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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出资结构、运作模式、存续期限、组织形式、投资领域、投资区域等事项。重大事项调整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一)基金规模应与投资领域的产业发展实际相匹配,首期规模应和储备项目规模相匹配。政府出资应与财力实际相匹配。
(二)政府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出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出资应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区别设置出资比例。
(三)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母子基金”模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运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直接投资”模式,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或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等进行股权投资。
“母子基金”模式,指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与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合作新设基金,或出资参与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
(四)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母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7年,其中天使类、创投类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可适当延长,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母基金可以不设投资期和退出期,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原则上应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
(五)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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