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 城投债违约
Securities industry大家还记得(2023)鄂0802民初1682号案件吗?
该案件中,法院判决P2P平台玖富公司支付原告毛某借款1070080元及利息(截止2023年4月11日的利息为149158.66元,之后的利息以1070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这是判决出借人毛某胜诉,并且判决玖富支付本金和利息及罚息了。
该案件有了最新消息。
据企查查消息: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070080元,案号为(2024)鄂0802执1469号,执行法院为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立案日期是2024年07月15日。
看执行法院和执行标的,与案件(2023)鄂0802民初1682号相符,看来(2023)鄂0802民初1682号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了,该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日期是2024年07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看来,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半年内该案件所涉财物就会被强制执行到账。
附:法院判决书原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802民初1682号
原告:毛红,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荆门市漳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06614R。
法定代表人:任一帆,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安,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红与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毛红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玖富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474887.84元为限。被告玖富公司在答辩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3)鄂0802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驳回玖富公司的管辖异议,被告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8民辖终45号裁定,驳回玖富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被告玖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在玖富钱包APP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批次出借本金1070080元,约定到期产生的利息164902.37元,借期内(2020年12月6日)的本息为1234982.37元及按约定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玖富钱包APP上分批次借款给被告玖富公司,出借到期后,本金1070080元及利息164902.37元至今未还。
被告玖富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事实,玖富钱包APP是由被告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撮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筛选、网上发布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原、被告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批次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建立中介合同关系,该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仅作为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为原告提供咨询服务,不是原告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2、原告提供的出借款项均通过其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个人存管子账户直接汇至各个实际借款人存管子账户已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点对点的借款模式,被告仅起到居间撮合作用,全程未接触也无法接触原告资金;3、目前全国各地均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生效案例,均认定玖富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系中服务合同关系,驳回出借人的诉请,本案应当予以适用参考;4、2020年12月7日,被告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开通了多元退出通道,原告应与平台客服联系选择退出方式,按照政策退出资金,而不是直接起诉中介服务公司要求还款。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玖富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0日,其经营范围中有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但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该公司于2017年获得国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2017年5月17日,该公司的第三级玖富普惠网贷平台系统在相关部门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2017年至2019年,毛红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玖富公司运行的玖富钱包平台上充值,毛红在玖富钱包平台上的账户信息显示,持有中出借本金1070080元,期望封闭期满总回报164902.37元,其中出借金额为375000元的借款期望年化回报率为10.8%,续期成功日期为2019年3月8日,封闭期结束日2021年3月10日;出借金额370800元的借款期望年化回报率为10.8%,续期成功日期为2019年4月2日,封闭期结束日2021年4月2日;出借金额49280元的借款期望年化回报率为10.8%,续期成功日期为2019年4月2日,封闭期结束日2021年4月2日;出借金额50000元的借款期望年化回报率为8%,支付成功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封闭期结束日2020年12月4日;出借金额10000元的借款期望年化回报率为9.1%,支付成功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封闭期结束日2020年12月11日;出借金额215000元的借款期望年化回报率为9.3%,支付成功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封闭期结束日2021年3月12日。前三笔款项为毛红于2017年在玖富钱包充值,封闭期届满后,加上期望回报收益,重新续期投入的资金。玖富公司为毛红随机拆分选择的借款人数众多,借款金额从0.9元至6370.02元不等。根据玖富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人信息中仅有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均未完整展示。
封闭期届满后,毛红无法从玖富公司运营的玖富钱包平台上取回投资的1070080元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毛红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费2200元。
上述事实有玖富钱包平台信息截图、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玖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玖富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及原被告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本案中,玖富公司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有资格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但其未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网贷业务平台,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玖富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亦未在其营业执照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故玖富公司不具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资质,其无法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
其次,玖富公司向投资用户提供的投资产品,从内容到形式均与银行发售的金融理财产品相类似,足以使投资者相信与其发生借贷关系或投资理财关系的为玖富钱包平台的运营者。玖富公司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为玖富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玖富公司提供的该《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条款众多,内容冗长,晦涩难懂,普通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理解该条款的具体含义。大多数投资者会基于对玖富公司所展示产品的信赖,忽视该协议条款内容,直接予以确认。玖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对原告毛红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玖富公司针对毛红出借的款项,随机匹配借款人数众多,遍布全国各地,借款金额从0.9元至6370.02元不等,未向毛红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如借款人逾期未予还款,毛红无法向如此庞大的借款主体主张权利,玖富公司利用平台交易优势将自己的出借交易风险转嫁给毛红,其设定的交易模式有违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也充分说明毛红充值出借款与玖富公司运营的玖富钱包自动选配指令存管银行划转出借是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再者,毛红于2017年在玖富钱包上充值后,2019年封闭期满,玖富公司按照期望年化回报率计算并返还资金给毛红,毛红获得了固定的溢价收益,该期望回报实际上是玖富公司使用资金的成本,即资金的利息,因此本案的实质是毛红以订购金融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玖富公司运营的平台充值出借资金,其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玖富公司又将该资金出借给实际借款人。
关于被告玖富公司提交的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本院认为相关裁判文书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且本案与被告提交的相关案例不属于类案,本案原告毛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中金认证在提供有关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过程中,存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向申请人告知不充分、未与申请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故本案电子签名不具有相应效力,因此被告提交的相关案例不作为本案参照。
被告玖富公司对原告毛红出借的借款本金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至于原告主张的收益,因该利息计算标准无明确的合同依据,但被告长期占有原告资金为客观事实,故自被告实际占有原告资金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经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23年4月11日)止,应付利息为149158.66元。
原告毛红为追索债权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2200元,用于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该费用系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为维护其债权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红借款1070080元及利息(截止2023年4月11日的利息为149158.66元,之后的利息以1070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红保险费2200元;
三、驳回原告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333333(汇款到子账户的“-”,请选择英文输入法半角状态下最短且位于中间位置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 判 长 余 雄
人民陪审员 樊 泽 兰
人民陪审员 任本银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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