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 城投债违约
Securities industry钜派投资旗下钜澎资产的问题产品又有新进展。
界面新闻近日独家获得的一份裁决书显示,钜澎资管旗下的另一只产品“钜澎定增投资4号基金”出现问题后,购买100万元基金的投资者孙某向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贸仲委)提出仲裁申请。
2023年,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如下:钜澎资管向孙某赔偿投资款100万元;对孙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39,454元,由孙某承担20%计7,890.80元,钜澎资管承担80%计31563.20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目前钜澎资管被判全额赔偿投资者的首例案件,该基金底层存在“资金池”和期限错配。
投资者孙某是在2020年第一次仲裁失败的基础上发起的二次仲裁,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正是第一次仲裁时钜澎资管提供,北京韬蕴在该产品中同样扮演了重要角色。
公开资料显示,钜澎资管发行的“钜澎定增投资1-5号基金”成立于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之间。根据募集说明,产品存续期18个月,最多延长1个月。退出时如投资收益率低于年化10%,由北京韬蕴负责补足。
据了解,孙某购买的是钜澎定增投资4号基金。目前,尚不清楚该其他4期基金运行情况。
钜澎资管的问题产品不仅于此。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公布了对钜澎资管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因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中基协决定对钜澎资管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产品备案六个月。
该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提及的是一桩“旧案”,涉及的项目为钜澎大观稳盈优先私募基金1号、2号基金,其中韬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韬蕴)在其中同样扮演重要角色。
据记者了解,早在2020年,上海贸仲委就曾对此案作出裁决(下称“前案裁决”),由于当时案涉基金“钜澎定增投资4号基金”正在清算,申请人是否受损以及损失的数额尚不明确,所以上海贸仲委虽然确认钜澎资管存在违约行为,但对孙某提出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前案裁决书同时说明,申请人可于案涉基金清算完毕、确定损失后,再行主张。2021年,孙某已有证据证明,案涉基金底层投资标的已经清算完毕、且不可能有回款,同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钜澎资管另有新的违约、违法行为,故再次提起仲裁申请。
裁决书显示,2016年1月14日,基金投资人孙某、基金管理人钜澎资管以及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以投资由韬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韬蕴”)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韬蕴三号的优先级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最终投向“甘肃电投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已改名为甘肃能源,000791.SZ)项目,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但2015年12月7日,北京韬蕴和钜澎资管签订的《韬蕴三号合伙协议》第六条有关“投资业务”约定:“本合伙企业主要通过作为劣后级资金投资于平安大华平安金橙财富82号蓝巨(以下简称“平安资产管理计划”)、华安资产-蓝巨1号(以下简称“华安资产管理计划”)等三个资产管理计划,从而参与‘甘肃电投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
前案裁决书指出,钜澎资管未在签署《基金合同》时明确阐明案涉基金的下层投资结构,未能在案涉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向孙某充分提示通过劣后级投向底层定增可能导致风险扩大,未适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未能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人,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直到2018年年度管理报告才如实披露案涉基金的实际投资结构,违反监管法律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未尽管理人应尽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
但仲裁庭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就《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方向的约定来说,“最终”的表述并不能认定案涉基金投资于韬蕴三号后,将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
此外,就投资目标或者投资方向来看,案涉基金的最终投向与《基金合同》的约定一致。故仲裁庭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钜澎资管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
虽然第一次仲裁未能获胜,但孙某通过仲裁获悉了该基金此前为披露的投资路径。
2019年9月第一次仲裁举证期间,钜澎资管向该案仲裁庭提交了一份以前从未向孙某披露过的《韬蕴(苏州)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协议)》(下称韬蕴苏州)。
为方便理解,记者根据《基金合同》《韬蕴三号合伙协议》《钜澎定增基金2018年年度管理报告》绘制了如下三条投资路径:
也就是说,从案涉基金的2018年年度管理报告开始(包括其第一次申请仲裁的庭审期间),钜澎资管突然将案涉基金投资甘肃电投定增项目的路径改为:先投资韬蕴三号的优先级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再由韬蕴三号投资韬蕴苏州,再由韬蕴苏州投资平安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安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甘肃电投定增项目。
作为证据,欲证明韬蕴三号和韬蕴苏州存在投资关系。该合伙协议的附件一《合伙人名册》显示,韬蕴三号成为韬蕴苏州占合伙企业出资额99%的有限合伙人。
2021年,孙某再次发起仲裁。
孙某提交的证据表示,基金底层存在“资金池”和期限错配,投资者的投资款最终并未进入实际标的。从明显的时间上来看,韬蕴苏州向平安资产管理计划转账的时间为2015年12月,而孙某购买基金的时间为2016年1月,该基金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在基金成立之前,已经有其他的钱转进来定增了上市公司。
孙某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得出结论:钜澎资管自身就是韬蕴苏州占合伙企业出资额99%的有限合伙人,韬蕴三号与韬蕴苏州不可能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投资关系。孙某认为,钜澎资管试图误导该案仲裁庭相信韬蕴三号和韬蕴苏州存在投资关系,这种欺骗行为显然存在主观故意。
面对孙某某关于案涉基金资金在被投向韬蕴三号后未被用于对韬蕴苏州投资的质疑,钜澎资管虽予以反驳,但却无法向仲裁庭提供韬蕴三号向韬蕴苏州投资的证据,理由是其与韬蕴集团已经发生诉讼,且其已经胜诉,韬蕴集团根据法院判决需向其支付巨额款项,故韬蕴集团对其索要的一切证据均予以拖延甚至拒绝,因此其暂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银行流水。
但仲裁庭认为,钜澎资管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说服力。仲裁庭还特别注意到:本案第二次庭审后钜澎资管提交的《关于成立韬蕴苏州的必要性的说明》称,“……由于韬蕴三号的LP钜澎代表的钜澎定增基金为契约型基金,防止因三类股东被清退,韬蕴三号未在工商上登记为韬蕴苏州的LP,而是将资金划付给韬蕴苏州GP韬蕴基金,并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该资金定向用于甘肃电投的投资……。”
