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近日,安信信托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财报显示,安信信托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3亿元,同比增长163.74%;实现净利润-3.72亿元,同比上升44.61%;实现扣非净利润-1.91亿元,同比增长60.93%;基本每股收益-0.068元。
前三季度,安信信托实现营业总收入1.8亿元,同比增长4.11%;实现净利润12.58亿元,同比增长30.85%;实现扣非净利润-7.28亿元,同比增长43.49%;基本每股收益为-0.23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166亿元,较上年度末降低2.1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08亿元,较上年度末降低50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方面,安信信托三季度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为-1.82亿元,前三季度为-5.3亿元。
财报显示,三季度,安信信托营业总收入变动主要由于本期根据会计准则可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加;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变动主要由于有息负债规模减少,计提的利息支出较上期减少;基本每股收益受净利润变动影响。报告期末,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主要由于报告期内亏损所致。
股东信息方面,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保基金公司)持有安信信托14.55亿股股份,占比26.6%;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砥安)持有5.77亿股,占比10.54%;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之杰)持有3.51亿股,占比6.41%,股权已全部被冻结。
9月20日,安信信托曾发布公告称,国之杰持有的公司14.55亿股股份已抵债过户至信保基金公司。自此,信保基金公司直接持有安信信托26.6%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未控制公司。国之杰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高天国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7月23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拟向上海砥安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2.06元/股,募集资金不超过90.13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持有安信信托44.44%股份。
目前,该重组方案已获得上海银保监局批复,并经过一次延期批复,尚待证监会批复。
10月21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延长相关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函》,同意公司在执行《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新股份方案的批复》时,延长募集新股份事项的办理期限,在完成募集工作后尽快按有关许可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0月26日,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新华信托破产服务专项信托受托人招募公告》,公开招募破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以下是招募公告全文。
7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于6月16日作出批复: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要求该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公开资料显示,新华信托成立于1998年4月20日,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1幢1层、5层至13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亿元,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财产权信托等。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重要公告称,鉴于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对这两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适当延长。
近日,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8500万元及逾期利息。2022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03民初1256号。
法院判决武汉当代文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方信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罚息等;此外,公司需负责北方信托律师费,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据公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70.50元,由原告北方信托负担968.50元,被告当代文体连带负担237,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当代文体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情况:
2020年7月22日,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签订《武汉东湖一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DYXT20191110001-RZ-DK01)。合同主要内容为:
1、被告当代文体知悉并认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原告北方信托作为受托人的编号为DYXT20191110001-0001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原告北方信托向被告当代文体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短期贷款。该项贷款可分笔发放,每笔贷款期限分为6个月与12个月两种类型,贷款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
2、具体借款合同执行情况:按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吿当代文体之约定,被告当代文体于2021年1月19日第一次提款人民币1,500万元,于2021年2月4日第二次提款人民币3,000万元,于2021年3月11日第三次提款人民币3,000万元,于2021年4月21日第四次提款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当代文体合计借款人民币9,500万元。
3、被告当代文体未按约定在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北方信托归还借款本金,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北方信托已向被告当代文体发放借款人民币9,500万元,但被告当代文体未按合同约定于2022年1月18日归还本金。后经原告北方信托多次催促,方于2022年2月7日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故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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