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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发布5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6     发布人:向钱看188      浏览次数:500

市高院介绍,今天(5月15日)是“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金融法院精选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以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规则指引作用,在全社会倡导理性投资,强化投资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详见↓

案例1

预测性信息故意造假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朱某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调解要旨

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中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则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发布预测性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法院确定的损失计算标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可进行和解,快速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科技公司发布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增长,整体收入规模稳步提升。风险提示部分称,本公告所载2021年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后该上市公司发布2021年年报,年报内容与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

后上市公司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指标进行更正,并因此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该上市公司于2023年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故意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行政处罚。

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主张业绩快报发布日为实施日。上市公司主张虚假行为仅涉及年报,业绩快报系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并在业绩快报中首次发布,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亦包含该虚假内容。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虽属于预测性信息,但不受安全港规则保护,构成虚假陈述。首先,预测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虚增利润总额约占当期披露金额一半以上。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举轻以明重,伪造合同故意进行财务造假明显比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严重,此类情况更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本案被告通过故意财务造假大幅虚增利润,据此发布的业绩快报显然也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第三,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而业绩快报和年报数据基本一致,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上市公司发布年报的行为被处罚,吸收了前面预测信息这一相对较轻微的行为,不代表前面的行为不重大,业绩快报较早发布,且为公众所知悉,应当以业绩快报发布日作为实施日。

上海金融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经审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适格投资者范围及损失计算标准,并在法院主持下组织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多方共赢。

法官提示

本案系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的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是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司法监管协同推动诉源治理的落地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上市公司而言,本案中的上市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环保等新兴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法院充分评估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主要诉求后,联合属地监管部门等机构形成合力,共同促成该案于诉前阶段一揽子化解,其他投资者也参照该调解方案于诉前顺利化解,将诉讼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对投资者而言,其与上市公司快速达成和解,无需经过一审甚至二审的诉讼流程,更快获得赔偿款。此外,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各类公告,理性投资,一旦发现权利受损应及时主张,避免延误诉讼时效。对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案件,建议投资者积极参与以快速获得救济。

案例2

期货居间人的信义义务和责任承担

——张某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误导和欺诈投资者。期货居间人违反信义义务,借助并放任“喊单”行为,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某期货公司(甲方)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乙方)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约定委托推广期货业务,由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乙方介绍客户交易总净手续费按95%的比例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

张某某在交易论坛上结识“韩某”(真实姓名和身份不明),通过微信接受其投资指导。经介绍,张某某通过在线方式在某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开户的居间人即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相关协议明确居间人不得从事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的行为,交易中的部分手续费将作为报酬支付给居间人。根据适当性评估结果,某期货公司确认张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4。

开设期货账户后,张某某跟随“韩某”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期间,曾就调低手续费费率及确认“韩某”身份等事宜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期货公司进行沟通。因在“韩某”指令下频繁从事交易,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张某某在某期货公司共入金238万元,出金191.2万元,投资亏损为46.8万元。

2019年11月20日,张某某向某期货公司投诉,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某期货公司向监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指出“韩某”并非期货公司及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同时,某期货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立即整改。某信息技术公司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立即开展整改,并积极跟进投诉处理。

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等赔偿其投资损失46.8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受某期货公司委托,为某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由某期货公司向其支付报酬的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公司居间人也应当履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适用于期货公司的对投资者的相关义务。期货居间人的报酬多以客户手续费返佣的方式支付,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返佣比例高达95%。因此,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应当负有信义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借助“韩某”对投资者的影响而获得客户,放任“韩某”的“带单、喊单”行为,导致张某某在对相关风险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开户并进行频繁交易,发生了手续费损失。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C4,属于有经验的投资者,其应当知晓期货交易的风险,对损失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张某某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某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张某某期货交易账户损失的40%。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期货居间人在宣传期货业务、服务客户、扩大期货交易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非法投资咨询、诱导开户、喊单带单等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纠纷。本案基于期货居间业务的特殊性,明确期货居间人义务和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有利于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居间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期货居间人应严格遵守居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合同约定进行展业,对投资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期货公司应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事前准入把关,审慎选任居间人,加强过程监管,尽责管理居间人,事后强化处分,严格约束居间人。投资者应充分评估期货投资的风险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正规、合法的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远离“带单喊单”,避免跟风操作,牢记“投资有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案例3

