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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发布5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6     发布人:向钱看188      浏览次数:691

市高院介绍,今天(5月15日)是“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金融法院精选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以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规则指引作用,在全社会倡导理性投资,强化投资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详见↓

案例1

预测性信息故意造假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朱某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调解要旨

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中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则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发布预测性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法院确定的损失计算标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可进行和解,快速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科技公司发布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增长,整体收入规模稳步提升。风险提示部分称,本公告所载2021年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后该上市公司发布2021年年报,年报内容与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

后上市公司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指标进行更正,并因此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该上市公司于2023年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故意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行政处罚。

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主张业绩快报发布日为实施日。上市公司主张虚假行为仅涉及年报,业绩快报系预测性信息,不构成虚假陈述。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并在业绩快报中首次发布,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亦包含该虚假内容。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虽属于预测性信息,但不受安全港规则保护,构成虚假陈述。首先,预测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虚增利润总额约占当期披露金额一半以上。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举轻以明重,伪造合同故意进行财务造假明显比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严重,此类情况更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本案被告通过故意财务造假大幅虚增利润,据此发布的业绩快报显然也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第三,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而业绩快报和年报数据基本一致,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上市公司发布年报的行为被处罚,吸收了前面预测信息这一相对较轻微的行为,不代表前面的行为不重大,业绩快报较早发布,且为公众所知悉,应当以业绩快报发布日作为实施日。

上海金融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经审慎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适格投资者范围及损失计算标准,并在法院主持下组织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多方共赢。

法官提示

本案系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的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是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司法监管协同推动诉源治理的落地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上市公司而言,本案中的上市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环保等新兴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法院充分评估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主要诉求后,联合属地监管部门等机构形成合力,共同促成该案于诉前阶段一揽子化解,其他投资者也参照该调解方案于诉前顺利化解,将诉讼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对投资者而言,其与上市公司快速达成和解,无需经过一审甚至二审的诉讼流程,更快获得赔偿款。此外,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各类公告,理性投资,一旦发现权利受损应及时主张,避免延误诉讼时效。对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案件,建议投资者积极参与以快速获得救济。

案例2

期货居间人的信义义务和责任承担

——张某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误导和欺诈投资者。期货居间人违反信义义务,借助并放任“喊单”行为,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某期货公司(甲方)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乙方)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约定委托推广期货业务,由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乙方介绍客户交易总净手续费按95%的比例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

张某某在交易论坛上结识“韩某”(真实姓名和身份不明),通过微信接受其投资指导。经介绍,张某某通过在线方式在某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开户的居间人即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相关协议明确居间人不得从事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的行为,交易中的部分手续费将作为报酬支付给居间人。根据适当性评估结果,某期货公司确认张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4。

开设期货账户后,张某某跟随“韩某”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期间,曾就调低手续费费率及确认“韩某”身份等事宜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期货公司进行沟通。因在“韩某”指令下频繁从事交易,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张某某在某期货公司共入金238万元,出金191.2万元,投资亏损为46.8万元。

2019年11月20日,张某某向某期货公司投诉,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某期货公司向监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指出“韩某”并非期货公司及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同时,某期货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立即整改。某信息技术公司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立即开展整改,并积极跟进投诉处理。

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等赔偿其投资损失46.8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受某期货公司委托,为某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由某期货公司向其支付报酬的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公司居间人也应当履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适用于期货公司的对投资者的相关义务。期货居间人的报酬多以客户手续费返佣的方式支付,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返佣比例高达95%。因此,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应当负有信义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借助“韩某”对投资者的影响而获得客户,放任“韩某”的“带单、喊单”行为,导致张某某在对相关风险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开户并进行频繁交易,发生了手续费损失。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C4,属于有经验的投资者,其应当知晓期货交易的风险,对损失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张某某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某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张某某期货交易账户损失的40%。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期货居间人在宣传期货业务、服务客户、扩大期货交易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非法投资咨询、诱导开户、喊单带单等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纠纷。本案基于期货居间业务的特殊性,明确期货居间人义务和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有利于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居间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期货居间人应严格遵守居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合同约定进行展业,对投资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期货公司应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事前准入把关,审慎选任居间人,加强过程监管,尽责管理居间人,事后强化处分,严格约束居间人。投资者应充分评估期货投资的风险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正规、合法的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远离“带单喊单”,避免跟风操作,牢记“投资有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案例3

