43,500元,第25-34期每期租金为40,000元,第35-36期每期租金为16,500元,由被告和州公司自2020年9月16日起每隔1个月之同一日支付;如被告和州公司逾期未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和州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按违约时全部未到期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和州公司出具同意书,同意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125,000元保证金,由原告自应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中扣除;被告和州公司如有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事项或义务的,同意原告没收履约保证金或由原告冲抵被告和州公司积欠的任何款项,冲抵顺序由原告决定。同时,被告朱武江、朱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并分别签订《保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和州公司交付上述租赁物,被告和州公司目前支付前第1至第21期的租金,共计999,000元,尚有第22期起的租金共563,500元未支付。被告朱武江、朱敏也未承担清偿责任。故涉讼。

2023/1/2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浙0109民初14530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杭州天马时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天马公司签订了AA21030760DBX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天马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共计42期,除首付租金50400元应于2021年3月31日支付外,第1期租金为100000元,第2-35期每期租金为105000元,第36期租金为640000元,第37-42期每期租金为5000元。由被告天马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起每隔1个月之同一日支付。天马厂、精诚公司、王**、潘**、王隆臻作为天马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并签订了《保证书》。同时,天马公司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同意另提供7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天马公司签署了《确认书》,表明自愿向原告支付70000元服务费。原告依约向天马公司交付上述租赁物后,天马公司目前仅支付第1至16期的租金共计1675000元;第17期至第42期全部未付租金共计2665000元(详见后附还款明细表)。

2023/1/28山东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定融项目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定融项目总规模1亿元,期限12个月,资金用于补充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据投资人反馈,其认购的该产品于2023年1月25号到期,至今仍未收到本息。

2023/1/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42724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签订编号为ZC2018-HZ-040010的《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河南辅仁堂购买租赁物租回给河南辅仁堂使用,河南辅仁堂同意向原告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60个月,共20期,租金按季支付,租金总额为59,180,000元,租赁保证金为2,5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签订编号为ZC2018-HZ-040010-1《回租购买合同》,租赁物协议价款为50,000,000元。   同日,被告辅仁药业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C2018-HZ-040010-2的《保证合同》,为被告河南辅仁堂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50,000,000元。项目于2018年3月23日起租,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辅仁制药公司签订编号为ZC2018-HZ-040010-3的《保证合同》,为被告河南辅仁堂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迟延履行金、租赁物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就该笔担保,被告辅仁制药公司出具相应董事会决议。   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签订ZC2018-HZ-040010-补一号的补充协议》,就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偿付方案进行变更,原《租金偿付表》调整为《租金偿付变更表》。就该事项,辅仁集团公司出具相应股东决定,辅仁股份公司出具相应董事会决议。但自第7期租金起,被告河南辅仁堂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河南辅仁堂恶意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对租赁合同的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2023/1/29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2)沪0115民初42716号租赁融资非标资产违约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签订编号为ZC2017-HZ-040009《回租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河南辅仁堂购买租赁物租回给河南辅仁堂使用,河南辅仁堂同意向原告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60个月,共20期,租金按季支付,租金总额为59,180,000元,租赁保证金为2,5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签订编号为ZC2017-HZ-040009-1《回租购买合同》,租赁物协议价款为50,000,000元,租赁物所有权于付款时起全部由河南辅仁堂转移给原告。   2017年9月18日,被告辅仁药业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C2017-HZ-040009-2的《保证合同》,为被告河南辅仁堂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50,000,000元。项目于2017年9月26日起租,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2017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辅仁药业、朱文臣签订ZC2017-HZ-040009-补一号《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原租赁物价款支付方案,即由一次性向承租人支付全额租赁物价款变更为分两次支付。变更租金偿付方案由原一次性起租变更为分两次起租,将《租金偿付表》调整为《租金偿付变更表1》和《租金偿付变更表2》。2017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辅仁药业、朱文臣签署ZC2017-HZ-040009-补二号《补充协议》,将《租金偿付变更表1》调整为《新租金偿付变更表1》。   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辅仁制药签订编号为ZC2017-HZ-040009-3的《保证合同》,为被告河南辅仁堂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辅仁药业、辅仁制药、朱文臣签订编号ZC2017-HZ-040009-补三的《补充协议》,就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偿付方案进行变更,原《新租金偿付变更表1》和《租金偿付变更表2》调整为《租金偿付变更表3》。就该事项,被告辅仁药业出具相应股东决定,被告辅仁制药出具相应董事会决议。但自第9期租金起,被告河南辅仁堂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河南辅仁堂恶意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对租赁合同的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2023/1/31天鑫3号第二期产品其他产品非标资产违约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3日,经宝利源公司关联方员工张某推荐,原告在其住所地签订了《天鑫3号金融资产交易系列协议》(以下简称系列协议),包括《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会员服务协议》、《金融资产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等。交易协议载明原告为资产受让方,深业公司为资产转让方,宝利源公司为综合服务商,第三人为挂牌服务机构,约定深业公司保证转让的金融资产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存续、无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其有权转让给原告,并承诺按协议约定的回购日回购其转让给原告的全部金融资产。深业公司于回购当日支付回购价款,价款包含转让价款和投资收益。原告受让资产的转让价为520万元,收益率为年9%,起算日为2020年11月25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20日,到期后深业公司应回购并支付回购价款。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指定账户支付520万元,同年11月27日,第三人出具《天鑫3号挂牌资产交易完成信息确认函》,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投资款520万元。然,2021年7月20日到期后,深业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回购款,当日宝利源公司出具《关于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天鑫3号第二期产品延期兑付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兑付公告),称因出现延期兑付,未偿付本金按原收益率的1.2倍即年10.8%支付收益,该行为应视为宝利源公司加入深业公司之回购债务。2021年8月11日,深业公司支付原告30%的本金及计至2021年7月20日的期内收益共计1,604,876.71元,剩余364万本金至今未付。宝能公司在系列协议和资产挂牌受理通知书中均表明对深业公司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应对深业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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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融 城投债违约