资管产品清算义务与管理人责任的认定

——邓某诉某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某证券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是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某公司持有的某珠宝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同时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转让并回购前述股权收益权,并约定该特定股权收益权不会发生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由保证人为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邓某以合格投资者身份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合同》,认购涉案资管计划,并支付认购款100万元,获得两期收益共计68754.93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某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珠宝公司15%的股权进行质押融资;其持有的某珠宝公司24%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其2017年累计新增借款占2016年末净资产的97.02%;其持续为案外人提供担保;且某公司涉及众多诉讼及司法查封,同时《回购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2018年6月20日,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第三期行权费,导致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于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后某证券公司对某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但胜诉后未执行到位。

监管部门对某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过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某证券公司对涉案资管产品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其投资款100万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律师费、差旅费。某证券公司以该资管计划未经清算、投资者损失尚未确定等理由提出抗辩。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若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因此,资管计划未经清算的,应当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者损失是否客观发生。虽然涉案资管计划未经清算,但邓某在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后长时间未获清偿的事实客观存在。某证券公司对某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后,相关执行款项并未到位,执行程序反映出资管计划可实际取得财产的分配时间及金额均不确定,且管理人无证据证明资管计划尚存在可清算资产,故本案中可合理认定邓某在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已客观产生。

资管机构在管理阶段应勤勉尽责,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处理受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案中,某证券公司在其明知或应知融资人某公司及其保证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多次违约的情况下,却未及时披露并控制相关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亦能印证某证券公司在涉案资管计划中存在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充分的问题。综上考量,某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并履行合同义务,在管理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中,邓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系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但某证券公司的违规违约行为对邓某的损失亦存在影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酌定某证券公司对邓某的赔偿范围为投资本金的30%。同时为避免投资者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法院明确了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可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再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领域进入大资管时代,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类资管业务蓬勃发展,资管产品及交易结构的专业性、复杂性日益增强,引发的资管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涉及资管产品到期后未经清算,投资者的损失能否确定的问题。法院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认虽未经清算,但投资者损失已客观发生,有助于明确管理人责任边界,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投资者在购买各类金融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投资对象,购入后亦应及时关注产品动态,督促管理人适当履职,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4

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

——林某某诉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向金融投资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投资者等适当性义务,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当全面审慎地进行风险测评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风险揭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应就其缔约过失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某证券公司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推广设立资管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向某科技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属于中风险产品。林某某系一名年近70岁的退休老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文化程度为不识字。在该证券公司的推介下,林某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林某某向某证券公司缴款120万元。销售过程中,某证券公司通过《问卷调查》对林某某进行了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显示,林某某对于债券、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的了解程度勾选了“全部都很了解”,证券投资经验勾选了“10年以上”,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勾选了“有较为丰厚的积蓄并有一定的投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勾选了“我不介意亏损”,问卷结果将其分类为进取型投资者。后某证券公司多次发布资管计划风险提示公告及无法按时兑付公告。2020年5月19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向客户发送的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推介短信存在夸大宣传、未充分提示风险等问题。2020年8月11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

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其本金损失84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决定,某证券公司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因此,某证券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同时,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资管计划的风险控制上应当尽到专业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本案证券公司在发起、运作和管理涉案资管产品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在签订和履行涉案资管计划时,没有全面、详尽、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公司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

林某某在资管计划终止后未获清偿,综合相关事实,其损失已经客观发生。结合某证券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某证券公司对林某某投资本金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老年人理财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部分老年人因为金融知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购买的金融产品可能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后续遭受损失时经济上和心理上都难以承受。金融机构在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推介、销售各类中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完善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及相关管理制度,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投资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投资者。同时,老年人应谨记“投资有风险”,看紧“钱袋子”,科学理性投资,抵御诱惑不贪高利,远离投资风险。