资管产品清算义务与管理人责任的认定

——邓某诉某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某证券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是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某公司持有的某珠宝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同时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信托公司转让并回购前述股权收益权,并约定该特定股权收益权不会发生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由保证人为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邓某以合格投资者身份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合同》,认购涉案资管计划,并支付认购款100万元,获得两期收益共计68754.93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某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珠宝公司15%的股权进行质押融资;其持有的某珠宝公司24%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其2017年累计新增借款占2016年末净资产的97.02%;其持续为案外人提供担保;且某公司涉及众多诉讼及司法查封,同时《回购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2018年6月20日,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第三期行权费,导致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于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后某证券公司对某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但胜诉后未执行到位。

监管部门对某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过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某证券公司对涉案资管产品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其投资款100万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律师费、差旅费。某证券公司以该资管计划未经清算、投资者损失尚未确定等理由提出抗辩。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若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因此,资管计划未经清算的,应当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者损失是否客观发生。虽然涉案资管计划未经清算,但邓某在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后长时间未获清偿的事实客观存在。某证券公司对某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后,相关执行款项并未到位,执行程序反映出资管计划可实际取得财产的分配时间及金额均不确定,且管理人无证据证明资管计划尚存在可清算资产,故本案中可合理认定邓某在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已客观产生。

资管机构在管理阶段应勤勉尽责,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处理受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案中,某证券公司在其明知或应知融资人某公司及其保证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多次违约的情况下,却未及时披露并控制相关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亦能印证某证券公司在涉案资管计划中存在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充分的问题。综上考量,某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并履行合同义务,在管理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中,邓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系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但某证券公司的违规违约行为对邓某的损失亦存在影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酌定某证券公司对邓某的赔偿范围为投资本金的30%。同时为避免投资者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法院明确了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可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再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领域进入大资管时代,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类资管业务蓬勃发展,资管产品及交易结构的专业性、复杂性日益增强,引发的资管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涉及资管产品到期后未经清算,投资者的损失能否确定的问题。法院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认虽未经清算,但投资者损失已客观发生,有助于明确管理人责任边界,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投资者在购买各类金融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投资对象,购入后亦应及时关注产品动态,督促管理人适当履职,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4

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

——林某某诉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向金融投资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投资者等适当性义务,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当全面审慎地进行风险测评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风险揭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应就其缔约过失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某证券公司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推广设立资管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向某科技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属于中风险产品。林某某系一名年近70岁的退休老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文化程度为不识字。在该证券公司的推介下,林某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林某某向某证券公司缴款120万元。销售过程中,某证券公司通过《问卷调查》对林某某进行了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显示,林某某对于债券、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的了解程度勾选了“全部都很了解”,证券投资经验勾选了“10年以上”,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勾选了“有较为丰厚的积蓄并有一定的投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勾选了“我不介意亏损”,问卷结果将其分类为进取型投资者。后某证券公司多次发布资管计划风险提示公告及无法按时兑付公告。2020年5月19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向客户发送的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推介短信存在夸大宣传、未充分提示风险等问题。2020年8月11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

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其本金损失84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决定,某证券公司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因此,某证券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同时,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资管计划的风险控制上应当尽到专业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本案证券公司在发起、运作和管理涉案资管产品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在签订和履行涉案资管计划时,没有全面、详尽、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公司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

林某某在资管计划终止后未获清偿,综合相关事实,其损失已经客观发生。结合某证券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某证券公司对林某某投资本金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老年人理财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部分老年人因为金融知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购买的金融产品可能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后续遭受损失时经济上和心理上都难以承受。金融机构在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推介、销售各类中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完善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及相关管理制度,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投资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投资者。同时,老年人应谨记“投资有风险”,看紧“钱袋子”,科学理性投资,抵御诱惑不贪高利,远离投资风险。

案例5

通过弹窗交互达成仲裁条款的认定标准

——黄某某诉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以弹窗交互方式与投资者达成仲裁条款,应当取得投资者同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交易自由。投资者仅为登录交易系统而点击接受仲裁条款,且未按照约定进行后续交易的,应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

