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上市公司蜂派科技认购雪松信托理财产品违约,后将雪松信托告上法庭。
后因投资者谭良诉雪松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败诉,故上市公司在未获取该案件新证据之前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起因
原告上市公司(蜂派科技)与被告(雪松信托)于2021年2月4日签订《雪松国际信托·长盈131号深圳上寮农批市场产业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了原告认购信托资金叁佰万元整,信托期限12个月。
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做出了明确约定,第12条约定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第13条约定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职责;第21.1条约定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022年1月18日,被告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确认原告持有上述信托产品单位份额叁佰万份,初始认购/申购信托资金叁佰万元,所持信托单位预计信托期限为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4日。
之后,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长盈131号收益分配”仅3216.94元。
另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就部分受益人关于该信托计划的举报岀具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核实确认“长盈1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问题,主要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几个方面。
原告蜂派科技多次要求被告雪松信托兑付信托全部份额,就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进行说明,进行信息披露,被告一直未答复。
信托单位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分配信托利益,且违反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包括在推介过程中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存在与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不一致的情况,在受托期间违反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
蜂派科技公告称:被告未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综上,被告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被告的多重违约导致原告申购信托产品份额在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后依约得到兑付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据此,原告蜂派科技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2023年4月10日收到南昌市红谷滩人民法院(2022)赣0113民初2125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的审理须以谭良诉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定:本案中止诉讼。
2024年1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赣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谭良诉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败诉,故公司在未获取该案件新证据之前提出撤诉申请。
2024年2月8日收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3民初212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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