案例5

通过弹窗交互达成仲裁条款的认定标准

——黄某某诉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以弹窗交互方式与投资者达成仲裁条款,应当取得投资者同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交易自由。投资者仅为登录交易系统而点击接受仲裁条款,且未按照约定进行后续交易的,应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

基本案情

黄某某自2016年5月起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现货原油交易”。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新版行情分析系统于2016年7月29日更新上线,黄某某每次进入交易软件时,系统均默认跳出“风险警示书”的弹窗,其中载明如发生相关争议,“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若您对上述内容不理解或不接受的,请您务必停止交易操作。您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的,视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黄某某点击确认同意该提示后方可登录交易系统。黄某某通过交易系统所进行的最后一笔买卖交易操作发生于2016年6月,但在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之间仍多次登录交易系统。

后双方发生纠纷,黄某某诉至法院,以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交易系统中发生的交易不具备合法性为由请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要求平台公司赔偿资金损失。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则认为,双方已就解决纠纷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权处理本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系争仲裁条款记载于交易系统弹出的《风险警示书》,而投资者接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前提条件是“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该《风险警示书》系2016年7月29日交易系统更新后出现,而该日期后黄某某仅登录交易系统,并未进行任何实质交易。诉讼中双方对登录交易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产生不同理解,鉴于该条款系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应采取对投资者一方有利的解释,其中的“交易”应当理解为后续从事理财投资的实质交易活动,而非仅仅登录交易系统的操作。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风险警示书》中关于达成仲裁合意的条件。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指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法官提示

当前,金融机构普遍使用弹窗方式与投资者就投资事宜进行信息交互,投资者需要对弹窗作出回应,达成协议条款,以此节省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案明确了电子仲裁条款必须有当事人明确合意才能成立并生效,缺乏合意的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弹窗确认仲裁条款或其他合同条款时,应当仔细阅看条款内容。如果遇到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周延的情况,不要轻易点击同意,同时应及时截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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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吉华集团:关于中信建投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公告
吉华集团:关于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公告2025年6月23日晚间,上市公司吉华集团发布”关于中建投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吉华集团购买5000万的“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延期兑付风险。吉华集团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本金1,748.00万元,累计收到本金2,561.48万元,收益306.25万元;尚未收回本金达2438.52万元。值得关注
2025-06-25
某信托政信产品七折清算,本金损失4300万
成都路桥(002628.SZ)发布关于理财产品逾期清算分配的进展公告。据公告介绍,成都路桥于2021年至2023年分批次认购中铁信托·盘州市红腾投资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1.56亿份,对应金额1.56亿元。据了解,该产品债务人贵州省盘州市红腾开发,为贵州省六盘水市下辖县级市盘州市的城投平台。因盘州红腾未按约履行债务,2024年4月30日,中铁信托宣布信托受益权延期兑付且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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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新闻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