基本案情

黄某某自2016年5月起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现货原油交易”。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的新版行情分析系统于2016年7月29日更新上线,黄某某每次进入交易软件时,系统均默认跳出“风险警示书”的弹窗,其中载明如发生相关争议,“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将该等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若您对上述内容不理解或不接受的,请您务必停止交易操作。您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的,视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黄某某点击确认同意该提示后方可登录交易系统。黄某某通过交易系统所进行的最后一笔买卖交易操作发生于2016年6月,但在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之间仍多次登录交易系统。

后双方发生纠纷,黄某某诉至法院,以在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交易系统中发生的交易不具备合法性为由请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要求平台公司赔偿资金损失。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则认为,双方已就解决纠纷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权处理本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系争仲裁条款记载于交易系统弹出的《风险警示书》,而投资者接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前提条件是“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该《风险警示书》系2016年7月29日交易系统更新后出现,而该日期后黄某某仅登录交易系统,并未进行任何实质交易。诉讼中双方对登录交易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继续操作并进行交易”产生不同理解,鉴于该条款系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应采取对投资者一方有利的解释,其中的“交易”应当理解为后续从事理财投资的实质交易活动,而非仅仅登录交易系统的操作。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风险警示书》中关于达成仲裁合意的条件。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指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法官提示

当前,金融机构普遍使用弹窗方式与投资者就投资事宜进行信息交互,投资者需要对弹窗作出回应,达成协议条款,以此节省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案明确了电子仲裁条款必须有当事人明确合意才能成立并生效,缺乏合意的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弹窗确认仲裁条款或其他合同条款时,应当仔细阅看条款内容。如果遇到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周延的情况,不要轻易点击同意,同时应及时截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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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卖了信托却拿不到提成?离职索赔全线败诉!
信托理财经理追讨绩效、提成全败诉!金融行业一直流传着一个普遍认知:只要卖出去信托产品,就该拿到销售提成;只要在岗,就该拿到绩效工资。但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一行业惯性思维。上海《信托圈》从司法文书系统获悉,在(2025)京02民终13593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信托公司前财富总监X某,将老东家告上仲裁庭、法庭,一口气主张绩效工资、项目提成、过节费、司龄工资、经济
2026-02-10
光大银行违规代销信托判赔20%,适当性义务再敲警钟!
近日,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6年1月更新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投资者耿某在某银行推介下认购300万元煤炭产业信托,最终本金仅收回163.87万余元,亏损超136万元。投资者300万信托投资亏损超百万,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因违规代销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并非简单的个案责任划分,更是司法层面对银行支行端代销业务合规漏洞的精准追责,既延续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裁判核心,也以20%的
2026-02-10
因5笔信托逾期披露不及时,被警示!
2月7日,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华集团)发布《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结合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计划,全面披露了近五年监管相关情况。公告显示,公司近五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但曾因五笔信托项目逾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公告梳理了五笔信托项目的具体逾期及信披违规细节,这些项目均为公司此前购买的集合资
2026-02-09
大型商业银行或将收购信托公司!
央行原行长发声:大型商业银行或将收购信托公司!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戴相龙在第三十届(2026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大型商业银行在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中是不可缺失的重要力量。大型商业银行在推进资本市场发展中应该有所作为,对未设立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大型商业银行,尽快设立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主要内容:1、从监管导向来看,信托公司已明确不再新增牌照。目前全国仅剩67家公司,稀缺性使得信
2026-02-09
四万亿!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规模大跃迁
2025年,我国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业迎来高质量发展关键期。自2024年12月北京率先试点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后,各地试点布局加速落地,股权与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逐步完善,服务模式不断创新迭代,有效适配居民多元财富需求,行业该类业务规模成功突破四万亿元台阶,整体呈现“制度护航、创新驱动、规模扩容”的良好态势。01 顶层制度迭代更新,发展根基持续完善2025年,财富管理信托领域顶层制度供给持续加码,从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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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新闻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