仲裁庭指出,暂且不论该理由成立与否,至少钜澎资管已自认韬蕴三号资金未被作为入伙资金投至韬蕴苏州,而已被挪作他用。
综上,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仲裁庭无法认定案涉基金资金在被投至韬蕴三号后进而被投至韬蕴苏州。作为案涉基金的管理人,钜澎资管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形下,钜澎资管应对其自身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勤勉尽责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因此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在履行与案涉基金相关的义务时,除前案裁决书已经认定的相关过错行为外,还错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基金合同》的目的已然无法实现。
本案中,孙某某共提出3项仲裁请求,除了钜澎资管外,国信证券同为被申请人。
第1项仲裁请求是钜澎资管与国信证券共同向其赔偿本金100万元。除钜澎资管存在违约行为外,孙某某认为,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存在未对《韬蕴三号合伙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也未要求韬蕴三号的劣后级出资人盖章用印,导致向无效合同划款,且对到期案涉基金不予清算,故应与钜澎资管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仲裁庭注意到,前案裁决书并未认定国信证券应对钜澎资管在该案中的过错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也未发现国信证券在履行其基金托管人义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国信证券在将案涉基金资金划付至韬蕴三号过程中,并不负有审核《韬蕴三号合伙协议》的职责。另外,案涉基金已于2019年7月20日终止日后进入清算期。
仲裁庭认为,孙某某指称的国信证券的上述违约情形与事实和约定不相符。因此,仲裁庭对孙某某本项仲裁请求中针对钜澎资管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但对孙某某本项仲裁请求中针对国信证券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第2项仲裁请求是钜澎资管与国信证券共同向其赔偿投资案涉基金本金的资金占用费,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仲裁庭认为,孙某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实为利息。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案涉基金属于风险投资产品,并无保本保收益属性。因此,孙某某的主张与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均不相符,故仲裁庭不予支持。
第3项仲裁请求是钜澎资管与国信证券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
基于前述评析,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约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仲裁庭认为本案仲裁费应由孙某某承担20%,钜澎资管承担80%。
综上,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如下:钜澎资管向孙某某赔偿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对孙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39,454元,由孙某某承担20%计7,890.90元,钜澎资管承担80%计31563.20元。
裁决书显示,本裁决系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钜澎资管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孙某某支付款项共计1,031,563.20元。
但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钜澎资管并未如期履行义务,孙某某遂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作出裁定,上述裁决书指定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定立即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钜澎资管成立于2015年6月,是一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基协信息显示,钜澎资管全职员工仅有2人,机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停留在2年前的2021年7月。
据中基协统计,钜澎资管旗下有管理基金为61只,其中有20只基金处于清算状态。
孙某某在首次提起仲裁申请时曾称,是钜澎资管的关联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派投资”)向其推荐了案涉基金。记者通过天眼查APP了解到,钜派投资为钜澎资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5%。
公开资料显示,钜派投资于2010年3月18日创立,于2015年7月16日纽交所上市,系国内第二家赴美上市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但2022年6月27日,钜派投资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已低于纽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保持全球平均市值至少为1500万美元的持续上市标准,纽交所决定将公司的美国存托股(ADS)摘牌。
钜派投资的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自2018年起连续四年亏损。虽然2022年取得正向净利润,但净收入仅有1.03亿元,较上年同期的3.59亿元下降71.31%。该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拥有1700、1248、102名活跃客户,分销的理财产品总价值分别达到65亿元、62亿元、4.99亿元。从以上数据均可见钜派投资的业务缩水程度之严重。
近年来,钜派投资暴雷不断。2020年,钜派投资旗下私募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资产”)发行产品募集2.3亿元被恶意挪用一事遭曝光。记者曾独家获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结果:私募基金管理人钜洲资产赔偿投资者损失101万、利息加其资金占用损失,基金销售方钜派投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及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后,钜派投资因该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倪建达被“限高”。记者独家了解到,申请执行的正是此前已经打赢二审官司的两位投资者。
钜派投资也曾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遭法院驳回。
2022年,钜派投资又被申请破产重整。记者收到钜派投资回复称:本案件申请人高某,系智能制造基金的投资人,因智能制造案件向法院申请钜派投资破产;钜派投资目前经营正常,相关部门已积极与客户解释,钜派投资将一如既往,以投资人的利益为优先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
2023年2月,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钜洲资产被申请破产。
同月,上海证监局还发布关于对钜洲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钜洲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二是未按规定办理个别基金备案手续;三是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海证监局还表示,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钜洲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钜洲资产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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