水发集团:获“风险提示”, 负债1315亿转让30个公司股权,步子真迈大了
水发集团:获“风险提示”, 负债1315亿转让30个公司股权,步子真迈大了!引言:近期,水发集团消息不断。从收到官方风险提示到挂牌转让30个股权项目,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都透露着一场"加速瘦身潮"。      近日,水发集团又动作不断。收到山东省国资委的风险提示,总负债规模高达1315亿,密集转让超30个股权项目。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是水发
2025-06-16
潍坊滨城失去对上市公司高斯贝尔的控制权
2022年9月,滨城投资关联方滨投新能源,向中铁建开展25.000万元融资业务,滨城投资为该笔业务提供担保。合同到期滨投新能源资金紧张未能按时偿还,中铁建就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冻结了滨城投资持有公司 39,851,030股(占公司总股本 23.84%)。2024年3月 22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23)津民终 893号”的《民事调解书》
2025-06-10
上交所:终止审核13笔私募债项目,金额合计161.52亿元
上交所:终止审核13笔私募债项目,金额合计161.52亿元,涉昆明经开、北京怀柔国资等主体据上交所网站披露,终止审核13笔债券项目,均为私募债,金额合计161.52亿元。具体债券名称为:江苏大成新能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山东至澄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乡村振兴公司债券、舟山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
2025-06-10
多家城投企业票据逾期
多家城投企业票据逾期诸城市经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列入承兑人逾期名单涉及发行人:诸城市经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据票交所披露,截至2024年10月末,诸城市经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票据累计逾期发生额0.86亿元,逾期余额0.40亿元。11月11日,公司披露逾期原因系公司为诸城市其他国有企业在对外融资活动中提供担保,近期因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合同纠纷,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公司作为担保人,银行账户被一
2025-06-03
网红曲江城投压力山大,债务危机啥时候是个头?
网红曲江城投压力山大2024年,著名的网红城投集团——曲江系文旅集团再次登上热搜。2024年下半年以来,曲江系多家城投连续爆雷,引发广泛关注。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财政部“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批准新增10万亿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2024年11月9日,财政部将6万亿元债务限额下达各地,部分省份启动发行工作。10天后,网上披露了第一批三家成功
2025-05-30
西安航天城投546亿有息债务压顶
129亿应收款吞噬流动性 西安航天城投546亿有息债务压顶作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核心开发主体,西安航天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天城投”)正面临业绩滑坡、应收款项膨胀与债务高压的多重挑战。2024年,西安航天城投实现营业收入23.27亿元,同比下降40.58%,合并口径净利润仅4411.88万元,同比暴跌81.63%。与此同时,资金回笼问题使得公司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剧。截至202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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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植专栏

6月5日“中植系”旗下恒天财富广州、深圳负责人已判决
刚刚!“中植系”旗下恒天财富广州、深圳负责人已判决6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排期公告:6月5日下午14:50在203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夏祥云、喻媚媚、张茜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案号为(2025)粤0305刑初470号。有知情人士称,公告中所称的夏祥云就是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而喻媚媚为恒天财富家族办公室深圳第一事业部负责人.目前判决书内容并未对外公开,需要等待。从2023年
2025-06-09
中植系,2024年兑付无望!
2024年会不会兑付?一直是中植系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2024年即将结束,中植系今年兑付是无望了。12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夏祥云、张茜、喻媚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据报道,通报称的夏祥云为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中植集团原董事局主席等49人被公诉2024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中植企业集团有
2024-12-30
中融信托某产品拍卖成功,兑付比例约35%!
近日,中融信托一逾期产品发布临时公告,获得信托贷款的融资主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资产处置有进展,涉及的两块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的土地地块在阿里拍卖结束并竞拍成功,拍卖成交价为13.38亿元。中融信托表示将继续跟踪后续的资产分配方案。据了解,拍卖成功后,还要扣除核定工程款有6亿多,剩下约7亿才是中融信托的。该产品全称为“中融-骥业14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融骥业149号)。募集材料显示,
2024-12-24
中植系到底有多少定融产品?债权人整理出50多个
中植系定融产品到底有多少,不仅外界不知道,就连中植系定融债权人恐怕也不清楚。有人对中植系涉及发行的定融固收类产品进行了整理,收集到了51个定融固收类产品。从下图整理的统计表里可以看出,每个产品名称都有合同、备案机构、差补承诺方、发行人、管理人以及募集账户,可以说,做得非常严密,让人无法相信里面还藏着鲜为人知的东西。不要怀疑中植系定融债权人的智慧,但遗憾的是还是遭遇暴雷了。以中植系定融固收产品康邦胜
2024-12-24
恒天财富深圳负责人被抓,正移送审查起诉!
12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夏祥云、张茜、喻媚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据了解,通报称的夏祥云为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喻媚媚为恒天财富家族办公室深圳第一事业部负责人。此前也有多地传出中植系四大财富公司区域负责人、骨干业务员被追缴非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自2023年11月25日发布通告立案侦查以来,公安部门已
2024-12-23
中植系最新:12月16日天津接待会传来消息
12月16日中植系天津接待会这是今年4月以来,天津经侦与中植投资人举行的第16次见面会,联合接待会一直是中植系投资人比较关注的事件,网友表示对天津的做法比较欢迎也表示感谢天津有关方面做出的努力。前方带回的主要内容:有消息称,“天津接待会说的兑付,是只针对天津中植债权人!”,这个说法小编觉得不太可能,因为这类似于私兑,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再法理上行不通。1、目前还是按照非吸上报,但是最终以法院裁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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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研报