Securities industry

欢迎投稿!信托违约,定融暴雷,均可!
向钱看188已开通投资人维权平台,信托、定融违约的投资人,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提真实投资者的违约信息。投稿要求:需要提供真实的投资信息添加下方二维码,备注项目名称,好友通过后,简单描述违约项目,包括:项目名称:XX项目 (全称)期限::12/24期限(已经违约多久)收益:到期后,利息是否继续支付融资人:融资方名称及合同内容担保人(如有):担保人名字及担保函件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及投资人签字页面打款凭条
2023-05-10
多地定融违约总结
1、近日,有投资人反映CY市定融违约很久了,迟迟不能兑付,融资方是CY市BW控股有限公司,担保人为CY市CS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融资方注册资金66.1亿,主体评级AA,WF市CJ发展集团持股67%,CY市财政局持股33%。2、2024年8月2日,据网络消息,有投资者反馈其购买的2023蒙自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权益产品,2024年6月到期后一直未兑付。 
2025-01-14
某央企信托发行资金池信托产品,风险进行转嫁
近日,有投资人向信托圈内人称,其认购了一款央企信托发行的产品,底层投向不明确,疑似投资管理团队滚动发行非标资金池类产品承接违约项目,将风险隐瞒转移给后进场的投资人。据该投资人称,多次向信托公司申请披露资金投向,都遭到拒绝,有可能投向了已经违约的地产公司,承接风险项目。根据推介材料可以知悉,这类产品属于TOT信托。TOT(TRUST OF TRUST),是一种专门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由信托公司募资成
2025-01-13
山东枣庄定融违约总结
01延期项目根据投资人反应 2024年12月到期台儿庄定融,至今没有兑付本金,打电话也无人接。山东省作为北方沿海省份,地理条件优越,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在 全国均处于前列,整体经济实力雄厚。山东省城投公司数量较多,是全国的城投债发债大省。02枣庄实力枣庄位于山东南部,以新材料、水处理、能源等产业为主。枣庄下辖 5 个区(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2025-01-09
山东枣庄,台儿庄定融违约
  据投资人反馈,其购买的台儿庄定融项目,到期后未能准时兑付~     其认购合同上写着到期兑付本息~ 未写最晚几个工作日!固已实质性违约~投资人提供确认函也未写几个工作日内兑付~近几年山东舆情严重,且处理进度缓慢,化债效果不显,伴随着持续攀升的融资成本,再融资能力差,加上经济下行自身造血能力差,不断有区域违约~   恶性循环! 
2025-01-09
潍坊某城投定融违约,回复投资人信访函
潍坊某城投回复宁波投资人信访文件,承诺资金调配到位后将第一时间解决投资人的兑付问题,不会让您的投资受到任何损失!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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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