北京市出台办法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
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债券是指市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系列举措出台,债券发行已成为
2026-02-10
重磅!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出手,再融资一揽子优化措施正式落地
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举措,聚焦提高再融资灵活性与便利度,兼顾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助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发市场广泛关注。此次三大交易所同步发力,核心围绕“扶优扶科、提质增效、便利化改革、全链条监管”四大方向,结合各自市场定位细化举措,既保持政策协同性,又兼顾不同类型上市公司需求,
2026-02-10
31 省两会全部召开!2026 年地方防风险明确 3 大方向:城投出清、金融化险、地产稳市
2026年将成为隐债清零和退平台的大年,后续转型依赖区域资源禀赋。截至2月6日,全国31个省两会已全部召开,其中20个省已公布2026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从防风险基调看,有3点值得关注:一是各地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出清,强调实质转型。2026年的各地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融资平台退出转型,部分省份提及融资平台有序出清。贵州省指出,“扎实推进融资平台改革转型,严禁新设或异化产生各类融资平台”;福建省指出
2026-02-09
茅台省从“无力化债”到“风险基本消除”的重生
有多少人还记得2023年的茅台省,不仅公开喊话"无力化债"而且非标债务展期十年、多只定融实质违约、市场信心再次崩塌。当时,外界普遍担忧其债务困境或将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引爆点,茅台省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2024年,在中央全力化债主旋律下,茅台省更是官宣"力保公开市场债券兑付",2025年,公开市场无新增债务舆情,2026年开年,茅台省在地方政府工作报告
2026-02-06
拆解贵州化债“组合拳”:2.82万亿债务压顶,资金从何而来?
地方政府化债,历来是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而贵州作为高负债省份的典型代表,其化债路径更是被无数人紧盯。截至2024年末,贵州全省广义政府债务高达2.82万亿,庞大的债务体量背后,“钱从哪儿来”不仅是市场亟待解开的疑问,更成为其他高负债省份参考的“化债样本”。不同于单纯依赖单一渠道的化债模式,贵州走出了一条“政策托底+存量盘活+省级赋能”的多元路径,通过三套“组合拳”破解资金难题,一步步在债务困局中寻
2026-02-04
1月城投平台境外融资 “冷热不均”,美元债遇冷,点心债区域分化延续
受境内城投平台融资监管高压态势持续,以及备证发行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今年1月份城投平台境外融资整体趋缓,美元债发行遇冷。根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1月境外美元债累计发行94.01亿美元,以金融机构发行为主,而城投美元债仅有1例,来自攀枝花攀西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仅0.42亿美元,票息为5.5%。不过,城投点心债发行相对较多,累计发行8笔合计34.71亿元,以山东、江西地区为主。而在人民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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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植专栏

400万投资“踩雷”中植系,上诉后一审被驳回!投资者必看避坑指南
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再次将“中植系”爆雷的余波推向公众视野。一位投资者因儿子上雅思班结识理财顾问,先后投入400万元购买中植系定融产品,最终因企业暴雷无法兑付,将理财顾问夫妇告上法庭,然而一审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又给所有投资者敲响了哪些警钟?起因:雅思班牵出的“高收益”陷阱,400万投入终成泡影这场投资悲剧的开端,源于一次偶然的人际关系交集。原告文某因儿子参
2026-02-10
离谱!法院文书泄露中植系真相:理顾卖千万理财,到手佣金超47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意外曝光了中植系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高额佣金细节。这份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时间2025年11月27日),不仅厘清了一起佣金返还纠纷,更让公众看清了中植系产品背后的激励机制——理财顾问卖出1000万产品,到手佣金高达47.58万元。核心曝光:1000万订单,佣金47.58万怎么来?该判决书披露的案例显示,中植系理财产品的佣金体系十分明确:客户打款
2026-02-05
中植系崩塌深扒:四大财富公司失信成瘾,2000 亿窟窿下投资者兑付无门
2026 年伊始,曾号称万亿规模的中植系金融帝国,早已褪去昔日光环。其旗下恒天财富、大唐财富、新湖财富、高晟财富四大财富公司,正深陷司法执行的连环漩涡,限消令、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等标签接踵而至。看似零散的司法惩戒背后,是资金池崩塌的疮疤、2000 亿资金缺口的绝望,以及无数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惨痛现实。司法惩戒沦为 “纸面约束”:失信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司法文书的严肃性,在中植系的残局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026-01-20
从千亿帝国到破产清算:中植集团 29 年兴衰全纪录
2025年深秋,多地警方对新湖财富、大唐财富等中植系旗下财富公司分支机构立案侦查的消息,再次将这个曾经的千亿金融帝国拉回公众视野。从1995年黑龙江伊春的一家木材企业起步,到巅峰时期掌控3.6万亿资产,再到如今248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15万投资者被套,中植集团29年的起落,不仅是一个资本帝国的崩塌史,更是中国金融市场监管与投资者认知不断成熟的镜像。一、草莽起家:从木材生意到金融敲门砖(1995-
2026-01-20
6月5日“中植系”旗下恒天财富广州、深圳负责人已判决
刚刚!“中植系”旗下恒天财富广州、深圳负责人已判决6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排期公告:6月5日下午14:50在203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夏祥云、喻媚媚、张茜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案号为(2025)粤0305刑初470号。有知情人士称,公告中所称的夏祥云就是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而喻媚媚为恒天财富家族办公室深圳第一事业部负责人.目前判决书内容并未对外公开,需要等待。从2023年
2025-06-09
中植系,2024年兑付无望!
2024年会不会兑付?一直是中植系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2024年即将结束,中植系今年兑付是无望了。12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夏祥云、张茜、喻媚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据报道,通报称的夏祥云为恒天财富合伙人、广深区域CEO。中植集团原董事局主席等49人被公诉2024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中植企业集团有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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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研报

