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的相关风险
1、期限不确定风险:
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安排,信托财产作为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的投资价款支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应当按照《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合同》等文件约定履行义务,但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也可以递延支付《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合同》项下相关款项,且一般情形下其递延支付不构成发行人违约,各期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的投资对应的各期信托单位可能因发行人提前归还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价款而提前终止,也可能因发行递延支付而延长,永续债的赎回权归发行人享有,该等投资存在期限不确定风险,可能造成信托单位期限不固定,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利率风险:
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利率在初始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及其后的每届满一年重置一次利率,但投资利率存在上限约定,如果该上限约定低于届时市场的融资利率,则发行人可能选择延长投资周期或递延利率,则可能造成无法达到受益人预期利益以及弥补受益人的损失,由此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清偿顺序劣后风险:
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上,本信托计划项下:
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的投资存在劣后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普通债务受偿的风险,如果发行人发生破产,将对信托计划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强制赎回情形或加速清偿条款等外,受托人无权要求发行人提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价款或没有能力偿还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可能造成无法达到受益人预期利益,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乃至无法收回信托资金的风险。
3、提前收取部分投资利息风险(如有)
根据《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合同》,发行人应在各付息日支付对应的投资利息,如发行人实际提前支付投资利息的,则届时发行人以该部分款项未被发行人实际使用应作为预先被扣除的本金,主张其实际用款金额小于受托人发放金额的,或应仅按照发行人实际用款金额偿还各笔投资价款本金及利息的,则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本金和收益(如有)将面临一定损失。
4、投资项目的风险
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发行人发行的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发行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各笔投资价款本金及其对应全部投资利息(包括递延偿付情形下的递延利息及利息孳息),保证人为发行人履行支付全部各笔投资价款本金及其对应全部投资利息(包括递延偿付情形下的递延利息及利息孳息)等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发行人、保证人的款项支付能力取决于其实际财务情况、实际经营情况,如果发行人和/或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运营亏损,将会影响对应相关方的款项支付能力,发行人、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支付全部各期投资价款本金及其对应全部投资利息(包括递延偿付情形下的递延利息及利息孳息)等款项的义务,将对信托财产收益及兑付时间产生较大影响。
发行人正常行使递延支付权利情形下,保证人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且仅当发行人在约定的应付款项之日未足额偿付应付的投资价款本金及其对应的未偿付的全部投资利息(包括递延支付情形下的递延利息及利息孳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如有)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保证人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分配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各期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期限均为无固定期限,除发行人宣布赎回全部该期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并支付全部该笔投资价款本金及其对应的尚未偿付的全部投资利息(包括投资项下递延偿付的递延投资利息、投资利息孳息)、发生加速到期等特定情形外,发行人可以不清偿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价款本金,同时在未发生强制付息等不可以递延支付投资利息的情形下,发行人可以递延支付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项下投资利息(包括投资项下递延偿付的递延投资利息、投资利息孳息)且无次数限制,其递延支付不构成发行人违约,该等投资存在期限不确定风险;同时,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本信托计划项下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存在劣后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普通债务受偿的风险。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依赖于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退出,故信托利益的实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受益人无法按时获得信托利益的风险。
6、分配在后的风险
如果同一信托计划分为不同期次,不同信托单位分为不同类别,根据信托计划安排,可能出现不同期次到期时间不一致,不同类别信托单位分配时间及比例有差别的情况。在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使投资人有序取得兑付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分配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取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预期的收益分配或取得较分配顺序在后受益人更多分配的情况,而分配顺序在后的受益人是否能获取与顺序在先受益人同等程度的分配只取决于剩余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
7、各期业绩比较基准可能存在不同风险
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及运行情况、资金市场情况不同、发行时间不同、交易对手的资金成本以及是否聘用代理推介机构等自主决定在募集时设置不同期次、不同类别的信托单位,并按照不同期次、不同类别各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金额、代理销售渠道、交易对手资金成本等因素不同,设定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此情形下,如发生信托财产无法按时足额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算的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时将可能按照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可能存在不同期次的不同业绩比较基准对应的受益人将可能分配的信托收益不同,存在不同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影响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进而影响不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实现
3)根据《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合同》约定,发行人有权在任何一个付息日选择递延支付相应投资利息(包括递延投资利息及投资利息孳息)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次数的限制(发生《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
因此,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若发行人选择在某一付息日递延支付截至该付息日的某期或某几期投资利息(包括递延投资利息及投资利息孳息)的,则该递延支付的信托收益(指投资利息递延偿付的情况下,已递延偿付的信托收益,以下简称“递延信托收益”)及其递延期间的信托收益孶息(指投资利息递延偿付的情况下,已递延偿付的信托收益在递延偿付期限内按照递延业绩比较基准计收的信托收益,以下简称“信托收益孳息”)自该付息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含)起按照递延业绩比较基准核算信托收益孳息。
递延业绩比较基准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如果发行人在某一付息日选择递延偿付某笔投资利息,则自该付息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起在递延期间(自发行人选择递延偿付投资利息对应的该付息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含)起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全部该笔递延投资利息及投资利息孳息之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不含)止期间为递延期间)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基础上调升【0、2】%,直到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全部该笔递延投资利息及投资利息孳息为止,具体公式为:递延业绩比较基准=递延按照本条第(1)项以及第(2)项计算的业绩比较基准+【0、2】%。全体委托人知悉并确认,就任何一期信托单位而言,递延业绩比较基准上限为【7、5】%/年。如按照上述约定调整后的递延业绩比较基准超过【7、5】%/年,则自该次递延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之日(含)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该笔递延投资利息及其孳息之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不含),递延业绩比较基准按照【7、5】%/年,递延业绩比较基准不重复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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