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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Offering Fund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恒丰南通)的起诉,未推翻一审我公司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并不存在过错的认定,因此公司在本案最终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诉讼/仲裁案件编码为(2021)浙民初2号,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仲裁标的为本金81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合计961,281,102.97元。
一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因资管计划交易涉及的39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及时兑付,资管计划委托人以持票人身份向票据转贴现背书人恒丰南通等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已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恒丰南通在后续进行的再追索诉讼中,根据法院方面要求追加业务全链条交易方,以期区分各方在票据流转案件中的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易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等综合情况,认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因恒丰南通及其他当事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初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初2号民事判决;驳回恒丰南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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