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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Offering Fund2021年至2023年6月,中基协网站公布了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行为开具纪律处分决定书(下文中简称“处罚案例”,纪律处分简称“处罚”)。经统计发现,包括厦门领军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5家私募机构因存在员工人数不足的情况被中基协开出罚单。
根据中基协的相关监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或企业的在职员工人数应符合具体要求,如存在员工人数不足的情况可能会受到处罚。
一、禁止员工人数不足的规定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2]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对员工人数不足的处罚规定
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3]第六条规定:“对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即协会要求违规机构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协会问询、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提示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合规风险;(二)书面警示,即协会通过书面形式将违规事实和自律管理措施告知违规机构,对其予以警示告诫,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合规风险;(三)要求限期改正,即协会要求违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纠正违规行为,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四)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即协会要求违规机构在一定时限内按要求的频率或者次数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并报告自查情况,督促其有效加强合规建设、提高合规意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八条规定:“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机构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机构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机构予以谴责;(四)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即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或者办理违规机构相关业务,或者要求违规机构的在管产品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撤销登记,即协会撤销违规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六)取消会员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机构的协会会员资格;(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三、简要分析
1.员工人数不足的认定
按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从已有处罚案例看,被认定为员工人数不足的情形主要有(为保留原意,以处罚案例中的表述为准列示):(1)“员工人数不足5人”;(2)“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3)“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4)“仅有x名在岗人员”;(5)“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人数不符合协会要求”;(6)“员工人数不足”;(7)“员工人数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8)“专职员工不足5人”;(9)“公司人员不符合登记要求”;(10)“未设置风控合规负责人”;(11)“高管设置不符合要求”等。
2.对员工人数不足的处罚
按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针对管理人员工人数不足的违规行为,中基协对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①谈话提醒;②书面警示;③要求限期改正;④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⑤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中基协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①警告;②行业内谴责;③公开谴责;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⑤撤销登记;⑥取消会员资格;⑦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从已有处罚案例看,针对管理人员工人数不足的违规行为,中基协对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开谴责、警告、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等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存在其他较多违规行为的,协会可能会对管理人作出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4]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新规中的处罚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为国务院2023年7月3日发布的法规,已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也对管理人员工人数不足中高管聘用缺失的违规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并大幅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条例生效后,对于管理人存在高管聘用不合规的,可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基协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于员工人数不足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保持人员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或者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违规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于管理人存在员工人数不足的行为,可能被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被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协会可能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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