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5月7日,上市公司恒银科技(代码:603106)发布公告称,其公司购买的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长安信托“长安宁—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目前均存在逾期未兑付情况。
2021年7月13日,恒都科技认购国民信托发行的“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17,000.00万元,期限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1.00%。截止目前,公司共计收到该产品投资收益1,298.59万元,本金16,999.15万元及剩余投资收益到期未兑付。
2021年9月10日,恒都科技认购长安信托发行的“长安宁一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为1,500.00万元,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8.00%。截止目前,公司共计收到该信托产品投资收益63.67万元,本金1.500.00万元和剩余投资收益尚未兑付。
公告称,对于“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金融法院已下发《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长安宁—盈祥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截至公告日无实质性进展,待有后续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恒都科技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对前述逾期兑付信托产品在2022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共计3200万元,2023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共计6800万元。同时,公司表示将密切关注信托计划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显示,后续处置工作进展及计划安排等
(一) 长安信托“长安宁—盈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前述项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无实质性进展,待有后续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目前工作进展及计划安排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购买信托产 品逾期兑付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 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北京金融法院经开庭审理,于近日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 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0,000.00元;
2、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 有限公司利息17,384,736.03 元、罚息(自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10 日应付罚息280元;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 3 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计算;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99,98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复利(2021年7月16日至2021 年7月30日的复利12,658.33元;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10日的复 利2.12元,以5,816,153.62 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年利率18%计算:以72.7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年利率18%计算:以5,815,86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5,752,646.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3、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 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00元、保全保险费91,703.57元;
4、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天津 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就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天津致融 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就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的天津 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位于天津市红桥区纪念馆路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瑞玺大厦的112套房产和其 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1项、第2项、第 3 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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