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 城投债违约
Securities industry近日,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公告显示,法院拟在2024年10月18日开始对“申彤大大宝”受损投资人进行第三次案款发放,本次案款发放比例为1.5%。
此前“大大集团”已经进行了两次退赔,退赔比例约9%,加上此次的1.5%,累计退赔比例约10.5%。
目前法院通过扣划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号、拍卖成交房产、汽车、手表、股权等,归集涉案资金等,执行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5.3亿余元。
案款发放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30日。
案款发放比例:本次案款发放比例为1.5%。每名投资人登录平台确认的受损金额(投资总金额减去已兑付金额)x1.5%。
案款发放范围:
1、已于2024年8月31日前登录平台或线下提交材料完成信息核对且对投资总金额、已兑付金额无异议的投资人。
2、已于2024年8月31日前登录平台完成信息核对,对投资总金额、已兑付金额有异议,经审计复核,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投资人。
2021年2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申彤大大宝案第一次退赃公告,第一次退赃发放时间:2021年2月7日至3月10日。此次退赃发放比例:6%;本次退赃发放金额(投资本金-已兑付金额)*6%。
“大大集团”事件时间线
“大大集团”事件是继e租宝事件之后又一轰动一时的金融事件,大大集团于2013年在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成立,是申彤集团旗下子集团之一,以资本运作、项目投资为主营业务。
2015年12月15日,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理财平台大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公司资金兑付困难,集团4名高管被羁押。
2015年12月21日,有消息爆出大大集团多家分公司停业,员工客户哄抢财物的消息。据大大集团唐山分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描述,12月20日晚上,听到公司总经理于佩芝跑路的风声后,一些没能拿到工资的员工和延期兑付的客户便到公司哄抢财物,“以物抵债”。
2015年12月22日,大大集团已确认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警方暂时冻结了被查实的集团账户,发现其账面上仅剩1亿多元资金。
2015年12月25日,大大集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正在接受上海经侦调查取证,案件还未定性。声明称,因上海经侦调查需要,大大集团相关账户被依法冻结,所有客户兑付工作停止。
2015年12月26日,大大集团官网首页发布停业整顿公告称:“大大集团因受前期事件影响,定于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停业进行集团内部整顿,暂时停业期间集团各级公司暂停一切业务活动。”
截至2015年10月,大大集团已经在全国开设23家省公司,4家直辖市公司,229家市公司,374家分公司,717家支公司。除西藏、台湾外,全国其他地区均有大大集团的身影。
2016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布《马申科等20人、2单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案受理公告》。公告称,“我院于6月22日受理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移送审查起诉的马申科、单坤、徐英义、刘文俊、汤斌、张伊莉、陈尚坤、高宽、曾栎、高博一、李岩、胡斌、刘文杰、孙丽萍、陈杰、蒋曦晖、卢七一、李乐中、刘彪、潘健20人、2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
2017年5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辽宁申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经审计查明,大大集团自2014年9月起至案发,已经销售28种理财产品,承诺保本返息,累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38.76亿,涉及73028人和20家企业,到期兑付本金74.03亿,未兑付64.73亿,涉及60195人和10家企业。
2018年8月3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彤集团)、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彤大大公司)以及被告人马申科、单坤等1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一亿元;对马申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单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尚坤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大大宝”线上理财软件,或通过发布自用项目、虚假项目、盈利能力无法保障的项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招揽投资合伙人,销售各类包装而成的理财产品,并将募集资金交由申彤集团统一支配使用。144亿余元集资款中,大部分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经营费用支出及员工薪酬支出,或用于个人挥霍。截至案发,造成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64.6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马申科、单坤、陈尚坤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或参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伊莉、徐英义、高博一等7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二被告单位以及马申科、单坤、陈尚坤等12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上海一中院根据二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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