德国股市再创新高
不断创新高的德国股市欧洲经济正面临多重挑战,而作为欧洲最大经济体,德国的制造业竞争力受到挑战。然而德国DAX指数不仅没有随经济基本面走弱,反而创下历史新高。我们认为背后原因包括了上市公司海外营收占比更高、政策空间充足、汇率贬值以及全球资金再配置需求。资产配置方面,近期虽然地缘扰动频发,不过中美均呈现出股债双牛特征,国内交易政策宽松(尤其货币),海外交易美国新财长和市场友好的政策取向。后续关注国内具
2025-02-19
教授观点 | 李稻葵: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6大趋势值得关注
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六大趋势值得关注,包括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办银行、百姓出境投资,宅基地流转引发的农民带资进城,户籍改革带来的中小城市良性竞争及房地产价格多级分化,城市管理的市场化与精细化,国有企业向国有基金的转变。如何抓住其中机遇,投资者必须认真研判。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这一改革涉及面之广、决心之大、措施指向性之强,为20多年来少见。如今,在全国范围之内,已经出现新一轮以启动
2024-07-25
细分五大项:地产、汽车、场景消费、必选消费、日常消费,看经济趋势
国家统计局7月15日发布数据,初步核算,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61683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0%。第二季度GDP同比增长4.7%,较一季度同比增速回落0.6个百分点,低于市场预期。单纯看各种介绍,一切都是向好的关键词!略微委婉一些1、工业增加值增速走低但超预期,上游表现相对更好。2、狭义基建投资增速走低,后续有望温和回升。3、房地产投资增速企稳,持续性有待观察。
2024-07-19
未违约房企债务压力如何?政策全面放松,地产债怎么看?
受房地产利好政策的影响,近期房企债券收益率均呈现出明显下行态势,尤其是万科和金地。地产政策落地,后续地产债怎么看?天风固收报告指出,地产政策力度虽然较大,但进一步向地产企业基本面传导可能还需要相当时间。预计在国家一系列地产政策支持下,国有房企的债券安全性相对有保障,尤其是股东背景比较强的国有房企。对于民营房企,可能仍需等待基本面进一步企稳的信号。未违约房企债务压力如何?天风固收以市场关注度较高的2
2024-05-21
资产与负债的收益矛盾,理财如何破局?
012024年以来理财规模大增,短端发力明显(一)今年以来理财存续规模回升超万亿理财规模重破28万亿元,1-2月规模增量创近五年来新高。截止3月1日,银行理财规模由2023年底的26.8万亿元上升至28.1万亿元,在2022年末的赎回负反馈后,首次突破28万亿门槛。从规模变化的角度观察,由于年初理财负债端受到春节因素的扰动较大,我们更倾向于将1-2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前后规模比较,2024年前两个月
2024-03-14
地产债,怎么看?万科整体债务压力如何?如何看待当前尚未违约的房企?
近期,万科债券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引发市场关注。万科债务情况如何?如何看待行业政策?对于尚未违约,担忧债券存续的房企,又该如何看待?1. 万科债务压力如何?根据2023年中报数据,万科有息负债规模3213.58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457亿元,占比14.2%;应付债券规模762.2亿元,占比23.7%。考虑到债券兑付刚性更强,我们进一步聚焦于其债券。万科2024年将到期的公开市场债券规模达3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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