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植专栏
7月24日,兰州城关法院判决公告一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具体如下:
罗某组织投资人拼单购买中植定融产品,投资人王某购买了5份,共100万。两人分别签署了合伙投资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畅诺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希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国际诺安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纯鑫委托协议书》、《合伙购买中植创信诗泰委托协议书》。
中植暴雷后,王某起诉,被告分别是罗某和吴某,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伙投资协议,罗某和吴某共同返还王某投资理财款100万,但没有判决支持利息收益。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7月份关于中植系理财经理的第二起案件。
此前,7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理顾提供担保,需全额兑付投资人。
投资人兰女士认购中海晟融产品100万,程某(理顾)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兰女士起诉程某,法院判决程某向兰女士支付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并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14,340元。
原文如下:
程某:本院对兰某与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XX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案外人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兰X的认购金100万元及收益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程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程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公告费200元,(兰X均已预交),由均由程X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XX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上述两起案例理顾在销售过程中均存在不合规行为,即“拼单”、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如果销售过程合规,理顾不用为公司的非法集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层理顾不用担心被客户追责,连带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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