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植专栏
01
项目公司恶意扣留信托项目回款,导致投资人无法兑付
近日,有中融信托投资人投诉保利集团旗下公司福建保利,恶意扣留中融信托项目回款,导致投资人无法兑付。
据投资人称,该信托计划由中融信托发行,底层资金投向于五个不同的地产项目,其中,有一笔资金投向于福州福清和璟公馆,借款人是福州融衡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衡鸿利”)。
公开资料显示,融衡鸿利是由福州衡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衡哲”)和福建保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保利”)各持股50%,股权穿透后,两个股东分别是融创和保利。
据中融信托2023年4季度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总销售金额23.54亿元,销售回款金额为22.74亿元,项目交付工作顺利进行,未发现重大异常事项。同时,融衡鸿利公司账户金额39,577万元,其中受限资金273万元,原因为预售资金监管,剩余可用资金39,304万元。
据投资人称,账上可用的约3.9亿资金2023年11月初到账,本应该用于归还中融信托借款,兑付信托投资人。但是,福州保利单方面不同意归还信托借款,导致已经回款的资金扣押在项目公司账户,无法向信托投资人分配。
彼时,中融信托资金池停兑不久,9月16日又被建信信托、中信信托委托管理。“两信”入驻后,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中融信托的催收工作只能采取保守策略。有些借款人正是利用了这点。
从2023年11月开始,项目公司账户陆续有销售回款,但由于福建保利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归还信托借款。目前,项目公司账户约5.43亿在账,不归还信托借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销售回款金额为24.07亿元,项目公司账户剩余可用资金48,743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销售回款金额为24.68亿元,项目公司账户剩余可用资金54,279万元。
8个多月来,中融信托和项目公司股东福州衡哲(融创方)已多次通过发函等方式催告另一方股东福建保利(保利方),要求按合同约定分配项目公司富余资金。但是,福建保利不予回复,拒绝分配。
福建保利的以上行为直接导致信托计划违约,加剧了中融信托的风险,严重损害了信托投资人的利益。鉴于此,有信托投资人投诉并举报保利集团及旗下公司,中融信托已经这样了,保利集团不要趁火打劫。
02
中融信托投资人收到国家金融总局和黑龙江局的回复
今天,据中融信托投资人反馈,他们收到了来自国家金融总局和黑龙江局的回复函。
一、国家金融总局的回复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X,您反映的您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消费纠纷事项已于2024年07月24日收悉,根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银诉YZ20240729024596号):
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负责处理。
您反映的消费纠纷事项,属于您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您可以依法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已将您反映的消费纠纷事项转送相应机构处理。注:本告知书适用于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事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nfra.gov.cn查询。
二、黑龙江局的回复函
黑龙江监管周■.■.■■、丛琳:
您反映的您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消费纠纷事项已于2024年7月23日收悉,根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银诉YZ20240729024586号):
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负责处理。
您反映的消费纠纷事项,属于您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您可以依法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已将您反映的消费纠纷事项转送相应机构处理。
注:本告知书适用于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事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cbirc.gov.cn查询,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
03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2024年7月4日公告理顾提供担保,需全额兑付投资人。
投资人兰女士认购中海晟融产品100万,程某(理顾)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兰女士起诉程某,法院判决程某向兰女士支付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并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14,340元。
程某:本院对兰某与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案外人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兰X的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程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程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公告费200元,(兰X均已预交),由均由程X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XX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4
兰州城关法院判决2024年7月24日公告理顾组织投资人合买,解除合买协议,理顾返还投资款。
罗某组织投资人拼单购买中植定融产品,投资人王某购买了5份,共100万。两人分别签署了合伙投资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畅诺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希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诺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纯鑫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诗泰委托协议书》。
中植暴雷后,王某起诉,被告分别是罗某和吴某,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伙投资协议,罗某和吴某共同返还王某投资理财款100万,但没有判决支持利息收益。
原文如下:
05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9日公告:
投资者通过理财经理购买了100万元“中植系”理财产品,理财经理向投资者出具了一则《说明》,内容为:“本人李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郭某明推荐销售中植创信星金100万元6个月,约定到期收益7.1%(5.55万),到期产品本金、收益自动到账绑定银行卡,若出现问题由李某全权负责赔偿。”
“中植系”爆雷后,投资者要求理财经理赔偿1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投资者的起诉,投资者不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可以看出,如果销售过程合规,理顾不用为公司的非法集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用担心被客户追责,连带赔偿。理顾和投资人之前签署的抽屉协议是有效的,比如私下签署的担保函、承诺函、差额补足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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