八部门严防虚拟货币风险 全链条穿透式监管升级
面对虚拟货币市场频繁出现的“过山车”行情及其潜藏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再次“重拳出击”。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更为系统、严格和穿透式的监管。《通知》再度清晰界定了虚拟货币的性质,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
2026-02-09
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增至近3.4万亿美元 央行连续15个月增持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中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991亿美元,较2025年12月末上升412亿美元,升幅为1.23%,续创10年以来新高。1月末,中国官方黄金储备为7419万盎司,较2025年12月末增加4万盎司。目前,中国央行已连续15个月增持黄金。自2025年7月起,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环比持续上升,并数次刷新2015年12月以来的规模新高。目前,中国外储规模
2026-02-09
见证逆潮:全球资产逻辑大变局的思考
核心观点:全球经济正告别全球化红利,进入 “逆潮时代”。 付鹏以分工分配、债务杠杆、收入贫富三大核心,拆解全球资产逻辑变局,揭示逆全球化背后的深层根源。一、分工与分配:全球化的红利与失衡1. 分工的本质:效率的来源分工是经济增长的核心,源于人类能力差异与交易本能。核心价值:提效率、省时间、促创新。专注单一工作提升熟练度,减少岗位切换损耗,激发工具与技术革新,最终实现财富增长。理论演进:从亚当・斯密
2026-02-06
美伊谈判一度“濒临破裂”又峰回路转 国际油价晕头转向
综合央视新闻等媒体报道,在北京时间周四凌晨的数小时里,原定于本周五进行的美伊谈判在谈崩边缘走了一遭后,暂时回归正轨。受此影响,国际油价日内大幅波动。布伦特原油在周四凌晨1点30分猛然拉涨超3%后,又在4点左右显著回落。不过由于各方对美伊能谈出成果的期待进一步降低,目前布油仍维持着超1%的涨幅。市场传闻起伏的背后,正是美伊两国在外交战线上的激烈博弈。作为本周初的市场认知,在美国威胁对伊朗动武的背景下
2026-02-05
一文读懂数字人民币2.0:能生息、有智能合约,彻底告别“电子现金”时代
2026年1月1日,央行数字人民币迎来重大升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人民币管理服务和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行动方案》正式实施,标志着数字人民币从1.0的“电子现金”,全面迈入2.0的“全能数字资产”时代。很多人对数字人民币的认知还停留在“手机里的现金”,今天就一次性讲透:它到底是什么、2.0升级了哪些关键功能,以及和我们的生活、投资到底有什么关系。先理清基础:数字人民币到底是什么?数字人民币是央
2026-02-04
央行最新宣布,8000亿元!
2月3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2026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将以固定数量、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开展8000亿元买断式逆回购操作,期限为3个月(91天)。数据显示,2月有7000亿元3个月期买断式逆回购到期。由此,央行2月4日开展8000亿元买断式逆回购操作,意味着当月3个月期买断式逆回购加量续作,加量规模为1000亿元。这是近四个月以来3个月期买断式逆回购首次加量续作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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