向钱看188 网站介绍
向钱看188网站成立于2021年5月 专注信托,定融,城投债,产品分享及分析 目前大量定融,房地产信托暴雷,城投信托暴雷,投资人投诉无门,无法合理维权 网站致力于维护投资人利益,帮助投资做更好的选择,网站不收取投资人的任何费用 网站已建立相关的投资群,如有需要可扫描二维码获取 网站宗旨是:先避雷、再投资,安全第一 您想找到本网站时可百度:
2023-07-24
五矿信托正式换帅,一大波违约产品亟需兑付!
导读:上海世茂披露重大诉讼,揭开了五矿信托违约的一角!1月10日,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披露了涉及重大诉讼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事项公告,涉及三家信托公司,其中五矿信托以10.28亿金额上榜。正值1月9日监管发布公告,核准刘雁担任五矿信总经理一职的任职资格。新总经理上任接手的是“烫手山芋”,不仅面临营收、净利润双双下滑,更有一大波政信、地产类项目违约亟需兑付。前任留下的“烫手山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01-13
陕西西安又一信托违约
近日,某信托公司发布某款政信产品临时公告,该公告显示:我公司设立的“KG集团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于2023年12月06日成立,存续规模:251,930,000.00元。截至2025年01月03日,借款人陕西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本信托计划截至2024年09月20日、2024年12月20日应向我司支付的利息。项目运行期间,我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对借款人
2025-01-08
中铁信托产品逾期,已立案
1月7日,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路桥)公告,公司于近期向中铁信托发函,要求中铁信托采取法律措施(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向该信托计划的债务人主张约定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以期实现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权益。随后,中铁信托向成渝金融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公告显示,诉讼涉及被告贵州省盘州市红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红腾公司”)、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5-01-08
中融信托骥业149号 投资者或损失60%
近日,ZR信托旗下逾期产品“中融-骥业14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融骥业149号”)的资产处置有了新进展。然而,这一进展并未给投资者带来太多安慰,反而引发了更多担忧。据媒体报道,资产拍卖成功后,投资者最终兑付比例可能仅为本金的35%左右。这一说法尚未得到ZR信托的官方证实,但已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产品背景: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中融骥业149号成立于2021年,分为24个月和12个月两种期限
2025-01-07
贵州政信产品八折兑付,涉及中信信托、原中江信托
2024年12月31日,两家信托公司的贵州政信产品按原计划兑付了。原中江信托兑付了全部本金+利息+延期期间利息,而“信托一哥”中信信托则本金打8折。中信信托两个遵义项目5年时间,投资人不仅利息没拿到,还倒亏本金。那么,亏损的本金和利息进了谁的腰包呢?中信信托本金打8折12月31日,据界面新闻报道,中信信托两只贵州政信逾期产品已兑付此前处理方案金额,与8折本金相当。对此,中信信托向界面新闻表示,这是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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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新闻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

重磅!青岛追缴融资中介费,涉李沧、即墨、莱西、平度等区!
12月30日,据青岛市审计局官网发布,关于青岛市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重点指出,关于债务资金监管需进一步加强问题。对政府专项债管理水平有待提升问题,2个项目中1个已完善前期手续并支付项目资金3亿元;1个市已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债资金4.75亿元,1个区已支付专项债资金1.2亿元;相关企业加强投后管理,采取组建专业运营团队等措施,提升收益水平。对城
2024-12-31
超13万亿!2027年6月前有哪些城投债到期?
截至2024年12月13日,全国存量城投债规模为184816亿元,2027年6月30日前到期(回售)的存量债规模为133408亿元,占全部存量债的72%;其中公募非永续存量债的规模为66892亿元。从下沉策略的思路出发,在2027年6月前到期的范畴内,我们首先关注的是收益。聚焦2027年6月前到期(回售)的存量债,分省来看:(1)江苏、浙江、福建:整体收益率不算高,在2%左右水平,但区域相对优质且
2024-12-30
重磅政策!11个地区开启“自审自发“试点,2025将率先起飞
国务院办公厅12月25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十一个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对专项债资金投向领域实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哪些行业有机会,哪些行业不能做,国家本次罗列出清单了。本次政策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历来,时代变迁的机遇总是蕴含在政策之中。当前,政策的这一轮调整通过权利下放,将为试点地区及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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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久期要收益,超长期城投债存量超6000亿
在流动性宽松和资产收益率下行的矛盾中,拉长久期已成为2024年各大机构博取高额收益的主流策略。若以剩余期限5年(不含)以上的债券品种视为超长期信用债(超长债),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26日,超长城投债共计6592.52亿元,较去年同期4382.09亿元增长50.44%,相较于存量规模更大约6.23万亿(含铁道债)的超长产业债,超长城投债年末流动性修复,估值更高,整体交易热度相对占优。从12月
2024-12-27
专项债投向或实行负面清单,项目审核自主权拟下放,确保2028年底前隐债清零
12月22日,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本报盘点了报告中涉及的债券要点,其中,关于地方债务管理和专项债使用的问题及整改值得特别关注。当前,地方债务仍存在违规举债不止和新增拖欠账款的问题。专项债项目安排不科学,使得资金闲置,且部分项目未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对此,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将实行“负面清
2024-12-25
青岛城投集团宣布重大调整:取消监事会,强化审计与风险管理
了解到,近日,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投集团”)对外发布公告,宣布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企业将不再设立监事会,并同时免去了现任监事的相关职务。据公告内容,此次调整是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实施方案》(国资发改办〔2024〕51号),以及山东省国资委和青岛市国资委的具体工作要求而进行的。在此背景下,青岛城投集团决定取消监事会设置,并免除了现任监事唐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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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植专栏

中植系,2024年兑付无望!
2024年会不会兑付?一直是中植系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2024年即将结束,中植系今年兑付是无望了。12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夏祥云、张茜、喻媚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据报道,通报称的夏祥云为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中植集团原董事局主席等49人被公诉2024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中植企业集团有
2024-12-30
中融信托某产品拍卖成功,兑付比例约35%!
近日,中融信托一逾期产品发布临时公告,获得信托贷款的融资主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资产处置有进展,涉及的两块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的土地地块在阿里拍卖结束并竞拍成功,拍卖成交价为13.38亿元。中融信托表示将继续跟踪后续的资产分配方案。据了解,拍卖成功后,还要扣除核定工程款有6亿多,剩下约7亿才是中融信托的。该产品全称为“中融-骥业14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融骥业149号)。募集材料显示,
2024-12-24
中植系到底有多少定融产品?债权人整理出50多个
中植系定融产品到底有多少,不仅外界不知道,就连中植系定融债权人恐怕也不清楚。有人对中植系涉及发行的定融固收类产品进行了整理,收集到了51个定融固收类产品。从下图整理的统计表里可以看出,每个产品名称都有合同、备案机构、差补承诺方、发行人、管理人以及募集账户,可以说,做得非常严密,让人无法相信里面还藏着鲜为人知的东西。不要怀疑中植系定融债权人的智慧,但遗憾的是还是遭遇暴雷了。以中植系定融固收产品康邦胜
2024-12-24
恒天财富深圳负责人被抓,正移送审查起诉!
12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夏祥云、张茜、喻媚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据了解,通报称的夏祥云为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喻媚媚为恒天财富家族办公室深圳第一事业部负责人。此前也有多地传出中植系四大财富公司区域负责人、骨干业务员被追缴非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自2023年11月25日发布通告立案侦查以来,公安部门已
2024-12-23
中植系最新:12月16日天津接待会传来消息
12月16日中植系天津接待会这是今年4月以来,天津经侦与中植投资人举行的第16次见面会,联合接待会一直是中植系投资人比较关注的事件,网友表示对天津的做法比较欢迎也表示感谢天津有关方面做出的努力。前方带回的主要内容:有消息称,“天津接待会说的兑付,是只针对天津中植债权人!”,这个说法小编觉得不太可能,因为这类似于私兑,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再法理上行不通。1、目前还是按照非吸上报,但是最终以法院裁
2024-12-17
中融信托发内部通知,设立降本增效管理小组,刘洋任组长!
近日,中融信托人力资源部内部正式颁布了《关于设立在管项目降本增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规范在管项目费用管理,在满足项目持有各类资产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效推进控制和压降各项成本,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在管项目降本增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刘洋担任组长,毛发青与刘洪出任副组长。据公开资料,刘洋不仅是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还是公司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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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观点 | 李稻葵: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6大趋势值得关注
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六大趋势值得关注,包括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办银行、百姓出境投资,宅基地流转引发的农民带资进城,户籍改革带来的中小城市良性竞争及房地产价格多级分化,城市管理的市场化与精细化,国有企业向国有基金的转变。如何抓住其中机遇,投资者必须认真研判。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这一改革涉及面之广、决心之大、措施指向性之强,为20多年来少见。如今,在全国范围之内,已经出现新一轮以启动
2024-07-25
细分五大项:地产、汽车、场景消费、必选消费、日常消费,看经济趋势
国家统计局7月15日发布数据,初步核算,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61683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0%。第二季度GDP同比增长4.7%,较一季度同比增速回落0.6个百分点,低于市场预期。单纯看各种介绍,一切都是向好的关键词!略微委婉一些1、工业增加值增速走低但超预期,上游表现相对更好。2、狭义基建投资增速走低,后续有望温和回升。3、房地产投资增速企稳,持续性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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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资产与负债的收益矛盾,理财如何破局?
012024年以来理财规模大增,短端发力明显(一)今年以来理财存续规模回升超万亿理财规模重破28万亿元,1-2月规模增量创近五年来新高。截止3月1日,银行理财规模由2023年底的26.8万亿元上升至28.1万亿元,在2022年末的赎回负反馈后,首次突破28万亿门槛。从规模变化的角度观察,由于年初理财负债端受到春节因素的扰动较大,我们更倾向于将1-2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前后规模比较,2024年前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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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债,怎么看?万科整体债务压力如何?如何看待当前尚未违约的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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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点:如何看待货币政策最新定调?
2024年3月5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布,其中明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1. 关于货币政策:总量合理充裕,避免资金空转(1)政策基调延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符合预期。《政府工作报告》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基调保持一致,同时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要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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